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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孵化载体 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鼓励 办法》及《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 鼓励办法 2021 年度申报指南》,已经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2021 年 7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 的鼓励办法 为引导高新区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 生态,加速培育科技型企业,围绕高新区主导产业,结合高 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建设专业化孵化载体。支持龙头企业、高 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建设运营专业化孵化载体,通过 滨海新区认定(备案)后,按实际投资金额的 20%一次性给 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创建补贴。 第二条 支持引进知名品牌孵化机构。支持国际国内知 名品牌孵化机构建设运营孵化载体,达到一定条件的,连续 三年每年给予运营团队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孵化载体开展投资业务。鼓励孵化载体使 用自有基金投资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每年按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孵化载体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贴。 第四条 鼓励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对当年首次获得认定 (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国家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分 别给予一次性 6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20 万 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孵化载体培育优质企业。市级及以上孵化 载体,每新增一家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给予 -2- 孵化载体 5 万元补贴;每新增一家在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 上市的企业,给予孵化载体 20 万元补贴。 第六条 支持开展毕业企业跟踪服务。凡毕业企业在高 新区购地建厂、购买 400 平方米及以上或租用 1000 平方米 及以上办公(生产)空间的,按照每家毕业企业 10 万元标 准,给予该孵化载体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鼓励孵化载体开展具 有市级及以上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对经高新区孵化事业 主管部门备案并冠以“津菁汇”品牌的,按不超过活动实际 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最高单次不超过 20 万元的经费补贴。同 一单位每年获得活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八条 吸引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支持市级及以上孵化 载体以“高新区留创园”名义开展留学生项目引进和创业服 务工作。支持孵化载体为留学人员企业免费提供办公场地, 按照每家企业不超过 200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载体租金补 贴,补贴单价不超过 1.5 元/平方米/天,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九条 鼓励盘活闲置厂房资源。鼓励企业将闲置自有 工业厂房申请调剂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调剂比例不超过厂 房建筑面积的 80%。调剂的孵化器须在高新区孵化事业主管 部门备案,并承诺在 3 年内通过市级及以上孵化器认定。 第十条 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为在高新区注册成立,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孵化载体(孵化器、众创 空间)的依托主体、运营主体。 -3- 第十一条 支持原则。为支持高新区创新体系建设,本 政策事项不考核相关孵化载体的经济贡献情况。对科技含量 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 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实行“一事一 议”。 第十二条 政策时效。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 3 年。其中涉及“连续三年”的政策条款(第二条、 第八条、第九条),可依实际情况延续。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支持,按天津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的 年度申报指南进行申请。 -4- 《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孵化载体高质量 发展的鼓励办法》2021 年度 申报指南 一、支持建设专业化孵化载体 (一)申请条件 1.依托主体主要包括: (1)龙头企业 ①央企:以国资委官网央企名录为准,范围包括央企及 二级、三级子公司; ②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创业板、科创板或海外上市的企业; ③世界 500 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当年度评选的 “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为准; ④国内 500 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 会当年度发布的《中国企业 500 强》为准; ⑤高新区 20 强工业企业、高新区 20 强服务业企业。 (2)高校 ①全球 100 强大学:以上海软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当年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为准; ②双一流高校:以教育部发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 单》为准。 (3)科研院所 -5- ①全球 100 强科研机构:自然出版集团当年发布的自然 指数榜单为准; ②省部级及以上机构主管的科研院所。 (4)投资机构:管理资金规模达十亿元及以上的投资 机构。 2.投资金额指依托主体在申请之日前,实际支出用于载 体建设的场地、设备、仪器、专业技术平台等资金,具体投 资金额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3. 专业孵化载体以《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津科规〔2019〕1 号)中有关“专业孵化器”认定标准为 依据。 (二)支持标准 按实际投资金额的 2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的创建补贴,每年评选一家。 (三)申报材料 1.依托主体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依托主体投资金额专项审计报告; 3.通过滨海新区孵化载体认定(备案)的证明文件; 4. 依托主体资格证明。 (四)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区普惠政策事项申报时间统筹安排。 二、支持引进知名品牌孵化机构 (一)申请条件 -6- 1. 知名品牌孵化机构需满足以下至少 1 项条件: (1)近五年在业界有较强影响力的“孵化机构排行榜”中, 国际排名前 100 或国内排名前 10 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其 中较强影响力排行榜包括全球大学孵化器网络(UBI Global)、 国际数据集团(IDG)、世界孵化峰会(WIS)、《互联网周 刊》、标准排名城市研究院、南方都市报、中国创交会、艾 瑞咨询、创业邦、创业家公开发布的榜单; (2)在国内外建有 5 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含 1 家国家 级孵化器),且成功培育出独角兽企业或上市企业;其中上 市企业指在国内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或海外上市的企 业。 2. 运营经费包括企业或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 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手 续费等)、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办公费、差旅费、经营租 赁费、业务招待费、创新创业活动费等)。具体运营经费金 额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二)支持标准 初次获市级认定(备案),当年给予 50 万元奖励;后两 年每年按当年度实际运营经费的 80%给予运营团队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补贴。每年评选一家。如被取消市级认定(备 案),所在年度不再给予支持。 (三)申报材料 1. 知名品牌孵化机构需提供以下至少 1 项证明材料: -7- (1)业界有影响力的“孵化机构排行榜”; (2)建设运营 5 家及以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1 家国 家级孵化器认定批文;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的营业执照、 孵化协议; 2. 市级及以上认定(备案)批文或证书; 3. 运营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四)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区普惠政策事项申报时间统筹安排。 三、鼓励孵化载体开展投资业务 (一)申请条件 1. 自有基金:指孵化载体运营主体或其母公司、母公司 控股子公司运营的基金; 2. 投资金额以实际到位金额为准。 (二)支持标准 每年按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孵化载体最高不超过 30 万 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 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孵化协议; 2. 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 3. 孵化载体自有基金证明。 (四)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区普惠政策事项申报时间统筹安排。 四、鼓励孵化载体提档升级 -8- (一)申请条件 当年首次获得认定(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 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市级众创空间。 (二)支持标准 1. 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 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 予一次性 6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 励; 2. 逐级获得认定(备案)的孵化载体,奖励差额部分。 例如:某孵化载体首次获得市级众创空间备案,获 20 万元 奖励;再首次获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获 10 万元差额奖励。 3. 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其他可以叠加奖励。例如:某 孵化载体同时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国家专业化 众创空间备案,叠加奖励后最高可获 120 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国家级、市级认定(备案)批文或证书。 (四)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区普惠政策事项申报时间统筹安排。 五、支持孵化载体培育优质企业 (一)申请条件 1. 企业实际入孵时间不少于 1 年;在孵期间或毕业后 2 年内上规入库,在孵期间或毕业后 5 年内上市; -9- 2. 同一家企业在多家孵化载体驻留的,奖励金由企业驻 留时间不少于 1 年的所有孵化载体平均分配。 (二)支持标准 1. 每新增一家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在主 板或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孵化载体 5 万元、 20 万元补贴; 2. 同一家企业逐级上规入库、上市的,奖励孵化载体差 额部分。例如:某企业上规入库,孵化载体获 5 万元补贴; 该企业再上市,孵化载体获 15 万元差额补贴。 (三)申报材料 1. 孵化载体国家级、市级认定(备案)批文或证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入孵协议、毕业证明;企业上规入库、 上市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区普惠政策事项申报时间统筹安排。 六、支持开展毕业企业跟踪服务 (一)申请条件 1. 毕业企业实际入孵时间不少于 1 年,毕业时间不超过 5 年; 2. 毕业企业在多家孵化载体驻留的,奖励金由驻留时间 不少于 1 年的所有孵化载体平均分配。 3. 租用 1000 平方米及以上办公(生产)空间的毕业企 业,须签订至少 2 年以上租房协议,且实付租金金额 1 年及 - 10 - 以上。 (二)支持标准 按每家毕业企业 10 万元标准,对该孵化载体给予一次 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 毕业企业营业执照、孵化协议、毕业证明; 2. 毕业企业买地建厂或场地租赁相关协议及发票。 (四)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区普惠政策事项申报时间统筹安排。 七、鼓励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一)申请条件 1. 创新创业活动指孵化载体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 知名度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创新创业论坛、创新创 业赛事、高端学术会议以及灵活多样、参与群体众多的创新 创业活动; 2. 备案批准指经孵化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津菁汇” 年度活动计划; 3. 活动费用主要包括:场地租赁(布置)费、餐饮费、 专家(嘉宾)费、宣传费、住宿费、交通费、其他举办活动 必须开支等。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二)支持标准 1. 按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最高单次不 超过 20 万元的经费补贴; - 11 - 2. 同一单位每年获得活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申报材料 1. 活动备案表; 2. 活动情况介绍(包括活动基本情况、活动特色及媒体 宣传情况、主办方举办活动的资源能力情况、活动的社会经 济效益和其他社会效益情况)、活动照片、媒体报道证明等; 3. 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四)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区普惠政策事项申报时间统筹安排。 八、吸引留学人才创业 (一)申请条件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是以留学人员为主创办注册的企业, 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应是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 10%; 2. 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 3. 该企业股东中的留学人员股东所持股权合计不低于 30%且实缴资金不低于 15 万元人民币。 留学人员是指:在我国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科 研机构学习满一年,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在国 内已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 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 工作满一年的回国人员。 - 12 - (二)支持标准 在渤龙湖、海洋片区不超过 200 平方米,在华苑片区不 超过 100 平方米。在不超过补贴标准的范围内,根据场地租 赁协议约定的实际减免租金进行补贴。 (三)申报材料 1. 留学人员企业营业执照、入孵协议; 2. 场地租赁协议; 3. 留学人员证明; 4. 实缴资金到位证明。 (四)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区普惠政策事项申报时间统筹安排。 九、鼓励盘活闲置厂房资源 (一)申请条件 1. 厂房产权明晰,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具备 孵化器建设使用条件; 2. 具备孵化器运营能力,包括专业运营团队、创业导师、 孵化资金等。 3. 若三年内未能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则取消其申请高新 区其他孵化载体政策的资格, 直至其获得市级孵化器认定为止。 (二)支持标准 符合条件的厂房可以申请调剂 80%面积用于孵化器建 设。满五年之后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依据有 关文件,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 13 - (三)申报材料 1. 厂房调剂申请书:厂房基本情况、建设运营方案等。 2. 三年内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承诺函。 3. 规资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主体可向孵化事业主管部门随时申报。 十、支持对象 (一)支持对象为在高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孵化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依托 主体、运营主体。其中第一条补贴对象为孵化载体依托主体, 第二条至第九条补贴或奖励对象为孵化载体运营主体。 (二)孵化载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高新区孵化事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工商、税务、统 计关系均须在高新区。 2. 专业化孵化载体须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方向。 (三)在孵企业、毕业企业须符合《天津市科技企业孵 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 号)中规定的在孵企业要 求与毕业标准,其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须在高新区。 十一、支持原则 依据天津滨海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天津高 新区关于加快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与高新区其 他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 14 - 依据天津滨海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政策兑现 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安全、环保、社会稳定或其他重要 领域存在问题或发生责任事故的申请人,视情节轻重及给高 新区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暂停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 依据天津滨海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申请人通 过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套取或骗取政策兑现资 金的,经确认后,由孵化事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法制等相 关部门追回已兑现资金,同时自认定之日起取消该申请人三 年内的政策兑现申请资格,且对政策兑现申请不予追溯。 对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人,暂停或取消政策 兑现申请资格。 十二、本指南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 15 - 2021 年7 月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