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聚合物电池全自动快充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2206-120318-89-01-635881 津高新审建审〔2023〕89 号 关于天津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聚合物 电池全自动快充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天津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天津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聚合物电 池全自动快充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 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津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力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拟投资 112500 万元,在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道 38 号力 神公司现有厂区西北侧预留空地处建设大聚合物电池全自动快 充产线建设项目。该项目总占地面积 15273.18 平方米,建筑面 积 45991.22 平方米,主要建设 1 栋大聚合物软包电池车间和 1 部连廊,车间内布设制浆区、涂敷区、注液洁净间、DEGAS 间等 1 区域,购置正极粉浆系统、负极粉浆系统、正极涂布机、负极 涂布机、正极碾压机、负极碾压机等生产及测试设备共计 209 台(套),进行大聚合物软包电池生产。该项目建成后具备年产 大聚合物软包电池 6000 万只的生产能力(其中手机电池 3000 万只、笔记本电池 1500 万只、平板电脑电池 1500 万只) 。该项 目环保投资 705 万元,主要用于施工期污染防治,运营期废气 收集及治理设施、废水治理设施、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收 集及暂存、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 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建设单位已完成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信息的全本公示,并提交 公示情况的证明材料。我局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全本信息在天 津高新区政务网上进行了公示。 三、该项目应在设计、建设阶段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 中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应严格遵守《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 治扬尘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相 关环保要求,做好防尘措施,统筹安排施工进度,严格落实扬尘 污染控制六个 100%,将扬尘影响降至最低;优先选用低噪声设 备,合理选择施工时间;做好施工期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 物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施工期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计量仓入料、粉浆系统混仓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密闭 和负压装置收集后,进入除尘装置净化,净化后尾气通过车间 2 循环风系统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放。涂布烘干工序在微负压隧 道窑式烘箱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烘箱内集气口收集后,全部 引致 1 套 NMP 回收系统处理后,通过 1 根 27 米高排气筒(P1) 排放;注液及 DEGAS 工序在密闭设备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设 备内部集气口和真空泵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脱附+RCO 装 置” (TA001)处理后,通过 1 根 27 米高排气筒(P2)排放;正、 负极激光清粉工序在密闭设备内进行,产生废气经密闭设备收 集,不合格极片喷码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上述废气分别 经布袋除尘器 1#(TA002)、布袋除尘器 2#(TA003)净化后, 进入“活性炭吸附脱附+RCO 装置”(TA004)处理后,通过 1 根 27m 高排气筒(P2)排放;装配喷码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 集,送入“活性炭吸附装置 1#” (TA005)处理后,通过 1 根 27 米高排气筒(P3)排放;折边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式集气罩 收集,送入“活性炭吸附装置 2#”(TA006)净化后,通过 1 根 27 米高排气筒(P4)排放;污水处理站池体加装盖板封闭,产 生的废气经管道引风收集进入碱液喷淋塔(TA007)处理后,通 过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P5)排放。 P1-P4 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RVOC 的排放浓度和排 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 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P1、P2、 P4 三根排气筒等效后 TRVOC 的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 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P2、 P3 排气筒排放的丁酮的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P2 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的排 放浓度须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相 应限值要求;P5 排气筒排放的氨、硫化氢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 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 要求。 (三)负极粉浆系统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单 元(“调节+氧化+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 入自建污水处理站综合处理单元(“调节+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 化+混凝沉淀”工艺)处理,综合处理单元出水与纯水制备系统 排浓水、纯水制备系统反冲洗排水、软水制备系统反冲洗排水、 冷却塔排浓水一并经力神公司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 网,最终排入咸阳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总排口废水中 pH、SS、COD、氨氮、总磷、总氮、总钴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须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相应限值 要求。 (四)真空泵站、制氮机、空压机、环保设备风机、冷却 塔等设备为主要噪声源,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 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4 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交由城市 管理部门定期清运;废抹布、粉浆系统清洗沉渣、废电解液、 废气袋、废油墨瓶、废滤材、废活性炭、污水站污泥、废油、 含油抹布、废油桶、废试剂包装、废滤芯属于危险废物,定期 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NMP 回收液、除尘机组收集粉尘属于一般 4 固体废物,由供货厂家回收;废铝箔、废铜箔、废隔膜、废极 耳、废铝塑膜、纯(软)水制备系统废过滤装置及废树脂、废 外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部门回收处理;极片边 角料、废电池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废电池回收公司回收利用。 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对危险物料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 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四、该项目建成后,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依标准核算量为: VOCs 26.61 吨/年,预测排放量:VOCs 2.648 吨/年,新增 VOCs 倍量指标由 2022 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 司大港油库 4 座汽油储罐浮盘及密封改造项目平衡解决;废水 中主要污染物依标准核算量为 COD 0.658 吨/年、氨氮 0.132 吨 /年,预测排放量为:COD 0.456 吨/年、氨氮 0.022 吨/年。新 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倍量指标由 2021 年度南排河污水处理厂一 期 5 万立方米/天(第二阶段)减排项目平衡解决。 五、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津环保监理〔2002〕71 号)和《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 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 号)要求, 落实排污口规范化工作。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 管理名录》等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七、依据报告表及排污许可相关技术指南和规范科学制定 自行监测方案,开展污染物监测工作,并将相关监测结果及时 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5 八、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 该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 相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十、建设单位应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 2、《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5242020)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059-2018) 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484-2013) 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 类、4 类 6 、《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和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9-2020) 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 8、《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此复 2023 年 4 月 24 日 抄送:城管和环境局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