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226号(规范性文件).pdf
JMFG2022007 江府办〔2022〕6 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 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 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13 日 - 1 - 江门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加强殡葬管理 工作制度化建设,推动我市殡葬改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殡 葬管理条例》《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政厅 关于优化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和管 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 公告期届满后仍无近亲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 续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近亲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在 防腐期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第三条 公安部门自向殡仪馆移交遗体之日起 30 日内核查无 人认领遗体的身份,建立无人认领遗体 DNA 检测报告和相片档案, 并根据《关于优化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 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卫医函〔2019〕21 号)要求,及时出具 《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 。 医疗卫生机构自向殡仪馆移交遗体之日起 15 日内提供其在医 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 2 - 殡仪馆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以下简 称《死亡证》)接运遗体。对特殊情形不能现场出具《死亡证》的, 可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先行出具《遗体交接登记表》,殡仪 馆凭《遗体交接登记表》接运。 对无《死亡证》或《遗体交接登记表》的遗体,殡仪馆不予 接运。 第五条 《死亡证》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 以及死亡原因等情况。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 份清楚,但近亲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现场认领的,应当 予以注明。 第六条 以下情形,若确实不能现场出具《死亡证》的,可 凭《遗体交接登记表》接运: (一)死者属非正常死亡的; (二)死者属正常死亡,但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或姓名、 身份清楚,但无法联系到近亲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的; (三)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死者是否属正常死亡的。 前款死亡发生在医疗卫生机构外的,由公安机关出具《遗体 交接登记表》并通知当地殡仪馆接运。发生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 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遗体交接登记表》;其中,属第(一)项情 形的,由公安机关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遗体交接登记表》上 加注遗体处理意见,并通知当地殡仪馆接运;属第(二)和(三) 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遗体交接登记表》 上加注遗体处理意见,由医疗卫生机构通知当地殡仪馆接运。 - 3 - 凭《遗体交接登记表》接运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 关必须自遗体接运后 24 小时内开具《死亡证》 ,并送达殡仪馆。 第七条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应当在 2 小时内移放太平 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医疗卫生机构 内的其他场所。 涉及医疗事故的遗体,在医疗卫生机构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 过两周;逾期不处理的,经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批 准,并报经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由医疗卫生机构通知当地殡仪 馆接运。 因调查取证需要保留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当在《死亡证》或 《遗体交接登记表》上注明调查取证所需的防腐期,防腐期不超 过 60 日。防腐期满后需要继续留存的,公安机关应在防腐期届满 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并明确具体延长期限,累计防腐保存时间 原则上不得超过 90 日。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姓名、身份清楚,但 在防腐期届满后仍无人办理火化手续的遗体,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一)交通事故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 规定处理,在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书面通知死者近亲属在 10 日 内办理丧葬事宜;没有近亲属、近亲属不明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通知后近亲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拒绝处 理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遗体 接运起 90 日内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送交殡仪馆,并办理遗体 - 4 - 火化手续。因宗教习俗等原因对遗体处理期限有特殊需要的,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出具 《遗体处理通知书》送殡仪馆及时处理。 (二)其他非正常死亡的,对已查明死者身份、判明死因和 案(事)件性质、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通 知死者近亲属认领处理;对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死者近亲属、有关 单位或其他组织拒绝认领的,由办案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后,经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自遗体接运起 90 日内出具《遗体处 理通知书》送交殡仪馆,并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三)正常死亡的,由殡仪馆向其近亲属发出《催告履行通 知书》进行催办,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发函至其户籍所在地公安 机关或村(居)委会予以协助;无法联系其近亲属、有关单位或 其他组织的,由殡仪馆在《江门日报》等市级以上媒体、本级民 政部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和殡仪馆公告栏对外发出催办火化手续 公告。自其近亲属收到《催告履行通知书》满 60 日,或公告满 60 日,仍未有近亲属办理火化手续的,由殡仪馆向本级民政部门提 出遗体火化申请,经批准和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后,方可办 理遗体火化。 第九条 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内, 其近亲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 当及时通知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对有可能查清身份或通知近亲 属认领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并通知近亲属认领。 - 5 -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遗体,在公告期届满后仍无近亲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 理殡殓手续的,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一)经公告或调查,死者姓名身份已确定,且遗体没有继 续保存必要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二)确实无法查明姓名、身份,属正常死亡且死亡发生在 医疗卫生机构内的,经公安机关出具注明身份调查内容的《公安 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 ,由殡仪馆参照第八条第(三)项规 定处理;其他情形遗体,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自遗体接运 后 90 日内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送交殡仪馆,并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催办火化手续信息, 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一)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二)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涉及重大传染疫情需紧急隔离并 作遗体火化处理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处理的。 第十二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不 少于三年,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通过统一 撒散、树(花)葬或海葬等生态环保方式处理。其中在蓬江区、 江海区行政区域收殓的遗体,其火化后的骨灰,由江门市殡仪馆 保存,保存费用由收殓遗体所在地民政部门支付,保留期满后仍 无人认领的,由收殓遗体所在地民政部门书面委托江门市殡仪馆 - 6 - 通过生态环保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无人认领遗体属救助管理机构受助人员的,按照 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民发 〔2014〕132 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无人认领遗体属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按广东 省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 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 10 个少数 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 政策处理。 第十六条 涉外国人、涉台港澳侨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 外事、侨务、台港澳办、民政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七条 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根据遗体的具体情况, 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预算执行规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当地殡仪馆承接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处理。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死亡的姓名不 详、身份不明的遗体的处理费用,由所属县(市、区)公安机关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再由公安机关将资金按季度拨付给当地殡仪 馆,其中蓬江、江海两区公安机关将资金按季度拨付给江门市殡 仪馆。 除前款和涉及医疗纠纷情形以外的其他无人认领遗体,自骨 灰保留期满并完成生态环保方式处理后,相关处理费用由各县 - 7 - (市、区)民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再由各县(市、区)民 政部门将资金按年度拨付给当地殡仪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殡仪馆、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应当按 规定建立档案,保存遗体 DNA 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及证据,并定 期移交档案馆管理。 第十九条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外事、侨务、台 港澳办、民族宗教、殡仪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是指: (一)正常死亡是指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导致的疾病死亡 或年老而终的自然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因火灾、溺水、工伤、 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自杀、他杀、受伤害 等人为事故受到外部作用而导致死亡的情形。 (二)本办法有关期限的规定均为自然日。 第二十一条 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1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7 月 12 日。 附件:1.遗体交接登记表 2.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 3.遗体防腐期限延长申请 4.催告履行通知书 5.遗体处理通知书 - 8 - 附件 1 遗体交接登记表 死者信息 死者姓名 性别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民族 年龄 生前住址 死亡原因 接运地点 接运时间 □遗体完整 遗体状况 □遗体破损 遗物记录 □遗体腐败 □其他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 □1.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非正常死亡的 □2.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3.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近亲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的 遗体类型 □4.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常死亡的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外死亡的 □1.在医疗卫生机构外非正常死亡的 □2.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3.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近亲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的 □4.现场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常死亡的 近亲属或证明人(签名) 与死者关系 经办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移动/固话) 医疗卫生机构 公安部门 意见: 意见: 民警(签名) : 医生(签名) : 警号: (单位盖章) 年 殡仪馆 月 (单位盖章) 日 年 月 日 条形码: 接运人员签名: 备注:1.殡仪馆原则上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接运遗体。 2.确属不能现场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殡仪馆可凭此表原件收殓接运遗体。 3.此表由经办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部门打印填写,并经经办单位盖章后方可有效。 4.自遗体接运后 24 小时内,经办单位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5.本表一式三份,遗体交运方、接运方、见证人(治丧人)各持一份,如遗体交接现场无见证人(治 丧人),则由遗体交运方持两份,待联系到死者近亲属后再交予死者近亲属。 - 9 - 附件 2 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 填表单位(盖章): 死者 基本 信息 接警编号: 姓名 性别 有效身份证件 证件 类型 号码 民族 发现地点及所属 户籍所在地 市/区 接运时间 死亡时间 (是否能联系近亲属以及能联系到的近亲属信息) 通知 情况 (调查方式与调查内容) 死亡原因 调查(在 调查意见:(1)正常死亡 医疗卫生 □ (2)非正常死亡 □ 机构内明 确为正常 死亡遗体 无需填写 此栏) 调查 人员 警号 联系 电话 备注:1.本表适用于有公安介入调查取证的遗体。 2.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公安机关调查完毕后,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此表。 3.在医疗卫生机构外死亡的遗体,公安机关调查完毕后,向殡仪馆出具此表。 - 10 - 年龄 附件 3 遗体防腐期限延长申请 县(市、区)殡仪馆: 兹有死者 ,性别: 户籍地: 其遗体于 ,于 年 月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因 日在江门市 年 月 死亡, 运回贵馆 防腐,防腐期即将届满。现因 至 , ,需延长防腐期限 日,请贵单位继续对该遗体防腐保管。 申请单位(盖章) : 经办人: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11 - 附件 4 催告履行通知书 逝者 近亲属: 按照 的亲人 县(市、区)殡仪馆《遗体防腐保管协议书》,您 起至 的遗体防腐保管约定时限为 15 天 (自 年 月 日),现已防腐保存 年 月 天,未有近亲属到 日 县 (市、区)殡仪馆办理任何丧葬事宜或延期保存遗体手续。为此, 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书 30 日内,到 县(市、区)殡仪馆办理遗 体火化或延期保存遗体手续,延期保存遗体应缴纳相应防腐费用; 逾期不办理遗体火化或延期保存遗体手续的, 县(市、区)殡仪 馆将按照《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江门 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遗体,且有权通过法 律途径追讨遗体保存及因处置遗体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特此通知! 县(市、区)殡仪馆 年 联系人: - 12 - 联系电话: 月 日 附件 5 遗体处理通知书 县(市、区)殡仪馆: 兹有死者 ,性别: 码: 于 ,身份证号 ,户籍地: 年 因 月 , 日在 死亡,死亡证编号: 。该遗体已 完成死因调查及寻亲认领处理遗体工作,因 □无法找寻到近亲属 □近亲属放弃认领 □其他 ,根据《江门 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委托我单位工作人员 (证件号码: 宜,骨灰保留 )负责办理该死者遗体的火化事 个月。 经办单位:X X X(盖章) 年 月 日 - 1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 年 7 月 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