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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塔城市统计局权责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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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统计局权责清单 序号 1 事项 子项 权力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拒绝 配合统 计调查 和统计 检查的 单位和 个体工 商户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 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 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直接实施责任: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 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 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 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 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本级拒 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 塔城市 塔城市 绝配合统计 。 计资料的; 统计局 统计局 调查和统计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检查的处罚 罚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规章规定公开做出的行政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罚决定。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 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 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 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的; 任: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处罚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处罚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 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处罚幅度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 1.具体承办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 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 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 2.内设机构 收取罚款的; 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 负责人;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 3.单位法定 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代表人或分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管领导。 、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 的; 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组织听证的;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 为的; 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 规定的行为。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 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 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 分。 备 注 序号 2 事项 子项 权力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单位 和个体 工商户 迟报统 计资料 、未按 照规定 设置原 始记录 、统计 台账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直接实施责任: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 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 负责本级迟 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 施行 报统计资料 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塔城市 塔城市 、未按照规 。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统计局 统计局 定设置原始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记录、统计 罚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 台账的处罚 规章规定公开做出的行政处 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 罚决定。 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 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 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的; 任: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处罚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处罚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 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处罚幅度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 1.具体承办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 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 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 2.内设机构 收取罚款的; 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 负责人;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 3.单位法定 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代表人或分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管领导。 、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 的; 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组织听证的;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 为的; 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 规定的行为。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 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 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 分。 备 注 序号 3 事项 子项 权力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统计 对象拒 绝提供 统计资 料等违 法行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 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 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直接实施责任: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 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 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 负责本级拒 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 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绝提供统计 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 塔城市 塔城市 资料或者经 。 计资料的; 统计局 统计局 催报后仍未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提供的处罚 罚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规章规定公开做出的行政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罚决定。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 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 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 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的; 任: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处罚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处罚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 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处罚幅度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 1.具体承办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 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 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 2.内设机构 收取罚款的; 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 负责人;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 3.单位法定 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代表人或分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管领导。 、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 的; 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组织听证的;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 为的; 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 规定的行为。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 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 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 分。 备 注 序号 4 事项 子项 权力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农业 普查对 象拒绝 或者妨 碍普查 办公室 、普查 人员依 法进行 调查等 行为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 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 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 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 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 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 直接实施责任: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负责本级农 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业普查对象 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 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或者妨 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 塔城市 塔城市 碍普查办公 。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局 统计局 室、普查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 员依法进行 罚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 调查等行为 规章规定公开做出的行政处 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的处罚 罚决定。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 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 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 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 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 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 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 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农 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 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 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 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的; 任: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处罚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处罚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 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处罚幅度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 1.具体承办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 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 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 2.内设机构 收取罚款的; 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 负责人;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 3.单位法定 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代表人或分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管领导。 、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 的; 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组织听证的;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 为的; 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 规定的行为。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 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 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 分。 备 注 序号 5 事项 子项 权力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经济 普查对 象拒绝 或者妨 碍普查 机构、 普查人 员依法 进行调 查等行 为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2018年8月11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 直接实施责任: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 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负责本级经 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 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济普查对象 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 拒绝或者妨 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塔城市 塔城市 碍普查机构 。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统计局 统计局 、普查人员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 依法进行调 罚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未提供的。 查等行为的 规章规定公开做出的行政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 处罚 罚决定。 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 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 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的; 任: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处罚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处罚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 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处罚幅度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 1.具体承办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 人;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 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 2.内设机构 收取罚款的; 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 负责人;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 3.单位法定 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代表人或分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管领导。 、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 的; 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组织听证的;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 为的; 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 规定的行为。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 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 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 分。 备 注 序号 6 7 事项 子项 权力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经济 普查违 法行为 举报有 功的个 人给予 奖励 对经济 普查中 表现突 出的集 体和个 人给予 表彰和 奖励 行政 奖励 行政 奖励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 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 直接实施责任: 施行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 报。 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 负责本级经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 塔城市 塔城市 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济普查举报 举报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 统计局 统计局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 有功的奖励 理决定。 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 3.按照规定程序对统计违法 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 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订) 。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 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 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 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 1.具体承办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人;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 施行,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 2.内设机构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 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负责人;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 3.单位法定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 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 代表人或分 败行为的; 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管领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 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 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 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 行) 直接实施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负责本级经 塔城市 塔城市 、奖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 济普查表现 统计局 统计局 容。 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 突出的奖励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 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 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订) 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 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 1.具体承办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人;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 施行,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 2.内设机构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 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负责人;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3.单位法定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 代表人或分 败行为的; 彰和奖励。 管领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 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 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8 事项 子项 权力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农业 普查违 法行为 举报有 功人员 给予奖 励 行政 奖励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 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直接实施责任: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 施行 报。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 负责本级农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 塔城市 塔城市 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 业普查举报 举报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 统计局 统计局 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功的奖励 理决定。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 3.按照规定程序对统计违法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 。 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 功人员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 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1.具体承办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 2.内设机构 日起施行)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 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 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 代表人或分 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败行为的; 管领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 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 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9 10 事项 子项 权力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农业 普查中 表现突 出的单 位和个 人给予 奖励 对人口 普查中 表现突 出的单 位和个 人给予 表彰和 奖励 行政 奖励 行政 奖励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 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 直接实施责任: 行)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 负责本级农 塔城市 塔城市 、奖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业普查表现 统计局 统计局 容。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 突出的奖励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 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1.具体承办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 2.内设机构 日起施行)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 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 代表人或分 奖励。 败行为的; 管领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 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 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 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 行) 直接实施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 负责本级人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塔城市 塔城市 、奖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 口普查表现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12日由国务院 统计局 统计局 容。 突出的奖励 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 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 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 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1.具体承办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12日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人; 由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 2.内设机构 起实施)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 负责人;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 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 代表人或分 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败行为的; 管领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 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 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11 12 事项 子项 权力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统计 工作做 出突出 贡献、 取得显 著成绩 的单位 和个人 给予表 彰和奖 励 对统计 中弄虚 作假等 违法行 为检举 有功的 单位和 个人给 予表彰 和奖励 行政 奖励 行政 奖励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 》(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 负责本级统 塔城市 塔城市 、奖励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 8月1日起施行) 计工作表现 统计局 统计局 容。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 突出的奖励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 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1.具体承办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人; 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 2.内设机构 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单位法定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 代表人或分 予表彰和奖励。 败行为的; 管领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 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 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 报。 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本级统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 塔城市 塔城市 计工作举报 举报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 施行 统计局 统计局 有功的奖励 理决定。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 3.按照规定程序对统计违法 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 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 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1.具体承办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 人;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2.内设机构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 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负责人;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3.单位法定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 代表人或分 败行为的; 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管领导。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 。 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 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 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13 事项 子项 权力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统计 违法行 为或者 核查统 计数据 方面的 检查 行政 检查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 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 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 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 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 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 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 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 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 负责本级对 直接实施责任: 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违法行 1.依法依规开展统计数据核 塔城市 塔城市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 为或者核查 查工作。 统计局 统计局 录像、照相和复制。 统计数据方 2.依法依规对执行统计法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 面的检查 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 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6月2日,《统 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经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 过并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 修订) 第十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 职责是: (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 作; (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 (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 、督办统计违法举报; (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 (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6月2 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经国家统计局第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行,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施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行) 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1.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 1.具体承办 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 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人; 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 2.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 2.内设机构 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负责人;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 3.单位法定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案情的; 代表人或分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管领导。 报;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 查对象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 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单项调查资料,造成损害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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