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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 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2018 年 6 月 11 日市政府第 2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8 年 7 月 14 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 165 号发布 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防控、查 处等治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 建设的; — 1 — 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五)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 准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 的情形。 违法建设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交通运输、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人民防空、消防、水务等 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 源头控制、依法治理、快速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 法建设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制度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统 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二)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措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执法; (四)建立并落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 和目标考核制; (五)保障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 (六)其他与违法建设治理相关的职责。 市(县)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组织、 协调工作。 — 2 — 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镇规划区范 围内的违法建设;镇人民政府、经授权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村 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公安机关负责对违法建设治理中阻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 安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行政审批、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 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司法行政、水利、文化、人民防空、农 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七条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建设被依法拆除的, 不予补偿。 第八条 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 用体系。 第二章 第九条 防 控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和监督违 法建设意识。 — 3 — 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建设。 查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 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并接受举报。 查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情况,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 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定期组 织违法建设防控集中巡查,建立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法 建设防控工作衔接联动机制,定期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 查工作进行专业培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防控日常 巡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 以及具体措施,落实巡查责任。 第十二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 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做好书面记录;劝阻无效的,应当 立即向查处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建 立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利用违法建设监控系 统、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 违法建设防控职责: — 4 — 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 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发现违法的建 (构)筑物出租的,及时移交查处机关;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 法建设治理协助义务,实行信用记分管理。 (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对 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三)国土资源部门对查处机关依法抄告的附有违法建设的 建筑,在违法状态消除前不得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等手续。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 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在广告中出现的可以擅自 进行房屋结构改造、改变使用面积的虚假宣传。 (五)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 执行公务以及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 治安处罚;对涉嫌刑事伤害以及查处机关移送的涉嫌其他犯罪的 违法建设案件依法立案;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 予以带离现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等措施。 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结果抄告相关部门;对查处机 关抄告的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 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已经办理的,按 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提供施工图纸。 — 5 — 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建、监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 目。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 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可以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改变使用面 积等手段销售房屋。 第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未告知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 按照约定禁止施工人员、车辆、工具和材料等进入住宅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 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做好书面记录;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 向查处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对在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即时采取下列 处置措施: (一)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实施现场监管; (二)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行为的,依法采取查封施 工现场、消除违法状态等措施。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在向用户提供服 务前应当查验房屋权属等有关证明;查处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违法 建设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并抄告违法建设 当事人。 在不影响违法建设当事人正常生活的情形下,供水、供电、 — 6 — 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 供气、供热等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查 处 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举报 后,应当立即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受理;不属于本机 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有权机关,接受移 送的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接受移送的机关认为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不得再行移 送,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查处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违法建设进行 区分: (一)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 (二)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 (三)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又不能拆除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广场、绿地、 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 — 7 — 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 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风景名胜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 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 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 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 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内新建、扩建、 改建建(构)筑物的;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影响又不能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拆除将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二)拆除将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查处机关需要对违法建设作专门认定的,相关 职能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情况复杂的,应当 在 4 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查处机关在调查核实违法建设过程中,可以查阅、调取、复 制与违法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并免费提供。 — 8 — 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 第二十五条 查处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应当自调查终结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查处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建设当事 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在 24 小时内 催告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拆除;经催告,违法建设当事人仍不自 行拆除违法建设的,经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查处机关 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强制拆除决定作出后,查处机关应当依法送达,并在违法建 设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告,限 期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设的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 的,查处机关可以在违法建设所在地显著位置或者公共媒体发布 公告,督促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 得少于 60 日。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经市 (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查处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 实施强制拆除时,查处机关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 9 — 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 (一)违法建设当事人是个人的,通知当事人本人或者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同住成年家属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是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违法 建设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实施。 (二)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建设内财物 搬离;拒不搬离的,查处机关可以将财物登记造册、妥善存放, 并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领取;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领取或者 未在限期内领取的,依法处置;对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依法 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三)制作现场笔录并录音录像。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查处机关可以委托公证机关对强制拆除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九条 强制拆除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三十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配合查处机关的违法建设 查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查处违法建设,需要进行评估、鉴定、测绘、 听证、公告或者依法中止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查处时限。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10 — 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 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查处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 的; (二)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 式阻碍查处机关查处、查封、拆除违法建设的; (三)其他妨碍查处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四条 负有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治理中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消极懈怠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劝阻 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责 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 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以及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 查处机关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外,应当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 11 — 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涉及相 关违法建设治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 12 — 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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