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塔城市财政局权责清单.pdf
塔城市财政局权责清单 序号 1 事项 名称 中介机 构从事 会计代 理记账 业务审 批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1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第四十四条。 计法》修订并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 直接实施责任: 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修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 订) 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次修正。)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 程序办理: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负责本行政 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自 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 区域内代理 取。 行政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 塔城市 塔城市 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 记账机构执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 许可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财政局 财政局 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业许可 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 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 申请。 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 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 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 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 的通知(新财会〔2005〕17号) 。 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 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和指导全区的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申请设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立代理记账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 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 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 财政部统一印制、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编号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从事 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级次,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申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 请设立。 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 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 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1.具体承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办人; 定的; 2.内设机 3.在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 构负责 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 人;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 4.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定代表人 为的; 或分管领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 导。 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 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 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 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2 事项 名称 对政府 采购采 购人、 采购代 理机构 违法违 规行为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 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 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3年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 对县市区级 直接实施责任: 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政府采购项 1.执行自治区、地州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 目政府采购 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 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采购人、采 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 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 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购代理机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行政 塔城市 塔城市 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 违法违规行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 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处罚 财政局 财政局 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的处罚;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 监督管理政 。 能。 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府采购活动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以及政府采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购各当事人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事责任。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 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 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 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 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 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 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 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具体承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 办人; 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2.内设机 的; 构负责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 人; 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单位法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 定代表人 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 或分管领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 导。 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 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 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2 事项 名称 对政府 采购采 购人、 采购代 理机构 违法违 规行为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接上页)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 议通过,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58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 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 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 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未按照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 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 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 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3年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 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 对县市区级 直接实施责任: 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 政府采购项 1.执行自治区、地州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 目政府采购 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 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 采购人、采 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 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 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 购代理机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行政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 塔城市 塔城市 违法违规行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 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处罚 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 财政局 财政局 为的处罚;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 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 监督管理政 。 能。 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府采购活动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 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以及政府采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购各当事人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 事责任。 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 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 。 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 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 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 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 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 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具体承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 办人; 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2.内设机 的; 构负责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 人; 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单位法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 定代表人 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 或分管领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 导。 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 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 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3 事项 名称 对政府 采购供 应商违 法违规 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 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 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 供应 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四)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 在招标 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 成交无效。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议通过,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58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 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3年 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 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 直接实施责任: 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 对县市区级 1.执行自治区、地州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项 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 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 目政府采购 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 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 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 供应商违法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行政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塔城市 塔城市 违规行为的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 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处罚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 财政局 财政局 处罚;监督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 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管理政府采 。 能。 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 购活动以及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 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 政府采购各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当事人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 事责任。 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 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 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 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 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自2014年2月1 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 以通报:(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 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 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令第94号 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 、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 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 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具体承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 办人; 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2.内设机 的; 构负责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 人; 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单位法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 定代表人 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 或分管领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 导。 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 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 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4 事项 名称 对政府 采购评 审专家 违法违 规行为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 议通过,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58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 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 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3年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 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 直接实施责任: 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 对县市区级 1.执行自治区、地州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项 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 【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财政 目政府采购 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 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 部部务会议审议修订,财政部令第87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评审专家违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行政 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塔城市 塔城市 法违规行为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 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处罚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 财政局 财政局 的处罚;监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 记录。 督管理政府 。 能。 【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 采购活动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自2014年2月1 及政府采购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日起施行) 各当事人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事责任。 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 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 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 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 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 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 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 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 以公告。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具体承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 办人; 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2.内设机 的; 构负责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 人; 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单位法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 定代表人 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 或分管领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 导。 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 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 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5 事项 名称 对采购 人员与 供应商 有利害 关系未 依法回 避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 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3年 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县市区级政 直接实施责任: 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府采购项目 1.执行自治区、地州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采购人员与 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 供应商有利 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 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 害关系未依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行政 议通过,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58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塔城市 塔城市 法回避的处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 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处罚 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 财政局 财政局 罚;监督管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政府采购 。 能。 活动以及政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 府采购各当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事人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 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 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 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具体承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 办人; 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2.内设机 的; 构负责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 人; 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单位法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 定代表人 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 或分管领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 导。 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 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 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6 事项 名称 对不依 法设置 会计账 簿等行 为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根 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直接实施责任: 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财政部门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展检查中对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 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行政 塔城市 塔城市 发现的单位 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处罚 财政局 财政局 及有关人员 根据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 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 监督制度。 违法行为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行处罚 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 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 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 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 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 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 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具体承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 办人; 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2.内设机 的; 构负责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 人; 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单位法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 定代表人 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 或分管领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 导。 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 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 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7 事项 名称 对伪造 、变造 会计凭 证、会 计账 簿,编 制虚假 财务会 计报告 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 直接实施责任: 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财政部门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展检查中对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行政 塔城市 塔城市 发现的单位 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处罚 财政局 财政局 及有关人员 根据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 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 监督制度。 违法行为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行处罚 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 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 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 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具体承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 办人; 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2.内设机 的; 构负责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 人; 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单位法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 定代表人 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 或分管领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 导。 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 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 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8 事项 名称 对隐匿 或者故 意销毁 依法应 当保存 的会计 凭证、 会计账 簿、财 务会计 报告行 为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 直接实施责任: 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根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财政部门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展检查中对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行政 塔城市 塔城市 发现的单位 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处罚 财政局 财政局 及有关人员 根据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 监督制度。 违法行为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行处罚 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 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具体承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 办人; 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2.内设机 的; 构负责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 人; 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单位法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 定代表人 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 或分管领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 导。 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 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 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9 对授意 、指使 、强令 会计机 构、会 计人员 及其他 人员伪 造、变 造会计 凭证、 会计账 簿,编 制虚假 财务会 计报告 或者隐 匿、故 意销毁 依法应 当保存 的会计 凭证、 会计账 簿、财 务会计 报告行 为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 直接实施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 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根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 财政部门开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 展检查中对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行政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塔城市 塔城市 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发现的有关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处罚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 财政局 财政局 根据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人员违法行 监督制度。 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为进行处罚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具体承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 办人; 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2.内设机 的; 构负责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 人; 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单位法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 定代表人 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 或分管领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 导。 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 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 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10 事项 名称 对代理 记账机 构采取 欺骗、 贿赂等 不正当 手段取 得代理 记账资 格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 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 直接实施责任: 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根据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自 县级财政部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 门开展检查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中对发现的 行政 塔城市 塔城市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 处罚 财政局 财政局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 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 构违法违规 监督制度。 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 行为进行处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告。 罚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 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 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具体承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 办人; 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2.内设机 的; 构负责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 人; 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单位法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 定代表人 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 或分管领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 导。 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 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 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11 事项 名称 对代理 记账机 构在经 营期间 达不到 设立条 件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 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 直接实施责任: 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根据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县级财政部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自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门开展检查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对发现的 行政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塔城市 塔城市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 代理记账机 处罚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财政局 财政局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 构违法违规 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 监督制度。 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行为进行处 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罚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 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 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具体承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 办人; 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2.内设机 的; 构负责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 人; 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单位法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 定代表人 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 或分管领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 导。 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 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 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12 事项 名称 对代理 记账机 构及其 负责人 、主管 代理记 账业务 负责人 及其从 业人员 违反规 定出具 虚假申 请材料 或者备 案材料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 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 直接实施责任: 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根据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自 县级财政部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 门开展检查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中对发现的 行政 塔城市 塔城市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 代理记账机 处罚 财政局 财政局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 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构违法违规 监督制度。 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 行为进行处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罚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 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 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具体承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 办人; 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2.内设机 的; 构负责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 人; 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单位法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 定代表人 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 或分管领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 导。 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 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 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13 事项 名称 对代理 记账机 构从业 人员在 办理业 务中违 反法律 法规损 害国家 和委托 人利益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自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 行政 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 处罚 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 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 直接实施责任: 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 根据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 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 监督制度。 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 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 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 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具体承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 办人; 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2.内设机 的; 构负责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 人; 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单位法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 定代表人 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 或分管领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 导。 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 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 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14 事项 名称 非营利 组织免 税资格 认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 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 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 组织的收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 512号,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 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修 正)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 (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 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 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 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4月国务院 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 令第714号修正) 直接实施责任: 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 1.按照国家规定,明确县 。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 部门制定。 格具体认定管理程序,并 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 主动予以公示。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2.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 负责县市区 13号) 当地同级税务部门对县市 行政 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 塔城市 塔城市 级非营利组 第二条: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区级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 确认 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 财政局 财政局 织免税资格 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 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 认定 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 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 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 3.根据提请,对取得免税 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 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 资格的县市区级非营利组 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 织是否继续符合免税条件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 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 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 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 第七条: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 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 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第六条: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 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 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二)在申请认定 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 的;(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 配该组织财产的;(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 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 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 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 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 追缴。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规定程 1.具体承 序的; 办人;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 2.内设机 的决定和命令的; 构负责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 人; 领导和公众的; 3.单位法 4.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 定代表人 合法权益的; 或分管领 5.行政权利行使过程中失 导。 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 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15 事项 名称 政府采 购监督 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 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3年 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 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 直接实施责任: 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 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检查,通过实地核查、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负责本级政 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 行政 塔城市 塔城市 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府采购监督 能。 检查 财政局 财政局 监督检查。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 管理工作。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 会议通过,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58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 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 行)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 事责任。 扰民等现象。 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 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 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 【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令第101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五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 的; 1.具体承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 办人; 查的; 2.内设机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 构负责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人; 私的; 3.单位法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 定代表人 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或分管领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 导。 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16 事项 名称 代理记 账机构 及业务 情况检 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二十一 号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 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直接实施责任: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 第二次修正)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自 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 负责对本级 ”检查,通过实地核查、 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 行政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塔城市 塔城市 代理记账机 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检查 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 财政局 财政局 构及业务情 监督检查。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 况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 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 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 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 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 扰民等现象。 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 的; 1.具体承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 办人; 查的; 2.内设机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 构负责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人; 私的; 3.单位法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 定代表人 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或分管领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 导。 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17 事项 名称 会计信 息质量 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主 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 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2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年5月1 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 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 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第十三条第一款: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第二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 款: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 内的会计工作。 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 直接实施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 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 时间下达。 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 负责对本级 第二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 ”检查,通过实地核查、 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 会计信息质 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行政 塔城市 塔城市 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业道德。 量开展情况 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检查 财政局 财政局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 进行监督检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 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 查。 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 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 施监督检查。 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 【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69号,自2012年5月1 30日。 扰民等现象。 日起施行)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 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 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底稿等材料。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七)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 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 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 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 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 、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 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 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 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 的; 1.具体承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 办人; 查的; 2.内设机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 构负责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人; 私的; 3.单位法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 定代表人 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或分管领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 导。 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18 事项 名称 政府采 购投诉 处理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3年 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 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1.执行自治区、地州市级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事责任。 制定的投诉处理等规范, 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 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量化投诉处理的规范制 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 负责本级政 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度。 关的当事人。 府采购项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 行政 塔城市 塔城市 2.主动公布政府采购投诉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94号) 投诉案件的 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 裁决 财政局 财政局 的受理电话、受理渠道等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受理和处理 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 。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 工作。 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 3.依法依规实施裁决活 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动,必要时采取临时处置 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措施,及时公开裁决结果 责处理。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2017 4.监督裁决结果实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年第94号)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 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 1.具体承 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 办人; 的; 2.内设机 2.对符合规定的投诉申请不 构负责 受理、不处理的; 人; 3.因处理不力使供应商或者 3.单位法 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定代表人 4.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 或分管领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导。 的; 5.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收受贿 赂、获取其他利益等腐败行 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19 事项 名称 融资担 保公司 设立、 合并、 分立、 减少注 册资本 或注销 审批, 跨省、 自治区 、直辖 市来疆 设立分 支机构 的审批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 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施)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 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 施) 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 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 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 负责拟设立 直接实施责任: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 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 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 司申报辅导 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融资担保公 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工作,出具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司监督管理条例>细则》(新金规【2021】2号)。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 辅导报告,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第十二条:县级监管部门负责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 做好拟设立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申报辅导工作,出具辅导报告,做好拟设立融资担保公 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 塔城市 塔城市 融资担保公 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 司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和出具查验报告等工作,并向地州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 许可 财政局 财政局 司经营场所 取。 级监管部门上报。地州级监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地 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现场查验和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在20日内作出 部门的监督。 出具查验报 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 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包括申请材料需要补齐补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 告等工作, 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 正和设立公示时间。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 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并向地州市 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 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细 监督管理部 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予 则》(新金规【2021】2号)。 门上报。 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以公告。 第十二条:县级监管部门负责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申报辅导工作,出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 具辅导报告,做好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和出具查验报告 应当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一)合并; 等工作,并向地州级监管部门上报。地州级监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地 (二)分立; (三)减少注册资本。 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和第十二条规 的决定,不包括申请材料需要补齐补正和设立公示时间。决定批准的,颁 定办事程序办理;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得 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低于本细则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按照本细则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材料,还需依法通知债权人和相关合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自治区地方 作银行并公告。 金融监管局批准:(一)合并;(二)分立;(三)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和第十二条规定办事程序办理; 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得低于本细则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 标准,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材料,还需依法通知债权人和相关合 作银行并公告。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 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 1.具体承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办人; 经营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内设机 许可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构负责 证于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人; 2021 定的; 3.单位法 年12 4.在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 定代表人 月已 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或分管领 吊销 的; 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 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 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 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 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20 事项 名称 小额贷 款公司 有关事 项变更 审批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的,经所在地州市主管部 门同意的,在当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一)修改公司章程;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 (二)变更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的实施意见》(新金规﹝2021﹞1号)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十八)实施简政放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四)变更公司住所(仅限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迁址); 局授权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开展以下工 (五)股份转让比例在10%以内的。 作: 第三十九条: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 直接实施责任: 1.年度累计转让比例为注册资本金30%以内(含 作日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当地主管部门和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1.规范完善初审标准、程 30%)的股权转让事项;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负责材料收 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2.年度累计增加注册资本金比例为注册资本金30% (新金规﹝2021﹞1号) 集以及初步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以内(含30%)的增资扩股事项; 行政 (十八)实施简政放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授权地(州、 塔城市 塔城市 审查,并报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3.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变更; 许可 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财政局 财政局 地州市监督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4.开展年审工作。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对辖内小额 1.年度累计转让比例为注册资本金30%以内(含30%)的股权转让事 管理部门审 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 贷款公司上一年度年审工作; 项; 批。 取。 5.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 2.年度累计增加注册资本金比例为注册资本金30%以内(含30%)的增 2.依法依规进行初审工作 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资扩股事项; 。 地(州、市)监管部门在完成第1、2、3款事项的 3.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变更; 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 4.开展年审工作。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度年 案;每年5月10日前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 审工作; 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报告及公司年审报告书,年审结 5.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 果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报。 查处。 地(州、市)监管部门在完成第1、2、3款事项的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 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每年5月10日前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报送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报告及公司年审报告书,年审结果由自 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报。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核申 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 1.具体承 决定的; 办人;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内设机 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 构负责 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人; 3.在交易市场设立、变更审 3.单位法 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定代表人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批申 或分管领 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导。 5.违法实施审批行为对公共 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造成损害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审核后续监管不到位,造 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21 事项 名称 负责融 资担保 公司合 并、分 立或者 减少注 册资本 的初审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 行政 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683号) 许可 第九条第一款: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核申 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决定的; 1.具体承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办人; 负责材料收 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 【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 2.内设机 集以及初步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 构负责 塔城市 塔城市 审查,并报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3.在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 施,国务院令第683号) 人; 财政局 财政局 地州市监督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初审 第九条第一款: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 3.单位法 管理部门审 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 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定代表人 批备案。 取。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批申 或分管领 2.依法依规进行初审工 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导。 作; 5.违法实施审批行为对公共 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造成损害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审核后续监管不到位,造 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22 事项 名称 对小额 贷款公 司的监 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 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 23号) 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 额贷款公司试点。 (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 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 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 自治区金融办:为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牵头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和规范 自治区金融办:为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区小额 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战略、规划 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行 通过日常检 及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小额 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小额 查、专项检 贷款公司进行联合会审;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新设 贷款公司进行联合会审;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新设、变更、撒销、终 直接实施责任: 查等方式, 、变更、撒销、终止及业务范围的核准;负责牵头建立 行政 止及业务范围的核准;负责牵头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开展小额贷款公 塔城市 塔城市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 对辖区内小 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汇总 检查 司风险评价,汇总和发布有关政策管理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地州市做好小 财政局 财政局 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小额 额贷款公司 和发布有关政策管理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地州市做好小 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风险防范及处置等工作;负责 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进行监督检 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风险防范及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指导自治区小额贷款 查。 处置等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公司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审查工作;负责指导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开展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工作。 (新金规﹝2021﹞1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 (十六)明确监管责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 理的实施意见》(新金规﹝2021﹞1号) 府的要求对自治区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州、 (十六)明确监管责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 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自治区范围内的小额贷 落实。 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州、市)、县(市、 (十八)实施简政放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授权地(州、市) 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体落实。 5.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 (十八)实施简政放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处。 局授权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开展以下工 作 5.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 、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1.具体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办人;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2.内设机 相应的责任: 构负责 1.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 人;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3.单位法 、徇私舞弊的; 定代表人 2.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 或分管领 行为的; 导。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23 事项 名称 对融资 担保公 司的监 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 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 施,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 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 【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 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 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施) 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 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 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 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每年至少应 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当对本行政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 区域内融资 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明; 担保公司开 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展一次现场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 检查。根据 用的规模和方式;(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直接实施责任: 工作需要可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 行政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塔城市 塔城市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 实时开展专 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监督管理部门 检查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财政局 财政局 查等方式,对辖区内融资 项检查或重 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 担保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点检查。进 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 行现场检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 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查,应当经 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 监督管理部 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门负责人批 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细 准。 公司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 则》(新金规【2021】2号)。 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二条: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融资担保公 现场检查。县级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开展 司监督管理条例>细则》(新金规【2021】2号)。 一次现场检查,地州级监管部门每年应当抽选不少于10%,自治区地方金融 第四十二条: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 监管局每年应当抽选不少于5%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县级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应 要可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 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地 每年应当抽选一定比例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进行现场检查,应 州级监管部门每年应当抽选不少于10%,自治区地方金 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融监管局每年应当抽选不少于5%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 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应当抽选一 定比例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进行现场检查, 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1.具体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办人;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2.内设机 相应的责任: 构负责 1.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 人;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3.单位法 、徇私舞弊的; 定代表人 2.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 或分管领 行为的; 导。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