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珠海市关于促进融合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doc
珠海市关于促进融合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融合教育工作,保障珠海市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及 《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 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招收经鉴定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 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融合教育对象是指经由具备诊断或检查资质的医院确定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多重残疾等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脑瘫、自闭症及其他类 别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拒绝符合招生报名条件且具备接受普通教育 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请求。 第二章 第四条 通报、评估与安置 市教育行政部门、卫计部门应建立市特殊儿童少年教育信息通报平台(以下简 称“平台”)。 第五条 市行政区域内具备诊断或检查资质的医院在接诊适龄儿童少年时,应将被 确诊为符合第三条规定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的个人信息、症状、诊断结果等上传平台。符合 招生报名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到幼儿园、中小学校做入学登记时,幼儿园、中小学校应 将其基本入学资料上传平台。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将随班就读学生的 教育档案资料及时上传平台。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平台的运营与管理,市内各相关医院,市、区随班就 读指导中心,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平台相关事宜,严格保护残疾儿童少年、随 班就读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七条 入学时未发现或未通报,但在就读过程中学生的行为、情绪、认知、生活适应 等方面表现出与同龄群体有显著差异的,在征得家长同意后,幼儿园、中小学校应该安排学 生到所在区随班就读指导中心进行教育评估。所在区随班就读指导中心根据评估结果,给予 其相应的安置鉴定意见,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安置决定。 第八条 幼儿园、中小学校或家长对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安置决定有异议的,由 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报送至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市残疾儿童入学评估和咨 询委员会进行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最终的安置方式。 第九条 幼儿园、中小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结合其特殊教育需 要给予妥善安排。每班原则上安置随班就读学生不超过 2 名。幼儿园、中小学校应根据每安 置 1 名随班就读学生减少 5 名普通学生的标准确定随班就读学生所在班级的规模。应安排持 有珠海市融合教育教师上岗证且有高度责任心的教师担任班主任。 第三章 第十条 支持、保障与督导 市教育行政部门整体规划全市融合教育工作,明确市、区随班就读指导中 心、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对融合教育工作的组织、 管理和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巡回指导教师队伍,按照每 10 所幼儿园、中小学校 安排 1 名巡回指导教师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市随班就读指导中心要开展与融合教育相关的教育科研、课程资源开发、 资格认定与考核、师资培训、教育评估等工作,对全市的融合教育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业务 管理。 第十二条 区随班就读指导中心要负责辖区内随班就读对象的审核、备案与通报,指导 幼儿园、中小学校的随班就读工作,指导学校的资源教室建设,组织开展幼儿园、中小学校 教师全员通识培训,为家长、社区提供咨询服务等。 第十三条 幼儿园、中小学校要建立由校长(园长)任组长,分管校(园)领导、中层 干部、随班就读教师(随班就读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资源教师、心理健康教师等人员 组成的融合教育工作小组。建立健全与融合教育相关的校内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所辖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划分为若干个融合教育区 域,为每个区域配备至少 1 间资源教室,每增加 5 名随班就读学生新建 1 间资源教室,面向 区域内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中小学校的资源教室要按照《广东省特殊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资源教 室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教基〔2012〕8 号)要求配备设施设备。幼儿园、中小 学校要加强对资源教室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保障资源教室功能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资源教室须设专职资源教师 1-2 名,根据《广东省特殊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资 源教室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政府应根据《广东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残联关于印发〈广东 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机编办〔2008〕109 号)的要求,及 时配齐、配足资源教师,确保资源教室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应在每年的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过程中,同 等条件下,对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给予优先考虑。要设立荣誉奖项,奖励在融合教育工 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享受等同于特殊教育学校教 师的特教津贴。 第十九条 各区政府要认真保障落实幼儿园、中小学校的随班就读生的生均公用经 费标准,按不低于普通班级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 5 倍且每年不低于 6000 元的标准拨 付生均公用经费。 第二十条 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健全对融合教育的督导制度。对区政府、市政府相关 单位的融合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促其落实发展融合教育的职责。要把对区政府融合教育工 作的督导结果作为评价考核区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完善对幼儿园、中小 学校随班就读教育工作的督导,督促落实随班就读教育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教育与教学 普通中小学校对随班就读学生的常规教学应执行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不 得任意降低对无智力或其他相关障碍的随班就读学生的教学要求,同时应加强针对性教学和 康复教育支持;对有智力或其它相关障碍的随班就读学生,可以根据其实际认知或身体条件, 对教学内容作适应性调整,并针对随班就读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设置相应的特殊教育课程。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中小学校应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专业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并根据 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需求制订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学习任务指标,发展目标和学习任务指标应 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 个别化教育计划须按如下程序制定: (一)由随班就读教师收集随班就读学生的基本情况,并按要求进行初步评估; (二)由资源教师、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教师、家长等相关人员召开个案综合分析研 判会,分析诊断确定随班就读学生的发展水平和特殊教育需要;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要在综合分析研判会的基础上制订出针对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目 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四)幼儿园、中小学校要明确教育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估方法,定期对教育目标达成情况 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个别化教育计划制订后,须经家长和学校相关人员(资源教师、随班就读 教师、校<园>长)同意,由家校共同实施并加以落实。个别化教育计划原则上每学年修订一 次,并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 调整或修订。 第二十五条 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要体现在课堂教学、课外活动、个别教学以及家庭教 育中。通过个别化教育计划使随班就读学生更好地适应幼儿园、中小学校的生活与学习。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中小学校应为每名随班就读学生建立《随班就读学生个人成长档 案》,做好随班就读学生的个案管理。在随班就读学生升学、转学时,原所在区域或学校的 资源教师应按照《珠海市随班就读学生转衔通报工作制度》,做好转衔和跟踪辅导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教师队伍建设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融合教育教师的分层分类培训计划。健全“以 市为主、区级辅助”的两级培训管理体系。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幼儿园、中小学校在职 教师须接受融合教育通识培训每年不少于 3 学时,资源教师和随班就读教师须接受融合教育 专业培训每年不少于 12 学时。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每 2 年接受一次融 合教育集中培训,每次不少于 42 学时。 第二十八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巡回指导教师、资源教师、随班就读教师积极 申报市名教师(培养对象)、骨干教师,并在名额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应在全市范围内建 设若干个市融合教育教师工作室。 第二十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的任职资 格标准、岗位职责。根据上述教师任职资格标准,对通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教师颁发融合教 育教师上岗证。市随班就读指导中心根据上述教师岗位职责,于每年 12 月上旬对其进行年 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其融合教育教师上岗证,取消其特 殊教育津贴。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家长责任与义务 随班就读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应认真配合所在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师、 随班就读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参加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执行、评估、修订等活动, 努力辅助随班就读学生完成资源教师、随班就读教师等布置的学习与训练任务,主动与资源 教师、随班就读教师进行沟通,并及时反馈随班就读学生在学校外的学习、生活情况。 第三十一条 随班就读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应为随班就读学生建立校(园)外的成长档 案,搜集、整理随班就读学生在校(园)外接受治疗、康复训练、心理辅导等方面的资料, 并主动要求治疗、康复、辅导等机构详细记录随班就读学生在行为、情绪、认知、生活适应 等方面的变化。定期将随班就读学生的校(园)外成长档案提交给资源教师、随班就读教师, 纳入《随班就读学生个人成长档案》。 第三十二条 经所在学校(幼儿园)融合教育工作小组评估认定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同 意后,所在学校(幼儿园)可以要求随班就读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学校进行陪读,或者由 家长或监护人聘请专人进行陪读。家长或监护人对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陪读决定持有异议 的,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请申诉。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在学校(幼儿园)的陪读要求进 行复核,并做出撤销或支持所在学校(幼儿园)的陪读要求的最终决定。 第三十三条 随班就读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应不断加强自身学习,积极参加与融合教育 相关的专业培训,加深对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随班就读教育等的认识与理解。家长或监护人 每年参加的相关专业培训不少于 12 个学时。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或者委托其它 机构举办与融合教育相关的专业培训,尽量采用灵活的形式,便于家长或监护人参加。鼓励 家长或监护人自费参加各类专业培训。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