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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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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赴蒙古国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摘 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G20峰会上强调指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 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为税务部 门强化国际税收征管和合作、全面提升税收治理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新的更 高的要求。内蒙古地处祖国北疆,与蒙古国、俄罗斯毗邻,在建设丝绸之 路经济带、深化同俄蒙各领域互利务实合作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区位 优势。 近年来,中蒙两国经贸往来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到蒙古 国投资、做生意,这一方面促进了两国经济交流;另一方面也加深了双方 文化沟通。期间,很多纳税人反映,由于对蒙古国投资环境、税收政策认 识的不足,会给经营带来很多困难,能不能编写一本小册子,介绍一下蒙 古国投资环境、税收制度。做为税收主管部门,我们也在积极探索为跨境 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措施,解决一些具体涉税问题,为赴蒙古国投资企业 做几件实事。2014年下半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专门组织人力,收 集、整理了大量的相关文献资料,编撰了这本《指南》,2017年又根据蒙 古国税收法治、税收环境变化情况进行了更新。这本书,对蒙古国社会文 化、政治法律等投资环境及蒙古国税收制度、税法概况做了一些介绍。希 望通过这些能让更多的纳税人了解和熟悉我们的邻邦,为中国居民赴蒙投 资提供一些帮助。同时,本书还梳理了几年来赴蒙投资税收风险,希望纳 税人在遵守蒙古国税收法律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避免投资及税收风险,维 护好自身合法权益,获得更大的投资效益。 本指南仅基于2017年9月1日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由于时间仓促和 编者水平等因素,一些内容难免有疏漏和不足,希望广大纳税人给予关注 和指正,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目 录 第一章 蒙古国概况及投资主要关注事项 ................................... 1 1.1 国家概况 ........................................................ 1 1.1.1 地理概况 .................................................... 1 1.1.2 政治概况 .................................................... 1 1.1.3 经济概况 .................................................... 1 1.1.4 文化概况 .................................................... 4 1.2 投资环境概述 .................................................... 4 1.2.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 4 1.2.2 资源储备和基础设施 .......................................... 4 1.2.3 支柱和重点行业 .............................................. 5 1.2.4 投资政策 .................................................... 5 1.2.5 经贸合作 .................................................... 6 1.2.6 投资注意事项 ................................................ 7 第二章 蒙古国税收制度简介 ............................................. 9 2.1 概览 ............................................................ 9 2.1.2 税收法律体系 ............................................... 10 2.1.3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 14 2.2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 ............................ 18 2.2.1 居民企业 ................................................... 18 2.2.2 非居民企业 ................................................. 28 2.2.3 其他 ....................................................... 30 2.3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 .............................. 30 2.3.1 居民纳税人 ................................................. 30 2.3.2 非居民纳税人 ............................................... 36 2.3.3 其他 ....................................................... 36 2.4 增值税(Value-added Tax) ...................................... 37 2.4.1 概述 ....................................................... 37 2.4.2 税收优惠 ................................................... 39 2.4.3 应纳税额 ................................................... 41 2.4.4 其他 ....................................................... 43 2.5 消费税(Excise Tax) ........................................... 43 2.5.1 概述 ....................................................... 43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2.5.2 税收优惠 ................................................... 44 2.5.3 应纳税额 ................................................... 45 2.5.4 其他 ....................................................... 45 2.6 关税(Customs duties) ......................................... 45 2.6.1 概述 ....................................................... 45 2.6.2 税收优惠 ................................................... 45 2.6.3 应纳税额 ................................................... 46 2.6.4 其他 ....................................................... 47 2.7 其他税(费) ................................................... 47 2.7.1 矿产资源开采费(Fee applicable to the extractive industry) 47 2.7.2 土地使用费(Land-use Fee) ................................. 47 2.7.3 外籍劳务岗位费(Foreign labor services fee) ............... 48 2.7.4 社会保险税(Social Insurance Tax) ......................... 48 2.7.5 不动产税(Immovable Property Tax) ......................... 49 2.7.6 印花税(Stamp Tax) ........................................ 49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 50 3.1 税收管理机构 ................................................... 50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 50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 52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 52 3.2.1 税务登记 ................................................... 52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 54 3.2.3 纳税申报 ................................................... 56 3.2.4 税务检查 ................................................... 58 3.2.5 税务代理 ................................................... 60 3.2.6 法律责任 ................................................... 61 3.2.7 其他征管规定 ............................................... 65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 67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 67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 68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 72 4.1 关联交易 ....................................................... 72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 72 2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 72 4.1.3 关联申报管理 ............................................... 72 4.2 同期资料 ....................................................... 73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 74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 74 4.2.3 其他要求 ................................................... 74 4.3 转让定价调查 ................................................... 75 4.3.1 原则 ....................................................... 75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 75 4.3.3 转让定价调查 ............................................... 75 4.4 预约定价安排 ................................................... 76 4.4.1 适用范围 ................................................... 76 4.4.2 程序 ....................................................... 76 4.5 受控外国企业 ................................................... 76 4.5.1 判定标准 ................................................... 76 4.5.2 税务调整 ................................................... 76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 76 4.6.1 主要内容 ................................................... 76 4.6.2 税务调整 ................................................... 76 4.7 资本弱化 ....................................................... 76 4.7.1 判定标准 ................................................... 77 4.7.2 税务调整 ................................................... 77 4.8 法律责任 ....................................................... 77 第五章 中蒙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 78 5.1 中蒙税收协定 ................................................... 78 5.1.1 中蒙税收协定 ............................................... 78 5.1.2 适用范围 ................................................... 78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 80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 80 5.1.5 蒙古国税收抵免政策 ......................................... 82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 82 5.1.7 在蒙古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 83 5.2 蒙古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 83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 83 3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5.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 84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 84 5.2.4 启动程序 ................................................... 84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 84 5.2.6 蒙古国仲裁条款 ............................................. 84 5.3 中蒙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 84 第六章 税收争议解决 .................................................. 86 6.1 蒙古国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 ................................... 86 6.1.1 概述 ....................................................... 86 6.1.2 行政申诉的主要部门 ......................................... 86 6.2 税收争议解决方法 ............................................... 87 6.2.1 概述 ...................................................... 87 6.2.2 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 ......................................... 87 6.2.3 主要解决途径 ............................................... 88 第七章 在蒙古国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 90 7.1 信息报告风险 ................................................... 90 7.1.1 登记注册制度 ............................................... 90 7.1.2 信息报告制度 ............................................... 90 7.2 纳税申报风险 ................................................... 91 7.2.1 在蒙古国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 91 7.2.2 在蒙古国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 91 7.2.3 在蒙古国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 91 7.3 调查认定风险 ................................................... 91 7.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 91 7.5 其他风险 ....................................................... 92 附录: ............................................................... 94 附录 1.蒙古国政府机构和相关机构一览表(来源于蒙古国政府网站) ........ 94 附录 2.蒙古国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 95 附录 3.蒙古国预提税率表 ............................................ 96 附录 4.在蒙古国投资的主要中资企业 .................................. 97 附录 5.税收申报表 ................................................. 101 4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第一章 蒙古国概况及投资主要关注事项 1.1 国家概况 1.1.1 地理概况 蒙古国地处亚洲中部,属内陆国家,首都乌兰巴托。北与俄罗斯, 东、南、西与中国接壤,中蒙两国边境线长达4710公里。地域总面积 156.65万平方公里,大部分为草地,西部和北部是高山,南部是隔壁沙 漠。人口312.09万,其中近63.69%的人口居住在首都乌兰巴托。划分为21 个省和首都乌兰巴托市等22个政区。气候为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终年 干燥少雨,夏季炎热冬季酷寒,早晚温差较大,无霜期短,年平均降雨量 250毫米。 1.1.2 政治概况 【宪法】蒙古国现行宪法为第四部宪法,于1992年1月通过。 【议会】蒙古国议会称为国家大呼拉尔,蒙古国的政治制度为宪政共 和国。 【总统】是蒙古国国家元首,是蒙古国人民团结统一的体现者。 【政府】是蒙古国最高国家执行机关。由总理、若干名成员组成。负 责贯彻国家法律,领导经济、社会、文化建设。 【司法】蒙古国法院是拥有审判权的唯一机构。 【军队】蒙古人民军于1921年3月18日创建。现称蒙古武装力量。 【党派】现在共有20多个注册政党。主要包括:蒙古人民党、蒙古民 主党、公民意志共和党、公民意志绿党、绿党、共和党、民族新党等政 党。 1.1.3 经济概况 1.1.3.1经济状况概述 1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经济增长率】据蒙方统计,2013年蒙古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1. 7%, 较此前几年增速明显放缓。2014年蒙古国国内生产总值约120.13亿美元, 增长7.8%;2015年蒙古国国内生产总值约117亿美元,增长率为-3.97%, 人均GDP3840美元;2016年国内生产总值约111亿美元,增长率为-5.2%, 人均GDP3568美元。在世界经济论坛《2016-2017年全球竞争力报告》中排 名第102位。 【财政收支】2016年全年,蒙古财政预算收入(含外来援助)总额 5.8521万亿图,同比减少2.2%;财政支出(含偿债金额)总额9.5199万亿 图,同比增加33.4%;财政赤字3.6678万亿图,为2015年的3.2倍。 【货币供应】截止到2016年12月底,蒙古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 为11.98万亿图,较2015年底增加19.2%。 【外汇储备】截止到2016年11月底,蒙外汇储备额为13.04亿美元,较 上年同期减少10.61%。 【债务情况】截止到2016年9月底,蒙古总体债务总额为237.85亿美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10%,已超过GDP的210%。其中,政府(财政)负债 47.59亿美元,中央银行负债17.29亿美元,其他金融机构负债23.51亿美 元,其他领域负债81.28亿美元,因直接投资发生的公司间债务68.17亿美 元。 【人口就业】截止到2016年12月底,蒙古国全国人口净增长率2.1%, 总人口共计312.09万人。 城镇登记失业人口3.44万人,较2015年底增加 5%。 1.1.3.2主要外交关系 2011年,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通过新《对外政策构想》,确定 “爱好 和平、开放、独立、多支点的外交政策”的外交政策,强调对外政策的统 一性和连续性。明确对外政策首要任务是发展同俄、中两大邻国友好关 系,并将“第三邻国”政策列入构想,发展同美、日、欧盟、印度、韩 国、土耳其等西方国家和联盟的关系。1997年,蒙古国加入了WTO组织, 2012年3月,蒙古国与北约建立“全球伙伴关系”,同年11月,蒙古国加 2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入欧安组织,成为该组织第57个成员国。截至2014年7月,蒙古国已同173 个国家建交。 1.1.3.3贸易情况 2016年,蒙古国与世界157个国家和地区贸易总额为82.75亿美元,同 比减少2.3%。其中,出口总额49.17亿美元,同比增长5.3%;进口总额 33.58亿美元,同比减少11.6%;贸易顺差15.59美元,是上年同期的1.8 倍。主要贸易合作伙伴包括中国、荷兰、韩国、加拿大、俄罗斯、英国、 美国、日本等国家。 1.1.3.4金融情况 【当地货币】蒙古国货币名为图格里克,在蒙古国的任何金融机构、 兑换点,与美元、欧元、人民币可随时互相兑换。2016年12月底,图格里 克兑人民币、美元、欧元、俄罗斯卢布兑蒙图格里克平均汇率分别为 347.03:1、2348.86:1、2564.02:1、37.37:1。 【外汇收支管理】出口收入管理:蒙古国实行外汇上缴与外汇留成制 度。企业和合作社根据国家出口指标所获得的没有超过指标的外汇收入, 一般要全部上缴国家(由外汇兑换回图格里克);超过指标的外汇收入可 全部保留。没有出口指标的企业和合作社,可分别保留其出口收入的50% 和90%。旅游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上缴40%,国际航空公司上缴90%。上缴 的确切比例由财政部依据以上比例逐项做出具体规定。个体出口商可保留 全部外汇收入。留成外汇可存入外汇账户,符合有关规定的使用不受限 制,也可通过协商出售。 非贸易收支管理:外汇预算也适用于与可兑换货币区域的非贸易收 支。学生和游客以旅游和商务目的,可按官方公布价格限量购买外汇。用 于国外医疗的外汇必须逐项审核。目前,蒙古国不允许将外汇用在与商品 贸易无关的非贸易支付方面。 【银行机构】蒙古国中央银行是蒙古银行,主要职责是制定并执行货 币政策,及时调整货币供应;监督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组织商业银行间清 算;管理国家外汇储备;货币发行;制定财政年度货币管理方针并提交国 家大呼拉尔讨论。 3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融资条件】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蒙古银行在乌兰巴托签署两 国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协议金额为50亿元人民币,有效期3年。2014年8 月,两国央行签署了新的两国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协议金额为150亿元人 民币。双边货币互换协议的签署,将对稳定图格里克汇率发挥重要作用。 1.1.4 文化概况 蒙古国主体民族为喀尔喀蒙古族,约占蒙古国人口的80%,此外还有 哈萨克族、杜尔伯等民族,占总人口的20%。蒙古国官方语言为蒙古语, 当地居民有95%的人使用喀尔喀蒙古语,文字为斯拉夫蒙语(新西里尔字母 文字)。藏传佛教为蒙古国国教,约占总人口53%的蒙古国人信奉藏传佛 教,38.6%的蒙古国国民没有宗教信仰,5.4%的蒙古国国民信奉基督教、 天主教等,另有3%的蒙古国国民信奉伊斯兰教。 1.2 投资环境概述 1.2.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据《蒙古消息报》2016年11月17日援引蒙古国政府新闻办报道,蒙古 国国家大呼拉尔于11月10日通过了蒙古国2017年预算草案及2018-2019年 间规划预算法案。据2017年预算草案预计,蒙古国2017、2018、2019年经 济增长率将分别达到3.0%、5.1%、7.1%。该报援引蒙古国央行副行长拉哈 瓦苏荣表示,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2017年蒙古国经济增 速有望达到2.5%-2.7%。 2016年12月,蒙古国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较上月上涨0.7%,较 上年同期上涨1.1%。 据《The UB POST》2016年11月7日报道,英国智库莱加顿研究所(Legatum Institute)于11月3日发布了2016年全球繁荣指数,蒙古国位列第76位,新 西兰位列第1位。全球繁荣指数以经济质量、商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 健康、安全、个人自由、社会资本和自然环境作为衡量指标,对149个国家 和地区进行排名。 1.2.2 资源储备和基础设施 4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资源储备】蒙古国是一个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现已发现或探 明有石油、煤、铜、钨、金、银、钼、铝、铁、铅、锌、铀、锰、萤石、 磷、盐、石墨、石膏、滑石等80多种矿产,其中最有资源开发远景的矿产 为铜、金、铀、煤炭、萤石,盐、天然碱、磷块岩等。外国直接投资的 85%都投入矿业领域。 【基础设施】蒙古国交通运输分为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 其中以铁路和公路运输为主。截止2012年年底,蒙古国全国公路总里程为 49250公里,国家级公路总里程为11,218公里,其中仅有2,395公里为柏油 路面。蒙古国分别同中国和俄罗斯之间设有多个边境口岸,公路连结和通 关较为便捷。目前中蒙两国共有13个公路口岸。 1.2.3 支柱和重点行业 蒙古国产业结构单一且处于较低级层次,第一产业仍占有较大比重但 逐年降低;第二产业中,工业未形成独立体系,优势产业以矿产业和畜牧 业为主,发展水平较低,制造、加工业仍较落后;第三产业不发达,但服 务业后发优势明显。蒙古国主要产业包括矿业、农牧业、交通运输业、服 务业等。国民经济对外依存度较高。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15年蒙 古国国内生产总值中,各产业构成比例为14.6:33.8:51.6。 1.2.4 投资政策 1.2.4.1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规定 蒙古国主管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是外国投资局。投资相关法律为《蒙 古国投资法》,该法规定除蒙古国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行业外,都允许 外商投资。蒙古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业主要是麻醉品、鸦片和枪支武器生 产。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可进行以下种类的投资:⑴外 汇自由买卖、利润再投资(可以是投资所得的收入);⑵动产和不动产及 与其相关的财产权;⑶知识与工业产权。需要注意的是,蒙古国规定外国 国有资产法人在蒙古国矿业、金融、新闻通讯领域开展经营活动且其持股 比例达到33%或以上的,须报该国外国投资局进行审批。 1.2.4.2蒙古国稳定合同简介 5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蒙古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设定了“稳定合同”条款,“稳定合 同”主要含义为蒙古国在一定的期限给予达到条件的外国投资者颁发“稳 定证书”,对“稳定证书”持有人给以“稳定税率”。所谓“稳定税率” 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由政府部门对签订了“稳定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发 放“稳定税率”证书,承诺在有效期内即使税法对税率做出提高调整,仍 维持持有稳定证书纳税人的原有税率。 1.2.4.3蒙古国对外国投资的优惠 蒙古国自201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蒙古国投资法》,鼓励外商投资。 根据该法,蒙古国对投资提供的扶持由税收和非税收组成。 【对投资的税收扶持】蒙古国政府向投资者提供下列的税收扶持:免 税;减税;加速计提折旧;从未来收入中核减纳税收入中的亏损;纳税收 入中核减员工培训费用。 下列情况免除进口机器设备在安装过程中的关税,同时实行增值税0 税率:用于建材、石油、农牧业加工的进口设备;用于包含纳米技术、生 物技术和科技创新产品的进口设备;用于电厂及铁路建设进口相关设备。 【对投资的非税收扶持】蒙古国政府按下列形式对投资提供非税收扶 持:允许以合同形式占有、使用土地60年,并可按原有条件将该期限延期 至最长40年;向自由贸易区、工业技术园区经营的投资者提供扶持,简化 注册登记和检验通道手续;扶持基础设施、工业、科技、教育建设项目, 增加引进外国劳务及技术人员数量,免除岗位费,简化相关许可的审批; 扶持科技创新项目的融资,向生产出口型创新产品的融资提供担保;依法 向在蒙古国投资的投资者及其家人发放多次往返签证及长期居住许可;法 律规定的其他扶持项目。蒙古国目前没有特别针对行业的鼓励政策,但是 在税收稳定等方面,对矿业开采、重工业、基础设施领域有一定的政策倾 斜。 1.2.5 经贸合作 1.2.5.1蒙古国对外贸易情况 6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2016年,蒙古国与世界157个国家和地区贸易总额为82.75亿美元,同 比减少2.3%。其中,出口总额49.17亿美元,同比增长5.3%;进口总额 33.58亿美元,同比减少11.6%;贸易顺差15.59美元,是上年同期的1.8 倍。 1.2.5.2中蒙经贸发展现状 中国是仅次于荷兰的蒙古国第二大投资国,在蒙注册中资企业数量占 蒙外资企业总数近半。目前在蒙累计注册中资企业数量约6500家。我国是 蒙古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根据蒙古国海关统计,2016年,蒙对华贸易总额 49.63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减少6.4%,占蒙同期外贸总额的60.0%。其中, 对华出口贸易总额39.02亿美元,较上年减少0.2%;自华进口贸易总额 10.61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3.7%。 2016年7月13日-16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成功访问蒙古并出席第 十一届亚欧首脑会议。2016年5月5日,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乌兰巴托与蒙 方签署《中国商务部与蒙古工业部关于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跨境经 济区合作共同总体方案》。2013年10月,中国提出筹建亚投行,2014年10 月24日,包括蒙古国在内的21个国家共同签署《筹建亚投行备忘录》,成 为首批意向创始成员国之一。2017年5月12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会见 来华参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蒙古国总理额尔登巴特,蒙方 表示“愿发挥连接亚欧大陆的桥梁作用,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框架 下互利合作”。 1.2.6 投资注意事项 (1)蒙古国内政府更迭频繁,法律及政策稳定性差。 蒙古国党派林立,单一政党往往难以在大呼拉尔选举中超过组阁条 件,经常不得已成立联合政府。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发布的2013年度 全球矿业公司调查结果显示,在112个被评估国家和地区中,蒙古国矿业 投资吸引力全球排名倒数第29位。可见,蒙古国法律的不稳定性所带来的 投资风险已逐渐成为国际共识。 (2)外国投资者权益有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由于蒙古国政府的更迭频繁,新一届政府往往废止上届政府与境外投 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使跨国企业无法按原合同或协议继续执行相关投资 7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约定,造成跨国企业重大经营损失。另外,近年来蒙古国的极端民族主义 有所抬头。“泛蒙古运动”和“蓝色蒙古运动”等蒙古国主要的极端民族 主义组织鼓吹种族主义,包括中国人在内的很多外国人在大街上会受到攻 击。 (3)企业投资所需基础设施较为薄弱。 蒙古国的基础设施较落后,制约投资发展。蒙古国属于世界上31个内 陆国家之一,没有出海口,并且国内各项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运输条件相 对落后。投资建厂时需要大量的前期配套投入,初期投资成本较高。 (4)蒙古国矿产富集地区严重缺水,非常不利于矿山开采业的发展。 蒙古国属于贫水国家之一,只有60%的领土有地下水。而蒙古国的中 南部区域恰是矿产资源富集地区,水资源的匮乏严重制约矿产资源的正常 开采和深度开发。 (5)市场规模小、劳动力不足。 蒙古国人口稀少,劳动力短缺。虽然近年来蒙古国人口有所增长,但 人口基数小,增长速度有限。2016年蒙古国总人口为315.4万人。由于蒙 古国长期贫困,教育水平普遍下降,人才外流现象严重。目前,蒙古国内 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稀缺以及劳动力素质普遍下降造成企业“用工荒”与劳 动力“剩余”的矛盾。这种劳动力市场严重的结构性矛盾也是很多外国企 业在蒙古国投资办厂面临的困扰性因素。尤其是专业技术人才急缺,比如 矿产领域、自动化机械、建筑等方面,无法满足蒙古国经济迅速发展的需 求,加上外国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入境配额又有限制,影响了外商投资热 情。 8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第二章 蒙古国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1992年起,蒙古国陆续颁布了《蒙古国税务总法》、《蒙古国企业所 得税法》等各项税收法律,确定了征收机构,明确了各税种的征税对象、 税目和税率,规定了国家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于包括我国在内的29 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逐渐建立并完善了一个国内法与国际法共 治,程序法与实体法俱备,中央税与地方税并存,由24个直接税与间接税 共同构成的基本现代的税收制度。 【税制结构】蒙古国税收法律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均由大呼拉尔依法 决定。《蒙古国税务总法》规定,蒙古国税法体系由《蒙古国宪法》、《蒙 古国税务总法》、税种法律及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同 组成。在蒙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情况下,以国际条约的规定优先。另外, 蒙古国内阁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投资者签订稳定合同或投资合同以及 制定自由贸易区的特别税收制度。 【税收管理模式】蒙古国最高税收管理机构为蒙古国税务总局,隶属 其财政部。蒙古国税务管理机构由3级构成,分别为总局、省(首都)、县 区税务局。其中,税务总局、省(首都)税务局设有税务登记单位,总局、 省(首都)下设有权处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纠纷的税务纠纷处理委员 会。蒙古国将税收检查权利赋予国家税务监察员,负责税收执法。税务纠 纷处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由政府制订。国家税务机构的章程由政府批准。 蒙古国税务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税务总局对省(首都)、区县等各 级税务机构实行业务领导,提供技术保障。省(首都)、县区税务局的领 导由税务总局局长任命。 【蒙古国实行分税制】1992年12月,蒙古国通过了《蒙古国预算法》, 指出“政府为行使职能,筹措财政资金而在预算年度内计划由国家直接掌 握和支配的财政资金为国家预算”。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 9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成。国家政府权限内集中使用的部分为中央预算。省、市、区级政府权限 内集中使用部分为地方预算。基于此,《蒙古国税务总法》规定在蒙古国 境内开征的税种按照税率的确定主体和预算级次划分为中央(国家)税收 和地方税收,由税务机关征收后分别缴入中央、地方。 【中央税概念及税种构成】蒙古国中央(国家)税收是指由国家大呼 拉尔、政府确定税率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执行的税收,主要包括企业所得 税、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特别税)、汽油柴油燃料税、水污染费、矿 产资源利用补偿金、矿产资源勘探补偿金、空气污染补偿金等。 【地方税概念及税种构成】地方税收是指由省代表呼拉尔确定税率并 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的税收,其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税、印花 税、车船税、枪支税、首府城市税、养狗税、遗产赠予税、垃圾处理费、 水和泉水利用补偿金、除矿产资源外利用其他自然资源而颁发的许可证补 偿金、利用自然植物补偿、普通矿藏开采补偿、土地补偿金。 表 2-1 蒙古国税收构成 税 费 企业所得税、海关税、增值 中央税 地方税 税、特别税、汽油柴油 补偿金 矿产资源利用补偿金、矿产资源勘探 水污染费 开采许证补 燃料税、部分产品的涨价税 偿金、空气污染补偿金 个人所得税、无法确定当时 水、泉水利用补偿金、除矿产资源、 收入的个人经营服务所得 利用其他自然资源而颁发的许可证 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税、印 补偿金、利用自然植物补偿、普通矿 花税、车船税、枪支税、首 垃圾处理费 藏开采补偿、狩猎补偿、狩猎许可证 府城市税、养狗税、遗产赠 费用、土地补偿金、采伐森林柴火补 予税 偿金。 注: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依法制定、改变和取消税收,但地方税收的税率则由大呼拉尔及其授 权的政府、省公民代表会议分别依法确定。 2.1.2税收法律体系 2.1.2.1法律体系 10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蒙古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蒙古国大呼拉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 关,立法权只由国家大呼拉尔行使。《蒙古国税务总法》规定,税收立法 权由蒙古国大呼拉尔行使,税收的产生、改变和取消由大呼拉尔依法决 定。1992年至今,蒙古国大呼拉尔先后制定和颁布《蒙古国企业所得税 法》、《蒙古国个人所得税法》、《蒙古国增值税法》、《蒙古国消费税 法》、《蒙古国不动产税法》、《蒙古国关税法》、《蒙古国汽油和柴油 税法》、《蒙古国印花税法》、《蒙古国车船税法》等法律。 《蒙古国税务总法》规定,蒙古国税法体系由蒙古国宪法、蒙古国税 务总法及与此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和文件构成,在蒙古国参加的国际条 约的情况下,以国际条约的规定优先。蒙古国内阁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与投资者签订稳定合同或投资合同,维持签订合同以及制定自由贸易区的 特别税收制度。另外,由于蒙古国诸如《蒙古国投资法》、《蒙古国矿产 法》等法律中均设定了税收减免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中涉及税收的条 款,一并构成蒙古国税收法律体系的组成。 《蒙古国税务总法》规定蒙古国税收由税、费及补偿金(亦译为使用 费)构成。目前,蒙古国共计26种税、费、补偿金。根据蒙古国法律规 定,对个人和法人的收入、财产、货物、经营服务行为,按一定期限和比 例无偿征收为国家或地方预算的收入是税收。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服务 于个人、法人而收取费用,并上缴国家和地方预算的收入是费。利用国有 土地及地上地下资源、森林、草原、水资源,及因污染大气、土壤、地表 水和狩猎而向个人、法人收取费用并上缴国家和地方预算专用账户的收入 是补偿金。由此可见,蒙古国税收在范围上与大部分国家存在一定的区 别。 2.1.2.2税法实施 《蒙古国税务总法》规定,蒙古国只有国家议会才有权力制定税收的 征稽、变更、减征、免征、废除。依据税法调整税收的征稽、变更、免 征、减征、课税、缴税有关的关系: 蒙古国只有国家议会可以制定自由 贸易区特别税收制度;按投资法规定以稳定证书确定税率及政府与投资人 签订投资合同稳定该法规定的投资环境。 11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蒙古国税务总法》规定,税务部门拥有对与纳税人税款有关的帐 户、报表、草案及其它财务单据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可以复印与税务 监督检查工作相关的证据;能暂时没收、复制、抵押、封存可证明纳税人 隐瞒纳税项目的票据、财产。蒙古国税务监察员有权进入纳税人不论位于 何处的房舍、仓库进入检查及拍照、化验;同时也负有保守纳税人商业秘 密的责任。在没收纳税人非法收入、责令停业、追缴欠税及处理妨碍公务 行为方面,税务部门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形式追究纳税人刑事责任。 蒙古国税收审计部门负责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方式为 税务审计(类似我国税务稽查)。蒙古国在税收审计中运用了风险管理理 念,对纳税人审计时使用风险评估软件,对纳税人提供的税收申报表、会 计报表进行分析,这些措施有利于快速发现纳税人税收违法责任。 【国家税务机关的权力】国家税务机关行使下列权力: (1) 在蒙古国境内统一执行税务法律法规; (2) 向纳税人提供税法有关实施细则、规定、信息的咨询服务; (3) 监督检查纳税人是否全额、按时上缴应纳税款; (4) 依法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5) 搜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建立信息库为税收的检查监督及收 缴提供服务; (6) 对于未按原始凭证和会计统计制作帐务而无法确定收支的纳 税人依法课以税收; (7) 冻结未按时缴税法人银行往来帐户至完税; (8) 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欠税和收缴税款; (9) 将多缴税款抵扣于下一个月、季、年或由纳税人申请,自结 算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返还; (10) 对偷逃税款、损失、罚款和未按时提供与税务检查有关的税 务报表、总结以及未采取措施纠正税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纳税人追究法律责任; (11) 国家税务监察员认为下级税务机关的决定缺乏依据的,可予 以撤销或变更; (12) 让个人和法人无偿提供税务检查所需信息、调研及其他有关 12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材料; (13) 提供电子服务; (14) 推行电子监察。 【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 (1) 执行税法,从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监察员获得有关权利义务的 信息咨询,课税、缴税、报税的程序、细则、格式; (2) 依法享有获得减税、免税; (3) 依法申请延期纳税; (4) 要求返还多缴的税款或抵扣,计算损失并追偿; (5) 自己或通过代理人、技术顾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参与 税务检查; (6) 接受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论和其他材料,认为没有事实根 据或违法的,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行政申诉或诉讼; (7) 有关课税、缴税、查税结论方面要求解释或作出解释; (8) 要求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监察员严格执行税法,有权要求赔偿 因税务机关的违法认定和结论而造成的损失; (9) 就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监察员的违法行为和错误决定,向其直 接领导和上级机关或向法院提出申诉,但该申诉不能成为停止缴纳 税款、罚款、损失的依据; (10) 履行和行使税法规定的义务、权利方面,享有依法获得协助和 咨询; (11) 按投资法规定获得稳定证书的,在稳定证书有效期内纳税额不 高于稳定证书确定的税率计算的纳税额; (12) 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履行下列义务: (1) 如实申报课税项目、税款,按期缴纳税金; (2) 出具有关纳税核算、报告、报表,按时送交税务机关; 13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3) 依据会计统计规范制作原始凭证和财务账目,出具企业财务报 表; (4) 违反税法的,落实税务机关提出的纠正要求; (5) 认可税务机关监察结论则签字接受,否则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 实施该税务监察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异议; (6) 如实抵扣给员工发放工资和转移的收入税,并按时上缴; (7) 申领从事法律未禁止的经营或服务所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 告知税务机关并在税务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8) 使用符合蒙古国国家标准的收款机; (9) 向税务机关交付转让给他人的纳税财产、权益的相关凭证; (10) 防范他人利用自己的姓名、地址、公章、徽章、注册证照、往 来和个人账户、签字等偷逃税款; (11) 将权力机关授予的许可权租赁、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及 时告知管辖税务机关; (12) 开设或注销银行账户的,及时告知管辖税务机关; (13) 应国家税务监察员的要求,向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监察员提供 税务检查所需财务及其它凭证材料,接受检查; (14)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1.3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蒙古国新修订的增值税税法开始实施,其变动 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方面】在蒙古国境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进口 商品、劳务服务的,应向蒙古国税务局注册为蒙古国增值税义务人,并且 有责任向税务局申报、缴纳或抵扣增值税。新税法强调,蒙古国增值税法 实行属地原则,在该国的团体、个人和常设机构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其中 包括正式留在蒙古国的人员,比如代表处的非本国公民,都应该遵守该增 值税法。 【增值税纳税人登记方面】新增值税法依旧提供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 两种登记方式,但是在登记认定金额大小上发生了变化,强制登记纳税人 14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认定销售额从之前的超过或等于1千万蒙图销售收入提高到现在的5千万蒙 图;自愿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要求从之前的销售收入超过或等于800万蒙 图降低到现在的100万蒙图,达到上述销售额的纳税人均可登记为增值税 纳税人。 【增值税确认时间】对于增值税税收确认时间,除之前旧法规定的情 况外,新法修改了允许对未发货或提供服务的应税项目只要取得增值税发 票即可进行确认,而之前必须在商品或服务发生交易或提供之后才可确 认。 【新增增值税应税项目】公证服务;法律咨询;物业估价服务;经纪 活动;国家拨款、补贴和奖励;出售许可权证 (以前,法律只允许商业权 利转让);出售/转让债权,包括保险业务服务和福利业务;收到的商业违 约利息/交易罚款等,以上新增内容都应按增值税项目缴纳增值税和抵扣 进项税额。 【接受非蒙古国居民纳税人提供服务或劳务及物品】蒙古国居民纳税 人接受非蒙古国居民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或劳务以及物品,不论该服务 或劳务是否发生在蒙古国境内,都应按增值税应税项目缴纳税款。之前, 该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只针对发生在该国境内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蒙古 国居民纳税人接受的非蒙古国纳税人的物品或者应税服务,不论是否海关 要求申报,蒙古国增值税纳税人都需要申报增值税;之前,增值税纳税人 认定标准额不包括从非蒙古国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从2016年开始,与 非蒙古国居民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计入增值税认定总额。 【对进项税额抵扣的限制】新的增值税法律禁止以下进项税额的抵 扣,即购置用于企业生产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 发生在矿产勘探以 及开采操作阶段发生的增值税;交易的物品、提供的应税服务不能在一个 会计期间完成,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将会被推迟到物品或者应税服务 提供完成以后,对于上交易项目发生的公司将会额外加收交易成本的10% 的费用。 【增值税退税】新增加了三类增值税退税项目程序,包括,增值税抵 扣、退税及会计处理程序;个人增值税纳税人退税程序以及个人增值税纳 15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税人奖励程序。享受退税的企业纳税人可获得的退税现金从之前占上年增 值税纳税额的15%变更到现在的30%。个人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额高达其缴 纳增值税税额的20%。 【增值税电子系统推广】新法推介电子报税系统,目的是确保纳税人 纳税义务和权利对等,减少偷税漏税现象发生;提供实时交易记录;减少 由于简化增值税报表产生的税务机关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要求增 值税纳税人完成以下义务:及时注册增值税纳税人信息;经过电子系统打 印每次发生的应税项目所产生的发票;在发票取得日的三天之内将由于销 售或购买应税业务取得的发票信息输入电子系统之内;在应税业务发生的 七日之内将所有信息输入电子系统的数据库,包括发生事项、金额等。 【违法行为处理办法】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将严格按照2008年颁布的《蒙古国税务总法》的第74条处罚:因下列作为或 不作为而隐瞒纳税收入和课税项目不构成刑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和税务 监察员作出补缴欠税及处以所欠税款30%罚款的决定:故意隐瞒;无依据 转让给其他法人或个人;未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税务报表中反映; 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税务报表中少报收入或多列支出和其他核减费 用;销毁、隐匿、丢失会计核算和原始凭证、税务报表及其它凭证;伪 造、更改凭证;不作财务核算或无凭证而无法报税;有欺诈行为或订立无 效合同;编造虚假债务;将法人名称、地址、公章、徽标、帐户、营业执 照和财产、材料凭证转让给他人或供他人使用;对未按时缴纳的税款,自 拖欠之日起每日处以欠税额0.1%的罚款。 以下是蒙古国增值税新旧法的变动情况对比: 表 2-2 蒙古国新旧增值税法比较表 序号 1 发生项目 2016年新增值税法 2006年旧增值税法 在蒙古国本国以及进出口业务中销售商品、在蒙古国本国以及进出口业务中销售 提供服务的,都应向蒙古国税务局注册为蒙 商品、提供服务的,都应向蒙古国税 增值税纳 古国增值税纳税人,并且有责任向税务局申 务局注册为蒙古国增值税纳税人,并 税人认定 报、缴纳或抵扣增值税。包括正式留在蒙古 且有责任向税务局申报、缴纳或抵扣 国的外籍人员,比如代表处的非本国公民,增值税。但是不包括正式留在蒙古国 都应该遵守该增值税法。 的外籍人员。 16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2 登记 提供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两种登记方 提供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两种登记方式,强 式,强制登记纳税人认定销售额不少 制登记纳税人认定销售额从不少于5千万蒙 于1千万蒙图销售收入;自愿登记的增 图;自愿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要求销售额不 值税纳税人要求销售额不少于800万 少于100万蒙图。 蒙图。 3 公证服务;法律咨询;物业估价服务;经纪 活动;国家拨款、补贴和奖励;出售许可证 新增应税 权 (以前,法律只允许商业权利转让);出 无定义 项目 售/转让债权,包括保险业务服务和福利业 务;收到的商业违约利息/交易罚款等。 4 蒙古国居民纳税人接受非蒙古国居民纳税 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或劳务以及物品,不论该 增值税税法规定增值税应税项目缴纳 服务或劳务是否发生在蒙古国境内,都应按 税款只针对发生在该国境内的增值税 认定范围 增值税应税项目缴纳税款;对于蒙古国居民 应税项目,不包括从非蒙古国居民纳 纳税人接受的非蒙古国纳税人的物品,不论 税人取得的收入。 是否是海关要求需要申报的物品都需要交 纳增值税。 5 开发和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 在 矿产勘探以及开采前的操作阶段发生的增 值税;增值税不涉及增值税报告期的交易; 限制抵扣 从非居民纳税人的购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无定义 项目 新的增值税法律禁止以上进项税额的抵扣, 对于有以上交易项的发生的公司将会额外 加收交易成本的10%的补偿费。 6 新增加了三类增值税退税项目程序,包括, 增值税抵扣、退税及会计处理程序、个人增 值税纳税人退税程序以及个人彩票获得者 享受退税的企业纳税人可获得的退税 退税政策 增值税退税程序。享受退税的企业纳税人可 为该企业上年增值税纳税额的15%。 获得的退税为该企业上年增值税纳税额的 30%。个人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额达其缴纳 增值税税额的20%的金额。 7 应税业务 对未发货或提供服务的应税项目只要取得 商品或服务发生交易或提供之后才可 发生确认 增值税发票即可进行确认。 确认。 时间 8 销售 实际发生货物所有权转移,提供劳务或者应 视同发生货物所有权转移,提供劳务 税服务。 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9 居民和非 由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关于居民与非 按照个人所得税6、7部分的居民与非 居民纳税 居民纳税人的定义来区别 居民纳税人定义来区别 人 10 应约劳务 按照蒙古国民法第31章定义 无定义 17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11 发票 由机器打印或者生成的包含着业务发生时 间、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姓名,地址,纳 税人支付号,商品名,数量,金额以及支付 无定义 的价税合计数和支付方式等信息的纸质或 者电子文档 12 由一段连续的数字构成,包含增值税纳税人 唯一的支 识别号,如果有分支机构的加上分支机构 无定义 付号 号,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金额 13 增值税纳 所得税申报表上销售收入及退税金额 个人或者法人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并且取 税人认定 合计超过1千万蒙图的个人或者法人 得证书的那一天 时间 申报日的下个月的第一天 【BEPS行动计划】2015年,BEPS行动计划实行后,蒙古国抓紧制定了 一些特别纳税调整相关政策。2017年4月28日,蒙古国通过了新转让定价 法案,“关联方之间的工程、服务和货物的交易”应当准备国别报告,初 步用于分析转让定价的风险,并通过间接方法确认应纳税额。并明确了 “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国外和蒙古境内企业的管理、控制 和财产权的企业”。 同期资料报送方面,蒙古国税务机关要求自2017年上半年开始,关联 方信息应当每年提供两次,以防止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集团企业在货物、 工程和服务上有关联交易。因此,境外投资者应当准备同期资料。 2.2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 蒙古国自1992年起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之一,2006年税制 改革中,企业所得税法同样经历了重要修订,其主要内容是:将两级累进 税率从15%和30%下调至10%和25%;超额累进标准从1亿图格里克上调至30 亿图格里克。累进税率的使用也成为蒙古国企业所得税的最重要特征。蒙 古国对非居民采取“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判定标准。蒙古国在 企业所得税中亦实施了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优惠。在企业所得税征收 上,蒙古国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会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下达纳税计划,并 据此征税。 2.2.1 居民企业 2.2.1.1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18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所谓居民企业是指按蒙古国法律创办的企业及实际管理机构在蒙古国 的外国企业。 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按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收入课以所得税并上缴 国家和地方预算的人。 2.2.1.2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蒙古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对纳税人在税务年度内的应税收入,课以企业所得税。现行蒙古国企 业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营业收入、财产利得收入及财 产转让收入。其中营业收入包括基本或辅助性生产、劳务、服务、销售收 入;权益销售收入;股票、证券销售收入;金钱游戏、赌博、彩票收入; 销售或有偿利用色情刊物、书籍、图片或从事色情表演所获收入;从他人 处无偿获得的商品、劳务、服务收入;销售无形资产收入;提供技术、管 理、咨询或其它服务所得收入;从未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获得的利息、罚金 /罚款、亏损/损失赔偿所得收入;外汇牌价差额实际收入;其它收入等。 财产利得收入包括资产和不动产租赁所得;权益提成所得、股份分红所 得、利息所得等。 财产转让收入包括销售不动产所得、销售动产所得。 2.2.1.3税率 蒙古国企业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形式,即年收入额在 0-30亿图格里克范围内的,按10%课以所得税,年收入在30亿图格里克以 上的,其超出部分按25%课以所得税。比例税率中对特殊行为规定了不同 征收率,具体情况见表2-3。 表 2-3 蒙古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档次 课税收入 税率(%) 年收入额在0~30亿图格里克(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社、 1 10 转让股票和证券、销售动产) 年收入在30亿图格里克以上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社、 25 2 转让股票和证券、销售动产) 3 (超出) 分成收入 10 19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4 权益提成收入 10 5 金钱游戏、赌博、彩票抽奖收入 40 6 销售或有偿利用色情刊物、书籍、图片或从事色情表演 40 7 销售不动产收入 2 8 利息收入 10 9 转让权利收入 30 2.2.1.4税收优惠 蒙古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依照惠农顾残、促进技术引进、推动科研创 新、鼓励环保节能的原则设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其中,比较特殊的有以下 几项: (1) 对从业人数超过25人的企业,若其2/3及以上的员工有视力残 疾,该企业所得免税; (2) 销售政府公开目录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线建设的国产设备及 其备件取得的所得免税; (3) 销售节约资源、降低环境污染技术和设备取得的所得免税; (4) 由蒙古国创新法确认的新设创新企业自在蒙古国登记局登记 注册之日起,三年内销售和提供创新性产品、劳务和服务取得的 所得免税; (5) 企业销售谷物、土豆、蔬菜、鲜奶、水果、浆果及饲料植物 应取得的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按照该应纳税额的50%为限 进行所得税抵免,以抵免后余额为最终应纳税额。 【其他优惠】蒙古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除上述优惠政策外,还有以下优 惠项目: (1) 政府债券(证券)利息; (2) 在石油领域与蒙古政府签订有关产品分成合同开展业务活动 的,非居民企业销售属于自己分成产品的收入; 20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3) 合作社在销售社员产品过程中,从推销差价中获得的收入; (4) 纳税人将已免征的销售产品收入汇往国外时,按规定的税率 免征所得税; (5) 2007年1月1日之后,对蒙古国重点鼓励项目进行投资的,减 征相当于投资额10%的所得税; (6) 在蒙古国创办新的重点鼓励项目生产、服务或扩大、改进其 生产、服务为目的建立的发展基金投资,给予减税优惠; (7) 对雇用失去50%以上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企业,按残疾人所占比 例给予减征所得税; (8) 在蒙古国境内针对中小企业生产线所生产并销售的设备; (9) 对在法律上列明的部分蒙古国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利息收入; (10) 销售为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目的的装备或技术取得的收入。 2.2.1.5应纳税所得额 2.2.1.5.1收入范围 对纳税人在税务年度内的应税收入,课以企业所得税。现行蒙古国企 业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营业收入、财产利得收入及财 产转让收入。 【营业收入】 (1) 基本或辅助性生产、劳务、服务的销售收入; (2) 权益销售收入; (3) 股票、证券销售收入; (4) 金钱游戏、赌博、财产抽奖收入; (5) 销售或有偿利用色情刊物、书籍、图片或从事色情表演所获收 入; (6) 从他人处无偿获得的商品、劳务、服务收入; (7) 销售无形资产所得收入; (8) 提供技术、管理、咨询或其它服务所得收入; (9) 从未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获得的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所得收 21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入; (10) 外汇牌价差额收入; 【财产利得收入】 (1) 资产和不动产租赁所得收入; (2) 权益提成所得收入(包括下列补偿费: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受 法律保护作品的使用补偿费); (3) 根据专利法规定,利用发明创造、实用新型所付补偿费; (4) 根据商标、产地法规定,使用商标补偿费; (5) 根据技术转让法规定,转让技术补偿费; (6) 有关生产、贸易和科学研究方面的信息使用费; (7) 与以上各条规定类似的其他权益使用补偿费; (8) 股份分红所得收入(包括从入股企业以现金和非现金形式获得 的红利、利润); (9) 利息所得收入(包括贷款利息、往来账余额利息、存款利息、 担保费、债券凭证/证券/利息等利用现金或以现金作货币流通而给 纳税人支付的费用、给予的减免和奖励)。 【财产转让收入】 (1) 销售不动产所得收入; (2) 销售动产所得收入。 2.2.1.5.2不征税及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目前,未见蒙古国关于不征税相关内容。 【免税收入】 (1) 政府,省、首都行政长官以及蒙古国发展银行债券/证券/利息; (2) 合作社在推销社员产品过程中获得的中介费收入; (3) 拥有二十五名以上员工的企业有2/3或以上为盲人员工的企业 所得收入; (4) 在蒙古国创办新的重点鼓励项目生产、服务或扩大、改进其生 22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产、服务为目的建立的发展基金投资的红利; (5) 蒙古国境内用于中小企业生产所需设备、配件的加工销售所获 收入; (6) 贷款担保机构从事法律规定的基本业务所获收入; (7) 销售有关节约利用自然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与废弃物、对环境 无副作用设备收入; (8) 科技创新法所指创新企业经国家注册登记后三年内,销售国内 新生产的科技创新产品、工程、服务所获收入; (9) 储蓄保险基金费收入; (10) 投资基金收入; (11) 将存折变为基本证券的收入。 2.2.1.5.3税前扣除 【准予扣除费用】 1.原材料、基本或辅助材料、半成品、气、水、电、燃料、配件、罐、 包装等所有材料费用支出; 2.已缴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并课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基本劳动 报酬和增加部分; 3.医疗、社会保险基金; 4.给职工发放的奖励、奖金,提供的住宿费用和减免的饮食、燃料费 用; 5.固定资产折旧和损耗; 6.流水线维修费用(对于不动产不得超过其剩余价值的2%,其他财产 不得超过剩余价值的5%,超过此限度的维修费用为大型维修); 7.贷款利息; 8.外汇牌价差额实际亏损; 9.雇用他人完成工作和服务的酬金; 10.租金; 11.融资租赁利息; 12.专业报纸和杂志订购费用; 23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13.义务或自愿投保费用(自愿投保费用总和不得超过该企业课税收入 的15%); 14.已上报预算的特别税,不动产税及除固定资产其他进口货物、材料、 原料的关税,车船税和使用土地及自然资源补偿费; 15.从事存贷业务的合作社贷款风险基金和从事其它业务合作社的不 可预见亏损基金; 16.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预防贷款风险储备金(不包括银行和非银 行金融部门正常贷款储备库中预留的余额资金); 17.广告宣传费; 18.技术培训中心的学员到工厂实习有关费用; 19.公务差旅费(应按实际报销凭证计算且不得超过政府工作人员旅差 费用的两倍); 20.籽种、化肥、饲料、医疗及植物防护措施所付费用; 21.运输费; 22.低值易耗品费用; 23.劳保费用; 24.通讯、纸张、清洁、安保费用; 25.根据防灾法第4.1.10条规定,为消除已有灾害所支费用(应根据相 关部门的结论确定损失程度); 26.货物、材料的自然损耗(由政府制定损耗计算办法); 27.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8.1.8、39.1.9条规定,为恢复环境而积累的货 币资金; 28.为创造技术培训与生产中心和提供实习设备及实习场地而维修所 支费用; 29.教员实习费用; 30.为自己培养技术人员向技术培训机构提供的资金扶持; 31.向技术培训扶持基金赞助的资金; 32.购买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价款,购买该证券时支付的有凭据的手续 费; 33.工业技术园区为创建基础设施而投入的电力生产、输送线网、上水 24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供应、下水管道、净化设施、公路、铁路、通讯费用; 34.专门公司及住宅投资公司向有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转帐的证券费 用及利息; 35.为降低首都空气污染支付的赞助费。 【折旧、损耗的计算】 1.纳税人使用一年以上的财产给予折旧和计算损耗; 2.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以直接法建立折旧、损耗基金; 3.将大型维修费用与原财产剩余价值相加后按使用期限给予折旧和计算损 耗; 4.如将财产的某一部分投入生产获取课税收入的,则对该部分给予折旧和计 算损耗给予核减费用; 5.对矿产开采许可证持有人自己修建工厂或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入费用, 以其使用年限每年定额给予核减; 6.对本法规定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许可证计算折旧和损耗费用时,应按与 该许可证的授予、受让、购买有关支出的服务费和许可证费以及转让费确定; 7.对纳税人自己所有的,应给予折旧或计算损耗而已停止投入使用的财产, 按其剩余价值或市场现价就高计算售价,视为已出售课以所得税; 8.对融资租赁财产,按租赁合同双方协商的租金以任一方的财务报表为准; 9.对土地、商品、材料资源不予计算折旧和损耗。 【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按下列使用年限以直接法建立折旧、损耗基 金,见下表: 表2-4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资产类别 折旧期限(年) 1、建筑设施 40 2、车辆、机械、机器、设备 10 25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3、电脑及其附件、软件 3 4、使用期限不明的无形资产 10 5、有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包括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许可证) 有效期内 6、其它固定资产 10 7、工业技术园区管理、单位生产、技术园区内的建筑 20 8、工业技术园区管理、单位生产、技术园区内的生产机器机械和设备 3 【贷款利息扣除的具体规定】 应进入核减费用的贷款利息如下: 1.应从课税收入中核减从事基本和辅助性生产、工作、服务所需以及为购买 财产而获得的贷款利息; 2.在蒙古国长期居住的个人以借贷形式向自己控股的纳税企业发放的民间借 贷利息不得列为核减费用,且作为放贷人的利润分成课以所得税; 3.投资人向纳税人发放的贷款总额超出此前其投资额三倍的,超出部分的利 息不得列为核减费用,且作为投资人的利润分成课以所得税; 4.将贷款从事的建筑、设备组装、安装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该建筑、设备的 成本,自投入利用时起将利息作为核减费用从课税收入中予以核减。 【不得扣除费用】免税收入所支费用;纳税人未能以凭证证明的费用; 按法律规定应予代征而未代征税款所付费用融资租赁费和因纳税人的过错 行为而承担的处罚、亏损及赔偿给他人损失的费用。开办费、坏账、或有 负债、慈善捐赠、赃物回扣、非法付款也不允许扣除。 2.2.1.5.4亏损弥补 26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亏损一般是只能在亏损发生后的第二年后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两年 内弥补。但是,对于制造业和煤炭行业而言,企业亏损可以在亏损发生后 的第二年后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四到八年内弥补。 企业亏损扣除额不允许超过当年企业应税收入的50%,但是对于制造业 和煤炭行业而言,企业亏损扣除额的抵扣可以达到当年企业应税收入的 100%。 2.2.1.5.5特殊事项的处理 其中,下列行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较为特殊: 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 1.注销纳税人入股企业的,按持有股票或入股比例所分财产总额中核减该股 票或股份的原购买价确定分成利润确定为课税额。 2.已返还核减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预防贷款风险储备金和合作社贷款风 险基金的,对返还额按本法课以所得税。 3.对于金钱游戏、赌博、财产抽奖所得收入,以核减原货物或货币价值和有 效凭证予以证实的实际费用确定课税收入。 4.对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从总收入中核减当年的费用和当年建立的储备基 金确定课税收入。 5.转让股票和证券的,从其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确定课税收入。 6.销售动产的,从其销售价减去财产剩余价值确定课税收入。 2.2.1.6应纳税额 2.2.1.6.1计算方法 现行蒙古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分为全额计征和费用扣除两种方法。 27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全额计征】是对下列所得按照收入全额依照对应征收率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不再费用扣除: 1.分成收入; 2.权益提成收入; 3.不动产销售收入; 4.利息收入; 5.权益转让收入; 6.销售或有偿利用色情刊物、书籍、图片或从事色情表演所获收入。 【费用扣除】是将收入总额扣除法定税前扣除的费用、折旧及损耗、 贷款利息等项目后,以其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税额。此类 计算方法扣除项目的确定和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确定原则类似。 2.2.2 非居民企业 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通过代表处在蒙古国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及 在蒙古国以其它形式获得收入的外国企业。 2.2.2.1概述 2.2.2.1.1蒙古国税收管辖权类型 蒙古国税收管辖权实行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 标准。 2.2.2.1.2蒙古国税收居民判定标准 蒙古国对非居民采取“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判定标准。 2.2.2.2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28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蒙古国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比较简单,蒙古国《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非居民企业应就在1个税务年度内在蒙古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有来源 于蒙古国境内的收入纳税。 2.2.2.3税率 蒙古国非居民企业在蒙古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有来源于蒙古国境内 的收入按20%的税率征收。 2.2.2.4征收范围 在蒙古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有来源于蒙古国境内的收入。 2.2.2.5应纳税所得额 与居民企业相同。 在石油领域与蒙古政府签订有关产品分成合同开展业务活动的非居民 企业销售属于自己分成产品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将已免征的销售产品收入 汇往国外时,按规定的税率免征所得税。 2.2.2.6应纳税额 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2.2.7预提所得税 1.从蒙古国登记注册企业获得的股息所得; 2.利息和担保费所得; 3.权益提成、融资租赁利息、管理费、租赁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使用费 所得; 4.蒙古国境内销售商品、完成劳务、提供服务所得; 5.具有蒙古国来源的直接或电子形式完成的劳务、服务所得; 6.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将自己所获利润汇往国外的。 29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2.2.2.8亏损弥补 与居民企业相同。 2.2.2.9特殊事项的处理 非居民企业通过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确定其课税收入时下列费 用不在核减范围:蒙古国境外发生的费用;与该收入无关的管理及行政费 用。 2.2.3 其他 税务年度是指获得收入、产生费用的公历年。 国家有权将分成利润和股份利润全部或部分征为国库预算,征用数量 由政府根据当时的情况确定。 2.3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 蒙古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采用的是单一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较低的单一比例税率符合当今各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降低边际税率,减少 累进级次的趋势。除此之外,在蒙古国个人所得中可以对纳税人子女在国 内外大中专院校和技校学习所缴的学费,按有效凭据以所交学费予以抵顶 当年应税收入。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判定标准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蒙古国有居住权;税务年度内在蒙古国生活183 天或以上;派遣国外工作的蒙古国公务员。蒙古国居民个人以全球基础纳 税。因此,在外国所得还需缴纳所得税,而外国所得的税务处理与国内所 得相同。但是,由于蒙古国没有财产税,所以蒙古国居民在国外的资产不 必在蒙古国缴纳财产税。 2.3.1.2征收范围 30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2.3.1.2.1应税所得 对蒙古国居民纳税人税务年度内在蒙古国和国外获得的收入课以个 人所得税。 【征税收入】在年度内获得以下收入的纳税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表2-5 蒙古国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一览表 1.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领取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津贴、奖金、休假补助、养 老、抚恤及类似其他收入;2.雇主发给工人及其家属的抚恤和类似收入;3.雇主发 工资、劳动报酬、奖金 给工人及其家属的礼品;4.董事会、监事会、编外协会和其他协会、委员会、工 及类似劳动收入 作组成员的工资、奖金及类似收入;5.国内外企业、组织、公民和他人给予的各 种奖励;6.除固定工作外与其他法人和个人签定合同完成工作、任务获得的劳动 报酬、奖金、津贴、抚恤及类似收入; 营业收入(指未成立法 1.医生、律师、辩护人、工程师、会计、教师等靠专业技能获得的服务收入;2. 人而依靠自己的专业知 个人完成工作、生产和销售产品及提供服务获得的生产贸易收入;3.从事不固定 识独立从事服务、生产、 工作所获属于营业收入性质的所得。 买卖的所得收入) 1.租金收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租金收入);2.权益提成收入(包括对方支付的: 著作权及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创造人的作品使用费;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实 用新型使用费;商标、原产地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费;技术转让法规定的技术转让 费;生产,销售及科学实验有关的信息使用费;与以上规定类似的其他权益使用 资产利得收入 费);3.分红利润收入(包括从合资企业法人分红和以占股形式所获现金和非现 金收入以及股息);4.利息收入(包括贷款利息、往来帐余额和现金存款利息、 提供担保费、债权/债券及根据法律和合同所获利息和红利);5.将所有、占有的 资产提供给他人使用所得收入。 31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资产销售收入 1.不动产销售收入;2.动产销售收入;3.股份、有价证券销售收入。 1.科学技术、文学作品、文艺创作、发明创造、设计成果和实用新型、体育竞赛、 其他收入 文艺演出及参与以上活动所获收入和类似其他收入;2.文艺演出、体育竞赛及那 达慕奖金收入;3.付费猜谜、赌博、彩票抽奖收入; 1.除工资、劳动报酬、奖金,与履行职务无直接关系由雇主所发的下列货物、服 务收入为间接纳税收入:免费或廉价提供交通服务及以现金发放的交通费;住宅 使用费及以现金发放的房费、燃料费;现金发放的伙食费及提供的门票补助;现 场服务、司机、幼儿园和其他服务支出;偿付雇主和他人债务;低于正常商业贷 间接收入 款利息获得的贷款利息差额;与以上规定类似的其他收入;2.为改善工作条件由 雇主发给职工的下列间接收入不在纳税范围:在工作现场为全体职工统一提供的 工间食堂、咖啡厅、休息室等;为远离驻地职工提供的休息室及其他服务、统一 的往返交通服务;3.为职工购房和建房提供的低于商业贷款利息的贷款利息之差; 医疗费用;以雇主支出的相关数额确定间接收入。 2.3.1.2.2免税所得 【免税收入】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依法发放的养老、抚恤、补偿和给予的减免、补助和一次性无偿援助; 2.献血补偿; 3.因公差旅费; 4.保险赔付; 5.政府及省、首都行政长官以及蒙古国发展银行发放的债权、债券所支付的 利息、分红; 6.依法享受的劳保和制服、解毒饮料费以及类似的其他供给费用; 7.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法人、公民给予蒙古政府和地方机关、法人、公民 32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的救灾援助; 8.驻蒙古国外交代表机关、使领馆、联合国及其派出机构工作的外国公民及 其家属的个人工资、津贴; 9.驻蒙古国外交代表机关、使领馆、联合国及其派出机构工作的外国公民及 其家属在国外获得的收入; 10.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50%以上人员的个人收入; 11.获得国家奖、政府奖、人民功勋奖、科学发明奖所得; 12.公民用自己的收入或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为居住首次兴建私人住宅或购 买房屋而投入不超过3000万图格里克的费用; 13.牧户及牧主仅与畜群有关的收入; 14.有凭据证明纳税人为自用购买的太阳能、风力、利用地下深层热供应及其 他再生能源设备、煤转半焦化燃料、汽和液体燃料设备和符合标准的锅炉、低压 锅炉、保暖材料、电气取暖设施所支付的费用抵顶相等的个人收入; 15.除超过1亿图格里克的期限在一年或不足一年的定期和活期存款利息外, 其他蒙古国公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至2016年1月1日止减免个人所得税。 2.3.1.3税率 蒙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因仅涉及牧民,不 再详述)两种形式。具体情况见表2-6。 【比例税率】 表2-6 蒙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档次 应税收入 税率(%) 1 工资、奖金 10 33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2 资产收入 10 3 转让股份 10 4 行为收入 10 5 对出让证券所得收入 10 6 不动产销售收入 2 科学技术、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创作,发明创造、实用新型设计,组织体育竞 7 5 赛、文艺演出及参与以上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8 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的奖金 5 9 有偿游戏、赌博、彩票抽奖收入按总额 40 10 间接收入 10 2.3.1.4税收优惠 1.年度内对纳税人的工资、劳动报酬、奖金及类似收入的扣除额为84000图格 里克; 2.住蒙古国的个人生产或种植下列产品的,从该产品获得收入中减免50%所 得税:粮食、土豆、蔬菜、水果、野果、饲草料; 3.纳税人的子女在国内外大专院校学习所交学费,按所交学费的有效凭据抵 顶应税收入; 4.国外所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相关法律抵免境内个人所得税。 2.3.1.5税前扣除 【工资、劳动报酬、奖金及类似劳动收入】以下两类收入扣除社会医 疗保险费用后的余额为课税收入: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领取的基本工资、 附加工资、津贴、奖金、休假补助、养老、抚恤及类似其他收入;除固定 34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工作外与其他法人和个人签定合同完成工作、任务获得的劳动报酬、奖金、 津贴、抚恤及类似收入。 其他工资、劳动报酬、奖金及类似劳动收入按总额确定课税收入。 【营业收入】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核减相关费用。核减上述 费用时,若无相关凭证且与营业行为无关及纳税人为私用支出的则不予核 减;对纳税人家庭成员获得的劳动报酬按缴纳社会保险比例核减费用;纳 税人将生产的产品、完成的工作和服务用于自己或家庭所需的,不作为核 减费用;营业中使用的汽车、机械、设备、房屋一并用于家庭生活需求的, 按比例予以核减。 【资产利得收入】从租金总额核减用于租赁有关费用确定资产租赁收 入;若纳税人的合伙企业被注销的,将该企业剩余资产变卖所得收入中确 定纳税人所得份额时,核减合伙当时纳税人投入的资金;其他资产利得收 入按总额确定课税收入。 【资产销售收入】不动产销售收入按总额确定课税收入;转让股份以 转让收入核减原受让价确定课税收入,转让共有股份时,按转让收入核减 原受让价的差额以该纳税人所得份额确定课税收入,出售股份及其他有价 证券的,以销售收入核减原购买价和有凭据证实的手续费后的差价确定课 税收入;动产销售收入以销售收入核减有凭证能证实的购买该动产以及与 购买有关费用确定课税收入。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按总额确定课税收入,无扣除项目。 【间接收入】间接收入按总额确定课税收入,无扣除项目。 2.3.1.6应纳税额 2.3.1.6.1计算方法 应税收入核减可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免税收入后按对应的比例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 35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2.3.2 非居民纳税人 2.3.2.1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人】在蒙古国没有居住权,且该年度在蒙古国居住未达 到183天或以上日期的个人为不在蒙古国长期居住的纳税人。同时,对于在 外国大使馆或其他政府机构工作的外国工作人员,以及在联合国及其附属 机构工作的外国工作人员,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 2.3.2.2征收范围 对非居民纳税人以税务年度内在蒙古国获得的收入课以个人所得税。 2.3.2.3税率 与居民纳税人相同。 2.3.2.4税前扣除 与居民纳税人相同。 2.3.2.5税收优惠 与居民纳税人相同。 2.3.2.6应纳税额 与居民纳税人相同。 2.3.3 其他 【多缴税款的退还】多缴税款的纳税人结算税款上报报表时,向管辖税 务机关一并提出书面退还申请; 管辖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审核确定退还税款数额后书面告知纳税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 反映纳税人姓名、身份证号、开户银行帐号、退还税款额的意见上报省、 首都行政长官办公厅财务部门; 省、首都行政长官办公厅财务部门收到意 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退还税款;由主管财政政府成员审批调整税收核减、 退还及财务报表中反映有关关系的规则。 退还的税款属于地方预算资金且 不得超过当年该税收收入的20%。 36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2.4 增值税(Value-added Tax) 2.4.1 概述 蒙古国增值税以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为征税范围,按销售及提供劳务 收入额度划分法定认定及自愿登记的纳税人。按照扣除法计算增值税,当 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可以选择留抵、退税或抵顶其他税款。税率分为 两档,基本税率为10%和0税率。增值税按月申报,优惠范围主要集中在助 残惠农、环保民生等领域。 2.4.1.1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蒙古国境内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以及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完成 劳务的公民、法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也适用于在蒙古国境内销售商品和完 成劳务、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或以上图格里克的外国法人代表机构。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法定认定和自愿登记两种。其中,在蒙古国境内销 售商品和完成劳务、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或以上图格里克的外国法人代表 机构或应税营业额超过1000万图格里克的纳税人,法律规定须注册登记。 应税营业额达到800万图格里克或者在蒙古投资超过200万美元的纳税人也 可自愿登记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达到法定登记标准、但未登记的纳税人如产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税务 部门要求其补缴税款并处以应缴税款50%以下的罚款并计征欠税利息。自愿 登记的纳税人不适用该条款。 2.4.1.2征收范围 对下列商品、劳务及服务课以增值税: 1.在蒙古国境内销售的所有商品; 2.为销售、使用或利用从蒙古国出口的所有商品; 37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3.为销售、使用或利用从国外进口到蒙古国的所有商品; 4.蒙古国境内完成的劳务、提供的服务(包括未入驻蒙古国的外国法人以及 在蒙古国没有居住权的外国人,在蒙古国境内完成劳务、提供服务价值达到1000 万或以上图格里克时)。 【商品销售】 1.转让企业或其具体业务经营权; 2.停止生产、劳务及服务而被注销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时,从业务资产中留作 自用的商品; 3.以商品清偿债务; 4.不在蒙古国居住的人应蒙古国公民、法人定购而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 1.供电、供暖、供气、供水及消毒隔离、邮政、通讯和其它服务; 2.出租商品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用益权、使用权; 3.在宾馆或类似房屋场所内出租房间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用益、使用权; 4.出租房屋、建筑物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用益、使用权; 5.除房屋、建筑物,出租其他不动产、动产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用益,使用权; 6.转让、出租和出让发明创造、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受著作权保护作品、 商标、新技术、资产信息等知识产权; 7.发行彩票抽奖、组织有偿猜谜和赌博游戏、提供中介服务; 8.以提供劳务或服务清偿债务; 9.不在蒙古国居住的人应蒙古国公民、法人要求完成劳务或提供服务; 10.因过错给他人偿付利息或赔款; 38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2.4.1.3税率 进口或生产、销售商品及完成劳务和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0%。下 列出口商品、劳务及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零: 1.销售从蒙古国境内出口并报关的商品; 2.进出口或过境的国际客、货运输服务; 3.境外提供的服务(包括免税服务); 4.境外向外国公民、法人提供的服务(包括免税服务); 5.向国际航运和国内外航班提供的导航、技术、燃料、清洁服务及在飞行阶 段向机组人员和旅客提供的餐饮服务; 6.应政府和蒙古银行定购在国内制做的政府勋章和纸币、钱; 7.出口的矿产品成品。 2.4.2 税收优惠 【下列商品免征增值税】 1.海关允许定量免税通过的旅客自身携带个人物品; 2.常驻蒙古国的外交机关、使领馆、联合国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所需进口货物; 3.蒙古国派驻外国的外交机关、使领馆因工作需要或工作人员的个人需要购 买的商品、完成的劳务、提供的服务在所在国予以免税的,则该国派驻蒙古国的 外交机关、使领馆因工作需要或工作人员的个人需要在蒙古国购买的商品、完成 的劳务、提供的服务(不包括每次购买低于1万图格里克商品、劳务和服务); 4.由外国政府、民间组织、国际组织和慈善机构无偿获得的人道主义援助商 品; 5.用于残疾人的专用器具、机械、交通工具; 39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6.武装力量、警察、国防、判决执行机关、反贪机关所需进口武器、专用机 械设备(不包括购买非专用汽车); 7.民航飞行器及其配件; 8.用于住宅的房屋及其销售收入(不适用于销售而开发兴建新住宅及其部 分); 9.医疗所需血液、血制品、器官; 10.气体燃料及其容器、设备、专用器具、机械、机器、材料、配件; 11.在国外定做的蒙古国货币; 12.销售的黄金; 13.销售的报纸; 14.科学研究试验产品; 15.除出口的矿产品成品外的其他矿产品; 16.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法人为银行、专门公司、住宅投资公司提供 有资产担保证券的发行而转移的贷款及融资租赁合同所产生或主张的其他权利; 17.农民在国内种植销售的农产品、土豆、蔬菜、水果和加工的面粉; 18.蒙古国境内加工储备并在国内销售的瘦肉和剔骨肉、未加工的动物内脏等 附属品; 19.以国内原料在蒙古国境内加工并销售的奶食品及奶制品; 20.蒙古国境内生产及销售的中小企业生产所需设备及配件; 21.按科技创新项目在国内外市场上生产新产品所需国内不生产的原料、材 料、反应物。 【下列服务行为免征增值税】 1.外汇兑换服务; 40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2.收款、转账、担保、追偿、票据及存折有关银行服务; 3.保险、再保险、资产登记服务; 4.发行、转让、接收证券、股票及对其提供担保服务; 5.预付、借贷服务; 6.支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存款利息和转账服务; 7.支付银行及融资租赁利息、分红、贷款担保费、保险合同服务费; 8.整体或部分租赁住宅房屋服务; 9.具有资质的公民和法人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教学、技术培训服务; 10.健康服务(不包括药品、制剂、医疗器械、机器、设备的生产、销售); 11.宗教机构的服务; 12.政府服务包括中央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和预算内机构的服务; 13.从事旅游业法人与外国旅游公司签订合同接受旅客、宣传、规划、办理相 关手续等向外国旅客提供旅行社的服务(不包括向旅客提供的景点、餐馆、运输 和导游及宾馆服务); 14.对年收入在1000万图格里克或以下的,从事生产、劳务、服务企业免征增 值税(除从事进口业务外)。 2.4.3应纳税额 2.4.3.1销售额/营业额的确认 蒙古国增值税采取进项税额抵扣法,即为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所支付 的增值税可以冲抵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必须通过书面证据加以证实。进项 税额超过销项增值税的部分通常可以留抵、退税或冲抵其他税项。在实践 中,虽然制定了在一定条件下的退税规定,但一般难以实现。不可抵扣的 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或购买汽车及其零配件、为个人或雇员使用购置的商品 41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或服务、为特殊的生产用途进口或购买的商品及劳务中支付的增值税等。 另外,蒙古国增值税法中未明确规定视同销售行为。 【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为生产、服务所需购置商品、完成劳务、提供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 2.为销售或生产、服务直接进口的商品、劳务、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 3.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时已购买含增值税的商品、劳务、服务的,从该商品、 劳务、服务中抵扣所含增值税; 4.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公民、法人以自备或种植、生产未加工肉、蛋、兽皮、 土豆、蔬菜、水果及国内加工的面粉由生产厂家自销的,视为其价格已含10%的 增值税从购买方应交增值税中等额予以抵扣(进口或购销以上原材料的,不予抵 扣应缴增值税)。 【不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轿车及其配件、零部件(不适用于章程、合同中直接反映购销轿车及其配 件、零部件业务并从事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法人); 2.自己或职员所需购买商品、服务; 3.进口或购进免征增值税的商品、接受的劳务所含进项税额; 4.购货人追偿单、发票和财务记账等其他凭证中不反映供货方缴纳增值税的, 不予抵扣。 【留抵调整】增值税抵扣额大于当月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按下列情 况予以调整:结转下一个月、季、年进行税款结算;或根据法律与应缴国 家和地方预算的其他税种合并结算。 2.4.3.2应纳税额的计算 42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蒙古国增值税采取进项税额抵扣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 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 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 2.4.4 其他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按下列行为发生在先的日期计征销售商品、完成劳务、提供服务的增值税: 以销售员填写销售发票日期; 以销售员接收出售货款、劳务报酬、服务费用日期; 以购买商品、劳务、服务日期。 2.对供电、供暖、供气、供水和提供邮政、通讯以及其它固定服务行为,以 填写发票或收到偿付在先确定计征日期。 3.停止生产、劳务及服务而被注销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时,从业务资产中留作 自用的商品,计征增值税时以留作自用日为准。 4.进口货物以报关日为计征日。 5.零售商以每月、批发商以每次填写发票日期。 2.5 消费税(Excise Tax) 蒙古国特别税类似我国消费税,对特定行为征税,征收上以从量计征 为主。 2.5.1概述 2.5.1.1纳税义务人 进口或国内生产销售蒙古国消费税法所指课以消费税的商品,从事付 费猜谜、赌博游戏业务的个人及法人均为消费税纳税人。 2.5.1.2征收范围 43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销售各类含酒精饮料、烟草、汽(柴)油、轿车以及从事专门用于付 费猜谜、赌博游戏行为。 2.5.1.3税率 表2-7 蒙古国消费税税率表 消费税税率(美元) 序号 课以消费税的商品名称 单位 国内商品 1 2 酿酒或药用销售 1升 1 其他用途销售 1升 10 ≤25° 1升 5 2 25°—40° 1升 4 10 ≥40° 1升 9 12 生产方法提炼的奶酒 1升 0.2 <35° 1升 0.5 1.5 ≥35° 1升 4.5 6 食用酒精 各种酒 3 4 进口商品 各类色酒 5 各类啤酒 1升 0.2 0.2 6 卷烟和类似烟草 100只 2.4 2.4 7 烟丝和类似散烟 1公斤 1.8 1.8 90号以内 1吨 0-11 90号及以上 1吨 0-12 1吨 0-15 8 汽油 柴油 9 2.5.2 税收优惠 44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对下列商品免征消费税:在蒙古国境内生产并出口的应征收消费税的 商品;在家庭条件下用普通方法酿制的满足自己生活所需奶酒;鼻烟;海 关限量准入的旅客自用免税白酒、香烟;混合燃料汽车。 2.5.3 应纳税额 采取从量计征的办法计算。 2.5.4 其他 对蒙古国境内生产销售的白酒、色酒课以消费税时,根据提供的凭据 核减原酒已上缴的消费税;对蒙古国境内生产的卷烟课以消费税时,核减 作为原料进口散烟时已上缴的消费税。 2.6 关税(Customs duties) 2.6.1 概述 2.6.1.1纳税义务人 蒙古国关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向蒙古国海关提出货物通关的申报人。 2.6.1.2征收范围及税率 通关货物的关税税率由蒙古国家大呼拉尔审批。关税税率分为普通税 率、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三种。原产于给予蒙古国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 货物,适用于最惠国税率;原产于给予蒙古国优惠税率的国家的货物,适 用于优惠税率;原产于给予蒙古国最惠国待遇或给予蒙古国优惠税率以外 的其他国家的货物,适用于普通税率,普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高出一倍。 具体征税范围及关税税率见货物归类与代码管理系统(略)。 2.6.2 税收优惠 蒙古国对下列货物免征关税: 1.对具有头等意义的领域以及出口产品的生产进行投资的拥有外资的企业在 组织生产时使用和安装的技术方面的设备和重型机械; 45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2.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器材以及生产这些专用器材所需的设备和原料; 3.人道主义援助和无偿援助物资; 4.根据与政府本着石油产品共享的原则签署的协议,用于石油相关作业的机 械技术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汽油柴油以及员工所需的食品与个人用品; 5.根据与政府本着石油产品共享的原则签署的协议,用于石油相关作业并以 复运出境为条件进口到关税区的机械技术设备的复运出境; 6.合同方份额内石油的出口; 7.外汇及有价证券的印花税; 8.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机构和代表处的公用物品以及享有外交特权人士 及其家属的安置物品; 9.旅客个人行李物品; 10.奉命在蒙古国驻外外交代表处和领事馆以及政府间国际机构工作满一年 以上卸任回国公民的私人用轿车(仅限一辆); 11.医用血液、血液制品、器官以及与其相应保质储存运输所需的诊断器材、 试剂、器械及外包装。 2.6.3 应纳税额 依照关税税率向通关货物征收关税,并根据完税价格核定关税。 依次使用下列方法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 确定办法,由蒙古国政府审批: 1.成交价格的方法。该方法是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基本方法; 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的方法; 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方法; 4.区分价格的方法; 5.合计价格的方法; 46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6.联系使用的方法。该方法是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最终方法。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蒙古国离岸价格确定。 2.6.4 其他 蒙古国政府,除关税外还可以征收下列增补关税:特别关税、反倾销税、 补征关税。在增补关税征收前,由关税税率委员会依照蒙古国及国际法律、 法规对当前情况进行审查和论证。 【特别关税】进口到关税区货物的数量、价格及其他条件,属于对国 内生产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或其他国家对蒙古国进行歧视和损害其 利益的情形时,为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采取报复措施而征收特别关税。 【反倾销税】进口到关税区的货物以明显低于出口国的正常价格提供, 属于对国内生产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或妨碍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扩大 再生产的情形时,为采取保护措施而征收反倾销税。 【补征关税】进口到关税区的货物,在生产和向蒙古国出口时收取了 税费而又属于对国内生产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或妨碍相关产品的生 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情形时,要征收补征关税。 2.7 其他税(费) 2.7.1矿产资源开采费(Fee Applicable To The Extractive Industry) 《蒙古国矿产法》规定,销售煤或者其他矿产资源开采时需缴纳矿产 资源开采费。即以相当于从矿床开采发运或直接销售金额为计费基础, 按2.5%-5.0%计算缴纳矿产资源开采费。 2.7.2土地使用费(Land-use Fee) 蒙古国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开发占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未见 对其他类型的土地使用规定征税)。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用于矿产资源开 47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发前该土地所属区、市、镇、其他居民点土地价格标准的两倍收取。如 占 用 了 100 公 顷 草 场 用 地 , 其 价 格 为 55 图 格 里 克 , 年 收 费 金 额 为 100×55×2=11000图格里克。土地使用费交区县级地方财政。 2.7.3外籍劳务岗位费(Foreign Labor Services Fee) 《蒙古国输出劳动力与引进外国劳动力、专家法》规定,企业单位雇 佣外国劳务必须按月交纳岗位费。每月岗位费标准是蒙古国政府规定的最 低工资的2倍。从事矿业开发的企业雇佣的外国公民不得高于总员工数量的 10%,如果超过这个比例,则每个工作岗位每月缴纳相当于最低劳动工资10 倍的费用。外国投资公司的个人股东和CEO、外交机构、领事代表处和国 际机构代表处雇佣的外国员工,教育科技领域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以 及根据政府间相关协定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缴纳岗位费。 2.7.4社会保险税(Social Insurance Tax) 蒙古国公民和根据劳务合同被雇佣的外国公民,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雇主和雇工按如下比率缴纳社会保险税,见表2-8。 表2-8 蒙古国社会保险税税率表 保险种类 雇主应交税 职工应交税 养老保险 7% 7% 互助保险 0.5% 0.5% 医疗保险 2% 2%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险 1-3% — 失业保险 0.5% 0.5% 48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为工资收入的10%,但每月不得超过14万图 格里克,约合85美元。雇主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税没有额度限制,依其产业 特性在10%-13%范围内波动。雇主在与职工签订就业协议时,就必须为职 工购买社会保险,并要按月支付保险费。 2.7.5不动产税(Immovable Property Tax) 不动产税的征收是针对土地或者其他不可移动的资产,根据不动产的 位置、大小以及它的供求关系,设定0.6%-1%的税率。不动产的价值评估必 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权威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该地没有权威的机构,则该 不动产价值由其被保险金额确定。如果两者都没有,不动产的价值则由会 计入账成本金额确定。不动产税按照该不动产的价值每年征收。 对于供公众使用的不动产、供农业使用的不动产,以及在免税区修建 的供居住或使用的不动产免征不动产税。 2.7.6印花税(Stamp Tax) 根据《蒙古国国家印花税法》,印花税的征收对象是:法院作出的关 于法律地位问题的监控和决定;商业实体和组织的注册;外商投资的商业 实体的注册许可和个人被外国组织代表处聘用的许可;开展服务的许可和 进行某种需要特殊批准或专门技术的生产的许可;版权、专利或商标认证 的授予;版权的注册;开展证券方面活动的许可的签发和证券登记,还有 证券发行、登记的批准;其他服务。 税额根据服务类型而不同。 49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蒙古国最高税收管理机构为蒙古国海关与税务总局(2016年1月1日由 海关总局与税务总局合并而成),隶属其财政部,由财政部部长助理(副部 级)C·普鲁布任命为该局局长。蒙古国税务管理机构由3级构成,分别为总局、 省(首都)、县区税务局。其中,税务总局、省(首都)税务局设有税务登 50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记单位,总局、省(首都)下设有权处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纠纷的税 务纠纷处理委员会。税务纠纷处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由政府制订。国家税 务机构的章程由政府批准。蒙古国税务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税务总 局对省(首都)、区县等各级税务机构实行业务领导,提供业务及技术保 障。省(首都)、县区税务局的领导由税务总局局长任命。 蒙古国税务总局由12个职能部门构成,具体情况见表3-1。 表3-1 蒙古国税务总局各部门(司)职责表 部门名称 部门职责 1.拟定本系统内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公共管理方案; 公共行政和管理部门 2.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公共管理工作并提供服务; 3.评估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公共管理方案的实施过程与结果。 1.拟定蒙古国税务管理的政策和计划; 税务管理与合作部门 2.拟定实现税收法律环境的具体措施; 3.负责蒙古国税务局对外活动工作的具体执行。 征收管理部门 1.拟定税收征收管理方案和蒙古国税收征收管理方案实施细则; 2.评估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过程和结果。 1.参与税收法律框架和部门规章的编制; 法律事务部门 2.协调税收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冲突; 3.拟定蒙古国税务局税法执行的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税务审计部门 1.拟定蒙古国税务局税务审计的总体策略; 2.制定蒙古国税务审计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1.拟定纳税服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纳税服务部门 2.向纳税人宣传税法并确保纳税人能够理解税收相关法律; 3.接受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咨询并给予准确回答; 4.受理纳税人的税务申报,完善纳税服务程序。 1.搜集税收风险并提供数据和情报; 风险管理部门 2.编制税收风险趋势分析; 3.拟定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并使用适当方法组织实施; 4.监督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 51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预算部门 1.审核蒙古国税务局各部门预算报告; 2.确保预算准确及工作得以高效、廉洁开展。 信息技术中心 1,拟定信息技术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2.为税收征收工作提供所需的信息技术环境。 培训中心 拟定蒙古国税务局官员的培训政策和计划。(包括对在农村地区工作的税务官 员的远程培训) 1.拟定监察和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 2.评估监察和审计工作实施的过程和结果; 3.公示蒙古国税务局各官员的职责和责任。 国家预算收入和税务检 1.承担税收入库的检查工作; 查部门 2.确保查补税款收入列入国家预算。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蒙古国税务总法》规定,税务部门拥有对与纳税人税款有关的账户、 报表、草案及其它财务单据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可以复印与税务监督 检查工作相关的证据;可以暂时没收、复制、抵押、封存可证明纳税人隐 瞒纳税项目的票据、财产。蒙古国税务监察员(蒙古国税收管理人员统称 为税务监察员)有权进入纳税人不论位于何处的房舍、仓库进行检查及拍 照、化验;同时也负有保守纳税人商业秘密的责任。在没收纳税人非法收 入、责令停业、追缴欠税及处理妨碍公务行为方面,税务部门必须通过向 法院提起诉讼形式开展执法。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3.2.1 税务登记 3.2.1.1单位纳税人登记 【税务登记的要求】蒙古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个人、 法人、非居民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并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新设立的企业自注册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 52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关进行纳税人登记并建立档案,由蒙古国税务部门颁发一个固定且唯一的 税务登记证号。除法律另有规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或个人的申报内容 有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管辖税务机关作相应的变更登记。 【税务登记的程序】税务机关授予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和代征人纳税号码、 设立帐号并附以下材料: 1.注册名称、地址,管理人员简介及其相片和身份证号; 2.经营范围; 3.经公证的,反映固定资产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情况、基本资金和流动资金、 员工数量的材料、证件的复印件; 4.投资人或分支机构的名称、数量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 5.应缴纳的税种、税目、银行帐号; 6.财务报表、表格及其说明; 7.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所需提纲、总结、反映违规项目的附页。 纳税人以出售、赠予等形式转让不动产的,自产权转移之日起二十日 内报管辖税务机关。 除法律另有规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或申报内容有变化的,自发生 变化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管辖税务机关作相应的变更登记。 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将税务机关核定的报税号码反映在按照 税法制作的税务报表、总结、报关单、补偿单及其他相关材料中。 未进行纳税人登记不得成为免除征税、代征和其他相关义务的依据。 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审批纳税人登记规则。 3.2.1.2个体纳税人登记 53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税务登记的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对收入以外的其他纳税项目,由 所有权人或占用人自享有权利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管辖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 登记并开立自己的帐号。除法律另有规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或个人的 申报内容有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管辖税务机关作相应的 变更登记。 【税务登记的程序】税务机关授予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和代征人纳税号码、 设立帐号并附以下材料: 1.纳税个人的姓、父/母/的名字、名、身份证号、证照或证件号、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2.经公证的,反映固定资产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情况、基本资金和流动资金、 员工数量的材料、证件的复印件; 3.纳税人应缴纳的税名、税种、银行帐号; 4.财务报表、表格及其说明; 5.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所需提纲、总结、反映违规项目的附页; 3.2.1.3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目前,未发现蒙古国税法中有关于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的规定。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3.2.2.1账簿设置要求 《蒙古国会计统计法》规定,在蒙古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机 构要进行会计统计,编制财务报表,设置流水账、明细账、总账等账簿。 3.2.2.2会计制度简介 《蒙古国会计统计法》规定,在蒙古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机 构要进行会计统计,编制财务报表。企业、机构需采用复式记帐法记账, 54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按照以下顺序编制会计统计报表:收集原始凭证、记录日记帐、编制明细 帐和总帐、汇总报表、编制财务报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 年度。 企业、机构要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包括以下 内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变更表、现金流量表其它必要的补充说 明。 企业、机构的会计统计要遵循以下原则:企业、机构的财务报表要符 合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表要以真实、准确的凭证、实际数据和资料为依 据;统计和报表要简明、清晰、易懂;统计和报表的数据、资料应采用已 收和应收金额并列的计算方法;准确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管理和支出费用 核算;符合一贯性会计原则。 一般情况下,蒙古国要求企业、机构等全部经济实体均应适用于国际 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实践中由于适用费用和实行难度等原 因,许多公司没有采取国际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侧。但是,蒙古国要 求上市公司、矿产品开采公司和被蒙古国财政部门列为大企业(2016年2月 4号,蒙古国财政部门颁布规章,将总资产达到5000万图或营业收入达到1.5 亿图的企业认定为大企业)的公司应全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需向蒙古国财政部门报送的财务报告有: 1.截止7月10日的半年报告(适用于采取国际财会报告准则的企业); 2.截止2月10日的年度报表(适用于全部企业); 3.截止3月1日的合并财务报表(适用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 3.2.2.3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55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蒙古国会计统计法》规定,企业、机构根据《档案法》保存记帐凭 证和财务报表。《蒙古国税务总法》规定,纳税人应依法保存与纳税项目、 课税数额有关的凭证。有关的凭证为外文的,纳税人有义务将其翻译成蒙 文并承担翻译费用。纳税人须将相关凭证存放于蒙古国境内直至税款追溯 期届满。 3.2.2.4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蒙古国没有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也没有相应的发票管理办法。 蒙古国的发票仅为自己开具的,注明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 称及经营项目、单价、总价、开票人、开票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开票单位公 章的形式单据。 3.2.3 纳税申报 蒙古国在《蒙古国税务总法》中规定了征税、缴税、报税的一般程序, 以及税收有关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存档种类、填报要求等。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依照蒙古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 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 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申报表由法人代表、纳税个人或其合 法代表人签字。报表按固定格式和要求填写、并且不得涂改。 需要注意的是,蒙古国不实行法定假期顺延制度,而是要求在休息日 前完成税款上交。申报、纳税期限与周末休息日或节假日重叠时,应于此 前的一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以分税种税法调整提交税务报表和缴税期 限,且缴税和报税的最后期限应保持一致。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向辖区税 务部门申报纳税,申报途径包括现场及电子申报。蒙古国税务机关为鼓励 纳税人按时申报、及时缴税,实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鼓励纳税人成为“黄 金名片”纳税人(类似我国的A类纳税评级)。蒙古国各税种申报日期见表 3-2。 56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表3-2 蒙古国各税种申报日期表 税种 增值税 申报日期 每月15日之前 缴税日期 次月10日之前缴纳本月税款 申报方式 征税方式 按月申报 自行申报 按月预交 1.季度终了20日之前季度申报 企业所得税 每月25日之前按分摊指标预交 按季申报 自行申报 2.次年2月10日之前年度汇缴 按年汇缴 源泉扣缴 1.每季度20日之前季度申报 个人所得税 每个季度15日之前缴纳 按季申报 自行申报 2.2月25日之前年度申报 消费税 每月5日之前 除酒精消费税外,每月25日前预缴 按月申报 自行申报 (特别税) 3.2.3.1增值税 蒙古国对增值税实行按月征收,要求纳税人在次月10日之前缴纳本期 增值税。申报需在每月15日之前提交,申报记录应至少保存6年。 3.2.3.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预交、按季申报、年度汇缴的程序进行申报缴纳。 较为特殊的是,蒙古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将税务年度内的 月、季税务指标分摊至纳税人。纳税人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 预交当月税款指标,于下一年二月十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税务报 表并进行年终结算。即纳税人需要每月按照税务机关下达的《企业所得税 月度和季度缴纳预定计划》(规定了纳税人本月需要交纳的税款金额)预 交税款,年终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3.2.3.3个人所得税 57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蒙古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 式。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注册登记 号。税务机关发给纳税人与注册登记号相符的执照;代扣人每次向公民发 放所得收入时,在发放凭证上注明纳税人的税务注册登记号,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季申报收入,缴纳税款。 3.2.4 税务检查 3.2.4.1纳税评估 纳税人在自我评估基础上申报、纳税。如果税务机关认定申报的税款 不正确,从以下日期起五年内可能对以下三种情况开展评估: 1.认为可能需要申报或应年底缴纳税款的,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截止日期的 下一个工作日开展评估; 2.认为可能需要进行月度或年度申报的,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截止日期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开始评估; 3.评估后,认为可能无需申报的,可以从税款缴纳截止日期的下一个工作日 开始评估。 纳税人提交税务报告后,由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进行检查,以确保完全 符合税法要求。对税务机关所采取审查方案,这些基础文档件构成评估的 组成。审计结束后,税务机关会将发布通知,告知纳税人调查结论。 3.2.4.2税务审计 蒙古国税收审计部门负责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方式为 税务审计(类似我国税务稽查)。蒙古国在税收审计中运用了风险管理理 念,对纳税人审计时使用风险评估软件,对纳税人提供的税收申报表、会 计报表进行分析,这些措施有利于快速发现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 58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报告后,税务机关会对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 存在税款计算错误、是否存在延迟纳税等潜在风险进行审计。一旦税务机 关决定对某企业展开税务审计,将会至少在十天通知被调查企业,并要求 企业在被调查期间,企业的法人和控制人能够随时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 【审计对象】税务审计由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监察 员对纳税人是否依据蒙古国税务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进行审 计。 【审计方式】税务机关和税务监察员就协助纳税人在税务法律法规方面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解决税务违法方面行使权利时可实施下列审计工作: 1.核实纳税人是否执行税法、是否创造如实申报税收的条件、是否进行会计 核算按时提交税务报表和缴税; 2.核实纳税人在税务报表中的报税是否全额、准确; 3.未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未提交税务申报的,确认税款并督促纳税人缴纳。 【审计程序】税务机关和税务监察员在实施税务审计工作时坚持廉洁、 高效原则;坚持不影响纳税人正常营业或减少干扰等原则;采取有计划的 检查、采取部分到全面、个别到普遍等国际惯例的审计方式。有权按照任 何法律未禁止的形式,以自己认为合适的任一时间,对任何纳税人的纳税 义务进行审计。进行税务审计应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前告知纳税人。为保障 国家预算收入,由主管税务工作的政府成员按纳税人所属地区和收入确定 税务审计管辖。根据国家税务监察员的业务水平、工作经验、不受贿赂干 扰、坚持职业道德等因素,由税务机关委派监察员开展审计。 税务机关、国家税务监察员在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搜集与纳税相 关的信息、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遵循以下规则: 59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1.出示税务检查令、总体和专项工作提纲、税务监察员证件,向被查人解释 检查目的; 2.临时接受相关凭证时须有旁证并作笔录签字认可; 3.对需做鉴定的凭证进行拍照、摄像; 4.以书面形式接受解释、核实或作谈话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国家税务监察员由所辖税务机关领导下达指令。在接受委派及取得国 家税务监察员证件后,国家税务监察员可以向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示 搜查、清点、审计的指令,其有权进入纳税人的营业场所、所有可能存放 课税项目、财务凭证的房屋、生产车间、服务场所、办公室、仓库、地窖, 实施拍照、搜查、清点、暂时扣押凭证、财产的税务审计措施。 【结果处理】已证实虽从事具体营业但未按实际价格核算、未核算或少 核算、未出具核算后的税务报表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以间接(可 比)价格征税:一是参照市场同类商品及服务的实际价格;二是按其他参 考价格。 3.2.5 税务代理 3.2.5.1蒙古国税务代理市场现状 成立于1993年的蒙古国“达莱王审计”有限责任公司,是蒙古国首家审计 公司。从开始创建到现在的20多年里,一直是蒙古国审计领域龙头,其为 蒙古国加强审计,完善法律,促进专业机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有 161个成员机构构成的博太国际(Baker Tilly International)及国际上认可的会 计师公会(ACCA)正式成员。2015年,该公司与“蒙古国投资网”签署了全 方位合作协议,服务面向赴蒙古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和境外投资者。 业务范围: 60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1. 蒙古国审计服务:涉外企业年度报表审计、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提 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 蒙古税务服务:代理企业会计报表、企业季度申报、企业托管、企业年审、 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公司清算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 3. 蒙古国税务咨询:各类税务咨询,合规性咨询,避税、减免税咨询,高新 技术税收咨询等; 4. 蒙古国尽职调查:企业并购(M&A)各种尽职调查,以税务机关角度帮助企 业找到未来可能的涉税风险点和影响企业估值谈判的问题; 5 .蒙古国海关/间接税:针对海关关税的各种咨询和服务; 6 .蒙古国商务咨询:人力咨询、管理咨询、财务顾问、蒙古国资产评估、蒙 古国工程造价评估。 3.2.6 法律责任 3.2.6.1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登记违法处罚】违反下列规定的,对个人处以最低工资标准或两到三 倍的罚款,对公务人员处以最低工资标准三到四倍的罚款: 1.根据税法,负有纳税义务和代征义务的个人、法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 登记; 2.除法律另有规定,新办的企业自国家注册机关颁发注册证照之日起十四个 工作日内到管辖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登记并开立自己的帐号; 3.除法律另有规定,对收入以外的其他纳税项目,由所有权人或占用人自享 有权利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管辖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登记并开立自己的帐号。 4.违反下列规定的,对个人处以最低工资标准或两倍的罚款,对公务人员处 以最低工资标准两到三倍的罚款: 61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5.纳税人以出售、赠予等形式转让不动产的,自产权转移之日起二十日内报 管辖税务机关; 6.除法律另有规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或个人的申报内容有变化的,自发 生变化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管辖税务机关作相应的变更登记; 7.纳税人、代征人必须将税务机关核定的报税号码反映在按照税法制作的税 务报表、总结、报关单、补偿及其他相关材料中。 【会计核算违法处罚】未按税法规定保存与税收有关的凭证、制作报表 和存档,违反下列规定的,对个人处以最低工资标准或两倍的罚款,对公 务人员处以最低工资标准三到四倍的罚款: 1.纳税人应依法保存与纳税项目、课税数额有关的凭证,法人进行会计核算, 个人进行一般核算。上述有关的凭证为外文的,纳税人有义务将其翻译成蒙文并 承担翻译费用; 2.纳税人或负有财务结算义务人,须将相关凭证存放于蒙古国境内至追溯税 款期届满。 3.《蒙古国会计统计法》规定,对违反会计统计法规但不构成刑事犯罪者,由 法官、会计统计国家监察员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规定编制会计统计报表的、出现会计工作的禁止事项的,处以 30000-60000图格里克罚款; (2)企业、机构未进行会计统计和编制财务报表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30000-60000图格里克罚款,对企业、机构处以60000-250000图格里克罚款; (3)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报表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00-60000图格里 克罚款。 62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纳税申报违法处罚】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报税的,对纳税个人处以最 低工资标准或两到三倍的罚款,对公务人员处以最低工资标准三到四倍的 罚款。 3.2.6.2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因下列行为或不作为而隐瞒纳税收入和课 税项目不构成刑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和税务监察员作出补缴欠税及处以 所欠税款30%罚款的决定: 1.故意隐瞒(收入); 2.未申报将财产转让给其他法人或个人; 3.未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税务申报表中反映(收入或所得);在损益表、 资产负债表和税务申报表中少报收入或多列支出和核减其他费用; 4.销毁、隐匿、丢失会计核算和原始凭证、税务报表及其它凭证; 5.伪造、更改凭证; 6.不作财务核算或保留凭证导致无法申报; 7.有欺诈行为或订立无效合同; 8.编造虚假债务; 9.将法人名称、地址、公章、徽标、帐户、营业执照和财产、材料凭证转让 给他人或供他人使用。 因下列行为或不作为而未缴纳税款、损失、罚款的,对个人处以最低 工资标准或两到三倍的罚款,对公务人员处以最低工资标准三到四倍的罚 款: 1.错报常驻、暂住营业地址; 2.税务机关传唤时,均无正当理由屡次拒不到场; 63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3.未经法院宣告失踪却不告知住所。 【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对未按时缴纳的税款,自拖欠之日起每日处以欠税额0.1%的罚款;对 隐瞒纳税收入和课税项目不构成刑事责任的补交税款和拖欠税款应计算损 失,但损失额不得超出所欠税款的50%。 3.2.6.3其他处罚 (1)因下列作为或不作为而阻碍国家税务监察员履行职务的,对个人 处以最低工资标准或两到三倍的罚款,对公务人员处以最低工资标准三到 四倍的罚款: 1.不提供必要的会计核算、财务平衡、税收信息、凭证; 2.阻碍进入房舍、仓库; 3.阻止清点; 4.妨碍拍照、搜查、查封、抵押财产; 5.拒绝履行税务机关有关通知、认定、告知书、追偿书以及其他要求。 (2)折损、损坏或未经许可转移、变卖税务监察员查封、抵押的财产 的,对个人处以最低工资标准或两到三倍的罚款,对公务人员处以最低工 资标准两到四倍的罚款,对法人处以最低工资标准十到十五倍的罚款;并 将相当于折损、损坏或未经许可转移、变卖财产的资产收回国有。 (2)违反下列规定的,对公务人员处以最低工资标准两到三倍的罚款: 1.在全国范围内营造实施统一税法的条件,法人、个人应执行由税务机关最 高领导根据法律出台的程序、细则、规定; 2.纳税人被开除或解雇的,雇主应于其离开之日起七日内,将抵扣的税款转 64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入指定帐户,并书面告知税务机关退回追税单。 3.2.7 其他征管规定 3.2.7.1收缴未按时缴纳的欠税 根据《蒙古国税务总法》规定予以确认,且未在延长期(有正当理由 不能按照规定期限补缴税款的,根据纳税人提出的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 关领导批准,可按不超过60天延长一次)内缴纳的税款为欠税。税务机关 对欠税予以收缴清偿。 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收缴欠税(为全额收缴欠税,以下方法可同时使 用): 1.无条件的收缴欠税; 2.用资产、工资及其他收入支付欠缴税款; 3.申请法院执行。 【无条件收缴欠税】对于未按时缴纳的欠税,最先从其银行帐户中无条 件支付。若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所欠税款,由法院裁定全部或部分冻结纳 税人资金往来款直至补足所欠税款。 由税务机关领导授权的国家税务监察员依据《蒙古国税务总法》第63.1 条下发的通知并送交银行,通知中应写明补缴欠税的依据、数额、全部或 部分停止支付往来款的期限。 【用资产、工资及其他收入清偿欠税】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欠税的,由 税务机关作出决定,应让纳税人用其资产、工资、债权、分红及股份等其 他权益支付。用纳税人的资产清缴欠税时,应按规定与纳税人签订合同, 抵押纳税人的部分财产或与纳税人协商后公开变卖其资产,将所获价款清 65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偿欠税。 【申请法院执行】税务机关在前两项清缴欠税措施无果时,可向法院提 出执行申请。或虽按规定已商定用资产、工资、其他收入清偿欠税,但纳 税人未履行义务或无正当理由拖延的,由税务机关查封有关财产并向法院 提出执行申请。 3.2.7.2查封财产 根据税务机关领导的决定,由国家税务监察员依据按下列情形期限查 封欠税纳税人的财产: 1.实施税务审计所需要清点、搜查、拍照的,直至税务机关解除财产查封 并做出认定结论; 2.有迹象表明纳税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直至对其进行清点、鉴定结 束; 3.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有必要保存凭证、清单、虚假或无效合同、协 议、财产的,直至向法院提出申请。 3.2.7.3抵押财产 用纳税人的资产补缴欠税时,需纳税人为其所欠税款提供财产抵押时, 遵循下列规则: 1.抵押纳税人本人财产; 2.抵押财产时应与纳税人签订抵押合同明确抵押财产的质量、价格、形状、 颜色、体积数量、位置、归谁占有、存放地点,若抵押的财产是不动产,则还 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3.抵押合同期限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66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纳税人在抵押合同期限内清偿所欠税款的,有权索回抵押财产。 纳税人无权使用、处分、损坏、折损抵押财产,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 失的,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止查封、抵押纳税人下列财产: 1.纳税人及其家属的日常/季节性/用品、衣服; 2.无法长期保存或保质期限短的食品; 3.已陈旧无用财产; 4.纳税人长期使用的蒙古包、房屋及冬季使用的取暖燃料、煤炭。 用纳税人资产清偿欠税时,由税务机关领导作出委派工作组决定。工 作组按下列规则开展清偿欠税工作: 1.根据顶偿税款的财产质量、用途、损耗程度、纳税人的意见和当地市场 价确定拍卖起价,制作笔录并附财产明细; 2.纳税人申请参加拍卖的,让其本人或合法代表在场; 3.将拍卖未果的财产退还给纳税人; 4.拍卖价超出所欠税款及拍卖费用的,将超出部分退给纳税人并作笔录。 拍卖财产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欠税款的,纳税人仍有义务清偿剩余部 分。 在确定拍卖起价时,可征求有关专业部门的意见或向专业人员咨询。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3.3.1.1登记备案 蒙古国对非居民纳税人按通过代表机构在蒙古国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 67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企业,以及来源于蒙古国所得两类方式开展管理。对通过代表机构在蒙古 国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基本按照居民企业进行管理,属于通行意义上 的源泉扣缴项目,实行扣缴制。需要注意的是,在蒙古国《扣缴企业所得 税申报表》中既包括通行属源泉扣缴的所得类型,也包括非居民企业纳税 人在蒙古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项目。 另外,以往在蒙古国没有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的注册或登记相关规定。 最近,蒙古国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注册登记相关规定中增加了对常设机构认 定、登记相应条款。即在蒙古国境内连续经营30天的非居民纳税人可能需 要被认定为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税务机关对构成常设机构的纳税人颁布 相关认证书。该变化可能会导致的结果尚不确定,并且登记注册程序需要 在实践中得以检验。但是这个改变允许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在蒙古国填报 (提交)自我评估的纳税申报,这在之前是不被允许的。 【扣缴义务人登记】目前我们未发现蒙古国关于扣缴义务人登记相关 规定,但是,蒙古国要求扣缴义务人每季度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见附录5-6)。 【合同项目备案】目前我们未发现蒙古国关于合同项目备案规定。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目前我们未发现蒙古国关于非居民 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的相关规定。 3.3.1.2分类管理 目前未发现蒙古国关于非居民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相关规定。 3.3.2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3.3.2.1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非居民纳税人包括通过代表机构在蒙古国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和 以其它形式在蒙古国境内获得收入或获得来源于蒙古国收入的外国企业。 上述代表机构包括下列完全或部分在蒙古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68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1.分支机构、处、部门; 2.工厂; 3.贸易、服务场所; 4.石油油井、天然气气井以及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井。 非居民纳税人通过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确定其课税收入时下列 费用不在核减范围: 1.蒙古国境外发生的费用; 2.与该收入无关的管理及行政费用。 境内未设立场所的:即以其它形式在蒙古国境内或具有蒙古国来源获得 收入的外国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蒙古国境内获得收入或获得来源于蒙古国的下列收入按 20%税率征收,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1.从蒙古国登记注册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2.利息和担保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权益提成、融资租赁利息、管理费、租赁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使用费 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在蒙古国境内销售商品、完成劳务、提供服务收入,比照居民企业扣除成 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来源于蒙古国的直接或电子形式完成的劳务、服务收入,比照居民企业扣 除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69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3.3.2.2增值税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在蒙古国境内完成劳务、提供服务价值达到1000万或以 上图格里克时,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016年1月1日起蒙古国新修订的 增值税税法规定,蒙古国居民纳税人接受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或 劳务,不论该服务或劳务是否发生在蒙古国境内,非居民纳税人都应按增 值税应税项目缴纳税款。 具体非居民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与居民企业相同,详见2.4.3应纳税额。 3.3.2.3股权转让 直接转让股权。按持有股票或入股比例所分财产总额中核减该股票或 股份的原购买价确定分成利润,并以利润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 10%。 间接转让股权。目前,未发现蒙古国有间接转让股权相关规定。 3.3.2.4财产转让 1.非居民转让位于蒙古国的不动产所得的收益,可以在蒙古国征税,以收入 总额计征; 2.非居民转让位于蒙古国的常设机构营业资产中的动产所得收益,可以在蒙 古国征税,以其销售价款减去财产剩余价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转让国际运输业务工具或者转让属于经营国际运输工具的动产取得的收 益,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所在国征税。总机构在蒙古国的,以其销售价款减去财 产剩余价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 间接由位于蒙古国的不动产所组成(即该公司为不动产组成公司),可以在蒙古 国征税,以其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5.转让第四条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蒙古国居 70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蒙古国征税; 6.转让上述第一条到第五条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 者为中国居民企业,则仅在中国征税。 3.3.2.5股息红利 蒙古国的非居民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股息,蒙古国有权征税,以支 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率为20%。按照中蒙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税率为5%。 3.3.2.6特许权使用费 蒙古国的非居民企业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蒙古国有权征税,以 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率为20%。按照中蒙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税率 为10%。 71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在蒙古国,特别纳税调整规则较对简单。蒙古国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关 联方在相互之间以低于(或高于)市场合理价值出售或转让产品、实施作 业或提供服务,税务当局可以根据非关联方之间类似交易的价值确定上述交 易价格,重新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根据蒙古国税法,对于符合以下三项要求中任意一项的企业将会被列 为关联方企业: 1.一个经济实体实际拥有另一个经济实体超过20%的股票份额; 2.一个经济实体有权拥有另一个经济实体20%以上的股权; 3.一个经济实体对另一个经济实体管理权或者控制权产生的影响份额超过 20%。 2017年4月28日,蒙古国通过了新转让定价法案,“关联方之间的工程、 服务和货物的交易”应当准备国别报告,初步用于分析转让定价的风险,并 通过间接方法确认应纳税额。本规章中的“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参与蒙 古境内企业管理以及对蒙古国企业拥有财产控制权的国外企业。”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目前,仅见于有形资产购销、资金融通、销售劳务等情况。 4.1.3 关联申报管理 2017年上半年开始,关联方信息应当每年提供两次。 72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4.2 同期资料 蒙古国税法规定,同期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几项: 【组织架构】纳税人的全球组织架构、股权结构(集团架构图表和关 系重大变化),包括所有直接或间接影响文档所述交易价格的所关联关系 方、企业组织架构图表。 【集团财务报表】 转让定价文档中应当包括集团财务报表,企业集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的合并财务报表。 【行业性质与市场条件】 1.纳税人的商业大纲,包括相关近期背景、所涉行业、影响行业和贸易的宏 观经济和法律问题分析、受控交易中纳税人的商业流水线和财产/服务。 2.企业的商业计划,该计划对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目的的剖析。 3.结构描述,相关竞争环境的强度和动态。 【受控交易】 1.国内外交易相关的财产和服务细节的描述,另外上述交易涉及的所有无形 资产和有型财产。交易各方、范围、时间、频率、受控交易的类型和价值(包括 相关市场中所有相关交易方交易)。 2.关联方的名称和地址,每一个关联方之间的关系的详细说明。 3.与每一个关联方之间所涉及的国际交易的性质、项目(包含价格)和条件, 每一项交易的数量和价值。 4.商业概况总述,以及与纳税人交易的所有关联交易方的功能分析。 5.涉及与关联方和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相关条款和条件的所有商业协议。 6.由一方为商业所准备的以整体或单个模块或单个产品的所有预告、预算或 73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其他财务评估。 【定价政策】 假设、策略和影响定价政策的信息: 1.涉及商业策略和存有争议的特殊环境相关的任何信息,比如,策划的抵消 交易、市场份额策略、销售渠道的选择、影响交易价格的经营策略等。 2.影响纳税人和整体集团的价格设定、确定价格政策部分的假设和信息。 3.影响独立交易中价格和利润的重要部分。 【可比性、功能风险分析】 1.被转移资产和服务的特征描述、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合同的条款和 条件、商业策略、经济环境和其他特殊情况。 2.受控交易中关联方的被执行的功能信息,以及对集团企业(影响或被影响 纳税人所执行的受控交易)的描述。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直接或间接参与蒙古境内企业的管理、对蒙古国企业有财产控制权的 外国企业应为准备主体。但我们未查询到具体准备的资金门槛。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2017年上半年开始,关联方信息应当每年提供两次,以防止外商投资 企业和国内集团企业在货物、工程和服务上有关联交易。因此,纳税人应 当定期报送相关报表。 4.2.3 其他要求 经查询未有此规则。 74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4.3 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蒙古国税务总局于2015年12月24日颁布了353号法令,确定了转让定价 的程序。蒙古国的双重征税协定和国内法要求货物、劳务和服务定价,以 及关联方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独立交易定价有以下几种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利润分割法; 5.交易净利润法。 前3种方法被普遍认为是“传统的交易方法”。在调查中,可以选择任何 一种方法,但必须强调独立交易原则。只有在无法可靠的运用或者完全不 能运用传统交易方法时,才采用方法4和方法5,即被普遍称作“交易利润方 法”。调查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可比数据的可用性。 4.3.3 转让定价调查 蒙古国转让定价的程序大体上基于OECD范本下的独立交易原则。虽然 蒙古国转让定价程序有一部分直接采用了OECD的转让定价范本,但是为了 遵从《蒙古国税务总法》和《蒙古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考虑其他国内情况, 还有一部分会和OECD范本有差异。 75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蒙古国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明显以受控价格交易的货物、劳务、服 务,其金额可以按照其国内货物、劳务、服务市场价格目录所列的价格进 行调整。 价格目录包括:牛羊马肉、羊驼绒、建筑材料、贷款利息、融资租赁利 息、进出口货物(矿产品、燃料、建筑材料等)的具体价格。 4.4 预约定价安排 经查询未有此规则。 4.4.1 适用范围 经查询未有此规则。 4.4.2 程序 经查询未有此规则。 4.5 受控外国企业 经查询未有此规则。 4.5.1 判定标准 经查询未有此规则。 4.5.2 税务调整 经查询未有此规则。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6.1 主要内容 经查询未有此规则。 4.6.2 税务调整 经查询未有此规则。 4.7 资本弱化 76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1.蒙古国规定对债资比超过3:1部分发生的贷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 2.对借款方是在蒙古国拥有永久居住权并对纳税企业进行控制的个人, 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 4.7.1 判定标准 经查询未有此规则。 4.7.2 税务调整 经查询未有此规则。 4.8 法律责任 经查询未有此规则。 77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第五章 中蒙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5.1 中蒙税收协定 1991年8月,我国与蒙古国签订了中蒙税收协定,包括17种应税情况以 及两国政府间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非歧视待遇、两国政府相互协商程序、 情报交换等内容。目前中蒙税收协定在中国适用的具体税种为企业所得税 和个人所得税。而蒙古国同样适用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由于两国 国内法在协定签署后均有较大调整,税收协定同样适用于协定签订之日后 征收的属于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5.1.1 中蒙税收协定 我国政府与蒙古国政府于1991年8月26日在乌兰巴托签订的关于对所 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经我国外交部和蒙古驻华大使馆分 别于1992年5月4日和1992年5月25日互致照会,确定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 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政府和蒙古国人民政 府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 (http:/mn.mofcom.gov.cn/article/zxhz/sbmy/200308/20030800116505.shtml) 自1992年6月23日生效,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5.1.2 适用范围 5.1.2.1主体范围 【个人税收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所在地, 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 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企业税收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 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 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其他团体。 78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双重居民身份的协调(个人、企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 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1.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 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 居民: 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 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3.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 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属缔 约国的居民; 4.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缔约 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企业,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5.1.2.2客体范围 目前中蒙税收协定在中国适用的具体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而蒙古国同样适用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由于两国国内法在协 定签署后均有较大调整,税收协定同样适用于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 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5.1.2.3领土范围 “蒙古”一语是指蒙古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 是指蒙古人民共和 国领土; “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 是指实施有关中国 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 79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 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 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 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还包括: 1.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 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十八个月以上的为限; 2.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 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连续或累计十八个月以上 的为限。 对常设机构在具体判定时要考虑其营业性、固定性和长期性等几项因 素。辅助性、准备性场所无论是否超过一定期限,均不构成常设机构。在 不构成常设机构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不应对营业利润征税。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表5-1 中蒙两国跨境税收活动具体征税规定 应税行为 1.不动产所 得 2.营业利润 3.国际运输 业务 一般规定 税收分配 不动产应当具有不动产所在地的缔约 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包括附属于不动产 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等 以及不动产的用益权。不动产所得是不动产 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它形 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企业营业收入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 各项费用。 主要是对企业以船舶、飞机或陆运工具 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得征税。 80 中国居民从位于蒙古国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可以在蒙古国征税。 中国居民在蒙古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前提下,蒙 古国才有权对营业利润征税。 1.仅在企业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2.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 得税。 3.国际海运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征收间接税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4.联属企业 联属企业是指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 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 5.股息 股息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 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 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 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6.利息 利息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 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 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 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 7.特许权使 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 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 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 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 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 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 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 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8.财产收益 9.独立个人 劳务 与个人所得税。 联属企业之间,本应该由一个企业取得利润而 因为关联关系而没有取得的,可以计入该企业 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 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如在蒙古国的中国居民企业向中国投资者支付 股息,蒙古国有权按税率10%征税。但是,如 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 超过该股息总额的5%。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 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中蒙税收协定规定来源国即支付利息的国家有 权按税率10%征税。为鼓励缔约国双方资金流 动及政府贷款等援助项目的实施,一些协定规 定了缔约国一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 构或其他组织从另一方取得的利息在另-方免 予征税(即在来源国免税)。 中蒙税收协定对特许权使用费一律规定来源国 按税率10%征税。如在蒙古国的中国居民企业 向中国专利拥有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蒙古 国税务当局有权对该支出按10%税率征税。 1.中国居民转让位于蒙古国的不动产所得的收 益,可以在蒙古国征税。 2.中国居民转让位于蒙古国的常设机构营业资 产中的动产所得收益,可以在蒙古国征税。 3.转让国际运输业务工具或者转让属于经营国 际运输工具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 总机构所在国征税。 中国居民企业在蒙古国的财产收益主 4.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 要是指转让位于蒙古国的不动产、位于蒙古 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蒙古 国的常设机构营业资产中的动产、转让来自 国的不动产所组成(即该公司为不动产组成公 于蒙古国居民公司的股票收益等。 司),可以在蒙古国征税。 5.转让第四条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 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蒙古国居民公司至少 25%的股权,可以在蒙古国征税。 6.转让上述第一条到第五条所述财产以外的其 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为中国居民企 业,则仅在中国征税。 中国居民在蒙古国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 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中国征税。 专业性劳务(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 但具有下列情况的也可以在蒙古国征税: 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 1.中国居民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 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 基地。这种情况下,蒙古国可以仅对属于该固 动)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 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2.中国居民在蒙古国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 天。在这种情况下,蒙古国可以仅对在蒙古国 81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10. 非 独 立 个人劳务 主要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 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 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1.中国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 似报酬除在蒙古国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 在我国征税。在蒙古国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 可以在蒙古国征税。 2.收款人历年中在蒙古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 过183天,该项报酬由并非蒙古国居民雇主支付 或代表该雇主支付,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 蒙古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的均应仅 在蒙古国征税。 3.在我国居民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 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企业 总机构所在国征税。 5.1.5 蒙古国税收抵免政策 中蒙税收协定对消除双重征税采取以下措施: 蒙古国(中国)居民从中国(蒙古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 在中国(蒙古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蒙古国(中国)税 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蒙古国(中国)税法和 规章计算的蒙古国(中国)税收金额。 从中国(蒙古国)取得的所得是中国(蒙古国)居民公司支付给蒙古 国(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蒙古国(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 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 的中国(蒙古国)税款。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中蒙税收协定中关于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国籍无差别】相同情况下,不因为纳税人国籍不同,而在税收负担 上有差别。本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常设机构无差别】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 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 82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扣 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支付无差别】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前提下,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 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 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 【资本无差别】缔约国一方不能因本国某个企业的资本为对方国家的 企业或个人所拥有或控制,而给予比本国其他企业不同或更重的税收负担 或有关条件。 5.1.7 在蒙古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根据我国与蒙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凡中国居民到蒙古国从事经营活 动,可向蒙古国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申请时一般情况下需 要向蒙古国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暂未搜集到蒙古国对非居民在蒙古 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手续相关信息。 5.2 蒙古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按照《中蒙两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有关协商程序的规定,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 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 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 如果其案情属于违背了国籍无差别待遇原则的,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 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 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 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 83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缔约 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 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缔约国 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以上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 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 5.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中蒙两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经查询未有此规则。 5.2.4 启动程序 经查询未有此规则。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经查询未有此规则。 5.2.6 蒙古国仲裁条款 蒙古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仲裁也可以在其他的公约缔约国进行, 因此根据纽约公约承认的程序进行的仲裁裁决在蒙古国是可以执行的。在 蒙古境内执行仲裁裁决对某一缔约国的仲裁地类型并无特别限制。 蒙古国法律允许临时仲裁,即仲裁机构仲裁质量普遍较差时,可不使 用。临时仲裁是另一个理想的争议解决方式,其可能需要引入国外仲裁员。 5.3 中蒙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国际税收协定争议,是指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因税收协定条款的 解释和适用而引起的争端。该争议实质上属于国际税务争议的一种,因为 国际税务争议具体包括了国家间的税务争议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 务争议。国家间的税务争议产生于各国对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上的权 84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益冲突,而大多数国家通常选择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来协调该种冲突,所以, 国家间的税务争议主要表现为国家之间就相互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条款的 解释、执行和适用范围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即国际税收协定争议。 国际税收协定争议分为直接争议和间接争议。直接争议是指国际税收 协定缔约国之间因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执行、适用等问题直接产生的争 议;而间接争议则是指由跨国纳税人和收入来源地国之间的国际税务争议 间接引起的,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就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而产 生的争议(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修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 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范本)的规定,如果跨国纳税人和缔约国一 方主管当局之间产生了国际税收协定争议,跨国纳税人可以将案情提交本 国主管当局,本国主管当局如果不能单方解决该项争议,则应该和缔约国 一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中蒙两国签署的《中蒙两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税的协定》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其中包括相互协商条款,用于防范和解决 中蒙两国税收协定争议。 85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第六章 税收争议解决 6.1 蒙古国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 6.1.1 概述 蒙古国税收争议可以通过行政申诉和诉讼解决。初始的申诉会在税务 机关做出决定之后的30日内提交到税收纠纷裁决委员会。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税收纠纷裁决委员会的处理结果,纳税人可在30日 内通过行政诉讼系统对该处理结果提起诉讼(蒙古国没有单独的税务法 庭)。在60日内,行政诉讼法庭会选定听证日的日期,纳税人的申诉会在 听证日由法庭审理。 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可以在14日内对上诉法庭提起诉讼。若纳税人再 次败诉,还可在14日内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6.1.2 行政申诉的主要部门 【税收纠纷裁决委员会】主管税务工作的政府机关可在省、首都税务 机关设立税收纠纷裁决委员会(以下简称纠纷裁决委)受理纳税人与税务 机关之间发生的纠纷,由政府审批该裁决委的纠纷处理程序规则。 纠纷裁决委员会由主任、秘书长和成员组成。由主任、秘书长在内十 一人组成的国家税务机关所属纠纷裁决委员会和7—9名成员组成的省、首 都税务局、所的纠纷裁决委员会,分别由主管财政事务的政府成员和国家 税务总局局长审批成立。纠纷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应由从事税务及法律事务 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税务机关、民间组织的代表组成,且委任时须与 本单位领导进行协商。纠纷裁决委员会的主任及成员为会计、财务和法律 86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专业人员,且其中60%以上的人必须是国家税务监察专业技术人员。纠纷裁 决委员会需有2/3的成员参加并经与会多数意见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纠纷裁决委员会可对税务监察员所作的认定、结论作出改变、撤销或 维持中的任一结论,且该结论为决定。 对纠纷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由同级税务机关的领导下达指令予以确认, 若认为不能确认则应写明理由退回裁决委员会。纠纷裁决委员会经开会研 究,认为同级税务机关的领导提出的退回理由成立则改变原裁决;认为理 由不成立则提交上级税务机关领导解决。就发生纠纷的原因、消除和预防 纠纷,纠纷裁决委员会有权提出建议。 6.2 税收争议解决方法 6.2.1 概述 蒙古国解决税收争议有行政申诉、诉讼两种途径。 税务机关和税务纠纷裁决委员会依据行政责任法、行政诉讼法审查处 理公民向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申诉,以及依据纠纷裁决委员会的裁决规则 审查处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诉。纠纷裁决委员只有在纳税人申诉时方可受理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有关认定、结论方面的纠纷。纳税人有权利就税务机 关和国家税务监察员的违法行为和错误决定,向其直接领导和上级机关或 向法院提出申诉,但该申诉不能成为停止缴纳税款、罚款、损失的依据。 纳税人对经申诉后的决定仍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税务机关对纳税 人的特定违法行为可向法院起诉。 6.2.2 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 6.2.2.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引起的争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可向法院起诉: 1.纳税人屡次严重违反税法的; 87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2.纳税人从事法律禁止的生产、服务的; 3.纳税人应获得许可而未经许可从事法律未禁止的生产、服务的; 4.纳税人据以无效合同协议或违法行为获得所得的; 5.阻挠、抗拒国家税务监察员履行公务,污蔑其行为,侵害人身健康造成损 失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宜。 6.2.2.2税务机关责任引起的争议 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论和其他材料,纳税人有权提起申诉: 1.对纳税人是否依据蒙古国税务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进行税务 监察的决定; 2.对已证实虽从事具体营业但未按实际价格结算、未进行结算或少结算、未 出具结算和税务报表的,税务机关按实际价格或参考价格进行间接课税的决定; 3.根据税务机关领导的决定,由国家税务监察员依法作出查封财产的决定; 4.对隐瞒纳税收入和课税项目不构成刑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和税务监察员 作出补缴欠税及处以罚款的决定; 5.对严重违反税法或逃税、避税数额巨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的刑事立 案结论。 6.2.3 主要解决途径 6.2.3.1行政解决途径 纳税人有权按下列管辖和行政程序对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监察员作出 的决定提起申诉: 1.对于税务监察员作出的决定,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税务机关的直接 88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领导提起申诉或向该税务机关的纠纷裁决委员会提起申诉; 2.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提起申诉; 3.对于纠纷裁决委员会的裁决,向上级税务机关的纠纷裁决委员会提起申诉。 6.2.3.2诉讼解决途径 纳税人对经申诉后的决定仍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 1.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提起申诉后,对上级 税务机关的领导做出的决定仍不服的; 2.对于纠纷裁决委员会的裁决,向上级税务机关的纠纷裁决委员会提起申诉 后,对上级税务机关的纠纷裁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仍不服的。 3.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领导依法作出的查封财产的决定的,有权向法院提起 诉讼。 税务机关就下列事宜可向法院起诉: 1.对屡次严重违反税法的纳税人停止其经营活动至纠正为止; 2.没收纳税人因从事法律禁止的生产、服务所得收入; 3.没收纳税人应获得许可而未经许可从事法律未禁止的生产、服务所得收入; 4.没收纳税人据以无效合同协议或违法行为所得收入; 5.阻挠、抗拒国家税务监察员履行公务,污蔑其行为,侵害人身健康造成损 失; 6.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宜。 89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第七章 在蒙古国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7.1 信息报告风险 7.1.1 登记注册制度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将面临被税务机关处以最低工资 标准或两到三倍或三到四倍的罚款的风险: 1.负有纳税义务和代征义务的个人、法人未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 人登记的; 2.新办的企业未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到管辖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登记并开立 自己的帐号的; 3.对收入以外的其他纳税项目,所有权人或占用人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到管 辖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登记并开立自己的帐号的。 7.1.2 信息报告制度 未按规定办理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将面临被税务机关处以最低工资 标准或两到三倍罚款的风险: 1.纳税人以出售、赠予等形式转让不动产的,未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报主管 税务机关的; 2..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或个人的申报内容有变化的,未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 报主管税务机关作相应的变更登记的; 3..纳税人、代征人未按税法规定将税务机关核定的报税号码反映在按照税法 制作的税务报表、总结、报关单、补偿及其他相关材料中。 90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7.2 纳税申报风险 7.2.1 在蒙古国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在纳税申报方面,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蒙古国规定的方式、时间进行申报, 必要时聘请当地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协助。履行纳税义务之后,要妥善保存涉 税资料,做好应对蒙古国税收审计的需要。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报税的, 将面临被税务机关处以最低工资标准或两到三倍或三到四倍的罚款的风 险。 7.2.2 在蒙古国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在蒙古国设立的分公司或代表处如在蒙古国从事经营活动或取得来源 于蒙古国境内的所得,应按规定申报纳税,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报税的, 将面临受到处罚的风险。对于未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分公司或代表处未 见蒙古国税法对其纳税申报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未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 的分公司或代表处应做好向税务机构解释说明的准备。 7.2.3 在蒙古国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蒙古国对非居民采取“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判定标准。目前未见 蒙古国税法对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相关规定。 7.3 调查认定风险 蒙古国的双重征税协定和国内法要求货物、劳务和服务定价,以及关 联方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企业发生关联方交 易且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将可能面临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对资本弱化风险,应注意如果借款方是在蒙古国拥有永久居住权并对 纳税企业进行控制的个人,利息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另外,债资比达到 3:1以上,那么对于超出范围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 7.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91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蒙古国同样实行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法律原则。1991年,我国最早与蒙 古国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协定涉及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协定中应引起赴蒙“走出去”企业注意的条款主要 集中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蒙税收协定规定构成常设机构时间为18个月; 二是依据蒙古国税法非居民及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担保费、 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收入统一按20%征税。但是,按照中蒙税收协 定对于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如果收款人是受益所有人,则税 率分别为5%、10%及10%;三是中蒙税收协定并未给出非独立个人劳务收 入(如工资、薪金 )税率,但征税条件为累计停留超过183天。中国居民认为 蒙古国未履行税收协定内容,可以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 商程序,由两国政府协商解决矛盾。其间,中国居民也可以寻求蒙古国法律援 助。 7.5 其他风险 蒙古国税收政策多变,税收环境不稳定,有专门的税法、分类税法, 也有的税法散于外国投资法、矿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之中,因此蒙古 国投资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注意全面了解掌握蒙古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税费的 有关规定。另外,蒙古国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似,也存在执法随意性较强、 执法过程人为干预程度较大的问题,对此应做好相应防范。 92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主要参考文献: [1]《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蒙古国(2016年版)》商务部国际贸易 经济合作研究院、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2][蒙古]卡娃.蒙古国区域经济发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3]黄健英.蒙古国经济[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6 [4]萨如拉,敖仁其等.蒙古国经济发展研究与展望[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6 [5]蒙古国税务总法、蒙古国企业所得税法、蒙古国个人所得税法、蒙古国增值税 法、蒙古国特别税法、蒙古国关税法、蒙古国投资法、蒙古国矿产法、蒙古国劳动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中国商务部网站、OECD官方网站、蒙古国 税务局官网 93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附录: 附录1.蒙古国政府机构和相关机构一览表(来源于蒙古国政府网站) 序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1 环境和旅游部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and Tourism 2 外国事务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3 财政部 Ministry of Finance 4 司法和内政部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Internal Affairs 5 建设和城市发展部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and Urban Development 6 国防部 Ministry of Defence 7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Culture and Science 8 交通运输部 Ministry of Road and Transpor 9 粮食、农业和轻工业部 Ministry of Food, Agriculture, Light Industry 10 人口发展与社会部 Ministry of Population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tection 11 能源部 Ministry of Energy 12 卫生部 Ministry of Health 13 矿业部 Ministry of Mining 14 国家气象学和环境局 National Agency for Meteorology and Environment Monitoring 15 海关总署 Customs Agency 16 税务总局 General Department of Taxation 17 警察总局 General Police Department 18 边境保护局 General Authority for Border Protection 19 国家登记主管机关 General Authority for State Registration 20 档案管理局 General Archival Authority 21 法院判决的一般执行机构 General Executive Agency of Court Decision 22 移民局 Immigration Agency 土地事务、大地测量和制图学管 23 理部门 Administration of Land Affairs, Geodesy and Cartography 24 蒙古国武装部队 General Staff of the Mongolian Armed Forces 25 民用航空管理局 The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26 矿产资源管理局 Mineral Resource Authority 27 石油管理局 Petroleum Authority 28 兽医和动物育种机构 Veterinary and Animal Breeding Agency 29 社会保险总办事处 Social Insurance General Office 30 家庭、青年和儿童发展机构 Family, Youth and Child Development Agency 94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附录2.蒙古国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序号 国家 签订日期 执行日期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1 奥地利 2003.07.03 2004.01.01 5-10 10 5-10 2 比利时 1995.09.26 1999.01.01 10 10 5 3 保加利亚 2000.02.28 2001.01.01 10 10 10 4 加拿大 2002.05.27 2003.01.01 10-5 10 5-10 5 中国 1991.08.26 1993.01.01 5 10 10 6 捷克共和国 1997.02.27 1999.01.01 10 10 10 7 法国 1996.03.18 1999.01.01 5-15 10 5 8 德国 1994.08.22 1997.01.01 5-10 10 10 9 匈牙利 1994.09.13 1997.01.01 5 10 5 10 印度 1994.02.22 1994.01.01 15 15 15 11 印度尼西亚 1996.07.02 1998.01.01 10 10 10 12 哈萨克斯坦 1998.03.16 2000.01.01 10 10 10 13 韩国 1992.04.17 1992.01.01 5 5 10 14 吉尔吉斯斯坦 1999.06.20 2001.01.01 10 10 10 15 科威特 1998.03.18 1999.01.01 5 5 5 16 马来西亚 1995.07.27 1997.01.01 10 10 10 17 朝鲜 2002.10.03 2005.01.01 10 10 10 18 波兰 1997.04.18 1998.01.01 10 10 5 19 俄国 1995.04.05 1998.01.01 10 10 根据国家法律 20 新加坡 2001.08.16 2005.01.01 10 10 5 21 瑞士 1999.09.02 2000.01.01 5-15 10 5 22 土耳其 1995.09.12 1997.01.01 5-15 10 10 23 乌克兰 2002.07.01 2003.01.01 10 10 10 24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001.02.21 2002.01.01 根据国家法律 根据国家法律 10 25 英国 1996.03.23 1999.01.01 5-15 10 5 26 越南 1996.05.09 1997.01.01 10 10 10 27 白俄罗斯 2001.05.28 10 10 10 28 卢森堡 2002.01.01 5-15 10 10 29 荷兰 2005.10.31 15 10 5 95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附录3.蒙古国预提税率表 股息红利收入 20% 贷款利息和发放担保的支付 20% 特许权费用 20% 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管理费用的支付 20% 租赁支付 20% 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租赁收入 20% 在蒙古国境内货物销售、提供服务和劳务收入 20%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将利润汇往国外 20% 96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附录4.在蒙古国投资的主要中资企业 下列企业均为“中国在蒙古国投资企业总商会”(蒙古国中华总商会)会 员单位。本商会是在中国商务部倡导、驻蒙古大使馆支持下,于2002年8月 9日在乌兰巴托市注册成立的大型非盈利组织,其日常活动受驻蒙古国大使 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指导,欢迎在蒙中资企业积极加入。 加入商会联系人:商那拉图(商会常务秘书长) 电话:00976-99710033 № 公司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主 营 1 山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文可 99813917 铁锌矿 2 中国外运驻蒙古办事处 许锦程 95792815 运输代理 3 中国龙美食城 席 刚 99119738 餐饮服务 4 蒙电线有限责任公司 马广军 99193154 电缆线 5 中有色蒙古代表处 达兰古尔班 99118669 有色金属 6 蒙古国东苑矿业有限公司 张庆余 99117266 生物、矿业 7 东胜石油蒙古有限公司 孙怀福 99115118 石油开采 8 阿维利斯有限责任公司 白斯琴 99119268 羊绒加工 9 蒙古秋林有限责任公司 李争云 99118689 羊绒成衣 10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阿木古楞 99114638 航空客运 11 BHM 有限责任公司 马静 99166928 勘探.采矿 12 蒙古烟草有限责任公司 李宝新 99088682 卷烟生产 13 蒙古正元有限责任公司 郝献晟 99098186 矿业 14 MONFRESH饮料厂 石建平 99116027 食品、饮料 15 中蒙合资鑫都矿业有限公司 王首高 99998679 锌矿开采 16 黑龙江蒙古有限公司 王 宁 99029951 矿业 17 华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明华 88117366 矿业 18 ZTE(中兴通讯)蒙古代表处 敖云汗 95521003 通讯设备 19 蒙古天鸿有限公司 宋辉 88102666 国际贸易、矿业 20 北京建工集团蒙古分公司 李传辉 95966550 建筑 21 中国石油大庆塔木察格有限公司 朴主任 99055601 石油开采 22 鼎立公司 薛化栋 99088816 炼钢、轧钢 23 恒立威有限责任公司 王玉银 99117958 矿山用品、贸易 24 新鑫有限责任公司 白良明 99078909 金属矿山开发 25 美来福蒙古有限公司 乌云巴图 99798411 肯特铜矿 97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26 银泰山有限公司 马晓勤 91911577 萤石加工 27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殷建国 95699726 水电站 28 蒙古国四达矿业有限公司 马景辉 99756798 矿业开发 29 蒙古国蒙凯国际有限公司 高娃 99030566 汽车销售\配件 30 澳德有限责任公司 那庆 91998383 矿山机械 31 新世界有限责任公司 连东升 99006138 房地产开发\贸易 32 中铁蒙古有限责任公司CRMI 杨晓琪 88099333 矿产开发 33 蒙古科尔沁有限公司 席少忠 95205096 加气块、水泥砖 34 蒙古卜硕矿产有限公司 陶海军 99957799 萤石矿开采加工销售 35 蒙古国鸢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姜同海 95813922 矿业 36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大业有限公司 赵巨荣 99114969 建筑房地产及矿产 37 蒙古新源XYE矿产勘探有限公司 韩连锁 99062608 勘探.采矿 38 中国石化集团国际服务公司 朱仁宏 99992676 石油工程服务 39 TCD有限公司 王晨 89996255 房地产开发 40 蒙古新亿利能源有限公司 那木热 99805388 矿产开发 41 中兴建筑有限公司 何静文 91915188 建筑装修 42 宏源有限责任公司 王安书 95981568 勘探、外贸 43 弘昌立实业有限公司 葛清忠 88728888 矿业、贸易 44 蒙古国孙蔡天马公司 孙子华 91919161 建筑工程 45 DHB有限公司 董才文 95335555 混凝土生产 46 鑫田蒙古有限公司 唐艺航 94175466 47 美源有限公司 谢华安 89966668 贸易 48 永沛泉有限公司 罗韬斐 91917256 矿业开发 49 新大地有限公司 范凯 89668811 钢材 50 金色装饰公司 李仁龙 93099999 建筑、装饰、设计 51 SGS IMME蒙古公司 李先锋 95756824 实验测试、检验 52 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孙双隆 94208128 公路工程、建筑 53 强德蒙奥云伙伴公司 辛智华 99277168 沙石料、钢支撑 54 步步高有限公司 彭寒宇 99325763 国际贸易 55 蒙泰山科技有限公司 薄少尉 95818979 消防报警、监控 56 HXY 有限公司 杨俊平 99765822 机械配件、沙场 57 乌力吉图宝音乌日格公司 乌力吉图 88001004 建筑工程 58 开发有限公司 张书强 94091558 水泥经销 59 巴音北宸公司 杨首杰 88663668 地质勘查勘探 98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60 蒙龙查胡尔特敖包 王会旭 95951678 铁矿 61 呼斯林格力巴公司 李文忠 99990866 电力 62 CGGC蒙古公司 何拥军 88981000 63 蒙古新世纪建筑 任志勇 99077258 房地产 64 中煤建安蒙古公司 李启英 89218192 矿山建筑安装 65 美源有限公司 谢华安 89872003 建筑 66 中冶天工建设蒙古公司 刘新国 95368871 建筑施工 67 新特艺达外国投资公司 李士浪 89919738 内外装修 68 布和巴图德布尔公司 苏亿琪琪格 99240581 防水材料生产 69 金博捷有新公司 尚风春 99202768 涂料腻子粉 70 中蒙合资旺财建筑公司 陈伟 89678887 房地产 大理石 71 恒根塔布沧有限责任公司 叶文忠 95755588 建材泡沫 72 XXEM有限公司 刘明利 88258513 矿业 73 创鑫国际物流 刘如友 89170953 物流 74 帝西艾斯公司 陈士勤 99192098 服务及教育 75 中国银行乌兰巴托代表处 代兴军 95566258 金融 76 中核工二建蒙古分公司 高明 88803368 建筑 77 蒙古能源公司 张忠 99014968 K煤炭开采 78 蒙欣巴音嘎拉有限公司 牧原 88088841 水泥生产 79 山东电建蒙古公司 张挺 98668919 工程 80 和平投资管理顾问公司 郝萍 88899969 房地产文化及贸易 81 比共乔伊尔投资公司 常国华 99999529 房地产、铁矿石加工 82 JHDC公司 周锦惠 95125908 房产开发 83 世纪地标公司 梁智 95595558 房地产 84 蒙古向悦乌布苏石油有限公司 翁永曦 99306606 石油勘探开发 85 上海柯达企业有限公司 詹政俤 99535013 房地产开发 86 图木日特特伦斯公司 王永 89619888 钢铁销售 87 广友股份有限公司 杨海龙 95170200 GRC隔墙板生产 88 中蒙商贸进出口公司 巴东亮 95095988 钢材销售 89 马约特有限公司 崔飞 95085924 电梯 90 蒙古国忠巴音石油公司 杜彦华 99087666 炼油厂 91 满都赫俄格勒公司 德德多利 95195988 贸易 92 中铁四局乌兰巴托代表处 崔昂昂 86111618 基础设施 93 新黑石集团 吕世玺 99116209 工程 99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94 华为技术蒙古公司 余梵 88030025 电信 95 唔仁-唔仁诺赫公司 楼政权 95886612 建筑 96 蒙古惠华FAW公司 汤玉沈 98828122 汽车 97 中铁一局蒙古公司 王康 88706666 建筑 98 蒙古国新博远公司 曹德文 99033999 建材 99 蒙古国黄河水利水电公司 白宝林 99061251 水勘 100 中航国际蒙古代表处 邵彦钧 99694315 航器 101 华鼎龙国际装饰公司 傅加训 89226827 装修 102 HBDM公司 薄立江 94252866 建材轧钢 100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附录5.税收申报表 税务总局2012年4月18日326号令附件1 TT-03 a型 基本税收 附录5-1. 增值税申报表 仅适用于税务工作 申报期 注册码: 税务局: 接收年月日: 年 1 2 4 纳税人名称: 3 地址: 电话号码: 主营业务方向: 5 6 7 纳税人编号: 传真: 总公司名称: 8 电子邮箱: 一 本月销售货物、完成劳务收入的增值税核算 本月销售收入合计 5=(6+39) 应纳增值税销售货物、完成劳务收入合计 6=(7+15) 7= ( 8+ „ 销售货物收入 +13-14) 国内市场上销售货物收入 8 转让企业或其具体业务经营权收入 9 其 清算期间自留货物收入 10 中 以商品清偿债务收入 11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12 其他货物销售收入 13 销售减免(以前月份) 14 提供劳务、服务收入 15 供电收入 16 供暖收入 17 供气/水蒸气/收入 18 供水设备、净水设备销售 19 邮电服务收入 20 通讯服务收入 21 旅店服务收入 22 公共饮食、餐饮服务收入 23 101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提供旅游服务收入 24 出租商品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占有、使用权收入 25 在房屋建筑物内出租摊位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占有、使用权 收入 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动产、不动产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 占有,使用权收入 26 27 出租、转移出售新产品、版权、著作权、商标收入 28 彩票收入 29 抽奖收入(总收入减去相关税费的结果计算) 30 有他人支付债务提供的劳务、服务收入 31 以提供劳务或服务清偿债务收入 32 影视服务收入 33 互联网服务收入 34 广告服务 35 提供境外服务收入 36 提供其他服务收入 37 销售返还、折让(以前月份) 38 本月增值税免税销售额 39=(40+„+43) 40 41 其中 42 43 本月应纳增值税货物、劳务、服务销售额合计 44=(45+47) 本月应纳增值税出口销售额 45 应纳增值税税额 46 本月应纳增值税境内销售额 47 应纳增值税税额 48 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合计 49=(46+48) 本月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合计 50 本月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中含增值税货物、劳务、服务 进口货物、劳务、服务(不包含海关上缴的增值税) 以含增值税的价格从国内市场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不包含已 缴纳的增值税) 注册增值税纳税人时以增值税含税价格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不 包含已缴纳的增值税) 从畜牧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取得的肉、牛奶、鸡蛋、皮革、马铃 薯、蔬菜、水果、国内生产的米面(不包含增值税) 102 51= ( 52+ „ +55-56) 52 53 54 55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购进货物返还、折让(以前月份) 56 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已缴纳增值税合计 57=(51*10%) 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已缴纳未减征增值税合计 58=(59+60+61) 乘用汽车的在制造过程中已支付的增值税 59 以供职工需要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所缴纳的增值税 60 进口本法13条所指免税生产、服务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所 缴纳的增值税 61 本月增值税减征额合计 62 本月应缴纳增值税合计 63 本月应返还增值税 64 二 融资租赁项目增值税核算 进口者以融资方式将融资租赁项目引进的当月缴纳租赁费合计 65 应纳增值税合计 66 在国内市场上以融资租赁方式销售融资租赁项目收入 67 应纳增值税合计 68 在国内市场上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进融资租赁项目费用 69 增值税减征额 70 本月应缴纳增值税合计 71 本月应返还增值税合计 72 三 增值税代扣代缴核算 从非居民个人、法人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合计 73 应纳增值税或者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合计 74 四 本月应纳增值税核算 应纳增值税合计 75 增值税返还合计 76 通过核算最后缴纳的增值税 77 通过核算最后返还的增值税 78 五 税款核算 申报表期末余额 申报期缴纳 本申报期已缴纳税款 多 79 少 80 多(78行) 81 少(76行) 82 纳税人申报 83 税务局发布 84 103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本申报期已返还税款 85 代扣代缴核算 多 86 少 87 多 88 申报表期末余额 89 六 增值税发票核算 申报表期末余额 申报期取得 申报期使用 数量 90 发票起始、终止号 91 数量 92 发票起始、终止号 93 数量 94 发票起始、终止号 95 数量 96 申报表期末余额 97 应真实准确地反映购买或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的应纳增值税情况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税务局授权会计(签字) 年 月 接收申报表的税务人员 年 月 日 日 日 七 享受销售、购买返还、免税发票清单 1.以前月份销售返还或者免税被校正的发票清单 序号 1 购买企 业名称 2 增值税发票 注册号 编号 3 4 日期 增值税 不含税价 增值税 格 6 返还、免税说 7 价税合计 8 明 9 2. 以前月份购买返还或者免税被校正发票清单 序号 1 购买企 业名称 2 增值税发票 注册号 3 编号 日期 4 增值税 不含税价 格 增值税 价税合计 明 7 8 9 6 章:作出清单的纳税人签字 税务局授权会计 章:接收的税务人员 年 返还、免税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总局2012年4月18日326号令附件2 104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TT-03 b型 基本税收 附录5-2. 未注册增值税纳税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申报表 仅适用于税务工作 申报期 注册码: 年 税务局: 1 2 4 接收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3 地址: 电话号码: 主营业务方向: 5 6 7 纳税人编号: 传真: 总公司名称: 8 电子邮箱: 一 扣缴增值税核算 从非居民个人、法人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合计 1 本月已缴纳增值税或是应缴纳增值税 2=(1*10%) 非居民所属国家名称 1 3 2 4 3 5 4 6 5 7 二 税款核算 借方 申报表期末余额 本申报期已缴纳税款 贷方 多 少 纳税人申报 税务局发布 本申报期已返还税款 代扣代缴核算 多 少 多 申报表期末余额 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从非居民个人、法人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的应纳增值税情况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章: 税务局授权会计(签字) 年 月 日 接收申报表的税务人员 年 月 日 税务总局局长2012年05月10日 492号令附件1 105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TT-02 基本税收 附录5-3.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国家预算收入、监督机关关联) 1. 纳税人识别号: 2. 名称: 3. 注册类型: 4. 纳税期限 年 季度 ( )若申报期未从事生产活动(请勾选) 5. 税人现住址: 旗市 苏 木 社区 街 道 位置 院落门牌 联系电话 1 联系电话 2 邮箱号码 电子邮箱 6. 是否在蒙古国有营业地点: 是 传真 否 7. 如果选“是”,请选择属于下列哪一类纳税人: 7.1 依据蒙古国法律,在蒙古国注册登记的企业 7.2 实际管理机构在蒙古国的外国企业 8. 如果选“否”,请选择属于下列哪一类纳税人: 8.1 通过代理机构在蒙古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8.2 除 8.1 条中所指外,以其他形式取得收入法人外国企业 9. 如果总公司在蒙古国,请填写注册号(XXXXXXXX)名称: 10. 若总公司在外国,请将其所在国家名称、公司名称、地址详细填列: 11. 分支机构数:,名称(若分支机构数量多,请以附件形式填写): 12. 非财政单据存放企业、机构名称、地址: 13. 是否属于减免企业? 是 否 (如果“是”,填写 TT-02) 14. .生产经营活动方向: 14.1 国家注册登记时的方向: 基本生产经营活动方向: 基本:编码 : 14.2 申报期生产经营活动方向: 基本生产经营活动方向: 基本:编码 : 15.在该申报期是否与关联企业做财务清算: 是 否 如果“是”,请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说明的第 7 部分 16. 是否从事矿产勘探、开采活动:是 否 如果“是”,请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说明的第 8 部分 17. 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是否就其在蒙古国生产经营所得税机缴税款:是 否 如果“是”,请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说明的第 9 部分 106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通用比例应纳税额核定: (千图格里克) 项目 序号 1、总收入(2+3+4+5+6) 1 1.1 总收入(2+3+4+5+6) 1.2 2 特 殊 比 例 应 那 谁 收 入 的 表 格 (32+34+39+41+43) 1.3 依 照 法 律 由 他 人 代 为 扣 缴 的 收 入 (46+48+50+52) 3 4 1.4 其他收入 5 1.5 通用比例应纳税收入(7+8+„„+17) 6 基本生产提供劳务服务收入 7 辅助生产提供劳务服务收入 8 股票、债券销售收入 9 无偿取得的货物、劳务服务 10 无形资产销售收入 11 技术管理咨询与其他收入 12 其 中 其中 未履行合同约定任务而取得的利息、违约 金、赔偿金收入 13 汇兑收益(外币汇总差异取得的实际收益) 14 动产、不动产出租收入 15 动产销售收入 16 其他应税收入 17 2、销售产品价值 18 3、管理或销售费用支出 19 4、非基本活动支出费用 20 5、税前利润 + 损失 - (1-18-19-20) 21 6、依法不得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的费用或“调整会计与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项目之间差距的申报表”A1、B3 行之 22 和,调增税前利润 7、调整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项目之间差距的申报 表”A2、B4 行之和,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8、应纳税所得额(21+22-23) 23 24 9、超过自愿保险的部分(调整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项目之间差距的申报表 5.1 行的数) 10、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4+25) 25 26 11、弥补以前年度税务机关确认的申报表所列亏 损 TT-02(B)A 表第三部分的数 27 12、通用比例应纳税(26-27) 28 13、应纳税额(28*规定比例) 29 14、免税税额(TT-02(б ))B 表的数额 30 15、通用比例应补应退税额 31 107 纳税人填列 税务局接收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B 特殊比例应纳税核算 16、销售或有偿利用色情刊物、书籍图片或是提供色情 表演取得的收入 销售或有偿利用色情刊物、书籍图片或是提供色 情表演取得的收入(32*40%) 17、赌博、彩票、抽奖收入 32 33 34 票据所列费用支出 35 取得的奖金或奖品价值 36 应纳税人收入(34-35-36) 37 应纳税额(37*40%) 38 18、利息收入 39 利息收入应纳税额(39*10%) 40 19、从有双重税收协议的外国取得的根据协议在蒙古国 应纳税的利润分配或利息收入 41 从有双重税收协议的外国取得的根据协议在蒙 古国应纳税的利润分配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额 42 (41*协议规定的比例) 20、在外国取得的依据企业增值税法所指特定比例增值 税收入/若扣缴人是非居民/ 在外国取得的依据企业增值税法所指特定比例 增值税收入代扣代缴的税额 21、特定比例应补应退税额(33+38+40+42+44) 43 44 45 Б 依据法律为他人代扣代缴税额核算 22、利润分配收入 46 利润分配代扣代缴税额(46*10%) 47 23、转移权利收入 48 为转移权利代缴税额(48*10%) 49 24、权利销售收入 50 权利销售收入,代扣代缴税额(50*30%) 25、不动产销售收入 51 52 不动产销售收入,代扣代缴税额(52*2%) 53 26、依据法律为他人代扣代缴税额(47+49+51+53) 54 27、应补应退税额合计(31+45+TT-13 24) 55 申报表真实准确: 接收申报表: 负责人/领导: 税务检查人员: 会计主管: 年 月 日 年 108 月 日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附录 5-4.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说明 (纳税人名称) 年 1.总收入(按生产经营类型分别填列其销售收入 ) 里克) 序号 销售收入类型 收入总额 月 日 (单位:千图格 总收入中的所占比例 销售收入合计: 1.2 根据法律代扣代缴应纳税所得额 编号 转移收入的企业名称 注册号 收入名称、类型 收入总计 代扣代缴的税额 2.产品销售价值 2.1 生产加工、提供服务企业销售产品的价值核算 序号 项目 1 库存商品期初账面余额 2 纳税申报年度内生产产品价值(2.1+2.2+2.3+2.4-2.5) 2.1 在产品年初账面余额 2.2 原材料直接费用(+) 2.3 直接人工费用 2.4 生产制造附加费用 2.5 在产品申报期年末账面余额 3 在产品其他费用 4 待售产品价值 5 产品账面期末余额 6 已售产品价值(4-5) 数量 总价值 数量 总价值 2.2 商贸企业销售商品价值核算 序号 项目 1 纳税申报年度内账面期末余额 2 纳税期内外购商品净价值 2.1 外购商品价格(+) 2.2 商品前期(准备))费用: 2.2.1 运输费用 2.2.2 保险费用 2.2.3 各种税费 109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2.2.4 装卸费 2.3 购买价格折让、折扣(-) 2.4 购买退回(-) 3 商品其他费用 4 待售商品(1+2-3) 5 商品纳税申报年度账面期末余额 6 已售商品价值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 项目 行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合计(2+„„+41) 1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2 健康保险、社会保险 3 职工奖金津贴及住所等的价格优惠补助 4 基本资产损耗折旧 5 日常修理费用 6 贷款利息费用 7 汇兑损益 8 委托加工费 租赁费用 10 融资租赁费用 11 订阅技术报纸、刊物 12 必须保险费用 13 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 15%的自愿保险 14 从事存款贷款业务的信用社和从事其他业务的信用社在贷 款风险基金的准备金及从事其他业务的信用社的不可避免 损失的储备基金准备金(不包括正常损失的储备基金准备 15 金)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防范贷款偿还时所形成的不可避 免的损失所准备的基金(不包括为正常损失储备的基金) 16 广告宣传费 17 生产中心学生学习技术而花费的实习费用 18 公出费用(不超过国家公务员公出费用的 2 倍) 19 种子、肥料、预防疾病、注射、种植技术应用 20 运输费用 21 低价易耗品费用 22 劳动保护费 23 联络、公文、清洁、保卫费用 24 110 纳税人说明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根据矿产法 38.1.8、39.1.9 规定,恢复自然环境的专项基 金 25 上缴国家预算的特别税收 26 上缴国家预算的不动产税费 27 上缴国家预算的 А Т Б ӨЯ Х 税费 28 上缴国家预算的土地税费 29 上缴国家预算的矿产资源使用税 30 上缴国家预算的除矿产资源以外的其他资源税费 31 商品、材料正常损耗 32 灾害保护法 4.1.10 规定,为消除灾害损失的费用 33 为进行技术培训为目的,生产中心创造教学环境、提供实 习场所设施、装修实习住所而支出的费用 34 支付培训教师的费用 35 为取得技术员而对技术培训、教学机构投入的资金扶持 36 对技术培训、教学基金投入的资金、捐赠 37 股票买价或是该股票持有部分 38 为生产、技术生产场所提供的动力生产、传输线、净水提 供、污水处理、净化机构、自动传输线、铁路、联络机构 39 而支出的费用 有专业目的的企业和房屋融资公司为证券所有者提供的证 券费和利息费 40 首都为减少空气污染给予的捐赠 41 其他费用 42 4.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项目 项目 行数 公出费用(超过国家公务员公出费用2倍的数额) 1 自愿保险(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 2 日常修理费用(超过不动产净值2%,超过其他资产5%的部分) 3 商品材料非正常损失 4 融资租赁费用 5 纳税人违法所致的罚款、损失以及补偿费用 6 7 8 9 10 11 费用合计 5.股东信息 111 纳税人说明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除股票外的其他投 股份 股东 注册号 名称 资形式 纳税期初 控股份数 纳 税 期 末 所 持 股份 股 份 总 额 资 金 形 资 产 形 式 投 入 式 投 入 额 额 投 资 资 常住 产总额 地址 总计 (年度增加额 千图格里 6.资金投入或母公司所属企业信息 克) 所属企业 名称 母公司 注 册 号 资 金 投 入 总额 控股份数 期初 期末 常 住 地址 名称 注 册 号 资 金 投 入 总额 控股份数 期初 期末 常 住 地址 7.关联方企业之间的金融业务信息 7.1关联方企业之间的劳务交易项目(关联方交易填写表7.2、7.3) 业务总计 序号 业务类型 行数 1 商品、产品销售收入 2 不动产销售收入 3 资产租赁收入 4 无形资产销售收入 5 出租无形资产收入 6 提供劳务服务收入 7 税收收入 8 借贷自己总计 a.期初 与关联方所做交 关联方与企业 易 所做交易 b.期末 9 利息收入 10 保险费 11 其他收入 收入合计 7.2关联方资金融通信息 7.2.1纳税人与关联方企业间交易 企业名称 注册号 交易号 112 交易类型(填写表7.1相应的业 务类型序号)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总计 7.2.2关联方与企业间交易 企业名称 注册号 交易号 交易类型(填写表7.1相应的业 务类型序号) 总计 7.3关联方间用商品支付债务的业务 序号 业务类型 1 动产与不动产销售收入 2 服务收入 市场评估价 总收入(1+2) 3 动产与不动产购买价 4 服务费用 费用合计(3+4) 7.4附加信息 7.4.1关联方之间商品销售或转移、提供劳务、服务的是否低于市场价 是 否 7.4.2如果“是”请说明理由。 8.勘探和开采业务费用 „„在得到特许的场所进行的地质勘探业务费用 序号 费用 1 工资 2 н д ши м т г э л 3 材料费用 4 公文 5 联络 6 派遣 7 使用费 8 燃料 勘探费用 开采费用 113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9 基本资产损耗 10 由他人提供劳务 11 修理费用 12 运输费用 13 Б О Н С 的费用 14 生产费用 15 动力 16 修理工具 17 租赁费用 人力 机械 利用个国家预算资金 18 用于勘探 19 储备金使用 20 用个人资金做的勘探 21 特许权使用 22 利用水资源费用 23 利用土地费用 24 运输费用 25 不动产税 26 贷款利息 27 行政费用 28 矿产储备使用费 29 增值税 30 其他生产费用 31 其他 费用合计 9.蒙古国非居民纳税人在蒙古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缴纳税款信息 双重税收协议 序号 转移收入类型 转移收入总额 非居民企业管辖 应纳税合计 调整后税款合 计 1 2 3 4 5 6 7 总计 纳税人将季度申报于次月20日前、年度申报表于次年2月10日前移送至所辖税务机关。申报表只有经 过盖章确认后生效。 114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税务总局局长2012年05月10日 492号令附件1 TT-02 基本税收 附录5-5.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纳税人识别号: 2.名称: 3. 注册类型: 4. 纳税期限 年 季度 ( )若申报期未从事生产活动(请勾选) 5. 税人现住址: 旗市 苏 木 社区 街 道 位置 院落门牌 联系电话 1 联系电话 2 邮箱号码 电子邮箱 传真 6. 经营业务: 基本业务:电码 辅助业务:电码 辅助业务:电码 7. 主公司注册名称: 8. 分公司数量 ,名称: 9. 外国投资资金所占比例 ,数量 A、按收入总额计征税款: 项目 序号 1、总收入(行 2+3+4+5+6) 1 1.1 总收入(行 2+3+4+5+6) 1.2 2 特 殊 比 例 应 那 谁 收 入 的 表 格 (32+34+39+41+43) 1.3 依 照 法 律 由 他 人 代 为 扣 缴 的 收 入 (46+48+50+52) 其 3 4 1.4 其他收入 5 1.5 通用比例应纳税收入(7+8+„„+17) 6 中 其中 提供基本生产、劳务服务的销售收入 7 提供辅助生产、劳务服务的销售收入 8 股票、债券销售收入 9 无偿取得的劳务服务 10 无形资产销售收入 11 技术管理咨询与其他收入 12 未履行合同约定任务而取得的利息、违约 金、赔偿金收入 115 13 纳税人填列 税务局接收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汇兑收益(外币汇总差异取得的实际收益) 14 出租动产、不动产出租收入 15 动产销售收入 16 其他应税收入 17 2、销售产品价值 18 3、管理或销售费用支出 19 4、非基本活动支出费用 20 5、税前利润 + 损失 - (1-18-19-20) 21 6、依法不得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的费用或是“调整会计 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项目之间差距的申报表”A1、B3 行 22 之和,调增税前利润 7、调整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项目之间差距的申报 表”A2、B4 行之和,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8、应纳税所得额(21+22-23) 23 24 9、超过自愿保险的部分(调整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项目之间差距的申报表 5.1 行的数) 10、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4+25) 25 26 11、弥补以前年度税务机关确认的申报表所列亏损 TT-02 (B)A 表第三部分的数 27 12、通用比例应纳税(26-27) 28 13、应纳税额(28*规定的比例) 29 14、免税税额(TT-02(б))Б 表的数额 30 15、通用比例应补应退税额 31 B 特殊比例应纳税核算 16、销售或有偿利用色情刊物、书籍图片或是提供色情 表演取得的收入 销售或有偿利用色情刊物、书籍图片或是提供色 情表演取得的收入(32 行*40%) 17、赌博、彩票、抽奖收入 32 33 34 票据所列费用支出 35 取得的奖金或奖品价值 36 应纳税人收入(34-35-36) 37 应纳税额(37*40%) 38 18、利息收入 39 利息收入应纳税额(39*10%) 40 19、从有双重税收协议的外国取得的根据协议在蒙古国 应纳税的利润分配或利息收入 116 41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从有双重税收协议的外国取得的根据协议在蒙 古国应纳税的利润分配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额 42 (41*协议规定的比例) 20、在外国取得的依据企业增值税法所指特定比例增值 税收入/若扣缴人是非居民/ 在外国取得的依据企业增值税法所指特定比例 增值税收入代扣代缴的税额 21、特定比例应补应退税额(33+38+40+42+44) 73 77 45 Б 依据法律为他人代扣代缴税额核算 22、利润分配收入 46 利润分配代扣代缴税额(46 行*10%) 47 23、转移权利收入 48 为转移权利代缴税额(48 行*10%) 49 24、权利销售收入 50 权利销售收入,代扣代缴税额(50 行*30%) 25、不动产销售收入 51 52 不动产销售收入,代扣代缴税额(52 行*2%) 53 26、依据法律为他人代扣代缴税额(47+49+51+53) 54 23.应纳税额总计(31+45+TT-13 24) 55 117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税务总局局长2012年05月10日 492号令附件4 TT-13 基本税收 附录5-6. 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 纳税人识别号: 2. 名称: 3. 纳税期限 年 季度 ( 申报表里面的项目要从今年年初增加的数据填写) 1. 税款核算 项目 I 1.外国企业代理人异地取得利润向外转移所缴纳的税款行 4*20% 1.1 向外转移的利润、收入 1.2 免税收入 (向外转移未在蒙古国设立机构的油田行业纳税人开采时在 该国领土进行经济业务,销售自产产品所取得的免税的收入 适用本法所 17.2.8 指的比例免税) 1.3 征税收入(行 2-3) 2.利润分配应纳税所得额(行 9*10%) 2.1 支付超过投资者之前投入资金 3 倍的债务利息费用 2.2 利润分配 2.3 股份和资金原始购买价/在纳税人合资企业清算时扣除 原始购买价/ 应纳税所得额(行 6+7-8) 3. 3.1 4. 不动产销售收入应纳税额(13 行*2%) 4.1 不动产销售收入 5. 销售无形资产(权益)收入应纳税额(15 行*30%) 5.1 销售权益收入 6. 蒙古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在蒙古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收入 的应纳税额(行 17+18+19+20+21)*20% 6.1 从在蒙古国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取得的利润分配收入 6.2 贷款利息和提供担保的费用 6.3 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管理费用、租赁费用、有形资产 或无形资产使用收入 6.4 在蒙古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提供服务的收入 6.5 直接或以电子形式完成蒙古国所需劳务或服务收入 7. 代扣代缴税额合计(行 1+5+10+12+14+16) 8. 因双重税收协议而改变的税额 9. 应代扣代缴税额合计(行 22-23) 申报表真实准确: 负责人/领导: 会计主管: 20 年 月 日 行数 II 12 13 14 15 接收报表人: 税务检查人员: 20 118 年 月 日 缴纳人数 III 金额 IV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税务总局局长2011年12月8日728号令附件1 TT-06(A)型 基本税收 附录5-7.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姓: 申报期: 仅适用于税收工作 注册号: 税务机关检查人员: 税务机关 年 月 名: 年 日接收 税款核算 项目 收入合计:(2+7+8+10+38+41+42+43+44+47+49+50+53+56+57+58) 行 纳税 税务 数 人 机关 1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及与之相同性质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合计(3+4) 2 根据劳务合同,取得的基本工资薪金、津贴、奖励、节假日补 贴、救济金等等收入 从除基本工作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签订合同完成工作取得的劳 务报酬、奖金、津贴、奖励、救济金等收入 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扣除额(2*10%) 应纳税收入(2-5) 3 4 5 6 劳动力提供者给予工人及其家属的补贴、礼品,给予委托管理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非正式委员会、其他委员会的工资、报酬、津贴、奖励, 国内外企业、单位、居民、公民、其他人员给予的所有类型的津贴奖 7 励 非直接收入 8 行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10-14) 9 行为收入合计(11+12+13) 10 医生、法官、律师、建筑师、会计、教师等技术服务收入 11 自营自销、提供服务收入 12 非稳定性经营活动收入 13 为取得行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所列支出(15+16+„„+36) 原材料、基本或辅助材料、半成品、动力、燃料、引火器、 修理修配工具、器械、包装物等所有材料的支出 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扣除数、个人收入已税工资、劳务及基 本或增加报酬 14 15 16 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扣除数 17 基本资产损耗、折旧 18 修理费用 19 贷款利息 20 汇兑损溢 21 支付他人劳务、服务的费用 22 租赁费用 23 融资租赁费用的利息 24 技术报纸、报刊的出版费用 25 必要的或是自愿保险 26 119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按预算规定需要交税的特别税收、不动产税收、和因价格增 长而缴纳的税,进口的初资产以外的货物、原材料、材料的 27 关税,轿车、电动车税、土地、自然储备资源税 广告宣传费 28 种子化肥、畜牧饲料、药品、植物养殖方法所花费的支出 29 运输费 30 购买低价易耗品的费用 31 劳动保护费用 32 通讯信息、清洁、保安保卫工作的支出 33 商品与材料损耗 34 矿产法38.1、39.1.9的规定,为恢复自然环境而筹备的资金 35 灾难保护法4.1.10的规定,为减少灾难损失而支出的费用 36 资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40+41+42+43+46+47) 出租资产收入 37 38 与出租资产有关的费用 39 应纳税所得额(38-39) 40 利息收入 41 股息红利收入 42 权利 43 企业清算期纳税人收到的股份收入 44 入股时的费用 45 应纳税所得额(44-45) 46 占有或控制的资产供他人使用取得的收入 47 资产销售收入应纳税所得额(49+52+55) 48 销售不动产收入 49 销售动产收入 50 销售的动产购入价与购入该动产有关的费用票面金额 51 应纳税所得额(50-51) 52 股票债券销售收入 53 股票债券购入价 54 应纳税所得额(53-54) 55 科学、文学创作艺术作品、新产品、新工艺和版权、体育竞技、艺术 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及与之相同性质的收入 56 艺术表演、体育竞技奖金、游戏奖金 57 抽奖、赌博、彩票收入 58 本法16.1规定的收入(不包括16.1.12 16.1.13) 59 应纳税所得额(6+7++8+9+37+48+56+57+58+59) 60 应纳税额(6+7+8+9+40+43+46+47+52+55)*10%+49*2%+(56+57)*5%+58*40% 61 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63+64+65+66+67+68+69) 62 个人收入或是从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建造个人居住的首套房 产的贷款收入或是购买不高于3000万图格里克的房屋的收入 63 学生在技术学校学习的费用 64 在校期间勤工俭学所得缴纳税费学习技术费用 65 120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在蒙古国领土,中小型企业以生产为目的,生产设备、修理设备用于 销售的收入 66 纳税人自用为目的,购买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和其他可恢复动力 的设备、生产煤气燃料、气体、液体的设施、符合标准的压力灶、轻 67 压力、电力、气体加热器的票据所列支出相当的费用 法律16.1所指收入(不包括16.1.12 16.1.13) 68 以前年度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中的免税收入(TT-06(A)型补充说明 的38条) 69 免税后应纳税所得额(TT-06(A)型补充说明的39条) 70 免税后应纳税额((TT-06(A)型补充说明的40条)) 71 法律24.1规定的减税收入 72 农田、蔬菜、水果、养植物、生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73 应纳税款合计(71-72-73) 74 代扣代缴税款合计 75 以通用比例由他人代扣代缴的税额 76 出售不动产代扣代缴税额 77 科学、文学创作艺术作品、新产品、新工艺和版权、体育竞技、 艺术表演所得代扣代缴税额 78 艺术表演、体育竞技奖金、游戏奖金代扣代缴税额 79 抽奖、赌博、彩票收入代扣代缴税额 80 应补应退税额合计 81 次年应纳税所得额中的免税收入 82 税款核算 申报期期初余额 申报期应补应退税额(81行) 多缴 83 少缴 84 多缴 85 少缴 86 申报期已缴税额 87 代扣多缴税额 88 以前年度多缴纳税款退税额 89 失效的 90 纳税期期末余额 申报表真实准确申明人: 接收申报表的的税务检查人员: 年 月 多缴 91 少缴 92 日 税务局局长2011年12月8日728号令附件2 TT-12 基本税收 121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附录5-8.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明细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姓 名 3. 申报期: 年 仅供税务局业务需要 注册号: 税务检查人员: 接收日期: 单位(千图格里克) 纳税人申 行数 报的数额 II III 项目 I 1.减免税收入总计 2.免税收入合计(3+41+42+43+„+53+54) 2.1 本法第16条第1部分第一条所列“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抚恤金、救济费 用、享有额免税赔偿收入(4+5+6+„+39+40)” 2.1.1 老年人社会保障法第5条5.1.1-5.1.5/5.1.8-5.1.11所指养老金 2.1.2 教育法第43条第1部分第4条规定的资金、津贴和补贴 2.1.3 防火法第9条第3部分1.3所列抚恤金、救济金、一次性无返还资 金捐赠 2.1.4 提供劳务法第16条第5部分所指一次性无返还资金援助 2.1.5 危害事件预防法第22条第6部分所指补贴 2.1.6 外交法第20条第1 部分所指一次性无返还资金援助 2.1.7 国内军队法第14条第1 部分所指一次性无返还资金援助 2.1.8 自然人保护法第22条所指津贴 2.1.9 蒙古国个人兵役和军人相关法28条5.13所指一次性无返还资金 援助 2.1.10 蒙古国议会相关法34条第14部分1.2条所指补贴抚恤金 2.1.11 蒙古国边境法36条第2部分所指一次性无返还补助第2部分所指 补贴、第6部分所指一次性资金奖励 2.1.12 蒙古国人权法22条第4部分所指补贴 2.1.13 社保提供的失业保险相关法律第2条所指的补贴 2.1.14 社保基金会提供的因为生产技术上的失误所致的整体的补助法 第4条1-4部分所指的赔偿 2.1.15 社保基金会提供补助、补贴法第2条第5部分所指补贴 2.1.16 社会抚恤法第19、191、20、23条所指的补偿金 2.1.17 森林草原防火法第11条第3部分所指一次性无返还资金援助 2.1.18 检察院法第35条第8部分所指一次性无返还资金援助 2.1.19 侦查机构法25条第5部分、26条1.2部分所指补贴 2.1.20 税法39条第4部分第3条规定的一次性无返还资金援助 2.1.21 铁路法31条第1部分3.1.3所指一次性无返还资金援助 2.1.22 铁路法29条第2部分3条2、3、4部分所指一次性无返还资金援助 2.1.23 国家特别保护法16条第5部分所指的救济金 2.1.24 国家监督检查法16条第5部分所指救济金 2.1.25 国家公职人员补贴补助法第1条所指补贴 2.1.26 对冤假错案相关法律第13条所指的赔偿 2.1.27 对发展缓慢的个体社会保护法第5条5.1.1-5.1.4所指补偿和资 金援助 2.1.28 劳动法42条所指抚恤金、97条第1部分所指补偿 2.1.29 公安法35条第2部分所指补贴 2.1.30 军人补助、补贴法第3条第2部分所指补贴和资助 122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2.1.31 司法83条第5部分所指抚恤金和84条第3部分所指补贴 2.1.32 司法决定执行法37条第1部分和第2条所指救济金 2.1.33 健康法27条2、3部分所指补贴 2.1.34 2.1.35 2.1.36 2.1.37 2.2 助学金补贴 2.3 公出费用 2.4 保险赔偿 2.5 政府应付期票 2.6 根据法律法规取得的劳动保护和统一制服款 2.7 国家机关、外国政府、法人、自然人对蒙古政府、地区机构法人给予 的补助 2.8 失去50%以上劳动力的个人收入 2.9 蒙古国国家奖励、政府奖励、蒙古国居民的贡献奖 2.10 个人收入或在银行和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建筑个人居住首套房屋的 贷款和购买不超过三千万图格里克房屋的收入 2.11在蒙古国领土内中小型生产企业为了生产目的而制造设施设备、修理 修配并销售所取得的收入 2.12 个人为了自用而购买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和由其他可恢复能源为 动力的设施设备、能产生液体和气体燃料的设备、符合标准的低压灶、电 力和气体加热器等取得票据所列费用相当的收入 2.13 在技术学校学习的费用 2.14 在学期间勤工俭学收入、缴纳税费支付技术学校学习的收入 3.免税收入合计(55+56) 3.1 根据本法24.1所指免税税额 3.2 根据本方法24.5所指免税税额(57+58+59+60) 3.2.1 农田收入应纳税额的50% 3.2.2 蔬菜收入应纳税额的50% 3.2.3 水果收入应纳税额的50% 3.2.4 有机种植物生产取得收入应纳税额50% 说明: 1、与个人所得税说明申报表或TT-06A申报表一起申报 2、详细说明将纳税期内所享有减免税的项目收入 申报表真实准确申明人: 接收信息的税务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YETI局长2007年4月18日77号令附件4 123 中国居民赴蒙古国投资税收指南 TT-12 基本税收 附录5-9.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1.纳税人识别号: 2. 名 称: 3. 申报期: 年 季度 (申报项目从年初增加额填写) 仅供税务局业务需要 注册号: 税务检查人员: 接收日期: I、税款征收(千图格里克) 项目 行数 纳税人数 数量 I II III IV 1.艺术表演、体育竞技奖励、游戏奖金应征收税额(行2*5%) 1 1.1 艺术表演、体育竞技、游戏奖金 2 2. 科学、文学、艺术品、新工艺、新产品和版本、体育竞技、 参与艺术表演等方式取得收入应纳税额(行4*5%) 2.1 科学、文学、艺术品、新工艺、新产品和版本、 体育竞技、参与艺术表演等方式取得收入 3.有偿抽奖、赌博、彩票收入应纳税额(行6*40%) 3 4 5 3.1抽奖、赌博、彩票收入 6 4.股息红利收入应纳税额(行8*10%) 7 4.1 股息红利收入 8 5.版权收入应征税额(行10*10%) 9 5.1 版权收入 10 6.利息收入应征税额(行12*10%) 11 6.1 利息收入(贷款和借款利息、关联账户余额、担 保费用债务证书、法律和协议) 7. 流动经营行为收入应征税额(行14*10%) 12 13 7.1流动经营行为收入 14 8. 扣缴税额合计(1+3+5+7+9+11+13) 15 借方 II、税款核算 应扣缴税额合计 14 以前年度申报表期末多缴(贷方)少缴(借方) 15 已扣缴并缴入国家预算的税款合计 16 申报表最后多缴(贷方)少缴(借方) 17 应支付预算的税额合计(借方) 申报表真实准确申明人: 负责人/管理者: 会计主管: 18 接收申报表税务人员: 年 124 月 日 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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