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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信用办〔2018〕8号 2018年县区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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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信用办〔2018〕8号 2018年县区考核办法.doc

连云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连信用办〔2018〕8 号 关于印发《2018 年度连云港市县(区)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风景 区管委会: 根据《2018 年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要求和 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为了落实国家城市 信用状况监测指标任务,市信用办制定了《2018 年度连云港市 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各县(区)对照考核指标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10 日 —1— 2018 年度连云港市县(区)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促进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构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激励机制,依据省政府《江苏 省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 2015—2020 年 )》( 苏 政 发 〔2015〕21 号)、省信用办《关于印发<2018 年江苏省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0 号)和《连 云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连政办发〔2016〕 166 号)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 组对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对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遵循“科 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工作,由 连云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按百分制实施, 并设工作创新、表彰情况等 2 个加分项共 5 分,合计 105 分。 第六条 考核对象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佐证材料,形式包 括文件或资料原件、复印件,网站或视频截图等。市信用办对各 县(区)提供的考核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取 消其参与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七条 —2— 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按年度考核。以日常 考核、现场考核和召开考评会议等方式相结合进行考核,市信用 办组织开展考核前督查活动,结合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将督查结 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对 2018 年度县(区)的工作考核除依照工作考核 第八条 指标外,获得一等奖的部门,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是按照 市信用办明确的信息目录报送信息,不缺信息类;二是考核中大 项得分不低于平均值;三是必须获得创新项目奖。 第九条 设立工作创新奖。由各县(区)自主申报工作创新 奖项目,经专家组评定产生。 第十条 各县(区)要切实贯彻落实《2018 年连云港市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重点落实好联合奖惩、信用信息归 集全覆盖、信用宣传、企业信用管理贯标、信用修复培训、政务 诚信建设、涉审中介机构信用管理、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等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审定后公布,对先进县(区)予以表彰,并将考核情况反馈给各 县(区)政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018 年度连云港市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考核指标 —3— 附件 2018 年度连云港市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 (满分 100 分,加分 5 分) 序号 考核指标 考 核 指 标 一 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2 分) 和机构人员 设置(5 分) 机构人员设置(3 分) 标识失信程度(1 分) 考 核 内 容 考核主体 成立本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得 2 分。 获得编办批复设立信用办得 2 分;编办批复设立设立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得 1 分。 市信用办 标识一般、较重、严重三种失信严重程度的记录占提供失信记录总数比例达 40%及以 上得 1 分,低于 40%按比例得分;三种失信严重程度不全的,扣 0.2 分;全年失信记录只 标识未定、一般的,不得分。 社会法人信息归集数据 信息类覆盖面=已报送社会法人信息类/应报送信息类数×100%,95%以上得 3 分;95% 类覆盖面(3 分) 以下按信息类覆盖面百分比×3 得分。 数据规范性(1 分) 二 社会法人信 数据时效性(3 分) 用信息报送 (15 分) 提供的数据符合目录规范性的得 1 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1.根据目录报送周期要求,时效性=实际提供次数/规定提供次数×100%,95%以上得 2 分;95%以下按时效性百分比×2 得分。 2.根据目录报送周期要求,按周期持续报送的每类信息的 0.1 分,满分 1 分。 以入库率衡量(入库率=有效入库记录总数/提供记录总数×100%),按入库率百分比×2 数据有效入库情况(2 分) 得分。 —4— 数据项完整性(1 分) 以完整率衡量(完整率=实际提供的数据项数量/要求提供的数据项数量×100%),按 完整率百分比×1 得分。 信息量(4 分) 1.各县(区)提供社会法人信息数据入库量占 9 个县(区)入库数据总量的比例,超 过本县(区)企业数占全市企业数比例的,得 2 分;没超过的,按比值得分。 2.全年入库记录总数超过 2 万条的,得 2 分;没超过的,酌情得分。 市信用中心 序号 考核指标 考 核 指 标 标识失信程度(1 分) 考 核 内 容 考核主体 标识三种失信严重程度的记录占提供失信记录总数比例达 40%及以上得 1 分;低于 40%得按比例得分。三种失信严重程度不全的,扣 0.2 分;全年失信记录只标识未定、一 般的,不得分。 部门覆盖面=已归集自然人信息类覆盖部门数/应归集部门数×100%,95%以上得 1 分; 自然人信息归集数据类 95%以下按部门覆盖面百分比×1 得分。 覆盖面(3 分) 信息类覆盖面=已报送自然人信息类/应报送信息类数×100%,95%以上得 2 分;95% 以下按信息类覆盖面百分比×2 得分。 数据规范性(1 分) 三 自然人信用 信息报送 数据时效性(3 分) (15 分) 提供的数据符合目录规范性的得 1 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1.根据目录报送周期要求,时效性=实际提供次数/规定提供次数×100%,95%以上得 2 分;95%以下按时效性百分比×2 得分。 2.根据目录报送周期要求,按周期持续报送的每类信息得 0.1 分,满分 1 分。 市信用中心 以入库率衡量(入库率=有效入库记录总数/提供记录总数×100%),95%以上(含 数据有效入库情况(2 分) 95%)得 2 分;95%以下的按入库率百分比×2 得分。 数据项完整性(1 分) 以完整率衡量(完整率=实际提供的数据项数量/要求提供的数据项数量×100%),95% 以上(含 95%)得 1 分;95%以下的按完整率百分比×1 得分。 信息量(4 分) 1.各县(区)提供自然人信息数据入库量占 9 个县(区)入库数据总量的比例,超过 本县(区)岁末人口数占全市人口数比例的,得 2 分;没超过的,按比值得分。 2.全年入库记录总数超过 4 万条的,得 2 分;没超过的,酌情得分。 (一)“双公示”专栏建设情况(2 分) 四 “双公示” 工作 (10 分) 信息规范性(1 分) 按国家和省双公示模板要求,信息公示规范、要素全面完整,满分 1 分,依实际情况 市信用中心 得分。 信息准确性(1 分) 按照国家和省双公示模板要求,公示信息准确无误,符合时效性要求,通过抽样检查, 事项名称、日期信息、机构名称等字段有明显错误的,一条信息扣 0.2 分,扣完为止。 —5— 序号 考核指标 考 核 指 标 考 核 内 容 考核主体 (二)“双公示”信息报送情况(8 分) 四 “双公示” 工作 (10 分) 信息入库情况(2 分) 以入库率衡量(入库率=有效入库记录总数/提供记录总数×100%),95%以上(含 95%) 得 2 分;95%以下的按百分比×2 得分;未提供信息不得分。 信息报送量(2 分) 各县(区)提供“双公示”信息入库量占 9 个县(区)“双公示”入库数据总量的比例, 超过本市企业数占全市企业数比例的,得满分 2 分;没超过的,按比值得分。 市信用中心 信息覆盖面(2 分) 以信息覆盖面百分比衡量(覆盖面百分比=县(区)双公示信息实际来源部门数量/应 提供信息的来源部门数量×100%),95%以上(含 95%)得 2 分;95%以下的按覆盖面百 分比×2 得分;未提供信息不得分。 信息时效性(2 分) 以时效率衡量(时效率=规定时间内提供信息的总量/提供记录总数×100%),95%以 上(含 95%)得 2 分;95%以下的按时效率百分比×2 得分;未提供信息不得分。 信用审查或信用查询报 在行政管理中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由市信用办出具的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或在行政管理 市信用中心 告(5 分) 中委托市信用办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批量信用审查,每个企业(自然人)0. 05 分,满分 5 分。 制度建设(6 分) 五 信用信息和 信用产品应 第三方信用报(2 分) 用(20 分) 信用承诺(5 分) 县(区)政府或多部门联合出台信用承诺、信用审查报告、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以及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2018 年以来出台且有效实施的制度每项得 0.5 分, 满分 6 分。 在行政管理中使用已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每份得 0.01 分,满 分 2 分。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实际应用每增加 1 类事项得 0.2 分,最高得 2 分; 制定信用承诺书样本并报信用办开展信用承诺书上网公示的,每份 0.1 分,最高得 2 分。 信用修复的企业中信用承诺比例大于(含)30%的得 1 分。不达 30%的按比例扣分。 在社会管理中建立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典型应用场景,并取得实效的,每 企业和个人应用场景 (2 分) 个场景得 1 分,最高 2 分。 —6— 市信用办 市信用办 序号 考核指标 考 核 指 标 联合奖惩(10 分) 六 考 核 内 容 考核主体 落实市信用办布置的联合奖惩工作事项,或主动开展两个部门以上信用联动奖惩事项 并取得实效的,每项得 5 分,累计最高得 10 分。 联合奖惩 工作开展及 经严格审核,规范、准确向市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向社会公示的“红名单”和“黑名单”, 信息报送 “红黑名单”报送(5 分) 一个批次得 0.5 分,最高得 5 分。 (20 分)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典型 部门每个季度平均报送 1 起典型案例,全年报送 4 起典型案例的,得 4 分;其中守信 案例报送(5 分) 激励典型案例 2 件、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2 件的,得 1 分。 市信用办 年内以县(区)委、县(区)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1 次以上的,得 1 分。 落实市信用办工作任务 (4 分)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市信用办布置的重点工作事项的,最高得 2 分。 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完成情况,最高得 1 分,具体视专项治理工作完成情况得分。 宣传报道(4 分) 七 工作组织 推进 (15 分) 向“信用连云港”网站提供稿件,全年报送超过 24 篇的,得 2 分;未超过的,按比例 得分。 年内 1 篇稿件被“信用连云港”网站采纳的得 0.1 分,最高得 2 分。 开展诚信活动(3 分) 依托媒体、校园、企业、街道社区、村镇等渠道开展宣传活动情况,根据活动创新性、 市信用办 公众参与度、社会影响力打分,最高 3 分。 组织 1 次以上宣贯活动,完成年度企业信用管理贯标指标任务的,得 1 分。 企业信用管理贯标(2 分) 按时配合组织认定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按时配合开展示范企业复核工作的,得 0.5 分。 八 信用修复(2 分) 1.组织县(区)企业参加市信用修复培训班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2.参加培训人数达 15 人以上的得 1 分。 获工作创新奖(2 分) 由各县(区)自主申报工作创新奖项目,由市信用办组织评定,获选得 2 分。 获表彰情况(3 分) 获得市级表彰得 1 分;省级以上表彰得 2 分;有关工作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 得 2 分。最高得 3 分。 加分项(5 分) 市信用办 —7— 抄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连云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8— 2018 年 5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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