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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2019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1 使用说明 一、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2019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以下简称《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由江苏省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适用于江苏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工程总 承包电子招标项目。 采用非电子方式进行招标的,可参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作相应 修改后使用。 二、《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 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系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 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无需填写的在空格中用“/” 标示;以“□”标识的,由招标人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勾选。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格式发布 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并同时注明发布媒介名称。 四、《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 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 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综合评估法和评定 分离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 计完成后、专业工程等四种方法。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际需要选择使用,具体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根 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2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 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 款。 六、《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参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 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自 行编制。 七、《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五章“报价清单”及第六章“发包人要求”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八、《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由招标人根 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一至六章内容相衔接。 九、《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为 2019 年版,将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 建议,可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3 XDG-2021-72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WXLX202304019 标段编号:WXLX202304019-X0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锡城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人(签字或盖章): 2023 年 04 月 28 日 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名称:无锡城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1.1.2 招标人 联系人:赵秀秀 地址:无锡市梁溪区会岸路 88 号-638 联系方式:0510-82568888 名称: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梁溪区扬名创智园 H 栋 3 楼 1.1.3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张建荣、徐习战 电话:0510-88102819 电子邮箱:422432814@qq.com 1.1.4 项目名称 XDG-2021-72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1.1.5 建设地点 无锡市梁溪区石门路与新惠路交叉口东南侧 1.2.1 资金来源 自筹 1.2.2 出资比例 其他国有资金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2.4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详见“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 包括本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 工验收合格及保修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 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1.3.1 招标范围 ①投标人应在招标人提供的规划图、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意见书等 基础上进行设计。设计范围包括规划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扩 初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本项目所涉及的各专业 的专项设计(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专项论证以 6 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 气、弱电智能化、消防、钢结构、人防及人防配套、电动汽车充电 设施、装配式建筑、精装修(包括家具、软装、艺术品设计等)、 厨 房及洗衣房、幕墙、钢结构、泛光照明、室内外标识(含交通设施)、 交通流线、信号覆盖、新三板预制、封阳台、门窗栏杆百叶通风井 雨棚、外立面分色、雨水回收、保温、太阳能、信报箱、地库分色 与划线、入户门、防火门、抗震支架、除湿机、电梯工程等。红线 范围内及红线外代建绿地的市政及室外配套管线综合、市政附属工 程(市政给水、桥梁、地基处理、河道等)、海绵城市、景观绿化 工程等专项设计、基坑围护,建筑信息模型设计(BIM)、模型、视 频、动画等所有设计工作。 承包人应配合协调供电、自来水、燃气、有线电视等外部接入 配套工程专项设计,并进行总体设计管控和设计图纸复核。各专项 设计确定方案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如果提供的方案均不满 足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另行委托设计,由此产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设计方案未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进行施工。 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自行确定方案或进行施工的,承包人自 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各专项设计确定方案时,报招标人确认。如果提供的方案均不 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有权要求另行委托设计,由此产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工程施工及采购包括设计所涵盖的所有内容包括不限于地基与基 础、地下室工程、人防工程及配套、地上建筑工程、屋面工程、门 窗幕墙栏杆工程、室内电气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暖 通工程、智能化工程、抗震支架、泛光照明工程、太阳能、变配电、 电梯工程、室内装饰(含艺术品、软装、家具、健身设施)、室外工 程(道路、景观绿化、雨污水、综合管线、亮化等)、室内外标识 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前期开办费等工作。 居民供电、供气、供水、广播电视、三网合一及发包人委托的 检测监测类不含在本次招标范围中,且承包人不计取其管理配合费、 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并配合为上述单位提供材料库房。 ③项目整体联调、联试,提供相关工作及设备操作流程、手册,配 合提供相关培训服务等。 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需完成的所有相 7 关审批、报批报验、竣工验收备案归档等工作。 ⑤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质保期内的保修等工程总承包全部工作。 总工期要求:1055 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2023 年 6 月 30 日, 1.3.2 要求工期 施工开工日期:2023 年 6 月 30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工程竣工日期:2026 年 5 月 19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 其中主体结构部分开竣工时间详见附件 1.3.3 质量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 准及规程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 施工图预算)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设计深度的要 求,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 格。 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采购质量须 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 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建筑行业设计 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提供有效的资 质证书; (B) 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2015 新标准)一级资质,提供有 效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 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2、财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2019-2021 年)(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 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完成单项建筑面积≥ 80000m2 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 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落款 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 8 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 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 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 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 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 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 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B)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以来完成单项建筑面积≥ 80000m2 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设 计合同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 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 (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 以上二份材料缺一不可。二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 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 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 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 信息 V7.0 为准。 (C)施工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以来完成单项建筑面积≥ 80000m2 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 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 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 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 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 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 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 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 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 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9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 理工程师;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 格的);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近三年来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 份承担过单项建筑面积≥80000m2 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 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 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 算;)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 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 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 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 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 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 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 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B)设计业绩要求:近三年以来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 建筑面积≥80000m2 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注:类似 工程建筑面积以设计合同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 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 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 明)、合同协议书,以上二份材料缺一不可。二份材料所示工程名 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 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 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 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C)施工业绩要求:近三年以来以施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 项建筑面积在≥80000m2 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注: 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 以竣工验收证明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要求 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 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 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 10 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 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 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 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 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 范》GB/T50358-2017 予以明确。 7、其他要求:(1)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之一: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或一级注册建 筑师或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执业资格; (2)若总承包项目经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职业资 格的,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拟委派的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 中一个)。 (3)拟派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工程建设类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4)拟派施工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执业 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5)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是同一人。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 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须提供企业为其缴纳的 2023 年 1 月~ 2023 年 3 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 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6)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 人及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 业。b、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由①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建筑行业设计甲级或建筑行 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与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建筑工程(2015 新标准)一级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 11 2)联合体要求: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 书。联合体投标时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为具备建筑工程(2015 新标准)一级资质的单位;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 资质条件;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 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本工程的投标; 5)提供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员工; 6)联合体最多只能由两家单位组成。注:联合体单位下载招标文件 的时候,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 CA 锁, 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中标后续阶段(如 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等环节)将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如有疑 问,可咨询新点软件公司)。 1.5.2 1.9.1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 不补偿 准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分包要求:允许。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中标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 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采购、施工业务全部或主体转包给其 1.10 分包 他单位。 总承包单位如需分包专业工程,在分包供应商选取时,其分包单位 资质、施工质量、工期及设备性能参数必须满足甲方要求并报发包 人最终审核确认后实施。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3.8 条款 1.11 偏 离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1(9)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答疑等构成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 2.2.1 2.2.2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2023 年 5 月 9 日 10 时 00 分 2023 年 5 月 9 日 17 时 00 分 金额: 144562 万元 计算方法:本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为 144562 万元(其中 2.4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设计费招标控制价为 3407 万元;工程费用(含设备及工器具购 置费)招标控制价为 138855 万元;暂列金额为 2300 万元, 暂列金额报价时不得更改) 1、资信标: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拟再发包计划表(如有);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2、经济标: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工程总承包报价;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3、技术标: 方案设计文件(暗标);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暗标); □„„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开户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技术职称证书; 13 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企业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工程 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 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如有); 注:如联合体投标的非主体单位相关资料无法从诚信库中获取的, 请另行上传原件扫描件材料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2019 年-2021 年)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3 年 1 月-2023 年 3 月)(如当地社保部门对查询最新月份有特别规定的,可按其规定 相应调整最新缴费月份,但应同时附相应规定。) 委托代理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3 年 1 月- 2023 年 3 月)(高 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 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 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当地社保部门对查询最新月份有特别规定的, 可按其规定相应调整最新缴费月份,但应同时附相应规定。) 企业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①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 负责人的相关职称证书、注册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等;②提供投标人企业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缴 纳的 2023 年 1 月- 2023 年 3 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如当地社保部门 对查询最新月份有特别规定的,可按其规定相应调整最新缴费月份, 但应同时附相应规定);③承诺书 1:(企业未出现以下情形:处 于因拖欠材料商或农民工工资导致法律纠纷未解决状态,或处于被 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 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或有买卖法律纠纷、分包合同纠纷、拖欠农 民工工资等法律纠纷未了的诚信问题。)投标人须提供承诺书 1 的 加盖公章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注:提供上述承诺书 1 并加盖 投标人公章的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若为联合体投标,须所有 成员单位提供承诺书),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按无效标处理。)承诺书格式由投标单位自拟。承诺书 2:投标诚 信承诺书:我方承诺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在 14 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各类管理规定, 我单位承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均不存 在、也未参与任何围标串标活动,也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我单位如被查实 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或以他 人名义投标的,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共同承担法律 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刑事及失信惩戒等处罚; 我方承诺我单位如 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失信行为或不 良行为 的,愿意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上的公示, 并扣除企业信 用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 明确拒绝我单位投标。我方承诺我单位所有企业信息(包括业绩和获 奖情况等)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信息库”内信息为准, 并 及时维护和更新;我单位投标所使用的诚信库信息均真实有效,无 任何伪造、修改、虛假成分。提供上述内容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 的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其他材料中, 联合体投标的,须所有成员 单位提供承诺书,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3、承诺书 3:品牌承诺 书:投标人须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招标人设置的推荐品牌中选 择;投标人拟增加厂家或品牌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答疑期 限结束之前提出,满足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 须经过招标人同意。提供上述内容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扫描件 上传至投标文件其他材料中,联合体投标的,须所有成员单位提供 承诺书,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格式自拟。 3.2.1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3.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人不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 3.4.1 投标保证金递交 标文件无效) 投标保证金 15 银行保函 其他形式 保险机构保单 担保公司保函 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保函保费)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 出(缴纳)。 投标担保递交要求: 方式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梁溪分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 银行账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保证金信息”查看本标 段对应的相关信息。 方式 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递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满足银行 规定的申请条件,否则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标入围环节。 方式 3、采用保险机构保单方式递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满足 以下要求,否则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标入围环节: ①保险公司规定的申请条件和信用要求 ②企业信用考核结果≥ 60 分。 方式 4、采用担保公司保函方式递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满足 以下要求,否则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标入围环节: ①担保公司规定的申请条件和信用要求 ②企业信用考核结果≥ 60 分。 其他要求::1、具体在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页通知公告栏中, 根据(投标保证金缴退或保函(保单)办理指南)实行,咨询电话, 国泰新点软件服务咨询: 4009980000。2、(1)以保证金形式提交投 标担保的,须将《投标保证金确认函》上 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对 应的“投标担保情况”模块中,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2)以保 函(保单)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办理成功后有效的保函(保 单)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对应的“投标担保情况”模块中,并 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3、信用考核结果按以下规定执行:本项目采 16 用房建类信用考核结果。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开始 之日上一月份的企业信用考核分(以市住建局外网公布的企业信用 考核为准,例如,2018 年 7 月份开始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采用 2018 年 6 月份的无锡建筑企业信用考核结果。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 详见招标文件 3.5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 不允许 3.6.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情况 / □不采用采用 须按下列格式编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 方案设计文本暗标要求: 文件中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 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投标人独享的企 业标准或编号等),相关人员姓名应以职务或职称代替,其他不作 3.7.4 技术标暗标要求 限定。 2.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暗标要求: 技术标文件、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彩色文字与彩色图形;不 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能体现有关投标单位信息的 提示性标记、文字、语句等,相关人员姓名应以职务或职称代替, 其他不作限定。 17 1、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投标文件盖章要求: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 联合体协议书、承诺书双方均需提供并加盖各方公章,其它投标文件 只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2、请各投标单位将“设计文件”上传至投标系统“EPC 设计方案(设 计文件)”端口。上传文件格式为 RAR、ZIP 压缩格式,文件存储大小 须<2GB(投标单位如有特殊情况请联系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或咨询国泰 新点软件公司,若未联系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或咨询国泰新点软件公司 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等情况,所有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 负责)。压缩文件名称为“设计文件”,文件名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 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 称等,否则按无效标处理。压缩文件中各子项文件名称请按照本项目 评标方案中“技术标(方案设计)定量评审表”载明的“评审因素” 名称编制。 3、投标单位上传的“设计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成功的为准(自 行检查是否上传成功),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能传输成功,所有可 3.7.5 其他编制要求 能产生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本项目设计文件为暗标形式,所 有单位上传的“设计文件”需符合招标文件暗标要求。 4、开标前需要递交设计文件电子标书 U 盘一份,递交方式详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4.2.3。“设计文件电子标书 U 盘”应包括招标文件所要 求提供的“方案设计文件一份 PDF 格式文件”,必须和系统上传的“设 计文件”保持一致。U 盘外表面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 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电子标书 U 盘密封在一个封袋中并在封袋上清楚地标明“设计文件电子标书 U 盘”,封袋上应标注招标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单 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授权委托人姓名应加盖印章或签名,并加盖单位 公章。当投标单位上传至系统中的“设计文件”无法开启时,由现场 公证人员开启“设计文件电子标书 U 盘”。“设计文件电子标书 U 盘”也无法开启时,该技术标(方案设计)得分为 0。所有电子标 书 U 盘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电子标书没有按规定的要 求密封及加写标记、盖章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视为无效投标文 件。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3 年 5 月 29 日 9 时 30 分 18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上传至 “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V7.0”; 投标备份文件递交地点:本次招标需要递交投标文件备份文件(设 计文件电子标书 U 盘一份)。各潜在投标人需将招标文件中要求递交 4.2.3 投标文件上传系统和递交地 的投标备份文件(“设计文件电子标书 U 盘”在开标截止前(2023 点 年 5 月 29 日 9:30)递交于开标现场(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梁溪 分中心不见面开标室(梁溪区清名路 380 号 6 楼开标室)),招标人 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和公证人员共同对电子标书 U 盘文件进行 验封后,符合要求的由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密封保存。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梁溪分中心不见面开标室(梁溪 区清名路 380 号 6 楼开标室) 各潜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无需出席开标会议(则 无需递交“符合性检查资料”),只须在规定时间之前在无锡市公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投标系统中递交投标文件,并在接到招标人(招 标代理人)通知(电话、短信、qq 等方式)规定的时间内远程解密 (远程解密时间为 60 分钟)。 1、招标人将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组织开标活动。 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由主持人按下列程序 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招标主持人宣读评标办法,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由招标人代 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和公证人员共同对电子标书 U 盘文件进行验 封,公布投标人名单并确认,对所有投标单位的保证金情况进行查 询,开标现场能查到的投标保证金的以开标现场系统审查为准,开 5.2.1 开标程序 标系统内查询不到或者查询异常的具体由评标委员在评标阶段进行 评审;(4)需要抽取系数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抽取;(5)各投 标人在符合性检查后 60 分钟以内有序完成解密(现场解密或网上在 线解密);(6)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当众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工 作人员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第二阶段公布)、 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先进行第一阶段评审, 待第一阶段评审结束后,在第二阶段对入围单位进行唱标。(7) 19 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招标控制价;(8)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 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 存档备查;(9)主持人宣布评标组织评标,投标人退场,开标结束。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该投标文件 不予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1)在本须知第 4.2.1 条规定的投标 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2)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4.1 条“投标 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的; 5.2.2 解密时间 60 分钟 5.4.1 评标准备时间 评标准备时间:2023 年 5 月 29 日 13 时 00 分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代表 0 人,经济技术专家 9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委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9 人组成评标委员会。 6.3.1 评标时间 评标时间:2023 年 5 月 29 日 13 时 30 分 中标候选人数量: 5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评标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 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 继续定标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 7.1.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是 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 定标方法为: □价格竞争定标法: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定标 票决定标法: 方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 20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商业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的 10% 7.3.1 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7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 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否 8.5.1 异议提出的时间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 时间 10 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 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期间提出。 8.5.2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无锡市梁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为系统模板,本项目的实际评标办法 详见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或本项目招标公告下方附件《评定分离评 标办法》。 2、投标单位应认真勘察现场,了解现场现状及设计要求。本项目为 网上电子投标,电子标书没有按规定的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盖章 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 标,则所有密封档案袋仅需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 人盖印章或签名,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联合体投标的, 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 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投标人 制作投标文件时,请将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暗标)上传到招投标系 1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统中,最终各评委打分及得分汇总情况将录入评标系统中。 3、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需向招标人额外提供与投标所报电子 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书 3 份。 4、交易服务费(如有):中标人需按规定缴纳进场交易服务费。 5、如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 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规定的质疑截止时间前向 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本次 招标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的异议外,异议人必须 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 受理,视为无异议。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6、投标单位应认真勘察现场,了解现场现状及设计要求。 7、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授权委托人须在接到电话或 21 短信通知后 30 分钟内做出回复,回复方式如下:①授权委托人现场 书面签字确认;或者②短信回复确认,回复内容中须注明单位名称 及回复人姓名。若授权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回复,则视 为默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 8、本项目开标时,采用两阶段评审,先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并 开标(不公布投标报价),然后进行第一阶段评审,待第一阶段评 审结束后,在第二阶段对全部投标单位进行唱标。 9、本工程中标后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进一步细化图纸,在相应时间内 完成全部设计工作,施工图须经招标人批准、审图通过方能施工。 10、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履行(如低价中标),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 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 10 日内向招标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额履约担 保,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价的差值。 11、本项目投标报价已包含围绕本次招投标可能发生的专家论证等 全部的衍生费用,各潜在投标人应自行预估并承担。 12、依据苏建招办【2022】2 号文《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 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 的通知》和[2018]第 6 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 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 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必须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招 标人或招标代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 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 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动态监管资质查询不合格,不可参与招投标、 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按无效标处理。 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 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 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采用“评定分离”制,按照锡建发【2022】 30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 号《无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 定标方案 革实施意见(实行)》执行。具体定标方案如下:详见第三章评标 办法(评定分离法) 22 23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本标段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 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4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 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 年 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 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具体补偿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 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分包 分包活动应当符合住建部、省工程总承包有关分包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依法进行分包的, 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 25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 其他目的。 1.13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等 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报价清单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 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 补齐。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 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 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 26 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 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 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2.4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依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并参考工程造价指标、估算定 额等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 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介发布,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 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修改后的最高投标限价发给 所有投标人。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 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 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 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 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7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 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 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 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 资格审查资料 3.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 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 验收证书)复印件; 3.6.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 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6.1 项至第 3.6.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 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28 3.7.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 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 容作出响应。 3.7.4 技术标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备份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文件备份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备份。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加密后 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备份。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 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备份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 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 拒绝。 5.2 开标程序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9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解密,也 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 特殊情况处理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续 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 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4 评标准备(清标) 5.4.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进行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 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 期不少于 3 日。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 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0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 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制定定标方案,具体定标方案见本章 10.2 款,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 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 报告。 7.2 中标通知、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7.2.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 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 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 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 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 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 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 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 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 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31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 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 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 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 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异议与投诉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 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 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 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2 9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 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 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 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 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 条款号 1.1.1 资格与形式评审 (第一阶段)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暗标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 供)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提供) 资质证书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拟派工程总承包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要求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如有)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 工期 1.1.2 响 应 性 评 审 (第一阶段) 工程质量 定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 定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投标有效期 承诺书 3.3.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 34 1.1.3 响应性评审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无评标办法(初步评审中)第 2.2.6 条所列情形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4 项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第二阶段) 1.1.4 形式评审 (第二阶段) 详细评审 条款 号 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 1.2.1 商务标 详见评标方案 1.2.2 经济标 详见评标方案 1.2.3 技术标 详见评标方案 实行两阶段评标,评标入围方法采用全部入围法。 1、评标方式 □定性评审 □定量评审 ☑定性+定量评审 2、评审因素: ☑商务技术标 ☑经济标 3、评审顺序:商务技术标、经济标。 4、评审细则:本工程分两阶段评审。 2.3.4 第一阶段:第一阶段先进行商务技术文件(包含资格审查文件)开标评 评标方式、评审因 素及评审顺序 标。评标委员会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选择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汇总排 名前几名的投标人(投标人超过 16 个(含)的,取前 11 名;投标人 为 12-15 个(含)的,取前 9 名;投标人为 9-11 个(含)的,取前 7 名;投标人为 8 个及以下的,取前 5 名);末位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同 时进入第二阶段。当进入第一阶段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 招标 文件规定的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数量时(即投标人小于等于 5 家时), 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均应进入第二阶段评审,但仍应按照招标文件 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作为招标人定标参考 依据。(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阶段:第二阶段进行经济文件开标、评标(仅针对进入第 35 二阶段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标得分原则上不带入第二 阶段。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最少的前 5 名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 标候选人,偏离基准价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评标价低的 投标人优于评标价高的;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 取第一阶段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当进入第二阶 段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5 名中标候选人 数量时,除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人均应进入下 一评审阶段或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少于三家时不推荐,招标人将 重新组织招标。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是□否 竞争性判断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 2.5.2 竞争性判断 方案进行评审,确定 5 名为定标候选人(不排序,按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排列),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人少于 5 名时,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 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全部入围。 竞争性判断依据:有效投标文件即认为具有竞争性。 符合招 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3 家时则不具备竞争性。有效投标文件 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36 对投标文件评审采用定量 +定性评审方式。 评 审因素和评审顺序包括商务技术标,经济标。 1) 商务技术标定量评审表(方 案 设计文件) 评分项 评分因素(偏差率) 1、设计说明 (4 分) 2、总平面布局 (8 分) 方案 设计文件 (暗 标 ) 评分标准 ①设计说明能对项目解读充分,理解深刻,分析 准确,构思新颖。 ②项目规划设计各项指标满足招标人要求及规 划设计要点并 科学、合理。 ③技术指标满足招标人要求,符合规划要求。 ①功能介绍、规划构思与布局新颖、合理。 ②是否合理利用土地;与周边环境协调。 ③是否满足交通流线及开口要求。 ④是否满足消防间距要求、是否满足日照间距要 求。 ⑤总平面布局、竖向设计符合规划要求。 3、建筑功能 (9 分) ①项目功能要求是否满足招标人要求。 ②对项目设计思路把握准确、设计合理,各项 技术指标是否满 足招标人功能需求。 ③对项目的设计思路把握准确、设计合理。 ④建筑使用功能内容设计完整无遗漏,平面布 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各建筑单体的平、立、 剖面图完整。 ⑤人流组织及竖向交通合理。 4、建筑造型 (4 分) ①建筑创意、空间处理是否合理。 ②立面造型、比例尺度和谐美观,建筑的功能 和形式统一。 ③功能与形式统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能够 很好的体现建筑 风格。 ④对设计的规划分析图、鸟瞰图、透视图、立 面设计、交通分析图、模型等进行评比。 (35 分) 5、结构方案 (3 分) 6、设备方案 (2 分) 7、绿色建筑(含建筑节 能)(3 分) ①结构方案的选型合理可行、满足招标人要求。 ②结构方案的设计依据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 ①设备方案的选型合理可行、满足招标人要求。 ②设备方案的设计依据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 ①采用科学合理的绿色建筑(建筑节能) 措施。 ②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建筑理念与措施。 ③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绿色建筑标准。 37 ①是否符合招标人要求。 8、设计深度 (2 分) 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 度规定》。 注:①方案设计文件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 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若出现小数点则通过四舍五入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方案设计文件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 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 38 2) 商务技术标定量评审表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招标工程名称: 评分项 投标人: 评分因素 (偏差率) 评分标准 1 .总 体 概述 对工 程 总承 包 的总 体 设想 、组织 形 式 、各项 管 理及 控 (2 分 ) 制措 施 、施 工 实施 计 划、设计 与 施工 的 协调 措 施等 内 得分 容进 行 评分 。 2.设 计 管理 方 案 对设 计 执行 计 划、设计 组 织实 施 方案 、设 计 控制 措 施 、 (1 分 ) 设计 收 尾等 内 容进 行 评分 。 3.施 工 管理 方 案 对施 工 执行 计 划、施 工进 度控 制 、施 工 费用 控 制、施 (2 分 ) 工质 量 控制 、施 工 安全 管 理、施工 现 场管 理、施 工 变 更管 理 等内 容 进行 评 分。 项 目管理组织 对采 购 工作 程 序、采购 执 行计 划、采 买、催交 与 检 验 、 方案(暗标) 4.采 购 管理 方 案 运输 与 交付 、采购 变 更管 理、仓 储管 理 等内 容 进行 评 (6 分) (1 分 ) 分 注 : 1.项 目 管 理 组 织 方 案 各 评 分 点 得 分 应 当 取 所 有 技 术 标 评 委 评 分 中 分 别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和 最 低 评 分 后 的 平 均 值 为 最 终 得分 (若 出 现 小 数 点 则 通 过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 它各 项 评审 要 点得 分 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 2.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总篇幅不超过 100 页(不含方案设计文件) ,超出 100 页扣 2 分。 39 3) 商务技术标定量评审表 (项目管理机构) 评审项目 评审标准 得分 1、设 计 负责 人 具有 国 家 一级 注 册建 筑 师资 格 且具 备高 级 及以 上 技术 职 称; 2、建 筑 专业 负 责人 具 有 国家 一 级注 册 建筑 师 且具 有高 级 工程 师 及以 上 职称 ; 3、结 构 专业 负 责人 具 有 国家 一 级注 册 结构 工 程师 且具 有 高级 工 程师 及 以上 职称 ; 4、暖通 专 业负 责 人具 有 国家 注 册公 用 设备 工 程师 (暖通 空 调 )证 书或 具 有高 级工 程 师 及以 上 职称 ; 项目管理机 5、给排 水 专业 负 责人 具 有国 家 注册 公 用设 备 工程 师 (给 水 排水 )证书 或 具有 高级 工 程 构(3 分) 师及 以 上职 称 ; 6、电气 专 业负 责 人具 有 国家 注 册电 气 工程 师 (供 配电)证 书或 具 有高 级 工 程师 及 以上 职称; (注:1、以 上 人员 全 部符 合要 求 得满 分 3 分 ; 每不 符合 1 项扣 0.5 分, 扣 完为 止 。 2、以上 岗 位人 员 均不 得 兼任 ,投 标人 均 须提 供 社 保机 构 出具 的 近 3 个 月 (2023 年 1 月 至 2023 年 3 月) 为 上 述人 员 缴纳 的 社保 缴 费证 明 (须 加 盖社 保 中心 章 或 社保 中 心 参保 缴 费证 明 电子 专 用章 )及相 关 有效 的 注册 证 书 、职 称证 书 等证 书 的原 件 彩色 扫 描 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加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 材料 可 视为 原 件 ;在 (高 等院 校 、科研 机 构 、军事 管理 ) 等 从事 工 程设 计 、施工 的 技 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 明材 料 。 40 招标工程名称: 序号 投标人名 称 技术标 得分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得分汇总 排名 是否进入第二阶 段评审 商务标 得分 1 2 3 4 5 6 7 评 标委员会签名: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经济标 (经济标定性评审表) 评审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该 平均值下浮 3%-7% (3%、3.5%,4%、4.5%中确定一个数值,开标时随 机抽取)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委员取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绝对值最少 的前 5 家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1 经济评审 2、经济标评审方式: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绝对值少的投标人优于评标 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绝对值多的投标人。若多名投标人评标价与评标基准 价绝对值偏离相同,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于评标价高的投标人。投标人 评标价相同的,第一阶段排名靠前的投标人优于第一阶段排名靠后的投 标人。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 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 整。 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2.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且进入第二阶段。 41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工程名称: 推荐方法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序号 投标人名称 缺点、风险等评审 情况和推荐理由 优势 对技术、质量、安全、工 期 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 术 咨询建议 评标委员会签名: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专家 姓名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 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 项) 备注:本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 42 专家签名 6) 经济标评审计算表 招标工程名称: 序号 评标时间: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报价 评标价 1 2 3 4 5 6 7 ........ 评 标委员会签字: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注: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不含暂列金额) ; 2.有效投标 文件 是 指未 被评 标 委 员会 判 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且进入第二阶段。 3.评标价偏离 绝对 值 计算: 评 标 价减 去 评标基准价,取绝对值 。 43 评标基准价 年 月 日 投 标报价与评标基 投 标报价与评标基准 价 偏离值由小到大排序 准价偏离值 7)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定量+定性推荐 推荐方法 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 序 号 存 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 投标人名称 优点 意和澄清事项 评 标委员会签名: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专家姓名 评 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 注 意和澄清事项) 备 注 :本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 44 专家签名 定标方案 1.1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及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并在定标过 程中同步录音录像,音像信息和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名单等资料应当一并存档备查。招标人 在定标前可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约谈,并形成报告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 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参考。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 准等内容开展定标活动。及时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 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 2.1 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5 人。 2.2 定标委员会成员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 (不含代理机构) 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 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 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设计类定标委员会成员也可由县 (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委员 会人员组成。 2.3 招标人依法组建定标成员库,报无锡市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 2.4 定标委员会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 (不含代理机构)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 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 2.5 招标人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2.6 招标人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7 与 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的定标工作。 3.1 由公证机构及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 45 适当推迟。 3.2 招标人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及对投标人或者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考察、 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 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3.3 本次定标采用票决定标法中的直接票决法方式,即: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 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每项定标因素分别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独 立评审后进行票决,并确定得票总数最多的为中标人。投标模式详见定标方案附件。票决采 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中标候选人择优排序,并依据排序进行打分, 排 名第一的得 N 分,其次得 N-1 分,依此类推 (排名 N 以后的得 0 分。本项目 N 值=5) , 汇总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得分后,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 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依此类推,并据此 确定全部中标候选人排序。 3.4 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 布的投票 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3.5 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以及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投标报 价,项目负责人答辩、设计文件、企业信用考核结果等。 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执行: 1) 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以及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 (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以及提出的技术咨 询建议评价高的企业优于评价低的企业) ; 2) 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参照商务技术标中投标单位得分) ; 3) 投标报价:投标报价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少的企业优于偏离评标基准价多的企业; 4) 方案设计文件:投标人的方案设计文件(根据设计文件对招标人要求的理解、设计深度、 设计文件的完整性进行考虑); 5)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说明:定标会时项目负责人答辩采用书面 形式,答辩的内容应结合本项目特点,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综合素质、专业技术水平、项目 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出 1 题(答辩采用统一的 A4 纸,现场统一 发放,答辩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具体答辩开始时间现场另行确定)。请拟派项目负责人携 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于定标会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门口进行集合并签到,若 因项目负责人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答辩或未递交身份证原件的,招标人将拒绝其 参加项目负责人答辩。a.参加本次项目负责人答辩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 责人保持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取消其答辩资格;b.答辩现场各项目负责人须将手机保持 46 关机状态,一旦发现违规作弊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答辩资格。) 6)企业信用考核结果:施工企业信用分高的优于信用分低的(如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以联 合体牵头人的施工信用考核结果为准)(本项目采用房建类信用考核结果。投标人参与投标 的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开始之日上一月份的企业信用考核分(以市住建局外网公布的企业信用 考核为准,例如,2018 年 7 月份开始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采用 2018 年 6 月份的无锡建 筑企业信用考核结果); 3.6 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1) 定标委员会应当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人。 3.7 特殊情况的考虑。 1) 定标结果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重 新组织招标; 2) 当所有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3.8 中标候选人公示 1)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 3 日。 2) 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单 (有排序) 、定标时间、定标方法、票决定标法的投票 情况、拟中标人等内容。 3.9 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的 规定。 3.10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 属 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3.11 发布中标人公告 1)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 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 (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 时间应当一致),中标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 4)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 面报告。 5)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47 协议。 附 件:1.票决定标选票 (样本) 2. 票决定标选票计票汇总表 (样本) 48 附件 1 招标项目名称: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 定标地点: 年 定标委员 (签名) : 49 月 日 附件 2 投标单位 票数 评委 A 评委 B 评委 C 投 标单位 1 投标单位 2 投标单位 3 投标单位 4 投标单位 5 投标单位 6 定 标因素 1 定标因素 2 定标因素 3 定标因素 4 定标因素 5 „ 定 标因素 1 定标因素 2 定标因素 3 定标因素 4 定标因素 5 „ 定 标因素 1 定标因素 2 定标因素 3 定标因素 4 定标因素 5 „ 得票总数 排名 定标委员会组长 (签名): 定标委员会成员 (签名): 计票人签名: 监票人签名: 50 投标单位 7 1. 1.1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1 商务标主要由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2 经济标主要由投标报价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3 技术标主要由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 表 1.2 及评标方案。 1.2.4 各评审因素的具体分值由招标人参照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分值制订。 2. 2.1 2. 1. 1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 (清标) 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 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 (清标) 工作: ( 一) 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 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 以评标标准和 方法 为依据, 列出投 标文件 相 对于招标 文件的 所有偏 差 , 并进行归类汇 总; (四) 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 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 人的投标 价有可能无法完 成招标文 件规定的所有工 程内容, 招标人可以提 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 标 准 备 (清 标 ) 工 作 结束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收 到 评标 准 备 (清标 ) 报 告 后 方可 开 始 评 标 ; 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 (清标) 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2.1.2 评标委员会由本地和异地随机抽取的评标专 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 首先推选一名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 决 权。 2. 1.3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评 标 所 需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 评 标 委 员 会 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 为 评标 的依据。 2. 1.4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 提 供的评标准备 (清标) 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 2.2 2.2. 1 形式性评审 51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 2.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 2.2.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 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 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 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 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 进行澄清、 说 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4 款的规定进行。 2.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章 ; (2)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盖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印 章 (或 签 字 ) 的 ; (3) 投 标 函 加 盖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或 签 字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没 有 合 法 、 有 效 的 委 托 书 (原 件 扫 描 件 )的 ; (4)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或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的 ; (5) 投 标 人 名 称 或 组 织 结 构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的 ; (6) 除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外 ,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的 ; (7)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未 提 供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的 ; (8)在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中 , 联 合 体 成 员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9)联 合 体 成 员 与 资 格 预 审 确 定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 (10)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工 程 成 本 或 者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11)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个 及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标的除外; (12)投 标 文 件 的 报 价 清 单 与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列 出 的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项 目 或 费 率 或 计 算 基 础 不 一致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 52 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 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 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 标的; (21) 方 案 设 计 文 件 (或 项 目 管 理 组 织 方 案 ) 存 在 明 显 技 术 方 案 错 误 、 或 者 不 符 合 招 标 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3) 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下浮率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2.3 2.3. 1 采用定性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 投标 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3.2 采用定量评审评标 方式的,评 标委员 会根据 评标方案规 定的评 分细则 ,对满足 招文 件 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3.3 采用定性+定量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部分定量评审项,在合格基础上评 价其优良程度,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3.4 评审顺序一般先评审商务技术标,最后评审经济标,招标人也可根据项目情况 确定 评 审顺序,具体的评标方式、评审顺序及评审因素见本章前附表。 2.3.5 评 标委 员会根 据评标 方案 载明 的进 入下一 评审 环节 的方 法, 根据各 投标 文件 中相 应的 评审因素进行评审确定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投标人名单。入围下一评审环节的具体方法见本章前附表。 2.3.6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4 2.4.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 确 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 补 正 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 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4 在 评 标 过程 中 , 评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人 的 报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标 报 价,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能 低 于其 个 别成 本的 , 有可 能 影响 质量 或 者不 能 诚信 履 约的 ,应 当 要求 其 在评 标 现场 合 理 的 时间 内 提供 书 面说 明并 提 供相 关 证明 材料 。 投标 人 不能 合 理说 明或 者 不能 提 供相 关 证明 材 料的,评标 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5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53 2.5. 1 评 标委 员会 应 当按 照 投 标人 须知 前 附表 6.4.2 款 规 定, 推荐 相 应数 量 的 中标 候 选 人。 2.5.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 规定 的 中 标候 选 人数 量 时, 如招 标 人授 权 评标 委员 会 作出 是 否具 备 竞争 性判 断 的, 评 标委 员 会应 当 根 据 招标 文 件规 定 作出 是否 具 备竞 争 性判 断, 如 具备 竞 争性 , 可继 续推 荐 中标 候 选人 。 招标 人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以及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见本章前附表。 2.5.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5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GF-2020-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55 无锡 XDG-2021-72 号地块项目 总承包工程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56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60 一、工程概况 ............................................................................................................................ 60 二、合同工期 ............................................................................................................................ 61 三、质量标准 ............................................................................................................................ 61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 61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62 六、合同文件构成 .................................................................................................................... 62 七、承诺 .................................................................................................................................... 62 八、订立时间 ............................................................................................................................ 62 九、订立地点 ............................................................................................................................ 63 十、合同生效 ............................................................................................................................ 63 十一、合同份数 ........................................................................................................................ 6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 64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63 第 2 条 发包人 .......................................................................................................................... 63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 63 第 4 条 承包人 .......................................................................................................................... 63 第 5 条 设计 .............................................................................................................................. 63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 63 第 7 条 施工 .............................................................................................................................. 63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 63 第 9 条 竣工试验 ...................................................................................................................... 63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 63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 63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 63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 63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 63 第 15 条 违约 ............................................................................................................................ 63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 63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 63 第 18 条 保险 ............................................................................................................................ 63 第 19 条 索赔 ............................................................................................................................ 63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 63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 65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65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 65 1.2 语言文字 ............................................................................................................................. 65 1.3 法律 ..................................................................................................................................... 65 1.4 标准和规范 ......................................................................................................................... 65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66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 66 1.7 联络 ..................................................................................................................................... 66 第 2 条 发包人 .......................................................................................................................... 67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 69 3.1 发包人代表 ......................................................................................................................... 69 57 3.2 发包人人员 ......................................................................................................................... 70 3.3 工程师 ................................................................................................................................. 70 第 4 条 承包人 .......................................................................................................................... 71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71 4.2 履约担保 ............................................................................................................................. 76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76 4.4 承包人人员 ......................................................................................................................... 77 4.5 分包 ..................................................................................................................................... 78 4.6 联合体 ................................................................................................................................. 78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 80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 80 第 5 条 设计 .............................................................................................................................. 80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 80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 83 5.3 培训 ..................................................................................................................................... 84 5.4 竣工文件 ............................................................................................................................. 84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 85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 85 6.1 实施方法 ............................................................................................................................. 85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 85 6.3 样品 ..................................................................................................................................... 86 6.4 质量检查 ............................................................................................................................. 86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 87 第 7 条 施工 .............................................................................................................................. 87 7.1 交通运输 ............................................................................................................................. 87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87 7.3 现场合作 ............................................................................................................................. 87 7.4 测量放线 ............................................................................................................................. 88 7.5 现场劳动用工 ..................................................................................................................... 88 7.6 安全文明施工 ..................................................................................................................... 88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 91 8.1 开始工作 ............................................................................................................................. 91 8.2 竣工日期 ............................................................................................................................. 91 8.3 项目实施计划 ..................................................................................................................... 91 8.4 项目进度计划 ..................................................................................................................... 91 8.5 进度报告 ............................................................................................................................. 91 第 9 条 竣工试验 ...................................................................................................................... 92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 92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 93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 93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 93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 95 14.1 合同价格形式 ................................................................................................................... 95 14.2 预付款 ............................................................................................................................. 100 14.3 工程进度款 ..................................................................................................................... 101 14.4 付款计划表 ..................................................................................................................... 106 14.5 竣工结算 ......................................................................................................................... 106 14.6 质量保证金 ..................................................................................................................... 107 14.7 最终结清 ......................................................................................................................... 107 第 15 条 违约 .......................................................................................................................... 107 15.1 发包人违约 ..................................................................................................................... 107 58 15.2 承包人违约 ..................................................................................................................... 108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 111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 111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 113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 113 第 18 条保险 ............................................................................................................................ 113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 113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 114 18.3 货物保险 ......................................................................................................................... 114 18.4 其他保险 ......................................................................................................................... 114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 114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 114 第 21 条 对通用合同条件的补充及修改 .............................................................................. 115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 128 附件(1)发包人要求 .................................................................................................................... 129 附件(2)廉洁协议书 .................................................................................................................... 130 附件(3)安全生产协议书 ............................................................................................................ 133 附件(4)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 137 59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XDG-2021-72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 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XDG-2021-72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2. 工程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石门路与新惠路交叉口东南侧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梁行审投备 (2023) 45 号 4. 资金来源:国有,自筹。 5. 工程内容及规模:XDG-2021-72 号地块位于无锡市梁溪区,石门路与新惠路交叉口东南侧。 项目新增用地面积 101412.6 平方米(其中 A 块 17433.6 平方米,B 块 22242.3 平方米,C 块 61736.7 平方米),另市政道路地下可利用空间 5647.7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22.35 万平方米,其中:地 上建筑面积约 15.06 万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14.20 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 7.29 万平 方米,项目拟新建 33 栋 5~16 层住宅,相关公建配套(设施)等。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 13.69 万平方米;公建配套(设施)含商业服务、社居委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 约 0.51 万平方米;保温层等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约 0.86 万平方米;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约 7.29 万平方米。 6. 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本 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保修期内的保修、移交、 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①投标人应在招标人提供的规划图、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意见书等基础上进行设计。设计范围 包括规划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扩初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本项目所涉及的 各专业的专项设计(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专项论证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包括 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弱电智能化、消防、钢结构、人防及人防配套、电动 汽车充电设施、装配式建筑、精装修(包括家具、软装、艺术品设计等)、 厨房及洗衣房、幕墙、 钢结构、泛光照明、室内外标识(含交通设施)、交通流线、信号覆盖、新三板预制、封阳台、门 窗栏杆百叶通风井雨棚、外立面分色、雨水回收、保温、太阳能、信报箱、地库分色与划线、入户 门、防火门、抗震支架、除湿机、电梯工程等。红线范围内及红线外代建绿地的市政及室外配套管 线综合、市政附属工程(市政给水、桥梁、地基处理、河道等)、海绵城市、景观绿化工程等专项 设计、基坑围护,建筑信息模型设计(BIM)、模型、视频、动画等所有设计工作。 60 承包人应配合协调供电、自来水、燃气、有线电视等外部接入配套工程专项设计,并进行总体 设计管控和设计图纸复核。各专项设计确定方案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如果提供的方案均不 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另行委托设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设计方案未经 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进行施工。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自行确定方案或进行施工的,承包 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各专项设计确定方案时,报招标人确认。如果提供的方案均不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有权 要求另行委托设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工程施工及采购包括设计所涵盖的所有内容包括不限于地基与基础、地下室工程、人防工程 及配套、地上建筑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幕墙栏杆工程、室内电气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消防工 程、暖通工程、智能化工程、抗震支架、泛光照明工程、太阳能、变配电、电梯工程、室内装饰(含 艺术品、软装、家具、健身设施)、室外工程(道路、景观绿化、雨污水、综合管线、亮化等)、室 内外标识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前期开办费等工作。 居民供电、供气、供水、广播电视、三网合一及发包人委托的检测监测类不含在本次招标范围 中,且承包人不计取其管理配合费、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并配合为上述单位提供材料库房。 ③项目整体联调、联试,提供相关工作及设备操作流程、手册,配合提供相关培训服务等。 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需完成的所有相关审批、报批报验、竣工验 收备案归档等工作。 ⑤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质保期内的保修等工程总承包全部工作。 二、合同工期 设计开工日期:2023 年 6 月 30 日, 施工开工日期:2023 年 6 月 30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工程竣工日期:2026 年 5 月 19 日。 总工期要求:1055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 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 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设计深度的要 求,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 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需符合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 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61 人民币(大写 ) (¥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适用税率:6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元);适用税率:9%,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 元)。 (2)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3)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详见专用合同条件第 14 条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 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 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62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双方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章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12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6 份,承包人执 6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63 份。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GF-2020-0216)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6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1) 补充协议或变更(如有);(2) 合同协议书;(3)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 中标通知书;(5)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6) 招标文件;(7) 投标函及其附录;(8) 合同总价及组成; (9) 技术标准和要求;(10) 投标文件;(11)图纸。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为交钥匙工 程,包括本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 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保修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建设用地。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 条例》等江苏省和无锡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文件及发包人相关规定。如地方法 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本合同中所提及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 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已经终止、失效或被更新,双方在适用时,均应自动适用 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法律法规均以合同签订之日作为基准日,合同风险范围外的约定详见 13.3.3 变更估价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以招标文件和该项目各有关章节所列的标准、 规范为准,《技术要求》若有未指明的标准、规范,则采用国家、省、市、区现行的标准、规范及 锡建建管【2018】2 号、苏建科【2017】43 号等办法执行。 以上各类标准、规范、技术标准之间规定不一致的,以较严格者为准;无法判定“较严格者” 的,以发包人的书面决定为准。 65 如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各种标准、规范已经终止、失效或被更新,双方在适用时,均应自动适用 相应标准、规范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协商;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 范的份数:如有涉及,双方协商;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如有涉及,双方协商。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 补充协议或变更(如有);(2) 合同协议书;(3)专用合同条件; (4) 通用合同条件;(5) 中标通知书;(6)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招投标过程中的投标人的承诺书;(7) 投标函及其附录;(8) 合同总价及组成;(9) 技术标准和要求;(10) 投标文件;(11) 合同图纸。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招标期间提供立项批复等,详见招标文件。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①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发包人提 交 3 份符合要求的工程设计计划书。②承包人在开工一周前,向监理人提交 3 份符合监理人要求的 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对于关键部位和节点工程,施工一周前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以 备审查批准;每周例会前一天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供本周周报及下周计划各 3 份;必要时应提供日报 和日计划各 3 份。③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备案资料。④设计图纸必须满 足规划要求并确保图审通过,开工前必须提交至少 12 份图审合格后的设计图纸(全套)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函件。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本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函件。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本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 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 何第三方;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外借使用;否则,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进行赔偿,数额相当于支 66 付设计机构的设计费用。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 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费用已包 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承诺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所采用的技术和产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 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否则需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 追偿,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按通用合同条件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1、发包人负责提供水源点,具体位置以承包人投标前自行踏勘的场地条件为准,承包人对自己 的现场勘察情况负责,发包人对此将不增加任何投入,均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接入施工现场,并单独装表计量。从发包人提供的水源点接至施工现场各用水点的的 管路采购、管路安装及布置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给水压力需总承包方自行测试,如压力不足,应 考虑加压和增加储水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费、管材购置费、水泵抽水台班 费及水费(含损耗)等)均由承包人负责,无论是否在其投标报价中单列,上述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 中,不再另行支付。 各专业承包人(如有)可以在其所接分支上装表计量,所产生的水费(含损耗)用由使用方承担, 各专业承包人与本工程承包人(承包人)在分包协议中自行约定结算方式。当总水表计量值与各分 水表的累计值不一致时,以总表数值为准,各分表使用人应当按分表计量值的比例分担该差额部分。 无挂表条件的,由用水使用单位同承包人自行协商,发包人负责协调。 现场施工用水需符合无锡市 市政园林局等相关部门批复的用水计划核定, 如超过用水量导致的水费增加及其他相关罚款全部由 承包方承担 67 承包人应将施工用水设计图纸和详细的规范书提交监理工程师,以便审查和批准,比如施工生 产用水的总量和分部的耗水量、供水系统水压、水泵的容量和安排等。 供水管路及用水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无锡市关于自来水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承包人 对所有供水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承包人自进场之日(办理书面交接)起,需派专人对发包人提供的供水、供电设施(包含场地 内及围墙以外的变压器、电缆、水管、水表等)进行看管。如发生损坏或遗失,维修及重新购买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提供的排水接点:临时施工排水位置由承包人自行联系当地相关部门确定,现场排水 至排水接点管沟由承包人负责,并满足当地政府要求,其费用包含在总承包费用之中。 3、临时用电:发包人负责提供,具体位置以承包人投标前自行踏勘的场地条件为准,承包人对 自己的现场勘察情况负责,发包人对此将不增加任何投入,由承包人负责接入施工场地,并自行设 置分电源箱,单独装表计量。从发包人提供的电源至施工用电设备的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安装均由 承包人负责实施。因此产生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费、线路购置费等均由承包人支付,无论承 包人是否在其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此项费用均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同时发包 人不考虑施工中因用电原因(如需自发电或电容量不够)而给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额外补偿。所产生 的电费(含损耗)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对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承包人 应保证临时箱变的完好并从临时箱变内提供给各专业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施工、生活用电,此项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各专业承包人可以在其二级配电箱上接线并装表计量,所产 生的电费(含损耗)用由使用方承担,由各专业承包人与本工程承包人在分包协议中自行约定结算方式。 承包人采购、敷设、安装、使用的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均须符合中国及无锡市关于电力安装、 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对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 其安全可靠。如承包人不规范操作或者使用不规范设备,导致发包人提供的供电设施发生损坏的, 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区电力紧张、限电、电力设施维护和损坏抢修停电等原因对工程施工 所造成的影响,同时免除因此对发包人工期变更和增加费用或索赔的权利,并配备足够的发电设备 确保施工用电的供应,所发生全部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开工前,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 位三方人员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数据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 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8 5、承包人现场勘察时已充分考虑到周围的建筑物及高压线条件等对施工的影响及涉及到须增加 投入的因素,所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对此将不增加任何投入,结算时不得调 整。同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进场施工。 6、施工用电用水费用由施工单位含在合同价中。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负责处理,如有费用支出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与发包人进行沟通确认,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 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 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承包人的原因给 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8、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需第一时间完成施工用水表、电表相关的转表工作和手续,因未及时 转表所造成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验收后,项目移交前,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将水电表 转至发包人名下。 9、临时网络通信。承包人按智慧工地要求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配备,不单列计取,由承包人在 投标时自行考虑,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签订合同后,书面的资料一份。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不提供。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无。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权 利,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督促指导 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 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处理施工过 程中的各有关事宜。 69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负责现场监督管理,以发包人名义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索赔、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审批手续,对承包人要求进行答复,签发文件,负责协 调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事项。上述事项的最终确认应当另由发包人盖章。承包人应按照发 包人代表的指导并令其合理满意地在各方面根据合同的要求进行和完成工程任务。发包人代表可以 下发下列对图纸和合同文件的书面指示、书面指导和书面解释: (1) 设计的变更或修改、工程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变更或修改,或任何工程的附加、剔除或替代; (2) 工程技术要求和/或图纸中或工程技术要求及图纸之间的任何不一致; (3) 从现场清除由承包人购进的任何材料并由此而代用任何其它材料; (4) 拆除和/或重新施工由承包人进行的任何工程; (5) 为进行检验而开挖任何隐蔽工程; (6) 凡与合同和/或工程有关或涉及的其他事宜,以及必须由发包人代表发布或者只有他发布才 适合的任何事宜。 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发包人的权利,但发包人代表行使上述及下列行为前应 该得到发包人盖章确认,否则发包人代表行使的该行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发生效力: (1) 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 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2)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 (3)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4) 发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 (5)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分包其承包的主体以外的部分工程; (6) 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各项验收报告; (7) 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 作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9) 其他应由发包人决定的事项。 发包人代表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的书面盖章确认。承包人在收到发包 人代表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盖章确认,一旦发包人代表未经发包人 确认作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 包人未予追认的,发包人代表的该行动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无约束力。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在发包人代表的领导下,根据发包人代表授权,开展项目的质量、安全、文 明施工、进度和协调管理等。 3.3 工程师 70 3.3.1 工程师名称: ;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控制、信息管理、合 同管理、现场协调,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核定完成工作 量,负责组织单位及总体工程的初步竣工验收,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具体见本工程 监理合同。 工程师权限:根据《工程监理人合同》行使监理人权限,监理人权限的行使需预先取得发包人 的书面同意,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同意的证明。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 议的具体约定: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1)合同签订后二周内,承包人提供项目管理规划、项目进度管理计划、里程碑节点进度计划、 项目总概算及项目资金计划报发包人审核;(2)每月 25 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价款表、 安全施工措施费清单及价款、施工质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查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复 意见的要求在 3 天内提交一式六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工程师审批。全过程工程咨询及发包 人对于修订后的进度计划的审批不视为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工期进度责任。若承包人因其自 身原因未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 赶上进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的 3 天内按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后进度计划编制一式六份赶工 措施报告报送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如不按期提供的或不按 总进度计划完工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3)每周周报应包括上周计划完成情况、上周实际完 成情况、下周计划情况(包括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现场工料机投入,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等。以上报表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审核,审核后报发包人。(4)承包人应提前三个月提交设备材 料进场计划,设备材料进场时,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设备)名称、规 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代理发包人办理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手续,负责方案报批及之后直至获得不动 产权证过程中包含的所有手续及验收,包括但不限于:白蚁防治及合格证、人防报批报验、派出所 71 对接和公安门牌证明、管线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的报批、装配式论证验收、地铁评审意见(如需,含 方案设计及施工图阶段)、绿建验收(含必要第三方检测及专家评审费)、海绵验收(含必要第三方 检测及专家评审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图审查 (含超限审查)(不含审图费)、施工许可证、夜间施工、规划验线办理(含开工及基础验线)、 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水方案预审及报批、节水方案报审、环保验收(含必要第三方检测及专家费)、 排水验收、排水许可证、绿化开工许可及验收、市政质监报建和验收及小综合验收、人防和管线的 竣工测绘、规划核实合格证办理、防雷验收、电梯合格证明(含必要第三方检测及专家费)、消防 审查和验收、消防城市联网、节能验收、分户验收、单体竣工验收、档案编制及验收、安防技防智 能化设计审查及验收、小区路灯和亮化方案批复及验收、小区通邮验收证明、公建配套(含环卫、 物业、社区接管、教育接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配比)验收批复、小区竣工交付验收备案批复、初 始登记和不动产权证、正式道口审批、正式水电气接驳口的办理等。 (2)承包人应按国家及无锡市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 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设计资料,控制工程投资,并依法对其负 责。若承包人确因特殊原因有人员变更,承包人要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 意,且更换后人员的设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资质、设计执业年限)及施工能力(包括但不限 于施工资质、施工执业年限、同等工程的执业业绩)不应低于前任。如承包人擅自变更,发包人有 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返还发包人已付的全部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 10 %的违约金,已提交 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及施工人员无法胜任本项目设 计工作和施工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无条件更换,且更 换后人员的设计能力应符合发包人要求。 (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 及文件均应经发包人审核无异议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设计,但发包人的审核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 设计责任,如因承包人的设计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 损失和间接损失。 (4)承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各专项设计的协调会及图纸 会审, 并根据审查及会议结论在 3 天内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无条件免费调整补充, 直至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及相关单位认可为止。 (5)承包人负责在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有关专题方案咨询时作出业务汇报。承包人对原建 筑方案有调整时,必须书面告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或政府相关部门书面确认,否则视为设计错误, 未达到质量标准。 (6)在工程设计和施工期间,设计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合同约定驻场解决相关的 技术问题,承包人应参加有关各项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参加必要的相关会议。 (7)设计工作中涉及有关调研和基础资料收集工作、主要设备招标中技术要求的起草由承包人 负责处理,所需费用包括在承包人的设计费中。 72 (8)承包人应负责查清设计范围内的现有设施和可预见危险,其所需费用包括在承包人的设计 费中,如因现场调查不清,致使承包人在设计工作中发生意外或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当视作承包人违 约,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承包人应严格实行限额设计。承包人在设计初期明确主要经济控制指标,并在编制初步设 计概算时进行细化。分析投资概算所采用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的合理性,确保投资概算的准确与 稳定,达到控制投资的目的。承包人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进一步进行方案优化工作和多方案比选工 作,尽量做到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经济合理上的技术先进。 (10)承包人遵守全国、江苏省、无锡市设计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并自行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 手续,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 (11)开工典礼、政府相关部门(含上级主管部门)等各方指导工作,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要 求布置场地,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2)工程获奖要求:确保无锡“太湖杯”。如不能达到,则罚款 100 万。 (13)智慧工地要求。详见发包人要求智慧工地专篇。 (14)全权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承包人应确保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否则,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确保严禁发生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否则每发生 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 20 万元人民币/次的违约金,发生两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应满足发包人的管理要求。 开工后 7 天内,承包人应提交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及紧急预案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 使用。 (1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逾期提交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可相应延期支付承 包人的工程款。 (16)施工现场须达到发包人房屋建筑标准化工地建设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17)由发包人制定的针对施工单位的考核条例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 行。 (18)承包人采购或发包人供应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材料进场时 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会同发包人(监理)工地代表共同抽样,送质检部门认可有效的检 测单位复验。经复验合格后的材料,并对该进场后的复验材料进行实物检查,与复验结果相符的才 能使用。遵循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由材料来源的采购方组织处理、清出现场。 (19)承包人应按照中标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施工方案作 进一步完善,以确保质量与进度,中标价不因此予以调整,除非因发包人原因(如重大设计变更) 导致原施工方案无法实施。 (20)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的主要要求: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发包人(监 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由工地代表监督实施。 73 (21)若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22)工程土方管理必须服从无锡市城管、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不得私挖乱倒,如有 违规按规定进行从重处罚。 (23)承包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的位置、交通、情况、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 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 不被批准。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所介绍的施工方案仅作为参考,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 况、本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施工组织要求、现场的交通管制条件、文明施工要求和各自的施工经验确 定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自主合理报价。承包人应认真踏勘现场,充分考虑临时用地、临时通道、 临时排水、临时路灯、居民、村民和沿线企事业单位出入临时通道、来自周围居民村民可能产生的 干扰以及配合规划管线施工或因维护交通或因安排夜间施工使工效受到影响等因素,并对工程车辆 行驶线路认真踏勘,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借村道、镇道路须发生的修复费用的,均可列入。 凡未列的一旦发生,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不提供超过定点线外的临时用地。若承包人需租用土地, 费用视为已纳入合适的报价项目中。 (24)自进场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 地范围内既有设施及成品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移交手续完备。照管期间,如发生损失, 应由承包人自理。为进一步落实工地的安全文明措施,避免遭受意外毁损或盗窃,造成不必要的人 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与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工地治安、管理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 (25)承包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的位置,承包人应将对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公用 管线及附属物、驳岸等的防护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未将防护费纳入报价的,视为已包含在报价清 单的其他子目和总价中。承包人在进场后,应委派专人成立污水、自来水、燃气、强电、弱电等公 用管线的保护小组,及时联系公用管线产权单位(管养单位)对全线范围内的各种管线、杆线进行 现场交底,制定详细的保护方案,每日不间断现场巡视。确保各公用管线顺利迁移(需要时)和正 常运行,直至工程交工。若工程施工期间有公用管线及附属物、驳岸等因保护不力导致损毁、影响 正常运行的,无论是否为承包人自身施工行为所致,管线恢复及停运损失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承 包人当场查获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责任人确认无误的,可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和有关规 定对承包人罚款。 (26)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因政府领导检查,文明城市创建,国家重大活动等造成的现场清扫, 围挡美化,宣传标语等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本次文明施工费报价中。 (27)夜间施工等,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用之中。 (28)本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工程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提供相应的配合 及管理工作,并由监理、发包人进行监督考核。总包单位不得向甲供材料、甲控乙供材的材料供应 商收取任何返点等其他费用,一旦发现,视为违约,并按合同价款的 3%扣除违约金。承包人负责办 理各类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报建报批、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技术前期办理;负责征地红线范围 74 内的七通一平工作、周边环境综合协调。组织消防验收、组织规划验收、组织防雷验收、组织环保 验收等专项验收和协助组织项目完工验收、竣工验收,对以上工作根据需要发包人提供协助。 (29)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发包人要求。 (30)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当遵守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 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造成发包人损失的, 由承包人承担。 (3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 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并承担其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32)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 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若有发现须立即报告发包人,经发包人协调有关事宜后方可施工。若因承包人 原因造成损坏或损失,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工程所在地市政府有关规定。交工前现场应达到的要求: 工完料净场地清,所有构筑物、建筑物、设备及界区内无污染。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 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34)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汇集施工技术资料, 包括摄影资料。 (35)承包人就现场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提前 2 日向发包人递交书面资料,口头汇报不 作依据。承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连续的文件编号,同时应有承包人代表的签字和承包 人单位公章(或承包人单位授权的项目章)。 (36)渣土运输必须按照无锡市及区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费用。 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渣土运输单位,但不能减轻承包人任 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渣土运输单位就渣土运输作业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7)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修 改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宿 舍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 (38)承包人需配备资料员及时开展资料收集工作。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 括竣工图、隐检工程记录资料、性能测试报告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保单及使用说明等资料 等工程资料。竣工资料根据要求提供原件。若房屋建筑工程资料需移交物业的,由承包人另行移交。 相关资料分别按规定整理,符合城建档案归档要求。工程各节点照片档案,以及声像资料需及时提 交。提供工程竣工图光盘。由承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八份,电子版竣工图一套,并按无锡市 城建档案馆资料归档要求整理,如资料不符合归档要求,需按档案馆归档要求重新整理,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保证竣工图的准确性,发包人将对竣工图进行抽查复测,如发现与实际不符, 发包人将重新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测绘制图,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 (3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如有)报告。 ②负责协调与承包人相关的工、农、地方关系。 ③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卸车、二次倒运、保管。 ④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现场投入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机械设 备、财力和物力满足现场需要的权利,承包人对此不得拒绝,否则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实施,并 从合同价款项中扣除。 ⑤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咨询(顾问)单位的管 理。 (40)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人(含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在交付工地前付清所欠工人 (含民工)工资。在交付前,承包人应将本工程所涉及的工人(含民工)工资应付情况和支付时间 在工地现场和周围张贴公布,承包人未付清工人(含民工)工资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承包人应按照双倍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苏建建管(2016)70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工 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 号)的要求。按照《无锡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要 求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42)项目竣工后 2 年内须配备 2 个专业工程师配合发包人负责后期运维管理。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发包人认可的保函的方式按合同价的 10%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须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期限并在 发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之前,向发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发包人将在本合同生效后退 还投标保证金,逾期未能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不再退还,期间承包人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涉及的费用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发包 人有权另行追偿。上述保函的有效期均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 6 个月(如附件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约 定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发包人不支付利息。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 用合同条件执行。 76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本人常驻现场,每 月不少于 2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施工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在现场, 且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例会及监理例会(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发包人及监理人请假并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利和职责委托给他人执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发 包人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承担违约金 2500 元/人*次,在支付工程款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若 擅自离岗每月累计达 7 天以上的,经发包人提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标准不低 于投标承诺且符合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要求,且须经过发包人审核确认),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作为承包人的代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全面负 责并组织本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体组织、协调 和实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技 术人员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设置,须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如果需更换,应事先书面通知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更换人员在本企业任职需两年以上,业务水平应 高于原管理人员水平,且更换的人员必须符合本工程招标规定的资格条件。因任何原因引起的承包 人人员更换,工期都不予顺延。如承包人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更换的项目经理不 具备相应资格,应按照 50 万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正, 如承包人拒不更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 为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不称职或相关人员满足不了 现场施工需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在 5 日历天内 更换上述人员,同时委派或增派经发包人同意的、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更 换人员在本企业任职需两年以上,业务水平应高于原管理人员水平。否则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并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承包人应严 格按投标文件所列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员名单进行现场人员配备,承包人未按约定人数配置项 目管理人员,每少配置一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天;若主要管理人员实际配备 与投标文件所列或合同约定要求不符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更换,更换后仍不符合或承包人拒绝更 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并同时提交所有投标承诺的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最近 3 月社保缴费有效证明 77 (新聘人员不得超过所有管理人员的 10%),不能提供者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视为违约,违约金 30 万元/人次;擅自更换主要技术人员,亦视为 违约,违约金 10 万元/人次,违约金及补偿金扣除方式为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于下一月进度款拨款 时扣除,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技术负责人, 视为违约,违约金 30 万元/人次;擅自更换主要技术人员,亦视为违约,违约金 10 万元/人次,违 约金及补偿金扣除方式为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于下一月进度款拨款时扣除。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生产经理/总 工/安全总监/施工员等),离开施工现场连续 2 天(含 2 天)以上的,应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 备案。离开施工现场连续 5 天(含 5 天)以上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书面批准的(工作期间发包人及监 理人可随时现场及办公区内抽查,除确已值夜班不能在岗外的其余情形则按未经批准离开现场论定),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次/人标准的违约金。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本工程不得转包,如有转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 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将扣除本合同总价的 5%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 包人还应另行赔偿。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需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同意。 以下工程的分包需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临时围挡、桩基、土方、支护、保温、栏杆、 门窗、幕墙、外墙涂料、泛光照明、消防、智能化(含可视对讲)、景观绿化(含儿童游乐设施、 苗木采购)、电梯、空调、新风、地暖、太阳能、防火门、标识标牌、信报箱、地坪及划线、雨水 回收、垃圾房(含清洁屋)、供电配套工程、通信、同层排水、室内精装修类工程、垃圾房(含清 洁屋)、信报箱及配套设施类分包工程,以及防水、配电箱、壁挂炉及水箱、烟道止回阀以及室内 精装修类等的供货采购安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总承包范围内工程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 78 (2)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承包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 设计、采购、施工业务全部或主体分包给其他单位。 (3)总承包单位如需分包专业工程,在分包供应商选取时,其分包单位资质、施工质量、工期 及设备性能参数主要合同条款(含付款方式)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并报监理人最终审核确认后方可 签订相关分包合同,并报发包人备案。 (4)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 的专业承包资质。 ②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③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 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 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④所有专业分包计划须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 责任或义务。 ⑤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 循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⑥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⑦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不得无故延误分 包人价款的支付。在发包人按时向承包人付款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承包人没有按时按合同向分包人、 材料(设备)供应商付款,发包人有权暂时终止向承包人付款,直接向相关分包人、材料(设备) 供应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万分之五/天)将从下一笔发包人向承包人的付款中扣除。在承 包人向有关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后,发包人将继续向承包人付款。 ⑧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 理。 ⑨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若因承包人与分包 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导致发包人涉及诉讼等纠纷,由此产生的发包人支付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承包人应予赔偿。 ⑩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发包人进行的拟分包专业工程,付款 按照专款专用(包括预付款和进度款),每次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之前,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资 金使用申请表含使用计划”。如工程款使用与“资金使用申请表”的用途不符,承包人按照违约处 理,违约金 10 万元/次。同时发包人可以直接向专业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票由承包人提供,费用 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79 ⑪承包人如因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及垃圾清理等安全文明工作不到位等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委 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及相关工作,所产生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⑫其他约定: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实施分包、或违法分包、转包的,一旦发现,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 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尚未支 付工程款中扣除该款项;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须按时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商、专业分包人的各类应付 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应付款项,并处以延迟付款金额的 10% 的违约金。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发包人分别向牵头人及成员支付,具 体支付条件参见本合同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查勘现场。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 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承包人未书面提出的,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 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 任。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第 5 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发包人设计要求同时在限额内进行方案设 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本工程安全使用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 导致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或过度设计的发生。为更全面、直观的展现设计理念,发包人或其上级主 管部门有可能会要求承包人对其设计成果进行视频动画或其它形式制作、展示,如发生此项内容, 则相关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若深度达不到要求的,承包人应及时进行补勘并满足施工要求。 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本工 程安全使用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或过度设计的发生。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 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 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发包人要求。 80 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设计职业道德,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收集、核实各类原始数据, 按照行业规范、规程及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在限额内进行设计,施工图预算 不得超过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及其分项指标(详见发包人要求),经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不得高于 发包人要求的设计标准预算上限,尤其不得出现利用未经证实的或虚假资料进行设计,给发包人造 成经济损失,否则视为违约,计取设计费 5%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 应另行赔偿。 5)承包人须全过程参与和组织施工图设计并确保报批通过。承包人应配专职设计组常驻施工现 场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包括设计交底、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 设计的问题、协助审查材料样品、配合进行施工及设计方案的优化设计、处理现场设计变更、竣工 试验及竣工验收等。 6)承包人出某一阶段图纸(如建筑单体施工图等)时暂不能确定的内容(如变电所、设备工艺 等),仍应在施工图中提出详细的说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提出详细的要求,初步设计概算中 也应有对应的表达。 7)承包人应对确认的扩初设计进行概算编制,并经相关部门确认,概算总额不得高于发包人最 高限价,投标报价不得调整。 8)承包人需按发包人提供的分项工程进行限额设计,发包人有权对分项限额在±10%内优化, 承包人按照调整后的限额进行再次设计,且总设计限额不变,设计费不另计取。最终设计成果对应 的造价文件须经发包人和相关审计部门审查及确认。 9)施工图完成,提供施工图预算,施工图修改并审图完成后,提供审图版施工图工程预算价(包 含预算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算量模型电子稿及工程量计算书)。 10)负责牵头开展设计工作(包括深化、调整、完善),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对在本次招标 内容中的设计进行必要的配合/整合/确认。 11)专人常驻现场,作为设计院代表负责设计交底、图纸答疑、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提 交设计变更等服务。常驻施工现场的专业设计师应不少于 2 名,并根据现场实际进度,增派相关专 业或技术负责人,设计人保证设计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应由负责本设计项目的设计人在本合同项下专 业分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 12)负责向有关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等工作,完成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的报 批。 13)与相关部门就本项目审查、审批、备案和专业咨询等工作进行联系和协调,提供其所需的 图纸资料,并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14)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提供完整申办资料并办理与设计有关的各类规划许可、报建和备案, 协助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协助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的报批。 15)发包人要求办理的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合理的其他一切事务。 81 16)设计图纸应得到发包人认可,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 紧密配合,发包人对设计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采纳,凡不采纳的应书面给出合理理由。 17)由于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包人应负责无偿 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 部设计费用,或因设计质量造成重大技术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法 律责任(刑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18)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以满足进度计划控制目标的要求。承包人在设计过 程中,发包人及/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设计进度进行动态控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或全过程 工程咨询单位的要求,及时将设计计划报给发包人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并接受发包人和全过程 工程咨询单位的监督。 19)设计必须采用限额设计,发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及阶段设计结束时对已完成的图纸内容进行 估价并与计划投资相比较,若发现超计划投资时,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设计人应 无条件服从,且需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0)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之日起 28 天内,完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若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将视为设计人违约并按以下规定 处罚:每延期 1 天(日历日),发包人每天计扣设计人本合同总设计费用 0.2%的违约金; 21)发包人需在合同中明确设计人员名单。经发包人要求或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请求调换相关设 计人员的,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或予以同意后 2 日内完成人员调换和交接工作,并保证设计 工作进度及质量不受任何负面影响。 22)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23)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主张违约金、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从设计人合同价中计扣违约金不足 以补偿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另行赔偿。具体约定如下: ①如果扩初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未通过发包人的审查,发包人有 权解除本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可按本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计扣设计人的违 约金。 ②设计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设计的,每延期 1 天,发包人每天将按施工图设计合同价的 万分之二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延期超过 15 天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③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设计质量低劣等原因导致工程发生变更或被要求返 工,除由设计人负责无偿继续完善设计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按相应工程 变更费用或返工费用及因时间延误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且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向 设计人主张违约金。 ④根据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的评估结果,因单项明显设计浪费而造成工程损失超过合 同设计费总价的 1%,设计人按因设计造成浪费金额赔偿发包人损失,且设计人应当按合同设计总价 的 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2 ⑤设计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图纸数量差错较大等,发包人将按 10000 元每次向设计人主 张违约金。 ⑥由于设计人过错或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 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赔偿全部损失,且应当按本合同总设计费的 10%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⑦因设计人设计质量问题或设计文件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仲裁、向发 包人发出律师函等情形,设计人即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发包人不受任何追诉或追偿。若发生发 包人先行赔付情形的,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全部垫付费用并 按照垫付费用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全部实际损失。 ⑧因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 继续完善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设计费的赔偿金,并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实际 损失。因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执行前述规定外,发包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 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设计人对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⑨设计人未就设计成果向后续单位进行交底或交底存在问题的,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对设 计人处以 5000-20000 元/次的罚款。 设计人未按要求组织相关评审会议或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的, 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对设计人处以 10000-20000 元/次的罚款。设计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时,除 应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视其违约情节采取如下处理方法: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发出书面通 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发包人在向设计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5 日内,设计人未纠正至发包人满意结果, 发包人有权即行解除本合同。 24)承包人提交施工图时应同时提供不少于 3 个主要材料的品牌提交发包人,确认品牌后严格 按施工图预算中明确的材料设备品牌及档次,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更换为符合要求的 产品。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件。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件。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初步设计(含编制设计概算)审查,提交初步设计(含编制设计概算)文件后 7 日内;施工图 审查,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 7 日内。 ①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 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 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由此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 同价内。 ②发包人有权在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 查和确认,承包人应积极采纳,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建议、审查和确认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的意见 83 并说明理由。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 务。 ③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 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等相关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④设计缺陷的修复。承包人提交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相关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⑤对于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 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 设计审查期间发生的专家论证费、会务费等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规模需对应的审查单位,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其他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5.3 培训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在竣工验收后 30 日提供捌份。包括并不限于(1)施工技术、管理文件;(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3)检验和 检测报告;(4)施工记录、过程验收、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5)工程竣工结算资料;(6)竣 工图;(7)绿色建筑申报资料等符合无锡市及各区建筑资料管理归档要求的资料。(8)竣工后提 交所有材料设备台账清单,质保提供方,保证可追朔性。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执行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交(竣 工)结算送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包人已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该通知交付于承包人),如有 新规定的,承包人应该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并另行提供符合无锡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规范要求及无 锡市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电子版、现场影像资料及完整的点 位资料及编号。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八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45 天内提交的竣工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资料和电子版文档及影像资料,逾期移交或移交后不积 极配合(不积极配合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不指定专人负责、不在发包人约定期限内内完成相关备案 资料用印等)发包人完成政府竣工备案的,则应视为竣工日期相应推后,则工期责任违约仍由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及影像资料(一般文件为 PDF 格式,竣 84 工图为 CAD 格式)。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得降低材料的规格、 数量、档次、质量等级和擅自变更材料品种和型号。监理人、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 的任一环节进行监督控制,并行使最终的认可权和否决权;若监理人、发包人在监督控制过程和检 验中发现该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应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且保留改为发 包人供应的权利,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并满足工程竣工要求。 所有材料必须现场取样,经发包人、监理共同见证后送至发包人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采购材料到货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装箱清单、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 质保书、保养、维护所必须的资料,如有国外生产制造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制造商所 在地的商会出的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承包人所购进口设备必须出示海关报关等证明材料且为原 件,承包人报海关时必须与发包人共同完成。 材料设备采购和使用前须按本工程施工技术要求中材料认可程序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双方约定 由承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其规格、技术指标、质量等级详见施工图和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 有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在推荐品牌中选定的一种釆购,同时必须满足相关 技术规范要求。 对于未指定品牌或厂家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现场使用 7 天前递交 3 种以上样品供发包人 认可,如发包人认为样品不满足图纸、招标文件要求、或认为质量式样不满意的,承包人应无条件 进行更换并重新提交样品,直到发包人认可为止。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品牌的设备、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 85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无。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 包人要求确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施工前均须提供封样,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批量采购进场 施工。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一般的,除发包人供应的 材料外,该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必需确保为原厂产品。为保证工程质量,对承包人购 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材料品牌和生产厂家等,发包人有建议权及监督权。 承包人采购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应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 师的批准或认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将材料设备运进现场,更不得将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承包人所 使用的所有物料必须满足相关验收要求。承包人投标时自报价格部分的材料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考 察,确保满足购买条件,实施时承包人投标时的品牌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调换。材料设备的供 应时间以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原则,由承包人自理。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材料供货商在签订的 供应合同中明确,供应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品种、数量、标准、规格、型号、尺寸、供应办法、供货 地点,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的供货合同进行审查。对承包人采购和供应管理的一般要 求:(1)承包人应根据采购量在其项目负责人部中配置有专门的、熟悉业务的采购人员;(2)承 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加工制造、检验、运输;(3)发包 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材料供货商进行考察,并可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货商的否决权;发包 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发包 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此时承包人应督促供货商进行整改直至 发包人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经济责任;(4)设备及材料按标 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 求供货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5) 承包人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应报发包人处备案。每月20日前, 承包人上报月材料采购和使用报表,应 附原始单证(可以是复印件),至发包人处备案;(6)对于发包人要求材料品牌中的材料,若承包人提 供的材料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调换品牌,结算时单价不得调整;(7)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完 成工法样板段、视觉样板段,相关设计及施工费用不单独列项,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包含 在合同价款中。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符合国家、 86 省、市的相关规定。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监理细则执行。所有隐蔽工程 均须报监理验收,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需报质监站验收的,必须报质监站验收。其中试验:承包 人自检 100%,其中按建设规范要求必须到质监站中心试验室进行试验,不论自检或委托检验,有关 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 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 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 用。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本工程施工现场大门为界。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本工程施工现场大门为界。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临时围挡由发包人统一按地方主管部门要求施工到位, 发包人将围挡移交给承包人,围挡移交后由承包人接管,负责安全、维护、调整、保修及本合同所 约定的工作。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87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通用合同条件。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正 式开工前,现场交接。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承包 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 放等工作;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 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 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因 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发生民工上诉、上访情况,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垫 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 N(具体数额见《系数 N 取值表》)系数向承包人收回,从工程款 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 无条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该等费用由发包人从任意一笔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系数 N 取值表 序号 工程合同造价 M(万元) 系数 N 取值 ① M<500 1.5 ② 500≤M<1000 1.3 ③ 1000≤M<5000 1.2 ④ M≥5000 1.1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1、安全施工的要求: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2)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 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 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2、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 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其他: 88 a.承包人应在进驻场地前 3 天根据本款规定制定工地规则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并采取有效之 方式告示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施工中切实遵守。上述工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保卫 制度;2)工程安全制度;3)用电安全制度;4)环境卫生制度;5)防火制度;6)周围及邻近环境 保护制度。 b.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无锡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 证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承包人的雇员、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职员及其他人员因 承包人的不当操作而受到伤害。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 一切事故,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发包人有权提出整改,承 包人必须整改到位。 c.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无锡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 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 的监督检查。发包人在进行巡查时发现工程质量或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达不到要求,第 一次发现给予承包人警告并责令整改,二次发现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 5 万元人民币的 违约金,三次及以上发现或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者,每次承包人按人民币 10 万元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扣除相应的措施费。 d.1)承包人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垃圾不乱扔、乱倒,保持整个工地现场 、工程周围、道路等区域的干净整洁。如有乱扔、乱倒垃圾等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在结算工程款 中扣除相对应费用。2)本工程的环境保护,承包人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不污染周边 环境,保持工程周围道路、水域等区域的干净整洁。如有污水、垃圾倒入道路或水域污染等情况发 生,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包人有权在结算工程款中扣除相对应费用,以抵充污染事故补偿 费用。 e.承包人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垃圾不乱扔、乱倒,保持整个工地现场、工 程周围、道路等区域的干净整洁。 f.承包人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不污染周边环境,保持工程周围道路、水域等区域 的干净整洁。 g.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 ,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h.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及时上报发包人,发包人有义务 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并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i. 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已完建筑物的安全。如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 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向发包人支付 3 万元违约金/次; (3)其他按《通用合同条件》及投标承诺执行。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由承包人承担。 89 3、现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管理必须达到无锡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标准。 由承包人负责管理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责任。①自 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既有 设施,直至工程完工竣工验收通过。照管期间,如发生损失,应由承包人自理。为进一步落实工地 的安全文明措施,避免遭受意外毁损或盗窃,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与工程 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工地治安管理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②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现场人员的安 全,切实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的照明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 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害、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 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构作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的 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它开支,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中, 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承 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它支出承担任何责任。按建设部现行的《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20 号)的有关条款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实施与管理,监理监督执 行,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13)。 符合江苏省及无锡市有关施工现场的文明卫生要求。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承包人应从该移交 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施工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 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的使用状态。工程施工期间的 交通组织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具体要求如下:管理。各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加强封 闭式管理。封闭围栏高度应满足要求,并做到整洁、美观、安全可靠。二是防止抛洒滴漏。运输建 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 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主要出入口道路要硬化处理,车辆驶出工地前要坚持 冲洗。三是科学合理地确定交通组织方案。不封锁交通或半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 行宽度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 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置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 人通行。四是施工过程中做到不扰民。禁止使用噪音超标的施工机械,降低噪音污染,并杜绝夜间 违规施工。生产废水的排放必须经过沉淀,严禁泥浆乱排放(如向河道、下水道、农田排放)。五 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位置与施工总 平面图相符,并做到整齐有序,不任意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土方集中规范堆放,并有护栏设施, 余土及时外运。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清除、拆除并外运。施工期间,承包人要 做到文明施工,并符合城市创建工作的要求,材料堆放整齐,做好工地文明创建工作,在施工过程 90 中如受到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则每次按 5000 元扣款。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贵重物资、重要器材和大型设备需加强 管理,严格落实有关制度,设置防护设施和报警设备,防止物资被哄抢、盗窃或被破坏,并应满足 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管理要求。开工后 7 天内,承包人应提交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及紧急预案与 发包人。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开工前完成全部施工准备工作。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按专用合同条件 第 21 条。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20 年 月 日。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详见施工里程碑节点要求(具体里程碑节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按通用合同条件。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承包人在开工一周前,向监理人提交 3 份符合监理人要求的工程 施工组织方案。对于关键部位和节点工程,施工一周前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以备审 查批准;每周例会前一天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供本周周报及下周计划各 3 份;必要时应提供日报和日 计划各 3 份。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按通用合同条件。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开工一周前天,提供书面文档 3 份。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每周例会前一天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供本周周报及下周计划各 3 份;必要 91 时应提供日报和日计划各 3 份。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合同内所有预售时间节点每延迟一天罚款 50 万元;每批次预售楼栋达到预售条件,主体结构完 成 30%、60%、封顶、外架拆除、外立面完成,毛坯完成等关键节点如未完成,每栋每天处罚 5000 元,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非销售楼栋正负零,主体结构完成,外架拆除,毛坯完成等关键节 点如未完成,每栋每天处罚 5000 元,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按通用合同条件。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完成承包范围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内容、本合同所列的 设备清单),竣工试验合格。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应在竣 工后三十日内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要求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其套数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及发包人存档需求。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但发包人不承担违约金。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每拖延一天,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五支付给发 包人违约金。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合同条件。 10.5 竣工退场 92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3 天内。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按通用合 同条件。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应 当在 24 小时内自费开始进行修补,发包人的指令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 面确认。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补,则发包人有权将修补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所产生的 相关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赔偿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除承 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因终止合同所导致的任何直接损失。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 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 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 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 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 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按通用合同条件。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 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 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93 13.3 变更程序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和主管部门认可,并经 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若因发包人原因在原招标范围外新增功能方为变更,其他不作为变更。 设计变更范围 ①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结构体系、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扩大施工图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 改变施工图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②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③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设计变更组价原则:双方协商确定,签订协议。 采购变更范围 ①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推荐的名单,向相关供货商发出书面确认函件或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 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②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相关设备材料的采购数量。 ③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施工变更造成的采购变更。 ④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施工变更范围 ①据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 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变更。 ③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④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者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 变化,其损失和处置费用(因承包人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应由 承包人承担)。 ⑤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除上述发包人承担的变更责任外,其他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予变更。 变更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组价原则:依据施工图预算的组价原则。施工阶段发包人要求调整作为 变更调价的依据。依据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及施工阶段变更的发包人要求与图纸,按施工图预算 基准价组价原则进行组价,并执行投标下浮率计算出变更价款。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 (1) 风险范围以内的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约 定的风险;2)施工期间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波动的风险(第 13.3.3.1 条第(6) 约定的除外);3)自行踏勘现场及对招标文件错误理解的风险;4)作为有丰富经验的承包人应该 预见到的风险;5)对整个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及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6) 94 针对天气、场地及地质状况等采取的技术措施费用;7)施工图预算报价中错、漏报项目的风险;8) 施工图经审查并确认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缺陷。9)人工工资价格调整。 (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出现的法律或此类解释的改变,使承包人遭受的工期延 误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另行商议。 (3) 政策性计税方式调整:从投标截止日期前 28 天到最后一份支付证书发出之日,如果税金在 此期间发生变化,发包人将调整合同价格。所做的调整仅限于由承包人支付的税款额的变化,而且 只有这种变化未曾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4) 发包人如根据实际情况出现招标范围内部分工作不实施或需由其他单位实施的,则相应扣 减合同费用。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认可,且不得向发包人主张不实施或需由其他单位施工部分的预 期利润。 (5) 材料及设备价格调差。合同约定风险以外的部分,具体调整方法如下:详见附件约定;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按通用合同条件。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按通用合同条件。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二)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三)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否。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无。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总价包括规划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等完成合同总 承包内容中所有工作所需的设计费、专家评审费和建安工程费,即本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 运行、竣工验收及相关服务等全过程的工程总承包交钥匙工程所有费用。投标报价包含但不限于完 成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费及其施工管理费、配合费、协调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联合试运转费、技 术服务费、设计费、专家评审费、设计概算费、材料设备采购保管费、安装费、调试费、验收费、 95 人员培训费、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缴纳)、风险费用、利润、规费、措施项 目费、税金、手续、办证、会务等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所有费用,以及合同中明确的其他责任、 义务。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承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设计及工程服务类 按 6%计税外,其他按 9%计税。 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费+工程费用+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且结算价不超过合同价,超过 合同价的以合同价为准,结算价低于合同价的,以结算价为准。 ①工程设计费的确认:按中标工程设计费,包干不调整。 ②工程费用的确认:经确认的施工图范围内固定总价。 ③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13 条约定的计价方式执行。 ④最终合同结算价以发包人认可的审计单位决算审计为准。 注:经确认的施工图是指满足发包人功能需求,且施工图预算总价需满足以下要求:各分项工 程施工图预算经跟踪审计审核后,由承包人及发包人确认,作为分项工程预算价,各分项工程汇总 后预算总价不得高于中标价中的工程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优化设计图纸,直至施工 图预算总价不高于中标价中的工程费用为止。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并配合落实。 施工图预算可根据各专业施工图出图时间,分阶段、专业进行。 (1)设计费: 本工程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风险范围以内的中标设计费总价固定不变:①本工程设 计费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设计范围内、设计服务期限内的全部设计工作的体现。由中标人包干使 用,完成合同规定范围内所有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一般性资料搜集、多方案论 证、各种报告及图纸、文件整理并按统一格式编写成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后提交招标人,以及工程 前期技术咨询、施工招标配合、设备招标配合、施工配合设计变更、项目验收等相关设计配合服务、 本项目各设计阶段的报批、审图等手续由承包人全权负责;②本项目今后所涉及的设计论证费等所 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③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 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④本项目为限额设计,若不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和概算开展设计业务, 则扣减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扣减的具体数额服从发包人的意见。⑤本项目设计方案必须修改至发包 人满意为止,并且不因任何原因增加设计费。 (2)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建安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①建安工程费包含但不限于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费用、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风险 费等所有费用。 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内容包括本项目涉及的所有内容(除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所有设备),发 包人自行采购设备详见招标文件。 ③承包人还须负责由发包人另行发包(如有)、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通讯、供电、供 水等职能部门负责实施项目的预留孔洞;并对上述内容完工后的填补、修复与清理工作(如用水泥 砂浆、砼材料填实设备、框架及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预埋、预留的封堵和砌体开槽的回补;外露 的电线、管道修补、批灰、面层修饰等工作),上述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④承包人还须配合由发包人另行发包、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招标等工作。上述费用由承 包人自行考虑,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6 ⑤承包人负责报批报建、竣工验收、城建归档等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 含在投标报价中。 ⑥若发现该工程预算对比施工图存在漏项、缺项的,视为承包人的让利,承包人仍需按图施工, 但不得要求发包人额外支付费用。 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基准价*(1-投标下浮率)。 投标下浮率=1-不含暂列金额的投标总报价/不含暂列金额的最高总限价。 施工图预算基准价编制原则: 1)《建设工程工程量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营改增后、《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市政公用工程计价定额》(201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 154 号。 2)总价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及营改增后调 整内容的文件取定。市级标化工地增加费按取费标准表取定。总价措施项目费中有区间值的,按工 程类别取区间中值。单价措施费根据承包人提供的经发包人确认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取单价措 施费。措施项目费清单的编制,除考虑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外,还应考虑各专业的特点、地质情况、 水文、气象、环境、安全等情况,以正常施工条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为前提,参照措施项目费一 览表(可作补充)进行列项。列出的措施项目清单应全面,必须满足完成发生于拟建工程项目施工 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全部措施项目。 3)按质论价费用不计取。 4)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按江苏省相关文件计算。 5)本项目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取费类别按建筑工程取费,幕墙工程取费类别按装饰工程取 费,市政道路按市政工程计取费用,其余项目按工程类别计取费用。 6)规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及营改增后调整 内容的文件分工程类别取定;环境保护税根据现有关文件规定计取,结算时按缴纳给政府部门或税 务部门的费用计算,但应由投标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7)预算人工费执行按合同签订前 28 日的江苏省建设厅发布的人工工资指导价,有区间值的, 按工程类别取区间中值。 8)材料、设备价格按经审查通过并甲方确认施工图纸日期当期的无锡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布 的同期信息指导价;指导价中无参考的,由投标人按投标品牌承诺书对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 家、供货时间等详细信息报监理单位及跟踪审计审核,并经发包人确认。经发包人、跟踪审计、监 理人和承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不参与下浮。若发包人对投标人所报材料、设备等价格或质量不满意, 发包人保留甲供或甲指乙供的权利。 97 9)在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如因无信息价格的材料(设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发包人确认 的价格作为暂定价计入。 10)需询价的材料原则上先定价再施工,如遇特殊情况,为不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照 发包人的要求施工。 11)应由承包人支付的检测、监测、调试(还应包含材料环保检测费、空气气流组织专项模拟优 化顾问、结构检测费、空调系统调试费、结构健康监测费等)费用含在报价中,不单独列项。 12)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 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 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另行组价。 (15)最终合同结算价以发包人认可的审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的金额为准。 (16)其他合同内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不另外列项计取,由承包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 14.1.2. 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 14.1.3. 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承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设计及工程服 务类(如设计、咨询等)按 6%计税外,其他按 9%计税。 14.1.4. 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4.1.5. 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的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该资金监管 协议中约定的监管账户即为承包人收款账户。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照提供给发包人 的各项进度计划合理使用账户资金,接受发包人和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确保账户内资金专款专用。 14.1.6. 发包人有权对该账户内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14.1.9. 其他约定,所涉及费用不单列计取,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代理发包人办理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手续,负责方案报批及之后直至获得不动产权 证过程中包含的所有手续及验收,包括但不限于:白蚁防治、围挡安全检测及围挡广告审批、人防 报批报验、节能批复、管线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的报批、抗震设计审查(如需)、装配式论证(如需)、 地铁评审意见(如需,含方案设计及施工图阶段)绿建批复(含必要第三方检测及专家费及)、环评 批复(含必要第三方检测及专家费)、建筑面积预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管线)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图审查(含超限审查)、施工许可证、规划验线办理(含开工及基础验线)、 GPS 及高程、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水方案预审及报批、节水方案报审、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监测和验 收(含补偿费)、环保验收、排水验收、排水许可证、市政验收、规划核实合格证办理、防雷验收、 电梯合格证明(含必要第三方检测及专家费)、消防验收、消防城市联网、竣工验收、档案编制及 验收、门牌办理、不动产测绘、不动产权证、正式道口审批、正式水电接驳口的办理等。 施工所需电源及水源由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引接点,承包人自行引接,引接费用及施工过程中 的迁移、拆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桩基施工而需在场地内另行采取的临时通行措施的相关费用及配合桩基检测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98 基坑开挖时考虑基坑及周边房屋、周边道路及地下工程的安全、防护、监测,若发生由此产生 的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修复,以上费用不单列计取,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包含在合 同价款中。 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的试桩检测事项,费用不单列计取,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包含在合 同价款中。 场内外原有水系生态环境保护,施工时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事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现场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七通一平、 场地现状、周边环境、临时施工道路、当地的公安、市政、市容、交通、治安、环保、排污排水、 水利、环卫、城管、绿化、卫生、当地村民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费用均由承包人承 担。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项目移交前,需进行室内外保洁,达到使用标准后方可移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项目施工期间如遇各种原因停水停电或电容量不足,需由承包人自行考虑配备发电机,配备 蓄水池等预案措施,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投标报价,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 请,将不获批准,价格也不得调整。 承包人须自行解决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邻里纠纷,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全过程工程服务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 中标人免费提供甲方及发包人、全过程工程服务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标准详见 附件,以及发包人其他需求由承包人提供,且不另行计取费用。 施工现场办公、临时设施及临时生活用房应符合现行《江苏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施工临时设施场地租用手续及费用、搭设费用、临时交通开口申请及费用等均 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验收竣工档案及归档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投标下浮率中综合考虑; 永久性用水用电、产证办理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完成上述相关工作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及押金,不单列计取,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 14.1.10. 工程费预算、结算基准价计价原则 1. 编制工程费预算、结算基准价计价原则: 按照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以及经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 工程量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计价依据:土建和装饰工程套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安装工程套用《江 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 年);市政工程套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绿化工程 套用《江苏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表》(2014)及合同签订之日所使用的规范。 费用定额: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苏建价【2016】154 号文、苏建函价 99 【2019】178 号、锡建建市(2018)17 号及现行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不可竞争费:按规定计取。 总价措施项目费中有区间值的,按工程类别取区间中值,其中:“临时设施”按费率区间的下 限值计取。按质论价费用、赶工措施费、住宅分户验收不计取。其余措施费按经发包人、监理审批 并实施的方案计算。 人工费执行按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江苏省建设厅发布的人工工资指导价,有区间值的,按工程 类别取区间中值。 材料、设备价格按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无锡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布的同期信息指导价;指导 价中无参考的,由投标人按投标品牌承诺书对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供货时间等详细信息 报监理单位及跟踪审计审核,并经发包人确认。经发包人、跟踪审计、监理人和承包人确认的材料 价格不参与下浮,以此材料价格作计算基础的相应费用均下浮。若发包人对投标人所报材料、设备 等价格或质量不满意,发包人保留甲供或甲指乙供的权利。 在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如因无信息价格的材料(设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发包人确认的 价格作为暂定价计入。 需询价的材料、设备原则上先定价再施工,如遇特殊情况,为不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因价格 未确认而拒绝执行发包人指令要求的一切工作,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应由承包人支付的检测、 监测、调试(还应包含材料环保检测费、空气气流组织专项模拟优化顾问、结构检测费、空调系统调 试费、结构健康监测费等)费用含在报价中,不单独列项。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另行组价。 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纸之日起 45 天内提交符合发包方要求的施工图预算报审稿, 并于施工图纸下发后 6 个月内双方完成预算核对,确认合同调整价款。因承包方原因未能在上述规 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转固的,发包人后续进度款按照应付金额的 80%进行支付,直至双方完成 预算工作。承包人应确保提交给发包人审核的预、结算价款及相关资料准确,不得高估冒算、弄虚 作假,如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审核的预、结算价款与发包人审核、审计后双方确定的预、结算金额 误差在 5%(含 5%)以内则不处罚(基数为最终审定价格);误差超过 5%(不含)的,则对超出部 分按 5%计算超报违约金,并由承包方直接支付给相关审计单位。 14.1.11. 暂列金额是否使用由发包人决定。 14.1.12. 最终合同结算价以发包人认可的审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的金额为准;若决算 审计之后,本合同项目还需要进行复审,则最终合同结算价以复审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金额为准。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详见 14.3.2。 100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不提供 预付款担保形式:不提供 。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书面形式。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承包人每月 10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上月 经审核合格工程量的验工月报(书面月报五份,电子文件一份,验工月报的报送格式严格按照发包 人的要求报送,如因承包人报送要求不符合发包人要求造成的延迟付款,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一)设计费: 付款节点具体如下: 付至合同总 付费次序 设计费(%) 设计费预付款 10% 合同签订后; 第一次付费 30% 第二次付费 40% 第三次付费 60% 第四次付费 70% 第五次付费 80% 第六次付费 85% 付费进度 设计人提交【方案批复】文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后; 设计人提交【方案深化设计成果文件并取得工程 规划许可证】文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 设计人提交【完成土建施工图成果文件并获得施 工图审图合格证】文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 设计人提交【景观方案报批并获得政府审批及施 工图成果文件】文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 设计人提交【大区内装施工图成果文件】文件经 发包人审核确认后; 结构封顶主体验收后,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 设计人提交【所有专项施工图设计并获得政府审 批后】文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 发包人在竣工备案后,经发包人认可的项目决算 第八次付费 余款 审计结束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 如承包人为联合体,设计费用每次付款前,相关设计成果均需另一方确认。 第七次付费 90% 设计费支付的约定: 设计人提交的请款资料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 设计人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在当期支付金额中扣除。如设计人收到发包人预付款/定金(如有) 后擅自提出解除合同的,除了应当返还发包人预付款/定金外,还应按照预付款/定金的 1 倍的标准承 担解约赔偿金/违约金。 如本工程分期开发需设计人分批出图,则发包人按设计人完成图纸所占的比例支付设计费。 101 可分包的各专业设计进行付款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建立共管账户,并签订共管协议,经双方确 认后方可进行各专业设计的工程款支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资金到账后及时支付各专业设计工程款, 因拖延支付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若梁溪区相关审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工程费: 工程类付款支付: 具体付款方式如下:若梁溪区相关审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① 基础工程部分: (1)桩基、基坑支护、土方工程,按月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产值的 70%; (2)【按竣工备案批次】桩基、基坑支护、土方工程经发包人、监理单项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 支付至各专业工程已完成合格工程产值的 85%。 (3)【按竣工备案批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跟踪审计审核结束后付至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 经发包人认可的审核价的 90%;若梁溪区相关审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项目决算审计结束后累计付至发包人认可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审计审定价的 97%,质 保期满后付清。 ② 主体结构部分(含土建及安装): 首开批次【按预售批次】设置节点付款(措施费与实体工程款等比例支付),具体如下: (1)进度款 a.首批次单体结构及相邻车库±0.00 完成时,(以最后一栋楼完成节点为准),可申请一次进度 款; b.首批次批次所有单体结构施工至 4F、8F、12F 时(以最后一栋楼完成节点为准),可分别申 请一次进度款; c.首批次所有单体结构主体封顶(以最后一栋楼完成节点为准),可申请一次进度款; 承包人在达到上述节点后,可申请累计已完合格工程量的进度款;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 、内容、份数需满足发包人要求; 首开批次之后付款具体如下: 1)承包人每月 5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上月经审核合格工程量的验工月报(书面月报五份,电子文件 一份,验工月报的报送格式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报送,如因承包人报送要求不符合发包人要求造 成的延迟付款,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按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初步认 可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于次月月末支付至经审核合格工程量的 70%; 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以及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合同约定的需向发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全部资料后, 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经审核合格工程量的 85%; 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跟踪审计审核结束后付至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认可的审核价的 90%; 102 若梁溪区相关审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项目决算审计结束后累计付至发包人认可第三方的审计单位出具审计审定价的 97%;余款质保期 满后支付。 上述款项均不另计利息。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发包人不承担。 具体申请时间:承包人每月底提交给监理人截止本月经审核合格的累计已完工程量的进度款申请资 料(申请资料的报送格式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报送,如因承包人报送要求不符合发包人要求造成 的延迟付款,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按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初步认可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支付至经审核合格 工程量的 70%; 签证金额按照专用条款“第十三条”中变更事项经确认,完成所有手续的现场签证审批单后,变更 金额可计入当月进度款内支付(以上进度款的审核须考虑承包人的整体让利),支付比例为 70%; ③材料设备采购付款方式: 设备部分(太阳能、防火门、标识标牌、信报箱、防水、配电箱、壁挂炉及水箱、进户门、洁 具、龙头、水槽及龙头、浴霸、墙纸、开关面板、工程灯具、石材、墙地砖、地板、木饰面、厨房 电器、橱柜、空调、新风、地暖、厨房移门、进户门锁、净水器、垃圾处理器、软装饰品、活动家 具 ) 1)上述材料设备采购分包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支付 10%的预付款; 2)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现场后,经甲方、乙方、监理人、审计人员一起验货并办理收货手续后 30 天内,付至到场合格货物的 75%; 3)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取得相关合格、验收证明、使用证、发包人要求的验收资料等), 并提交结算资料,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经审核合格设备的 85%; 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跟踪审计审核结束后付至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认可的审核价的 90%;若梁溪区相关审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项目结算审计完成,质保期满后支付余款。 ④电梯设备采购工程付款方式: (1)提货前 3 个月支付该批次到货产品总价的 15%; (2)货到现场前 1 个月支付该批次到货产品总价的 55%; (3)【按竣工备案批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跟踪审计审核结束后付至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经发包 人认可的审核价的 90%; (4)项目决算审计结束后累计付至发包人认可第三方的审计单位出具审计审定价的 100%。承包人 需提供结算额 3%的质量保函。 若梁溪区相关审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03 ⑤电梯设备安装工程付款方式: (1)进场前 1 个月支付安装工程总价的 40%; (2)设备安装完毕,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支付安装工程总价的 40%; (3)【按竣工备案批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跟踪审计审核结束后付至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经发包 人认可的审核价的 90%;若梁溪区相关审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项目决算审计结束后累计付至发包人认可第三方的审计单位出具审计审定价的 97%。余款待质 保期满后付清。 ⑥临时展示区及样板房所有工程款项支付节点: (1)售楼处、展示区及样板房(如分期或分多个设置售楼处或样板房,按分批次节点)各分项工程 款项支付节点: (1)售楼处、展示区及样板房工程款按月支付至该部分已完成合格工程产值的 70%; (2)售楼处、展示区及样板房所有工程完成后,经发包人、监理人验收通过后,付款至 85%;若梁 溪区相关审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售楼处、展示区及样板房所有工程单独结算,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审计结果报告为 准,付至审核价的 90%;若梁溪区相关审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累计付至审计单位出具审计审定价的 100%。承包人需提供结算额 3%的质 量保函。若梁溪区相关审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⑦除上述约定之外其他专业工程付款方式: (1)承包人每月底提交给监理人截止本月经审核合格的累计已完工程量的进度款申请资料(申请 资料的报送格式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报送,如因承包人报送要求不符合发包人要求造成的延迟付 款,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按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初步认可的已完成 合格工程量,于次月月末支付至经审核合格工程量的 70%; 签证金额按照专用条款“第十三条”中变更事项经确认,完成所有手续的现场签证审批单后,变更 金额可计入当月进度款内支付(以上进度款的审核须考虑承包人的整体让利); (2)【按预售批次】合同内容完成,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经审核合格工程 量的 75%; (3)【按竣工备案批次】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经审核合格工程量的 80%; 若梁溪区相关审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 【按竣工备案批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合同约定的需向发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全部资料后, 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经审核合格工程量的 85%;若梁溪区相关审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按竣工备案批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跟踪审计审核结束后付至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经发包 人认可的审核价的 90%;若梁溪区相关审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04 (6)项目决算审计结束后累计付至发包人认可第三方的审计单位出具审计审定价的 97%。余款待质 保期满后付清。若梁溪区相关审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⑧其它特殊付款方式: 特殊材料设备品类有特殊付款要求的,由承包人提供采购或分包合同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 30 日 内支付。 质保金付款办法调整为:保修金为发包人认可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最终审定价的 3%; 质量保修书内约定质保期为 2 年的工程,保修期满 2 年后,支付质保金,保修金支付时需扣除应由 承包人承担的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及损失等,无息支付剩余质保金; 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保期为 5 年的工程,保修期满 2 年后,支付质保金的 70%;质保期满后,扣除应 由承包人应承担的款项后,无息支付剩余质保金;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相关条款。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修期满后并经发包人认可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结束出具审计报告 后返还(以上款项发包人不承担利息)。如保修期间因承包人未能及时维修到位发包人代为维修发 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在应付保修金中直接扣除。 上述款项均不另计利息。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发包人不承担。 (三)承包人须按时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可分包单位的各类应付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 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应付款项,并处以延迟付款金额的 10%予以处罚。 (四)可分包的各专业工程进行付款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建立共管账户,并签订共管协议,经 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各专业分包的工程款支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资金到账后及时支付各专业分包 工程款,因拖延支付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五)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或设计费超过上述约定的应付款项,承包人承诺应在发 包人通知的期限内对超出部分工程款或设计费自愿退还发包人。 (六)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开具相应应付工程款或设计费金额的合法有效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开具的发票金额不得扣除发包人根据 14.3.2 条第(六)项直接扣除的金 额】,否则,发包人可以拒绝付款。 (七)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款项等,发包人均 有权在尚未支付工程款或设计费中直接予以扣除,如有不足,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 (八)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进度款。 (九)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进度没有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当承包方连续 2 个月度实际工程进 度滞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 切经济损失。 (十)承包人须满足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要求。 (十一)设计款以及工程款可以分别支付,支付账号如下: 设计单位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05 施工单位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90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 付进度款的, 不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发包人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发包人要求。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180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8 份。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包括并不限于(1)施工技术、管理文件;(2)产品质量证明 文件;(3)检验和检测报告;(4)施工记录、过程验收、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5)工程竣工 结算资料;(6)竣工图;(7)符合无锡市及各区建筑资料管理归档要求的资料。(8)竣工后提交 所有材料设备台账清单,质保提供方,保证可追朔性。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资料和电子版文档及影像资料,逾期移交或移交后不积 极配合(不积极配合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不指定专人负责、不在发包人约定期限内内完成相关备案 资料用印等)发包人完成政府竣工备案的,则应视为竣工日期相应推后,则工期责任违约仍由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计完成后 30 天内向 发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逾期提交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竣工验收 后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计算原则应按照:从承包人接到开工令至竣工验收日施 工期间,且经监理、跟踪审计核定的完成合格工作量的每月的验工月报累加后组成竣工决算。签证 变更按照发包人签证变更的要求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包括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完整结算资料,如承包人提供的结算 资料未能满足要求,发包人有权退还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要求承包人补充资料,直至满足发包人结算 资料要求,其产生的时间延误则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相应顺延。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06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360 天。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详见 14.3.2 条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此处所指的工程款系指工程最终结算价款。 (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 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 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完成全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及保修任务后,且完成发包 人认可的决算审计。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 结清证书的期限:在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60 天。(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详见 14.3.2 条款。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承包人须退还 发包人已付的设计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采用商 务谈判的形式确定实际应支付的设计费。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3)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107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累计 15 天内不予追加费用但可相应顺 延工期,15 天以上部分发包人仅承担停工期间的工人及管理人员生活费(50 元/天)及机械设备停 滞台班费,如暂停时间较长发包人视情况提前要求承包人暂时撤离部分工人或管理人员,承包人接 发包人要求后应该履行,撤离后的人员生活费发包人不再承担生活费,但重新组织进场的撤离人员 交通费用(累计每人 200 元包干)发包人予以承担。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 包人仅承担停工期间的工人及管理人员生活费(50 元/天)及机械设备停滞台班费。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交正式施工图和预算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 拒不执行发包人关于设计变更、修复、暂停施工、复工等指令; (3) 项目经理在现场驻留管理的不符合合同要求、不按时参加有关工地会议、例会; (4) 承包人不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不及时支付材料款引发纠纷或民工上访影响工地及发包人 正常工作的; (5)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安全文明措施的; (6) 承包人未给施工人员购买保险的; (7)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情形; (8)如果经审计后的审计核减率低于 5%(含 5%),则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果经审 计后的审计核减率在 5%—8%(含 8%)之间,则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审计费用的 50%;如果经审 计后的审计核减率超过 8%,则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审计费用。工程最终造价以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 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报告为准。梁溪区审计局有权对项目进行复审,发承包双方积极配合,并根据 复审结果及时调整竣工结算文件。审计费收费标准按照梁溪区审计局的规定文件执行。 设计违约: 1、承包人上报的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及其分项限额设计指标(详见发包人 要求),不得高于发包人要求的设计标准预算上限,且不得低于发包人要求的设计标准预算上限的 90%,否则视为违约,计取投标设计费 5%违约金。 2、如果方案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未通过发包人的审查,发包人有 权解除本合同,取消承包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可按本设计费的 5%计扣承包人的违约金。 3、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延期超过 15 天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 解除本合同。 4、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设计质量低劣等原因导致工程发生变更或被要求返 108 工,除由承包人负责无偿继续完善设计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按相应工程 变更费用或返工费用及因时间延误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且发包人有权按设计费的 10%向承包人主 张违约金。 5、根据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的评估结果,因单项明显设计浪费而造成工程损失超过合 同总价 1%的,因设计造成浪费金额赔偿发包人损失,且承包人应当按本设计费的 10%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6、设计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图纸数量差错较大等,发包人将按 10000 元每次向承包人主 张违约金。 7、因承包人设计质量问题或设计文件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仲裁、向发 包人发出律师函等情形,承包人即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发包人不受任何追诉或追偿。若发生发 包人先行赔付情形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全部垫付费用并 向发包人支付垫付费用 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全部实际损失。 8、承包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时间内 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每延期 1 天,发包人每天将按本合同总设计费的 5‟计扣承包人的违 约金,延期累计达到 20 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总设计费的 10%另行计扣 承包人的违约金。承包人常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未经发包人允许擅自离岗或缺岗,发包人发现一次 按本合同总价的 1%计扣承包人的违约金,累计超过 5 次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承包人履 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实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9、因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承包人除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承包人还应无偿 继续完善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设计费的赔偿金,并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实际 损失。因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执行前述规定外,发包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 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承包人对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全额赔偿,且应当按 合同金额的 1%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10、承包人未就设计成果向后续单位进行交底或交底存在问题的,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对 承包人处以 5000-20000 元/次的罚款。 11、承包人未按要求组织相关评审会议或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的,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 对承包人处以 10000-20000 元/次的罚款。 承包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时,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视其违约情节采取如下处理方 法: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5 日 内,承包人未纠正至发包人满意结果,发包人有权即行解除本合同。 施工违约: 1、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无条件返工或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本 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且必须一次性验收通过。否则: a.若竣工验收综合评定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由承包 109 人承担费用返工达到 100%合格,并按签约合同价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b.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经发包人同意后请有关部门鉴定为可使用 工程的采取降级使用,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评定为不合格部分的单体工程结算款 20%的违约金; c.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且不能降级使用的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承包人必须退还发包人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按签约合同价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如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应按照签约合同价 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就已施工部分,承包人同意不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亦不向发包人要求 补偿。 3、承包人不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拖欠民工工资或不及时支付材料款等,导致引发纠纷或民工 阻碍施工或者上访闹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拖欠工资额、材料款的 2 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a. 因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发包人视情节轻重, 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10-20 万元的额度内支付违约金;政府部门巡视检查同样问题发现两次开出整改 通知,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10 万元的额度内支付违约金; b. 针对监理人发出的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限期整改的指令, 无正当理由拒收、拒不整改或 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5000-1 万元/次额度内支付 违约金;监理或发包人巡视检查同样问题发现两次开出整改通知,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 包人在 2 万元/次的额度内支付违约金; c.经过整改处理后,分项工程完成后报监理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的, 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 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2-5 万元/次额度内承担违约金; d.未按规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报送总控制计划、年施工计划、月施工计划、周施工计 划,每逾期一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次。 e.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进度工程量完成情况报表,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天。 f.承包人提交的总进度计划中没有列明工程关键施工工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次;关 键工序没有按最迟起始时间开工,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天。月度计划两期内分 项工程连续出现滞后情况,按照每分项工程每滞后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天。 g.隐蔽工程未按规定报验的擅自施工下道工序的,除责令返工外,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 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2 万元-5 万元/次额度内支付违约金; h.出现的需调整缺陷均不得自行掩盖,应及时向工程师及发包人申报处理方案,构成质量事故 的,要有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原因、责任、处理方案、处理效果、责任人的追究等。否则,除 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实体检测费用、返工加固费用和其它经济损失外,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次违 约金。 i.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承包人除应及时改正外,每人次承包人还 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次; 110 j.施工现场未实施封闭式管理,致外来闲杂人员随意进出,每发生一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 5000 元/次; k.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及时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及有效的上岗证复印件 (经承包人加盖公章)报监理、发包人项目部审查备案,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l.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清理未按规定及时清理外运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 1 万元; m.施工现场发生打架、斗殴,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 n.承包人不执行发包人关于设计变更、修复、暂停施工、复工等指令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5 万元/次。 o.承包人未给施工人员购买保险的,除应及时补买之外,还应按 1 万元/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p.其他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计算方式参见相应条款约定。 5、如承包人不负责报批报建、竣工验收、城建归档等工作,按违约处理,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 付中标价的 5‟违约金。 6、承包人依据本合同需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下,若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 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对第三方作出的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发包人还 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7、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害的,发包人为主张、维护其合法权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 公告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8、若承包人的分包方、转包方、挂靠方、供应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与承包人存在债权债务或 纠纷的第三方因工程款、供应款等款项纠纷起诉发包人(作为被告或作为第三人)的,由此产生的发包 人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未付的 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9、如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适用违约金数额标准的条款前后存有不一致、矛盾、重复、叠加的, 则适用较高标准的条款。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接到通知 24 小时内完成整改,紧急情况需立即处理。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见 15.2.1 条款。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11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承包人有下列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竣工验收或阶段性工程验收经两次以上不能通过的; (2)施工场地人员严重不足、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未予响应或者没有补充的; (3)超过经发包人认可的计划工期 30 天或以上的; (4)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6)承包人出现其他违约行为,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 (7)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2、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不论发包人是否选择解除合同,承包人均需按签约合同价 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收, 不足部分承包人另行支付)。 如发包人选择解除合同的,还需按以下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1)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于接到发包人退场通知后 14 天内撤出其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 清理废弃物、垃圾。但发包人需要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机械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设施的,承包人 应当无条件提供给发包人及经发包人许可的第三方施工人员使用;除发包人需要使用的设备、材料 和临时工程设施之外,承包人逾期未完成清理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暂停向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为止,但双方 应当对于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承包人不参与现场确认的,发包人可以在监理人员到 场进行见证的情况下,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承包人不参与不影响确认的效力。现场确认 与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月报等报表数量不同的,以现场确认为结算依据。 (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完工程中的不合格工程不计工程量、不结算工程价款,因此产生拆 除返工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凭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第三方施工单位的结算材料,直接 从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4、合同解除后,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阻碍施工或者上访闹事的,发包人有权在监理 人或当地政府人员的见证下直接向民工发放,凭发放的凭证(收条)在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双倍扣 除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5、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另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继续施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 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包括对监理人、发包人、及发包人延期交付工程而造成的一切直 接和间接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 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但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 的其他文件按发包人要求无偿提交给发包人。 112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地震(六级及以上)、骚乱、戒严、暴动、战争以及对工程有直接影响的重大疫情。 (2)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3)施工过程中有特殊地质地段出现。特殊地质地段是指含水未固结围岩、溶洞、断层、岩爆 等地段以及瓦斯溢出地层等。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 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方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 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另本合同约定政府停工指令等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政府停工指令的情 况除外)。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按通用合同条件(28 天)天内完 成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按法律法 规及省市政策、文件要求投保,包括但不限于为该项目所有人员、雇员(包括临时工和民工等)办 理投保人身意外事故险、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为 自有机械设备投保设备险等,投保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一旦发生上述保险范围内的事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必须在工 程开工前将保单提供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查和备案。 (2)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发包人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雇员 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 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如发包人不可避免地承担了上述 索赔、支出等,有权向承包人及分包人追偿,承包人及分包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费 用、损失、索偿或诉讼等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如发包人不可避免地承担了上 述索赔、支出等,有权向承包人及分包人追偿,承包人及分包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发包人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保单或其他证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或提 113 供了但是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按国家 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保险和相关手续,产生的后果一律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因此造成 的任何责任和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当按本合同总价的 5%承担违约责任。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名义联合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列项计取。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包括 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 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如承包人未办理相关保险,造成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 人投保并承担费用。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按通用合同条件。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 。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114 /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无锡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 21 条 对通用合同条件的补充及修改 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4.3 款整体修改为: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 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 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相应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 价内。 2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6.1 款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 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 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请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提供,工期不予顺延。 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9 款整体修改为: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 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产生的工 期及费用的调整由双方另行协商。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4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10.2 款整体修改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 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 发包人享有。 5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12 项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 面通知发包人补正。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但工期不予顺延。 6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2.2.2 项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 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115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7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2.2.3 项整体修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2.3 项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 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 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 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2.4.2 项整体修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 10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2.5.2 项整体删除。 1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3.1(3)项整体修改为: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 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 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 书面通知承包人。 12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3.5.1 项整体修改为: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 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 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 示后,发出书面确认函。 1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3.5.3 项整体修改为: 由于工程师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但工期不予顺延。 14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3.6.3 项整体修改为: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 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 116 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不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3.6.4 项整体修改为: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 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6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4.2 项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 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 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 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 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4.5.2 项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 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承包人在未取得发包人批准前,不得将 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18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4.8 项整体修改为: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 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 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 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工期不予顺延。 19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5.1.3 项整体修改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 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 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 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 按照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117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考虑在基准日期之后,可能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 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影响,发生上述情形的,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 工期不予延长。 20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5.2.1 条整体修改为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 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 包人文件审查。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 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通过工程师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中关 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 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应继续敦促发包人确认,不得视为质检结 果已被发包人认可。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 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2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5.2.3 条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 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 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 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人的 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 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承包人自行赶上,竣工日期 不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22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6.2.1 条整体修改为 118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 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 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 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 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 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 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 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 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 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 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但工期不予顺延。 2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6.2.2 条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 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 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 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 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 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 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 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由发包人负责,但工期不予 顺延。 24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6.4.1 条整体修改为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 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19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 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 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但工期不予顺延。 25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6.4.3 条整体修改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 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 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 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延期要求,由 此导致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但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 不应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 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 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 担。 26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6.5.3(3)条整体修改为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 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 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 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工期不予顺延。 27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6.6.2(1)条整体修改为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 损失,但工期不予顺延。 28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7.2.1 条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 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 应报工程师批准。 120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 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 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9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7.3 条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 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 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 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 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但工期不予顺延。 30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7.8.1 条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 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 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 包人负责。 3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8.1.2 项整体修改为: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 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 日期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但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2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8.2 项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 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不应视为验收合 格。 3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8.4.1 项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 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延误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不应视为该项目初步 进度计划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 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 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34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8.4.3 项整体修改为: 121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 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 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 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 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不应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 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7 款[工期延误]、 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35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8.7.1 项整体删除。 36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8.7.3 项整体修改为: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如发包人与承包人未明确约定相关审查部门批 准时间的,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顺延竣工日期。 37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8.7.4 项整体修改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 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 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工期不予顺延。 38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8.9.2 项整体修改为: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 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承包人有权根据 17 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承包人 不得以任何原因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 39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8.9.5 条整体修改为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 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 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40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9.1.2 条整体修改为 12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 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 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不应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 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 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4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9.1.4 条整体修改为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 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不应视为认可竣工试验 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 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42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9.2.1 条整体修改为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 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但工期不予顺延。同 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4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9.4.1 条整体修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 不予顺延。 44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0.1.2 条整体修改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 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 收申请。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未予答复的,不得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 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承包人应督促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 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 重新进行验收。 123 (4)因发包人原因, 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 竣工验收时间顺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时间。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竣工验收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时间。 46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0.2.2 条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但工期不予顺延。 47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0.4.3 条整体修改为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不应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8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1.3.3 条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 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49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2.2.1 条整体修改为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0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2.2.2 条整体修改为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 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不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5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2.4.2 条整体修改为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 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 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 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不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52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2.4.3 条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 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5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3.3.3.2 条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 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 提出异议的,不应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54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3.3.4 条整体修改为 因变更引起工期影响,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55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3.4.2 条整体修改为 124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 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 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 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工期不予 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56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3.5 条整体修改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 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 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 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 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 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 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 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57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3.7.1 条整体修改为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 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 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调整。 58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4.3.2 条整体修改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 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不应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 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 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 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5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 支付进度款的,不予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 作。 59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4.4.2(3)条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 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不应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60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4.5.2(1)条整体修改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 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不应视为发包 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6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4.5.2(2)条整体修改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 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不予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62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4.6.2 条整体修改为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 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 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 的工程价款。发包人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不计取利息。 6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4.6.3 条整体修改为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 11.6 款[缺陷 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发包人在 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不应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126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 [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64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4.7.2 条整体修改为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60 天内完 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及 时催促发包人提交,不应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 逾期支付的,不予计取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65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5.1.3 条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但工期不予顺延。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66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6.2.1(2)条整体修改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 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发包人 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 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 42 天内,仍未收 到合理的证明; (2) 在第 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180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 8.1 款[开始工作]的开 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 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 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 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 超过 182 天的; 127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 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 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 工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9.2(2)条整体修改为 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 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 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 复的,不应视为认可索赔。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智慧工地要求 附件(2)廉洁协议书 附件(3)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联合体协议书、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投标报价 附件(6)履约保函 128 附件(1)发包人要求 129 附件(2)廉洁协议书 廉洁协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委托单位名称: 承包单位名称: 为加强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廉洁建设,规范项目建设有关各方的各项活动,防止 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洁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洁协议。 同时面向社会接受监督,甲方监督部门将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违法 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相关责任。 (举报电话 ,电子邮箱 ) 第一条甲方工作人员在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 谢费等;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 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配偶、子女不得参与乙方承包本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项目分包、 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协议规定以外 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六)其它与项目有关的党风廉洁建设和预防腐败的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 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别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 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 物品等。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 等活动。 130 (四)不准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 品和装修住房等。 (五)其它有关的党风廉洁建设和预防腐败的规定。 第三条甲乙双方不得违反项目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就项目 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项目验收、项目质量等问题相互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他人利益。 第四条甲乙双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 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对方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甲方监督部门对甲、乙双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其职责是: (一)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政策、制度、规定和党纪、政纪 条规,对甲、乙双方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和指导甲、乙双方抓好廉洁建设,对甲、乙双方工作人员有针对性 地进行廉洁教育。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行为的,甲方监督部门按照 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行为的,甲方监督部门向上 级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建议对乙方予以一至二年内不得进入本市招标投标市场或 被列入甲方单位合格供方黑名单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乙方将部分辅助项目依法分包的,乙方与分包单位就协议的履行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签署后立即 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十二份。 甲方: 乙方(联合体牵头人): 代表人签名(盖章): 代表人签名(盖章): 乙方(联合体成员): 131 代表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132 附件(3)安全生产协议书 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一致同意签订本安全生产协 议,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 1.1 遵守安全生产的规定,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无重伤、无死亡等安全事 故。 第二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2.1 发包人的权利 2.1.1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执行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之处,要求承包人进行立 即整改。 2.1.2 在确认双方无遗留劳动安全纠纷后,与承包人进行财务结算。 2.2 发包人的义务 2.2.1 协助承包人做好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2.2.2 介绍作业环境,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2.2.3 承包人人员在作业期间,造成伤亡、火灾等事故(包括由承包人责任造 成发包人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发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 第三条 承包人的义务 3.1 承包人必须认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 强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员工自觉遵守施工现 场安全规定。 3.2 承包人现场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3.3 承包人现场办公室应按照有关消防管理条例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同时设置 应急救援医疗包。 3.4 承包人在现场工作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 的各类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承包人必须 限期整改。 3.5 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除依法由第三人承担的 责任外,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33 第四条 其他 4.1 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 4.2 本协议本合同自发包人盖公章且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且 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十二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34 月 日 附件(4):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 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 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设施的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3.装修工程为 二 五 年;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二 二 年;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二 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按 国家规定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 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并完成经发包人认可的审计报告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 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设备类 24 小时,普通工程 2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 135 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 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 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在质量保修期内,保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修期届满后, 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提交材料设备质保清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材料数量、品牌、型号规格、产地、质保期限、质保方联系方式。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账 号: 邮政编码: 号: 邮政编码: 136 附件(7)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于 年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月 日就 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申请人”)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 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 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 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 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后 180 日止,最迟 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 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37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 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 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 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 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138 第五章 报价清单 1.报价清单综合说明 1.1 工程总承包报价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及 暂列金额等;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 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 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2) 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投标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 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2.设计计价原则:(详见第六章发包人要求) 3.施工计价原则:(详见第六章发包人要求) 4.采购计价原则:(详见第六章发包人要求) 注: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格式自拟。 139 第六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 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 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提供一些消耗品 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程的目的:住宅、商业配套服务、地下停车场等建筑。 (二)工程规模:见招标文件。 (三)限额设计标准。 140 一、项目概况: (一)概述:总可建设用地面积约 101412.60 ㎡,其中 A 地块约 17433.6 ㎡,B 地块约 22244.3 ㎡,C 地块约 61736.7 ㎡,另市政道路地下可利用空间用地面积约 5647.7 ㎡;总建 筑面积约 22 万平方米。A 地块地上约 1.83 万㎡,地下约 1.32 万㎡;B 地块地上约 4.11 万㎡, 地下约 1.87 万㎡;C 地块地上约 8.25 万㎡,地下约 4.23 万㎡ 二、设计范围: 设计范围包括规划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扩初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本项目所涉及的各专业的专项设计(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专项论证以及相 关的深化设计、施工全过程的施工指导及技术咨询、现场服务、设计变更及项目验收等相关设 计配合服务。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弱电智能化、消防、 钢结构、人防及人防配套、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含终端)、装配式建筑、精装修(包括户内 精装修、公共区域精装修、售楼处及样板房精装修、家具、软装方案设计等)、厨房及洗衣房、 幕墙、钢结构、泛光照明、室内外标识(含交通设施)、交通流线、新三板预制、封阳台、门 窗栏杆百叶通风井雨棚、外立面分色、雨水回收、保温、太阳能、信报箱、地库分色与划线、 入户门、防火门、抗震支架、除湿机、电梯工程、红线范围内及红线外代建绿地的市政及室外 配套管线综合、市政附属工程(以甲方要求为准)、海绵城市、景观绿化工程等专项设计、基 坑围护,建筑信息模型设计(BIM)、模型(如需)、视频(如需)、动画(如需)等所有设 计工作、建筑节能及星绿建标识、车位销售附图、户型合同附图、交付水电两书等文件的编制 工作。 承包人应配合协调供电、自来水、燃气、有线电视等外部接入配套工程专项设计,并进行 总体设计管控和设计图纸复核。各专项设计确定方案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如果提供的 方案均不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另行委托设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设计方案未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进行施工。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自行确定方案或 进行施工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三、设计依据及要求: 1、设计依据 1)规划设计条件及设计用地红线图; 2)用地红线图; 3)地质初勘; 4)场地测绘资料; 5)周边道路设计、管网设计及其接驳口资料; 6)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相关政策及规范; 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相关政策及规范; 8)国家及地区有关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 2、设计要求 141 1)住宅区及相关配套建筑勘察设计要求: 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 根据投标方所提供的资料,现场作业条件及要求,在满足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的前提下, 设计方自行考虑勘探布点方案,方案需经济合理。 地质勘察应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查明建筑范围内各岩土的类别、结构、产状、厚度、工程特性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并对地 基的稳定性及承载力作出描述与评价。 提供工程桩设计的岩土技术参数和力学指标,提供地基变形参数并确定单桩承载力,提出 桩的类型,长度和施工方法等。地下车库设计考虑抗拔,提供必要参数。 划分场地类别,查明地下水位深度,判定地下水位对建筑物的侵蚀情况。 查明不明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提出评价与整治所需 的岩土技术参数和整治方案。 钻孔位置及平面布孔需满足设计要求,提报勘察大纲。 2)方案设计要求: 满足当地报批要求;各专业方案深度并配合相应扩初设计提资要求; 提供图含下列内容,但不限于下列图纸内容:须提供单体 CAD 平面图及面积计算轮廓线及 Sketchup 模型;组合平面布置图(应体现组团、庭院或邻里单元大体的户型配置、朝向、间 距、转角、入口的关系);配套分析图(考虑公建配套设施设置位置、规模、占地和内容;应 根据现有市政配套情况考虑是否设置各类技术配套设施(煤气调压站、变电站、垃圾中转站、 水泵房、采暖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空调机房、通风机房、污水处理设备),如需设置,考虑 大体的位置安排);单体主要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需提供每栋单体面积计算表, 单体得房率、体型系数、窗地比等指标,立面材质描述、主要墙身大样)组合平面布置图(应 体现组团、庭院或邻里单元大体的户型配置、朝向、间距、转角、入口的关系);项目主要出 入口等节点放大图;彩色立面图;(需提供立面材质描述、主要墙身大样)。 3)初步设计要求: 满足当地报批要求;各专业扩初深度并配合相应施工图设计提资要求; 提供图含下列内容,但不限于下列图纸内容:须提供单体 CAD 平面图及面积计算轮廓线及 Sketchup 模型;组合平面布置图(应体现组团、庭院或邻里单元大体的户型配置、朝向、间 距、转角、入口的关系);配套分析图(考虑公建配套设施设置位置、规模、占地和内容;应 根据现有市政配套情况考虑是否设置各类技术配套设施(煤气调压站、变电站、垃圾中转站、 水泵房、采暖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空调机房、通风机房、污水处理设备),如需设置,考虑 大体的位置安排);单体主要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需提供每栋单体面积计算表, 单体得房率、体型系数、窗地比等指标,立面材质描述、主要墙身大样)组合平面布置图(应 体现组团、庭院或邻里单元大体的户型配置、朝向、间距、转角、入口的关系);项目主要出 入口等节点放大图;彩色立面图;(需提供立面材质描述、主要墙身大样)。 142 4)施工图设计要求: 满足当地报批要求;各专业施工图深度并配合现场施工要求; 提供图含下列内容,但不限于下列图纸内容:须提供所有单体 CAD 平面图及面积计算轮廓 线及 Sketchup 模型;总图 CAD 平面图及技术经济指标;配套分析图(考虑公建配套设施设置 位置、规模、占地和内容;应根据现有市政配套情况设置各类技术配套设施(煤气调压站、变 电站、垃圾中转站、水泵房、采暖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空调机房、通风机房、污水处理设备); 单体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需提供每栋单体面积计算表,单体得房率、体型系数、 窗地比等指标,立面材质描述、墙身大样);组合平面布置图;项目出入口等节点放大图;彩 色立面图;(需提供立面材质描述、墙身大样)。 5)建筑专业设计要求: 各楼栋平面图中均需准确表达所选用的烟道尺寸,预留洞口、排水立管、燃气立管、地漏 位置表达需要与相应专业图纸一致。 节点做法需充分考虑外装、内装施工的便利性,特别注意外保温对窗洞口及入户门的影响、 厨卫窗洞口与吊顶及墙面贴砖的关系、卫生间降板区域防水及排水处理方式、飘窗开启对窗帘 安置的影响、墙身线脚施工做法、屋面找坡层过厚时的构造处理方式、露台与本层室内关系及 对下层房间的影响等。 建筑凹口部位需增加剖面表达。 相关设计满足限额要求文件。 6)结构专业设计要求: 基础选型、地基处理方案、桩基形式选择、地下室顶板选型等成本敏感项,需提供多种方 案比较,由各方进行经济分析论证后决定。 户型内结构梁,结构要与建筑、给排水充分叠图,避免客厅内有横向梁、厨卫梁影响立管 或烟道安装等类似问题出现,如结构计算不过,需与甲方商量后解决。 图纸设计中需明确构造柱的准确位置及构造做法,结合砌筑填充墙尺寸及墙身线条设计构 造柱界面形式。 需配合甲方做好二次深化设计的核对工作(如钢结构雨棚、装修图、景观图荷载审核等事 项),避免对原结构的安全性和可实现性造成影响,并提出合理化意见。 相关设计满足限额要求文件。 7)给排水专业设计要求: 合理设置外墙落水管位置,兼顾美观性、排水效率以及对屋面找坡层厚度的影响。 特别关注雨水、通气立管上下层对位关系。 雨水立管位于空调机位内时,需避免与空调洞口、检修口相冲突。 室内消火栓安装方式尽量暗装,立管设置墙角处减少对公共部位的占用,地下车库消火栓 安装避免对车位的影响。 地下室消防管、喷淋管的安装需考虑地下室净高及与桥架、风管的交叉。 143 8)暖通专业设计要求: 风井的选位合理,减少公共空间的占用。 控制出地面风井百叶口高度,底部距附土完成面高度满足规范要求。 地下室风管需协调好与水电专业的交差安装。 9)电气专业设计要求: 合理选择开闭所、变电所位置,注意与住宅间的距离控制及对景观的影响。 智能化系统需做好可视对讲系统、分户防盗报警系统、门禁管理系统、闭路电视监控及安 保系统的弱电设计工作。 公共照明系统,除必要的长明灯具外,其余灯具考虑完全采用红外感应灯的可行性与经济 性,并出具分析结论。 10)基坑围护设计要求: 设计要点及说明:基坑设计应确保基坑侧壁的安全、稳定;基坑支护设计需满足现行国家 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并应确保通过无锡市基坑专家审查;基坑设计应考虑基坑开挖对周边建构 筑物、管线、道路的影响,确保周边环境的安全;基坑设计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周边环境情 况及平面布置图确定合理的基坑支护方案;设计方案应从合理、实用、经济、有效、方便的角 度综合考虑;基坑支护方案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地下室施工的方便性;基坑设计方案应提供基 坑止、降水设计方案及其他可能涉及的地下水处理措施;基坑设计应考虑分期实施时交界处的 临时边坡支护方案;基坑开挖期间的注意事项、应急措施;应提供对围护结构及周边环境的监 测内容要求,包括监测点的布置、监测位移报警值、监测频率等内容。 设计成果:组织基坑围护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工作;中标单位应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优 化,并使方案能通过相关审查部门的审核;提供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纸; 中标单位应在基坑支护施工中派人至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设计交底,并根据现场地质情况核实 与地勘报告是否相符,及时调整设计;参与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基坑开挖及围护施工方案,确 保基坑开挖过程、工艺等与基坑围护设计计算假定条件相吻合;中标单位应派人参加土方开挖 与土建地下室施工的协调会。为土方开挖、土建地下室施工及降水提供基坑安全措施的技术服 务;中标单位应及时参与解决基坑开挖及围护施工期间存在的工程技术问题,确保工程施工安 全。 11)市政管线设计 设计范围:管线规划、管线综合、道路、雨水、污水、照明单项施工图设计、周边道路标 高测量、物探。 统筹管线综合设计,以合规的或甲方确认的景观总图及地库平面图为底图,对项目用地范 围内的各类管线进行整合和碰撞检测,通过调整优化保证各类管线可实施,包含不限于给水、 消防、排水、燃气、强电、通信、智能化等。 设计图纸内容和深度要求:应同时满足规划对各设计阶段图纸的深度要求、《市政公用工 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13]57 号)》深度要求以及本任务书对实施方案的设计要 144 求,各个设计阶段均需计算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设计成果要求:完成红线内管线规划设计、市政管线综合及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工作,满足 甲方报批、报建需要及基础施工需要,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 [2013]57 号)》的设计深度要求,符合无锡市相关设计规范及市政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图纸深度: 道路专业:道路专业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是结合工程中实际需要,满足国家及地方图纸深度要 求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就道路部分设计深度提出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序号 图纸名称 1 图纸目录 图纸深度要求 1.1 列出绘制图纸 2.1 项目背景:简述项目地理位置、工程范围、工程规模、进展 情况、主要工程内容、标段划分、图纸分册情况等。 2.2 设计依据:委托单位的委托书或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上 阶段设计文件的批复和审查意见;测绘成果及详细勘察报告; 其他依据性文件。 2 设计说明 2.3 主要规范和标准 2.4 说明设计的过程和上阶段设计文件的批复执行情况和调整部 分的内容、原因。 2.5 平面设计:说明平面线形的指标,各交通系统的布置与细部 尺寸、交叉概况,与周边建筑的衔接等 2.6 路基、路面设计:说明路基横断面形式、边坡防护、特殊路 基的处理方式;各种路面设计参数、结构组合、材料技术要 求;路缘石外形尺寸与材料要求。 2.7 说明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采用情况及研究 试验项目的结论 3 道路工程数量表 4 平面设计图 5 2.8 施工注意事项 3.1 详细统计各材料的数量 4.1 道路平侧石线及各部分尺寸 4.2 示出无障碍系统 5.1 主要包括路面结构组合大样、构造大样,特殊路段路面结构 大样等。 路面结构设计图 5.2 示出缘石、树池、盲道与路面结构的关系。 6 路基设计图 6.1 包括一般路基设计和特殊路基设计。 7 附属构筑物结构 7.1 给出平侧石大样及尺寸 145 管线专业:管线专业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是结合工程中实际需要,满足国家及地方图纸深度要 求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就管线部分设计深度提出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序号 图纸名称 1 图纸目录 图纸深度要求 1.1 列出新绘制图纸 2.1 项目背景:简述项目地理位置、工程范围、工程规模、进展 情况、主要工程内容、标段划分、图纸分册情况等。 2.2 设计依据:委托单位的委托书或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上 阶段设计文件的批复和审查意见;测绘成果及详细勘察报告; 其他依据性文件。 2 设计说明 2.3 主要规范和标准 2.4 说明设计的过程和上阶段设计文件的批复执行情况和调整部 分的内容、原因。 2.5 周边市政接入接出条件介绍 2.6 各单项管线布置情况 2.7 节点平衡原则 2.8 雨水流量计算、管材及接口、窨井及回填方式 2.9 污水管材及接口、窨井及回填方式 3.1 根据前期调查的管线种类、规模及道路标准断面合理确定管 线断面 3 4 管线断面设计图 3.2 满足规范要求(管线间距、与构筑物距离等); 3.3 尽量避免机动车道内有井盖存在 4.1 根据评审稳定管线断面布置管线平面 4.2 根据前期调查的水系资料确定合理的雨水排水方案。 4.3 根据污水专项规划确定合理的污水排水方案。 4.4 根据规范要求、后期使用及养护(排水管疏通、电力信息管 穿线等)以及支管布置等要求进行检查井布置。 管线平面设计图 4.5 管线平面布置应综合考虑材料特性及施工要求等。(自来水、 燃气等需要借助弯头进行转弯的管道,转角应应结合弯头的 特性设置,22.5 度、30 度、45 度、60 度、90 度等,对于大 口径自来水管道转角一般不大于 30 度。) 5 管线综合节点平 衡表 4.6 支管布置根据地块需要来预留 5.1 非重力管避让重力管,可弯曲管避让不可弯曲管,小管径管 道避让大管径管道,支管避让主管。 5.2 每种管道满足规范要求的不同的最小覆土。 146 道路专业:道路专业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是结合工程中实际需要,满足国家及地方图纸深度要 求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就道路部分设计深度提出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序号 图纸名称 图纸深度要求 5.3 管线平衡中,上水管不宜位于排水管下方。 5.4 重力管应保证上游管道管顶标高不低于下游管道管顶标高, 支管管顶标高不低于主管管顶标高。 6.1 雨水管的平面根据管线综合确定。 6.2 雨水管的管径根据计算同时结合规划确定。雨水汇水面积包 括道路内面积及地块划分面积;暴雨强度公式采用当地暴雨 强度公式 6.3 雨水检查井的间距根据管径及雨水收水井的布置确定,一般 采用 30 米或 40 米的间距,雨水出水口距最近的检查井距离 不宜大于 20 米。 6 雨水管道平面设 6.4 雨水收水口结合道路平面及雨水检查井的间距进行布置,在 道路最低点及桥头等容易产生不均匀沉降而形成局部低点处 计图 需设置雨水收水井,在交叉口及支路开口处需结合道路无障 碍的布置设置雨水收水口 6.5 雨水管应保证上游管道管顶标高不低于下游管道管顶标高, 支管管顶标高不低于主管管顶标高 6.6 雨水管管材:一般 DN600 及以下管道采用塑料管, d800 管采 用‖级混凝土承插管,d1000 及以上采用‖级混凝土平口管, 牵引管采用 PE 实壁管,顶管采用 F 型钢承口混凝土管。具体 根据地质资料及工期等因素可适当调整 7.1 污水管的平面根据管线综合确定。 7.2 污水检查井的间距根据管径及后期养护疏通的要求确定,一 般采用 30 米的间距,大管径污水管可适当放大。 7.3 7 检查井,可选类型有塑料检查井(不宜用于车行道范围)、 污水管道平面设 计图 污水井的种类根据无锡排水管理处的最新要求禁止采用砖砌 模块检查井、混凝土成型井及现浇混凝土检查井。 7.4 污水管为保证使用效果,起端埋深要保证排水支管顺利接入。 7.5 污水管应保证上游管道管顶标高不低于下游管道管顶标高, 支管管顶标高不低于主管管顶标高。 7.6 特殊情况需进行倒虹的,倒虹管需缩小一级管径以增加流速, 同时需考虑一定的水头损失,且在倒虹管上游的一个井必须 147 道路专业:道路专业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是结合工程中实际需要,满足国家及地方图纸深度要 求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就道路部分设计深度提出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序号 图纸名称 图纸深度要求 为落底井。 7.7 污水管管材根据无锡排水管理处的最新要求采用 PE 管或者球 墨铸铁管,场地内部一般采用 PE 塑料管。 8 其它图纸 8.1 提供工程量表及防坠落井盖大样图。 照明工程:照明专业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是结合工程中实际需要,满足国家及地方图纸深度要 求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就照明部分设计深度提出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序号 图纸名称 1 图纸目录 图纸深度要求 1.1 列出绘制图纸 2.1 项目背景:简述项目地理位置、工程范围、工程规模、主要 工程内容、图纸分册情况等。 2.2 设计依据:委托单位的委托书或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其 他依据性文件。 2 设计说明 2.3 主要规范和标准。 2.4 设计内容:道路照明标准、布灯方式、灯杆及灯具要求、线 路敷设、供电控制等 3 照明工程数量表 4 照明平面设计图 5 照明设计详图 2.5 施工注意事项 3.1 详细统计各材料的数量 4.1 灯具布置位置 4.2 线缆走向及配电点位置 5.1 主要包括灯具大样图、灯具基础图、接线井大样图、线缆敷 设断面图、灯杆接地图等。 12)人防专业设计要求: 完成人防工程的方案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含平战转换预案、人防标识设计。 研究不同人防等级与人防面积、建造成本关系,确定最佳方案。 当人防区域靠近汽车坡道时,需考虑人防门开启后对车行动线的影响。 13)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咨询服务包括且不限于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咨询、配合、设计标识申报,协助申领补贴等 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设计方通过提供咨询服务、最终使项目整体按照《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 能设计标准》(DB32/4066-2021)通过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二星级评审。 14)海绵设计成果: 主要工作内容包含且不仅限于:完成方案报批阶段海绵初步方案,配合海绵专项方案审查, 148 完成所有海绵专项施工图设计,配合海绵施工图审查,配合海绵施工招标,对海绵施工进行指 导,配合海绵验收等。 初步方案阶段:根据项目的具体进度要求,制定相应的海绵城市建设设计的工作计划;收 集整理本项目地质勘探、环境评估资料(图纸资料和/或现场调研)、地质水文状况、周边环 境状况、土壤检测报告、水质监测、气象条周边交通状况等资料;配合建筑方案设计,组织内 部各专业人员,根据本项目的信息和特点,讨论分析,制定整体海绵城市建设设计的规划,初 步确定本项目合适采用的技术措施和实现策略,明确海绵专项设计要点和技术难点,进行海绵 城市建设概念设计,提交《项目初步建议书》;根据本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值定位和海绵城 市建设设计的方案,估算相应的增量成本。 初步设计阶段:研究项目的方案设计图纸和资料,针对本项目的建筑布局,对采取的海绵 城市建设技术进行预评估,分析确定方案阶段海绵城市建设技术的实施途径,并进行方案调整 和优化;在施工图正式设计之前,提交由发包人确认的《海绵城市建设方案书》。 深化设计和施工图阶段: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相关技术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 深入可行性研究,根据甲方的时间要求和工作计划安排,完成深化设计阶段与建筑设计、给排 水设计、景观设计、市政设计以及其它相关设计的技术工作等;完成整个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海 绵专项设计,根据确定的设计方案,提供相关技术文件,提供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导,让其他 各专业设计人员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措施,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设计要点和技术 难点,指导施工图设计融入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和细部理念,并按专业审查各项海绵城市建设技 术在图纸中的最终落实情况;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中间汇报或者讨论;参与专家论证或设计协调 会,与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协商,优化方案;协助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沟通交流并确认审核意 见。出具最终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施工图并通过审图。 15)智能化设计要求: 小区智能化专项工程设计,设计范围不局限与以下系统:住户报警子系统、访客对讲子系 统、周界电子防护子系统、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电子巡更子系统、停车库管理子系统、出入 口控制子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智能家居控制子系统、公共设备监控子系统、背景音乐子系 统、信息发布子系统; 设计成果包括方案文本起草并经发包人审核通过;提报经发包人确认的方案给相关主管部 门审核;根据发包人施工进度要求提供预埋图纸;根据发包人施工进度要求提供预埋图纸;完 成符合发包人要求全部的施工图,并通过审图中心审图及技防办评审;完成可供施工使用的设 备\材料及工程量清单; 16)幕墙及钢结构设计要求: 设计文件达到工程施工图深度同时通过政府的审图。其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图纸说明和 各种幕墙系统文字描述说明;幕墙平面图(标注各种类型幕墙的范围,水平平面分格尺寸); 幕墙立面图(各种填充形式表达不同材料的立面使用部位,所有系统的各种幕墙投影分割;各 个局部立面索引);幕墙局部立面图(按照幕墙各个系统完成局部系统图纸,表现出各个细节 149 相对尺寸,垂直剖面/水平剖面,节点详图索引。各种立面材质说明);详图部分(表达各个 型材截面/各种线条安装方式等,其余详细参照有关幕墙标准图集及技术要求);计算书(包 括各种主要系统的结构计算);材料选择、热工分析;满足施工要求的幕墙埋件施工图;提供 主要材料包括固定件、型材、玻璃装配、样板制作等下料加工图纸;审核构建及材料的测试结 果,并就送审样品、组件和材料等进行校对、解释和建议;配合发包人因项目形态变更对相应 幕墙设计做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变更。 17)雨水回收设计要求: 方案概念设计包括提供相关规划设计的图纸和说明;同发包人指定各类专业顾问进行讨论 和协调工作(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地质专家,绿色设计专家,气候专家等); 系统初步设计及扩初包括提供符合绿色建筑新标三星要求的方案图纸及设计说明;同发包 人指定各类专业顾问进行讨论和协调工作(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地质专家,绿色设计专家,气 候专家等);向发包人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汇报,并配合发包人进行政府报批报建工作; 施工图设计成果包括绿色建筑非传统水源(与雨水回用相关部分)利用申报稿、平立剖、 细部节点图、设计说明要点、水处理施工图;提供雨水回用系统相关的设计、计算及经济分析, 达到绿色建筑新标三星级评价(雨水回用相关条款)设计标准;审核主要设备供应商提供的制 作工艺图,并配合确认最终的设备选型。 18)楼宇泛光照明设计要求: 小区灯光亮化工程设计; 设计应包含符合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满足发包方要求的设计方案、效果图、施工图; 按施工图内容提供符合发包方要求的设备及工程量清单; 配合发包方因发包方要求或项目形态变更对相应亮化设计做方案设计变更; 按时间节点要求提供相关的预埋图纸; 审核工程商所提供的灯具、光源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负责指出甲供材料不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的地方; 为保证施工符合原设计意图而进行核对、协调、调整和确认等相关工作; 现场交底,问题解答。 19)全过程优化设计要求: 结构专业设计咨询服务内容 (周期内的工作成果提交时间,应满足项目设计节点的时间要求) 阶段 工作事项 序号 1 方案设计 阶段 结构选型 2 基础选型 1 工作内容 根据建筑平面图,提供结构布置的建议, 对非常规结构应提供两种以上结构型式 的可行性及经济性分析。 判断结构是否存在超限可能,提出结构规 避超限设计方案。 根据地勘报告进行基础形式的可行性及 经济性分析。 150 工期 根据设计 进度要求 及时完成 根据设计 进度要求 备注 制定结构 设计统一 措施 扩初设计 阶段 结构布置 咨询建议 1 编制项目结构设计各计算参数。 2 编制项目结构荷载(附加恒载、活荷载、 风荷载)、地震作用、地下水位取值、材 料(混凝土、钢筋)选取、嵌固端确定、 抗震等级等内容。 3 编制结构设计各构件设计原则、标准。 1 2 1 施工图设 计阶段 结构设计 咨询建议 2 3 1 施工图出 图及审查 阶段 咨询意见 落实监督 2 3 施工图审 查沟通 1 2 根据设计单位的计算模型反馈模型优化 调整建议。 基础及主要受力构件尺寸及布置的优化 建议。 合理确定各结构构件的标准配筋做法,确 保经济合理的做法落实到每一张施工图。 事先确定各结构构件经济合理的做法;再 对设计院提供的各构件配筋样板图进行 审核并反馈,确保设计人员彻底理解;在 出正式出图前对全套施工图进行全面校 对,确保经济合理的做法落实到每一张施 工图。 及时完成 根据设计 进度要求 及时完成 如无该 阶段则 并到下 一阶段 根据设计 进度要求 及时完成 定期向甲方汇报优化成果及存在的问题。 收集设计院的最后的全套结构施工图及 相应的计算模型对最后的全套结构施工 图进行审核,对不经济合理的部分再次进 行优化。 对优化意见的落实进行复核及向甲方汇 根据设计 报。 进度要求 监督设计院对最后的优化建议进行修改。 及时完成 协助设计院回复施工图审查公司提出的 审查意见。 对项目成本影响较大的审查意见,协助与 审查公司进行沟通解决。 岩土一体化设计咨询服务内容 (周期内的工作成果提交时间,应满足项目设计节点的时间要求) 阶段 序号 1 岩土工程勘察阶段 2 建筑基础设计阶段 1 工作内容 工期 跟进勘察与相关设计配合事宜 会同当地勘察单位对勘察报告中的测试 数据、设计参数、分析结果和建议等进行 综合分析、取值,为后续设计提供充分依 据 参与基础设计方案的技术讨论并提供咨 询建议,使得基础工程在安全、经济和工 期三者之间达到最优 151 根据设计 进度要求 及时完成 根据设计 进度要求 及时完成 备注 2 1 基坑围护设计阶段 2 3 1 施工阶段 2 对建筑基础施工图提供系统性的咨询建 议与复核计算,并协调设计院落实相应咨 询意见 参与基坑围护方案的技术讨论、论证并提 供咨询建议,使基坑围护方案达到经济、 安全、高效的平衡点,对围护选型、支撑 布置型式、项目分期开发对基坑造价影响 等提出咨询建议 对基坑围护施工图提供系统性的咨询建 议与复核计算,并协调设计院落实相应咨 询意见 参与基坑围护相关的专家会、讨论会,跟 进基坑围护方案的变化 桩基围护施工方案的评估,并提供咨询建 议 试桩、工程桩与基坑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 况及问题的技术支持 根据设计 进度要求 及时完成 根据设计 进度要求 及时完成 20)BIM 设计要求: 根据市政府锡政发(2016)212 号文件要求,全项目采用建州信息模型(BIM)进行信息化技 术设计。 阶段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成果 通过沟通协调会明确发包人 BIM 设计需 求,拟定 BIM 实施计划,确定 BIM 实施过 前期策划阶 BIM 服务内容 段 策划 程中 BIM 服务人员架构、BIM 资料清单、 BIM 实施流程、交付成果、重要时间节点 等。 建筑模型搭建 轻量化模型 结构模型搭建 轻量化模型 给排水模型搭建 轻量化模型 暖通模型搭建 轻量化模型 电气模型搭建 轻量化模型 模型更新与维护 轻量化模型 模型搭建 设计阶段 1、全专业碰撞检查 管线综合、碰撞 2、塔楼公区大堂、户型、地库、室外管 碰撞检查报告 检查 线净高分析 1、各专业机电管线综合排布优化 管线优化 优化建议报告 2、塔楼公区大堂、户型、地库、室外管 152 线净高控制 3、车道、入户大堂等特殊空间优化建议 1、BIM 模型修改及更新 管线综合施工图 2、管线综合图、机电预埋图等 配合出图 (PDF)、现场预埋 3、BIM 可视化协调会议 图、轻量化模型等 4、变更辅助决策 配合现场技术交底,指导现场施工,定期 现场交底及施 现场交底及施工巡 巡检,及时发现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 工巡检 检服务 处理意见,确保 BIM 的落地性 施工阶段 施工过程的可视化模拟、利用建筑信息模 复杂节点安装指导 施工方案模拟 型对方案进行分析和优化,提高方案审核 视频 的准确性,实现施工方案的可视化交底 21)景观绿化设计要求: 包含概念方案设计、深化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后期跟踪服务(协助竣工验 收)五个阶段。各阶段的设计深度需达到相关设计要求。 铺地设计:各主、次入口及广场、主(消防)道路、休闲小径、宅前道路、停车场、亲水 平台、人行区的景观布局(硬景观)。 构筑物设计:小区入口及门卫、围墙、栏杆、景墙、廊架、花架、凉亭、梯阶、道牙、机 动车非机动车车库顶及人防口部、进排风口、地下采光顶,现场加工的桌椅、配套用房外立面、 强弱电等室外箱体外装饰设计。 景观小品及室外家具的选用及配套设计:小型雕塑、装饰品、花盆与花坛、庭院灯、休息 桌椅、垃圾桶、灭蚊灯、饮水机、标识标牌、信奶箱等(提供类别、大概尺寸、位置、材料的 建议)。 环境照明系统布局定位设计、夜间照明及亮化效果设计。 园林景观区域给排水的找坡方向及定位设计。 水体景观(景观溪流、喷泉等)设计(包括基础工程、结构工程、水电工程、防水工程、 铺装工程设计)。 休闲健身设施及场地(提供类别、尺寸、位置、材料的建议)。 背景音乐设计包括系统图、音响样式。 绿化的配置设计(含乔木、灌木、地被及湿地植物的品种、规格、数量)。 景观相关的水、电及结构设计。 概念设计阶段:用地特征及景观现状分析图;项目与周边景观相结合的图片说明;景观设 计说明(包括周边地区服务设施分布图,标明周边地区相关服务设施的内容和与规划地段的距 153 离);总体景观概念布局彩色平面图;景观总平功能分析图(用不同色彩的符号抽象地表示出 规划功能结构关系);与本项目匹配的概念意向图片及简要说明(通过对场地内现有景观的分 析,提出规划景观格局初步构想);主入口方向定位;主要景点各节点景观设计的平、立面图; 车行道路系统、人行道路及游园漫步道路的走向;地形标高概念;夜景灯光形式;水景、廊亭 等在项目里的基本位置;园林小品及雕塑方案概念图(以意向图片形式); 方案设计阶段:景观总平鸟瞰图(平面图必须包括规划建筑、草地、林地、道路、铺装、 水体、停车、重要景观小品的位置、范围以及相对高度);图纸内容必须达到方案报批通过的 要求;各景点细部景观设计的平、立面图(示意图片,通过对场地内-外所有自然和人工要素 的综合分析,标明各地块主要特征以及建设适宜性);小区交通流线分析图(用不同色彩的符 号抽象地表示出道路的结构关系;车行、归家、游园等);景观主次景点功能和视线分析图(用 不同色块表示出规划各个功能用地位置范围,标明功能名称);景观竖向分析图(坡度、坡向、 地表径流、河口水文、植被、道路、建筑、风水等一系列场地现状分析图);水景示意图,用 不同色彩表示出内部规划水体的类型、范围,标明桥梁、水源、堤岸、水闸的位置、水流方向; 主入口的形式及地势标高;地形标高确定;景观铺装材料意向图片;景观与周边相结合的围墙 形式;夜景灯光位置确定;根据当地政府部门要求,计算绿地率要求给出核算依据;植物主要 品种的概念配置(四季效果图)总平图以及植物意向图片形式;景观施工费用概算; 扩初设计阶段:硬质设计成果【详细景观总说明;各景点的平、立、剖面图;景观绿地标 高设计图;扩初节点细分指引目录;节点细分总平图;水景深化设计图;围墙、主次入口及门 卫等构筑物深化设计图;景观小品及室外配备布置图(座椅、垃圾箱布置,并提供式样图片); 挡土墙、陡坡的高差处理节点图;材料示意图及主要景观材料样板;铺装色系分析图;铺装形 式节点图(道路边缘处理方案),综合管线影响景观优化】;软质设计成果【植物群落分析图; 乔木平面图;灌木及地被平面图;植物组合意象图(包括湿地植物);四季开花树种效果总图 及四季常绿和落叶效果总图;栽种的苗木图片】;水电设计成果【夜景灯光分析图;灯具图片; 背景音乐音响示意图;涌泉等样式图;景观给排水示意图】;景观扩初设计概算表; 施工图设计阶段:硬景施工图设计【总平面指引图;竖向及平面定位图;标高图(道路标 高、坡向,每个细节的竖向标高);景观结构图:平面道路基层、广场基层结构、(围墙、栏 杆、构筑物)结构、(水景、游泳池)结构、(车库顶、采光顶、通风井顶)结构、窨井砌筑、 (小品、雕塑)基础;剖面图:针对每个竖向需至少有两个垂直方向的剖面图;立面装饰图: 对每个结构都要采取面层装饰(包括架空层顶装饰),所有材料的名称规格尺寸;平面铺装图: 广场、道路、所有材料的名称规格尺寸、拼接图、材料量清单、铺装物料表、材料样板;铺装 边沿收边收口剖、立面图;配套设施图:信报箱基础及位置样式图,标识点位及样式图,垃圾 桶点位及样式图,灭蚊蝇灯点位图,家具、小品雕塑样式图(标有全部尺寸),室外配备尺寸 图,布置图及图片清单,构筑物剖、立面图,尺寸样图,外观色彩说明】;软景施工图设计【苗 木种植说明;乔木种植总平面图;灌木及地被种植总平面图;苗木表(植物名录、规格、数量 及形态);植物品种实物参考图片;场地土方造型标高平面图】;水电设计成果【给排水系统 154 图,给水头图片;园林照明设计系统图,灯具图片及尺寸;背景音乐系统图,音响图片】;景 观施工费用预算表。 22)装饰设计要求: 包括该项目示范区售楼处、样板间、公共区域(地上地下大堂、架空层、标准楼层公区、 灰空间、地下车库归家通道、物业用房、配套用房等)室内装饰方案设计及全套施工图及全套 水电施工图。 户型优化:根据建筑设计院提供的户型图,进行户型优化,并提供家具布置图、隔墙分隔 图。 装修设计:包括室内及公共部位,设计内容为平面、顶面、地面、立面、灯位、开关插座、 水路设计、节点大样。 材料样品提供:乙方需提供设计方案中采用的材料样板,含色板、样品、规格型号。 概念设计阶段:建筑户型的优化意见;室内平面、顶面概念构想方案;设计风格理念提案; 初步材料样板。 深化设计阶段:装饰设计理念完善,平面布置深化方案;天花布置深化方案;地坪布置深 化方案;效果图纸;软饰产品图;重点空间的立面及剖面图;材料样板。 施工图阶段:装饰设计专业施工图(包括施工说明、平面图、天花图、地坪图、立面图、 剖面图、开关插座图、节点大样图);隔墙施工图;配合销售节点的协议附图;涉及设计的材 料样板和图片;洁具选型图及参数;灯具选型图及参数;电器选型图及参数;软装搭配方案; 软装家俱色彩、材质说明图。 23)二次设计核对确认、配合项目文件编制要求: 设计内容范围不局限于外立面立控图,以及各类二次专业深化设计核对确认(新三板预制 深化设计、门窗、耐火窗、栏杆、单元门、遮阳卷帘、配电箱、百叶、雨棚等部品部件深化设 计、保温深化设计、太阳能深化设计、信报箱深化设计、地库分色与划线设计、同层排水深化 设计、入户门深化设计、防火门深化设计、抗震支架深化设计、电梯深化设计等)。且含不利 因素编制、车位销售附图、就设计范围内的户型出具销售附图、交付水电两书等文件的编制工 作。 24)配置标准要求: 专 业 系 统 分 类 结论栏 建筑 门窗 材料 铝合金热断桥门窗 155 栏杆 阳台 玻璃栏板 铝板 叠拼、洋房局部,高层局部 保温一体板 叠拼、洋房大面 涂料 叠拼、洋房局部,高层大面 面砖/石材 配套楼 遮阳 形式 内置百叶(满足节能计算) 电梯 载重(KG) 1000kg,800kg 室内楼梯 归家动线 地面贴砖 单元门 形式 铝合金玻璃电动感应门 地库 地面 环氧+聚氨酯地坪 地面 实木复合 墙面 墙纸 天花 石膏板 地面 实木复合 墙面 墙纸 天花 石膏板 地面 实木复合 墙面 墙纸 天花 石膏板 地面 地砖 墙面 墙砖 天花 石膏板 地面 地砖/石材 墙面 墙砖 天花 石膏板 地面 地砖 天花 铝扣板 入户门 钢木复合 入户门锁 智能电子 卧室门 木饰面 燃气灶 √ 油烟机 √ 水槽 大单槽 龙头 抽拉龙头 坐便器(主卫、次卫) √ 浴缸 √ 台盆 √ 龙头 √ 玄关柜 √ 橱柜 √ 镜柜 √ 外饰面 玄关 客餐厅 卧室/书房 厨房 卫生间 室内 阳台 门系统 厨房系统 卫浴系统 收纳系统 156 入户仪式设计 √ 电视背景 √ 燃气热水系统 燃气器壁挂炉 空调系统 变频多联机 地板采暖系统 湿法 新风系统 双向流 水处理 雨水回收系统 是 同层排水系统 形式 是,墙排 空调系统 系统 变频多联机 地板采暖系统 湿法/干法 湿法 新风系统 形式 PM2.5 过滤全热交换器 地库移动信号覆盖 移动,联通,电信 三网覆盖到位 单体外立面 泛光照明 是 单体公区 照明 红外感应 一键总关 是 精细化设计 机电系统 给排水 暖通空调 弱电 强电 住宅室内 小夜灯 是 带 USB 接口电源插座 起居室(厅)、卧室、书房内应 设带 USB 口插座 开关面板形式 智能家居,连框 火灾报警系统 是 户内配电箱断路器 是 面积比:(百分比) 软硬景比例 5.5:4.5 备注:软景在前/硬景在后 地面石材 汽车坡道墙地面 内、外墙面石材、压顶石材、栏 杆 地面为礓礤面 景观 地面铺装 非机动车坡道墙地面 内外墙仿石涂料、压顶石材、栏 杆 楼梯踏面为防滑地砖 人防/非人防出入口墙地面 室外泳池 含泳池更衣淋浴室 游乐设施 不含地面铺装 内、外墙面为仿石涂料、压顶石 材、栏杆 设置 进口品牌 25)在建筑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室内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及各专项 设计中,应充分体现适老化,儿童友好,木结构,装配式等设计理念,分别形成各设计理念的 专题报告,报告需要以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形式完成。如最终报告经专家评审不合格,甲方有权 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各专题报告,相关费用从总设计管理费中扣除。 3、设计周期要求: 总设计服务期限为:全项目周期。 157 设计根据项目推进的情况予以穿插设计,总的进度以甲方需求及现场实际工程需要为准。 四、设计任务书 详见附件《最高限价表》 分项工程设计限额具体以经发包人确认的目标成本为控制上限(因发包人原因调整目标 成本的情况除外)。 五、工程范围 1、工程承包范围: 1.1.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本 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全过程的施工指导及技术咨询、现 场服务、设计变更及项目验收等相关设计配合服务等)、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 直至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 部工作。 1.2.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进行设计。设计范围包括规划和方案设计、初 步设计(含扩初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本项目所涉及的各专业的专项 设计(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专项论证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施工全 过程的施工指导及技术咨询、现场服务、设计变更及项目验收等相关设计配合服务。设 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弱电智能化、消防、钢结构、 人防及人防配套、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含终端)、装配式建筑、精装修(包括户内精 装修、公共区域精装修、售楼处及样板房精装修、家具、软装方案设计等)、厨房及洗 衣房、幕墙、钢结构、泛光照明、室内外标识(含交通设施)、交通流线、新三板预制、 封阳台、门窗栏杆百叶通风井雨棚、外立面分色、雨水回收、保温、太阳能、信报箱、 地库分色与划线、入户门、防火门、抗震支架、除湿机、电梯工程、红线范围内及红线 外代建绿地的市政及室外配套管线综合、市政附属工程(以甲方要求为准)、海绵城市、 景观绿化工程等专项设计、基坑围护,建筑信息模型设计(BIM)、模型(如需)、视 频(如需)、动画(如需)等所有设计工作、建筑节能及星绿建标识、车位销售附图、 户型合同附图、交付水电两书等文件的编制工作。 1.3. 承包人应配合协调供电、自来水、燃气、有线电视等外部接入配套工程专项设计,并进 行总体设计管控和设计图纸复核。各专项设计确定方案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如 果提供的方案均不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另行委托设计,由此产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设计方案未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进行施工。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 人确认自行确定方案或进行施工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1.4. 工程施工及采购范围包括上述设计范围所涵盖的所有内容,内容包括不限于基坑支护、 地基与基础、地下室工程、人防工程及配套、地上建筑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幕墙栏杆 工程、室内电气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智能化工程、抗震支架、 泛光照明工程、太阳能、变配电、电梯工程、室内装饰(含户内精装修、公共区域精装 158 修、售楼处及样板房精装修、软装、家具、健身设施)、室外工程(道路、景观绿化、 雨污水、综合管线、围墙、停车场、海绵城市、照明亮化等)、室内外标识系统、主要 设备采购等工作。 1.5. 供电、供气、供水、广播电视、三网合一及发包人委托的检测监测类施工不含在承包人 工作范围中,且承包人不计取其管理配合费、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并配合为上述施工 相关单位提供材料、库房。 1.6. 项目整体联调、联试,提供相关工作及设备操作流程、手册,配合提供相关培训服务等。 1.7. 根据发包人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包括所有相关审批、报批报验、 竣工验收备案归档等工作。 1.8. 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 1.9. 至竣工验收合格及质保期结束所相关的其他工程总承包全部工作。 2、验收职责 1.10. EPC承包人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督促协调分包方对现场存在问题消缺等工作。 1.11. EPC承包人在正式验收前负责督促协调分包单位的资料提交,并审查资料完整性、正确 性。 1.12. EPC承包人负责编制工程总结、填写工程竣工申请和竣工报告。组织工程竣工资料的移 交。 1.13. EPC承包人督促、检查专业承包方资料: 1.13.1. 单位工程竣工申请报告。 1.13.2. 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1.13.3. 单位工程总结。 1.13.4. 综合卷及单位工程竣工资料组卷。 1.13.5. 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均完成。 1.13.6. EPC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1.13.7. 施工技术、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1.13.8.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完整。 1.13.9.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13.10. EPC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署完成工程质量保修书。 1.13.11. 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3.12. 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完整。 1.13.13. 工程(单位)内的资料已按国家有关现行的标准要求整理完毕。 1.13.1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3.15. EPC承包人在专业进行系统调试的同时,制定工程竣工验收自检计划。 1.13.16. EPC承包人协调分包方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全面对实物质量检查,并做好成品 159 保护工作,为竣工验收做好前期准备。 1.13.17. 分包方自评工作完成后,EPC承包人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 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1.13.18. EPC承包人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书面通知单,督促审核分包方向EPC项目 提交初步验收方案;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制定验收方案。 1.13.19. 分包方将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及安全、文明、环保等施工管理资料及施工总结报EPC 项目审核,EPC项目审核后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1.13.20. EPC承包人在建设单位的配合下完成涉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政府部门专项 工程验收工作。填写《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在工程交工验收时,提交建设单位盖章。 1.13.21. 参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EPC承包人、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 参加的验收。 1.13.22. 编制《工程维护保养手册》,培训业主人员,执行定期质量回访制度。 1.13.23. 工程竣工资料应符合城建档案馆接收工程档案的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 整理规范》GB/T50328-201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无锡市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技术规定》进行档案整编。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 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 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 按照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 直接关系建筑物的安危,一旦发现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很难 通过修复办法解决。 对使用中发现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如果能够通过加固等确保建筑 物安全的技术措施予以修复的,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修复;不能修复造成建筑物无法继续使用的, 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屋面防水工程。对屋顶、墙壁出现漏水现象的,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保修;根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本项还包括有防水要求的卫 生间、房间和外墙面。 (3) 其他土建工程。指除屋面防水工程以外的其他土建工程,包括地面与楼面工程、 门窗工程等。 (4) 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建筑物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如出现电器、电线 漏电,照明灯具坠落,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等属于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的质量 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5)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的安装工程等,施工企业 也应对其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160 (6) 其他应当保修的项目范围。凡属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保修责任 的项目,施工企业都应当负责保修。 六、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施工用电:施工现场提供临电,承包人自行接入并承担相关费用。 2.施工用水:施工用水、临时生活用水引自预留自来水接入点自行接入并承担相关费用。 3.施工排水:临时施工排水位置由承包人自行联系当地相关部门确定,现场排水至排水 接点管沟由承包人负责,并满足当地政府要求,其费用包含在总承包费用之中。 (四)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七、施工周期要求 施工开工日期:项目开工 2023 年 6 月 30 日,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指令为准。 工程竣工日期:2026 年 5 月 19 日。 上述节点如有变化,具体以甲方要求为准。 八、施工标准和要求 本规范中使用的名词术语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等标准文件中所列者。本规范与合 同条款、图纸的规定和要求是一致的,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工程实施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1 适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2.1.1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2.1.2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2.1.3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2.1.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2.1.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2.1.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2.1.7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03) 2.1.8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2.1.9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2.1.10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 2.1.1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 2.1.1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 2.1.1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2.1.14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2010) 2.1.15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 2.1.1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12) 2.1.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50011-2010) 161 2.1.18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 J1141-2011) 2.1.19钢结构施工规范( GB50755-2012) 2.1.20钢结构焊接规范( GB50661-2011) 2.1.2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11年版) (GB50204-2002) 2.1.2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2.1.23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19-2010) 2.1.2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砖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11) 2.1.25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JGJ/T13-94) 2.1.2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2.1.2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2.1.28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126-2000) 2.1.29 V 型折板屋盖设计与施工规程(JGJ/T21-93) 2.1.30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2.1.3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2.1.3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1.33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2.1.34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91) 2.1.35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2001) 2.1.36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2.1.37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 27-2001) 2.1.38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10) 2.1.39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2.1.4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2.1.4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 2.1.4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1.4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2.1.4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1.45风机、压缩机、水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2010) 2.1.46)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 2.1.4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2.1.4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2.1.4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2.1.5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2.1.51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2.1.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162 2.1.53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1.5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33-2008) 2.1.5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2.1.56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 (JGJ7-2010) 2.1.57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81-2002 J218-2002) 2.1.58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2.1.59钢管结构技术规程 (CECS280:2010) 2.1.6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2.1.6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93) 2.1.62钢网架焊接空心球节点(JG/T11-2009) 2.1.63钢网架检验及验收标准(JG12-1999) 2.1.64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 (CECS24:90) 2.2 注明: 2.2.1、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若有修改或新颁,应按修改或新颁 的内容执行。 2.2.2倘若本规范及图纸中对材料和工艺并未做出规定,已颁布的现行标准也无明确叙述, 则乙方须在订购材料或施工前,应要求甲方、监理进一步阐述有关事项。 (二)质量标准。 1、一般规定 本规范中使用的名词术语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等标准文件中所列 者。本规范与合同条款、图纸的规定和要求是一致的,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2. 工程实施的质量标准: 2.1 适用于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2.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8 2.1.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2.1.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2.1.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20 2.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2.1.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2.1.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2.1.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2.1.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 2.1.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16 2.1.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 163 2.1.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2.1.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2.1.15、《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 2.1.1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19 2.1.17、《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 2.1.18、《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2.1.19、《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2.1.2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 2.1.2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18 2.1.22、《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944-2013 2.1.2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 2.1.2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2.1.25、《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2.1.26、《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78-2008 2.1.27、《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2.1.2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15 2.1.29、《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14 2.1.3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2.1.32、《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15 2.1.33、《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15 2.1.3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2.1.35、《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13 2.1.3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2.1.3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2.1.38、《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2.1.39、《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2.1.40、《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 2.1.4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16 2.1.42、《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2.1.43、《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2011 2.1.44、《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76-2010 2.1.45、及发包人提出的其他技术要求 2.2 注明: 2.2.1、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若有修改或新颁,应按修改或新颁的内 容执行。 164 2.2.2倘若本规范及图纸中对材料和工艺并未做出规定,已颁布的现行标准也无明确叙述,则 乙方须在订购材料或施工前,应征求甲方、监理有关意见。 (三)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无。 九、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见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专用条款。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见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专用条款。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详见招标文件。 (五)沟通。 (六)变更。 十、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详见招标文件。 (三)对项目招标人人员的操作培训:详见招标文件。 (四)分包:详见招标文件。 (五)设备供应商:详见招标文件。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十一、创杯奖罚制度 质量目标:确保获得“太湖杯”,未达到太湖杯的,罚款 100 万元人民币;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无锡市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十二、智慧工地 1、项目建设需满足国家规范和政府基础要求,通过物联网技术,将施工现场涉及到的设 备、安全状态、施工环境、文明施工等现场安全因素综合在一个大数据平台,实现现场数据的 自动采集、传输与分析,为施工安全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实现智能预警与纠偏,辅助决策,保 证智慧工地系统高效运转。 2、项目由发包人提供智慧管理平台,其包含协同管理与集成智慧工地模块,针对部分政 府部门要求接入数据由施工单位自行对接,且需满足甲方管理平台要求。其中硬件部分由 epc 单位采购、管理、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转。 3、项目建设须按照《江苏省智慧工地(安全部分)实施指南》中“二级”要求建设智慧 工地(包括可选项应用)。 4、协同管理模块以甲方协同管理要求为准,智慧工地系统模块包含但不限于: 序号 模块名称 1 视频监控 2 车辆管理 基本要求 系统通过摄像机,直接观察被监视场所情况,施工现场、 生活区需全覆盖,可实现远程视频监控功能。 1)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车辆进行识别,物料管控和工 165 程量核算,防止偷工减料; 2)办公区生活区停车管理,提高便捷性。 3 质量、安全管理 4 环境监测 5 塔吊监控 6 施工电梯监控 7 特种设备管理 8 配电箱安全管理 9 标准养护室监控 10 劳务实名制 11 防疫 满足甲方现场管理要求 满足政府部门及甲方管理要求 满足甲方管理要求 可实时监测及恒温、恒湿的智能控制,监测数据与平台 联动 满足政府部门要求、甲方管理要求、管理人员考勤要求 等 满足现场防疫测温需求 5、为满足智慧工地系统建设要求,其中智慧工地相关硬件不低于以下要求: 项目 产品名称 描述 鹰眼摄像机 1600 万 360°三代球型鹰眼 球机 200 万像素球式摄像机 枪机 200 万像素枪式摄像机 16 路,1.5U 标准机架式 IP 存储/嵌入式处理器/嵌入式 视频监控 视频录像机 软硬件设计/16 路/256M 接入/256M 转发/4 盘位/关键视 频添加标签和加锁保护/断网续传/SMART 2.0/2 个千兆 以太网口 人员实名制 车辆出入管理 环境监测 人员安全 存储硬盘 6TB 监控级硬盘 人脸识别一体机 8 英寸液晶屏,200 万高清双目摄像头 三辊闸 304D 不锈钢材质,室外试用 身份证读卡器 身份证读卡器(省人员实名制平台用) 车辆出入管理 环境监测显示一体 前端 GPRS 智能安全帽 含车辆道闸、出入库抓拍单元、出入口管控终端、车检 雷达、出入口 LED 显示屏 支持 PM2.5、 PM10、噪声监测 一体化安全帽,符合 GB2811-2007 标准,具备 GPS 定位, 语音广播,GPRS 数据通信功能 166 支持安全帽佩戴检测、岗位行为分析、街面行为分析、 安全帽分析超脑 人脸分析等功能 智能语音提示牌 / 具备塔机力矩监测、载重监测、起升高度监测、变幅监 塔吊起重机监测系 统 测、回转监测、风速监测、倾斜监测、吊钩盲区视频跟 踪等功能;具备特定危险区域碰撞告警监测;具备塔群 碰撞告警监测并且可以动态准确显示塔群状态;具备吊 设备监测 装过程分析功能; 具备载重监测、高度监测、速度监测、门锁监测、驾驶 施工升降机监测 员身份识别等功能 卸料平台监测系统 后端 可实时监测卸料平台当前载重 工控机,4 核 CPU/32G 内存/2TB 硬盘,配置显示器、键 电脑 盘和鼠标 屏幕尺寸:建议 75 寸以上 现场展示屏 液晶显示器 端口参数;支持 USB 接口、HDMI 接口 屏幕分辨率:超高清 4K 刷屏率:60HZ 平台应用 平板电脑 参数不低于:10.8 寸,6G 内存、128G 储存 防疫 防疫测温设备 设备满足平台对接要求 员工关怀 健康体检一体机 VR 体验 安全 VR 体验馆 用于多人安全场景虚拟现实安全教育体验 指挥部 / 大屏及配套 / 支持、血压、血氧、体温、身高、体重、心跳监测,具 有液晶显示功能 智慧管理平台展示 注: 1)以上硬件品牌应在行业前三中选择,并必须满足甲方提供智慧管理平台数据接入; 2)未注明硬件要求,根据《江苏省智慧工地(安全部分)实施指南》应用项,承包人需与发 包人协商后,满足平台使用后,确定硬件要求安装使用。 6、智慧工地建设进度要求 序号 1 应用项 视频监控 环境监测 实施内容 硬件安装、数据接入平台 167 时间要求 备注 具备条件后 15 天内完成 塔吊全景监控 安装并接入平台 20 天内完成 满足省府数据接入要求、 2 实名制 3 设备监测 设备安装、数据接入平台 4 车辆出入管理 硬件安装、数据接入平台 5 人员安全 硬件采购、数据接入平台 6 协同管理相关模块 智慧管理平台数据接入 数据上传、报表填写 设备使用前完成数据接 入 具备条件后 15 天内完成 安装并接入平台 现场开工后 15 天内完成 应用 根据发包人要求实施更 新上传 7、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要求 7.1 承包人需安排专人负责规划、设备管理维护、数据上传更新。 7.2 为保证智慧工地工按时、保质、保量实施,若承包人智慧工地硬件不满足要求、资料未按 要求上传、进度未按要求实施,发包人督促整改后,未及时整改,发包人可根据情况严重性予 以 1000-5000 元/次处 168 第七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另见附件 注:附件中如提及到其他公司(除招标人以外的其他公司)、其他项目或其他工地,其标准 要求、管理办法等文件均为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参照执行文件。 16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70 封面(资格审查资料) (项目、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资格审查资料 标段编号: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171 月 日 封面(商务标) (项目、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标 标段编号: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172 月 日 投标函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招标编号)的(工程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建 设标准、发包人要求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总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本项目的□设 计-采购-施工/□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我方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号: 〕。 2、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 工程的相关要求。 4、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 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6、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自行完成的项目内容为: ;我方拟分包的项目内容为: 。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7、其他: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173 年 月 日 投 标 函 (经 济 ) 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招标编号) 的 (工程名称) 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遵照《中华 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 工程建 设标准、发包人要求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元) 的工程总承 包报价, 总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本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设计-施工工程总承 包,并承担任何 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 (职称证书) 号:〕。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174 月 日 投标函附录 条款名称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 □施工项目经理 投标有效期 约定内容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名称及等级: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名称及等级: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名称及等级: 天数: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总工期: 工期 天, 设计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节点工期: 是否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合同 条款 是 是否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 是 标准及要求 □设计: □采购: 工程质量 □施工: □其他: 再发包工程 分包工程 是否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招标 范围 是 175 备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176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 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 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177 月 日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 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 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178 日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联系方式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其中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 179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序号 职务 级别 证书编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1 理 设计 2.1 设计负责人 2.2 „„ 3 施工 3.1 施工项目经理 3.2 „„ 4 采购(如有) 4.1 采购经理 4.2 „„ 备注 姓名 证书名称 2 职称 180 职称专业 级别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专业 名称及等级、证书号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工作简历 注:本表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填报的具体人员 181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序号 发包人名称 工程名称 及建设地点 建设 规模 182 项目 经理 合同金额 (万元) 开竣工 日期 拟再发包计划表 拟选再发包人 序 号 拟再发包项目名称、 范围及理由 拟选再发包人名 称 注册地点 备注 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再发包仅限于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的全部设计或者全部施工业务(二者选 其一)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工程的 全部勘察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 日期: 183 年 月 日 拟分包计划表 拟选分包人 序 号 备注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 围及理由 拟选分包人名称 注册地点 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 184 年 月 日 资格审查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开户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技术职称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企业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2019 年-2021 年);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3 年 1 月- 2023 年 3 月) 委托代理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3 年 1 月- 2023 年 3 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 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 相应的证明材料) 项目管理机构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投标人资格要求中需提供的(除项目负责人)人员资质以及相应社保缴纳证明。(如当地社保部门 对查询最新月份有特别规定的,可按其规定相应调整最新缴费月份,但应同时附相应规定) 其他资料 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85 186 封面(经济标) (项目、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经济标 标段编号: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87 工程总承包报价 (格式自理,参照现行计价规范要求) 188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序号 分项名称 1 范围、规模 工作内容 投标报价 备注 工程设计费 1.1 工程设计 1.2 „„ 2 工程采购费(如有) 2.1 工程采购 2.2 „„ 3 工程施工费 3.1 工程施工 3.2 „„ 工程总承包报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注:投标报价附表的格式及内容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修改调整。 189 月 日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略) 190 封面(技术标 1) (项目、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技术标 1:设计文件 标段编号: 年 月 日 191 设计文件 (指方案设计文件或者专业工程设计文件) (符合本次招标文件的要求及评分要求) 192 封面(技术标 2) (项目、标段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技术标 2: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标段编号: 年 月 193 日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符合本次招标文件的要求及评分要求)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