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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政策文件汇编(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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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政策 文 件 汇 编 邯郸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 1 — 目 录 1.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支持民营经济 十二条政策措施 邯字〔2019〕1 号…………………………………………………1 2.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 实施意见 邯市传〔2020〕10 号……………………………………………11 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邯政办规〔2020〕1 号……………………………………………22 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 复产工作的意见 邯政字〔2020〕3 号………………………………………………31 5.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延期执行“邯十条”有关政策措施的补充 通知 邯政字〔2020〕27 号……………………………………………37 6.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 室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登记注册服务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八条 措施》的通知 邯放管服办字〔2020〕4 号………………………………………42 — 2 — 7.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 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 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发改投资〔2020〕194 号………………………………………46 8.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城市供水、燃气、热力、 排水审批时序调整的实施意见 城管执法〔2019〕86 号…………………………………………49 9.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相关 政策及工作措施的通知 邯公积金字〔2020〕12 号………………………………………51 10.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受影响企 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办法的通知 邯公积金字〔2020〕13 号………………………………………53 11.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企业缴存登记工作的通知 邯公积金字〔2020〕43 号………………………………………55 12.国网邯郸供电公司关于进一步提升“获得电力”指数实施细则 邯供营销〔2019〕21 号…………………………………………56 13.国网邯郸供电公司进一步加强业扩报装管理优化营商环境 实施细则 邯供〔2019〕12 号………………………………………………61 14.国网邯郸供电公司阳光业扩方案 邯供营销〔2020〕5 号…………………………………………64 15.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 — 3 — 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76 16.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融资+融智+融制”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实施意见 邯金局〔2019〕16 号……………………………………………85 17.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第一批金融顾问和包联 企业的通知 邯金局〔2020〕3 号……………………………………………92 18.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 复工复业的十三条措施 邯金局〔2020〕4 号……………………………………………94 19.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 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邯金局〔2020〕7 号……………………………………………99 20.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金融助企纾困助力“六稳” “六保”工作的通知 邯金局〔2020〕15 号…………………………………………108 21.邯郸市科技局关于科技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 省级高新区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邯科〔2020〕8 号………………………………………………114 21.邯郸市科技局印发《科技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邯科〔2020〕7 号………………………………………………118 22.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关于推进邯郸市注册商标专用 — 4 — 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邯银发〔2019〕55 号……………………………………………124 23.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开办邯郸市民营小 微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的通知 邯银办发〔2019〕82 号…………………………………………129 24.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邯郸市再 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精准投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银发〔2020〕34 号……………………………………………134 25.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邯郸市金融支持稳 企业保就业政银企对接方案》的通知 邯银发〔2020〕100 号…………………………………………139 26.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关于建立邯郸市稳企业保就业 企业名单对接机制的意见 邯银发〔2020〕112 号…………………………………………147 27.邯郸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 2020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邯双随办函〔2020〕4 号………………………………………152 28.邯郸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 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邯竞审办〔2020〕3 号…………………………………………154 29.邯郸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发《2020 年邯郸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 5 — 邯双随办函〔2020〕2 号………………………………………159 30.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 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170 31.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处理指引 邯市中法发〔2020〕16 号……………………………………175 32.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做好资源要素服务保障 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落实意见的通知 邯自然资规发〔2020〕5 号……………………………………227 33.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做好常态化疫情 防控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邯自然资规发〔2020〕22 号…………………………………233 34.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等七个部门关于印发《邯郸市企业开办一日 办结工作方案》的通知 邯审批发〔2020〕6 号…………………………………………238 35.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安全服务 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政务服务保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2020-5 号文……………………………………………………257 36.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政务服务“指 尖办”的通知 2020-7 号文……………………………………………………266 37.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印发《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开工复工全力推进 重点项目建设落实方案》的通知 — 6 — 2020-9 号文……………………………………………………269 38.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即办区运行管理制度(暂行)的 通知 邯审批发〔2020〕10 号………………………………………273 39.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2020 年重点项目对口帮扶工作 方案》的通知 2020-11 号文…………………………………………………279 40.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服务窗口延时、预约服务制度 (试行) 》的通知 邯审批发〔2019〕17 号………………………………………284 41.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支持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0-30 号文…………………………………………………287 42.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者备案等事项 列为“审核合一”登记的通知 2020-35 号文…………………………………………………292 43.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2020 年便民措施十一条》的通知 2020-39 号文…………………………………………………294 44.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基层审批服务 体系建设暨“一站通办”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42 号文…………………………………………………298 45.邯郸市行政审批局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设置常用 药品、家用医疗器械无人自助销售机系统和放宽药房经营第 — 7 — 二类医疗器械品种的通知 邯审批字〔2020〕63 号………………………………………303 46.邯郸市行政审批局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 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邯审批字〔2020〕111 号………………………………………311 47.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推动 全市政务服务“不打烊”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邯放管服办字〔2020〕3 号……………………………………315 48.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印发《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政务 服务“指尖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邯政管办字〔2020〕1 号………………………………………323 49.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升工程工作 方案》的通知 邯政管办字〔2020〕3 号………………………………………328 50.邯郸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邯工程审改〔2020〕3 号………………………………………345 51.邯郸市市场主体培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 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通知 邯市场主体办发〔2020〕1 号…………………………………348 — 8 — 中共邯郸市委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邯郸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二条 政策措施》的通知 邯字〔2019〕1 号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冀南新区、邯郸经 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现将《邯郸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二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邯郸市委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1 月 19 日 — 1 — 邯郸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二条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 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求和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精神,强化 政策创新集成,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全市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创新发展,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 展的若干意见》 (冀发〔2018〕50 号) ,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最大限度放宽市场准入。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 “玻 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 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对民间投资实 行非禁即入、非禁即准政策。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 何形式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鼓励 民间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在交通、水利、市政公 用事业等领域,重点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 参与投资运营;对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重点推动民间 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享受与政府投 资项目同等待遇。鼓励支持有实力民营企业向先进装备制造、精 品食品加工、现代物流、旅游文化、新材料、新能源、大健康等 重点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财 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 2 —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积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通 过直接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一批以及提高透 明度和可预期性等措施,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将企业开办时间 压减至 8 个工作日以内。将项目立项阶段审批时间压缩一半左右, 其中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分别压减至 40 个、15 个、2 个工作日 以内。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 到 2019 年底,实现市级政务服务事项 90%、县级 70%网上可办, 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办理、反馈全程在线。推行“最多跑一次” , 聚焦民营企业办理量大的高频事项,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材料、 精简环节,实现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次 办结。完善清单管理制度,及时编制、调整、公开行政许可事项 目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各类清单。推进“互联网+”登记服 务,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按照能放 则放、能降则降的原则,动态调整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和标准,进一步放开具有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 价,合理调整保留项目收费标准,确保收费项目“只减不增” 、标 准“只降不增” 。全面推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 对部分产品实施“先证后核” “承诺许可”审批模式,并取消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的 企业免于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 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鼓励民营企业上市融资, — 3 — 落实市政府支持企业上市各项奖补政策。探索实施契合民营经济 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采用“1(不动产抵押)十 N(其他补充担 保措施) ”的组合担保方式,扩大抵押率,解决企业足额贷款问题。 努力发展应收账款、设备、存货、仓单、股权、专利等权利质押 贷款,以及信用履约保证保险贷款、动产抵押贷款和企业法定代 表人财产抵质押贷款,并大力推广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借随 还的信贷产品。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体系,取消对政府性融 资担保公司的盈利性考核,重点考核其为民营经济、实体经济服 务情况。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内容,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便捷高效 的金融服务。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抵押质押担保登 记工作的意见》 (邯政字〔2015〕37 号)精神,抵押质押担保登记 部门拓展为投融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各类企业法 人和自然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税务系统和法院对重整企业 据实开展信用评定。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民营企业申请直接发 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支持以 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责任单位:市金 融办、邯郸银监分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法院) 四、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允许制造业企 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 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 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 — 4 — 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 土地价款差额。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积极推进工 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以先租后让 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 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 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 金比例与履约保证金比例。对“零土地”技改增加工业用地容积 率的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工业用地“二次开发” 。转型 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 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 县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 5 年,过渡期满后, 依法依规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 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对民营企业人才支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形势 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邯字〔2017〕40 号)、 《关于提 高技能人才地位的实施意见》 (邯办字〔2017〕45 号) 、 《邯郸市特 聘专家引进管理办法》 (邯办文〔2018〕1 号),充分发挥我市人才 政策对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培养的引领、支撑和推动作用,支持 民营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做到会引人才、 善用人才、能留人才,使人才使用实现效益最大化。实施“百千 万”人才培训计划,市级每年组织 100 名优秀民营企业家到国内 外知名院校培训进修;各县(市、区)每年各组织不少于 50 名优 — 5 — 秀民营企业家到国内外知名院校培训,全市培育 1000 人以上;全 面开展创业者培训,全市新培育创业者 1 万名以上。根据我市民 营经济及产业集群发展的需要,采取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 果的办法,大力培养“急需紧缺”技术工人和专业技师,优化各 类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创新培训方式,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培 训和定岗培训等方式培训民营企业在岗职工和所需技能人员,通 过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技师研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技 术革新项目等方式,联合培养培训高技能人才。 (责任单位:市委 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优化调整增值税 税率、支持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和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 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 17%降至 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 增值税税率从 11%降至 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 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 50 万元和 80 万元统一上调至 500 万元, 并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符 合条件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 定税率最低水平,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 核定征收标准。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 — 6 — 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 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相关规定进行加速折旧。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本年度实 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 市、区>政府) 七、降低民营企业用工和物流成本。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 率至 1%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继续执行全省工 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全省 相关政策,制定降低企业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政策 措施。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将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 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规范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可在 5%至 12%区间内自主确定,最高 不得超过 12%。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 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物流产业的土地出让金、城镇土地使 用税、高新技术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保障纳入国家、省物流 产业聚集区新增物流仓储的用地,提高物流产业发展水平,降低 企业物流运输成本。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 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强化质量、标准 — 7 — 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鼓励和支持具有专利技术的企业主持或参 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修订。鼓励和引导科研单位、 大专院校面向民营企业全面开放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技术机 构,加快科技成果向民营企业转化应用。支持和帮助民营企业进 行新产品研发、技术攻关,建立健全“开放、互补、互利”的产 学研合作机制,显著提高民营企业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的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一批国家 级、省级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区、众 创空间、创业创新基地等,加快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 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 点实验室)等。做好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和功能完善工作,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并做好 法律援助、信息发布、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人才培 训和投融资等各项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 县<市、区>政府) 九、严禁环保错峰生产“一刀切” 。对错峰生产企业实施精准 化、差异化管理,严禁“一刀切” ,全面对标行业超低排放标准和 能耗标准,分行业制定绩效评价办法,逐企业、逐生产线开展绩 效评级,以环境绩效评价结果科学制定企业限产限排管控措施, 分类建立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 排污许可证。对工艺技术先进、实现超低排放、运输结构合理、 — 8 — 产品高端的企业不予或少予错峰生产,形成正向激励。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 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抓紧开展专项清欠行 动,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依 法依规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黑名单” ,严厉惩戒问 责。大力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大幅提升商业债务违约 成本。依法审慎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建立办理涉企业家案件 绿色通道,缩短审查时间。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 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按照罪行法定、 疑罪从无的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妥善处理民营 企业历史上生产、融资、交易等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甄别纠正 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适时发布保护产权和企 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十一、构建“亲” “清”新型政商关系。提升民营企业家政治 荣誉感,在劳动模范、 “五一”劳动奖章、 “五四”青年奖章、 “三 八”红旗手评选中向优秀民营企业家倾斜,鼓励优秀民营企业家 在符合条件的相关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兼职。建立涉企政策企业 家参与和知情机制,全市有关重要会议安排优秀民营企业家列席。 各级政府在编制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划中须充分征求民 营企业的意见。推广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 “一对一”跟踪协调解 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工 — 9 — 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营造民营经济良好发展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 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 具体抓。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合力解决民营经 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民营企业对各地各部门政策执 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 重要依据,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依规依纪 依法追责问责。开展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相 关政策,疏通堵点、痛点,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市委、市政府每 年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对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 家给予通报。市各主流媒体和新媒体要设立民营经济“专栏” “专 刊” “专题”栏目,推出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鼓励支持 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树立和宣传企业家先进典型,打 包推介优质民营企业、知名品牌,坚定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 预期,让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 部、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县<市、区>政府) — 10 — 中共邯郸市委 邯郸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邯市传〔2020〕10 号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冀南新区、经济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现将《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邯郸市委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6 月 8 日 — 11 —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 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发〔2019〕49 号)和省委、省政府《印 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 通知》 (冀传〔2020〕3 号) ,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如下意见。 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 准入的政策措施,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 准入条件,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除法律 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在投资金额、产 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招投标等方面设置附加条件和准入门槛。 尊重民营企业家创新创造,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办法。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 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二)优化涉企政务服务。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审批事项, 着力推进企业设立、注销“一网通办”,到 2020 年底,除特殊行 — 12 — 业外,全市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 1 天,实施企业注销简易程序, 开辟股权出质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互 联网+政务服务” ,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责任单位: 市行政审批局) (三)实施生态环境差异化管控。严格落实 A、B、C 三级企 业管控要求,根据企业和项目的治污水平、经济效益、社会贡献 等情况,及时调整企业正面清单,扩大《环境监管正面清单》范 围。坚持差别化精准执法,对纳入正面清单的民营企业,采取不 检查、不管控、不干扰的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停 产、不限产。对列入“双随机、一公开”名录一般工业企业中涉 气污染因子单一、排放量小(每年排放污染物 100 公斤以下)的 部分类型企业(如生产加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类型企业) , 实行抽查、抽检,最大程度减少检查频次。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一次性指出全部问题,一次性指导整改到位,避免重复执法。对 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严格禁止“一律顶格处罚” “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 环境局) 二、优化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保持政策稳定性,落实好降低增 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落实减征资源税(不 含水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 — 13 — 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开辟人才绿色通道。实施“邯郸英才服务卡”制度, 分层分类为人才提供子女入学、科研服务、金融服务、行政审批 税务服务、出入境和居留服务、海关服务、职称评定、医疗保健、 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等高效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三)强化用地需求保障。对民营企业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业等省级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 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 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 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 底价。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 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现代农业和 休闲旅游融合发展,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 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责 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 委) (四)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大型 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 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从源头上预防无预算或超预算 — 14 — 上项目行为,防止新增拖欠,杜绝边清边欠。进一步加大拖欠民 营企业账款清偿力度,对因拖欠账款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市减轻企业 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 府,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 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 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因政府违约失信给 民营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政府有关人员的责 任。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 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 (责任单位: 市纪委监委、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 政府,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 (一)加大上市融资支持力度。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 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冀金监字〔2019〕1 号) ,积极争取省级奖励。在此基础上, 落实市政府《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邯政规〔2019〕 5 号) ,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企业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其 中,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补助 300 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补助 50 万元,在其正 式挂牌后 1 年内根据其首次融资额的 5‰予以补助,累计不超过 — 15 — 150 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不含展示、孵化等 板块)补助 20 万元。同时,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参照在境内 主板上市标准补助 3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 (二)优化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各银行机构要优先保障民营 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不断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 获得性和满意度,法人银行机构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及以下小 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 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分支银行机构要确保完成上级行小微企 业贷款考核目标。认真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市场前景好、订 单充足、诚实守信的实体经济不盲目压贷、抽贷、断贷。严禁金 融机构向民营企业收取营业范围之外的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咨 询费等。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邯郸银保监分局、人行 邯郸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四、优化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 (一)加强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严格落实罪刑法定、 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加强对涉及民 营企业和企业家案件的法律监督,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合 法权益,依法慎用拘留、逮捕、留置和扣押、冻结等法律措施。 除依法须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可以为企业保留维持其生产经营的 基本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最大限度 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 — 16 — 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二)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 度,深入推进部门内和跨部门联合抽查,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 则上所有行政检查均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结 果部门共享、互认互用。建立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施 差别化监管,对诚信守法企业减少抽查检查频次。规范执法自由 裁量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提升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和执 法水平,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防止执法随意、一罚了之等现 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各地加快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 热线和网络平台,探索“互联网+法律援助”新模式,为民营企业 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通过公开开庭、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 播等方式,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增强民营经济主体对其经营行 为及法律后果的可预测性;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 强化法治宣传,开展民商事法律法规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用一 批典型案例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推动形成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 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五、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发展 (一)支持民营企业创业创新。落实《邯郸市关于促进工业 设计发展的政策措施》 (邯政规〔2018〕3 号),用足用好市级工业 设计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提升工业设计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开 — 17 — 发新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申报首台(套)重大技 术装备产品保险补偿,落实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 机制。积极培育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发挥智能制造项目示范 带动作用,加快智能制造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施“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每年培育新增 20 家左右。(责任单 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强化质量、标 准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鼓励和支持具有专利技术的企业主持或 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修订。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业孵化基 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创新基地等, 加快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 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做好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和功能完善工作,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并 做好法律援助、信息发布、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人 才培训和投融资等各项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 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管 委会) (三)继续实施新增入统工业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奖励。为新 增入统企业配备设备或资金补助,每新增 1 家规下升规上企业给 予 2 万元培育经费补贴,每新增 1 家新建投产入统工业企业给予 5 — 18 — 万元培育经费补贴;对完成新增入统任务综合排名前 6 位的县(市、 区) ,各奖励工作经费 10 万元。用足用好国家、省技术改造事后 奖补、贷款贴息等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 争取更多专项资金扶持,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工业转型升级攻 坚行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六、提升民营企业对外开放水平 (一)稳定民营企业外贸出口。积极组织引导企业利用上级 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资金。支持企业做好展会展览、境外宣传等贸 易促进活动,积极组织企业争取中央和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引导 带领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与海外企业进行精准对接,获取境外先进 技术、品牌和高端人才。简化外贸税收优惠事项办理,为大型重 点出口民营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快速办理出口退税。 (责任单 位:市商务局、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围绕我市钢材、 建材、机电产品、色素、纺织服装、陶瓷、医药化工、农产品等 优势产业,推动民营企业“走出去” 。支持我市有实力的民营企业 通过跨国并购、股权投资等方式,获取关键技术、知名品牌和营 销渠道,提升民营企业国际竞争力。引导民营企业加强与中国出 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充分运用好我省外经贸专项资金,为民营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财政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国际、国内 专业性展会,为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申请国家、省专项资金补 贴。鼓励企业通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欧美、日韩、 — 19 — 东盟等重点市场的国际高端认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 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一)健全服务民企长效机制。建立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 (商会组织)常态化联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召开 2 次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领导干部每年到所包联企业调研或现场办 公不少于 4 次。保持政策连续性,出台涉企政策应征求企业家代 表意见,并设置合理过渡期。经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工作人员可 应邀参加企业和商会协会组织的招商引资、推介宣传、经贸交流、 学习考察等活动。参加上述活动要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 严格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 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及市有关 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问题限时办结。强化省市政企服务直通信息化平台功 能,实行问题线上受理、专人盯办、限时办结,3 个工作日内与诉 求企业取得联系并予以答复,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并上传解决 结果,难度较大的问题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民营企业和企 业家的举报投诉、网络舆情,实行快查、快结、快澄清。 (责任单 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市委网信办) 八、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级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 20 — 机制,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民营经济 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营造全社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氛围,讲好民 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故事,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建立民营经济 改革发展考核机制,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县 (市、区)支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情况的考评,对考评结果进行 通报。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委宣传 部,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加强党对民营企业改革 发展工作的领导,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对民 营企业内部产生的党组织书记,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除享受民 营企业给予的应有待遇外,由县(市、区)财政每月给予 200 元 左右的激励导向性党建工作补贴。市财政列出专项经费,予以奖 补。(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三)强化企业家培训。举办民营经济人士代表培训班,对领 军型、新生代等民营企业家开展品牌营销、行业政策、现代企业 制度等精准高端培训,促进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 (责任单位:市 委统战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 — 21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邯政办规〔2020〕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 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 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19 日 — 22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 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 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精准服务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生产经 营解困,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 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稳定企业和职工队伍。 1.加快惠企政策兑现速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惠企 支持政策, 凡是已列入 2020 年预算的政府应给予企业的各项补助、 补偿和专项资金尚未到位的,确保 2 月份拨付到位。(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 — 23 — 准可按 6 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 施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放宽参保缴费业务办理时限。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 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2 月份 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征缴期暂 延长至 3 月底,最长可延长至疫情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延迟缴 费期间,不影响参保缴费人员个人利益。倡导不见面办理社保业 务,每月应采取网报、邮寄、邮箱、微信、电话等方式正常办理 申报和人员增减变化,避免因断保导致新发生工伤人员不能正常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 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鼓励吸纳就业。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由 25%降至 2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降至 10%),并与其签订 1 年以 上劳动合同,可给予小微企业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 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并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 50% 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 邯郸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 5.强化生产要素保障。全力做好电力稳发、热力稳供、天然 气产销衔接、油品供应、运输协调等工作。对受疫情影响,面临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水、气费用的中小微企 — 24 — 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批准后可缓交相关费用。缓缴期最长 6 个 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相关费用。严格执行 2 月 7 日国家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 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 文件,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责 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 6.强化电力服务。疫情防控期间,电力客户申请变更基本电 费计收方式(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 ,不受 “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客户可以在当月(期)申请下一个 月(下一个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电力客户申请暂停、减容、 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 天”限制,按 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其中对 2 月 1 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 的,暂停起始日期可以追溯到 2 月 1 日。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 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 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 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 费;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 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和“先办理、 后补资料” ,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 扩大产能均以当地政府认定为准。加强电网运行管理,科学安排 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全力做好重点生产企业 供电保障,对疫情防控医药研制及生产、医疗器械及相关物资的 — 25 — 生产、购销重点企业开展走访,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和用电需求, 主动提供电力保障服务。加强复工中小企业安全用电指导服务, 协助排查用电隐患,全程指导整改,确保安全可靠供电。对疫情 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办企业、需扩大产能企业的用电需求,开辟办 电绿色通道,同时发挥“网上国网”手机 APP、95598 热线、微信 公众号等渠道优势,全面推行网上办电服务,实现客户零上门。 (责 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邯郸供电公司) (二)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较大、发 展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 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疫情期 间在邯各银行机构的小微贷款发生逾期的,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保险公司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 户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责任单位:市地方 金融监管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 金融机构) 2.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实施差异化金融服务,对直 接服务疫情防控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采取展期、续贷或合 理延后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责任单位:市地方 金融监管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驻邯金融 机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 — 26 — 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 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搞好金融服务。市人行会同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积极争取,将我市符合条件的 企业全部列入国家骨干企业试行名单,争取人行专项再贷款支持。 鼓励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我市企业实际情况,自行降息、 降成本。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 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 配合做好国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工作。(责任单 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4.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明确重点领域和企业,对辖区内优 惠贷款支持的企业范围,由疫情防控所需防护用品、医疗器械、 药品等相关物资的科研、生产、经营企业,扩展到我市“532”现 代产业体系的重点企业、省市重点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 产业目录支持企业、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疫情期 间有社会担当的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各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筛选名单,针对企业复产、项目建 设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问题,量身制定金融服务方案,提供融 资支持。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优势,合理满足 疫情防控的需要。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邯郸市中 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 27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减轻税费负担。 1.落实企业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第 8、9、10 号公告,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减免相关税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纳税人, 由其向纳税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 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其向纳税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延期 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国有资 产类经营用房(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 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 ,可免收 2 月份房租,减 半收取 3 月份、4 月份房租。获得政府财政支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孵化载体,在疫情期间带头为承 租的科技企业减免 2—4 个月房租,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对租用其 他经营用房,确因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业主(房东)为租 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 技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落实降低社保费率。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 20%调 整为 16%,使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 “上下限”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8 — 5.提高退税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企业,依法依规 加快退税受理审核速度,最大限度给予出口企业税务支持。 (责任 单位:市税务局) (四)支持企业发展。 1.确保企业职工安全返岗。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 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科学合理安排企业职工 返岗复工计划,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加强防控监督指导, 全面抓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执法手段,确保企业 安全生产。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 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 工作时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强化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的服务。加快审批生产防控疫情 所需物资的新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鼓励 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建立防疫物资临时收储 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开足马力组织生产,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防 疫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积极引进国内紧 缺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对各类中小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特别是新落 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的绿 色通道,对提交的申请即报即办。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资质不全 的,加强指导服务,尽快协助企业完善有关生产资质。 (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 — 29 — 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加强科技创新支持。针对企业应对疫情的流行病学分析、 临床救治技术及方案、药物筛选、检测诊断技术及产品等领域开 展的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建立市级科技计划绿色立项机制。 (市 科技局) (五)优化审批服务。 1.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 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网上办、预约 办。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 (责任单位: 市行政审批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 6 个月。中央、 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相关部 门负责政策解释。 — 30 —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工作的意见 邯政字〔2020〕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 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 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全面落实中央和 省、市已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 关政策措施,对冲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产业链帮扶。对 1301 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市 县领导分包原则实现帮扶全覆盖,全面加大帮扶力度。重点成立 钢铁生产、装备制造、白色家电、食品加工、化工企业、电子信 息、纺织服装 7 个产业链帮扶小组,逐户走访,一企一策,帮助 解决原材料采购、库存积压、资金紧缺、用工紧张等难题,尽快 促成产需精准合作,实现上下游企业同步复工复产。(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 — 31 — 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推动三产服务业开业。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重点商 贸流通企业持续开展“幸福邯郸欢乐购”等促消活动给予奖补; 各县(市、区)设立专项资金,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奖 补。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条件下,除影剧院、网吧、KTV、洗 浴、会展、室内健身、线下培训等人员聚集经营类行业外,其他 服务行业由验收制改为承诺制,鼓励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临街 门店及敞开式公共空间应开尽开,所有餐饮饭店实行餐位减半就 餐,宾馆酒店实行单人单间住宿,尽快开门复业(责任单位:市 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我市已出台的支持 政策,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 收 1 个月房租,减半收取 2 个月房租。鼓励民营企业减半征收房 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 金。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支持交通物流恢复。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实施大宗商品 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鼓励出租车服务中心(公 司)阶段性减免服务费,车主阶段性减免租赁费,帮助出租汽车 司机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32 — 四、加快建筑房地产业复工。建筑工地自 3 月起,全面开始 复工,防疫措施、环保要求、质量安全改为承诺制管理(责任单 位: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设定比例不高 于竞买起始价的 50%,缴清全部价款的期限调整为 3—6 个月;房 地产项目疫情期间资本金予以缓缴;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房地 产开发项目,单栋楼预售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即可办理预售许 可证。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行政审批 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力促员工尽快返岗。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 织调查统计本辖区内未返岗的员工,上门帮办健康证明,动员早 日返岗;负责帮助辖区内企业员工返岗,开展“点对点、一站式” 运输。无健康证明的邯郸域外人员经过 1 次核酸检测为阴性的, 可直接上岗。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 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对因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 经主管部门认证后,可缓缴 1 个月用水、用气费用,缓缴期实行 “欠费不停供”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除高耗能行业用 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对政府认定的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 — 33 — 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 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收取;非居民用气门站价 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 法局、邯郸供电公司、相关燃气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冀 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实施缓缴减免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延缓至 6 月 30 日前缴纳(责任单位:市行政 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策要求,自 2020 年 2 月起,可根 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 过 5 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 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八、争取信贷资金支持。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 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小微企业、商 店,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500 亿元、中国建设银行河北 省分行 600 亿元融资专项。帮助企业争列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企业名单目录,争取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和中央财政贷款利 — 34 — 率 50%贴息的政策支持,推动企业实际利率负担降至 1.6%。 (责 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 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大金融服务力度。继续做好金融顾问对口帮扶。督促 全市银行业简化业务流程,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为企业办理审 批放款业务,力争获贷时长在原基础上压减 1/3 左右。鼓励金融 机构积极增加疫情期间困难企业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严格 落实国家金融政策,协调推动金融机构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 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中小微企业(含 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和延 期付息安排,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 融监管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各县〈市、 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企 业复工复产执行告知承诺制,达到复工复产条件的即可组织复工 复产。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服务,鼓励通过“网上办、掌上办、 预约办、邮寄办”等“不见面”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要 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 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 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 换发等业务。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 项,鼓励下放到基层办理,推进“就近办、一趟清” 。 (责任单位: — 35 — 市行政审批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 际,积极抓好贯彻落实,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全力以赴促进各类 企业复工复产,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本意见执行期限截止到 2020 年 6 月 30 日;意见中具体政策 措施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 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3 月 8 日 — 36 —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延长“邯十条”有关政策执行期限措施的 通 知 邯政字〔2020〕2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 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有关工作 部署,为积极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关于 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意见》(邯政 字〔2020〕3 号,简称“邯十条”)的有关政策措施予以调整完善, 延长执行期限。调整完善后的有关政策措施如下: 一、强化企业包联帮扶。在规模以上企业复工复产基础上, 落实市、县领导包联责任,加大资金、用地、行政审批、环保和 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力度,强化煤电油汽运等生产要素保障,进 一步实现达产稳产、增产满产。在重点行业复工复产基础上,进 一步畅通产业链各项环节,促进上下游配套相关企业联动复工复 产和行业恢复性增长。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关注和扶持, 走访重点企业,现场办公解决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 — 37 — 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 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 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三产服务业恢复。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幸福 邯郸欢乐购”等促销活动,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 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委会)。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返还、冲抵等方式,免除 3 个月房屋租金。鼓励民营企业适度减免或延期收取房租。鼓励大 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责任 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 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支持交通物流恢复。按照国家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 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 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财政 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动建筑房地产业平稳发展。对于体量较大的地块,土 — 38 — 地出让竞买保证金设定比例不高于竞买起始价的 50%,缴清全部 价款的期限调整为 2—6 个月。房地产项目疫情期间资本金予以缓 缴。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在疫情防控期间至结束后 6 个月 内可提前一个工程建设节点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非重点监管 资金可提取比例由 60%提高至 66%;完成首次登记前留存重点监 管资金比例由 5%降至 2%。(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 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做好员工精准健康管理。有中高风险等级地区旅居史的 外地人员,到达邯郸时须持有前 7 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能够 出示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在测温正常 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直接上岗。如无法提供上述信息,到 达后应当立即接受核酸检测或接受 14 天隔离医学观察。低风险等 级地区人员持健康通行码“绿码”,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 前提下可直接上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 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 六、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对因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 经主管部门认证后,可缓缴 1 个月用水、用气费用,缓缴期实行 “欠费不停供”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除高耗能行业用 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延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统一按原到 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 — 39 — 法局、邯郸供电公司、相关燃气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冀 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实施缓缴减免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策要求,自 2020 年 2 月起,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对中小微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020 年 12 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 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 2020 年 12 月底,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 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八、争取信贷资金支持。开展向上争取支持活动,市银行业 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省行、总行,对接人行、银保监局,争跑贷 款投放审批、信贷额度、核销转让等政策,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 业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 融监管局、人行邯郸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 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委会) 九、加大金融服务力度。继续做好金融顾问对口帮扶。对中 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 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对于 2020 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 — 40 — 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 由企业与银行企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不得盲目抽 贷、断贷、压贷,加大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提高信 用贷款占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邯郸市中心 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市、区〉政 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优化政务服务流程。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服务,鼓励 通过“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邮寄办”等“不见面”方式办 理政务服务事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 务事项,鼓励下放到基层办理,推进“就近办、一趟清”。(责 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各项政策措施未明确执行期限的,一律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 合实际,积极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协调解 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推动支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政策落实,确保 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9 月 15 日 — 41 — 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登记注册服务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 八条措施》的通知 邯放管服办字〔2020〕4 号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优化登记注册服务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八条措施》已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9 月 10 日 — 42 — 关于优化登记注册服务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 八 条 措 施 为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扎实推进“保市场主体” 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 体活力,促进全市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做好登记注册 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企业开办一日办结。对标先进地区,将企业开办时间 由 3 个工作日压缩至 1 个工作日(8 个工作小时)内。除涉及前置 审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等特殊情形 外,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参保用工登记等 4 个 企业开办基本事项,实现全流程一体化在线办理,一个工作日内 办结。 (二)优化企业开办专区/专窗服务。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 立企业开办专区/专窗,设置无差别的开办企业服务窗口,企业登 记、税务机构进驻。在企业开办专区/专窗,一次性收取企业开办 资料,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为企业开办提供“一站式” 服务。 (三)取消冠“邯郸”企业名称的注册资本限制。取消对冠 “邯郸”市名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元的限制,凡达 — 43 — 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邯郸行政区划内企业,均可申请冠“邯 郸”市名。各县(市、区)登记机关对本行政区划内申请冠“邯 郸”市名的企业名称进行核准。 (四)放宽企业集团名称使用条件。申请设立冠“邯郸”市 名的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注册资本应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拥有 3 家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 20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登记机关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 审查。 (五)全面实行“审核合一”登记制度。除涉及特殊审批事 项外,企业登记业务全部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企业登 记受理、审查、核准等各环节业务全程均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 提高企业登记效率,压缩企业登记时间。 (六)大力推行网上办理登记注册业务。积极推广应用企业 开办“一窗通”平台、登记全程电子化和个体工商户“云窗办照” 等网络系统,为各类型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各个业务 环节提供网上办理服务。 (七)为企业提供电子档案“容 e 查”服务。依托省企业户 籍电子档案容 e 查系统,进一步充实完善企业电子档案数据,最 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系统便捷查询功能,提供企业档案“容 e 查” 服务,为企业提供带有签章和防伪水印的电子档案查询、拷贝服 务。 (八)支持新兴行业创新发展。允许新兴行业企业在名称中 — 44 — 使用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新型行业用语,支持使用《河北省 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中国民经济行业以外的新兴行业作为企 业名称的行业表述和经营范围,方便新兴行业申请企业名称和填 报经营范围。 各级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强化责任担当,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 实,助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 作出新的贡献。 — 45 —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发改投资〔2020〕19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 会,市有关部门: 《邯郸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邯郸市财政局 邯郸市商务局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邯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2020 年 7 月 17 日 — 46 — 邯郸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 租金压力实施方案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 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根据省发 展改革委等九部门《河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 (发改投资规 〔2020〕2 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实施范围 凡依法依规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证照 齐全,服从疫情防控安排,规范守法经营,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 黑名单,房屋租赁手续合法,无故意长期拖欠房租行为的服务业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其中,服务 业小微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规定的批 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 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 业。 — 47 — 二、分类贯彻实施 要按照“能免尽免、平等协商”的原则统筹推进,国有房屋 (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 屋,下同)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 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 疫情带来的损失。租金减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返还、冲抵等多 种方式灵活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金 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 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 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 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三、强化措施保障 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帮扶服务 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作为“六保”工作的 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任 务、明确分工、完善措施、压实责任,切实抓好落实。各县(市、 区)要出台落实方案,于 7 月 23 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 改革委统一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各县(市、区) 政府要强化督导考核,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定期调度、专项检查 等方式,加强对减免房屋租金、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 考核,确保各项惠民利企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 48 —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城市供水、燃气、热力、排水审批时序 调整的实施办法 城管执法〔2019〕86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9〕11 号) 、省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9〕42 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的决定》和《邯郸市深化工 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邯政办〔2019〕42 号)精神, 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 实施要求: 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国务院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以及邯郸市关于 供水、燃气、热力、排水相关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 或公民需要申请城市供水、燃气、热力、排水时,需到邯郸行政 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对于供 — 49 — 水、燃气、热力、排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调整到开工前办理, 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 宜。既申请城市供水、燃气、热力、排水的企业,在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可到我局窗口申 报相关手续,后续的设计、施工阶段可与项目同步进行,建设项 目竣工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同时为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 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冀建法〔2018〕26 号)和邯郸 市九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违建设防控治理长 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邯建法〔2018〕329 号)文件要求,构建管 控体系,强化违法建设预防措施,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 供水企业不得为其供水服务。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 众办事为指导,把群众利益、邯郸发展摆到最高位置,在服务中 体现价值,在服务中提升水平,为企业和群众切实做好服务。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 年 8 月 19 日 — 50 —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政策及 工作措施的通知 邯公积金字〔2020〕12 号 各管理部、贷款大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部署,作好防 控期间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开展,保障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的权 益,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可以 申请缓缴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 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企业申请缓缴公积金,应经职代会或工会同意,保障职工知 情权。缓缴到期后应为职工补交欠缴的公积金,确保职工合法利 益。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 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 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 年 6 月 30 日前不能正常偿 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向该笔贷款的发放部门 — 51 — 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不计入逾期,不征收罚息,不认定为 失信。 三、支持租房职工网上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租房网上 提取办理的,中心通过系统联网确认职工无房情况,职工无需提 供纸质无房证明、租房证明。 四、各管理部按照“网上办不出门、非急办不窗口、窗口办 先预约”的原则,大力推行业务“网上办” 。要立即组建单位公积 金专管员业务交流群,每个群要有中心专人负责解答业务办理中 遇到的问题,通过单位专管员引导职工使用中心政务服务平台、 网上营业厅、12329 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手机 APP 等渠道进 行业务办理。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 年 2 月 24 日 — 52 —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受影响企业申请缓缴住房 公积金操作办法的通知 邯公积金字〔2020〕13 号 各管理部、贷款大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受疫情影 响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的落实,现就相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缓缴对象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 二、缓缴期限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申请受理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之 前。阶段性缓缴的补缴期限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0 日。 三、办理要件 (一) 《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 (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三)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缓缴期限内补缴方案(盖公章)。 四、办理流程 (一)缓缴申请。企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申请缓缴住 — 53 — 房公积金决议和补缴方案,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企业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邮寄要件材料(原件),也 可网上向所属管理部提交证明文件原件的电子版(PDF 格式) 。申 请缓缴的企业可登陆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http://housefund.hd.gov.cn/),在“便民服务--网点分布”栏 查询所属管理部邮寄地址或电子邮箱。 (二)缓缴办理。各管理部根据企业缓缴申请,填写初审意 见后,附要件资料一并以 OA 办公渠道提交中心执法处备案复审, 中心领导批准后,管理部据以办理缓缴登记并告知企业办理结果。 五、办理要求 缓缴企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 材料的,一经核实,单位法人代表将被纳入失信惩戒,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职代会审议补缴方案务必明确缓缴人数、缓缴金额、缓缴期 限和资金拨付计划。待缓缴期满后,各管理部要严格按照补缴方 案,监督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为职工全额补缴住房公积金。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 年 3 月 11 日 — 54 —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简化企业缴存登记工作的通知 邯公积金字〔2020〕43 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中心各处室: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将简化企业缴存登记 和账户开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两项业务精简为一次 办结。根据企业填写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 ,一 并采集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户、公积金缴存比例、缴 款方式、开户人数、经办人信息等缴存信息。 二、各管理部通过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或“河北省法人库共享应用平台(河北省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系统”查询、获取、验证企业“多 证合一”信息,据以完成缴存登记。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营业 执照及复印件。 特此通知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 年 8 月 25 日 — 55 — 国网邯郸供电公司 关于进一步提升“获得电力”指数实施细则 邯供营销〔2019〕21 号 按照今年全国两会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优化营商环 境的相关工作部署,2020 年国家发改委即将启动全部市公司营商 环境评价工作, “获得电力”评价对象从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报装接电用户中抽取(即今年 7 月 1 日后报装接 电项目将纳入明年考评) 。评价获得电力指标主要包括手续(即环 节,包括用电企业员工或其电力工程代表与供电企业、政府机构 等外部各方间的互动)、时间(按日历天记录各环节合计办理时 间)、成本占比(办电费用占人均国民收入比重)、供电可靠性和 电费透明度(包括系统年户均平均停电时间和频次、监督监管机 制、停电监测机制、供电恢复机制、限制停电的财务遏制措施、 电费是否透明且易于获知等小指标)4 个指标,权重各占 25%,通 过发放问卷方式进行调查,依据反馈结果量化打分,并采用营商 环境便利度分数(即营商环境前沿距离)进行排名。 为持续提 升客户电力获得感和满意度,高质量通过国家“获得电力”专项 评价,制定提升“获得电力”指数十二项措施。 — 56 — 一、推动客户办电“更省力” (一)高度重视国家发改委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各单位成立 一把手任组长的迎检工作小组,成员涵盖发展、运检、调控等各 相关专业,加强专业协同,高标准高质量落实国家政策规定及公 司文件要求,全力抓好工作落实。 (二)严格执行“一证受理” 。减少客户往返营业厅次数,严 格执行高压业务最多临柜一次的工作要求,一次性告知用电客户 办电流程,受理申请后由客户经理(或台区经理)提供“管家式” 服务。低压用电业务,由客户经理主动服务,现场收资、答复供 电方案、装表接电,严格执行用电客户“一次都不跑”工作要求。 (三)规范客户业扩报装资料管理。除法规明确要求客户必 须提供的资料、证照外,不需客户额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已有 客户资料或资质证件尚在有效期内,不得要求客户再次提供。业 扩报装资料要同步通过高拍仪导入营销系统,做好电子资料的存 档工作。 二、推动客户办电“更省时” (四)年内高、低压客户办电时间分别控制在 35 天和 5 天以 内。严格把控高压“用电报装申请环节”、“供电方案答复环节”、 “送电环节”。用电报装申请环节办结时限不超过 1 天,供电方 案答复环节办结时限(勘查派工开始至供电方案答复完成)不超 过 5 天,送电环节办结时限(配表备表开始至停送电管理完成) 不超过 2 天。 — 57 — (五)加强业扩不规范工单管控。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严 控低压接电时长大于 20 天、低压接电时长低于 4 个小时、10KV 高压接电时长低于 5 个工作日、35KV 及以上高压接电时长低于 20 个工作日、高压接电时长大于 70 天、新装用户三天内采集不成 功不规范工单,有效降低业扩不规范工单率。 (六)严格落实“先接入,后改造”。对于客户的报装申请,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因电网供电能力不足影响接电的情况,各 单位要严格落实“先接入、后改造”,同时经单位班子会审议通 过后上报市公司营销部,市公司营销部组织发策、运检、调控、 供服、经研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讨论,明确解决方案和时间节点, 市公司营销部跟踪督办。业扩应急项目资金优先用于业扩报装受 限项目。根据设备受限情况,发展部会同营销、运检、调控、财 务等部门,及时启动应急项目资金,业扩项目包资金不足时及时 上报省公司。 (七)加强专业融合。落实“一口对外”要求,严格执行业 扩报装规则和业务流程。营销部门统一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承办 业扩报装具体业务,并对外答复客户;发展、运检、调控等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和流程要求,完成接电相应工作内容。 三、推动客户办电“更省钱” (八)进一步压减客户成本。报装容量 100 千伏安及以下项 目严格按低压供电办理。延伸投资界面,投资专项资金用于省级 及以上园区客户、地方重点项目的外部供电线路,直接降低企业 接电成本,小微企业电力外线工程全部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投 — 58 — 入业扩配套项目资金,不断缩短接电距离,减少客户投资。 四、推动客户办电“更满意” (九)严格落实低压客户办电“全回访”、高压客户办电“全 走访”。低压客户业扩流程归档后同步进行回访,验证是否存在 客户申请后未及时录入系统、系统流程归档后未进行装表接电、 违规收取费用等不规范行为。对 7 月 1 日后接电的高压客户进行 走访,宣传公司优化办电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和工作成效,广泛 收集客户在办电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客户提出的问题。 (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333“服务提升工程实践活动。及 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好典型示范作用。充分利用各 类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群等平台,广泛宣传公司优化营商 环境”333“服务提升工程实践活动,大力营造良好舆论范围。各 单位及时报送好的经验核和典型,引导和推进活动有序有效开展。 五、推动电费公开“更透明” (十一)营业厅增加自助服务终端,为客户自我查询提供方 便。增加线上渠道,通过电 E 宝、掌上电力、微信绑定户号等多 种手机 APP 为客户提供查询每日用电量、每月用电量及余额等信 息,真正实现电费公开透明化。 六、推动客户供电“更可靠” (十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提升供电可靠性为主线,按 照“先算后停、能带不停、能转不停、一停多用”原则,建立停 电时户数“银行预算制” ,开展供电可靠性预算式管控,健全配电 网停电计划分级审批机制,强化停电计划执行刚性,持续压降预 — 59 — 安排停电时户数,不断提升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国网邯郸供电公司 2019 年 8 月 21 日 — 60 — 国网邯郸供电公司进一步加强 业扩报装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邯供〔2019〕12 号 为了深入贯彻“人民电业为人民”服务宗旨,严格落实《国 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供电服务水平两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家电网办〔2018〕1028 号) 、 《国网河北省 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333”服务提升工程实践活动工作方案的 通知》 (冀电营销〔2019〕9 号)等文件精神,主动适应电力体制 改革形势,积极推动营商环境优化,进一步加强业扩报装管理, 持续提升客户供电和服务能力,全力保障客户更快用电需求,助 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营销部门每月底前统计本月客户业扩报装受理、预 受理情况及潜在报装项目,核定项目容量及用电类别,并于每月 5 日前发布。对手续完备的客户用电报装申请,各部门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要按照“先接入、后改造”的原则进行受理。对于“预 受理” 、潜在用电和正式受理项目可能出现的因电网供电能力不足 影响接电的情况,营销部门要明确电网接入受限预警等级划分, 并通过业扩例会或其他方式及时发布。 — 61 — 第二条 发展部组织搜集政府部门重大项目的用电需求信 息,结合营销部提供的业扩配套电网建设需求,组织经研所、各 县公司摸清属地电网底数,对用电需求进行系统分析,合理规划 中、低压配电网,及时完成项目储备,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综合 计划,提高电网供电能力,满足客户用电需求。 第三条 调控中心做好设备负载监视,合理调整电网运行方 式,在保证供电可靠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高供电能力,并根据 电网实际运行情况、营销部的报装项目及在建用电项目,提供设 备负载情况,测算可开放容量,每月 5 日前发布可开放容量。 第四条 在月度经济活动分析会上,营销部向各部门通报各 类项目可能出现的和已经出现的因电网供电能力不足影响接电的 情况,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解决方案和时间节点,营销部跟 踪督办。县公司建立业扩月度分析例会制度,每月 3 日前将报装 受限分析报告报市公司营销部。 第五条 对重点供电区域内的用户,营销部和各县公司要加 大节约用电宣传力度,与“先接入、后改造”涉及的用户做好沟 通协调,签订有序用电协议,确保大负荷期间设备安全运行。 第六条 市、县公司在制定供电方案时,应按照客户的实际 用电负荷预测设备负载率(不应按申请容量) 。对“先接入、后改 造”设备,要做好负荷性质的摸排工作;对电能质量有影响的冲 击性负荷接入时,要做好冲击性负荷对周边其他负荷和电网设备 的影响分析。 — 62 — 第七条 市、县公司运检部门要对“先接入、后改造”的设 备加大巡视和带电测试频次,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确保设备安全 可靠供电。 第八条 业扩应急项目资金优先用于业扩报装受限项目。根 据设备受限情况,发展部会同营销、运检、调控、财务等部门, 及时启动应急项目资金,业扩项目包资金不足时及时上报省公司。 第九条 市、县公司建设部门应加大属地工程前期手续跑办 力度,积极争取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及时办理土地、 规划手续等工程前期手续。全力促请政府及时解决征地拆迁、通 道清理、施工受阻等制约瓶颈,营造良好的电网建设外部环境, 加快工程建设速度。 国网邯郸供电公司 2020 年 3 月 24 日 — 63 — 国网邯郸供电公司阳光业扩 工 作 方 案 邯供营销〔2020〕5 号 一、工作目标 (一)业扩时限达标率 100%。 (二) “获得电力”指标 99.85%以上,在省公司排名前三。 (三)高、低压客户平均接电时间 35 天、10 天以内。 (四)高质量通过国家、河北省营商环境评价,省公司排名 前三。 (五)不发生重大行风事件或负面舆情。 二、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 (一)全面推广线上办电服务。深化移动作业终端应用,在 遵循国家电网公司移动终端及应用整合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 拍照录像、条码扫描、电子签名等功能,实现客户资料电子化采 录收集、现场勘察信息自动上传、供电方案线上审核确认,高、 低压客户办电环节分别控制在 5 个和 3 个内。(责任单位:营销 部、武安、永年、磁县;配合单位:互联网部) 进度安排: — 64 — 4 月份,组织武安、永年对目前移动作业终端使用情况进行调 研,制定下一步应用计划,并根据应用计划主动对接朗新公司相 关负责人,争取技术支持,完善移动作业终端相关功能。 5 月底前,在武安、永年两个县公司试点开展应用。 7 月份,总结武安、永年应用经验,在市区、磁县进行推广应 用。 (二)推动政企办电信息共享。打通与各级政务信息平台数 据接口,根据客户主体资格证明,直接获取房屋(土地)产权证 明、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等客户证照信息。实现“一证办电” 。 推进电网与政府资源共享,积极融入智慧城市大数据管理应用, 推进电网运行信息、建设改造计划、电网可开放容量等电网资源 与城市建设、土地资源、管廊通道等政府资源双向交互,预判区 域电网承载能力,辅助政府重点项目精准落地,电网规划动态调 整,多规合一,提高客户需求导向的电网规划、投资、建设水平。 (责任单位:营销部、峰峰、曲周;配合单位:运检部、发展部、 互联网部、信通分公司) 进度安排: 4 月份,对接政府办电子政务处,对目前政务网证照情况进行 摸底调研。 5 月份,针对调研情况,并结合业扩报装证照需求,促请政府 下发补充完善政务网证照信息相关文件,争取政府支持。 6 月份打通与政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口,市公司试推行低压居民 — 65 — “一证办电”,7 月份开始试推行低压非居民“一证办电”。 10 月底前,进一步完善、优化“一证办电”服务流程,峰峰、 曲周作为县公司试点推行“一证办电”。 10 月底前,力争打通电网资源业务中台与城市管理大数据中 心数据通道,实现政府资源与电网资源双向交互。 (三)实现电网资源信息融合共享。推行电网资源信息可视 化。加快电网资源业务中台“营销应用”场景建设和各专业数据 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开闭所、配电站空余间隔,公用配电变压器 及线路可开放容量等电网资源信息,支持营销业务应用系统、移 动作业终端实时获取与可视化展示。实行可开放容量可视化。依 托电网资源业务中台和“网上电网”,开展基于配网及设备承载 能力的可开放容量综合计算,并推送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和移动作 业终端进行可视化展示。统一规划使用电网资源。统筹各方需求, 将电网规划纳入电力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和地方国土空间规划,保 证电网规划目标实现,满足用户合理接入。(责任单位:发展部、 运检部、调控中心;配合单位:互联网部、营销部) 进度安排: 3 月底前,配合省公司完成电网资源业务中台“营销应用”场 景需求调研,明确业扩全流程节点环节及可开放容量计算所需基 础信息,制定数据接入及系统开发里程碑计划。 4 月底前,配合省公司完成电网可开放信息标准、内容修订完 善,待国家电网公司完成电网可开放容量计算标准统一后适时调 — 66 — 整优化。 5 月底前,配合省公司完成电网资源中台与生产管理系统、营 销业务应用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调度自动化等信息系统接 口调试,完成基础数据接入及质量验证。 6 月底前,依托电网资源中台,按照《配网可开放容量计算规 则试行版》实施电网可开放容量计算。 9 月底前,完成适应国土空间规划的“十四五”电网规划编制, 在规划阶段统筹网、源、荷各方对电网资源的需求。 10 月底前,完成电网资源业务中台可开放容量服务开放,打 通业务交互全流程各环节,实现可开放容量信息共享和营配专业 业扩流程实时交互。 (四)实现供电方案编制公开透明。对 400 伏以下低压客户, 实行勘查设计一体化作业,应用移动作业终端自动生成供电方案 并现场答复。对 10 千伏客户,深化电网 GIS 和移动作业终端应用, 辅助生成供电方案,提高方案编制效率,避免人为干预。对 35 千 伏及以上客户,综合考虑客户用电需求及增长趋势、主配网规划 计划、设备通道路径造价等因素,制定可选供电方案由客户自主 选择,提升方案透明度。(责任单位:营销部、发展部、武安、 永年;配合单位:运检部) 进度安排: 8 月底前,省客服中心完成移动作业终端功能完善,具备电网 GIS 信息、电网资源信息推送、辅助供电方案编制等功能后,在 — 67 — 武安、永年试点应用移动作业终端开展 400 伏以下低压客户供电 方案现场答复。 12 月底前,武安、永年深化电网 GIS 和移动作业终端应用, 实现 10 千伏客户供电方案辅助生成。 对 35 千伏及以上客户,年内推进多供电方案备选服务,供客 户自主选择,提升方案透明度。 (五)公开客户工程服务信息。主动公开设计、施工、试验 单位资质查询方式。制定中低压客户工程典型设计方案及工程造 价参考手册,通过营业厅对外发布。 (责任单位:营销部、各县公 司) 进度安排: 3 月份,对各营业厅公开设计、施工、试验单位资质查询方式 进行摸底、调研,3 月底前,确保营业厅主动公开设计、施工、试 验单位资质查询方式,覆盖率 100%。 4 月底前,组织编制客户工程典型设计及工程造价参考手册, 并通过营业厅公布。 (六)公开办电服务信息。通过营业厅,向社会广泛公开电 费电价、收费项目及标准、服务规范、验收标准等公示类信息; 根据客户办电需求和公司信息公开规定,依客户申请提供所在供 电区域内电网可开放容量、电力管廊通道、电网规划等特定信息。 (责任单位:营销部、各县公司;配合单位:发展部、调控中心、 供服中心) — 68 — 进度安排: 3 月底前,对全部营业厅进行排查,确保向客户公开电费电价、 收费项目及标准、服务规范、验收标准等公示类信息。 每月 5 号之前更新主变、线路等可开放容量信息,并通过公 司内网、公司对外网站,营业厅进行公布。 (七)实行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契约制。结合客户意向接电时 间和电网工程合理工期,供电企业与客户商定配套电网工程完成 时间和双方责任界面,在批复供电方案时签订服务契约,严格按 照契约时间高质量完成配套电网建设工作,并同步完成验收工作。 发挥供电服务指挥中心预警管控作用,协调推动配套电网工程建 设提速。(责任单位:运检部、基建部、发展部;配合单位:营 销部、物资部) 进度安排: 4 月底前,配合省公司完成小区配套电网工程建设标准和验收 标准编制工作。 4 月底前,配合省公司完成配套电网工程契约式服务模板的统 一规范工作,明确专业分工、工作流程及里程碑计划,明确在答 复供电方案时,同步与客户签订配套工程服务契约,并严格按照契 约时间、分环节节点时间、高质量完成配套电网工程建设、验收。 5 月份,在市区及涉县公司试点实施,结合情况全面推广。 9 月底前,配合省公司完成供电服务指挥系统与配网工程全过 程智慧管理系统接口联调,开发供电服务指挥系统对配网工程进 — 69 — 度的自动预警和分级督办功能,全面实现客户业扩及其配套工程 的在线管控。 (八)优化配套电网项目管理与投产程序。实施客户标签化 管理。在方案制定环节,对客户打标签,根据客户重要程度、接 电紧急程度及是否存在配套电网工程等信息分类管理,客户标签 信息实现营销、发展、建设、设备、物资、调控等专业共享,贯 穿客户接电全流程。对于存在业扩配套电网工程的标签客户,要 在项目实施、物资采购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实施差异化服 务。优化业扩配套电网项目管理权限,10 千伏及以下常规配套电 网项目权限下放到位,继续推行 10 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可研初 设一体化,压缩业扩项目前期工作时间和管理环节;下达 10 千伏 及以下电网基建计划业扩项目包,加快项目响应速度。提高物资 采购时效,实施可研初设一体化、施工、监理框架招标,特殊工 程试点实施 EPC 总包模式,220 千伏及以下物资执行协议库存采 购。提高物资供应效率,明确实物库存储备标准,优化物资实物 储备库布点,及时补充物资品类和数量,实行区域内、跨区域动 态调配,提高物资配送效率。加强物资全过程管控,应用典型设 计和标准物料,建立业扩项目典型物资清册模板,提升标准物料 选用率,辅助采购申请快速提报;共享业扩项目建设进度和物资 需求信息,实时监控物资供应进度。加快停送电计划审批速度, 依据计划停电时户数预算目标值,按照“能转必转、能带不停、 先算后停、一停多用”的原则,优化停送电方案,有效衔接施工 — 70 — 进度,实现工程完工即投产。加快调度命名及保护定值审核速度。 全面开展不停电作业,并逐步拓展至复杂作业和综合不停电作业 项目。(责任单位:发展部、物资部、运检部、调控中心;配合 单位:互联网部) 进度安排: 5 月份起,配合省客服中心制定客户标签化管理标准,完成营 销业务应用系统功能优化,具备在系统中对客户打标签条件,并 确保同步传递到发展、建设、运检、物资、调控等专业后,开始 实施客户标签化管理。 5 月底前,运检部会同营销部配合省公司完善业扩交互全流 程,配网不停电作业专业前移,提前介入业扩方案制定、接引送 电等环节,有效缩短业扩报装时间,提升用户满意度。 6 月份,建立业扩配套项目典型物资清册模板,辅助设计单位 选用标准物料。根据项目需要,实施业扩配套项目物资定额实物 储备。 8 月底前,配合省公司在供电服务指挥系统中完成供电可靠性 管控模块部署,实现配网计划停电需求线上审批及停电时户数消 耗值模拟计算。 10 月底前,组织人员参加省公司组织的不停电作业取(复) 证培训,增加配网不停电作业装备和人员力量。积极探索集体企 业不停电作业劳务外包模式,进一步提升三、四类作业项目占比, 扩大县公司作业覆盖范围。 — 71 — (九)推行业扩联合作业模式。成立业扩联合作业中心,整 合业扩报装全链条各专业人员,融合方案制定、可研编制、设计 审查、现场验收等业务和人员,采取集中办公方式,实行联合作 业,提升办理速度。(责任单位:营销部、各县公司;配合单位: 发展部、运检部、调控中心、供服中心、经研所) 进度安排: 4 月底前,完成市公司业扩联合作业中心运营方案的修订和完 善,5 月底前按照运营方案开展试运行,6 月底前正式成立运行。 5 月底前,制定“简单业务一次都不跑,复杂业务最多跑一次” 具体实施细则,6 月份开始在市县范围内全部推广。 (十)深化“双经理”制。对于存在业扩配套项目报装用户, 实施项目经理、客户经理双经理制。对外,客户经理负责全程对 接客户,解决客户各类用能需求;对内,项目经理负责内部配套 电网工程建设、验收送电等各个环节协调,提升协同效率。制定 客户经理评价指标,建立客户“点将”机制和激励机制。 (责任单 位:营销部) 进度安排: 3 月底前,市公司全面推行业扩双经理制(客户经理、项目经 理) ,6 月底前总结双经理制推广的典型经验。 5 月底前,制定客户经理评价指标,建立客户“点将”机制和 激励机制。 (十一)规范省管产业单位市场行为。坚持“市场化运营、 — 72 — 规范化运作、公平性竞争”原则,指导省管产业单位严格按照招 投标等规定参与客户工程市场,严禁“三指定”行为;严格按照 自身承载力承揽客户工程,严禁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对于承揽 的客户工程,严格按照客户需求和国家、行业标准开展设计,严 禁擅自提高设计标准、抬高工程造价;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科学安 排工期,严禁无故拖延工期。密切掌握客户工程进度,建立工程 跟踪、预警督办机制,实时提醒客户工程进度。(责任单位:集 体办、营销部;配合单位:各专业部门) 进度安排: 7 月底前,编制公司省管产业单位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9 月底前,建立规范的省管产业单位市场拓展管理,针对承揽 的客户工程建立跟踪、预警、督办机制。 (十二)加强内外部监督管控。加强全过程闭环管控。建立 高压、低压业扩工单全回访机制,回访率 100%;市公司建立高压 业扩工单常态抽查和现场核查机制,要建立红线投诉、行风问题 的现场调查机制,要加大对线上办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等跨专 业协同质量和工作效率的监督监控,对现场服务资源的调度指挥。 提升客户体验。开展 95598 业务管理办法和“两个十条”网上课 程培训,提升一线人员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构建覆盖办电全环 节的评价体系,密切关注、跟踪政府监管、投诉举报、电视问政 等多渠道反映的行风问题,开展电力客户、供电企业、第三方机 — 73 — 构等多维度评价,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加大行风整治力度。开展 警示教育,将业扩报装超时限纳入零容忍投诉,坚决查处侵害群 众利益问题,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奖惩规定,6 月底前 制定公司供电服务奖惩细则,指导各市县公司落实。对于违纪违 法问题移交纪委监察部门处理,形成高压态势,筑牢红线底线。 (责 任单位:营销部、各县公司) 进度安排: 3 月底前,各县公司进一步完善客户回访管理,制定本单位回 访管理制度,明确回访流程和责任人,形成闭环。市公司营销部 抽调专人对各单位回访情况进行常态化抽查,每周对抽查发现的 问题进行通报,对回访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考核。 4 月底前,制定业扩报装类投诉现场调查机制。对于发生的投 诉,市公司营销部专责第一时间联系客户,掌握第一手资料。组 织相关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报告由主管 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市公司。 5 月份、10 月份组织两次业扩提质增效专项活动,组织县公 司开展互查,做好省公司 6 月份、11 月份的现场检查迎检工作。 (十三)加强业扩报装档案管理。进一步规范业扩归档资料 清单、表单格式、填写要求,确保业扩报装档案规范率 100%。(责 任单位:营销部、各县公司) 进度安排: 3 月底前,制定业扩档案管理规范,并在市县公司范围内进行 — 74 — 宣贯、培训。 4 月份开始,各单位按照制定的业扩档案管理规范进行自查、 整改,进一步规范业扩报装档案资料。 5 月份开始,市公司营销部每周抽取部分业扩报装档案进行检 查,每周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不合格的督办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十四)提升获得电力指数。实施业扩全流程管控,严格管 控接电时长,高、低压客户平均接电时间 35 天、10 天以内,大力 压减业扩不规范工单。(责任单位:营销部、各县公司;配合单 位:发展部、运检部) 进度安排: 3 月底前,组织各县公司制定业扩不规范工单管控机制,降低 业扩不规范工单率。 4 月份,按照第三方获得电力评价调查问卷编制印刷《客户调 查问卷》,并以走访的形式发放给已归档的大中型企业、小微企 业客户,指导客户填写,提升客户服务满意度。 8 月份,开展获得电力自查、评估,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落实 整改,做好 9 月份省公司组织的第三方评价迎检工作。 市公司营销部对办电客户逐户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 将业扩报装全流程纳入日常监控范围,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杜绝 体外循环、工单超时等不规范行为。 国网邯郸供电公司 2020 年 3 月 24 日 — 75 —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 话精神,全面落实省院、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 展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服务保障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 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新时代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意 义。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高检院和省委有关部署要求,从坚持基 本经济制度、促进高质量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深刻认识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 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 有改变”,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 个维护”的现实检验和实际行动。面对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牢牢 把握河北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深刻认识民营经济对于推动我省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 (二)不断强化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责任意识。 — 76 — 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增强企业信心和 财富安全感,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立足宪法定位,认真贯 彻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准确理解检 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全面认识检察机关既打击犯罪、又维护 合法权益,既参与诉讼、又监督诉讼活动的特殊作用。准确把握 当前民营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司法保护需求,用足用好各项检 察职能,结合检察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 展提供更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三)牢固树立平等保护、主动服务的检察理念。把平等保 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检察机关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 切入点、着力点。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 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 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主 动服务,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激发 和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动力。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和其他各类市场 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二、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民营 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四)依法打击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犯罪。深入推进扫 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 暴力、威胁或“软暴力”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 市、插手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犯罪;依法严惩由经济纠纷引发的 — 77 — 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危害民营企业家、民营经济投资者、 管理者和从业者人身安全的犯罪;依法严惩损害商业信誉、强迫 交易、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五)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的犯罪。依法严惩侵犯商 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 的犯罪,依法严惩毁坏民营企业财物、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 敲诈勒索、抢劫、盗窃、哄抢民营企业财物的侵犯财产犯罪,注 重追赃挽损,努力保护好民营企业的各类产权。 (六)严厉打击涉及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依法严惩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税 收征管、贷款补贴和国家财政补贴审批等职务便利,以权谋私、 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对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司法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民营 企业人士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的,依法立案侦查。对诉讼监 督过程中发现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等违纪违法 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七)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加大对涉及民营 企业和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对应受案而不受案、应 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监督立案;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存在违法 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 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及时监 督撤销案件;对滥用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 — 78 — 标准、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者非法处置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及时纠正违法;对刑讯逼供、 非法取证的,依法监督纠正,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适用。 (八)坚决纠正涉民营企业刑事冤错案件。依法保障涉及民 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申诉权,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审查、办 理程序,及时纠正错捕、错诉。对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 用法律错误的历史冤错案件,坚持有错必纠,依法提起再审抗诉。 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办理赔 偿案件,积极履行赔偿监督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国 家赔偿权益。 三、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审慎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 件 (九)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加强对 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特点与规律的认识了解,准确把握经 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 集资、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对无确实 充分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对民营企业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 得以犯罪论处;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与错不清的案 件,要综合评价涉案行为的实质社会危害性,准确判断行为人的 主观恶性,认真考量涉案资金的来源、用途、去向和归还能力, 以及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员工生计、社会稳定等因素后,按 — 79 — 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审慎处理。 (十)严防“口袋罪”误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严格非 法经营、合同诈骗等“口袋罪”的适用,防止扩大化,防止利用 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民 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得按 照刑事犯罪处理。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认定 为非法经营行为存在分歧的案件,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 (十一)依法慎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家 犯罪案件,要坚持少捕、慎捕原则,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逮捕条件,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对不符合逮捕条 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民营企业负责 人,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 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监 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可 以不批准逮捕。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进 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 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 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十二)依法慎重采取财产强制措施。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 中,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做到严格区分违法所得、 其他严格区分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 — 80 — 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 保护民营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 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 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 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 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 (十三)依法慎重把握起诉标准。综合考量涉案民营企业负 责人的行为表现、危害后果、全案量刑情节等,判断是否必须追 究刑事责任或判处刑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 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 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经审查 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应当作出不起诉 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 (十四)严格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认定“认罪”“认 罚”,对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 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应仍视为 “认罪”;对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 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的,可认定为“认罚”。 — 81 — 充分体现“从宽”,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涉民营 企业案件,依法从速办理,防止久拖不决,最大程度减少对民营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对于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 认罪认罚的,应当将认罪认罚情况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除 非特殊例外情形的,一般应当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四、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构建 保护民营企业的多元化格局 (十五)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保障民营企业申请监督权, 畅通民营企业申请监督渠道,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 和审查程序。加大对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监督力度, 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 建议,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工作,加大对 涉民营企业案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的监督力 度,促进行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行政判决、裁定。依法开展虚假 诉讼、恶意诉讼案件监督,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十六)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 作用,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积极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及时向相关部 门发出检察建议,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吃拿卡要”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促进依法行政。 — 82 — 五、结合办案延伸服务,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增强法治意识解 决法律问题 (十七)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适时发 布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结合案例开展 释法说理,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气氛。帮助民营企业及从业 人员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提示民营企 业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点,有效防控重大法律风险,提高民营企业 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开展法治宣讲,讲授法律知识和维权途径, 增强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帮助提高运用法律保护自 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十八)拓展法律服务渠道提供司法救济。依托 12309 检察 服务中心,提供线上线下、方便快捷的法律咨询服务,积极为民 营企业解决法律问题。注重从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中选聘特约检察 员、人民监督员,采取座谈会、问卷、走访等多种形式,倾听民 营企业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和服务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及 时改进工作,确保检察服务保障的方向重点与司法需求相一致。 六、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提升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的工作水平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市县两级院要把发挥检察职能、依 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 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谋划措施,狠抓落实。各 基层院检察长要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市院 — 83 — 要深入分析研究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 问题,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社会影响 大、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各基层 院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和服务民营企业工作中 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当及时向市院请示报告。各级院要加强与 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 发展。 (二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深层 次问题,对于工作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 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情况。针对金融、知识产权、逃废债等领域的 公共管理问题,加强类案研究,主动向党委提交风险研判报告或 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结合办理案件,对民营企业在内部管 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 制、堵塞漏洞。 (二十一)加强工作宣传。树立主动宣传意识,加强与主流 媒体和新媒体的联系沟通,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 微信、微博等新闻宣传平台,宣传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 的做法和成效。集中总结宣传一批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相关犯罪、 民行抗诉、纠正冤错、国家赔偿的典型案例,营造服务保障民营 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 84 —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局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 关于推进“融资+融智+融制”提升金融服务 实体经济质效的实施意见 邯金局〔2019〕1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市对口各银行业金融机 构,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破解企业融 资难、融资贵,探索开展“融资+融智+融制”集成服务,即以“融 资”为目的、“融智”为载体、“融制”为保障,切实增强企业 融资获得感,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围绕扩大融资总量,推进融资渠道多元化 (一)发挥银行主渠道作用 1.扩大银行信贷融资规模。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 若干意见》 ,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 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引导企业主动适应“审核第一还款 — 85 — 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 为授信主要依据”等政策变化,加强经营管理,保持现金流量稳 健、经营合规、信用良好,快速争取银行授信支持。积极对接国 开行、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等省级机构,为我市企 业提供更多融资。支持金融机构与税务、财政、科技、知识产权、 农业农村等部门合作,开展税易贷、政府采购贷、知识产权质押、 林权抵押等贷款,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2.用好承兑汇票等融资工具。鼓励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货款,弥补短期资金不足;通过开出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放大信用;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或者背书转让,补充 流动资金或支付货款。同时,积极发挥银行保函、信用证等工具 的融资效应,提高融资能力。 3.拓展银行保理融资(应收账款融资)。鼓励合作企业双方 与银行对接,提前将应收款项提请银行开展商业资信调查,确保 交易双方贸易真实、债务人具备相应还款能力,在通过银行审核 后,获得银行资金支持。 (二)提高保险融资水平 1.加大保险投资。立足保险资金“期限长、成本低、股权投 资或不动产投资特性明显”的特点,鼓励符合产业政策、信誉良 好、具有市场优势、产权清晰、没有重大法律纠纷的企业,特别 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积极对接保险公司(集团)总部或其托 管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争取保险资金投资。 — 86 — 2.用好贷款保证保险政策。组织市县保险公司向上争取,拓 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全面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 号)要 求,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3.推广险资普惠直投。发挥人保财险典型带动,由县(市、 区)组织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积极对接,解决 200 万元以内融资需求。 (三)推动企业债券融资。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地方 政府专项债券融资的同时,组织符合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未来 盈利稳健的企业,对接证券公司、拟承办银行,从发改委、银行 间交易市场、中国证监会及下辖的交易所三个通道争跑,申报发 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产品。 (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一是加大政策激励、分包帮 扶力度,支持重点后备企业通过 IPO 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 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石交所挂牌融资。二是加强上市企业 后续融资指导,鼓励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优 先股等方式优化再融资结构,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 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三是通过河北证监局,支 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以及各类创新性直接融资工具,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五)发挥地方金融机构融资作用。一是融资租赁。引导重 资产型企业,通过租赁公司以资产折换资金,实现企业轻资产运 — 87 — 行。二是融资担保。通过财政注入资本金、落实奖补、加大风险 补偿等,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加强行业监管和内控机制建设,落 实减费降税政策,为民营、小微、三农融资提供担保支持。三是 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融资。 同时,管好用活融资增信基金,利用网商银行、微众银行等 互联网融资金融机构。 二、围绕补齐融智短板,推进政银企对接精准化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牵头,邯郸银保监分局、市发改、 工信、农业、科技、商务、工商联和房管、自然资源规划、公证 等部门协同发力,多渠道搭建好融资对接平台。 (一)专业对接。根据银行、保险、证券业支持企业融资特 点,按照所属行业、经营状况、融资需求等,科学制定不同层次、 不同行业的政银企对接计划。开展与“一带一路”企业、外贸出 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军民融合企业等专项、高效对接。 (二)专场对接。邀请广发银行、平安集团、浦发银行、中 行等全牌照金融机构举办专场对接,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三)现场对接。协调组织银行、保险、证券和其他金融机 构负责人,深入企业一线走访调研,出主意解难题。 (四)域外对接。搭建平台,支持高成长性企业、战略性新 兴产业项目、上市后备企业等优质企业,对接金融机构总部、金 融中心,寻求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以我市现有的金融机构为依托, 沟通金融机构集团,联系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租赁、 — 88 — 不动产等业务板块管理团队,打出统筹解决我市企业融资“组合 拳”,“套餐式”做优综合金融服务。 (五)线上对接。借助丛台区与浪潮公司合作建设融资服务 系统,整合利用全市企业纳税、社保及用电、用水等数据,打造 数字化平台,及时高效交流银企信息,实现企业精准、便捷融资, 将税易贷、政采贷等效应放大,扩大融资渠道。 (六)金融顾问常态化对接。对全市重点企业,组织金融顾 问对企业的“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提供 分析判断,量身定做最佳方案,提供常态化服务。 三、围绕强化制度保障,推动金融服务常态化 (一)金融政策宣传培训制度。对国家金融政策和省、市支 持措施,一个月内通过当地媒体、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和移动 终端及时发布。各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机关、企业相关人员, 进行有针对性的银行、保险、证券融资、企业上市等知识培训 4 次以上;各银行机构负责,要对在本行开户企业的高管、财务人 员进行全覆盖的财务、融资知识培训;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对 域内的规上企业、重点利税大户的负责人大力开展保险融资、保 险保障等培训,及时解读金融政策。邀请高水平金融专家到我市 对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启智”培训,传递国 内外最新金融动态,解读国家金融政策。 (二)金融顾问制度。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牵头,会 同邯郸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从我市金融机构中选 — 89 — 聘政治素养高、业务熟练高管 100 名(第一批) ,结合专业特长和 企业需求,确定包联服务企业名单,明确金融顾问工作职责。对 企业提出的融资数额大、综合性较强、涉及金融产品较多时,由 对口金融顾问提出,协调更多的金融顾问、专家积极对接参与, 集中会商,解决难题。 (三)集中研判制度。组织市人行、邯郸银保监分局和相关 金融机构,对我市金融运行走势、重大风险案件、企业重大融资 需求实行自主研判会商,提出意见建议,服务全市金融工作决策。 (四)政府增信机制。支持市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资金、政府引导基金、应急转贷资金、企业纾困基金等 政府增信机构,进一步规范管理,做大业务,树立“敢担、敢补、 敢投”理念,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 比高的商业银行,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分担金融 机构信贷风险,提升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主动性、积 极性。 (五)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制定守信 红名单、失信黑名单标准;以规上工业企业作为试点,全面梳理, 准确分类,对红名单企业开辟绿色通道,重点支持;对黑名单企 业,由属地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帮扶,转化升级。 (六)融资信息动态更新制度。依托数字化平台,组织金融 机构对企业的运行数据实时更新,为融资提供支持。 (七)督办落实制度。对金融顾问集中研判议定、争取上级 — 90 — 支持、化解重大风险、重点企业融资等事项,交办相关金融机构, 限期办结,奖优罚劣。 (八)组织推动机制。市政府成立主管市长任组长的专项工 作领导小组,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邯郸银保监分局及 相关金融机构抽调专业人员建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协调推进 “融资+融智+融制”工作,统筹推进工作落实。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 2019 年 11 月 4 日 — 91 —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局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 关于明确第一批金融顾问和包联企业的通知 邯金局〔2020〕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金融机构,冀南新区、邯郸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落实《关于推进“融资+融智+融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 济质效的实施意见》(邯金局〔2019〕16 号),更好服务疫情防 范、支持企业复工复业,经市县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推选、会商,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把关筛选,确定了 第一批金融顾问 168 名和包联服务的 162 家企业,现予印发,并 提出如下要求: 一、金融顾问尽责作为。各位组长要牵总负责,建立健全内 部考核评价办法,协调带领各位金融顾问,发挥金融资源、人才 资源、专业能力等方面优势,每月至少 1 次主动深入企业,宣讲 金融政策及金融产品,了解企业金融需求,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 理水平、优化融资渠道和结构、防范流动性风险,根据企业实际 融资需求,帮助设计筹划有效、便捷、经济的一揽子融资解决方 — 92 — 案,并为企业提供融资全过程的技术支持和行动建议,全面破解 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切实增强企业金融服务的获得感。 二、包联企业积极配合。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 包联企业及时向金融顾问通报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发展策略等 企业情况(金融顾问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并积极配合、尊重 金融顾问的服务意见建议,对持有异议的,及时向县(市、区) 组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争取使首批试点帮扶企业实现产 权明晰、证照齐全、制度健全、财务规范、运转高效、效益提升 的目的。同时通过帮扶培育,逐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质效,分批 次纳入上市后备企业。 三、加大督导评价力度。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邯郸 银保监分局抽调专人组建金融顾问服务专班,每月收集各组对联 系县(市、区)服务情况小结,听取企业对金融顾问服务质效评 价意见,纳入市政府年终对金融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总结 金融顾问服务工作成效和亮点,在媒体宣传推广;对金融顾问实 行年度考评制度,对工作突出、企业评价好的实行连任,对个别 工作不尽责、服务不到位的,及时取消、调整,并通报所在金融 机构。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2020 年 2 月 19 日 — 93 —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 关于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业的 十三条措施 邯金局〔2020〕4 号 市对口各银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 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服务,夺取疫情防疫和实现经济社会 发展目标双胜利,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及时细化上级疫情防控金融服务政策。及时梳理汇总国 家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服务政策和各银 行、保险、证券总部机构出台的落实措施,协调推动市级分支金 融机构、市属法人机构制定细化落实方案,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 情防控工作支持。特别对《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 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15 号) 、 《中国人民银 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 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 号)和银 — 94 — 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10 号) , 重点落实。 二、充分发挥财政等政策协同效应。主动对接落实《财政部 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 〔2020〕5 号) ,加强与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对 接联系,将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部列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企业名单,争取人行专项再贷款支持,共同做好金融服务。对纳 入名单支持的企业,金融机构在做好信贷支持的同时,配合企业 做好贷款贴息相关工作,提供“一条龙”式金融服务。 三、对全市重点支持领域和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对辖区内 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范围,由疫情防控所需防护用品、医疗器械、 药品等相关物资的科研、生产、经营企业,扩展到我市“532”现 代产业体系的重点企业、省市重点企业、省工信厅重点产业目录 支持企业、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疫情期间有社会 担当的企业,筛选名单,针对企业复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 资金周转问题,量身制定金融服务方案,提供融资支持。 四、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筛选全市治疗药物、 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 相关企业,组织专项政银企对接,协调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和 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 — 95 — 五、全面助推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对照 市提供的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企业名单,选派专门 金融顾问,提供“融资+融智+融制”等集成服务,支持企业有序 高效恢复生产经营。 六、对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加信贷供给。一是做好 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量、扩面、降本、提质工作。全面完成银保 监部门要求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和户数“两增”目标。鼓励 国有大型银行和市法人银行带头发挥作用,提高小微企业“首贷 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二是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实行信贷倾斜,从信贷计划、资金定价、 绩效考核权重等方面进行调整,确保小微企业信贷早安排、早投 放。三是进一步优化、简化小微企业首贷、续贷流程,不得盲目 抽贷、断贷、压贷。对参与抗击疫情小微企业的应急性贷款需求 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授信审批和贷款发放。四是对受困企业 加强续贷支持,对疫情前生产经营稳定,财务状况没有异常,信 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由于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暂时困难要做 到应贷尽贷,给予必要续贷支持。五是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 提供更多保障。六是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优势, 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进一步加大涉农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建立农产 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 — 96 — 价。相关保险机构积极与县级政府对接,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八、进一步提高线上服务、便民服务等效率。各银行、保险、 证券机构要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 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 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同时,对于不习惯使用线上 业务客户,主动开发更多的针对性金融服务,提高服务便民化水 平,比如邯郸银行开发了“定期存款自动到期续存”政策”。 九、建立全天候金融服务快速绿色通道。督促全市银行业简 化业务流程,采取视频、网络办公等方式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 业务,力争获贷时长在原基础压减 1/3 左右。进一步畅通保险赔 付流程,拓展保险服务,各保险公司、代理公司要坚持 7×24 小 时理赔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开通线上理赔,适当扩展责任范围, 应赔尽赔。 十、改进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 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 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 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十一、协调地方金融组织加大服务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 保公司,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 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 — 97 — 十二、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建立常态化银企对接平台,实时发布中小企业经营、项目建设和 金融产品,实现信息无缝对接。 十三、进一步优化金融司法环境。认真落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 依法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金融借款纠纷,进一步打造 诚信、守法的金融生态环境。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 2020 年 12 月 9 日 — 98 —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局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邯 郸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邯金局〔2020〕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会,市有关部门: 《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邯 郸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 2020 年 5 月 9 日 — 99 — 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 实 施 意 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 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 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发挥资本市场优 势,增加企业上市数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争取,逐步完善我市资本市场体系 结合实际,引导各证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发挥作用, 规范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争取 我市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接省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在我市设立 分支机构。引进境内外知名证券、期货、基金公司或其他机构在 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协调我市企业发起设立相关证券、基金等机 构。争取我市企业积极走出去,对接港交所或欧美交易所,与相 关证券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待条件成熟后,参与设立企业上市辅 导推进机构,逐步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 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各产 — 100 — 业投资基金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 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梯次推进,加快企业挂牌上市进程 (一)充实完善,动态调整后备资源库。各县(市、区)每 年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动态保持不少于 10 家(包括主板、中小板、 新三板、科创板等) ;市发改、工信、科技、国资、文广旅等部门 每年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掌握的优质挂牌上 市后备企业资源。各级各有关部门集中筛选主营业务突出、竞争 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建立挂牌 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 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 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政策,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各县(市、区)建 立分行业、分梯队的企业股改清单,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股份 制改造过程中股权变更、税费缴纳、土地房产确权、社保等历史 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 3 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规范的事项, 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相 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切实减轻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税费负担。 鼓励企业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参与股改,实现股权多元化,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 (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 101 — 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分层推进,加大辅导培育力度。通过宣传辅导、观摩 培训、项目路演、资本对接等形式开展分类指导,精准培育。构 建梯次推进格局,持续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 支持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到主板、中 小板上市。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企业到 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推动境外上市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和帮助企 业到境外上市融资。支持初创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 挂牌,聚焦精选层公开发行及挂牌和转板上市,支持挂牌企业转 板。争取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石交所)政策支持,在推 进我市更多企业到石交所挂牌融资的同时,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助推企业向新三板、中小板迈进。鼓励引进外市优质上市公司迁 入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 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利用政策,推进上市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 极利用国家已有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产业化龙头 企业等认定和贫困县(市、区)企业上市“绿色通道” 、支持疫情 防控企业上市等政策,对上市后备企业予以重点关注。落实省企 业上市奖励办法,补充完善市、县两级奖励办法,对在多层次资 本市场挂牌上市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并明确科创板视同创业 板进行奖励(奖励 300 万元)。鼓励各级产业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 本投资我市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 — 102 — 机构对有需求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中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 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财政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政策 补贴。 (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 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 分工负责) (五)切实解决遗留问题,推进企业上市进程。市、县推进 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发挥作用,落实市政府《关于大力支持企 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邯政规〔2019〕5 号)文件要求,主动帮助 拟上市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确定申报 IPO 企业出现的社会 信用记录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近三年曾受到但不属于重大行政处 罚的,各有关部门要出具无重大行政处罚证明。对确定申报 IPO 企业在历史上存在国有股权或集体股权变更、解除挂靠集体企业 等情形,确需市政府向省政府出具确认意见的,由企业所在县(市、 区)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在理由充分、材料完备、合 法合规的前提下,按要求向省政府出具确认意见。特别是企业涉 及征信和担保未决、欠款未还情况的,要成立工作专班,加大信 用修复力度,确保企业上市不受影响。 (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 各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管理,着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对上市公司开展专项提升行动,通过收取报表、深入调研等 方式,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体系。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 103 — 励、员工持股计划,吸引高端人才,凝聚员工合力。引导和推动 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本运作,实现 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 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并购重组。各县(市、区) 政府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募投项目落地服务,协调解决募投项目落 地过程中的用地、环评等问题,对募投资金投资于本地项目的, 按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就高执行,加速本地产业链的延链、补链、 强链和固链。(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夯实基础,大力发展债券融资 建立专项推进制度,引导我市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参加, 定期培训辅导,帮助企业申报企业债券、公司债,扩大直接融资 规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将银行帮助企业发债工作纳入年度考 核目标,鼓励帮助企业发债。鼓励银行业、证券业金融机构加大 对企业辅导、帮助力度,推动省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 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 在河北省区域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和金融机构 奖励政策的落实。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邯郸市中 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有序,规范各类投资基金发展 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可出 — 104 — 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民间资 本在我市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推动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遴选优质标的、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有发展潜力的企业。 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微创新创业企业。引导股权投 资通过依法合规的产权交易场所等要素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 业股份,拓宽退出渠道。(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 责) 六、依法合规,稳步发展期货业务 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推进钢铁、焦 煤、焦炭、玉米、鸡蛋等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相关生产贸易型 企业利用期货套期保值,规避市场风险。鼓励各期货业营业部联 系国内大型期货交易所,为我市相关企业争取政策支持,支持相 关龙头企业申请设立新的交割仓库,做多做优交割品种。稳步推 进“保险+期货” 、 “保险+期权” ,不断提升“三农”服务水平。支 持期货经营机构优化网点布局、拓展业务。 (各县<市、区>政府, 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提升,不断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加强我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业绩档案, 采取公示业绩和通报黑名单等方式,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效。定 期组织企业对中介机构进行评价,不断提升中介机构业务质量和 服务水平。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 — 105 — 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风险 在省证监局的指导下,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期货金融机构 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及时报告风险情况。对出现经营风险的,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论证救助可行性,一企一策制定风险 应对方案,协调各种资源化解风险。对重组无效、濒临退市的, 及时制订切实可行的退市方案,确保退市工作平稳顺利,妥善化 解风险。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资本市场突发 事件快速反应、应急处置和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区域 性系统性风险。关注舆论风险并及早防范,广电、网信、新闻出 版、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维护资本市场 信息传播秩序。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大力度打击危害资本市场 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交易和非法集资活动。 (各县 <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人行邯 郸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邯郸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 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法院、 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领导,提升服务质效 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为召 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 保监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 市科技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市农村农 — 106 — 业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法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级 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协调处,各成员单位 结合工作职责明确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动资本市场 服务实体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对接上级部门,争取政策 支持,提升服务质效。各部门要对各县(市、区)加强指导,加 大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工作年度考核,对上市成绩突出的,联合财 政、税务、银行实行政策性倾斜。同时,各县(市、区)要进一 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充实人员力量,继续努力营造 利用资本市场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市资本市场服务实 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107 —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关于金融助企纾困助力“六稳”“六保”工作的 通 知 邯金局〔2020〕15 号 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对口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金融支持“六稳”“六保” 工作的决策部署,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现就有 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国家金融政策,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一)扩大稳企业保就业信贷投放。一是强化金融支持扩内 需、助复产、保就业。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特点,积极创新 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对 有前景、有市场、有技术但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企业,“一企 一策”提供解决方案,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二是大力发 展普惠金融,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20 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普 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户数要高于年 — 108 — 初水平,有效降低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五家大型国有商 业银行驻邯分支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 40%。按照国 家《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有效降低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确保国家惠民惠企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积极上争政策支持。力保我市争取再贷款、再贴现额度逐步 增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加大 对涉农企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银行业 金融机构加大与创业担保机构对接,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申请 条件。 (二)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续贷展期政策。 对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 “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对于 2020 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 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 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 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鼓励通过线上办理,提高受惠企业占比。 进一步加大续贷展期力度,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 加快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至少提前 1 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允许将符 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 构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支 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建立续贷中心。 — 109 — (三)逐步提升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率和首贷率。各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 押担保的依赖。要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 发放效率,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 持,确保 2020 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各银行业金融 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首贷拓展行动方案,积极营销,主动对接, 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户数。 (四)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落实好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积极协调对接中信保河北 省分公司,利用省出口保险支持政策,在全市推广曲周县政银保 的成功经验,对投保的出口企业保单融资支持。 (五)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市县 金融机构积极与人社部门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或小微企 业扩大就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 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收费标 准。指导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通过调整还 款时间、合力安排续当等方式,实行特事特办、快速办理,支持 个体、小微企业。 (六)进一步抓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协调金融机构积极落 实《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扶贫小额信 贷“百日会战”的实施方案》 ,以提高户获贷率和放贷金额为目标, 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确保收官之 — 110 — 年全市扶贫小额信贷新增发放量实现新突破。 (七)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合力作用。协调金融机构主动联系 对接市、县财政,定期会商研判,发挥财政的担保补助、上市奖 励、农业保险与金融的信贷、发债等措施的联动,撬动金融和社 会资本共同支持企业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措施,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八)充分发挥金融顾问作用。对 168 名金融顾问加强管理, 全面落实“三创四建”活动要求,督促其进一步深入企业、改进 服务,在支持“六稳” “六保”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为产业链龙头 企业和配套中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产品和服务,以融智促融资。 (九)深入推进政银企对接。一是市县两级全面落实 2020 年 政银企对接计划的同时,聚焦小微民营和产业链等“六稳”“六 保”工作要求,协调更多的金融资源重点倾斜。二是加强金融服 务平台建设。积极对接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河北 省金融服务平台、河北省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做好我市政银企线 上对接,协调企业、商户和商业银行在平台上分别发布融资需求 和信贷产品,并进行线上智能匹配,实现“线上+线下 24 小时” 精准融资对接,为银企双方提供一站式普惠智慧型、撮合服务。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更多企业学会利用各银行网站自主审贷。 四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建立风险定价和 管控模型,优化信贷审批发放流程。 — 111 — (十)推动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指导受疫情影响的 上市企业利用好资本市场政策渡过难关,加强对企业上市的培育 辅导力度,精准高效推动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引导支持企业加快 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完善企业挂牌上市后备资源库。各县(市、 区)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募投项目落地服务,协调解决项目落地过 程中的用地、环评等问题,对募投资金投资于本地项目的,按照 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就高执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促进募投项目 高效落地。 (十一)扩大债券融资规模。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 导企业紧跟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新形势,着力 解决我市部分优质企业信用评级不及时、管理不规范问题。引导 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自身情况,灵活选择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券品种,充分利 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鼓励符合条 件的企业或机构发行绿色债券。 (十二)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 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力度,为金 融机构开发线上信用贷款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撑。加强地方征信平 台、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引导金融机构、企业主动与各类信息平 台合作,切实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获得率。 (十三)提升银行信贷投放能力。鼓励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 融债券,促进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优化负债结构,扩大资金 — 112 — 来源,提升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能力。积极支持中小银行发行资 本补充债券,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积极探索地方 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 企业能力。 三、强化工作落实,确保金融服务成效 (十四)加强组织推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邯郸 银保监分局联合组成专班,加强对各金融机构落实情况的调度、 研判、督导、通报,推动既定措施落到实处。 (十五)强化研判分析。通过分析信贷投放、深入企业实地 走访等方式,及时掌握各金融机构支持“六稳”、“六保”工作情 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打通国家金融政策入企 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 年 10 月 10 日 — 113 — 邯郸市科技局 关于科技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 省级高新区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邯科〔2020〕8 号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冀南新区经发局、经开区创 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市的安 排部署,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 省级高新区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复工复产。建立市、县两级分包工作 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台账,常态化开展高新技术企业 复工复产情况调查,深入企业问现状、听需求、解政策,及时梳 理企业产品、产量、融资、供应链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跟 踪企业复工准备情况,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复工中遇 到的困难,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顺利复工运转,最大限度地 提高企业复工率。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针 — 114 — 对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物研制、临床救治技术以及利用 5G、互联 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疫情综合防控能力等方面开展技术研 究。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科学预判疫情后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 超前布局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 对产业化前景好、带动性强的研发项目,纳入市级科技计划并给 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科研项目。积极协调财政部 门,将列入今年财政预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科技创新平 台补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资金尽快拨付到位。 三、减免高新技术企业用房租金。引导和鼓励全市 141 家市 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载体,主动 承担社会责任,减免疫情期间入驻企业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 用房的租金。市科技局对减免租金的孵化载体优先推荐申报国家、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并对符合条件的孵化载体重点 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的科技项目。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 化器、众创空间,市科技局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资金支持。 四、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融资支持。各县(市、区)科技 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 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 享。充分发挥我市科技创业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 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融资支持。对有资金需求 和资金压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需要对接联系科技银行等相关 金融机构,帮助企业开展科技贷款、专利质押贷款等,切实解决 — 115 — 企业融资困难。 五、开展常态化网络培训。疫情期间,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 技术研发、企业管理、产品规划、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需求,设立 服务热线电话和公共服务邮箱,邀请相关专家以视频互动、微信 群、远程诊断、在线答疑等现代化办公方式及时解疑答惑。根据 当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新问题,通过网络课堂有序开展大 规模政策解读,及时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今年上半年培训企业 500 家以上。 六、完善科技服务体系。鼓励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履行社会责 任,围绕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需求开展专业化精准服务。引导高校 院所、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人员深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技术指导,开展产学研合作服务。为服务疫情期间各级科技项目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平台创建等工作,依托专业化科 技服务机构,对所有申报企业实施“一对一”帮扶,以“不见面”方式 指导企业制定工作方案、对接科技资源、完善研发制度、增强创 新能力,实现科技服务的全覆盖。 七、支持开展智慧园区建设。指导帮助冀南新区根据疫情防 控需要,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数字化手段,提升园区 科技治理和管理水平。帮助冀南新区充分利用“一站式”信息服务 平台,加强沟通和服务力度,分享复工抗疫作法和经验,共享各 类技术、产品和工具,提升冀南新区对复杂形势的应对处理能力 和资源聚合能力,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 — 116 — 八、加强科技系统协调联动。鼓励各县(市、区)科技行政 管理部门,冀南新区经发局,经开区创业中心等制定应对新冠肺 炎疫情影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强化省、市、县联动,服务企业发展,努力完成今年高新技术企 业和高新区各项目标任务,奋力夺取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双 胜利。 邯郸市科技局 2020 年 3 月 3 日 — 117 — 邯郸市科技局 印发《科技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邯科〔2020〕7 号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冀南新区经发局、经开区 创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的若干措施》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科技局 2020 年 2 月 20 日 — 118 — 科技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的 若 干 措 施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 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科技创 新重点任务,全力服务科研人员技术攻关和科技企业复工复产, 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提供坚强的科技支撑。特制定如下举措。 一、加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科技攻关。按照特事特办原 则,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项目申报程序,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 病学分析、疫苗研制、药物筛选等有关的科技攻关项目,直接纳 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方向,优先立项支持;企业牵头实施的 疫病防控相关新产品、新技术应用研发,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 重点支持方向,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科研项目。 二、加快疫情防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全面梳理疫情防控的 各类科技成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畅通新产品、新技术 推广渠道,对能确保及时在易感人群防护、防疫消毒、疾病诊断、 临床救治等重点领域得以临床应用的科技成果,以及运用大数据、 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疫情预测预警,无人机、 智能机器等用于物资保障调度等公共服务应用的科技成果,直接 纳入市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给予支持,优先推荐省重大成果转化 — 119 — 项目。 三、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布局。聚焦构建突发性传染病防控研 发能力,在新药研发、高致病性病毒监测与预警、智能救治等领 域,布局建设一批市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 和临床医学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加快县(市、区)核酸检测实 验室建设,全面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要提高核酸检测覆盖率和 病患救治率。大力培育医药健康成果转化中介、检验检测、咨询 论证等科技服务机构,加快形成功能完备、服务专业的科技服务 平台支撑体系。 四、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在线申报认定。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开 展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和培育服务,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 业加入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优化入库企业服务,组织专家 开展远程服务,及时答复企业政策咨询,建立“一对一”帮扶机 制。按照常年申报、定期评审方式组织认定要求,通过“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结 束后另行提交。 五、推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价全流程网上办理。河北省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 台全天候开放运行,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在线组织申报认定和评 价信息形式审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减免在孵企业租金。加大对科技企 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支持力度,引导孵化载体主动承担社会责 — 120 — 任,对入孵企业和创业团队鼓励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 和生产用房的租金,支持在孵企业尽快复产复工。组织各类创业 导师、科技管理专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远程培 训服务,提升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七、推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便利化。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的技术卖方,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所需技术合同等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寄送。 组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简化服务流程,提供技术合同认定 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八、实现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网络化。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成 果完成人,登录“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进行在线登记成 果,所需相关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寄送。组织各县(市、 区)成果登记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做好咨询解答、审核上报、 信息反馈等工作。 九、做好疫情期间外国专家服务工作。除新申办来华工作许 可业务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B 类)”实行“不见面” 审批制度,减少人员流动,各聘外单位可采用“承诺制”实现全 流程“网上办”。各聘外单位须严格按照《承诺书》中承诺,确 保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结束后材料补交 及核验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无法提交材料进行核验的,依照 情节轻重予以录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异常名录或按程 序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并通报相关部门。 — 121 — 十、实施科技特派员帮扶行动。企业科技特派员要加强统计 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业的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 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精准支持,主动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 难。农业科技特派员通过电话、微信群等建立联系,以视频互动、 远程诊断、在线答疑等方式开展在线咨询服务,切实解决疫情期 间农业关键技术问题和技术需求难题,为全市春耕生产和脱贫攻 坚提供技术指导、信息共享等科技服务。 十一、强化科技创新政策在线辅导。面向高校、研究院所、 科技型企业,加大科技政策的解读辅导,与需求单位共享辅导课 件资源。采用“自主学习+在线辅导”模式,面向一线科研人员和 管理人员,设立服务热线电话和公共服务邮箱,随时接收辅导需 求,及时解疑答惑,做到疫情防控期间培训不见面、辅导课堂不 停课、服务质量不打折。 十二、放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验收期限。延长市级科 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间,在研项目的执行期、待验收项目的验收期 统一延长 3 个月,延期事项无需项目承担单位单独申请,逾期未 验收项目的验收时间不再顺延,项目状态的计算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1 日。如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可申请提前验收。确需验收的项 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商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方式组 织验收,验收申请材料、验收证书均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在线提交、 审核,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按程序报送。 十三、加强科技重点工作网上督办。围绕省市科技创新三年 — 122 — 行动计划、“三创四建”等确定的重点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逐 项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 可督导、可评估、可问效。加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协调联动,运 用“云视频”“网上课堂”“在线答疑”“网上办公”等方式, 加强与科技企业、科研人员的沟通联系,精准掌握工作进展,协 调解决难点问题,为确保完成年度任务目标营造良好服务环境。 — 123 —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邯郸银保监分局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进邯郸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工作的实施意见 邯银发〔2019〕55 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人民银行邯郸市辖各支行, 各监管办事处,各县(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行邯郸分 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邯郸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邯郸分行、邮 储银行邯郸市分行、农信社邯郸审计中心、河北银行邯郸分行、 邯郸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邯郸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拓宽企业融 资渠道,进一步解决民营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决策 部署,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复制推广国家第二 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9〕 15 号)精神,推动“以协商估值、坏账分担为核心的中小企业商 标质押贷款模式”在我市落地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大力推进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对于充分发挥注册商 — 124 — 标专用权的无形资产价值,加速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推进企 业品牌建设,破解企业有效抵押物不足,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 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邯郸市政府将“以 协商估值、坏账分担为核心的中小企业商标质押贷款模式”列为 全年重点工作,全力支持各方破除工作推进中面临的困难;各县 (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将该项工作列为全年重点工作, 专门部署,努力破除障碍,力争取得实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 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列为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重 点工作,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结合本行实际,积极创新金 融信贷产品和服务。 二、切实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信贷投放力度 本实施意见所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国家知识产 权部门依法核准注册,且符合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要求的注 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并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 贷款本息的一种质押贷款方式。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申请贷款 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近 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且需按规定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 质押登记。 各县(市、区)要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提供 便利,通过建立有效的质押物处置机制、风险缓释机制、贷款贴 息等方式,为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 提供条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 — 125 — 款业务,加强在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方面的创新, 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扎实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三、依法做好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 记程序规定》 (工商标字〔2019〕第 182 号文印发) ,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 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 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登记可以由质权人和出 质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在我市设立的质押登记受理点申 请,也可以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 质权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 因而导致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在我市 设立的质押登记受理点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 补充登记或重新登记手续。 出质人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国 家知识产权局或在我市设立的质押登记受理点申请办理注册商标 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四、做好注册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测算 出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认定,也 可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真实性 等原则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价值进行评估。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提供 — 126 — 虚假材料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不实,给贷 款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不实的金 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保险或担保 (一)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 押贷款业务,保险机构积极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 险或保证担保业务。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 筛选、审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需要符 合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 贷款申请企业信用情况、财务状况、评估的注册商标权价值等进 行综合确定。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或保证担保业务由 保险或担保机构自主筛选、审查、确定保险费率或担保费率等事 项。 (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注册商 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鼓励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费率给予适当优惠。 六、加快完善配套措施,健全保障体系 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 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邯政规〔2018〕14 号)文件 — 127 — 中“对新运用商标权质押融资的,给予银行贷款利息 50%、最高 不超过 50 万元的贴息补助”的规定。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积 极建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风险缓释和坏账分担机制,鼓励 当地财政部门对投放民营和中小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等 创新信贷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直接奖励,同时对以注册 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比例贴息,并提供 担保支持。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 细则,切实推动以协商估值、坏账分担为核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质押贷款模式落地实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据本实施意见, 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贷款流程,并做专门的信贷安排。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通过 当地主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线上线下渠道做好宣传推广;金 融管理和监管部门要通过银企对接会等平台开展有效对接活动;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宣传折页、海报、网点 LED 屏幕等形式 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充分宣传。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邯郸市市场监督 邯郸市中心支行 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 管理局邯郸银监 分局代章) 2019 年 4 月 10 日 — 128 —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 开办邯郸市民营小微票据再贴现 “直通车”业务的通知 邯银办发〔2019〕82 号 人民银行市辖各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邯郸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 行邯郸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邯郸市分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邯郸审计中心,河北银行邯郸分行,邯郸银行,邢台银行邯郸分行,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邯郸分行,沧州银行邯郸分行,邯郸农商行,峰 峰、城区农村信用联社,邯郸邯山齐鲁村镇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 项重大决策部署,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切实提升民营小微企 业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满足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我中心支行 决定专项安排 3 亿元再贴现额度,支持开办邯郸市民营小微票据 再贴现“直通车”业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民营小微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的重要意义 本通知中所称“民营小微票据”是指出票人或贴现申请人属 于民营或小微企业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民营小微企业生产经 营过程中重要的支付和融资工具,促进商业汇票的流转和变现将 有力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开办民营小微票据再贴现“直通车” — 129 — 业务,是创新再贴现工具操作模式,发挥再贴现工具结构调整作 用的重要方式。人民银行通过灵活运用再贴现工具筛选票据功能,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票据的支持力度,有效提高民营小 微企业票据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办理效率,打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 小微企业的最后一公里。 二、民营小微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简介 (一)建立民营小微票据再贴现“直通车”名单库。根据全 市各金融机构筛选推荐的情况,结合企业所属行业、企业类型、 票据业务量以及经营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邯郸市民 营小微票据再贴现“直通车”名单库(首批企业名单见附件), 并定期向金融机构发布。 (二)专项安排再贴现额度周转使周。每年在全市专项安排 3 亿元再贴现额度,用于支持纳入民营小微票据再贴现“直通车” 名单库(以下筒称名单库)的企业票据融资需求。在严格审查贸 易背景的前提下,不核定单一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再贴现授信额度。 (三)灵活掌握单张票据票面金额。对纳入名单库的民营企 业签发或持有的票据,单张票面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3000 万元;对 纳入名单库的小微企业签发或持有的票据,单张票面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优先办理。 (四)适当降低票据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在坚持市场化原则 下适当降低民营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利率,再贴现票据贴现利率要 低于该机构同期同档次票据贴现加权平均利率,将再贴现优惠利 率政策切实传导至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 130 — (五)适当放宽再贴现审核要求。对纳入名单库的民营小微 企业签发的票据,在再贴现审核时,可适当放宽承兑行与贴现行 不得为同一行的要求。对于票据签发期限超过再贴现办理期限的 电子商业汇票,可根据实际情况续办一次。 (六)开通再贴现“绿色通道”。人民银行邯郸市辖各支行 对符合“直通车”要求的再贴现申请,设置绿色通道,筒化操作 流程,并优先给予再贴现资金支持。 三、民营小微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操作流程 (一)主动营销,完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积极向纳入名单 库的企业宣传再贴现“直通车”业务,对企业提出的票据融资需 求及时办理贴现业务。 (二)打包申请,提高工作效率。金融机构将已贴现的票据 根据到期日进行筛选,将到期日较为集中的多张票据打包为一笔 再贴现申请,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需要提交的资料与现行再 贴现管理办法一致。 (三)快速审批,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所在地人民银行收到 金融机构再贴现申请后,原则上要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再贴现资 料初审、复核和审批工作,审核时不再需要金融机构提供相关贸 易背景的证明材料。 四、具体要求 (一)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全市各金融机构要严格审 核企业签发、贴现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名单 库企业虚开银行承兑汇票,坚决杜绝任何机构和企业通过再贴现 — 131 — 资金套利的行为。一旦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参与套利的金融机构 将暂停办理再贴现业务,涉及的企业将从名单库中剔除。 (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全市各金融机构要以此次开办 民营小微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为契机,加强与名单库企业 的对接沟通,根据民营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制定专门的综 合授信产品,满足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个性化需求。 (三)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全市各金融机构要建立科学合理、 灵活高效的贴现业务流程,特别是针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生产经营 特点,合理设置贴现额度,适当给予优惠贴现利率,提高业务办 理效率,切实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对我市实 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四)加强宣传和监测分析。人民银行邯郸市辖各支行要做 好政策宣传和推广,大力推动民营小微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 务开展,同时加强监测分析,按月统计直通车业务操作数据,及 时向我中心支行反馈业务开展情况。 附件:首批民营小微票据再贴现“直通车”名单库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25 日 — 132 — 附件 首批民营小微票据再贴现“直通车”名单库 1.河北佰利工贸有限公司 2.邯郸市翰润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3.磁县丰顺商贸有限公司 4.河北宏乾矿山支护装备有限公司 5.大名县名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6.河北东风药业有限公司 7.邯郸市虹光铸造有限公司 8.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 9.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河北中联钢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1.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2.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 13.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 14.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15.华耀城(邯郸)实业有限公司 16.邯郸市金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17.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133 —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 推动邯郸市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 精准投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银发〔2020〕34 号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辖各支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邯郸审 计中心,邯郸银行,邯郸农商行,峰峰、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联社, 邯郸邯山齐鲁村镇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金融支持有序复工复产力度,用足用好 我市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再贷 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银发〔2020〕 53 号)及《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转发<中国人 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有关操作事宜的通 知>的通知》(银石货信〔2020〕7 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一、总体要求 充分认识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意 义,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市 — 134 — 场化、法治化”原则,灵活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专用 额度,引导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有序复工复产、脱贫 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行业等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 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行业的小微 企业提供普惠式金融服务。 二、具体安排 (一)专用额度限期使用。河北省安排了 20 亿元支农再贷款 专用额度、80 亿元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35 亿元再贴现专用额度。 截止目前,石家庄中支已下拨邯郸市再贴现专用额度 3 亿元,支 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将陆续下拨。再贷款专用额度有效期为 2020 年 2 月 26 日至 6 月 30 日。再贷款期限 1 年,到期收回。 (二)下调再贷款发放利率。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 25 个基点,一年期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利率由 2.75%下调至 2.5%。 金融机构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 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加 50 个基点。 (三)明确资金发放对象。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包括农村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法 人金融机构。支小再贷款的发放对象包括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 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等五类地方法 人金融机构。贫困地区和非贫困地区均可借用。上述机构借用再 贷款的条件为最近一个季度宏观审慎评估(MPA)结果为 A 类或 — 135 — B 类。再贴现的发放对象为全国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地方法人 金融机构,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四)精准支持复工复产。支农再贷款专用额度的资金投向 用途为涉农贷款,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养猪等禽畜养 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的资金 投向用途为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 1000 万元及以下小微 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重点支 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 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贴现专用额度优先支持 涉农票据、小微企业票据和民营企业票据,三类票据合计占比不 低于 60%。重点支持复工复产、春耕备耕,以及受疫情影响较为 严重的小微企业。 (五)等额申请按月报账。采取“先贷后借”报账模式,金 融机构建立符合专用再贷款要求的贷款台账,根据 2020 年 2 月 26 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每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等额申请再 贷款资金,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审核贷款投向和利率等 要素是否符合要求,将审核通过的再贷款需求额报送至人民银行 邯郸市中心支行。 (六)合规从快审批发放。专项再贷款限额下达后,人民银 行邯郸市各县支行尽快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再贷款专用额度的审 批发放工作。鼓励人民银行邯郸市各县支行创新再贷款再贴现发 放模式,提高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审批效率。在防范信用风险的前 — 136 — 提下,可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选择质押方式、信用方式或 组合方式发放再贷款。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一把手责任制。人民银行邯郸市 中心支行组织建立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推动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霍东升行长担任领 导小组组长,分管货币信贷部门的赵学臣副行长担任副组长,货 币信贷科张新立科长、孙卫红副科长、刘艳芳及李唯一同志为小 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全市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的投 放工作。人民银行邯郸市各县支行要组建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 投放工作小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全面负责再贷 款再贴现专用额度的落实工作,督导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 极对接普惠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大对符合专用额度要求的贷款 投放工作力度。 (二)强化宣传动员,提高政治站位。组织召开邯郸市再贷 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推进工作会议,全市 5 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 负责人参加会议。宣讲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投放的相关政策, 部署具体工作,切实调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通过微信 公众号、大众媒体广泛向社会大众宣传。 (三)明确投放目标,细化责任分工。按照市场化、普惠性 原则将专用额度全部分解,对人民银行邯郸市各县支行下达指导 性额度。按日、按周监测投放进度,按月等额报账资金。人民银 — 137 — 行邯郸市各县支行要拿出强有力的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大督 导力度,引导和鼓励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审批,尽早实现投放,切 实用足用好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四)定期通报督导,加快投放进度。建立再贷款再贴现专 用额度推动工作月报制度,人民银行邯郸市各县支行要按月总结 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典型案例。邯郸市中心支行将加强任务完 成进度情况调度,定期向各县通报全市投放进度,并及时将典型 案例汇总编发简报,向石家庄中心支行反馈。 (五)加强台账管理,做好政策评估。金融机构使用支农再 贷款、支小再贷款的情况将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金 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条件的贷款投放台账,逐笔记录贷款投放情况。 人民银行、邯郸市各县(市)支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 贷款、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贷款台账的监测评估,确保贷款 台账真实准确合规,再贷款再贴现资金精准投放、防止资金“跑 冒滴漏”。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2020 年 3 月 5 日 — 138 —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邯郸市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 政银企对接方案》的通知 邯银发〔2020〕100 号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辖各支行,各科室、党委各部门: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决策 部署,提升金融支持政策传导效率,促进供需双方融资更好对接, 现将《邯郸市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政银企对接方案》和《中国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 业政银企对接方案>的通知》(银石发〔2020〕133 号)一并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邯郸市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政银企对接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2020 年 7 月 7 日 — 139 — 邯郸市金融支持稳企业保 就业政银企对接方案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 面落实“六保”任务决策部署,确保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任务 落地,提升金融支持政策传导效率,加强与原有机制及地方政府 的衔接配合,促进供需双方融资更好对接,实现金融对实体经济 融资覆盖面明显扩大,制定本对接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金融机构服务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能力持续提升,供需双方 融资对接更加频繁并形成长效机制,市场主体融资支持和覆盖面 明显增加,重点行业企业及群体的有效融资需求满足率大幅提升, 2020 年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总体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同级对接。邯郸市中心支行及辖区各支行按照市对市、 县对县的方式,在与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合作对接后,自行确定对 接企业名单,不搞层层审批,不需要报上级行审批审核,避免上 传下达影响效率、模糊责任。 (二)精准服务。邯郸市中心支行及辖区各支行可依托行内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确认企业的基本账户、一般账户 — 140 — 等开户行。支付结算部门应在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的前提下, 及时做好开户行信息查询工作。应合理安排单家企业对接银行数 量及频次,避免过多银行造访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三)自主决策。对地方政府部门向银行推荐救助企业名单, 应由银行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选择服务支持对象,不搞行政 干预,不承诺名单内企业均能获得融资支持,确保市场在资源配 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四)多方协作。邯郸市中心支行及辖区各支行加强与原有 融资对接机制、平台及地方政府部门的衔接配合,合理构建组织 协调机制和选择政银企对接方式。对地方政府救助意愿强烈的个 别企业或行业,要由地方政府发挥企业救助的主导作用,合理分 担风险,当地人民银行配合提供金融政策支持。 三、重点支持对象 (一)企业优先序原则 1.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程度严重行业的企业和群体; 2.加强支持对当地就业、产业竞争力、技术创新等经济贡献 度高的企业; 3.侧重支持融资需求紧迫程度高的企业; 4.应是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正常、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的企业。 (二)重点行业企业与重点群体 1.重点行业领域包括外贸、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旅游娱乐 — 141 — 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对就业吸纳带动能力较强的领域以及粮 食能源安全领域。 2.重点群体包括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一定技术和市 场优势的“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与战略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及 其核心配套企业、重要产业链。 3.重点外资企业,主要包括专用和通用设备、电子设备、化 工、汽车等制造业关键环节外资企业,批发、商务服务、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业经营确有困难的外资企业,以及电子元器 件、纺织服装制造业等具有较强外迁倾向的外资企业等。 4.在前 3 类的重点行业领域及群体得到充分支持的前提下, 可以结合当地产业结构、开放程度等实际情况及优先序原则做适 度调整。 四、对接模式 (一)第一类是数量有限,可“一企一策”给予对接支持的 大企业和核心企业。第二类是有一定数量但可列举的规模以上企 业。对于上述企业,可以采用企业名单推送型对接方式实现政银 企对接,也可以采用对接洽谈会、各类服务平台、企业信息库、 定点联络定向服务等其他方式开展对接。 (二)第三类是规模较小、数量众多、不便列举的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第三类企业,主要采用现有银政融资对接平台、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形式(具体包含邯郸市金融服务平台、邯郸 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以及各县建立的金融服务平台)开展对 — 142 — 接,也可以由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自由申请,银行 自行给予融资支持,支持信息后续直接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五、重点企业对接流程 (一)确定名单。企业名单主要由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向 邯郸市中心支行及辖区各支行推荐。邯郸市中心支行及辖区各支 行要与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外部接收程序,确保名单信息的有效性 和准确性。对接企业名单至少包含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支付结算部门依托行内系统补充企业开户行信息。邯郸市中心支 行及辖区各支行可依托行内统计或征信系统等途径,建立内部影 子名单,对外部提供的企业名单进行校验,避免将严重失信、经 营异常、贷款违约的失信企业及僵尸企业纳入名单。 (二)逐户对接。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及辖区各支行货 币信贷部门将名单推送给当地企业基本户开户行和贷款行,组织 各金融机构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名单内企业开展实地走访对接,切 实了解企业融资需求,严格按照人民银行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对 名单内企业视情况给予信贷支持,重点推进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首贷” ,切实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对于有 融资需求但融资不成功或不充分的企业,要从金融机构能力不足、 政府部门配套政策不到位和企业自身风险过大三方面分析原因, 分类处置。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进自身机制、产品、队 伍等方面建设,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尽快对名单企业实 现信贷投放。企业自身风险过大的可以由对接金融机构进行适度 — 143 — 提示,提升企业风险防范和诚信意识,帮助企业尽早达成放贷条件。 (三)开展监测。邯郸市中心支行及辖区各支行要依托《河 北省企业对接监测分析系统》建立辖区融资对接台账。人民银行 邯郸辖区各支行及市区各金融机构于每周四下班前向邯郸市中心 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报送《河北省企业融资对接监测分析系统》 台账与周报表,每月 6 日前报送月报表。金融机构报送人民银行 各县支行时间由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自行安排。 (四)共享信息。邯郸市中心支行及辖区各支行要系统总结、 分析融资对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当地协调机制或信息共享机制, 定期将未能融资名单和政府部门配套政策不到位等问题反馈当地 有关政府部门,协调加以解决。对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难以解决, 需要上级行在高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人民银行邯郸市辖区各支 行可以通过专报等多种形式向邯郸市中心支行报送。 (五)强化督导。邯郸市中心支行及辖区各支行要用好监测 台账、监测报表和行内数据资源,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融资对接 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对融资对接效率高、支持力度大、政策落实 效果好的金融机构,可进行典型宣传;对融资对接迟缓、融资支 持及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金融机构,要及时窗口指导,督促其尽快 改正,提升政策传导效率。同时人民银行邯郸市辖区各支行要加 强数据质量审核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和道德风险。 六、职责分工 (一)外部分工 — 144 — 1.搭建机制。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与市发改委、工信局、 商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合作对接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银 企对接活动,获取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并推送给各县作参考。各县 需相应建立对接机制。 2.推介名单。各政府职能部门为开展稳企业保就业、复工复 产、疫情防控等工作,结合支持优先序等原则合理筛选后,向当 地人民银行系统推荐企业名单。 (名单提供部门需做好企业筛查工 作,避免将严重失信、经营异常、贷款违约的失信企业及僵尸企 业纳入名单) 3.发挥已有平台作用。邯郸市中心支行及辖区各支行组织金 融机构加强对当地已有银企对接平台的参与力度,充分发挥现有 对接平台的积极作用。各政府职能部门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下辖 平台对接成果与后续支持事项等信息。 4.对接与反馈。邯郸市中心支行及辖区各支行行采用多种方 式将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向金融机构推送,组织银行提 供精准对接服务并定期报送对接成果,及时与政府职能部门开展 信息共享。 (二)内部分工 1.邯郸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科牵头负责全市政银企对接组织 工作,负责编写对接方案,推动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名单并加强后 续信息共享合作;组织确定邯郸市对接企业名单、组织银企对接 工作,按要求定期(每周、每月)向省行提交对接情况报表与报 — 145 — 告。 2.邯郸市中心支行金融稳定科负责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和 协调工作。 3.邯郸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组织辖内支付结算部门,在做 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的前提下,查询对接企业的基本账户、一 般账户等开户行信息。 4.邯郸市中心支行征信科组织辖内征信部门,在做好信息安 全、保密工作和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协助对外部提供的企业名单 进行校验,避免将严重失信、经营异常、贷款违约的失信企业及 僵尸企业纳入名单。 5.各县支行确定当地对接企业名单、组织银企对接工作并定 期报送相关材料。对接企业名单由各县支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动 态更新。 — 146 —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邯 郸 市 商 务 局 邯 郸 市 投 资 促 进 局 关于建立邯郸市稳企业保就业 企业名单对接机制的意见 邯银发〔2020〕112 号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辖各支行,各县(市、区)发改局、工信局、 商务主管部门、投促主管部门: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决策 部署及人民银行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整 合监管资源、行业资源,搭建便捷化、常态化企业名单对接平台,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20〕120 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 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办 发〔2020〕84 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 庄中心支行关于开展疫情防控相关企业银企对接工作的通知》 (冀 — 147 — 发改财金〔2020〕933 号)等文件,现就建立邯郸市稳企业保就业 企业名单对接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对接机制是各成员单位加强稳企业保就业相关企业名单共享 的载体和平台,旨在整合各单位掌握的企业资源,加强部门协作, 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名单对接工作流程, 从而将更多企业名单推介给银行,引导银行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 点群体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最终实现稳企业保就业的总 体目标。 二、工作机制 建立邯郸市稳企业保就业企业名单对接机制,成员单位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邯郸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邯郸市商务局、邯郸市投资促进局。对接机 制下设办公室,设在人行邯郸中支货币信贷管理科。 各成员单位利用电话、邮件、微信、文字通报等形式进行沟 通联系,互通企业名单信息,通报未能融资企业和政府部门配套 政策不到位等问题,并尽力协调解决。经成员单位提议,也可召 开会议。对接机制办公室负责机制运行的日常联络、会务保障, 以及对接机制决定事项的督办等。 三、工作职责及原则 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投资促进局依据自身掌握的行 业资源和信息,不定期向人民银行邯郸中支推荐企业名单(格式 见附件 1) ,并确保名单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推荐的企业如有 — 148 — 异常变动,应随时告知人民银行邯郸中支。 人民银行邯郸中支接到各成员单位推荐的企业名单后,经过 初步校验,将筛选后的企业名单推介给银行,并组织银行于 10 个 工作日内开展实地走访对接,切实了解企业融资需求,并严格按 照人民银行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对名单内企业视情况给予信贷支 持,重点推进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首贷” ,切实加大信用贷 款、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人民银行邯郸中支按上级要求定期开 展监测。 对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部门推荐的企业名单,由银行按照商 业可持续原则自主选择服务支持对象,不搞行政干预,不承诺名 单内企业均能获得融资支持,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四、重点支持对象 银行重点支持企业、行业如下,各成员单位可按此向人民银 行邯郸中支推荐企业名单。 (一)企业优先序原则 1.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程度严重行业的企业和群体; 2.加强支持对当地就业、产业竞争力、技术创新等经济贡献 度高的企业; 3.侧重支持融资需求紧迫程度高的企业; 4.应是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正常、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的企业。 (二)重点行业企业与重点群体 1.重点行业领域包括外贸、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旅游娱乐 — 149 — 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对就业吸纳带动能力较强的领域以及粮 食能源安全领域。 2.重点群体包括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一定技术和市 场优势的“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与战略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及 其核心配套企业、重要产业链。 3.重点外资企业,主要包括专用和通用设备、电子设备、化 工、汽车等制造业关键环节外资企业,批发、商务服务、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业经营确有困难的外资企业,以及电子元器 件、纺织服装制造业等具有较强外迁倾向的外资企业等。 五、其他 1.各成员单位应保守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非公开 信息,当需要对外披露时,应事先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 2.本意见未尽事宜,经各成员单位讨论协商,可随时补充内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人民银行邯郸中支联系方式: 张新立 货币信贷管理科 科长 3079020 李唯一 货币信贷管理科 科员 3079024 互联网邮箱:hdhbxd@163.com(邯郸货币信贷首字母) 附件:1.推荐企业名单格式 2.联络人表 — 150 — 附件 1 推荐企业名单格式 某单位推荐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日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备注 备注:主要标注该企业是否属于“专精特新”、龙头企业、重要产业链企业等。 附件 2 联络人表 单位 姓名 职务 电话 邮箱 — 151 — 关于调整 2020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通 知 邯双随办函〔2020〕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 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市各级各部门内部联合随机抽查 工作计划和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部分计 划未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展抽查,为确保完成全市随机抽查任务, 经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对 部分随机抽查计划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本级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将原计划 1 月至 2 月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开展的市本级 “2020 年邯郸市交通运输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延后至新冠疫情结束后开 展;将原计划于 3 月至 4 月开展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2020 年 邯郸市安全生产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延后至第一次“2020 年邯郸 市交通运输领域部门联合抽查”结束后一个月开展。具体抽查时 间待确定、公示,并报省双随办报备后开展。 二、调整市各成员部门内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市各成员部门对照本单位“2020 年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 — 152 — 划” (附件 1) ,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本单位内部联合随机抽 查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并于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开始抽查检查前, 将调整后的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成 PDF 格式, 连同电子版一并发市双随办工作邮箱备案(报送模式:×××单 位关于调整 2020 年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报告),并及时 通过市政府政务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截图报送时 间另行通知) 。 三、调整各县(市、区)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请各县(市、区)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对照本辖区“2020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 2) ,对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未能按时开展的计划进行调整,并于开 始抽查检查前,将调整后的本地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加盖公章 后,扫描成 PDF 格式,连同电子版一并发市双随办工作邮箱备案 (报送模式:×××县<市、区>关于调整 2020 年部门联合抽查工 作计划的报告) ,并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政务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进 行公示(公示截图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同时,组织本县(市、区) 各成员单位及时调整未能按原计划开展的内部联合抽查工作计 划,并报本级双随办备案,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政务信息公示平台 向社会进行公示。 邯郸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23 日 — 153 — 邯郸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政策措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邯竞审办〔2020〕3 号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联席会 议办公室: 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是国务院推进公 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的重要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四部门及 《河北省 2020 年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实施方 案》要求,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明确 如下: 一、明确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是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 动的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内部 管理性文件(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密、内部 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一般事务性文件(报告、总结、分 工、会议通知、讲话、通报等)、过程性文件(不涉及出台具体 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常规性的具体 — 154 — 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 批复、备案等)。此前已经审查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文件, 也要纳入清理范围,对照清理要求逐件进行复核评估,应改尽改, 应废尽废,确保实现清理全覆盖、无遗漏。 二、提出清理意见。各部门要对有关政策措施文件进行全面 梳理,按照无排除或限制竞争问题继续保留、违反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标准拟修订或废止、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标准已修订或废 止、因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继续保留逐件提出具体清 理意见。对修订或废止的文件,要说明属于四个方面清理重点的 何种情形,对拟修订的逐条列明修订方案,已完成修订的列明修 订后文件名称、文号等信息。 三、公开清理结果。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涉及 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 以公布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部门完成清理工作后,要对 继续保留实施的政策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要求向社会公开,并将清理结果以目录形式通过门户网站(可 以是本单位的部门门户网站,也可以通过 “邯郸市政府信息综合 发布平台”http://10.236.46.166/wcm/app/login.jsp)向社会 公开(格式参照附件)。各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 落实所辖区域政府及部门文件及清理结果公开公示,并将公开公 示落实情况列入清理总结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 — 155 — 跟踪了解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各成员单位 要加强对本部门业务处室、本系统对口条线的业务指导,确保清 理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要于 5 月 20 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报 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有关单位通过书面抽查文件、联查 互查等形式,对清理完成情况开展抽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市政府,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的情况予以通报,并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附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 结果(模板)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11 日 — 156 — 附件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 (模板)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定) 表一:无排除或限制竞争问题保留文件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类别 1 《邯郸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邯财教〔2018〕8 号 政策措施 2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 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邯政规〔2018〕14 号 规范性文件 3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字号与商标同步 注册工作指导意见》 邯政规〔2018〕15 号 规范性文件 4 《邯郸市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 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邯双随〔2019〕5 号 政策措施 5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蔬菜场外交 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政规〔2018〕25 号 规范性文件 6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邯政规〔2019〕8 号 规范性文件 — 157 — 表二:拟修订或废止文件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类别 属于四个方面 清理重点的何 种情形 备注 拟修订/ 废止 表三:已修订或废止文件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类别 属于四个方面 清理重点的何 种情形 备注(如有 修订文件列 明名称、文 号) 已修订/ 废止 表四: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保留文件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类别 适用理由和 实施期限 以上表一至表四文件全文已在××网站(http://×××)公开。 注:1.“类别”栏应选填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2.“四个方面清理重点”是指《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中第十三条至 第十六条,即 “四个方面 18 条”中的哪一方面哪一条。 — 158 — 2020 年邯郸市“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邯双随办函〔2020〕2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市场监 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决策部署, 深入推进全市部门内部联合和市场监管领域主要监管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 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国发〔2019〕 5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22 号)、 《2020 年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冀双随 机办〔2020〕1 号)和《邯郸市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 (邯双随〔2019〕5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完善部门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完成各级各部 门内部抽查工作全流程整合,强化随机抽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 化,确保各级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内部联合“双随机、一 — 159 — 公开”监管全覆盖,随机抽查常态化。 (二)深入推进部门联合抽查,确保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领 域主要监管部门开展部门联合抽查全覆盖、常态化,形成运转高 效、规范有序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机制。 (三)探索双随机抽查与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 有机结合机制,提高双随机抽查的精准性和问题发现率,确保随 机抽查的震慑力。 (四)确保各级各部门年度随机抽查占比达到 5%以上,抽查 检查结果 100%公示,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后续监管到位。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各县(市、区)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成员部门要及时调整本地本部 门“双随机”抽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出台 2020 年工作方案,确 保工作有序开展。不断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 。市直各成员部门 领导小组要结合市、县两级监管职能,认真梳理认领省级本系统 对口部门随机抽查事项,形成本级、本部门的抽查事项清单,在 此基础上,全面梳理适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事项,编制跨部门 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市、县两级的随机 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应纳尽纳” ,满足市、县部门落实属地 监管、日常监管的需求,降低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风险。各县(市、 区)和市直各成员部门要结合监管重点,合理确定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以及各自的抽查比例,促进执法资源科学分配和合 — 160 — 理使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省、市双随办有关文件要求, 动态调整本级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 县两级各成员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及时梳理本部门监管的非 市场主体,按照统一格式,录入“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 , 建立本部门本系统检查对象名录库,确保本级本部门检查对象应 纳尽纳,并综合考虑检查对象行业、领域、种类等,对检查对象 进行分类标注;各级各部门要将所有本级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 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事业编)和从事日常监管工 作的人员(聘用制)都应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本级本 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应纳尽纳,并综合考虑部门内部职能划分、执 法人员种类、执法专长等,对执法人员进行分类标注,适时进行 动态调整,确保准确全面和更新及时,确保内部抽查和部门联合 抽查对检查对象的精准抽取和对执法人员的精准匹配,提升监管 效能。 (责任单位:市、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各成员部门。完成时限:3 月底) (二)按照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随机 抽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随机抽查检查。各县(市、区) “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导、督促本级各成员部门 健全部门内部联合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各成员部门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严把各部门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这个关口,在抽查 事项“全覆盖”的基础上,确保各部门内部抽查“应联尽联” 。抽 查计划需要调整的,要严格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并将调整后的年 — 161 — 度抽查计划公示后,方可开展随机抽查。各县(市、区)、各有关 部门要按照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 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充分考虑工作实际,随机 匹配执法检查人员,科学合理地实施随机抽查检查。对涉及专业 性强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 询等检查事项的检查,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各 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机制,依据各成 员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重点、风险点、行业领域等,按照统一 计划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市场监管领域主 要监管部门“全覆盖”的原则,认真组织本县(市、区)2020 年 度部门联合抽查,确保市场监管领域主要监管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责任单位:市、县“双随机、一 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部门。完成时限:12 月 10 日前) (三)规范随机抽查检查流程。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本级本部 门《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 法事项清单》 ,梳理每个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要求,依据上级对口 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级本部门《随机 抽查事项工作指引》,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 序、归档方式等进行统一规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级本部门 2020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随机抽查抽查,每次抽查 都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抽查工作方案和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 162 — 要严格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跨部门“双随 机、一公开”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开展“双随机、一 公开”监管规范化、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邯政办〔2018〕125 号)要求,结合《随机抽查事项工作指引》 ,规范内部联合和部门 联合随机抽查检查全流程,确保抽查方案制定、抽取检查对象、 匹配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实地抽查检查、抽查结果公示途径和抽 查工作档案建立等环节规范化、标准化。 (责任单位:市、县“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部门。完成时 限:长期) (四)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效能。各级各部门要提 高随机抽查的精准性、靶向性。积极探索提高随机抽查问题发现 率的有效途径和工作机制,实现精准监管,切实发挥“以小概率 抽查,产生大范围威慑”的作用。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借 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试点,将信用风 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按照《河北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冀市监函〔2019〕716 号)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部分 地区先行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试点的通知》 (冀市监函 〔2020〕28 号)要求,做好开展试点工作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确保省局在全省全面开展试点工作时,能够及时跟进。 (责任单位: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 对重点检查事项和重要监管领域的抽查力度,通过加大比例和频 — 163 — 次,实现全覆盖和无遗漏监管,守住安全监管底线。探索建立“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效果评估机制,完善双随机抽查后续处置机 制,提升随机抽查的监管效能和震慑力。 (责任单位:市、县“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部门。完成时 限:长期)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要按照“一 个平台搞抽查”的要求,统一运用“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 开展内部联合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除国务院有关部委安排的在 本系统开展业务条线的抽查外) ,确保抽查检查结果自动归集到市 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 示。不能运用该平台开展抽查的部门,要将抽查检查结果借助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或者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 北)进行公示,记于市场主体名下,确保部门间抽查检查结果互 认,为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依据。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 加强随机抽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依法定程序及时移交有处 置权限的机构和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着力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的有效衔接,对抽查发 现的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强化信用监管的基础性地位和 全市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自律意识。 (责任单位:市、县“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部门。完成时限: 长期)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 随机抽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宣讲政策、新闻媒体报道、 — 164 — 官方网站开辟专栏等途径,扩大企业、社会对双随机抽查监管方 式的认知度,增强企业、社会对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理解和参 与,营造浓厚的社会监督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推 介本地本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示范带动全市整体工作,提升 我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在全省的影响力。各级各部门 要持续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培训,加强对“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 平台”操作和“双随机”抽查业务培训,提高各级检查人员平台 操作能力和针对检查事项的执法能力与素质。在各级各部门年度 培训计划中还要重点强化随机抽查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培训,不 断提高执法能力和监管水平,以适应双随机抽查工作需要,确保 抽查工作规范、抽查结果认定统一。 (责任单位:市、县“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部门。完成时限:长 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党中央、 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省政府每年将这项工作列 入《政府工作报告》予以安排部署,并开展专项督查问效,各级 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把手”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 制,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确保党中央、 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全年各项工作任 — 165 — 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搞好协调配合。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本级政 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 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导检查,要配强人员力量,确保“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运行到位、指导到位、协 调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市、县两级各成员部门要认真落实主体 责任,按照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开展 工作,并做好对下级对口部门的指导、督促工作。各成员部门之 间要搞好联络沟通,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市直各成员部门要加 强与省局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对各县(市、区)对口部门的业 务指导、工作督导,扎实推进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落实。 (三)严格督导检查。各县(市、区) “双随机、一公开”监 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长效考核奖 惩机制,切实加强对各成员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 督导检查,以查促发现问题、以查促整改落实。市直各成员部门 要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足,督促整改落实。 按照省要求,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 逐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效果评估机制,在市政府 领导下,全面推行“事前懒政提醒、事中怠政督办、事后失职问 责”的三单工作机制,对各级各部门懒政、怠政、失职行为进行 — 166 — 提醒、督办和问责,全面跟踪问效,确保全市“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任务落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将于 6 月份开始开展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不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震慑力和社会影响力。 各县(市、区)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 信息联络员制度,按时报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情 况。每月 23 日前将《月报表》 (附件 1、2) ,4 月 8 日、7 月 2 日、 10 月 9 日前将本地本部门上季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 实情况,12 月 23 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全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落实情况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龚建华 吴 鹏 手机:13831085532 手机:13503108119 联系电话:8066233、8066121、8066155(传真) 电子邮箱:hdssjcc@163.com 附件:1. 县(市、区)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月报表; 2. 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月报表。 — 167 — 附件 1 县(市、区)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月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一、本月本县(市、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本月召开会议部署全县(市区) (注明召开会议名称及时间) 双随机工作 本月制定全县(市、区)双随 2 (注明文件名称、文号) 机工作文件 本月全县(市、区)各部门组 3 (组织培训的部门、次数、人数) 织业务培训情况 二、本月本县(市、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1 本月本县(市、区)成员部门按年度计划开展随机抽查情况 部门 名称 检查 事项数 检查主 体数量 发现问题的检查 主体数量 抽查结果公 示数量 抽查实施 文件 (多少 大项、多 少小项) 4 合计 (本月共开展随机抽查部门数、抽查次数、检查主体数量、发现问题 的检查主体数量及公示数量) 本月本县(市、区)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情况 牵头 部门 参与 部门 检查主 体数量 发现问题的检查 主体数量 抽查结果公 示数量 (多少 大项、多 少小项) 5 联系人: — 168 — 联系电话: 手机: 抽查实施 文件 附件 2 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月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一、本部门本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1 本 月 召开会议部署随 (注明召开会议的名称及时间)(本月) 机抽查工作情况 2 本 月 印发双随机工作 (注明文件名称及文号)(本月) 文件情况 3 本 月 组织随机抽查业 (培训班名称、培训人员数量、及内容)(本月) 务培训情况 二、本部门本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本月按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市本级开展随机抽查情况 本月组织随机抽查的 文件 4 随机抽查对象范围、数量、 抽查比例 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多少大项、多少小项) 随 机 抽查发现问题的检查 主体数量 随机抽查结果公示情况 (注明抽查结果公示的网站及公示数量) 全市本系统本月开展随机抽查情况 5 (开展的单位及抽查检查主体数量、公示数量和发现问题数量等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 169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 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 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委和上级法 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避免因新 冠肺炎疫情引发纠纷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维 护经济和社会生活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做好纠纷化解前移工作。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 售企业、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行业、房屋租赁市场等,加强与 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执对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及 时配合、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商(协)会、基层调解组织等 做好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 二、依法保护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正确适用诉 讼时效中止事由,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 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 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行 缴纳诉讼费义务、提交上诉状或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期限耽误和顺延的规定。 三、审慎适用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加大涉企财产保全申 — 170 — 请的审查力度,充分考量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 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 措施,对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应暂缓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 常经营和防疫工作的负面影响。 四、依法认定因疫情产生的合同履行责任。就疫情对买卖、 租赁、承揽、建设施工、餐饮、旅游、运输等合同履行产生的影 响,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 度等因素,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对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对企业权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 若无法达成新协议的,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 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相关情形进行认 定,并严格履行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五、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切实维护企 业的用工稳定。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 原则,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衡平劳资双方 利益,引导双方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 间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 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 调整薪酬、缩短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企业用工。联合人 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加强与人 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联动,妥善化解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 — 171 — 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 六、依法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金融借款纠纷。支 持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各项金融措施,对金融机构加大 信贷支持、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开展融资性保险等支持疫情防 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全市法院要依法予以支持。正确认定新型担 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缓解企业融资压力。 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 物流运输、旅游等因到期还贷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 压贷,合理回应涉案企业展期或续贷的需求,促使银企达成展期 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并予以司法确认,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诉 讼成本,保护企业生产发展。 七、严格依法界定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违规民间放贷行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中小微企业存在资金压力大、融资 需求迫切的情况,全市法院要严防“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 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对持不记有出借 人名称借条起诉或债权受让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应严格审查 资金流向,防止“职业放贷人”规避规制。从支持中小微企业战 胜疫情灾害影响和压降综合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严守民间借贷 年利率 24%的底线,对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24%的部分,视具体 案情折抵本金。对各种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 等突 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套路贷”、虚 假诉讼、暴力追债等犯罪嫌疑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 172 — 八、依法妥善审查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破产申请。对于受疫 情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困难及因疫情发生资金周转问题暂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对生产研发防控疫情物资的以及原本效益好、 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暂不受理破产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破产 案件中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破产企业,与破产管理人和政府防 疫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支持符合生产条件的该类企业恢复生产, 切实保障防疫物资的供给。 九、妥善适用执行措施,加大对涉企案件的执行和解力度。 对被执行人系疫情防控产品的生产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 用“软查封”等方式。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 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被列 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暂时屏蔽失信记录等措施,紧急许可 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 人的,要加大执行和解的力度,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 自动履行,以确保其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 十、积极结合疫情防控开展分析研判,不断完善帮扶企业措 施。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因肺炎疫情导致的各类经营风险、 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和法律问题,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涉事企业 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 经营。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要及时通过移动微法 — 173 — 院、12368 司法服务热线及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解读相关政策 和法律法规,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重振信心。 十一、依法支持政府对企业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 稳妥审理企业因按规定经批准缓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 险费的行政案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疫情期 间涉哄抬原材料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保障企业正 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维护平稳有序经济秩序。 十二、依法及时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 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针对企业或企业家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 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 好企业家创业信心与积极性,支持企业正常发展。 十三、确保党委政府特殊时期支持企业发展的新政策新措施 落到实处。推动三方平台常态化沟通机制,深入开展百名法官联 系企业活动。疫情防控期间,畅通市中院和市工商联、市企业联 合会建立的沟通协商机制,随时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困境展开磋 商,共谋良策;同时加快推进百名法官联系企业活动,通过电子 信息媒介深入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为企业提供防范风险 及化解危机的法律支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如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 174 —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 纠纷案件处理指引 邯市中法发〔2020〕16 号 总体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 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各项决策部 署,把服务保障“六保”任务作为“六稳”工作的着力点,坚持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及时 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 (一)》和《指导意见(二)》,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和疫情防控 措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与此同时各地高、中级人民法院也相继 出台了审判指南,为解决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遇到的 实际困难,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矛盾化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作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 抗力一般构成要件,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一段时期内, 不可抗力成为了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规则,准确适用这一规则, 对于正确处理民商事纠纷至关重要。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首先必 须严格把握不可抗力的基本规则: — 175 — 一、不可抗力司法适用的总原则 (一)公平原则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一般性的不可 抗力,往往只影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履约不能、困难或者迟延。 具有普遍性的不可抗力则可能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不能、困 难或者迟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充分考虑公平 原则,不宜教条适用不可抗力法则。 (二)注重不可抗力与履约不能、困难或者迟延之间的因果 关系。不可抗力与履约不能、困难或者迟延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 内在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如果不能举证证明不可抗力 与其请求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应支持其请求。 二、不可抗力构成合同不履行的免责事由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 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 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 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免除责任”主要是指免除违约责任,即受疫情不可抗力影 响的当事人免除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 责任。免除责任并不当然免除全部责任,要从时间和范围两个角 度考量。首先从时间上,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 能免除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应根据未履行的 部分是否受不可抗力影响根本不能履行的情况判断是否免除责任 及免除责任的期间。其次从范围与程度上,如果不可抗力只对部 — 176 — 分合同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则免责范围一般应限于该部分合同 未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不能笼统地认为可以免除整个合同 的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仅导致合同一时不能履行,则免责范 围一般应限于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认为当事人可以 不再履行合同;如果不可抗力和债务人原因共同导致合同不能履 行,应按照原因大小确定部分免责的程度。 三、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事由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关键是把握疫情影响的程度必 须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能解除合同。有的只是暂时阻碍合 同履行,有些只是影响到部分内容的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所谓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追求的目标和基本利益不能实现,例如 特定物买卖,特定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出卖人不可能交付,致 使买受人取得特定物所有权的权利不能实现。因不可抗力解除合 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仅当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达到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其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时,双方均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在具体判断合同能否 解除时应注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时产生的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当事人既可以通 知对方解除,也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解除合同。 — 177 — 四、不可抗力是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止。 五、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的通知和减损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 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以至于 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把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情况及时通 知对方,并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以及与合同不能履 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导 致债权人损失扩大,债务人对债权人扩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不得主张免责。 六、划清迟延履行的界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要考察疫情发生在履行期限内还是履行期限 之外,发生在履行期限内的属于受疫情影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 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即构成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方要请求免 责或者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准许。履行期限的认定,合同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 条认定。 七、区分不能履行和履行困难 这是合同能否准许不履行和免责的关键。只有疫情及疫情防 — 178 — 控措施达到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才具备不履行和免除责任的条 件,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 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 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 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 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 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 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其他法律对不可抗力免责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疫情对旅游服务合同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此时法律效果应优 先适用《旅游法》的有关规定。此外,针对疫情出台的政策文件, 也可作为责任免除的参照性依据。例如,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 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 号)、中国人民银行 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等均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 个人提供具体金融支持,相关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免除了债务人 的违约责任。 — 179 — 以上基本规则均围绕着不可抗力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当发生 不可抗力时,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能否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一 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确立了标准。但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必须 结合个案中的具体情况审查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和方面,审查不 可抗力的全部构成要件,以确定是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保证具 体案件适用的准确性。所以,疫情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 的适用,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的特点、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具体合同类型的适用 一、买卖合同 (一)一般物品的买卖及涉及运输的风险负担规则 1.受疫情影响卖方迟延交货或不能交货的情形 虽然签订买卖合同,但受疫情影响,卖方暂停货物生产,无 法按时交货,应积极与买方协商延期履行及情势变更下变更合同 内容或解除合同。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不能交货的,出卖 人应向买受人返还已付价款。此情形下出卖人应举证证明其因突 发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时恢复的情 况。 2.买方主张受疫情影响迟延付款的情形 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已交付,买受人主张因受疫情影响迟 延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因确诊为新冠肺炎而入院隔离,期 — 180 — 间一直处于昏迷或急救状态,或不具备远程、异地支付条件,应 在付款条件成就情况下按约支付相应货款。 3.买方支付了预付款或定金后发生疫情的 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方支付了预付款或定金,但买方尚未交付 标的物,因疫情影响标的物已经灭失或无法获取,使合同在客观 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或定 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适用定金罚则。 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方支付了预付款,标的物已经交付,尚未 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主张因疫情影响资金回流困难延期付款的, 一般不予支持。 4.买方支付了部分价款后发生疫情的 (1)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方支付了部分价款,标的物已交付, 尚未支付剩余价款的,买受人主张因受疫情影响迟延付款的,不 予支持。 (2)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方支付了部分价款,标的物尚未交 付,出卖人主张因受疫情影响标的物不能正常交付的,合同客观 上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如果 出卖人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制作,只是没有交付,此情形下出卖 人负有减损义务,对于标的物降价处理的残值部分,应由双方根 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 (3)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方支付了部分价款,标的物是种类 — 181 — 物且已经交付了一部分,此时出卖人主张因受疫情影响后续货物 不能继续履行或用替代物交付成本显著增加的,双方可协商变更 合同条款或解除尚未履行的合同,并对已履行的部分对价折抵, 超额部分予以返还。此情形下出卖人应对疫情影响后续货物不能 继续履行或用替代物交付成本显著增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方支付了部分价款,标的物是特定 物且仅交付了一部分,此时出卖人主张因受疫情影响迟延交付后 续货物的,应与买受人积极协商延期履行,确因疫情影响不能继 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交付的货物及价款。出 卖人应举证证明及时通知买受人存在不可抗力情形和疫情导致交 付迟延的客观情形。 5.卖方主张因疫情影响增加价款的 买卖合同已签订并可以履行,商品提供方主张因疫情影响增 加价款,一般不予支持。但疫情导致履约成本显著增加,继续按 原合同履行,一方将明显利益受损的,合同当事人可主张适用公 平原则对疫情爆发所产生的损失予以公平分担。个案适用情势变 更原则,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核程序。此情形下卖方需举证证明 因疫情影响履约成本显著增加,继续按定价履行有失公平。 6.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主张迟延付款的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已交付,买受人主张因受疫情影 响迟延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 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 — 182 — 十七条之规定,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 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买受人主张顺延产品质量异议期的 疫情影响,买受人无法查验标的物的,要求质量异议期顺延 至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的合理期间,应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 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主张受疫情影响而顺延外观 瑕疵的质量异议期的,一般不予支持。此情形下需要注意合同有 无对质量异议期的约定及出卖方举证证明疫情影响买受人查验标 的物的合理期间。 8.疫情期间卖方转卖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 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 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疫情期间,卖方要求承运 人将本来发往武汉的标的物转卖给受疫情影响较小的地区,那么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新的买卖合同 成立时起由买方承担。此情形下需注意合同对于转卖在途货物有 无特别约定及标的物毁损、灭失在新的买受人立约前后的时间节 点。 (二)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物品的买卖 对于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买卖合同已成立 并生效,但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的,买受人主张 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不予支持。出卖人需举证证明存在因 — 183 — 政府部门发出调配命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三)网购合同 1.防疫物资订单被取消要求赔偿的 疫情期间,电子商务经营者以物资先行供应疫区、因停工无 法正常履行订单为由,取消与防疫物资有关的产品订单,属于基 于不可抗力而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消费者不能据此主张经 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营者需举证证明有关物资确已调配疫区 或有厂家因停工取消订单等情形。此情形下货物不能交付,经营 者应向消费者退还货款。 若下单时间发生在疫情管控发生后仍正常继续进行销售且未 告知和提示消费者相关情况的,卖家不可再以发生在合同成立之 前的疫情防控措施作为拒绝履行的理由,消费者可以主张正常履 行合同,或追究卖家的违约责任。 2.网购商品无法正常发货要求赔偿的 疫情期间,消费者下单网购商品后,商家以疫情为由延期发 货的,应与消费者协商顺延发货时间,若消费者要求退款不再接 受货物的,商家应及时向消费者退还货款。若协商不成,商家应 举证证明其存在受疫情限制、生产者停工及物流因素等不能按期 发货的情形,否则应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下单时间发生在疫情管控发生后仍正常继续进行销售且未 告知和提示消费者相关情况的,卖家不能以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 的疫情防控措施为由延迟履行。 — 184 — 3.商家欺诈销售的赔偿责任 疫情期间,电子商务经营者以次充好、以假卖真,销售假冒 的医用外科口罩或防病毒口罩等防护用品,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 退货,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 求经营者按照商品价格的三倍予以赔付,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500 元的,为 500 元。 4.囤积的疫情防护物资要求退货的 消费者通过经营者网店购买的大量防护物资,根据《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 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 无需说明理由。若在收货后七日内可申请退货,若收货超过七日, 且无其他质量问题,则经营者可不予退货。 5.网店恶意批量接单的法律后果 疫情期间,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无防护物资现货情况下恶意批 量接受订单,在消费者下单且支付成功后,又以断货为由单方“砍 单”(即电商单方面取消订单),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 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存在欺诈行为 的经营者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 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500 元的,为 500 元。 (四)一般房屋买卖合同 疫情对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合同主体方面,合同一方如果是由于被确诊或疑似新冠 — 185 — 病毒患者而被治疗或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导致不能按照约定交付 房屋、支付房款、办理过户等,不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 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患病治疗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 方并在出院后及时向对方提供相关诊疗证明文件。通知应对包括 不可抗力证明,证明内容一般应包括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 等,以证明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2.对合同履行期限方面,疫情期间,一些中介公司暂缓开业, 导致通过中介公司居间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法按照约定的时 间完成资质核验、网签、解除抵押、过户等手续,可根据不可抗 力影响程度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此情形下举证范围主要是 受疫情影响的合理期限。 3.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方面,主要是学区房的交易中,由于防 控措施导致双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过户,进 而导致孩子不能进行信息采集,无法适用入学政策,对买方来说 就失去了购买学区房的意义,符合“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这一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买方可据此起诉要求解除合 同。该情形下需注意合同是否有特殊约定及疫情对房屋买卖产生 影响的直接因果关系证明,否则不能简单因发生疫情而要求解除 合同。 4.买方的付款义务不适用不可抗力。这是因为不可抗力免责 — 186 — 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二是不能履行合 同是因为该事件的发生,且两者互为因果缺一不可。即使被采取 了防控措施,买方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付款义务。所 以金钱债务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的买方支付定金、首付款的义务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 否则构成对卖方的违约。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 1.在商品房买卖方面,开发商因受疫情影响纷纷向业主发出 延迟交房公告。法律并未对不可抗力起止时间进行明确规定,但 针对本次新冠疫情事件,应该以一级响应或当地政府发布禁令、 风险等级的确定日期为不可抗力的起始时间,以宣布复工复产之 日为终止之日。延期交房的时间应仅以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时 间为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在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期间, 开发商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除其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若合同 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在政府批准复工或解除复工限制之后,应当 结合疫情防控措施持续期间、政府批准的复工时间或解除复工限 制时间等因素,在原合同履行期限中将不可抗力期间顺延后,再 判断是否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其违约责任。 2.商品房买卖的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迟延交房为由主张延期 还贷。能否延期还贷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事项,是购房者 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关系。在疫情发生之后,各大银 行分别及时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及时还贷的问 — 187 — 题,将疫情期间逾期还贷的行为不视为违约,不将逾期还贷计入 个人征信。购房人应及时与各自贷款银行联系,了解相关政策, 申请延期还贷。 (六)涉外买卖合同 1.约定优先,无约定可以适用《公约》规定 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如果确因此次疫情客观导致无法交付或 无法按期交付,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将重大 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则双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和持续期间 内中止履行,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若根据 不可抗力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而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该《公约》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 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 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 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 后果。” 2.主张不可抗力一方的举证问题 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的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可向中国国际 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以提供 境外相对方或为应对潜在纠纷准备证据。同时也要注重收集和提 供其他证据。特别是,如果此前仅作口头通知,还应注意补充书 面通知。 — 188 — 二、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纠纷下的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 1.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 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债务人主张因疫情免除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 息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2.此次疫情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当 重点审查疫情与借款人无法还款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无因 果关系(还款能力下降或无还款能力等),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条款。但如借款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此次疫情确实导致了其无法还 款,且无法还款系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则应当认定为属于不 可抗力。例如,因确诊为新冠肺炎而入院隔离,期间一直处于昏 迷或 ICU 急救状态,导致客观上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此时,可以 认定疫情为“不能克服”的履约障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可以要求免除违约责任。 (二)疫情期间,金融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金融借款的 调整举措 1.因疫情影响主张金融借款合同履行免责的主体 有下述几类借款人是可以被认定本次疫情与其无法履行金融 借款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可以提出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 (1)确诊感染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及其配偶。确诊患者必须 住院治疗,疑似患者必须接受隔离观察,此类人员是受到本次疫 情影响最大群体。 — 189 — (2)肺炎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业和人员。本次疫情爆发地湖 北省武汉、湖北省疫情较为严重的孝感、黄冈及随州等县市,以 及采取交通限制措施和人员流动管控措施的浙江省温州市及乐清 市等。疫情期间,上述防控重点地区内大部分企业和人员无法正 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人员无法及时复工就业。 (3)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中企业和人员。由于疫情防 控需要避免人群聚集和流动,疫情对于物流运输、酒店租赁、影 视娱乐、饭店餐饮及旅游等行业都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对行 业内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而言疫情期间遭受了非常大的经济损失。 (4)其他受到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企业和个人。小微企业、初 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这些企业本身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很 可能因肺炎疫情丧失业务和收入,加之经营场所房租和人员工资 等各项固定支出,造成资金困难陷入困境。 (5)参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肺炎疫情期 间,参加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无疑是最为辛苦的 一类人,需要长时间在医院及隔离区域内工作,若因此无法及时 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义务是应该免责的。 2.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大银行机构的提供的金融支持措施 (1)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 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 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 — 190 — 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 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 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 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 疫情灾害影响。 (3)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 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 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 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4)为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 度,制定专项服务方案。 (三)借款合同中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要件 不可抗力一般并不构成借款合同中还款义务的抗辩原因和免 责情形,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借款人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1.借款人迟延还款的行为应当发生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 响应发布之后、结束之前。 2.借款合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发布之前处于正常 履行状态。 3.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已向金融机构履行了通知义务。 4.借款人须举证证明其因疫情临时性管控措施无法通过柜 面、电子支付方式等各种还款方式及时归还借款。 — 191 — 5.借款人须举证证明其系因疫情临时性管控措施进而无收入 来源也无相应还款能力。 6.借款人应局限于以上政策文件中所限定的人群,比如:受 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 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 企业,新冠肺炎感染人员、隔离人员、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停工停 产暂时未能获得经济收入也无还款能力的人员。 符合上述认定规则的不可抗力情形,人民法院可利用金融借 款纠纷调处对接机制促进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达成和解,确定延期 还款或者分期还款方案,协助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共同渡过难关。 同时在裁判过程中,酌情减少借款人在一级响应施行期间的迟延 履行违约金以及审慎处理金融机构所提出的宣布借款到期、要求 全额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三、租赁合同 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严格审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与租赁合 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一般生活用房租赁 1.一般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 (1)如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 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 予以支持。 (2)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 — 192 — 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如因承租人自己返乡或离开租赁房屋所 在地导致被隔离,无法返回租住地,则单方面要求减免租金并不 合理,一般不予支持。 2.酒店式公寓作为承租人要求业主减免租金 承租人虽然在隔离或管控期间无法实际居住或使用租赁房 屋,但一般而言,租金并非不能承受的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支 付租金对承租人而言并不构成明显的不公平,承租人要求减免租 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3.出租人要求涨房租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要求涨房租,合同双方可重新 协商租赁期间与租金,疫情并不属于出租人不能涨价的法定事由。 4.支付租金的期限 承租人因受疫情影响,收入降低,要求延期支付租金的,可 按照地方出台相关政策执行。如无相关政策,可由承租人与租赁 人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详细审查是否因疫情导致经济 上出现暂时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到期租金,确属此类情形,可根 据具体情况,酌情支持延期给付租金的请求。 5.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 因疫情影响,承租人不能或不能完全使用租赁房屋,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应予支持。对于剩余 租期较长的合同,疫情影响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般 不予支持。 — 193 — 6.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 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如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行为与疫情防 控措施直接相关,比如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对接出租人,又无法 通过其他方式支付租金,可根据疫情防控措施对承租人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一般不予支持。 7.租赁合同到期,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搬离 (1)如果承租人希望续约的,应当与出租人就合同相关条款 协商一致。协商不成,承租人应当在房东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搬离。 疫情期间,承租人在搬家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做好必要的安 全防护。 (2)该区域因疫情被隔离或被行政机关严格管制,出租人应 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有 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不能强行要求承租人搬离。对于出租人主 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经营用房租赁 1.影响承租人正常营业收益要求减免租金的 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 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 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 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 — 194 — 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 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 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 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 原则变更合同。 2.影响承租人营收或举办临时活动,出租人要求解约 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 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 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 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动产租赁合同 1.因疫情影响动产租赁物暂不具备交付条件的 因疫情管控影响,动产无法交付使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如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一般应当予以支持。如租期较长, 合同目的仍有实现之可能,对于合同解除的请求,一般不予以支 持,应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减免租金事宜。 2.因疫情影响动产租赁物不能按期返还的 车辆租赁为例,承租人在疫情前租赁车辆,因疫情及疫情防 控措施,在租赁期间届满后无法还车,如承租人有继续使用车辆 — 195 — 的需要,双方可协商延长车辆使用期限,延长期限内按原租赁合 同的标准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无使用车辆的需求或者客观上也 不能使用车辆,应第一时间通知平台,将租期届满后车况、公里 数告知平台,固定证据,证明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车辆,同时在车 辆归还之前应尽到对车辆的保管、维护义务。该期限内,承租人 主张免除支付租金责任的,应予支持。如车辆租赁平台根据疫情 有相关的处理措施,且措施较为合理,可按照该措施进行处理; 承租人根据车辆租赁平台指令将车送往指定地点的,可视为其已 履行归还车辆的义务,因异地还车产生的费用,承租人无需承担。 四、融资租赁合同 (一)租赁物的交付 1.疫情对回租租赁物的交付的影响 回租租赁法律关系下,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主体,交付方 式为观念交付,因此疫情对于租赁物的交付一般不会产生影响。 2.疫情对直租租赁物交付的影响及法律后果 在直租租赁法律关系中,出卖人依据合同,根据出租人的指 定以现实交付的方式交付承租人。受到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卖 人无法依约完成租赁物交付的,相对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认 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相对方主张解除合同, 一般应予以支持。但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应该结合疫情对各方 的影响程度综合考虑,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各方责任的承担。 3.融资租赁承租人以疫情影响为由主张减免租金的情形 — 196 — 承租人主张减免租金的,一般依照合同对于租赁物的交付情 况与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相关约定执行。如合同未作约定,则 区分处理: (1)如承租人的经营收入全部来源于该租赁物的使用收益, 因租赁物的无法按时交付将会导致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履 约能力暂时丧失,此时,承租人援引“不可抗力”请求出租人减 免因租赁物不能到位引起的租金暂时支付不能的违约责任时,应 当予以支持; (2)如承租人的经营收入仅有部分来源于该租赁物的使用 收益,疫情防控措施仅对经营收入产生部分影响,则疫情对于承 租人支付租金能力的影响未达履约不能的状态,故不能满足不可 抗力的适用条件; (3)如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要求减免支付租金义务的,一 般不予支持,但双方可协商暂缓支付租金。 (二)租赁物交付后的验收 对于直租租赁合同,如租赁物因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已完成交 付但未完成验收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合理期间”定义, 就疫情防控措施采取的时长对合理期间进行延长,从而确保出卖 人不因疫情防控措施所导致的承租人迟延验收不当而缩减其瑕疵 担保的责任期间。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因此,疫情防控措施的采取期间不 — 197 — 能对两年的合理期间产生延长效果。 (三)违约金的主张 如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措施之前已逾期交付租金,承租人可否 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减免违约金,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对出租人资 金利益补偿及对承租人违约行为处罚的作用,因此,疫情防控措 施的采取与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承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如此时承 租人要求减免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五、承揽合同 (一)受疫情影响承揽方主张顺延工期 明显受疫情影响的加工承揽合同,造成承揽方无法按期履行 合同的,可以根据受疫情影响的程度适当顺延工期。承揽方应举 证证明确有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存在及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 合理期间。 疫情期间订立合同,且疫情防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当事人 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顺延工期,一般不予支持。 (二)疫情期间定作人单方解约 疫情期间,定作人以受疫情影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单方 主张解除与加工人的承揽合同的,一般应予支持,但应赔偿加工 人相应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 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故定作人依法享有任意的合同解除权;该条款主要是出于对定作 人的保护,其设立宗旨是因为承揽合同多是为定作人利益而设立 — 198 — 规则,因情势变更等原因,承揽工作对定作人没有实际意义时, 为有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应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但应符合 下列条件:(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2)定作 人应当通知承揽人,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承揽合同终止;(3) 定作人行使解除权后,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 人的合同解除权也并非绝对无限制,时间限制是需要考量的,即 定作人必须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解除合同,定作人的合同解除 权仅存于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如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即使工 作成果尚未交付,也不能解除合同。 六、建设工程合同 (一)施工工期延误的责任分担 关于施工工期延误的责任分担,如果合同有约定的,应该首 先从约定,但合同中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未采用住建部示范文本自行拟定合同与“黑 白合同”的情况。对于此类无合同约定的情形,按照不可抗力法 律原则判断工期延误的责任分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 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 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 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 支持。工期顺延期限可以各地区政府发布的关于停工复工的政府 文件为准。 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以及其他原因叠加导致的工期 — 199 — 延误,不可抗力不能单独豁免违约责任。对于此类情形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 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 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如建设工程合同订立之前或 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疫情,则该当事人不得以疫情构成不可抗 力为由主张免责。 (二)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的损失分担 关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的损失 分担,建设施工合同通常都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或者固定总价的 价格模式,承包方难以直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调增合同价格。在 司法实践中,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较少涉及此种情形 下的工程费用调整问题。如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署补充协议 协商确定了费用的承担比例,法院可以据此补充协议认定承担比 例。如协商不成,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 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 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 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三)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责任承担 对于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责任承担,依据《合同法》和《民法 总则》的规定,只有合同不能履行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当事 人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其他与疫情不构成直接因果关 — 200 — 系的违约责任原则上不能免责。综合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 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而言,造成的影响主要是工期延误、工程材 料上涨、设备供应不能正常交付等,通常而言不会导致发包人无 法付款,发包人通常不得以不可抗力主张免除其逾期付款的违约 责任。 (四)停工损失的承担 对于停工损失,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公平原则 处理。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停工损失,原则上是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若双方未对停工损失进行约定,承包人的停 工损失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合理分担。对于工程延期 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 由发包人承担。 对因停工导致扩大的损失不能主张免责。在疫情发生后,合 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 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 任。 (五)人员伤亡责任的承担 对于因疫情导致的人员伤亡,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 (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 17.3.2 条的约定“(3)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即承发包双 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六)防疫成本的承担 — 201 — 受疫情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势必产生大量的防疫成本,对于 防疫成本的承担可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适用安全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 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承包人应及时做好防 疫成本的统计工作,固定证据,同时与发包人及时沟通,尽可能 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将防疫成本固定下来。 (七)施工合同的解除 虽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解 除合同的请求,有合同约定依据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法院 出于维护交易的目的,通常要求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达到 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方能解除。如合同一方当事人以 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依 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及时在法律规定或者合 同约定的行使期限内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因疫情解除后,合同双方应及时对工程价款进 行结算并完成费用支付,具体费用通常包括:合同解除前承包人 已完成工程的价款;承包人为工程订购并已交付发包人或承包人 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要 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产生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 产生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 款项;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以及双方 — 202 — 协商或约定的其他款项。 (八)主张责任免除及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的分配 承包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者执行政府防疫措施而导致 工期延误、工程费用增加,并据此主张责任免除和要求发包人承 担费用损失的,除众所周知以及其他无需证明的情形外,承包人 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 能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对于新冠肺炎造成工期延误的期间, 承包人应提供政府要求延期开工和准许复工复产的相应文件;对 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工程费用,承包人应提供因疫 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设备、材料上涨及上涨后具体价格的证 据材料;对于工期延误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 的费用,承包人应提供人员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工期延 误期间对工程进行管理所发生的人员费用的证据材料。 七、货运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承运人将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 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就支付运费达成协议。 (一)一般的货物运输 在一般的货物运输过程中,托运人需要如实的向承运人表明 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 重量、数量、收获地点等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在运输易燃、易 爆等危险物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将该物品的 性质、防范措施等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承运人则应当安全、按 — 203 — 时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并及时通知收货人提取货物,在运输过 程中出现货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疫情 或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具体到货物运输的实际案件中, 存在以下问题: 1.货物运输过程中运费问题 因疫情原因,运输货物双方决定暂时解除运输合同时,对于 按年、月、日为单位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就此所产生的运输费 等各项损失,各方有协议按照协议履行,没有协议的,根据平等 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的方案解决。解决不能的,参考《水 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处理方式。 (1)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 运输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 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进站等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 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船舶待时费用、 车辆停车费用。 (2)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 货物的到达港、到达站和收货人。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 的一部分,并只能变更一次。对指令性运输计划内的货物要求变 更时,除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 核准。期间产生的运输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托运人或 收货人不得以疫情防控构成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运费,托运人 — 204 — 或收货人也不得以合同买卖双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支付运输费 用。 (3)本次疫情导致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到站时,承运人可 以到就近港口、就近车站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 处理意见。 (4)对于疫情期间特殊的应急救护物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 交通部交通管理局有明确规定,不得在公路设置路障阻拦车辆通 行。承运人不得以疫情为借口拒绝运输,或者不按照运输合同的 规定将物品运送至托运人指定地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 2.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物品损失问题 对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物品损失问题,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 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疫情影响导致物品有 损坏、灭失的,参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应当举证证明该物品的毁损、灭失由疫 情影响造成。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 而灭失,承运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承运人未收取运费 的,则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支付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 还。 对于生鲜物品的运输,如因疫情原因承运人不能将物品运送 至指定地点时,应当及时与托运人沟通,将物品运送至托运人另 行指定地点,由此造成的物品损失,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205 — 货物运输到达指定地点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提取 货物。收货人因疫情被隔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提取货物时, 应当及时委托他人或者指定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其他收货地点, 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应当由收货人承担。承运人通知不到收货 人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 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货物的指示,托运人在合理期限内 未作出合理指示的,由此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失由托运人承 担,托运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可就 超过合理期限后的车辆停放等其他因延迟造成的损失,请求托运 人予以赔偿。 (二)网购物品运输 1.快递未按时送达 疫情管控期间,快递公司物流信息无法及时获取,所网购物 品未能按照约定及时送达至消费者手中,据此所产生的迟延损失, 因疫情管控等特殊原因导致物流迟延的,该迟延情形并非物流公 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参照《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 该滞延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期限中扣除,承运公司不承担因此造成 的迟延损失。 2.货物未能送至收件人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 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 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疫情 — 206 — 防控的需要,无接触投送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快递运输首选,但无 接触不等于不投送,快递公司仍需要及时通知收件人,在与收件 人沟通后,按照收件人的要求投送至收件人指定位置。快递公司 未经收件人允许擅自将快件放置于单位或小区门卫处等非经收件 人指定地点,应视为未尽到送达义务,收件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可 向快递公司或者卖家主张。 在快递公司按照收件人的指示将快递放至指定位置后,因收 件人个人原因导致快递未能及时收取的,该损失由收件人自行承 担。 3.生鲜物品损失 疫情期间,因部分地区疫情管控快递延迟,导致快递的蔬菜、 水果、海鲜等生鲜产品因快递延迟而导致物品出现腐败、变质, 该情形属不可抗力,快递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快递生鲜时,寄件人应当按照生鲜物品的特点进行妥善包装。 若因寄件人就生鲜物品的特点未能妥善包装或未及时告知快递公 司,导致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出现腐败、变质的,该损失应由托运 人承担,寄件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快递费用。 对于贵重物品或生鲜物品的邮寄,如寄件人选择足额保价, 若因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物品损坏或灭失的,快递公司与用户之 间按照约定予以赔偿;如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 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快递公司应就贵重物品或生 鲜物品是否实行保价条款进行释明,若释明后寄件人仍不选择保 — 207 — 价或者选择保价时填写虚假信息,该损失应当由寄件人自行承担。 八、客运合同 (一)客运合同履行期间问题 1.客运双方履行合同期间为疫情爆发后处于管控期间,该情 形属不可抗力,承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客运双方签订合同在疫情爆发之前,应当履行的时间也为 疫情之前,但因承运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迟延履行至疫情管控 期,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疫情期间客运双方的义务 1.退票或变更问题 疫情原因导致部分地区暂时停止开放,导致旅客的行程会受 到影响,铁路运输公司就退票事宜已经进行相关公告。但旅客因 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运输工具的,应当在客票 记载的时间之前办理相应的退票或者变更手续,未能及时办理的, 承运人可不退票亦不承担运输义务。 2.承运人告知义务 承运人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时正常运输时,应当及 时告知旅客,如因承运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旅客损失的,承运 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保管、仓储合同 (一)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提取保管物的费用及风险负担 当事人约定了明确的期限,因疫情影响导致物主无法按时提 — 208 — 取保管物品的,需向保管人及时告知,并在提货时按照实际保管 的期间向保管人交纳保管费。若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 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保管物为季节性、 生鲜物品,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提取的,保管人应与物主协商处 置保管物,减少损失的扩大。 (二)疫情期间,收货人指定他人代收包裹后丢失的责任 疫情期间,快递公司与收货人电话联系后将包裹交由他人代 收的情况屡见不鲜,若此后包裹丢失,该代收人即保管人是否承 担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属于无偿保管的,保管人只有在有重大过失 或故意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一般情形下该代收人不 应承担责任。 十、劳动合同 (一)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存续与解除的问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 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 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 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209 — (二)关于疫情期间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问题 1.对被确诊新冠肺炎的员工,隔离治疗期间、解除隔离后续 治疗期间、恢复期间都按照病假处理,依照各企业规章制度中的 病假工资标准予以支付。但不得低于《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规 定的最低病假工资,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2.对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 医学观察期间,企业按正常出勤工作期间工资标准予以支付。 3.对于因交通管制而无法按时返岗上班的员工,企业可安排 其在家办公,或根据员工个人情况安排年休假或调休假等。如上 述情况均无法适用,可按事假处理。 4.对延期复工期间休息的员工,原则上无需针对休息日额外 支付工资。但对于承担民生保障等任务、在春节期间延长假期上 班的员工,春节假期期间不能休息的,1 月 24 日至 26 日为法定休 假日,应按 300%支付加班费;1 月 27 日至 2 月 2 日为休息日,应 当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应按照 200%支付加班费。 在春节假期过后,迟延复工的企业,对于在家办公的员工, 企业同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5.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 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支付的工 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停工停产时间计算从 2020 年春节延长假期结束的次日起至企 业复工或劳动者返岗前一日止。 — 210 — 对于在 2020 年春节前已经履行相关程序决定停工停产的,停 工停产起始日期为宣布停工停产之日。 (三)关于疫情期间公司裁员的问题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确需裁员的,可以 通过与员工协商的方式进行;协商不成的,在复工后按照《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程序进行。 (四)关于疫情期间仲裁时效的问题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 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十一、服务合同 (一)对线下培训合同的影响 1.能够通过线上培训或变更培训时间的方式实现合同目的的 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 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 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 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 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 变更合同。 2.通过线上培训或变更培训时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 — 211 — 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 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 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 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 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 分予以返还。 (二)对旅游服务行业的影响 疫情发生后,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 1 月 24 日下发《关于全 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 活动的紧急通知》,明确指出,因疫情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 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旅 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显 然,只要旅游合同因为疫情而无法履行的,肯定符合不可抗力的 法定条件。 1.不同时间段对合同的影响各有不同 在 1 月 24 日前,在文化和旅游部尚未对是否可以继续开展旅 游经营业务作出具体部署,旅行社或游客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其 中一方提出解除旅游合同而引发的退款纠纷,属于普通的合同纠 纷,原则上应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退款方式来处理。 1 月 24 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了《通知》,之后发生 的团队旅游行程取消,属于不可抗力引发的合同解除,可以依据 《合同法》、《旅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处理纠纷。 — 212 — 2.旅游合同解除后的费用返还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因不 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旅游者可以选择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 的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行社在扣除费用这 个问题上,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旅行社尚未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任何费用,旅 行社应该向旅游者全额退款; (2)旅行社虽已经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了费用,但 该费用是可以退还的,旅行社应该向旅游者返还可退还的部分; (3)旅行社主张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了费用,且 该费用不可退还,旅行社需要提供相关该费用属于不可退还的相 关证明文件或合同约定等证据。 3.旅游过程中因滞留发生的食宿及返程等问题 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已正常出行,但在旅游中因疫 情而不得不终止行程,或被迫滞留在某个地方,在此期间的食宿 以及返程安排等,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宿费由旅 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三)疫情对酒店服务行业的影响 2020 年 1 月 24 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紧急通知,要求 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 — 213 — 游产品业务,并要求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 诉求。应当按照不可抗力,在酒店扣除产生的必要费用后,全额 退还给消费者。 十二、保险合同 (一)关于适用商业医疗保险及重疾险、意外险理赔的情形 在审理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相关的医疗保险合同纠纷案 件时,对于保险人提出的该疾病不属于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范围或者保险事故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保险 人、受益人根据疫情防控期间保险公司赠与的医疗保险合同的约 定请求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因受疫情影响只订立保险合同未交纳保费的合同效力 投保人如果事前订立保险合同,后因受疫情影响而未交纳首 期保费,《保险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投 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 任。”交纳保费是投保人所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保险法规定保险 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中通常会 约定有关“未交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这种约定使得 保险合同成为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如果不交付保费,虽然合 同成立,但由于欠缺生效条件,合同不生效。对于合同生效之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受疫情影响未及时交纳续期保费的合同效力 受疫情影响而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续期保费,《保险法》规定 — 214 — 在 60 天宽限期内,即使没有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但要从赔 付金额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四)未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不适用限制理赔条款 受客观条件限制,被保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并未在保险 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诊,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 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 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确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客观 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根据此次疫情出台了相关保险政策,如取消诊 疗项目限制、取消免赔额、取消定点医院限制等,故出现上述情 形,可根据相关政策理赔。 (五)因疫情影响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责任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疫情影响 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不属于《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形,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仅仅由于疫情被采取隔离措施 等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客观原因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 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企业能否以疫情影响为由要求减免保费 — 215 — 企业因疫情而停产停业导致收入减少,如果保险合同约定此 情况下减免保费或缓交保费,按照约定履行。如保险合同没有约 定,则投保人不能直接引用不可抗力作为减免保费的抗辩理由, 但可以作为协商保费的减免和缓交的理由。以运输企业为例,车 辆停运期间,保险公司作为车辆承保单位,不承担任何风险,因 此没有加重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在交通工具非企业自身原因停 运的情况下,让企业独自承担非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有违公平原 则。故双方可协商此情形下保费的适当减缓。 附件:疫情影响下不同合同类型的不可抗力法律适用简表 — 216 — 附件 疫情影响下不同合同类型的不可抗力法律适用简表 案由 情形 不可抗力的适用 1.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不能交货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返还已付价款。此情形下出卖人应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情与 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时恢复的情况。 2.标的物已交付,买受人主张因受疫情影响迟延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3.买方支付了预付款或定金,但买方尚未交付标的物,因疫情影响标的物已经灭失或无法获取,此时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退还预付款或定金。 买方支付了预付款,标的物已经交付,尚未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主张因疫情影响资金回流困难延期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4.买方支付了部分价款,标的物已交付,尚未支付后付款的,买受人主张因受疫情影响迟延付款的,不予支持。 买方支付了部分价款,标的物尚未交付,出卖人主张因受疫情影响标的物不能正常交付的,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双 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如果出卖人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制作,只是没有交付,此情形下出卖人负有减损义 务。 一般物品的买 买方支付了部分价款,标的物是种类物且已经交付了一部分,此时出卖人主张因受疫情影响后续货物不能继续履行或用替 卖及涉及运输 代物交付成本显著增加的,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尚未履行的合同,并对已履行的部分对价折抵,超额部分予以 买 卖 的 风 险 负 担 规 返还。 合同 则 买方支付了部分价款,标的物是特定物且仅交付了一部分,出卖人应与买受人积极协商延期履行,确因疫情影响不能继续 纠纷 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交付的货物及价款。 5.商品提供方主张因疫情影响增加价款,一般不予支持。但疫情导致履约成本显著增加,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一方将明显 利益受损的,合同当事人可主张适用公平原则对疫情爆发所产生的损失予以公平分担。 6.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已交付,买受人主张因受疫情影响迟延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 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 同。 7.疫情影响,买受人无法查验标的物的,要求质量异议期顺延至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的合理期间,应予支持。 8.疫情期间,卖方要求承运人将本来发往武汉的标的物转卖给受疫情影响较小的地区,那么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新的买卖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承担。 与疫情防控有 对于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但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的,买受人主 关的物品的买 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不予支持。 卖 — 217 — 案由 情形 不可抗力的适用 网购合同 1.疫情期间,电子商务经营者以物资先行供应疫区、因停工无法正常履行订单为由,取消与防疫物资有关的产品订单,属 于基于不可抗力而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消费者不能据此主张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营者需举证证明有关物资确 已调配疫区或有厂家因停工取消订单等情形。若下单时间发生在疫情管控发生后仍正常继续进行销售且未告知和提示消费 者相关情况的,卖家不可再以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的疫情防控措施作为拒绝履行的理由,消费者可以主张正常履行合同, 或追究卖家的违约责任。 2.疫情期间,消费者下单网购商品后,商家以疫情为由延期发货的,应与消费者协商顺延发货时间,若消费者要求退款不 再接受货物的,商家应及时向消费者退还货款。若下单时间发生在疫情管控发生后仍正常继续进行销售且未告知和提示消 费者相关情况的,卖家不能以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的疫情防控措施为由延迟履行。 3. 疫情期间,电子商务经营者以次充好、以假卖真,销售假冒的医用外科口罩或防病毒口罩等防护用品,消费者不仅可 以要求退货,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商品价格的三倍予以赔付。 4. 消费者通过经营者网店购买的大量防护物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若在收货 后 7 日内可申请退货,若收货超过 7 日,且无其他质量问题,则经营者可不予退货。 5. 疫情期间,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无防护物资现货情况下恶意批量接受订单,在消费者下单且支付成功后,又以断货为由 单方“砍单”,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以要求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 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500 元的,为 500 元。 一般房屋买卖 1.对合同主体方面,合同一方如果是由于被确诊或疑似新冠病毒患者而被治疗或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导致不能按照约定交 付房屋、支付房款、办理过户等,不构成违约。 2.对合同履行期限方面,疫情期间,一些中介公司暂缓开业,导致通过中介公司居间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法按照约定 的时间完成资质核验、网签、解除抵押、过户等手续,可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3.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方面,主要是学区房的交易中,由于防控措施导致双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过户, 进而导致孩子不能进行信息采集,无法适用入学政策,对买方来说就失去了购买学区房的意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买方的付款义务不适用不可抗力。 商品房买卖 1.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在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期间,开发商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除其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2.商品房买卖的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迟延交房为由主张延期还贷。 涉外买卖合同 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如果确因此次疫情客观导致无法交付或无法按期交付,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将重 大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则双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和持续期间内中止履行,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若根据不可抗力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买卖 合同 纠纷 — 218 — 案由 情形 不可抗力的适用 1.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债务人主张因新冠肺炎疫情免除因迟延付 借款合同纠纷 款产生的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下的不可抗力 2.应当重点审查疫情与借款人无法还款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无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如借款人有 规则的适用 足够证据证明此次疫情确实导致了其无法还款,且无法还款系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则应当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 借款 合同 纠纷 1.有下述几类借款人是可以被认定本次肺炎疫情与其无法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可以提出适用不可抗力 免责的: (1)确诊感染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及其配偶。 (2)肺炎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业和人员。 (3)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 的行业中企业和人员。(4)其他受到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企业和个人。 (5)参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2. 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大银行机构的提供的金融支持措施: (1)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 金融监管部门 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 以及金融机构 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 对金融借款的 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 调整举措 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3)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 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 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4)为疫情防控相 关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制定专项服务方案。 不可抗力一般并不构成借款合同中还款义务的抗辩原因和免责情形,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借款人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1.借款人迟延还款的行为应当发生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发布之后、结束之前。 借 款 合 同 中 主 2.借款合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发布之前处于正常履行状态。 张 不 可 抗 力 免 3.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已向金融机构履行了通知义务。 责的要件 4.借款人须举证证明其因疫情临时性管控措施无法通过柜面、电子支付方式等各种还款方式及时归还借款。 5.借款人须举证证明其系因疫情临时性管控措施进而无收入来源也无相应还款能力。 6.借款人应局限于以上政策文件中所限定的人群。 — 219 — 案由 情形 不可抗力的适用 1.一般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 (1)如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 一般予以支持。 (2)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如因承租人自己返乡或离开租赁房 屋所在地导致被隔离,无法返回租住地,则单方面要求减免租金并不合理,一般不予支持。 2.酒店式公寓作为承租人要求业主减免租金。租人虽然在隔离或管控期间无法实际居住或使用租赁房屋,但一般而言,租 金并非不能承受的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对承租人而言并不构成明显的不公平,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一般不 予支持。 3.出租人要求涨房租。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要求涨房租,合同双方可重新协商租赁期间与租金,疫情并不属于出租人不能涨价的法定事 由。 4.支付租金的期限。 租赁 承租人因受疫情影响,收入降低,要求延期支付租金的,可按照地方出台相关政策执行。如无相关政策,可由承租人与租 一般生活用房 合同 赁人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详细审查是否因疫情导致经济上出现暂时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到期租金,确属此类情 租赁 纠纷 形,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支持延期给付租金的请求。 5.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 因疫情影响,承租人不能或不能完全使用租赁房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应予支持。对于剩 余租期较长的合同,疫情影响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般不予支持。 6.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 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如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行为与疫情防控措施直接相关,比如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对接出租人,又无 法通过其他方式支付租金,可根据疫情防控措施对承租人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提出解除 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7.租赁合同到期,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搬离。 (1)如果承租人希望续约的,应当与出租人就合同相关条款协商一致。协商不成,承租人应当在房东要求的合理期限内 搬离。疫情期间,承租人在搬家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2)该区域因疫情被隔离或被行政机关严格管制,出租人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配 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不能强行要求承租人搬离。对于出租人主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 220 — 案由 情形 不可抗力的适用 经营用房租赁 1. 因疫情影响承租人正常营业收益的能否减免租金。 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 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 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 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2.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 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 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动产租赁合同 1.因疫情影响动产租赁物暂不具备交付条件的。 因疫情管控影响,动产无法交付使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如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一般应当予以支持。如租期较长, 合同目的仍有实现之可能,对于合同解除的请求,一般不予以支持,应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减免租金事宜。 2.因疫情影响动产租赁物不能按期返还的。疫情管控影响,动产无法交付使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如承租人提出解 除合同,一般应当予以支持。如租期较长,合同目的仍有实现之可能,由当事人协商减免租金,协商不成要求解除合同的, 一般不予支持。 租赁物的交付 疫情防控措施仅对经营收入产生部分影响,则疫情对于承租人支付租金能力的影响未达履约不能的状态,故不能满足不可 抗力的适用条件。承租人要求减免支付租金义务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双方可协商暂缓支付租金。 租赁 合同 纠纷 融资 租 赁 租 赁 物 交 付 后 疫情防控措施的采取期间不能对两年的合理期间产生延长效果。 合 同 的验收 纠纷 违约金的主张 疫情防控措施的采取与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承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如此时承租人要求减免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 221 — 案由 情形 受疫情影响承 揽方主张顺延 承 揽 工期 合同 疫情期间定作 纠纷 人能否单方解 约 施工工期工期 延误的责任分 担 疫情导致设备 材料价格上涨 的损失分担 不可抗力的适用 明显受疫情影响的加工承揽合同,造成承揽方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受疫情影响的程度适当顺延工期。 疫情期间订立合同,且疫情防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当事人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顺延工期,一般不予支持。 疫情期间,定作人以受疫情影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单方主张解除与加工人的承揽合同的,一般应予支持。但应符合下 列条件:(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2)定作人应当通知承揽人,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承揽合同终 止;(3)定作人行使解除权后,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有约定的,应该首先从约定,无合同约定的情形,按照不可抗力法律原则。 双方亦可以本着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签署补充协议协商确定费用的承担比例。如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当结 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原则上只有工期延误及相关的违约责任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规定,其他与疫情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的违约责任,原则上是 发 包 人 逾 期 付 不能免责的。 款的责任承担 但对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针对湖北武汉等地区或疫情严重地区的发包人,在极为严格的疫情管制时期,无法及时给付工 程价款,可基于不可抗力事由,合理延长支付工程款期限,免除其延迟支付工程价款违约责任。 建 设 停工损失的承 工程 担 合同 纠纷 人 员 伤 亡 责 任 的承担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若双方未对停工损失进行约定时,承包人的停工损失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合理分担。对因 停工导致扩大的损失不能主张免责。 对于因疫情导致的人员伤亡,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 条的约定“(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即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 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防 疫 成 本 的 承 受疫情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势必产生大量的防疫成本,对于防疫成本的承担可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适用安全管 担 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解除施工合同 要求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达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方能解除。 的条件 主 张 责 任 免 除 承包人因受疫情影响或者执行政府防疫措施而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费用增加,并据此主张责任免除和要求发包人承担费用 及 损 失 承 担 举 损失的,除众所周知以及其他无需证明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 证责任的分配 能的法律后果。 — 222 — 案由 情形 不可抗力的适用 承运人不得以疫情为借口拒绝运输,或者不按照运输合同的规定将物品运送至托运人指定地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 一般的货物运 责任。因疫情影响导致物品有损坏、灭失的,参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应 输 当举证证明该物品的毁损、灭失由疫情影响造成。 货运 合同 纠纷 网购物品运输 因疫情管控等特殊原因导致物流迟延的,该迟延情形并非物流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参照《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的规定,该滞延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期限中扣除,承运公司不承担因此造成的迟延损失。疫情期间,因部分地区疫情管控快 递延迟,导致快递的蔬菜、水果、海鲜等生鲜产品因快递延迟而导致物品出现腐败、变质,该情形属不可抗力,快递公司 不承担违约责任。 1.客运双方履行合同期间为疫情爆发后处于管控期间,该情形属不可抗力,承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客运合同履行 2.客运双方签订合同在疫情爆发之前,应当履行的时间也为疫情之前,但因承运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迟延履行至疫情管 期间问题 控期,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客运 合同 纠纷 保管 合 同、 仓储 合同 纠纷 1.疫情原因导致部分地区暂时停止开放,导致旅客的行程会受到影响,铁路运输公司就退票事宜已经进行相关公告。但旅 客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运输工具的,应当在客票记载的时间之前办理相应的退票或者变更手续,未能 客运双方的义 及时办理的,承运人可不退票亦不承担运输义务。 务 2.承运人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时正常运输时,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如因承运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旅客损失的, 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提取保管物的费用及风险负担。当事人约定了明确的期限,因疫情影响导致物主无法按时提取保 管物品的,需向保管人及时告知,并在提货时按照实际保管的期间向保管人交纳保管费。若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 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若保管物为季节性、生鲜物品,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提取的,保管人 应与物主协商处置保管物,减少损失的扩大。 2.疫情期间,收货人指定他人代收包裹后丢失的责任。疫情期间,快递公司与收货人电话联系后将包裹交由他人代收的, 若此后包裹丢失,该代收人只有在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一般情形下该代收人不应承担责任。 — 223 — 案由 情形 不可抗力的适用 关于疫情期间 1.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存续 2.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与解除的问题 1.对被确诊新冠肺炎的员工,隔离治疗期间、解除隔离后续治疗期间、恢复期间都按照病假处理。 2.对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按正常出勤工作期间工资标准予以支付。 3.对于因交通管制而无法按时返岗上班的员工,建议企业安排其在家办公,或根据员工个人情况安排年休假或调休假等。 如上述情况均无法适用,可按事假处理。 关 于 疫 情 期 间 4.对延期复工期间休息的员工,原则上无需针对休息日额外支付工资。但对于承担民生保障等任务、在春节期间延长假期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上班的员工,应当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标准,支付 200%的加班工资。在春节假期过后,迟延 资报酬的问题 复工的企业,对于在家办公的员工,企业同样应当按照国家或当地人社部门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如员工不同意在家办公 劳动 的,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不建议企业作旷工等违纪处理。 纠纷 5.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 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员工未提供正常劳动, 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依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关于疫情期间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 公司裁员的问 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不得不裁员时尽量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题 关于疫情期间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仲裁时效的问 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题 — 224 — 案由 情形 不可抗力的适用 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 疫情期间对线 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下培训合同的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 影响 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服务 合 同 疫 情 期 间 对 旅 旅游者可以选择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 纠纷 游 服 务 行 业 的 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过程中因滞留发生的食宿及返程等问题,相关责任需由旅行社承担。但如果滞留时间过长, 影响 返程复杂,可能产生数额较大的费用,宜根据实际情况逐个解决。 2020 年 1 月 24 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 疫情对酒店服 店”旅游产品业务,并要求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应当按照不可抗力,在酒店扣除产生的必要 务行业的影响 费用后,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关于适用商业 在审理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相关的医疗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保险人提出的该疾病不属于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约定 医疗保险及重 的重大疾病范围或者保险事故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受益人根据疫情防控期间保险公司赠与的医疗保险 疾险、意外险理 合同的约定请求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赔情形 投保人如果事前订立保险合同,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未交纳首期保费, 《保险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成 因受疫情影响 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交纳保费是投保人所应履行的主要义务, 只订立保险合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有关“未交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险 同未交纳保费 责任” ,这种约定使得保险合同成为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如果不交付保费,虽然合同成立,但由于欠缺生效条件,合 保 险 的合同效力 同不生效。对于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 纠纷 受疫情影响未 及 时 交 纳 续 期 受疫情影响而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续期保费, 《保险法》规定在 60 天宽限期内,即使没有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保 费 的 合 同 效 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但要从赔付金额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力 未在指定医疗 机构就诊不适 用限制理赔条 款 受客观条件限制,被保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并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诊,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 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确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 造成,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25 — 案由 租赁 合同 纠纷 情形 不可抗力的适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因疫情影响未 等难以确定的,不属于《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形,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 及时通知保险 或者受益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仅仅由于疫情被采取隔离措施等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客观原因未能及时通知保 人的责任承担 险人的,保险人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企业因疫情而停产停业导致收入减少,如果保险合同约定此情况下减免保费或缓交保费,按照约定履行。如保险合同没有 企 业 能 否 以 疫 约定,则投保人不能直接引用不可抗力作为减免保费的抗辩理由,但可以作为协商保费的减免和缓交的理由。以运输企业 情 影 响 为 由 要 为例,车辆停运期间,保险公司作为车辆承保单位,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没有加重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在交通工具非 求减免保费 企业自身原因停运的情况下,让企业独自承担非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故双方可协商此情形下保费的适当减 缓。 — 226 —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做好资源要素服务保障支持疫情防控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 落实意见的通知 邯自然资规发〔2020〕5 号 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和事业单位: 现将《<做好资源要素服务保障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发 展的若干措施>落实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抓 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 年 2 月 27 日 — 227 —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省厅《做好资源要素服务保障支持疫情防控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落实意见 根据省厅《关于做好资源要素服务保障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 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 实意见。 一、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用地 (一)保障疫情防控急需用地。各县(市、区)局要立即组 织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建设的卫生医疗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 生产等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摸底,确需新增永久性用地的,争取使 用部、省挂账指标,并限期完成用地组卷报批,依法依规保障项 目及时开工建设。 (二)预留防疫避难应急用地。各县(市、区)局要将公共 卫生安全设施专项规划列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需编制的专项规划 名录,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该项规划编制,为应急避难场所和 防疫应急设施科学安排“留白”空间,充分保障医疗防疫、环境 卫生等基础设施用地。 (三)无偿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各县(市、区)局要主动对 接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防疫工作地理信息需求,积 — 228 — 极主动提供无偿地理信息服务。一是需要获取基础测绘成果资料 的,由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建设方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基础测绘 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从速办理。二是需要进行坐标系 转换的,由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建设方提出申请,市局地理信息处 负责联系省厅地理信息处和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进行坐标系转换工 作。三是需要地形修测、无人机航拍、地图编制等服务的,由疫 情防控建设项目建设方提出申请,市局地理信息处根据实际情况, 做出由我局下属事业单位进行作业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一)做好重点项目用地报批。结合全市重点项目复工复产 实际,各县(市、区)局要对急需开工建设的省、市重点项目进 行科学谋划,积极做好建设用地规模梳理统计和统筹安排,先行 安排使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报 批,待新增用地指标分配下达后再予以返还奖励。同时,提前预 分部分新增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省重点和旅发大会急需开工项目, 保障近期建设需求。 (二)构建占补平衡全新机制。各县(市、区)局要按照《邯 郸市 2020 年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邯自然资规发〔2020〕1 号)要求,加快构建“县域自求平衡、市域统筹调节、积极申请 省调剂、国家统筹”的占补平衡新机制。按照“保近期、保急需” 的原则,加大补充耕地开发力度,加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确保 县域自求平衡。县域保障自身占补平衡确有困难的,要严格按照 — 229 — 市政府《邯郸市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调剂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对省市重点项目、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项目以及市政府 确定的战略支撑项目,市级将按规定统筹调剂占补平衡指标。国 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将积极申请省级调剂、国家统筹解决占补 平衡。 三、合理调整用地供应监管 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决策 部署,市本级要合理安排土地出让时序,各县(市、区)局要合 理调整用地供应监管。一是市县两级要通过微信工作群等方式加 强工作沟通,尽快熟知监测监管系统操作要点,适当调整以公开 方式供地的时间节点。二是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待疫情消除 后及时恢复。三是做好监测监管系统内建设用地交易信息及时录 入工作。 四、积极保障设施农业用地 (一)放缓备案登记程序。各县(市、区)局要放缓设施农 业用地备案登记,签订协议后,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 向乡(镇)政府备案;疫情解除后,再由乡(镇)政府汇总统一 上报。 (二)严格用地秩序管理。各县(市、区)局要大力支持疫 情先行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按照省厅《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巡 查和适时监控,指导规范有序使用土地,坚决杜绝和严厉打击以 疫情防控为幌子非法使用土地,切实维护良好的用地管地秩序。 — 230 — 五、高效开展不动产登记 各县(市、区)局并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学习借鉴市不动产登 记中心经验做法。一是严格在岗人数。除部分必要岗位人员外, 其他人员根据业务需要随时待命。二是严格消杀防控。对公共办 公场所实行“全天候、全覆盖”式严格消杀防控,为到岗员工配 备手套、口罩、护目镜和酒精等防疫用品,确保环境卫生无死角, 人员防护无漏洞。三是提倡电话预约。畅通联系渠道,可通过电 话专线等方式,全天候接受服务对象预约,尽量避免无谓接触。 四是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对接省厅一窗受理平台,设置服务专区, 对开通“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银行实行全面网办,安排专人负 责、优先从快办理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做到即 受理、即审核,所有事项当日办结。 六、创新方式优化许可服务 (一)建设项目“不见面审批”。各县(市、区)局要在疫 情防控期间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工作,确保项目审批 服务不因疫情防控而停滞,全面实行建设项目“不见面审批”工 作新模式。一是提供“网上办”。市局已在门户网站公布《邯郸 市主城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网上申报、不见面审批” 办理指南》,申请单位可通过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审批、 电话咨询等方式在线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有效预防 接触风险。二是保障“即时办”。主动靠前服务,通过政务大厅 公布窗口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对需审批事项的网上申报流程、填 — 231 — 报要求、注意事项等要素进行详细解答,通过电话、微信、邮件 等方式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申报单位需求。 (二)优化用地保障服务机制。各县(市、区)局要积极主 动与发改等部门做好对接,建立定期会商协调机制,对急需建设 重点项目,建立工作台账,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跟踪盯办,进一 步优化服务、压减时限,确保县级组卷时间不超过 2 个月,市级 审查时间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切实加快组卷报批进度。 (三)适当延续许可事项有效期限。各县(市、区)局要适 当延续许可事项有效期限,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探矿权、采矿权 等行政许可事项不能正常办理延续的,有效期自动顺延,申请人 可在疫情防控解除后 1 个月内申请办理,相关规划审批、矿业权 人公示等业务同时顺延。 — 232 —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落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促进经济社会 发展工作的意见 邯自然资规发〔2020〕22 号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 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工 作实际,制定如下落实意见。 一、倾力做好用地保障 一是盘活存量“增指标”。针对 2020 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指 标分配政策调整,执行批供挂钩、年底核算,以存量定增量的规 定,各县(市、区)要持续大力推进低效用地处置,加快供地节 奏,增加用地指标有效供给,满足项目用地需求。二是用好政策 “扩总量”。对纳入国家和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 包括能源、交通、水利、军事、产业项目等等,省厅执行随报随 批、直配指标政策,各县(市、区)要指导、帮助相关部门尽快 完成预审、立项、初设等前期工作,成熟一个、报批一个,保障 项目及时落地,扩大用地指标总量。市局将全力予以支持配合。 — 233 — 三是统筹安排“多报批”。针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组卷报批程 序调整、环节增加、时间延长等新情况、新变化,市局相关处室 要指导各县(市、区)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组卷难易、供地快慢 等情况,按季度拟定报批方案,提前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准备工作, 做到组卷一批、上报一批、供应一批,压茬推进,加快组卷报批 供应进度。四是提高效率“优服务”。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 划部门均要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台账,全程跟踪服务,确保 重点项目早落地、真落地。县级组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 个月, 市局审查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二、深入开展清理规范 (一)关于违法违规圈占土地清理规范。严格贯彻落实省、 市关于清理规范违法违规圈占土地工作要求,在前阶段认真摸底、 细致排查基础上,对排查发现的 1987 年之后 1732 个违法违规项 目,各县(市、区)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 类施策的原则,学好用活用足省出台的整改政策,坚持以拆为主、 以补为辅、拆补结合,全面清理规范。对情况复杂、时间较长的 历史遗留问题要充分考虑时间节点、历史成因及不同时期的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等因素,按照从新从轻和从旧从轻并用原则,依法 稳妥处理。 (二)关于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在关闭取缔方面,对今年需 关闭退出的 20 个矿山企业,依法注销行政许可,拆除生产设施设 备,毁闭或填实矿井,消除安全隐患,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 — 234 — 土地复垦;在整合重组方面,对确定的 34 个整合重组矿山,加快 编制《矿产开发整合重组方案》,年底前签订整合重组协议;在 修复治理方面,对今年需完成的 112 处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迹 地综合治理任务,要加快工作进度,严格质量标准,确保 10 月底 全部完成主体工程,11 月底前完成验收;在规范管控方面,严格 管控新增矿产开发项目,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严厉打击、 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开采问题。 (三)关于低效用地处置工作。一是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面。 ①对已批准建设用地未组织实施征收的,要尽快组织实施,限期 安置补偿到位,加快落实供地。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要加大招 商引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确定项目之后尽快供地。②对未供 即用的违法用地,要采取过硬措施,依法依规处置到位。③对《关 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 号)出台前已抵押的储备土地,经与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协商一 致,可先行组织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后统筹偿还贷款,切实化解 债务风险,确保妥善处置到位。④对因规划原因导致土地暂时无 法供应的,尽快落实部门责任,依法调整到位,及时出具土地使 用条件,重新落实项目。⑤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 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 施用地,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 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 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书》直接 — 235 — 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⑥对划入“四区一线”确实不能建设的, 依法申请撤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对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 法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有关批准文件 可认定失效。二是闲置土地处置方面。①对政府或部门原因造成 闲置的,地方政府要加强调度协调,落实部门责任,努力消除影 响项目开工的各种不利因素,创造必要条件,促进项目开工建设。 对因政府修改规划或规划建设条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及不可 抗力等原因,造成土地确实无法按原规划建设条件动工建设的, 经协商一致,可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已缴清土地价款、 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为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 发建设。②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要 采取约谈、信用惩戒、征收土地闲置费等措施,敦促企业限期开 发。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坚决依法无偿收回。③对因司法查封 无法开工建设的,地方政府要主动与法院协商,达成处置意见, 依法尽快解除查封;对因群众信访等原因无法开工建设的,在确 保人民群众和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基础上,主动沟通协调,化 解矛盾,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三、切实抓好安全生产 一是压实工作责任。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 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 心理,采取最严格的标准、最严谨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 — 236 — 肃的问责,全力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二是深入开展排查。结 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系 统“天眼”监控系统优势,实行“人防+技防”,实现巡查监察无 缝隙链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 坚决遏制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对于非法盗采行为发现一处查处一 处,严格按照“三不留、一毁闭”标准取缔到位;涉嫌犯罪的, 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防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引 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三是抓好地灾防治。严格落实群测群防、值 班值守和灾情险情速报等制度,落实防范措施。重点加强对楼前 楼后、房前屋后、人员密集区域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排 查、巡查,对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大的区域进行重点防范,遇有 险情要协助地方政府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 理。四是加强督导检查。强力开展督导检查,对在工作中应巡查 未巡查、应发现未发现、应制止未制止、应报告未报告的,在全 市进行通报。对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 年 7 月 10 日 — 237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等七个部门 关于印发《邯郸市企业开办一日办结工作 方案》的通知 邯审批发〔2020〕6 号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各县(市、区) 支行,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创四建”活动关于“企业开办 一日办结”的部署,进一步提高企业开办效率,提升企业和群众 对企业开办便利化的满意度,打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市行政 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人行邯郸中心支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 协商研究制定了《邯郸市企业开办一日办结工作方案》 ,现予印发, 请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邯郸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 年 6 月 24 日 — 238 — 邯郸市企业开办一日办结工作方案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创四建”活动部署,加快企业 开办速度,实现全市企业开办一日办结,构建优质高效服务市场 主体的政务环境,助力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标国内、省内先进,按照“一窗受理、同步审核、并联审 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思路,精简环节,再造流程,压缩时限, 推进企业开办“网上办、即时办、联合办、一日办” ,全面提升开 办企业服务效率和便利化水平,助推疫情防控新形势下复工复产 和市场主体发展,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到 2020 年 8 月底,除涉及前置审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 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等特殊情形外,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 发票申领、参保用工登记等四个企业开办基本事项,实现全流程 一体化在线办理,一个工作日(8 个工作小时)内办结。其中企业 设立登记、参保用工登记合并办理,4 个工作小时内办结;公章刻 制、初次申领发票并行办理,4 个工作小时内完成。 三、计时标准 企业设立登记时间:登记部门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 239 — 情况下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至准予登记的时间。 公章刻制时间:以公章制作单位收到企业登记信息和刻章信 息至公章刻制完成反馈到“一窗通”系统的时间。 涉税办理时间: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新办纳税人申请至通知企 业可领取发票、税控设备的时间。 参保用工登记时间:人力社保部门收到企业参保和劳动用工 备案登记信息至反馈到“一窗通”系统的时间。 四、主要任务 (一)线上实行“一网通办、全程网办”。1.升级优化企业 开办“一窗通”平台。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网 “企业开办‘一窗 通’”专区,实现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等数据同 步采集、业务并联办理、结果实时共享,参保用工登记在线与营 业执照同步办结,并可以预约银行开户等增值服务。根据申请人 意愿,线上业务办理完成后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或到企业开办专 窗一次领取所需办件,或在自助设备机自助领取。2.推广电子营 业执照。不需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凭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办理税务、 公安、社保、银行开户等开办企业事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 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邯郸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20 年 6 月底) (二)线下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1.优化企业开办 专区/专窗服务。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开办专区/专窗,设 — 240 — 置无差别的开办企业服务窗口,企业登记、税务机构进驻,实行 “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政务服务大厅要为进驻单位提供必要 的硬件保障。2 推行帮办引导服务。设置开办企业自助服务区,配 备咨询台、自助服务终端机、电脑、打印机等相关设备,安排专 职帮办人员,引导申请人通过“一窗通”平台办理企业开办事项。 申请人现场办理企业开办的,一次性收取企业开办资料,通过“一 窗受理、后台流转”,确保企业开办 8 小时内办结。(牵头单位: 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税 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邯郸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20 年 6 月底) (三)实行材料共享互认。将开办企业各事项所需材料归并 整合为一套,实行“一套材料、一次采集、多方复用”。凡是企 业设立登记时已提交的材料,后续开办流程中应通过共享获取, 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减少重复性实名采集,对企业登记部 门已实名认证采集的信息,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行”,公安、 税务等部门不再重复采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人行邯郸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20 年 6 月底) (四)优化公章刻制服务。待省级系统对接完成后,依托“企 业开办‘一窗通’ ”平台,企业可以在线选择刻章网点、公章类型, 缴付刻章费用,实现刻章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对于提供公章免 费服务的,申请人直接勾选“领取免费公章”选项即可。公章刻 — 241 — 制企业 4 个小时内完成公章刻制,根据申请人选择及时将公章送 达综合窗口或邮寄送达申请人。探索推进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牵 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完成时限:2020 年 6 月底) (五)优化发票申领服务。通过数据共享互认提升系统智能 化水平,实现纳税人身份自动绑定、登记信息自动确认,经审核 核定发票票种,办理涉税事项免留发票专用章印模、免填单,4 个工作小时内完成发票核发。对无风险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 票,即时办结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领用等事项。拓展 发票申领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现场、邮寄等多种发票及税控设备 领取方式。在重点行业和有使用需求的纳税人中加大电子发票推 行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 年 6 月底) (六)优化参保用工登记。将原用工登记和社保登记合并为 参保用工登记,纳入“一窗通”平台,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 可以同时填报员工就业参保、劳动用工备案登记信息,通过数据 共享由系统自动审核入库,人力社保部门自动办结。(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2020 年 6 月底) (七)优化银行账户开户服务。按照“自愿对接、开户信息 保密、不诱导开户”的原则,组织协调各银行机构对接“一窗通” 平台,企业可在“一窗通”平台预约银行开户。(责任单位:人 行邯郸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20 年 8 月底) (八)优化公积金业务办理。待省级系统建设完成后,实现 — 242 — 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与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对接,缴存 企业可在“一窗通”平台办理公积金开户业务。(责任单位: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20 年 10 月底) (九)降低开办成本。鼓励各地政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 取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企业开办环节产生的公章刻制(含寄递) 费用以及营业执照、税务发票等寄递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市、 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企业开办一日办结,是市委、 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 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主 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好推进落实中存在的矛 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强化协作,落实责任。市行政审批局和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按照职责指导各县(市、区)登记部门做好企业设立登记审 批和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完善企业开办专区/专窗功能。市公安局、 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邯郸中心支行、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对口部门做好企业开办 中公章刻制、发票申领、参保用工登记、银行开户、公积金开户 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乡(镇)政务服务部门负责企业 开办专区/专窗的升级改造、窗口工作人员的配备、发票和税控设 备保管场所的设置等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业 — 243 — 务指导和培训,上下联动、统筹推进。 (三)加强保障,注重宣传。各地要根据业务量设置充足的 开办企业综合窗口,配足配强帮办人员,完善服务设施。要加强 对窗口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一线人员全面掌握企业开办一日办 结新流程、新方法,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要充分利用各种 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开办便利化的新举措,做好 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形成关注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 好氛围。 (四)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市行政审批局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考核评价办法,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定期抽查通报各地压 缩企业开办时间情况。各县(市、区)要结合营商环境评价,按 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自查自评和督查考核,持续提 升企业开办便利度。 附件:1.企业一日开办流程图 2.企业开办材料清单 3.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 — 244 — 附件 1 企业一日开办流程图 — 245 — 附件 2 企业开办材料清单 (以公司为例) 材料名称或申请条件 获取方式 企业设立登记 1.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 提交或自动生成 2.公司章程 提交或自动生成 3.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提交或自动生成 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股东、董 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络员等自然人身 份证明) 提交 5.住所材料 提交 6.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办税员、购票员 实名信息采集 提交 公章刻制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数据共享 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申领发票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2.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办税员、购票员 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数据共享 参保用工登记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数据共享 2.职工参保信息 数据共享 3.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 数据共享 — 246 — 附件 3 河北省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 (以公司为例) — 247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设立登记 不填写) 住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 (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公司类型 注册资本 万元 投资总(外资公 司填写) 万元(币种:) 设立方式(股份 公司填写) 申领执照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币种:□人民币□其他 营业期限/ 经营期限 □长期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折美元: 万元 □ 年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 经营范围(根据 《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 程填写) 表》相关内容。) 注: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 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248 —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职 务 国别 (地区)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住 电子邮箱 所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249 —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 姓名 国别(地区)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类型 职务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 经理一般应为“聘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姓名 国别(地区)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类型 职务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国别(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 职务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 250 —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股东(发起人)、外国 国别 证件类型 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地区) — 251 — 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其他 出资(认缴) 出资方式 时间 ) 出资比例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 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 252 — □公章刻制 公章刻制单位 刻章网点 印章类型 □单位名称章□发票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 □法人章 □合同章 □发票申领 一般纳税人 □是 □否 成本核算方法 核算方式 核算信息 会计核算软件名称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库类型 会计核算软件版本号 会计财务制度 财务信息 折旧方法 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 增值纳税人类别 纳税人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起始日期 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发票种类 发票种类信息 每月最高领票量 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税控专用设备 □税务 UKEY □金税盘 办税员 联系电话 购票员 联系电话 □税控盘 说明:1.发票种类: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六联无金额限制版);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 三联无金额限制版);③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④2016 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 票);⑤2016 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折叠票);⑥2016 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联卷 式 57mm*177.8mm);⑦2016 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联卷式•76mm*177.8mm); ⑧通用机打发票(B)(二联无金额限制版•190mm×101.6mm);⑨通用手工发票 (E)(三联百元版 190mm×105mm)。 2.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①十万元,②万元,③千元。 3.税控专用设备:税务 UKEY 用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的企业;金税盘、税控盘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一 般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按季的季销售额超过 3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和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按季申报的季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填写申请信息时,同时填 写预计月销售额(按季申报的填写预计季销售额)。同时,企业选择票种时,根据其 销售规模匹配其可以选择的票种 — 253 — □企业参保 参保用工专管员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险种 联系电话 隶属关系 说明:1.险种:该参保单位为职工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隶属关系:按中央、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其他等分类填写。 □员工参保用工登记 参保 人员 姓名 性 民 出生 国 别 族 日期 籍 户口 证件 性质 类型 证件 号码 个人 身份 手机 号码 月工资 性收入 用工 形式 劳动合同 是否签订 本次劳动合 同起止日期 就业起 始日期 社会保障 卡号 说明:1.户口性质:指本地非农业、外地非农业、本地农业、外地农业、港澳台、外籍分类填写。本地指本省内,外地指省外。 2.月工资性收入:职工领取的月工资总收入。 3.用工形式:按原固定工、原合同制、原临时工、合同制、其他等分类填写。 — 254 — □银行预约开户 银行 网点 联络人 □公积金业务办理 公积金开户机构 单位经济类型 单位性质 公积金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证件类型 经办人证件号码 经办人手机号码 经办人固定号码 单位所属行业 单位发薪日 单位隶属关系 主管部门 企业员工是否同 就业参保人员 单位缴存比例 (%) 个人缴存比例 (%) 说明:1.公积金开户机构:填写开办公积金账户所属的公积金中心。 2.单位经济类型:参见《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 3.单位性质:01:国家机关,02:事业单位,03:国有企业,04:城镇集 体企业,05:外商投资企业,06:城镇私营企业,07:其他城镇企业, 08:民办非企业单位,09:社会团体,10:个人自愿缴存,11:其他。 — 255 — □寄递服务 寄递物品 联系人 快递地址 — 256 —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企业公章 □企业公章 联系电话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安全 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政务服务保障的 十条措施》的通知 2020-5 号文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各入驻窗口: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两手抓,以高质高效审批 服务支持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奋力夺取疫情防控与经 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疫情防控期间 实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十条措施,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抓好 落实,确保为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提供坚强的政务服务保障。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2020 年 2 月 9 日 — 257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提供坚强政务服务保障的十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两手抓,以高质高效审批 服务支持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奋力夺取疫情防控与经 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在做到“隔离病毒,不隔离服务”的同时, 打破传统思维,创新服务机制,优化服务模式,开辟绿色通道, 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十 条措施: 一、“紧急审批、即来即办”。对与疫情防控有关、关系国计 民生的紧急审批事项,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 快速服务”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经营 的资质、资格许可办理,做到特事特办,即来即办。需同步开展 检验检测、技术审批和现场检查的,实行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 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工、规划涉及 审批的事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 。 二、“普通审批、网上办理”。为最大限度阻断疫情线下传播 — 258 — 途径,按照“不见面审批、不见面服务”的原则,依托河北省一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及专网系统(网址见附件 1),全面实施“网 上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实施“预约办理” 。不能进行网上办理或行政相对人比较 迫切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在工作日(8:30-12:00,13:30-17: 00)进行电话预约,并根据预约情况和业务办理承受能力,合理 安排接待办理,避免人员出现过度聚集。 四、“邮寄受理材料、免费邮寄送达”。对于申请人办理的事 项,可将申请资料办理的证照及相关文书,以邮寄的方式传递, 审批局限时办理,对于办理完成后各种证书证照,邯郸市行政审 批局将免费邮寄至申请人。 五、实施“延期办理” 。许可证照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有效期的, 受到疫情影响到期无法正常办理的可申请延期办理,受理人员按 照审批权限做出延期决定,并及时抄告监管部门,充分保障申请 人权益。 六、实施“全程管家式代办” 。充分发挥邯郸市“企业 110” 服务中心帮办和代办作用,对涉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疫情防 控民生保障相关等事项,实施免费管家式帮办代办服务。 七、实施承诺制办理。按照告知承诺制有关规定,对急需急 办的特殊情况实行企业承诺制,先办理审批事项,疫情结束再进 行现场勘验。 八、实施远程勘验办理。勘验人员对具备远程视频勘验条件 — 259 — 和技术的申请勘验主体,一次性告知远程视频勘验的方式和流程, 约定时间,依照勘验项目核实要求逐项进行视频验收。远程视频 勘验结束后,勘验人员将相关电子影像资料进行归档,移交至审 批窗口限时办结。 九、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对涉及疫情防控采购项目和涉 及公共利益、公共服务急需招标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全力做各 项服务保障工作。对市场主体实行网上注册登记、网上审核,不 再跨区抽取评审专家,只在本市区、县域内随机抽取。规范采购 开评标活动,鼓励实施网上投标、开标,已开通网上投标、开标、 评标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投标可不到开标现场,不 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十、畅通 12345 热线渠道。大力发挥 12345 热线“一号对外、 服务市民”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热线畅通,及时接听、 处置、督办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 附件:1.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网上办事网址 2.预约、咨询服务电话 3.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网上审批申报流程图 — 260 — 附件 1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网上办事网址 序号 承办处室 1 企业注册处 2 社会事务处 3 投资项目处 4 环保城管处 5 6 网 址 河北省企业开办“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www.hebscztxyxx.gov.cn:18061/yct_sj/ 河北政务服务网: http://www.hbzwfw.gov.cn/hbzw/threesxcx/itemList/xz_index.do?webId=5&deptid= 河北政务服务网: http://www.hbzwfw.gov.cn/hbzw/threesxcx/itemList/xz_index.do?webId=5&deptid= 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http://tzxm.hbzwfw.gov.cn/ 邯郸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http://111.62.17.114:8082/aplanmis-mall/ 河北政务服务网: http://www.hbzwfw.gov.cn/hbzw/threesxcx/itemList/xz_index.do?webId=5&deptid=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 http://permit.mee.gov.cn/cas/login 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信息平台 http://114.251.10.205/#/eia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http://rr.mee.gov.cn/rsmsreq/login.jsp 邯郸市运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http://221.193.212.49:8182/yg/login.jsp 联系电话 8031720 8031713 8031756 8031648 市场服务处 河北政务服务网:河北政务服务网: http://www.hbzwfw.gov.cn/hbzw/threesxcx/itemList/xz_index.do?webId=5&deptid=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http://ylqxxkba.nmpa.gov.cn:49980/sign_in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http://125.35.24.156/login!logout.do 食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系统:http://spjy.hebfda.gov.cn:9080/qy/ 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http://wssp.hebfda.gov.cn:8080/qiye/ 8031681 公共事务处 河北政务服务网: http://www.hbzwfw.gov.cn/hbzw/threesxcx/itemList/xz_index.do?webId=5&deptid=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http://211.144.139.157/Home/CountryIndex 8031611 — 261 — 附件 2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预约咨询电话 总咨询电话:2031980 8031813 业务咨询: 统一受理处 8031813 投资项目处 8031756 市场服务处 8031681 企业注册处 8031720 社会事务处 8031713 环保城管处 8031648 公共事务处 8031611 勘查勘验处 2031637 法规督查处 8031897 “企业 110”服务中心 8188890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处 2031992 网络技术支持: 市民网管理中心 2031815 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处 803188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处 8031631 交易受理处 交易组织处 2031776 交易评审处 2031956 交易见证处 2031779 — 262 — 2031948 邯郸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窗口咨询电话 邯郸市行政审批运行保障中心 2031984 总服务台 2031980 邯郸市居民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卡业务) 2031820 、2031821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31896 邯郸市公安局 2031841 邯郸市通信办 2090862、13831082111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外资(处) 8031965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2031835 邯郸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邯郸市国家安全局 2031782、13832083018 2031782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31949 邯郸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31753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 邯郸市税务局 2031711 邯郸市文物局 3115615 邯郸市烟草局 2031722 邯郸市城管局 2031737、2031909 邯郸市水利局 2031849、13722585994 邯郸市农业农村局 邯郸市民政局 邯郸市残联 8031821 8018960、15532008986 18812007583 8031822 — 263 — 邯郸市供电公司 3077480、15100001212 邯郸市建设局 3020881 邯郸市科技局 17713029688 邯郸市人防办 2031890、15030009390 邯郸市邮政管理局 邯郸市市民卡 6268236 邮政速递窗口 3120069 6065818 邯郸市社会保障局: 机关事业待遇计发处 2031798 机关事业业务处 2031795 企业待遇计发处 2031789 企业业务处 8031993 社会保险业务受理处 社会化管理服务处 2031803 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处 工伤待遇计发处 2031802 2031801 3017303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医保业务咨询 2031805、2031810、 2031816 退休年限认定 2031805 医保单位业务办理 2031816 手工报销、生育报销、转诊转院、异地备案 离休人员业务 — 264 — 2031816 2031811 附件 3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网上审批流程图 — 265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政务服务“指尖办”的 通 知 2020-7 号文 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 〔2020〕14 号)和省政务办《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政务 服务“指尖办”的实施方案》(冀政务办〔2020〕9 号)要求,结 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就推进落实政务服务“指尖办” 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根据省委省政府 2020 年 20 项民心工程建设总要求,按照“优先布置局内相关工作,有 序推进部门协调对接”的工作思路,全力推动各类高频民生事项 上线“冀时办”,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指尖办”便民利企水平。 二、职责任务 (一)确定拟上线“冀时办”应用清单。 以广大群众需求为导向,聚焦教育、医疗、社保、医保、公 安等重点领域,利用网络问卷、基层调研、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方 — 266 — 式,从办理量大,群众呼声高的各类公共服务事项入手,切实紧 贴群众需求,确定本市不少于 100 项拟上线应用向社会公布。(责 任处室:政务数据处) (二)制定工作推进方案。 科学安排工作计划,加大协调和创新力度,与有关部门形成 工作合力,创新各类便民应用办理模式,拓展电子卡证应用场景, 按照成熟一批、上线一批、推广一批的原则,将直接面对基层群 众、办理需求巨大的事项优先上线“冀时办”,明确每项任务完 成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我市整体工作推进方案,3 月底前报省 政务办。(责任处室:政务数据处) (三)重点部门系统对接“冀时办”。 我局三个系统与“冀时办”对接工作分别由系统承建处室负 责。实施“河北政务服务平台-邯郸市”与“冀时办”对接(责任 处室:市民网管理中心);实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 邯郸)”与“冀时办”对接(责任处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 实施“邯郸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平台”与“冀时办”对 接(责任处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协调市直有关部门重点领域系统与“冀时办”对接,加大统 筹力度,推进市、县两级常办事项便民应用上线(责任处室:政 务数据处)。 (四)应用“好差评”系统推进工作。 在全新的“冀时办”2.0 版中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 通过“好差评”数据、反馈建议等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排名及 相关报告,促进部门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推动形成以评价考核 — 267 — 推执行、以评价反馈促改进的闭环管理模式,切实提升群众满意 度。做好我局对“好差评”系统的应用和推进工作(责任处室: 法规督查处);做好进驻窗口及分中心对“好差评”系统的应用 和推进工作(责任处室:行政审批运行保障中心)。 (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渠道,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通过实体大 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推 广“冀时办”及相关应用,在重点应用上线、重要时间节点要制定 有针对性的宣传推广方案,让更多企业和群众了解和使用“冀时 办”,切实增强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责任处室:党群工作 部) 三、工作要求 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推进政务服务 “指尖办”,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举措,各责任处室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各项工作有效衔接,有序推进。 要持续关注企业和群众使用反馈,及时汇总倾听反馈意见建议, 不断优化改进工作,确保干一件成一件,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 做好事、解难事。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2020 年 2 月 13 日 — 268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印发《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开工复工 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落实方案》的 通 知 2020-9 号文 局机关各有关处室、下属事业单位: 《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开工复工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落实方 案》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2020 年 2 月 24 日 — 269 — 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开工复工 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落实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重点 项目开工复工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邯办〔2020〕 5 号)精神,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加快重点项目开工复工,全 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制定如下落实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一手抓疫情防控, 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坚强的政务服务保障, 推动重点项目尽早开工复工,确保全市春季集中开工活动如期进 行。 二、工作举措 (一)拓宽受理和审批渠道。疫情防控期间,大力推行“网 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邮寄办”等“不见面审批” 模式,加大对政务服务“不见面审批”模式的宣传力度,扩大社 会知晓度,鼓励引导项目单位进行线上办理。全面推进网上受理、 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提升网上审批服务效能。(责任处室:投 资项目处、统一受理处、“企业 110”服务中心、政务数据处、党 群工作部) — 270 — (二)推进帮办代办服务。设立帮办代办服务台,为项目开 工建设审批事项提供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急需线下办理的审批 事项,通过电子邮箱、电话、微信等方式指导项目单位组织完善 要件资料,提升审批事项一次性通过率。由代办人员全程帮跑受 理窗口和审批部门,全程跟踪审批进度,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的 难点堵点。(责任处室:“企业 110”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处) (三)开通审批“绿色通道”。为重点项目开辟应急审批“绿 色通道”,不受工作时间和现行程序限制,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即来即办。(责任处室:投资项目处、社会事务处、市场服务处、 环保城管处) (四)探索“虚拟审批”模式。在办理土地手续过程中,结 合项目单位实际需求,可同时并联推进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事项, 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审批时限。(责任处室:投 资项目处、社会事务处、市场服务处、环保城管处) (五)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省市重点项 目最大限度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时序、简化申报材料,探索 实施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措施,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间。(责 任处室:投资项目处、“企业 110”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处、市场 服务处、环保城管处) (六)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对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的 业务指导,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和审批效能,推动省市关于加快 重点项目开工复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 271 — (责任处室:各有关处室) 三、保障措施 由孙健副局长牵头,“企业 110”服务中心会同投资项目处、 市场服务处、社会事务处、环保城管处等有关处室具体负责,进 一步强化督导指导、狠抓责任落实,统筹做好重点项目建设开工 复工工作。 — 272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即办区运行管理制度(暂行) 》的 通 知 邯审批发〔2020〕10 号 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规范即办区运行管理,制定了《即 办区运行管理制度(暂行)》(以下简称《制度》),已经局主要领 导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即办区的重要意义 成立即办区是落实局党组要求、利民便企的重要改革举措, 是提升群众企业满意度的重要保障, 《制度》是即办区规范运行的 重要依据,有关处室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制度》的各项规定 落到实处。 二、认真贯彻《制度》 ,按时保质完成各项要求 有关审批业务处要在 9 月 28 之前向办公室报送即办区窗口工 作人员名单,即办事项业务交接工作要在 10 月 9 日之前完成,涉 — 273 — 及到的专网、秘钥等一并配置到位。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即办区高效规范运转 即办窗口工作人员到位后,办公室要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同 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期向局党组汇报即办区运行管 理情况,确保即办区高效规范运转。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2020 年 9 月 25 日 — 274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即办区运行管理制度(暂行) 一、邯郸市行政审批局设立即办区,应当遵循合法、廉洁、 公开、规范、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提供“即来即办 立等可 取”的审批服务。 二、即办区按照“一三二一”即“一个固定、三个到位、两 个倾斜、一个统一”的总体要求开展工作。“一个固定”即:即 办区工作人员相对固定;“三个到位”即:即办事项划转到位、 审批权限调整到位、审批专网秘钥配置到位;“两个倾斜”即: 评先评优倾斜、绩效考核倾斜。“一个统一”即:即办区统一使 用 “邯郸市行政审批专用印章(1)”及其钢印。 三、即办区审批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法规督 查处会同相关审批业务处提出我局即办事项清单,并对即办审批 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要件、办理流程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局 务会研究后实施。 四、审批业务处负责即办事项的审批业务管理: (一)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审批工 作人员到即办窗口工作。工作人员应为我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人数要能确保即办事项正常办理。以完成工作为目标,在即办事 — 275 — 项大批量审批时,应增派人员到即办窗口; (二)即办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负责即办事项审批,不再 负责其他审批事项。即办区工作人员要保持稳定,除按照我局轮 岗工作安排或权限调整要求进行更换外,不得随意更换。确需个 别调换的,由审批业务处提出申请,经局党组同意后方可调换; (三)按照即办事项清单调整审批权限,经主管领导签批后, 报法规督查处备案。涉及到的专网权限、秘钥配置等一并调整到 位; (四)负责培训即办窗口工作人员熟练办理本处室即办事项, 负责即办事项业务指导、证照协调领取、案卷管理及归档等业务 工作; (五)负责安排即办窗口工作人员请假时的替岗人员; (六)规范梳理本处室即办事项一次性告知书,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动态调整; (七)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涉及到即办事项 调整的及时报法规督查处。 五、办公室负责即办区的日常管理: (一)制定即办区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即办区窗口设置提出具体意见; (三)对即办区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等进行日常管理; (四)协调实施即办事项办理,适时通报即办工作进展情况; (五)管理“邯郸市行政审批专用章(1)”及其钢印。 — 276 — 六、即办窗口负责相关即办事项的审批服务办理: (一)接受申请人的办件咨询,依法现场办理本窗口即办事 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的,即办窗口应 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 料; (二)属于即办事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 内容的申请事项,应当当场办理、当场用印、当场发证; (三)即办事项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向申请人 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在河北政务服务网上公布。一次性 告知书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四)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能力,服务优质高效, 接受审批业务处业务指导; (五)遵守首问首办、一次告知、预约延时、考勤考核等规 章制度,服从办公室的日常管理; 七、即办区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人事处单列, 可不占用原处室指标,并适当高于处室比例。 即办区工作人员在即办区的工作表现,作为其选拔重用、晋 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参照一楼咨询服务人员实施。 八、即办区在实施审批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帮助、通报批评,责令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 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277 — (一)迟到、早退、旷工的;在工作期间脱岗串岗的;从事 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二)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以任何形式向服务对象吃、 拿、卡、要的;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违规收费、谋取非法 利益的; (三)由于窗口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审批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 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企业群众投诉并查实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工作管理规定的。 九、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另行详细规定。 十、本制度自 2020 年 9 月 27 日起施行。 — 278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2020 年重点项目对口帮扶 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11 号文 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2020 年重点项目对口帮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2020 年 2 月 28 日 — 279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2020 年重点项目对口帮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双创双服”活动部署,进一步加快推动重 点项目建设,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 2020 年重点项 目对口帮扶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 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一对一包联帮扶,及时解决项目建设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重点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投产,为 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帮扶范围 我局负责对口包联帮扶涉县鑫琪数控机床加工有限公司智能 数控机床加工中心项目等 12 个重点项目。其中,河钢集团邯钢公 司邯钢迁建项目项目为省重点项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武金 良为包联市级领导;邯郸津澳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津澳热媒新材 料研发生产项目为省重点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希斌为包 联市级领导。其余 10 个项目为市级重点项目,河北维斯顿诺科技 公司 5G 新材料与 CNC 智能制造项目、涉县禾兴农业科技开发有 限公司禾兴有机休闲系列食品深加工项目由市政协副主席汪涛作 — 280 — 为包联市级领导。 三、任务分工 为切实做好对口帮扶工作,特成立对口帮扶重点项目工作专 班。白长俊同志任组长,孙健同志任副组长,潘红燕、蔡海洋、 张方元为成员, “企业 110”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有关县级干 部分别负责对口帮扶 1-2 个项目(对口帮扶名单详见附件) ,主要 围绕项目前期跑办、推进建设、竣工投产等方面全程服务重点项 目。 四、帮扶措施 (一)做好与对口帮扶重点项目、县级包联部门等沟通联络 工作,走进项目一线实地调研、现场办公,及时了解掌握重点项 目建设进展情况。 (二)针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 出解决方案。根据需要,及时提请包联领导协调解决。 (三)涉及市本级的审批事项,主动提供全程帮办服务,开 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涉及县级的审批事项,及时协调指导 县级审批部门做好工作。 附件: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2020 年重点项目对口帮扶责任表 — 281 — 附件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2020 年重点项目对口帮扶责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亿元) 包联县(市、区) 领导 职务 包联市直部门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部门 领导 职务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1 涉县鑫琪数控机床加 工有限公司智能数控 机床加工中心项目 3.5 梁江苏 政府副县长 郭路成 科工局副局长 15830079008 市行政审批局 辛印堂 党组成员、 潘红燕 副局长 “企业 110” 服务中心 15544737777 负责人 2 河北融鹏物流有限公 司融鹏智慧物流项目 5.5 李春红 县委常委、常 务副县长 杨国庆 发改局副科级干 部 13831073708 市行政审批局 辛印堂 党组成员、 潘红燕 副局长 “企业 110” 服务中心 15544737777 负责人 3 河钢集团邯钢公司邯 302.0 钢迁建项目 梁江苏 政府副县长 贺新海 发改局主任科员 15803300600 市行政审批局 孙 健 党组成员、 潘红燕 副局长 “企业 110” 服务中心 15544737777 负责人 4 邯郸一三高研科技有 限公司高延性冷轧带 肋钢筋项目 2.8 开发区党工 康彦云 委书记、管委 会主任 张风军 开发区开园创投 有限公司经理 13111354146 市行政审批局 孙 健 党组成员、 潘红燕 副局长 “企业 110” 服务中心 15544737777 负责人 5 邯郸津澳新材料有限 责任公司津澳热媒新 材料研发生产项目 3.9 李春红 县委常委、常 务副县长 康广军 井店镇主任科员 13930067886 市行政审批局 冯久杰 党组成员、 潘红燕 副局长 “企业 110” 服务中心 15544737777 负责人 6 涉县瑞博环境科技有 限公司建材装备制造 项目 5.0 李春红 县委常委、常 务副县长 王鹏志 鑫宝集团 部长 18103206313 市行政审批局 冯久杰 党组成员、 潘红燕 副局长 “企业 110” 服务中心 15544737777 负责人 7 希诺涉县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环保装备制造 项目 5.5 梁江苏 政府副县长 郭路成 科工局 副局长 15830079008 市行政审批局 常旭亮 党组成员、 潘红燕 副局长 “企业 110” 服务中心 15544737777 负责人 8 希诺涉县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投资建设希诺 热解气化发电项目 1.5 张兆辉 政府副县长 段玉东 城管局副主任科 员 13231016889 市行政审批局 常旭亮 党组成员、 潘红燕 副局长 “企业 110” 服务中心 15544737777 负责人 — 282 —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亿元) 包联县(市、区) 包联市直部门 领导 职务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部门 领导 职务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县委常委、常 务副县长 王英 冀津园区党支部 书记 15081601800 市行政审批局 吴全芳 二级调研员 潘红燕 “企业 110” 服务中心 15544737777 负责人 楠 政府副县长 张恩所 县社副主任 15932755518 市行政审批局 王 堂 四级调研员 潘红燕 “企业 110” 服务中心 15544737777 负责人 河北洲信金属科技有 限公司高铁焊网生产 项目 3.5 李春红 涉县禾兴农业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禾兴有机 10 休闲系列食品深加工 项目 2.4 王 河北维斯顿诺科技公 11 司 5G 新材料与 CNC 智能制造项目 2 李春红 县委常委、常 务副县长 张新明 鑫宝集团副董事 长 13785038528 市行政审批局 李洁强 四级调研员 潘红燕 “企业 110” 服务中心 15544737777 负责人 河北孚克兹建材科技 12 有 限公 司孚 克兹 3D 打印智能制造项目 1.5 张兆辉 政府副县长 杨学河 住建局副局长 15831041357 市行政审批局 张革云 四级调研员 潘红燕 “企业 110” 服务中心 15544737777 负责人 9 — 283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服务窗口延时、预约服务制度(试行) 邯审批发〔2019〕17 号 为进一步落实“三深化、三提升”活动要求,以更有力举措 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窗口服务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 本制度。 一、延时服务 窗口工作人员为政务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过程中到达下班 时间时,且当日能够办结的,必须延时办理完毕。 因国家、省、市政策性等因素造成相关服务需求量激增时, 在非工作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延时服务。 二、预约服务 政务服务对象因特殊、紧急事项与窗口事先约定,需要在公 休日办理的政务服务。 (一)预约时间 预约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遇公休日前一天 16:00 停止接受群众预约申请。 (二)预约方式 — 284 — 服务对象需要预约服务的,可以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等 方式提出申请。 现场预约地点为:市行政审批局三楼统一受理台;服务预约 电话:8031813。市行政审批局将陆续开通完善网络预约、微信公 众号预约、自助机预约等其他预约渠道。 (三)工作流程 统一受理处工作人员于公休日前一天 16:00,将本阶段服务对 象预约情况进行汇总梳理,交相关业务处室。 相关业务处室确定预约事项办理工作人员和具体预约办理时 间后,将信息反馈至统一受理处。 统一受理处负责通知预约对象,并做好预约办理事项的受理 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业务处室、各服务窗口遇有服务对象正在办理未办 结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延长工作时间直至事项办理完毕; 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延时服务,因条件不具备不能提 供延时服务的,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各业务处室、各服务窗口要按照业务要求,强化内部 管理,制定预约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工作人员提供预约服务,特 别是在公休日、重大活动、特殊时期要确保工作不断档、管理不 缺位、质量不打折。 — 285 — (三)各业务处室、各服务窗口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式, 明确工作任务,配备服务人员,科学安排班次,合理轮休补休。 统一受理处负责定期汇总各业务处室预约服务情况;局机关 党委将各业务处室预约、延时服务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内容。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2019 年 5 月 31 日 — 286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支持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0-30 号文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三深化、三提升”要求,深化 “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两改四减一提升”,支持和服务全 市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相关行业充分利 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集约化经营,谋求科学发展,提出以下实 施意见: 一、实施审批改革,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一)放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限制。取消同时 经营二类三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除外)企业仓库面积 300 平方 米的限制,取消同时经营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含诊断试剂)企业 仓库面积 380 平方米的限制,均降低为不少于 100 平方米即可(其 中不含阴凉库 60 平方米,冷库 20 立方米)。 (二)鼓励药品批发企业批零一体化经营。药品批发企业可 以按照批零一体的经营方式申领药品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或 — 287 — 者作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申领药品零售连锁《药品经营许可 证》。 (三)简化药企办证前置手续。药品经营企业办理《药品经 营许可证》时,取消由属地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迁出/接受 及无违规在办案件证明”等前置申请材料。 (四)实行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容缺预受理”工 作模式。对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初次办理《经营许 可证》时,在主审要件齐全但附审要件暂时不能提供到位的,由 企业做出限时补充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先予收件预受理,进入材 料审查程序,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且符合法定形式情况下,再 审批发证。主审要件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药学技术人员 身份证明、职称证、房屋使用证明等,附审要件主要指经营场所 平面图、设备目录等。 (五)合并审批流程,优化准入服务。简化药品零售企业审 批环节,合并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与验收审批程序,将企业筹 建决定的法定 30 个工作日内改为与验收环节同期办理;精简审批 材料,将一事一提交一审批改为合并提交材料,同步审批,限时 办结,提高审批办事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 二、鼓励经营创新,促进集约高效的药品经营模式 (六)鼓励大型商场超市试点经营药品和器械。为方便群众 生活,鼓励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大型商场和超市内 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区域,试点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 — 288 — (七)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尝试设置“自动售药机”经营。支 持信誉好、规模大、经营规范的零售连锁企业在大型公共场所(机 场、火车站等)内设置“自动售药机”进行 24 小时自动售药,销 售乙类非处方药,积极为其办理自动售药机乙类非处方药销售许 可。 (八)鼓励连锁药品零售企业提高经营灵活度。允许药品零 售连锁企业门店间自由调剂药品,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药 品批发企业统一配送,采用委托配送的零售连锁企业可不再设立 仓库;经授权,连锁门店可以代替总部行使收货、验收等职能; 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在落实药品追溯系统并确保“线 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与安全及执业药师有效 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允许“网定店取”、“网定店送”方式销售 药品。允许药品零售企业以便民为目的,办理特定类别日常用医 疗器械如便携式雾化器、膏药、特定药械组合等品种的医疗器械 经营备案或许可。 (九)鼓励连锁药企实行“互联网+执业药师”模式。按照药 品零售连锁企业 10 家门店配备 3 名执业药师、每增加 10 家门店 增配一名执业药师的办法配备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可以注册在总 部,对连锁门店进行线上远程审方,明确处方审核人员通过网络 对所属门店的药品处方进行审核;药品零售企业从事中药饮片质 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具有中药学及中药制药、中药资源与 开发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上述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 289 — 称的均可。 (十)鼓励以兼并重组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支持药 品批发企业以现有所属药品零售药店为依托或者兼并单体零售药 店等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 兼并、重组等形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支 持药品零售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以此种方式组建的零售连锁企业,在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但经营 场所、设施、人员等不发生变化的,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时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不暂 停原有经营业务。 三、强化行政服务,推进健康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十一)实施行政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所有药品和医疗器 械经营审批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实行网上提交材料、网上审查核 准、证书快递邮寄等,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或“零 见面”网上申报和审批。建立行政审批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 企业和申报人可以随时在网上查询申请事项的办理进度,提高审 批透明度。 (十二)加大对企业全员培训力度。鼓励对包括企业负责人、 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和企业全员进行学习培训,学习现行 法律法规、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出台的规 章等,促进其提高依法经营法律意识、自律意识,更新质量管理 理念,提升质量安全意识,把好质量安全关。优化执业药师学习 — 290 — 服务,鼓励和促进执业药师利用河北药师网等开展继续学习,普 及合理用药、健康饮食、日常养生知识学习,促进提升执业药师 专业能力素质和执业水平。 (十三)加强信息交流服务。根据企业和群众生活需要,利 用网络、微信群举办药品和医疗器械学习论坛,为药品、医疗器 械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业务交流和经验借鉴的平台,提高员 工药械销售专业素养和实际解决问题能力,尤其是增强其解决非 常见问题的专业性能力,提高经营质量和水平。 (十四)加强对企业的现场指导。发挥行政指导作用,选择 经营规范较小、管理水平较低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审查核查工作 同时进行审批帮扶和现场指导,帮助企业完善配套管理制度,补 充管理缺陷和漏洞,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推进药品或医疗器械经 营信息化,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2019 年 9 月 9 日 — 291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者备案等事项 列为“审核合一”登记的通知 2020-35 号文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根据“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按照我局“两改四减一提升”总 体目标要求,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者备 案登记”等五个备案、登记事项确定为“审核合一”登记事项, 以减少登记环节,缩短办理时限,不断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质效。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一)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审;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补证。 — 292 — 二、工作方法 实行“审核合一”登记后,对以上事项,申请人提出书面申 请后,窗口前台集中受理工作人员负责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进行受理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交由处室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审批 或备案登记。批示意见时,由审核人员在审核表格的核准栏内批 示“同意”并签名,同时在网上政务处理平台独立完成审批流程, 经集中受理窗口发证后办结。 三、注意事项 (一)依法审查,严格材料把关。集中受理和审核工作人员 要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材 料质量和卷宗完备。 (二)提高效率,切实缩短时限。审核合一后,审批流程实 现最简化,审核工作人员要切实缩短办事时限,审批时间要比原 先减少一半以上,真正提升审批效率。 (三)优化服务,塑造优良形象。对审核合一事项,在有效 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解放出来的时间和精 力,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树立行政审批窗口专业、高效、便捷的 优良形象。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2019 年 9 月 16 日 — 293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2020 年便民措施十一条》的通知 2020-39 号文 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2020 年便民措施十一条》已经局领导审阅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2020 年 6 月 1 日 — 294 — 2020 年便民措施十一条 一、设立“便民服务台”。在一楼设立便民服务台,为办事 群众提供免费电话、失物招领、急救箱、便民雨伞、免费包装袋、 便民老花镜等物品,进一步方便群众。(常旭亮同志负责,运行 保障中心牵头) 二、建立亲清“微信群”。分别建立有主管局长、各业务处 室人员、办事企业群众参加的“微信群”,为企业群众提供随时 在线服务。(吴全芳同志负责,党群工作部牵头) 三、建立热线“互动桥”。探索建立 12345 政府热线和清晨 热线定期互动机制,将热线中群众诉求和民生焦点定期提供至清 晨热线,并将其作为解决民生诉求的一种方式。(冯久杰同志负 责,12345 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牵头) 四、开办“服务大讲堂”。制定年度“课程表”,分期分批、 统筹组织做好对四个方面的培训。一是对局机关工作人员。二是 对县(市、区)行政审批局。三是对有采购任务的政府部门。四 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单位。(吴全芳同志负责,党群工作部牵 头) 五、推进“服务下沉”。按照程序下放一批与群众关系密切 的审批事项。同时,组织各业务处室开展培训,确保基层单位接 — 295 — 得住、管得好,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王堂 同志负责, “放管服”改革协调处牵头) 六、建立“上门服务”机制。 建立“上门服务”机制,推行 “手把手、零距离”服务,行动不方便的群众可拨打电话申请“上 门服务”,我局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具体需求,制定详细的 服务实施方案,把服务送上门,让群众“零跑腿”。(张革云同 志负责,统一受理处牵头) 七、全面取消证照复印件。在受理事项时,工作人员将申请 材料中证照原件当场扫描(拍照),并分类上传电子证照平台,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复印件,方便日后网上查询核验。如确需证 照类复印件的,工作人员自行复印。(张革云同志负责,统一受 理处牵头) 八、高频事项“即时办”。建设“即时办”专区。全面清理 “承诺件”“即办件”办理事项,在统一受理处设置“即时办” 专区,即时办理与企业群众关系密切、发生量大、业务流程较为 简单不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审批事项,实现简 单事项即时办结。(张革云同志负责,法规督查处牵头) 九、企业开办“当天办”。建设“当天办”专区。创新设立 企业开办服务专区,将登记注册、发票申领、公章刻制等企业开 办环节全部纳入服务专区,实现企业信息即时互通共享,使企业 开办全部环节均可在服务专区完成,为企业开办提供“一站式” 服务,实现当天办结。(王堂同志负责,企业注册处牵头) — 296 — 十、推出“套餐式”审批。结合“百事通”改革推进,首批 尽快梳理推出 20 个高频事项审批服务“套餐” 。站在企业群众角 度,提供全流程审批指引,打通“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个窗 口”的绿色通道。 (王堂同志负责,“放管服”改革协调处牵头) 十一、建立“帮办写真集” 。创新项目审批帮办管理模式,对 省市重点项目,建立“一企一册”个性化审批档案,跟踪记录其 审批进度、存在问题、对策办法、办理结果等。一方面,督促加 快审批进度。另一方面,全面掌握项目情况,吃准审批堵点、痛 点、难点,为下一步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一线资料。 (孙健同志负责, “企业 110”服务中心牵头) — 297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基层审批服务体系 建设暨“一站通办”工作的若干措施》的 通 知 2020-42 号文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行 政审批局: 为加快推进乡镇和街道审批服务改革,指导下一步各县(市、 区)开展相关工作,我局在总结前期进展的基础上,向省政务服 务办进行了专题汇报。现结合相关工作要求,制定《进一步加快 推进基层审批服务体系建设暨“一站通办”工作的若干措施》 ,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2020 年 6 月 9 日 — 298 — 进一步加快推进基层审批服务体系建设 暨“一站通办”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便民服务体系,实现“一站通办” , 按照《邯郸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 升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作要求,现在从进一步规范场所设置、 规范事项授权、加强队伍建设等三方面提出如下工作措施,请结 合实际,贯彻实施。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机构与平台建设,扩大 基层审批服务权限,提升基层政务服务能力,实行“一站式服务” “一门式办理” ,实现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 综合服务站全覆盖,构建市县乡村便民服务体系。 二、工作举措 (一)进一步规范场所设置。 1.统一外观标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分别悬挂两个 标识。一是“河北政务服务”标识,圆形;二是行政综合服务中 心或者综合服务站牌匾。牌匾规格原则上为 60cm×40cm,钛金牌, 弧面,全色,分两行书写。第一行靠左上角书写地名,黑色、黑 体。第二行在牌匾中间书写“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站)” , — 299 — 大字、红色、方正宋黑简体。 2.严格场地面积。行政综合服务中心面积一般不少于 50 平方 米,村和社区综合服务站面积一般不少于 20 平方米。 3.合理设置窗口。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合理设置城乡建设、卫 生健康、市场准入、涉军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受理、 办理。综合服务站设置一站式便民服务场所。 4.提供便民服务。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敞开服务柜台,配备办 公电脑、打印机、高拍仪,设置便民座椅,提供报纸、宣传页、 饮用水,悬挂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服务电话等。综合服务 站参照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提供便民服务。 (二)进一步做好事项授权。 1.规范授权程序。 《乡镇和街道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第一类 15 项、第二类 19 项事项和《乡镇和街道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34 项事项为确权事项;《乡镇和街道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第三类 20 项委托事项和第四类 30 项进驻(延伸)事项为赋权事项。委托事 项的原实施部门应与乡镇政府签订委托书,授权委托审批专用章; 进驻事项明确首席负责人,确定进驻、延伸方式,赋予相应权限。 2.规范印章使用。严格规范印章使用程序和对象。确权事项 统一使用乡镇(街道)审批服务专用章(圆形,尺寸与部门行政 公章相同,字样为“XX 县 XX 乡<镇、街道>审批服务专用章” ); 委托事项使用委托部门审批专用章,样式可参照市行政审批局委 托专用章。 — 300 — 3.优化授权方式。各县(市、区)在实现乡镇(街道)就近 办的基础上,可结合“企业开办 1 日结”改革、工业园区帮办代 办绿色通道的实施情况等工作要求,梳理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设 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县乡通办事项并公开;结合“内地居民 婚姻登记”、“户籍办理”等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情况,梳理确定多 点可办事项并公开,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4.公开政务信息。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站设立政务 公开专区,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办理事项、办理条件、办 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电话和网上可办程度 等信息。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1.健全管理制度。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站建立首问 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AB 岗值守、行为规范、投诉举报、 责任追究等制度,并上墙公示。 2.加强业务培训。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经常性的开展业务技 能培训,拓展授课形式,精心制作培训课件,使工作人员熟练掌 握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 市局将选取制作精良、效果明显的课件参与省统一组织的优秀课 件评选。 3.加强人员管理。建立健全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运行考核机制 和窗口人员奖惩激励机制,加强人员在位管理,提高人员工作积 极性。同时,在显著位置设置工作人员去向公示牌,包括部门名 — 301 — 称、工作人员姓名和照片、是否在岗及联系电话等。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时限推进。请各县(市、区)高度重视,倒排工 期,严格按照《邯郸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便 民利企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的工作时限推进每项工 作。6 月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信息录入必须 全部完成,场地建设硬件设施必须完成整改,实现全覆盖。市局 将组织开展不定期督导抽查,督促各地按时完成任务。 (二)定期报送台账。请确定的联络人按照时间定期报送工 作进展。工作中出现任何推进工作的难点,及时向市局反馈,共 同推进乡镇和街道“一站通办”工作。 (三)严格奖惩责任。各县推进情况纳入正负面清单管理, 对工作推进较好,标准较高、效果明显的相应增加正面得分;对 工作推进不力、屡次超时、工作标准不高的除扣除相应得分外, 将视情进行工作通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定期不定 期向市局报送信息案例,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加强宣传推 广,提高群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 302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鼓励设置常用药品、家用医疗器械无人 自助销售机系统和放宽药房经营第二类 医疗器械品种的通知 邯审批字〔2020〕63 号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 改革要求,推进“三创四建”活动开展,按照“两改四减一提升” 总体思路,积极探索对无人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新形式、新 业态的有效监管,促进药品和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按照省药 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决定在我市设立无人自助销售药品和医 疗器械售货机的新经营模式,并放宽药房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 品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立无人自助销售机系统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点 鼓励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药品销售大型连锁企业开展无人 自助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业务。无人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自助售 — 303 — 货机试点投放区域为全市的医院、高校、商场、汽车站、高铁站、 火车站、加油站、高速服务区等。各单位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 特点,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科学的详细布 点规划,并坚持“企业主导,自愿结合,积极稳妥,逐步展开” 的原则,可先行在车站、机场、大专院校、医院等区域设置试点,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防止遍地开花、过多过滥。 (二)限定品种,防控风险 无人自助销售机系统销售的药品应是乙类非处方药,医疗器 械应是风险程度较低且用量较大、产品质量安全周期较长的家庭 常用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具体销售品种可参照附件列出的 推荐性医疗器械产品;超过推荐性医疗器械产品范围的,由行政 审批(备案)部门依据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确定。企业在 各地投放点销售的医疗器械不得超出备案凭证限定的范围。连锁 企业总部质量管理体系应规范完整、管理到位,并制订专门的无 人自助销售管理制度。 (三)落实责任,规范管理 企业是无人自助销售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和法律主体,应 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 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对无人自助销售机系统 统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并明确无 人自助售货机布点图,标注详细地址和位置、经允许的销售品种, 各投放点不再单独办理许可(备案)凭证,但需将许可(备案) — 304 — 凭证及无人自助销售系统布点情况向投放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无人自助销售机系统应满足药品储存条件,为购买者打印销 售票据,系统数据应与企业销售系统对接。无人自助销售机系统 应在显著位置标注经营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售后服务单 位名称、售后服务及维护维修电话、销售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企业对无人自助销售机系统的销售产品、温湿度环境应实时 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或部门负 责货物补充和定期更换工作,认真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自动售货 机系统运行检查及维护、保养记录,并对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质量负责。企业在无人自助销售机系统不得销售未经注册或备案、 过期、失效、淘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四)加强监管,协商处置 企业所在地及无人自助销售机系统投放地市场监管部门应采 取积极的态度,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新模式、新业态既要审慎 又要包容,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试点工 作顺利开展。无人自助销售机投放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对销售 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出现的产品质量和其他投诉、举报问题,应及时向经营企业所 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维护法规的权威。 (五)积极探索,总结经验 — 305 — 企业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积极探索无人售货机售货模式管 理规律和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和报告试点期间出现的问题。有关 单位应紧密配合,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探索联合监管和问题处置 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为加强无人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模 式的监管提供有益探索和借鉴。 二、放开药房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品种 (一)增加经营品种,满足社会需求 随着经济、社会和市场需求的发展变化,原先制订的药房经 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品种已满足不了社会需求,为此,按照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要求,放宽单体药房和医药连锁公司经营第二类医疗 器械的品种范围。将原经营范围(共 19 项)扩充为覆盖全部第二 类医疗器械品种(具体范围见附件 2)。 (二)依法审批,规范经营 放宽药房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品种范围后,要继续对申请 单位的资质严格审批,规范经营活动。单体药房和医药连锁公司 及其下属门店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申请程序从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网站上选择所需要经营的品种范围(网址: http://ylqxxkba.nmpa.gov.cn)。严格药房和连锁门店的人员要 求,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高中以上学历 (含高中) ,质量负责人应具备医学药学、护理学、医疗器械等相 关专业学历。 — 306 — 附件:1.无人自助销售机系统推荐性销售产品清单 2.放宽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品种范围清单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6 月 12 日 — 307 — 附件 1 无人自助销售机系统推荐性销售产品清单 一、无源类:医用口罩、消杀类医疗器械、急救包(箱) 、瞬 冷冰袋、退热贴、烧伤敷料、医用敷贴、急救毯、避孕套、二类 妇科用敷料、二类医疗器械面膜、二类硅酮敷料、喷剂敷料、口 腔溃疡敷料、漱口水、二类家用试纸(棒) 二、有源类:电子体温计、脉搏血氧仪、血压计、听诊器、 颈部按摩运动护劲、按摩捶、便携式心电计、家用尿液分析仪、 腕式血氧心电监测仪、家用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肺活量计、 雾化器、红外治疗(贴)仪、光(热)治疗仪、气囊式牵引器、 磁疗贴(仪) 、二类家有康复器械(如盆底康复器、关节训练器)、 脉诊仪、医用充气垫、家用制氧机、拔罐类。 — 308 — 附件 2 放宽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品种范围清单 按 2002 年分类目录:6801 基础外科手术器械,6803 神经外 科手术器械,6807 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6809 泌尿肛肠外科 手术器械,6810 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6815 注射穿刺器械, 6820 普通诊察器械,6821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 医用光学器具、 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3 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4 医用激 光仪器设备,6825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6 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 6827 中医器械,6830 医用 X 射线设备,6831 医用 X 射线附属设 备及部件,6833 医用核素设备,6834 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 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6841 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 具,6845 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54 手术室、急救室、诊疗 室设备及器具,6855 口腔科设备及器具,6856 病房护理设备及器 具,6857 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6858 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 备及器具,6863 口腔科材料,6864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 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2017 年分类目录:01 有源手术器械,02 无源手术器械,03 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04 骨科手术器械,05 放射治疗器械,06 医用成像器械,07 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08 呼吸、麻醉和急救器 械,09 物理治疗器械,10 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11 医疗器 — 309 — 械消毒灭菌器械,12 有源植入器械,13 无源植入器械,14 注输、 护理和防护器械,15 患者承载器械,16 眼科器械,17 口腔科器械, 18 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19 医用康复器械,20 中医器械, 21 医用软件,22 临床检验器械 (注:根据国家局目录调整自动增减) — 310 —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邯 郸 市 建 设 局 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 通 知 邯审批字〔2020〕111 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企业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资质行政审批 效率,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 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 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领域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法改 〔2020〕9 号) ,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 22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建筑业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 等文件要求,现就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诺制审批通知如下。 一、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报企业登陆河北政务服务网,按相关提示在 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告知承诺书,并完成《告知承诺书》电子签 — 311 — 名。 (二)受理。市行政审批局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 具电子受理单。 (三)审批。市行政审批局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 材料及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对比情况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 审批意见。 (四)公告。对通过审批的,市行政审批局在市民网站向社 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并推送市建设局。 (五)监管。颁发资质证书后,市建设局要依法对申请企业 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监管。 二、监督管理 (一)邯郸市建设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 诺内容不符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函告市 行政审批局予以注销。被注销的资质企业自资质注销之日起 3 年 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承诺制审批方式取得资 质的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 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 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第一款 的规定,需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企业人员信息由企业自主录入数据库,并对其真实性 负责,市主管部门不再复核。市建设局要利用基础信息比对、社 — 312 — 保信息查询、公示企业和技术负责人业绩以及“双随机”核查等 方式,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行政审批局和市建设局实现信息共 享、审批监管闭合,全力保障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诺工作顺利实施。 (二)做好业务培训。结合办事指南、网上申报系统,市行 政审批局组织落实好面向企业的申报培训工作。 (三)适时开展评估。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深 入企业调研等方式,跟踪政策执行效果,适时开展评估,及时调 整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告知承诺审批顺畅、规范、便民。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邯郸市建设局 2020 年 8 月 10 日 — 313 — 附件 告知承诺书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我单位现向(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如: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叁级)行政许可,按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承诺制审批实施 方案要求提交材料,我知道按照《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 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市行政审批局将依据申请人提 交的告知承诺材料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并在 作出许可决定后,由市建设局对申请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 行核查。现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此次资质申请提供资 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单位公章 年 — 314 — 月 日 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推动全市政务服务 “不打烊”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邯放管服办字〔2020〕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推动全市政务服务“不打烊” 的工作方案》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贯彻执行。 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5 日 — 315 — 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推动全市政务服务 “不打烊”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 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助力企业复工 达产,加快恢复经济社会运行秩序,经研究,决定在疫情防控常 态化情况下,在全市实行政务服务“不打烊”工作机制。现制定 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 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 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三创四建”任务要 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民利企为导向,推动我市政务服务 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 推动政务服务延时可办、自助能办、网上通办,为企业群众提供 多渠道、多形式、不间断政务服务,打造“全天候”政务服务平 台,着力提高“不打烊”服务效能。 二、工作要求 (一)注重便民高效。围绕“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着 力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办事程序,畅通办理渠道,延长服务时间, — 316 — 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二)坚持分类施策。聚焦企业群众办事难点、政务服务堵 点痛点,坚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加强统筹协调,科学精准施 策,创新服务模式,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政务服务。 (三)强化技术保障。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线上线下深 度融合,做到非工作日不关网、信息数据全覆盖,确保非工作日 业务办理规范化、常态化,实现政务服务“不打烊”。 三、主要任务 (一)推行延时服务,打造“不打烊”政务服务平台。 1.实行延时办理。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单位自建政务服 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全面实行延时服务,解决 民众非工作时间办事难的问题。围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请市 有关单位参照附件格式抓紧梳理公布“不打烊”事项清单,区分 热点事项、高频事项和一般事项,分类制定全天候服务、值班服 务、预约服务办法,确保政务服务不断档。将填好的不打烊”事 项清单(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 6 月 12 日前向市“放管服”办 报备。 2.强化值班值守。在非工作日,向办事人提供无差别、高标 准的咨询、受理、审批服务,必要时可于非工作日组织专家评审、 现场勘验等。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不打烊”值班值守制度,在人 员配备、业务开展、综合保障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确保政务服 务“不打烊”落实落细、有序推进。 — 317 — 3.开辟绿色通道。全面梳理和疫情防控相关的,以及事关经 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政务服务事项,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或重大 项目、重大工程设置“绿色通道”,加速办理进度,提供便捷服 务,一般能在非工作日办结的,不得拖延至工作日。广泛听取企 业群众意见建议,在特殊节日、特定日期,针对不同企业和人群 提供定制服务,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满意度。 (二)畅通网络渠道,推进政务服务“不打烊”智能化、便 利化。 4.强化网上办理。抓紧梳理一批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与 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以及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的政务服务事项,着 力优化办理程序,依托河北政务服务网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 场办理的事项,持续加大公开公示力度,创新服务模式,采取网 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 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5.加强数据共享。进一步加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 平台建设,推动与其他办事系统融合互通,全力打破数据壁垒, 实现数据联通共用、互认共享、实时交换。同时,全市各级技术 保障部门应持续加强信息化系统维护力度和深度,确保非工作时 间网络畅通、系统能用、业务好办。 6.推进自助服务。筑牢服务意识,树立便捷理念,充分利用 信息化手段,引进政务服务、医保社保、交通、出入境、户籍、 税务、水电气缴费等多种自助服务终端,建立 24 小时自助服务区, — 318 — 为企业群众提供更丰富、更实用、更便捷的政务服务。 (三)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政务服务“不打烊”工作效能。 7.落实“应进必进”。按照“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要求, 以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为目标,大力推行政务服务集中 办理,特别是涉及疫情防控、保障民生、服务发展等重点事项, 应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大厅进行办理。对暂时未能纳入大厅办理的, 应本着便民利企原则,同步推进政务服务“不打烊”工作。 8.明确审批条件。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 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 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申办材料和办 结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和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 加码、互为前置、循环证明等现象。 9.简化办事程序。推行“一站式办理”服务,推广“一次受 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模式,对涉及多部门联合办理的,加 强协同联动,着力优化流程、精简环节,凡能通过线上办理的审 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 视频等开展评估评审和现场勘验。 10.推行帮办代办。鼓励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 障制度,推行“企业管家”“项目服务员”等工作机制,明确专 人对接、分包企业,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抓 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在全市范围内加强跨区域、 跨层级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问题,带动上下游中 — 319 — 小企业复工复产。 (四)聚焦重点领域,用“不打烊”实效助力企业复工达产。 11.企业开办提速。精简企业开办环节,企业登记、公章刻制、 税务事项等环节全流程在线一体化办理,实行“网上办、即时办、 联合办、一日办”,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 1 天。打通市场准 入与准营堵点,强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和“百事通” 改革落实落地。 12.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在各类开发区、园区等有条件区域实 行区域评估替代项目逐一评估,实行数字化审图、联合验收。实 行施工许可证全程网上办理和并联审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 目审批时间压缩至 20 个工作日。优化用水用气服务,推行网上便 捷申报受理,减少用户参与环节,将报装请材料压减至 1 份,将 从申请到开通的时间压减至 4 个工作日以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紧密结合实际,全 面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改革意识、大局意识,加强统筹协调,做 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政务服务“不打烊”工作。同时,组建 “政务服务不打烊”业务专班,选派政治站位高、业务素质佳、 责任意识强的精干人员,负责全域政务服务“不打烊”业务指导 和相关办理,确保“不打烊”服务期间各类业务办理规范化、标 准化。请市有关部门将“政务服务不打烊”业务专班人员名单于 6 月 12 日前加盖公章后向市“放管服”办报备。 — 320 — (二)强化督导考核。将“不打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 级政务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切实保障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开展高效、 便民服务。同时,省、市有关部门将对各级政务服务“不打烊” 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明察暗访,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严肃 追责问责。请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将“不打烊”工作落实情况于 6 月 12 日前向市“放管服”办反馈。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着眼本地实际,精 准对接发展所需、民心所向,充分发挥首创精神,不断创新技术 手段、工作思路、方式方法等,对在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 法,注重总结提炼、示范推广,持续推动全市政务服务“不打烊” 优化提升。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紧密结合实际,创 新思想观念,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形成务实管用的长效机 制,增强工作人员积极性,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政 务服务“不打烊”工作的宣传引导,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河北政 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及时公布本地本单位政务服 务“不打烊”工作时间、联系电话、服务内容和办理方式等,全 方位、多角度向社会宣传服务举措。 联系人:郝中波;电话(传真):8031827 邮 箱:hdfgfbgs@126.com 附件:政务服务“不打烊”事项分类目录 — 321 — 附件 政务服务“不打烊”事项分类目录 填表单位: 序号 事项名称 填表日期: 办理方式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预约电话 一、热点事项 1 2 : 二、高频事项 1 2 : 三、一般事项 1 2 : 注意:办理方式分为绿色通道网上通办、自助等;办理时间分为全天候、非 工作日、非工作时间、预约时间等。 填表人: — 322 — 联系电话: 邯郸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印发《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政务 服务“指尖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邯政管办字〔2020〕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会,市有关部门: 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根据省委省政府 2020 年 20 项民心工程建设总要求, 全力推动各类高频民生事项上线“冀 时办” ,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指尖办”便民利企水平。现将《关于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政务服务“指尖办”的工作方案》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张新魁 电话(传真) :0310-2031612 邯郸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30 日 — 323 — 邯郸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政务服务 “指尖办”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邯政 办字〔2020〕6 号)和省政务办《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政 务服务“指尖办”的实施方案》 (冀政务办〔2020〕9 号)要求,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推进全市便民应用上线“指尖办” (一)确定百项便民应用拟上线“指尖办”清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以广大群众需求为导向,聚焦教育、 医疗、社保、医保、公安等重点领域,利用网络问卷、基层调研、 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方式,从办理量大,群众呼声高的各类公共服 务事项入手,切实紧贴群众需求,确定 2020 年我市拟上线“冀时 办”应用清单(详见附件) 。(完成时限:3 月底) (二)推进市级便民利企应用上线“指尖办” 按照《河北政务服务 APP 服务应用接入标准》 、 《在线申报及 网上预约接入标准》等,将便民利企应用按照标准接入“冀时办”, 让企业和群众能够在“冀时办”办理事项、查询进度。 1.疫情防控相关的卫健、药监、医保、社保等重点部门负责 — 324 — 相关领域事项优先上线“冀时办” 。(完成时限:5 月底) 2.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 北邯郸)”“河北政务服务平台-邯郸市”“邯郸市公共资源全流程 电子化交易平台”与“冀时办”对接。(完成时限:6 月底) 3.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 房产交易中心等窗口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实体大厅事项办 事系统与“冀时办”对接工作。(完成时限:7 月底) 4.市税务局、人社局、公安局、城管局、卫健委、气象局、 房管局、交通局、医保局、邮政局等有关部门,参照《2020 年邯 郸市拟上线“冀时办”应用清单》(详见附件),分别负责本部门 本系统事项上线“冀时办” 。(完成时限:8 月底) (三)推进县级便民利企应用上线“指尖办” 各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筹负责本辖区实体大 厅办事系统与“冀时办”对接工作。(完成时限:9 月底) 二、持续优化丰富“指尖办”应用 各县(市、区)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便民应用办理渠道, 创新便民应用办理模式,拓展电子卡证应用场景。市政务服务管 理办公室将加大协调力度,与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成熟 一批、上线一批、推广一批的原则,部署第一批应用上线后,适 时启动第二批拟上线应用调研,持续优化改进工作,严格把关技 术规范,实现各类应用在“冀时办”中统一界面、统一数据、统 一管理,切实让企业和群众体验网上办事的方便高效。 (完成时限: — 325 — 全年)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区) 、市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 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人员力量, 压实责任,强力推进落实。要将推进“指尖办”作为提升政务服 务“网上办” 、促进政务服务“好差评”的重要举措,确保干一件 成一件,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二)强化考评。各县(市、区) 、市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务 服务管理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有 序推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对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给予 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加大宣传。各县(市、区) 、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 种宣传渠道,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通过实体大厅、报刊、广播 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推广“冀时办”及 相关应用,在重点应用上线、重要时间节点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 推广方案,让更多企业和群众了解和使用“冀时办”,切实增强社 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 附件:2020 年邯郸市拟上线“冀时办”应用清单 — 326 — 附件 2020 年邯郸市拟上线“冀时办”应用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单 位 应 用 城乡养老自主缴费、城乡养老核定缴费(含补缴)、城乡医疗自主缴费、城乡医 疗核定缴费(含补缴)、缴费记录查询、灵活就业社保费、灵活就业缴费查询、 企事业单位社保费、企事业单位缴费记录、个人房屋交易申报纳税、车购税申报 缴纳、车船税申报缴纳、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 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住 市税务局 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生产 (32 项) 经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申报、生产经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的年度汇缴申报、多处取得生产经营及承包经营所得的年度汇报申报、可对已经 办理的申报进行更正和作废、票证查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票证查验(税 收缴款书)、票证查验(税收完税证明)、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在线查询、 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在线查询、进行申报收入申诉记录的在线查询、发票查 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询、纳税信用查询 企业招聘信息查询、事业单位招聘信息查询、社保卡申办、社保卡挂失与补卡、 社保卡归属地转移、修改通讯信息、办卡记录查询、制卡进度查询、卡状态查询、 市人力资源和 下载参保证明、大学生档案查询、灵活人员缴费核定、电子社保卡领取、待遇资 社会保障局 格认证、养老基本信息、养老参保信息、养老缴费信息、个人账户查询、缴费证 (25 项) 明、失业基本信息、失业参保信息、失业缴费信息、工伤基本信息、工伤参保信 息、工伤缴费信息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备案、补换领行驶证、非本人机动车备案、补领检验合格标志、 变更机动车联系方式、机动车挂靠申请、免检申领检验标志、机动车转籍申请、 市公安局 申请新车临时号牌、申请转出车临时号牌、期满换领驾驶证、遗失补领驾驶证、 (24 项) 超龄换领驾驶证、损毁换领驾驶证、延期换驾驶证、延期驾驶证审验、变更驾驶 证联系方式、驾驶证审验业务申请、罚款缴费查询、违法处理业务、机动车违法 查询、驾驶证记分查询、车辆报废信息查询、车号牌寄递运单查询 自来水用户绑定、水费查询、水费缴纳、水质报表、停水公告、燃气用户绑定、 市城管局 燃气自助抄表、燃气缴费、燃气预约安检、燃气安装挂表、燃气改装、燃气报停、 (14 项) 燃气启封、燃气停气公告 市卫生健康 卫生健康考试成绩查询、医院预约挂号、门诊缴费、住院缴费、检验报告单、检 委员会 查报告单、就诊查询、居民健康卡领取 (8 项) 市气象局 邯郸天气实况、邯郸景点天气预报、邯郸生活指数、邯郸灾害性天气预警 (4 项) 市房管局 (2 项) 存房量网签备案状态查询、商品房合同备案状态查询 8 市交通运输局 查询实时公交查询、高速公路路况信息查询 (2 项) 9 市医疗保障局 异地就医、养老金测算 (2 项) 10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查询邮件、邮件运费与时效 (2 项) 备注:共计 115 项 — 327 — 邯郸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升工程 工作方案》的通知 邯政管办字〔2020〕3 号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行 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2020 年 20 项民心工程〉的通知》 ,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 室《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要求,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制定了《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升工 程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0 年 4 月 23 日 — 328 — 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升工程工作方案 按照全市“双创双服”活动总体部署,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 室牵头负责全市 2020 年 20 项民心工程之一“政务服务便民利企 提升工程” 。为确保工程任务顺利推进、圆满完成,特制定如下工 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 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 的发展思想,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扎实推 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 级贯通、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政务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办事创业 和营商环境,有力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1.一网通办。推动 100 项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办理量大的民 生事项上线“冀时办”APP,让企业和群众能够在手机端预约、在 线办理、查询进度,实现办事不出门。 2.一号通办。统一政府服务热线号码名称,整合市级分设的 — 329 — 行政执法类、政务服务类热线,联通省政府服务热线,建立市县 乡三级政府服务热线直办机制,统一知识库,不断拓宽服务渠道, 实现“一号对外、异地受理、同城办理” 。 3.一站通办。加强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机构与平台建设, 扩大基层审批服务权限,提升基层政务服务能力,实行“一站式 服务” “一门式办理” ,实现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 区)综合服务站全覆盖,构建市县乡村便民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百项民生事项上线“冀时办” ,实现“一网通办” 。 1.确定拟上线应用清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以广大 群众需求为导向,聚焦教育、医疗、社保、医保、公安等重点领 域,利用网络问卷、基层调研、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方式,从办理 量大,群众呼声高的各类公共服务事项入手,切实紧贴群众需求, 确定不少于 100 项拟上线应用。(完成时限:2020 年 3 月底前) 2.统一规范标准开发应用。要按照《河北政务服务 APP 服务 应用接入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开发相关应用,统一视觉展现、 数据安全和接口标准,实现上线服务事项在“冀时办”中统一界 面、统一数据、统一管理。5 月底前完成 50 项应用开发; 8 月底 前完成 100 项应用开发。(完成时限:2020 年 8 月底前) 3.推进应用上线。对拟上线“冀时办”的应用,要按照成熟 一批、上线一批、推广一批的原则,将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办理 量大的事项优先上线“冀时办” ,逐步实现全部上线。6 月底前完 — 330 — 成 50 项应用上线; 9 月底前完成 100 项应用上线。 (完成时限:2020 年 9 月底前) 4.优化事项办理流程。要充分依托“三级四同”事项库,在 事项标准化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上线事项网上办理环节,精简 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完成时限:2020 年 9 月底前) 5.加大网上办理深度。要充分利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 供的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电子证照等技术支撑,加大事项网上 办理深度,能在网上核验身份的,办事人员不用到现场;能用电 子材料的,不用提供纸质材料;能领取电子证照的,不用颁发纸 质证照。(完成时限:2020 年 9 月底前) 6.同步推进县级应用上线。要统筹推进辖区内各级各类应用 开发上线工作,同步推进县级应用上线,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 (完成时限:2020 年 9 月底前) (二)建设邯郸市市级 12345 政府服务热线,实现“一号通 办” 。 7.统一名称号码。市政府服务热线名称统称为“12345”政府 服务热线” ,语音呼叫号码统一为“12345” 。建立本级 12345 政府 服务热线,并停止“961890”热线号码服务。 (完成时限:2020 年 3 月底前) 8.完成与省级热线对接工作。要按照省统一数据接口标准进 行热线系统升级改造,或直接使用省级热线系统,确保省市两级 平台工单信息、热点信息、监察信息等数据共享、互转,实现互 — 331 — 联互通、即时转办。(完成时限:2020 年 5 月底前) 9.提升热线服务质量。要强化省级热线派单办理,按阶段完 成省级热线派单办结率和满意率目标任务(2020 年 7 月底前,省级 派单办结率达到 85%以上、群众满意率达到 80%以上; 2020 年 9 月底前,省级派单办结率达到 90%以上、群众满意率达到 85%以 上; 2020 年 11 月底前,省级派单办结率达到 95%以上、群众满意 率达到 92%以上)。 (完成时限:2020 年 11 月底前) 10.建立健全直办机制。要建立 12345 政府服务热线市、县、 乡三级直接办理机制,将县、乡镇和街道管辖权属清晰的群众诉 求直接派给县、乡镇和街道,县、乡镇和街道要接诉即办,县级 政府同时负责对乡镇和街道热线办理的督导,实现群众诉求迅速 接收、及时办理。 (完成时限: 2020 年 11 月底前) 11.加强人员力量。要抓好热线队伍建设,保持热线队伍稳定 性。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服务意识强的人员负责热线办理 工作。同时,加强对热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服务内 容、办事程序、工作要求,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 (完成时限:2020 年 11 月底前) 12.拓宽服务渠道。要不断完善热线受理途径,通过电话、网 站、微信等全媒体受理群众诉求;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全天 24 小时不间断受理;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多渠道、一体化服务。 (完 成时限:2020 年 11 月底前) (三)构建市县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实现“一站通办”。 — 332 — 13.推进基层行政综合服务机构平台全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和 街道要设立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名称统一为“XX 乡(镇、街道)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要设立综合服务站,名称统一为 “XX 村(社区)综合服务站” 。(完成时限:2020 年 5 月底前) 14.强化场所建设。在乡镇和街道、村(社区)有专门的固定房 屋场所用于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站办公服务,行政综合 服务中心面积一般不少于 50 平方米,综合服务站面积一般不少于 20 平方米。(完成时限:2020 年 5 月底前) 15.统一规范外观标识。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 区)综合服务站应在醒目位置宣悬挂“河北政务服务”标识和统 一规范的牌匾标识。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牌匾规格原则上为 60cm×40cm,钦金牌,弧面,全色,分两行书写。第一行靠左上 角书写地名,黑色、黑体。第二行在牌匾中间书写“行政综合服 务中心(综合服务站)” ,大字、红色、方正宋黑简体。 (完成时限:2020 年 5 月底前) 16.设置一站式服务大厅。全面整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业务部门基层站所的办公资源,将直接面对企业群众的办事窗口 统一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置一站式服务大厅,实行集中受理、 办理。村(社区)综合服务站设置一站式便民服务场所。 (完成时 限:2020 年 6 月底前) 17.丰富服务内容。落实《加强乡镇和街道审批服务体系建设 的若干措施》 ,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乡镇和街道审批服务事项指导 — 333 — 清单》 《乡镇和街道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指导清单》要求,做好向乡 镇和街道确权赋权工作。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 区)综合服务站要编制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 (完成时限:2020 年 7 月底前) 18.配齐便民服务设施。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 区)综合服务站一般应设置敞开式的综合服务柜台,配备办公电 脑、打印机、高拍仪、服务电话、便民座椅和报纸、宣传页、办 事指南取阅架等设施。(完成时限:2020 年 7 月底前) 19.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各乡镇和街道要在成立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 。乡 镇和街道实施的审批服务事项,要统一启用审批服务专用章,替 代原乡镇和街道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专用章,新印章具备全省 通用的效力。审批服务专用章统一使用圆形,尺寸与部门行政公 章相同,字样为“XX 县 XX 乡(镇、街道)审批服务专用章” 。同 时,要加强对审批服务专用章的管理,严格规范使用程序。 (完成 时限:2020 年 8 月底前) 20.加强队伍建设。乡镇和街道要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 强、作风纪律好、服务态度优的业务骨干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工 作,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进驻乡镇和街道的县级部门人员,要 接受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综合服务站要由村“两委” 干部、大学生村官坐班值守,不得空岗缺人。各县(市、区)有 关部门,乡镇党委和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 — 334 — 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增强为民、便民、利民意识,掌握服务内容、 办事程序、工作要求,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 (完成时限:2020 年 8 月底前) 2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 区)综合服务站要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AB 岗 值守、行为规范、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并要上墙公示。 建立健全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运行考核机制和窗口人员 奖惩激励机制。(完成时限:2020 年 9 月底前) 22.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 区)综合服务站要设立政务公开专区,要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 开办理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 监督电话和网上可办程度等信息。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工作人员去 向公示牌,内容包括部门名称、工作人员姓名和照片、是否在岗 及联系电话等。(完成时限:2020 年 9 月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成立政务服务 便民利企提升工程工作专班(附件 1),办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 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成员,统筹推 进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升工程顺利开展。各县(市、区)要充分 认识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升工程的重要性,坚持高位推动,党委、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推动落实,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 况汇报,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335 —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是政务服 务便民利企提升工程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左右协 同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 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升工 程。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本方案,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 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工作台账。把工作进度要求 落实到月、责任明确到人,挂图作战,按照时间节点扎实推进。 (三)做好定期通报。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分级负责、日常联 络、定期报送等制度。三项工作任务要分别明确责任部门、责任 领导、责任科室、联系人等。要填写《各县(市、区)责任人、 联系人信息表》 (附件 2) ,并于 4 月 26 日前报送市政务服务管理 办公室。每月 15 日前,各县(市、区)要对照《政务服务便民利 企提升工程工作台账》 (附件 3) ,报送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升工程 进展情况。 (四)严格督导考核。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采取现场抽检、 调研评估、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各地落实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升 工程情况进行全程督导,确保各项重点任务如期高质量完成。同 时,通过纳入年终政务服务考核、组织各县(市、区)开展交叉 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全市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 升工程各项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质量和效能评估,总结经验, 查摆不足,表彰先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实施通报制度, 定期通报各地进展。 — 336 —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媒介, 加强对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升工程的宣传推介,提高群众知晓度。 各县(市、区)要定期不定期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报送工作 信息,总结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联系人:魏志超 邮 电 话(传真) :2031628 箱:hdfgfbgs@126.com 附件:1.邯郸市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升工程工作专班 2.各县(市、区)责任人、联系人信息表 3.邯郸市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升工程工作台账 — 337 — 附件 1 邯郸市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升工程工作专班 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便民利 企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成立 “邯郸市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升工程”工作专班: 组 长:白长俊 市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吴全芳 市行政审批局二级调研员 冯久杰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王 市行政审批局四级调研员 堂 三项重点工作推进小组: 一网通办:马 凌 政务数据处处长 张新魁 政务数据处科员 电 一号通办:杜 话:2031612 辉 韩莎莎 电 一站通办:郑 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话:2031970 杰 郝中波 电 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公室主任 “放管服”改革协调处处长 “放管服”改革协调处四级主任科员 话:8031827 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工作由“放管服”改革协调处负责。 — 338 — 附件 2 各县(市、区)责任人、联系人信息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工作任务 1 一网通办 2 一号通办 3 一站通办 责任部门 责任领导 日期: 职务 联系人 职务 手机号码 — 339 — 附件 3 邯郸市政务服务便民利企提升工程工作台账(2020 年×月) 填报单位: 序号 日期: 重点工作任务 完成时限 1 确定拟上线应用清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以广大群众需求为导向, 聚焦教育、医疗、社保、医保、公安等重点领域,利用网络问卷、基层调研、 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方式,从办理量大,群众呼声高的各类公共服务事项入手, 切实紧贴群众需求,确定不少于 100 项拟上线应用。 2020 年 3 月底前 2 统一规范标准开发应用。要按照《河北政务服务 APP 服务应用接入标准》等 技术规范要求,开发相关应用,统一视觉展现、数据安全和接口标准,实现 上线服务事项在“冀时办”中统一界面、统一数据、统一管理。5 月底前完 成 50 项应用开发; 8 月底前完成 100 项应用开发。 2020 年 8 月底前 3 推进应用上线。对拟上线“冀时办”的应用,要按照成熟一批、上线一批、 推广一批的原则,将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办理量大的事项优先上线“冀时办” , 逐步实现全部上线。6 月底前完成 50 项应用上线;9 月底前完成 100 项应用 上线。 2020 年 9 月底前 4 优化事项办理流程。要充分依托“三级四同”事项库,在事项标准化的基础 上,进一步优化上线事项网上办理环节,精简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2020 年 9 月底前 一、一网通办 — 340 — 工作推进措施和完成情况 序号 重点工作任务 完成时限 5 加大网上办理深度。要充分利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的实名认证、人 脸识别、电子证照等技术支撑,加大事项网上办理深度,能在网上核验身份 的,办事人员不用到现场;能用电子材料的,不用提供纸质材料;能领取电 子证照的,不用颁发纸质证照。 2020 年 9 月底前 6 同步推进县级应用上线。要统筹推进辖区内各级各类应用开发上线工作,同 步推进县级应用上线,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 2020 年 9 月底前 工作推进措施和完成情况 二、一号通办 7 8 统一名称号码。市政府服务热线名称统称为“12345”政府服务热线”,语音 呼叫号码统一为“12345”。建立本级 12345 政府服务热线,并停止“961890” 热线号码服务。 完成与省级热线对接工作。要按照省统一数据接口标准进行热线系统升级改 造,或直接使用省级热线系统,确保省市两级平台工单信息、热点信息、监 察信息等数据共享、互转,实现互联互通、即时转办。 2020 年 3 月底前 2020 年 5 月底前 9 提升热线服务质量。要强化省级热线派单办理,按阶段完成省级热线派单办 结率和满意率目标任务(2020 年 7 月底前,省级派单办结率达到 85%以上、 群众满意率达到 80%以上; 2020 年 9 月底前,省级派单办结率达到 90%以 上、群众满意率达到 85%以上; 2020 年 11 月底前,省级派单办结率达到 95% 以上、群众满意率达到 92%以上)。 2020 年 11 月底前 10 建立健全直办机制。要建立 12345 政府服务热线市、县、乡三级直接办理机 制,将县、乡镇和街道管辖权属清晰的群众诉求直接派给县、乡镇和街道, 县、乡镇和街道要接诉即办,县级政府同时负责对乡镇和街道热线办理的督 导,实现群众诉求迅速接收、及时办理。 2020 年 11 月底前 — 341 — 序号 重点工作任务 完成时限 11 加强人员力量。要抓好热线队伍建设,保持热线队伍稳定性。选派政治过硬、 业务熟练、服务意识强的人员负责热线办理工作。同时,加强对热线工作人 员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工作要求,提升服务水平和 效率。 2020 年 11 月底前 12 拓宽服务渠道。要不断完善热线受理途径,通过电话、网站、微信等全媒体 受理群众诉求;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全天 24 小时不间断受理;为群众提 供全方位、多渠道、一体化服务。 2020 年 11 月底前 三、一站通办 13 推进基层行政综合服务机构平台全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和街道要设立行政综 合服务中心,名称统一为“XX 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 要设立综合服务站,名称统一为“XX 村(社区)综合服务站”。 2020 年 5 月底前 14 强化场所建设。在乡镇和街道、村(社区)有专门的固定房屋场所用于行政综 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站办公服务,行政综合服务中心面积一般不少于 50 平方米,综合服务站面积一般不少于 20 平方米。 2020 年 5 月底前 15 统一规范外观标识。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 应在醒目位置宣悬挂“河北政务服务”标识和统一规范的牌匾标识。行政综 合服务中心牌匾规格原则上为 60cm×40cm,钦金牌,弧面,全色,分两行 书写。第一行靠左上角书写地名,黑色、黑体。第二行在牌匾中间书写“行 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站)”,大字、红色、方正宋黑简体。 2020 年 5 月底前 16 设置一站式服务大厅。全面整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业务部门基层站所 的办公资源,将直接面对企业群众的办事窗口统一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 置一站式服务大厅,实行集中受理、办理。村(社区)综合服务站设置一站 式便民服务场所。 2020 年 6 月底前 — 342 — 工作推进措施和完成情况 序号 重点工作任务 完成时限 17 丰富服务内容。落实《加强乡镇和街道审批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按 照省统一制定的《乡镇和街道审批服务事项指导清单》《乡镇和街道基本公 共服务事项指导清单》要求,做好向乡镇和街道确权赋权工作。乡镇和街道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要编制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 2020 年 7 月底前 18 配齐便民服务设施。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 一般应设置敞开式的综合服务柜台,配备办公电脑、打印机、高拍仪、服务 电话、便民座椅和报纸、宣传页、办事指南取阅架等设施。 2020 年 7 月底前 19 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各乡镇和街道要在成立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的基础上,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乡镇和街道实施的审批服务事 项,要统一启用审批服务专用章,替代原乡镇和街道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 专用章,新印章具备全省通用的效力。审批服务专用章统一使用圆形,尺寸 与部门行政公章相同,字样为“XX 县 XX 乡(镇、街道)审批服务专用章”。 同时,要加强对审批服务专用章的管理,严格规范使用程序。 2020 年 8 月底前 20 加强队伍建设。乡镇和街道要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作风纪律好、 服务态度优的业务骨干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进 驻乡镇和街道的县级部门人员,要接受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综合 服务站要由村“两委”干部、大学生村官坐班值守,不得空岗缺人。市、县 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 技能培训,增强为民、便民、利民意识,掌握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工作要 求,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 2020 年 8 月底前 工作推进措施和完成情况 — 343 — 序号 重点工作任务 完成时限 21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要 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AB 岗值守、行为规范、投诉举报、 责任追究等制度,并要上墙公示。建立健全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运 行考核机制和窗口人员奖惩激励机制。 2020 年 9 月底前 22 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要 设立政务公开专区,要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办理事项、办理条件、办 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电话和网上可办程度等信息。要 在显著位置设置工作人员去向公示牌,内容包括部门名称、工作人员姓名和 照片、是否在岗及联系电话等。 2020 年 9 月底前 — 344 — 工作推进措施和完成情况 邯郸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邯工程审改〔2020〕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会,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我市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和《2020 年全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点》通知精神,结合我 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是指在各类经 济开发区区域范围内,依据控制性规划提前一次性完成建设项目 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考古调查勘探、节能评价、 规划水资源论证等 7 类评估评价事项,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 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变建设项目 评估评审“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申请后评审为申请前服 务,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的评估评审 办法。通过开展区域评估,破解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程序多、时间 — 345 — 长等问题,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审批效率,加快 建设项目落地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工作筹划。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区域评估实施方案、工作计划, 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开展区域评估,力争实现“县(市、 区)全覆盖、事项全覆盖”的目标任务。 (二)推进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 实际,按照应评尽评、客观合理、分布实施的原则,按程序选取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 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考古调 查勘探、节能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等 7 类评估评价事项区域评 估方案,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按照行业规范、技术标准评估评审, 根据评估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区域评估方案后,由县(市、区)政 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对 7 类评估评价事项开展区域评估,评估 结束后将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报送至各职能部门。 (三)成果应用。各职能部门根据评估评审结果,制定适用 区域评估审批事项清单,简化申报材料和办理环节,清单内事项 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后直 接审批,书面承诺作为有关部门后续监管的依据;清单之外的事 项,建设单位按照正常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区域评估工作是落实省委、政府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各县(市、区)政府 — 346 — (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 政治性,要切实承担起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相应 的组织推动机构,部门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好区域评 估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 大对 7 类评审评估事项的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相应机制、完 善多渠道投入保障机制、合力推进,确保区域评估工作开展落实 落地。 (三)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 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作用,对 7 类评审评估事项制定工作 方案、分解目标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确保区域评估工作顺利推进。 (四)做好宣传解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通 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面向基层、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做好 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广泛参与,积极推进区 域评估工作开展,让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掌握并充分利用好改革 创新政策,使各项改革工作在我市尽快落实生根,持续释放改革 红利。 邯郸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26 日 — 347 — 邯郸市市场主体培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通知 邯市场主体办发〔2020〕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会: 为扎实推进全市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 体扩大总量、提升质量,按照全省登记注册工作会议要求,持续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不断便利市场准入,以打造更快、更优、更 好市场主体准入环境为目标,聚焦市场主体发展需求,持续深化 商事制度改革,提升登记注册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促 进各类市场主体做多做大做强。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工 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0 年全市市场主体总量增长 10%,其中企业增长 10%。各 县(市、区)在 2019 年年末的基础上,市场主体总量增长不低于 10%,企业增长不低于 10%。 二、工作举措 (一)继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按照市委市政府“三创四建” — 348 — 部署,对标先进地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 1 个工作日内。各级 政务大厅设立企业开办专区,企业登记、税务等机构进驻,全面 落实企业开办“一窗受理” ,确保实现企业开办各环节“一窗受理、 并行办理” 。 (二)大力推进登记注册网上办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 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鼓励各类型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 备案、注销等业务环节通过网上办理。积极推广应用“一窗通” 平台、登记全程电子化和个体工商户“云窗办照” ,网上办理比例 力争达到 80%以上。 (三)放宽企业集团名称使用条件。申请设立冠“邯郸”行 政区划的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注册资本应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拥有 3 家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登记机关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 量不做审查。 (四)不断优化登记注册服务。加强登记注册窗口建设,贯 彻落实《河北省登记注册窗口工作规范标准》 ,通过进一步精简审 批环节、充实人员力量、加强窗口管理、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服 务效能,为群众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切实增强了群众办理 注册登记的积极性。 (五)支持新兴行业创新发展。允许新兴产业企业在名称中 使用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新型行业用语,支持使用《河北省 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中国民经济行业以外的新兴行业作为企 — 349 — 业名称的行业表述和经营范围,方便新兴行业申请企业名称和填 报经营范围。 (六)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全面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政策措施,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 明确禁止或限制的领域,都支持民营企业经营并依法办理登记。 (七)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创新 扶持措施,积极支持新业态、新经营模式发展,支持科研人员、 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化解过剩产能职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创 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辖 区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成立相应的组织推动机构,建 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好市场主体发 展各项工作。 (二)积极开拓创新。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 宜,有创造性地开展市场主体培育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 造性开展工作,把市场主体培育和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结合起来, 和深化服务帮扶结合起来,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结合起来, 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努力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发展红利。 (三)强化督导考核。市场主体领导小组将综合运用指挥调 度、定期通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座谈调研等方式,加强对 市场主体培育活动的督查指导,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月一通报, — 350 — 一季一交账、年底算总账。各县(市、区)也要健全督办落实制 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切实保证措施执行到位, 务必确保把培育市场主体工作的目标实现好、任务完成好。 邯郸市市场主体培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24 日 — 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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