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政策解读.doc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1 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2021 年 3 月 11 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签发《齐齐哈 尔市人民政府 2021 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以下简称《命 令》)。现将《命令》内容解读如下: 一、《命令》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十九大关于森林草原 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理念和要求,按照《森林防 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规定)《草原防火条例》(国 务院令第 542 号)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 进一步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以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不发生群 死群伤事件,不发生烧毁林场和村屯现象为目的。并结合我 市实际,制发本《命令》。 二、《命令》的基本框架 《命令》有前言和具体规范两部分。前言对《命令》的意 义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说明。具体规范共五条,分别对春秋防 期时间、用火行为、防火禁忌和各项职责进行了规定和约束。 三、《命令》的主要内容 1.前言“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 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 院令第 541 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2 号)和《黑 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如 下命令” - 1 - 【解读】:本条提出了《命令》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根 据 2008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第 36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 《森林防火条例》和 2018 年 6 月 28 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黑龙江省森 林防火条例》。 2.《命令》第一条:“ 2021 年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 期为 3 月 15 日至 6 月 15 日,其中 4 月 20 日至 5 月 20 日为 春季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 9 月 15 日至 11 月 15 日,其中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0 日为秋季高火险期。根据实 际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可视情调整森林草原防火期和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解读】:本条根据多年来我市的气候特点、资源类型和 自然、民俗习惯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全市春、 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的时限。并通过 《命令》形式进行公布,提醒林区草原和林草边缘广大人民 群众遵守不同时段生产、生活中必需的野外用火要求。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 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 会公布;《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全省森林防 火期为每年 3 月 15 日至 6 月 15 日、9 月 15 日至 11 月 15 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 3.《命令》第二条:“严格落实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 责制为主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 森林草原经营主体要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作为第一要务, 逐级落实责任。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人和成员单 - 2 - 位负责人要深入基层一线指导检查,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对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严格管控 高火险区,严看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草原防火期 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 带班制度,及时上报火情,确保信息畅通。要完善和落实应 急预案,森林草原扑救队伍要实行 24 小时执勤、备勤、靠 前驻防制度,保持临战待命状态,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快速、 重兵出动,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解读】:本条明确了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部门责任、 包保责任和联防联保责任,确定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 草原防火工作是我市的首要工作、第一要务。对森林草原防 火期内各类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和防扑火队伍的工作纪 律、工作方法提出要求,强化森林草原防火应急处置和各项 措施准备,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和大的灾害的形成。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 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严 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制度,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 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签订联防协议,划定 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 工作。《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 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 - 3 - 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 备措施;《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航空护林站 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演练,做好空中巡护和 地面保障,积极配合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开展森林火灾的 预防和扑救工作。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消防专业队 伍实行 24 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 4.《命令》第三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 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 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 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区草原要道和景区 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进入森林草原防火 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和宣传 教育,坚决把火种防控在山下林外。要坚持依法治火,坚决 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对发生的火情要迅速查明原因,对 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惩处。” 【解读】:本条阐明了在规定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林区 草原未经批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坚决杜绝烧荒、烧秸秆、 烧煮山野菜、野外吸烟、燃香烧纸、烤火野炊及其它易引发 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并确定了进入林区草原从事 生产作业人员、车辆的进入条件和防范措施,清楚表明了应 负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和义务。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 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 置,配备灭火器材。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 - 4 - 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 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 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第 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 行为:(一)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 (二)吸烟、烧纸、烧香;(三)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 暖;(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五)焚烧垃圾;(六) 其他野外用火行为。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通过森林 防火区和在森林防火区内作业的机动车辆、机械等,应当安 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 喷火引起森林火灾。 5.《命令》第四条:“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 标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 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 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 灾无伤亡。” 【解读】:本条阐明了利用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 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火安全意识,预防火灾事故 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 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 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 险预警预报信息;《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 5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 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 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森林、林 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在 森林防火期悬挂预警信号旗,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 森林防火宣传。 《命令》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 情,应立即拨打 12119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报警,当地政府 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 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解读】:本条明确了社会各界、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火灾 火情报告义务及渠道。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 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 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黑龙江省森林防火 条例》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实 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森林火灾报警联动机制,公布森林火警电话。任何单位 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