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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9:《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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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采购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 防办)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防办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 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严格标准、诚实守信、公开透明、择 优选购、节支降耗、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任何 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活动,不得以任 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严禁采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 规避公开招标。 第四条 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 避。供应商认为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条 市人防办采购信息管理和发布公告的平台为辽宁政 府采购网(www.ccgp-liaoning.gov.cn)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 2 — 第六条 采购小组由计划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计 财处)、项目实施部门、机关纪委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建立 办采购代理机构库和办采购评审专家库;负责从办采购代理机构 库中随机抽取 3 家采购代理机构,按抽取顺序选用;负责从办评 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业专家,作为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参加 评标定标;负责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处理其他未 尽事宜。 第七条 项目实施部门主要职责:负责项目调研论证、立项、 审批(含涉密项目审批);负责提出涉密项目的拟邀请供应商和评 审专家名单;负责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采购计划,拟定采购方式; 协助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审核招标(采购)文件;签订采购合同和 履约验收工作。 第八条 计财处主要职责:组织编制市人防办年度政府采购实 施计划;复核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采购协议;负责项目财务结算工作;牵头组织采购小组工作。采 购人代表由计财处人员担任。 第九条 机关纪委人员负责评标定标现场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项目采购组织 第十条 建立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库。从辽宁 政府采购网采购代理机构库随机抽取并综合考查后确定 30 家, 每 年更换一次。 — 3 — 第十一条 建立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采购评审专家库。由具 备相应专业素质和资质条件的人员组成,作为市人防办采购评审 专家参加评标定标工作、出具专家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按时限编制年度政府 采购计划,由计财处综合形成市人防办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并报 市财政局备案。 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按时限编制年 度自行采购计划,由计财处综合形成市人防办年度自行采购计划, 并报办党组会议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市人防办采购项目分为涉密采购和非涉密采购。 第十四条 涉密采购方式及流程按《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 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 号)执行。 30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货物、工程、服务)委托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代理采购; 30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本办法自行采购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非涉密采购分为货物、工程、服务采购。 (一)货物类采购按采购额度分为 20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 30 万元(含)以上,30 万元以下。 200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委 托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在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委托招标代理 机构公开招标。 — 4 — 200 万元以下 30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在集中采购目 录内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委 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30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直 接采购。采购未纳入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货物, 应实行京东、苏宁、国美、天猫等大型上市网购商城直接采购, 坚持厉行节约和最低价优先原则,具体要求见《辽宁省政府采购 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辽财采规〔2019〕6 号) 。如上 述方法确实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按本办法自行采购条款执行。 (二)建设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按采购额度分为 200 万元 (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 30 万元(含)以上,30 万元以下。 200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委 托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在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委托招标代理 机构公开招标。 200 万元以下 30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在集中采购目 录内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委 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30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本办法自行采购条款执行。 (三)建设工程类采购按采购额度分为 20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30 万元(含)以上,30 万元以下。 200 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200 万元(含)以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100 万元(含)以上与工程建 — 5 — 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200 万元以下 30 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及与建筑物和构 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工程(适用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3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按本办法自行采购条款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沈阳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 管理办法》 (沈政发〔2014〕25 号)等相关规定。 1.预算金额 10 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实施 部门将工程预算报市财政局进行造价审核,由市财政局出具审核 意见;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部门按程序报市财政局进行结算审 核,并出具书面结论。 2.预算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实施部门进 行预算初审;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结算审 核,并出具书面结论。 (四)服务类采购按采购额度分为 20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 30 万元(含)以上,30 万元以下。 200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委 托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在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委托招标代理 机构公开招标。 200 万元以下 30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在集中采购目 录内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委 — 6 — 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30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本办法自行采购条款执行。 (五)应急抢险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报办党组研究通过后, 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六条 自行采购项目(货物、工程、服务) 按采购额度分 为 10 万元(含)以上,10 万元以下 5 万元(含)以上,5 万元 以下。 10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采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采购或自行询价方式进行。 10 万元以下 5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采取自行询价方 式进行。 5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按领导权限报批后 自主进行采购。 第四章 项目采购流程及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项目采购流程 (一)涉密项目采购 由项目实施部门准备采购材料、保密审批文件、3 家以上拟 邀请供应商及评审专家名单,由计财处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或由采购小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二)非涉密项目采购 1.项目实施部门准备采购(招标)需求文件,限额以上的采 — 7 — 购项目,计财处审核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由采购小组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按下列方式进行: (1)10 万元(含)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采取委托代理机 构方式进行的,由项目实施部门准备采购材料交采购小组,由其 进行委托;如无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采取自行询价 方式进行采购。 (2)10 万元(不含)以下 5 万元(含)以上的自行采购项 目,采取自行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3)5 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不含电子信息类产品), 按下列采购程序进行: 5 万元以下 2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 报主任批准; 2 万元以下 5 千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 报分管采购领导批准; 5 千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自行询价方式采购,按下列采购程序进行: (一)货物类 1.由项目实施部门(2 人以上)就采购项目内容进行市场询 价; 2.市场询价后选定 3 家以上的供应商书面报价; 3.从办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 8 — 评审小组在保证质量前提下,本着择优比价、节约资金的原则采 用实名制投票方式确定供应商排序,按排名顺序确定最终供应商。 (二)工程和服务类 1.由项目实施部门提供采购需求、供应商库等相关材料交采 购小组。 2.由采购小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出 3 家以上备选供应商 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询价通知书。 3.备选供应商按约定时间携密封报价单进行现场报价。 4.从办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在保证质量、服务工期、以往业绩前提下,本着择优比 价、节约资金的原则采用实名制投票方式确定供应商排序,按排 名顺序确定最终供应商。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采购项目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 30 日内,由项目实施部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 同。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应在签订 7 个工作日内录入采购系统中, 完成合同备案工作。 第五章 项目履约验收、结算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履约验收。严格执行《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 号),由项目实施部门、办机关 纪委和办评审专家联合成立验收小组,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或 — 9 — 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财务结算。履约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部门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将经费结算审批单(附相关材料) ,交计财处, 由其进行付款结算。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 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 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 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 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采购实施计划明细、固定资产清单复印 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 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六章 附 则 — 10 — 第二十四条 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沈阳市人防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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