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政布〔2021〕81号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桂平市2021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公告.docx
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桂平市 2021 年第六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公告 浔政布〔2021〕8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桂平市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桂平市 2021 年第 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项目名称 桂平市 2021 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桂平建设第二水源 江南水厂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桂平市西山镇永培村(具体位置以实 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 三、 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农用地 土地权属 县(区) 镇(乡) 地类 性质 村民 村民 委员会 小组 耕地 总面积 小计 水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旱地 小计 坑塘水 面 沟渠 其他土地 小计 - 1 - 设施 农用地 村委 第 10 村 民小组 桂平 市 西山 镇 永培村 第 11 村 民小组 第 12 村 民小组 桂平 市 西山 镇 永培村 第8村 民小组 面积总合计 集体 5.0616 - - - 0.2847 4.5390 0.0922 0.0217 0.4304 集体 0.1195 0.1195 0.1195 - - - - - - 集体 1.4154 1.4154 1.3512 0.0642 - - - - - 集体 1.2831 1.2831 1.2831 - - - - - - 集体 0.1204 0.1204 0.1204 - - - - - - 8.000 2.9384 2.8742 0.0642 4.6312 4.5390 0.0922 0.4304 0.4304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该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 十五条的第(三)项情形,属于市政公用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 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 号)的有关规 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2 - 面积 (公顷)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标准 (万元/公顷) 备注 水田 2.8742 80.9700 旱地 0.0642 80.9700 坑塘水面 4.5390 80.9700 沟渠 0.0922 80.9700 设施农用地 0.4304 80.9700 农用地 (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桂平市人民政府关 于公布桂平市 2020 年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浔政发 〔2020〕4 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 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桂平市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平市 2020 年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浔政发〔2020〕4 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 偿。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 费,并按照《关于印发桂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 办法的通知》(浔人社字〔2019〕9 号)和《桂平市人民政府关 - 3 - 于公布桂平市 2020 年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浔政发 〔2020〕4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 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 西山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75-3382091。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村、组和土地 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 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2021 年 11 月 8 日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