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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41 号 2015 年 12 月 27 修正)【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 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 口发(2007)78 号 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滨海新区户籍; 2.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 49 周岁(1972 年 12 月 31 日(含)之前出生);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扶 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三、需提交资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 书)、收养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 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证(三级以上) 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符合特扶条件个人意愿到所在户籍地居委会申请办理登记,街道 审核,新区审批。 五、咨询投诉渠道:大港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6385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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