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pdf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邯气领办〔2020〕154 号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 2020-2021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 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直相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全市 2020-2021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大气办制定了《邯郸市 2020-2021 年秋 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认真落实。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2 日 — 1 — 邯郸市 2020—2021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 2020—2021 年秋 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河北省 2020—2021 年秋 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深入实施《邯郸市打赢蓝 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切实做好全市 2020-2021 年秋冬季大气 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 康,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坚持 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巩固拓展已有成果,继续保持方 向不变、力度不减,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质量导向,突出精 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做到时间、区域、对象、问题、措施五个精准,全面落实打赢蓝天 保卫战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污染天气,实施绩效 评级分类管控,持续推进联防联控联治,科学精准应对。对标对表 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优 化调整和重点行业减排工程建设等既定任务,持续推进散煤、机动 车、扬尘污染治理和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管控,严格监管 — 2 — 执法,严防秸秆焚烧、烟花爆竹燃放和“散乱污”企业反弹。针对 臭氧污染,坚持“冬病夏治”,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 治理攻坚。强化组织领导,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加大督导帮扶力 度,开展专项督查、执法检查,以更强的力度、更严的措施,完成 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实现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为“十四 五”规划开局打下良好基础。 (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全面完成《河北省 2020—2021 年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邯郸市打赢蓝天保卫 战三年行动方案》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20 年 10-12 月,全 市 PM2.5 平均浓度控制在 69 微克/立方米以内,同比下降 1%;重 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 8 天以内,同比减少 1 天。2021 年 1-3 月, 全市 PM2.5 平均浓度控制在 102 微克/立方米,力争控制在 84 微克 /立方米以内;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 17 天以内,力争控制在 12 天以内。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体目标见附件), 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持续增强,享受更多绿色发展福利。 二、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实施绩效评级差异化减排。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 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河北省八 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实施差异化 管控。对绩效评级实施动态调整,引导企业通过整改提升,提高绩 效级别,享受更多政策红利,推动重点行业环境治理水平整体上档 升级,不符合相应绩效分级指标的进行降级调整。被评级为 A 级或 — 3 — 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评级为 B 级及以下或非引领企业,应严格落实减排要求。对其他涉气行业 企业根据排放水平,实行差异化应急减排管控措施。对各类污染物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法 采取停产措施,或依据《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最严 级别限产措施。(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各县<市、 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 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 列出) 2.夯实应急减排清单。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 盖。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完成“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 方案修订,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 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可监督。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 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清单,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实施差异化管控。对污染物排放 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况减少应急管控措施;对空气质量影响小 的生活服务业,纳入清单管理,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3.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坚持“鼓励先进、应纳尽 纳”原则,完善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将符合条件 的企业和项目及时纳入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对完成全面超低 — 4 — 排放改造、绩效评级为 B 级及以上或引领性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良 好、零污染微污染的涉气工业企业优先纳入正面清单,在落实污染 防治要求、达标排放、规范管理基础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 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经核查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及时从 清单中剔除,并督促整改到位。(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 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 局、市军民融合办公室) 4.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加强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 联合会商,提前 72 小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当预计未来较 长时段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可能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 警时,提前指导预警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 实现停产的行业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对企业生产造成的影响。(责任 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5.精准有效应对临界天气。紧盯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强化 PM2.5 首要污染物分析研判,突出主城区和传输通道县(市、区) 等重点县(市、区),加强影响空气质量的六项污染物协同治理。 特别是当日 PM2.5 浓度接近临界状态时,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科学 开展应急减排,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力争将临界天气转为优良天 气,全力完成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任务目标。(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三、坚决完成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 5 — (一)全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攻坚 6.压减退出过剩产能。按照钢铁、焦化、煤炭、火电等行业产 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 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2020 年 10 月底前,完成淘汰 炼钢产能 187 万吨,淘汰炼铁产能 133 万吨,淘汰火电产能 10 万 千瓦。2020 年 11 月底前,压减退出煤炭产能 407 万吨、焦炭产能 120 万吨。积极推进 4.3 米炭化室焦炉淘汰任务,按照省、市要求 关停 4.3 米炭化室焦炉。2020 年 12 月底前,淘汰或搬迁煤矸石砖 瓦窑企业 35 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生态环境局)。 7.推进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加快破解“污染围城”问题。2020 年 11 月底前,邯郸市柏林药业有限公司完成搬迁或关停。2020 年 12 月底前,明芳钢铁有限公司力争完成搬迁项目。邯钢、邯电根据 市政府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加快推进搬迁改造。(责任部门: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 8.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落实《河北省“散乱污”企业清 理整治检查验收方案》,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 已完成整改的验收销号、常态化监管,不符合整治标准的限期完成 清理整治。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压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 加强部门协调联治,确保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保持“散 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借“六 稳”“六保”名义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责 — 6 — 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二)全力实施能源结构调整攻坚 9.扎实推进清洁取暖。按照《邯郸市 2020 年农村地区冬季气代 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2020 年 10 月底前,全市完成 46.4876 万户清洁取暖改造(其中气代煤 40.4969 万户、电代煤 4.4707 万 户、集中供暖替代 1.52 万户),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建成区 清洁取暖率达到 100%,平原农村生活和取暖散煤基本“清零”。 对不具备双代改造条件的边远地区实行洁净煤兜底全覆盖,采暖季 前完成配送到户。2020 年新改造尚未得到一个采暖季运行检验的, 不得拆除原有燃煤取暖设施。加强气源和电力供应保障,进一步完 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精准预测高峰月和 高峰日用气负荷,全力保障气源供用。加强电网运行调度,保障电 力供应,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安全过冬、清洁过冬。(责任部 门:市双代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国家电 网邯郸供电公司) 10.加强散煤复燃管控。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的通告》,绕城高速区域外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应结合本地实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参照本通告组织实施, 禁止散煤燃烧。强化监督管理,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采暖季组织 开展散煤复燃专项检查,综合运用入户排查、网格员巡查、禁止秸 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无人机飞检、遥感监测 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散煤复燃问题。(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 — 7 — 局) 11.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DB13/5161—2020),继续开展燃煤锅炉、天然气锅炉和燃 油(含醇基燃料)、生物质锅炉治理“回头看”,加强对 35 蒸吨/ 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监督检查,确保现存锅炉始终保持超低排放运 行。严禁已淘汰的 35 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复用,发现一起,坚 决取缔一起,确保动态清零。严禁新建 35 蒸吨/小时以下承压燃煤 锅炉,不予办理锅炉安装施工告知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责任 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 12.加强燃煤单位炉前煤质检测管控。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建 立炉前煤质检测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气领办〔2019〕247 号)《关 于加强重点用煤单位炉前煤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 〔2020〕95 号)要求,全面强化炉前煤质监管,督促燃煤单位建立 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煤炭采购使用台账,加大煤质检测频次, 确保燃用煤质达到《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工 业用煤标准。秋冬季期间,加大对用煤单位炉前煤质抽检频次,每 季度对钢铁、焦化、铸造、水泥、玻璃、陶瓷等 6 个重点行业及 35 蒸吨/小时以上非发电燃煤锅炉煤质抽检一次;2020 年底前,一般 燃煤单位抽检覆盖率达到 100%。(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13.强化劣质散煤管控。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 原则,全面加强散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环节监管。凡 — 8 — 不符合散煤经营网点布局、“禁燃区”“禁煤区”和已完成电代煤 气代煤的区域,不得新设散煤经营网点。民用散煤应符合国家强制 标准《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中“无烟 1 号” 规定,工业散煤应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 —2014)地方标准中关于工业用煤的规定,加强散煤质量抽检,年 底前销售网点抽检覆盖率达到 100%。加强对城镇沿街商铺和农村 设施农业等环节用煤监管,坚决打击违法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行 为,对发现的劣质散煤依法收缴、处置。(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 交通运输局) (三)全力实施交通运输结构调整攻坚 14.优化交通运输方式。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重点建设项目进 度。2020 年 12 月底前,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河北华增达国 际物流有限公司和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等 3 条铁路专用线力争 开工建设。全市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 煤炭、焦炭、铁矿石等重点企业大宗原材料铁路运输比例达到 80% 以上,对不具备铁路、管道或管状带式等清洁运输的,全部采用新 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 制定砂石料行业运输结构调整政策措施,推进砂石料行业清洁运 输。加快推进 16611 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力争 2020 年 12 月底前全部完成淘汰任务。2020 年底前,绕城高速 以内新增或更新的公交、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 — 9 — 用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车比例达到 80%以上;累计推广应用各类新 能源汽车 3800 辆标准车。(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 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15.严格机动车禁限行管控。严格执行《关于市主城区和各县 (市、区)城区实行机动车尾号限行的通知》(〔2019〕321 号)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邯政规 〔2018〕24 号)和《关于划定邯郸市货运车辆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邯环规〔2019〕2 号)。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周一至 周五执行机动车每天限行两个尾号的常态化限行措施。禁止国Ⅳ及 以下柴油货车(总质量 3.5 吨及以上)进入低排放控制区,禁止国 Ⅰ、国Ⅱ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16.加强柴油货车污染管控。落实重型柴油货车远端绕行措施, 减少穿越城市主城区车辆数量。依托公安执法点、交通治超站或综 合服务区等设置机动车尾气排放抽检点,开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 作。2020 年 10-12 月,全市路检路查柴油货车不少于 6000 辆次, 入户抽查重型柴油车不少于 1500 辆次;2021 年 1-3 月,全市路检 路查柴油货车不少于 5000 辆次,入户抽查重型柴油车不少于 1200 辆次。强化汽车排放检验检测,2021 年 3 月底前,力争柴油货车检 验合格率达到 90%以上。开展柴油货车执法检查,抓好汽车排放检 — 10 — 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见效,实现排放超标车辆尾气检验与维修治理闭 环管理,基本消灭车辆冒黑烟现象。每月对全市 58 家排放检验机 构至少检查一次,实现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全覆盖。2020 年 12 月底 前,对四大行业 46 家企业安装门禁系统,并与市级联网。不得以 环保名义违规设立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在空气质量监测点附近有针 对性的设置绕行路线,人为干预监测结果。(责任部门:市生态环 境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 17.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以绕城高速以内区域、施工工 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铁路货场、机场、高排放控制区 等为重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做到重点场所全覆盖。积极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严格落实便民利民要求,严禁 在编码登记过程中乱收费。对使用排放不合格或未按照规定加装、 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使 用并监督撤出作业现场,登记造册并重点监管,经维修治理并检测 合格后方可使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突出的施工单位依法 纳入失信企业名单。(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 18.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 和休息区、施工工地、油品运输车等为重点,严厉打击清理取缔黑 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关停取缔非法调油窝点、非法油品销 售点、严厉打击非法流动加油罐车及储存使用非标燃油等违法行 为。加强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管,开展油品、车用尿 — 11 — 素质量监督抽查,按照 2020 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开展成品 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点) 抽检车用尿素的频次与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同步进行,其中相同品 牌且相同生产批次号的车用尿素不用重复抽检。秋冬季期间抽检油 品 800 个批次以上。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的企业依 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 (责 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 输局、市公安局) 19.加强机场污染治理。完善机场岸基供电设施建设,2020 年 12 月底,邯郸机场建成 5 个机场岸电廊桥 APU,机场所有飞机停 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2020 年底前淘汰机场作业老旧燃油机械和作 业车辆,新增或更换的牵引车等作业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 源车辆。(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四)全力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攻坚 20.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严格落实《钢铁工业大气污染 物超低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按 照省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验收。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 铁企业(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武安市 裕华钢铁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永洋特钢集 团有限公司、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等 7 家),按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 工作,力争 12 月底前完成。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 — 12 — 按程序纳入动态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 减排措施。对在评估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评估监测机 构,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 D 级。(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21.加快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落实《河北省工业炉窑综合治 理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改造一批、替代一批”的原则, 对标先进行业,分类建立管理清单。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确 保达到有组织超低化、无组织标准化、厂房本色化、地面绿色化、 管理规范化、物流清洁化等“六化”要求。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 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 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2020 年 12 月底前,依法 关停不达标工业炉窑,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 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责任部门:市生 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全力实施面源污染治理攻坚 22.加强重点区域精细化管控。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省 重点污染源排查基础上,组织开展秋冬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源排查 管控专项行动,以建成区为核心管控区,核心管控区外 5-10 公里 为重点管控区,自下而上对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源、散煤复燃污染源、 餐饮油烟污染源、加油站、喷涂(汽修)、柴油货车污染源、非道 路移动机械、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源、市政工程和道路施工扬尘源、 裸露地面、道路扬尘等大气污染源开展排查,彻底摸清污染源种类、 — 13 — 排放水平、治理措施,建立污染源清单和电子地图,全面细化管控 措施,实现有效管控。(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 23.强化扬尘综合整治。按照《邯郸市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 案》,持续开展“九尘共治”。市主城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 7 吨/ 平方公里·月,县(市、区)建成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 8 吨/平方 公里·月。未达到降尘量时序进度的县(市、区),要采取强有力 措施,加强降尘管控,全力完成降尘量控制目标。 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严格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 法》,对照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达标验收八条要求(施工工地落实“六 个百分百”、视频监控和 PM10 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两个全覆盖”、 扬尘达标排放、土石方湿法作业、结构施工作业区目测尘高度小于 0.5 米、设立专职扬尘管理员、工程主体作业层防尘网全封闭,建 筑物内干净整洁无敞开堆放垃圾),继续推进“阳光施工”“阳光 运输”,推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档升级,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建 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实现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 扬尘污染物排放“双达标”。对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内部裸露土地 实施全覆盖,对河道治理、市政施工和道路交通施工等线性工程采 用不低于 800 目的苫盖网进行双层覆盖。(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 — 14 — 加强道路扬尘管控。扩大水洗机械化清扫范围,提高对城市空 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国道、省道及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背街里 巷等路段清扫频次。主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100%,各 县(市、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9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 警期间,根据当地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适当增加湿式清扫保洁频 次,切实强化城市道路扬尘治理。(责任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 交通运输局) 加强工业企业料堆场、货场扬尘污染控制。城区、城乡结合部 等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采取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 有效抑尘措施,建设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建设。 (责 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加快生产露天矿山开采(河道采砂)、运输过程扬尘管控。持 续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 112 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进行修 复绿化,对不达标矿山实行停产整治,2020 年 12 月底前,完成综 合治理和生态修复。2020 年 12 月底,全面完成矸石山摸底排查, 建立台账,在完成 16 处矸石山实施矸石山综合治理基础上再完成 2 处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2020 年 12 月底前,对未依法取得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的矿山,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污 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的,提出整改意见,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矿 山生态环境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G651-2013)标准开 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对环保整改无望、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 予以关停。对采砂场(河道采砂)生产(运输)过程中落实喷淋等 — 15 — 抑尘措施。(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 24.规范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设施运行管理。对建筑施工工地、 露天矿山开采加工作业区,规上工业企业料堆场、大型物料堆场, 开展视频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情况大排查,建立清单 台账。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 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破坏、损坏或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设备的;篡改伪 造监测数据的,顶格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参与 弄虚作假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和监控平台第三方运维单位,取消其 在邯郸市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资格。(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 局、市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5.坚决遏制露天焚烧行为。开展全市秸秆垃圾露天焚烧专项整 治行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大排 查、大整治。充分发挥卫星遥感监测、禁止秸秆禁烧视频监控和红 外报警系统等大数据平台作用,严格落实 24 小时值守制度,确保 露天焚烧火情“发生即发现,发现即处置”。严格落实网格化巡查 监管制度,特别是对监控盲区强化巡查排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问 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妥善处置。严格落实《河北省禁 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监督管理与问责办法》,加大约谈问责力度, 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联动,对违法违规行为 严惩重处,曝光典型案例,形成震慑警示,从源头上遏制露天焚烧 — 16 — 行为。疏堵结合,开展国省干道、铁路沿线、城镇周边以及其他重 点区域秸秆和垃圾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 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2020 年 12 月底,秸秆 综合利用率达到 95%以上,其中还田利用率达到 70%以上。(责任 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管执法局) 26.严控烟花爆竹燃放。严格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 烟花爆竹行业经营安全和消除库存工作的通知》(〔2020〕-15) 有关要求,全市全年全域禁燃烟花爆竹。汲取 2020 年春节、元宵 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不利,局地空气质量“爆表”教训, 提前严密部署,压实砸死责任,全方位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 教育,严格禁放。综合运用秸秆禁烧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等手 段实时监控,依法强力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等违法行为,对管控责任落实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供销社、市生态环境局) 27.开展农业氨排放控制。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规模化畜禽 养殖场全部建成粪污治理设施;2020 年农田化肥使用量控制在 44 万吨以内,氮肥当季利用率提高到 41%以上。(责任部门:市农业 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强化开展 VOCs“夏病冬治” 28.全面落实“一厂一策”。2020 年 12 月底前,结合排污许 可证、工业企业绩效评级工作,摸清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底 — 17 — 数,建立治理清单、制定“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开展源头替代、 工艺过程、无组织管控、末端治理全流程治理评估,提出整改要求, 实施精细化管理,补齐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人员技 术能力不足等短板。狠抓问题整改,对生态环境部、省夏季臭氧污 染防治督导帮扶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逐一挂单销账,深入分析 问题,查找工作不足,举一反三、整改提升,确保 2020 年 12 月底 前整改到位。(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9.全力推进源头管控。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 有机物含量涂料推广替代,对钢结构行业、工程机械(军用机械除 外)、木制家具制造行业、汽车制造(罩光漆除外)、维修行业使 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情况及胶粘剂和油墨的源头替代情况 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严格把控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产品质量, 坚持“边查边推”原则,培育树立一批 VOCs 源头治理标杆企业, 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按期完成 66 家工业涂装企业和 39 家包装印刷企业完成低 VOCs 含量涂料(油墨)替代。2021 年 3 月 底前,实现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应换尽换。钢结构行业涂装工 序(防腐类别为 C5 除外)底漆、中间漆、面漆,工程机械(军用 机械除外)涂装工序底漆、中间漆、面漆,木制家具制造行业清漆、 色漆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基本完成替代。汽车制造 (罩光漆除外)、维修行业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电子、电气机械制造、塑胶行业逐步推广使用水性清洗剂。(责任 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 — 18 — 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0.推进重点行业企业高效治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涉 VOCs 排放企业深度治理,根据 VOCs 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等因素合 理选择适宜的废气治理工艺,对 VOCs 污染源进行有效处理。将原 有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低效处理工艺升级改造为高温焚烧、 催化燃烧等先进治理工艺,提高废气处理效率。1 家焦化企业、25 家家具加工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建成高效适宜的治污设施并 加强管理。全市 624 家加油站、储油罐实现油气回收治理全覆盖, 一、二和三次回收装置稳定运行。2020 年 12 月底前,将全市重点 行业 VOCs 排放量大的企业,列入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排 污许可管理。强化重点排污单位监管,提高废气收集率,采用可稳 定达标的废气处理工艺,对采用单一的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 化等低效技术治理工艺的企业,建立清单,列入 2021 年治理项目, 实施重点帮扶,加快推进升级改造,力争到 2021 年 3 月底完成治 理任务的 80%。(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1.全面开展无组织排放治理。对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控制标准》,重点区域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对重点行业 含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 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对达不到要求 的限期整改。继续对全市 65 家焦化、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推行 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建立和完善 LDAR 管理制度及信 息管理平台。2 家石化企业、53 家化工企业、66 家工业涂装企业和 — 19 — 39 家包装印刷企业在完成设备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 等 VOCs 无组织排放治理基础上加强管理。2020 年 12 月底前,完 成涉 VOCs 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所有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 VOCs 物质储罐排查,使用情况排查,建立台账。2020 年 12 月底 前,完成对石化、煤化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废气 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煤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涉 VOCs 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物液体储 罐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清单。2021 年 3 月底前,督促相关企业取消 非必要设置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经市大气办同意必须保留 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 后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 督促煤化工企业通过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 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加强火炬系统排放监管。(责 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2.深化涉 VOCs 园区集群整治。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充分调研集群的排污特点及升级改造的可达性,加大科研力度,对 同一集群的企业制定集群治理规范或达标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要求 和治理时限。2020 年 12 月底前,磁县经济开发区和馆陶经济开发 区建成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对两个园区泄露监测进行统一监管,并 开展溯源分析。强化政策扶持力度,建立标杆企业并加强绩效分级、 正面清单等政策扶持,以点带面,达到“治好一家,治好一个集群” 的效果。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 VOCs“绿岛”项目,积 — 20 — 极推进市主城区集中喷涂中心建设,各县(市、区)要统筹规划建 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脱附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 现 VOCs 集中高效处理。(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 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实治污责 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秋冬季 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关键举 措,坚持管生产管环保、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把攻坚行 动方案细化分解到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将主要任务纳入 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完善督导推进、通报 排名、经济奖惩、公开约谈、追责问责等机制。落实《邯郸市打赢 蓝天保卫战考核问责暂行办法》(邯气领办〔2020〕82 号),每月 通报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并兑现奖惩。企业作为污染治理的责 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工程按期建 成并稳定运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大支持力度, 指导各地落实重点任务。各县(市、区)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坚 行动的经验教训,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对企 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难退 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 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及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 预警等简单粗暴“一刀切”式做法。(责任部门:市大气办) — 21 — 各县(市、区)要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完成目标任务存在风险,认真梳理《邯郸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 动方案》各项任务措施,建立台账,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 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 2020 年 12 月底前“销号”。各县(市、 区)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方案,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 行动方案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底,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科学安 排指标进度,确保有力有序完成任务。 (二)加强政策支持。落实中央和省、市财政对农村居民天然 气取暖运营、用电取暖补贴政策,采暖期居民“煤改气”天然气门 站价格不上浮,实行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结合中央相关政策 和工作实际,完善财政支持的政策措施,推动清洁取暖可持续。各 县(市、区)结合实际,完善和落实政策保障措施,统筹安排中央 和省级相关资金,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优化补贴发放流程,及时 足额拨付到位;落实特殊人群优惠补助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 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个人承担部分,按政策给予补助补贴,确保 农村居民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开展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奖补资金与目标完成 情况挂钩。落实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 “15 条措施”,支持钢铁、焦化、水泥、燃煤电厂、平板玻璃、陶 瓷重点行业和锅炉、垃圾焚烧发电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 理)。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 — 22 — 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放开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 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三)加强监测能力。提升 VOCs 监测能力,在现有 VOCs 监 测站点基础上,在主城区建设 1 个 VOCs 自动监测点,并与国家环 境监测总站联网。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重点排污单位(排气 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 装等 VOCs 排放重点源)实现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 运行、维护管理全覆盖。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2020 年 12 月底 前,按照省大气办要求,在重要物流通道建成空气质量监测站,重 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重型柴油 货车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 现实时监控。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强 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 据质量,2021 年 3 月底前,按照省大气办要求,严厉查处监测数据 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并公开曝光一批 反面典型。按期完成 2019 年城市大气污染颗粒物源解析,将解析 成果运用到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中。2020 年 12 月底前,完成邯郸市 2019 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2021 年 3 月底前,开展 2020-2021 年秋冬季大气颗粒物源解析。 (四)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统筹市 县两级执法力量,深化体验式、预防式、服务式执法理念,组织开 — 23 — 展秋冬季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检查钢铁、焦化、水泥、玻 璃、电力、垃圾焚烧、碳素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的违法排污、 恶意排污、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在线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涉 VOCs 排放企业污染防 治设施运行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露天矿山综 合整治、扬尘污染管控,重型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控情 况;开展散煤复燃专项检查,严防散煤复燃。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 问题,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 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指导帮扶,推动复 工复产;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例,要依法严 厉查处公开曝光,不得降格处罚或简单给予经济处罚;对涉及刑事 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考核问责。严格落实《邯郸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考核 问责暂行办法》(邯气领办〔2020〕82 号),每月通报各县(市、 区)空气质量并兑现奖惩。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或者环境空 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市大气 办要定期调度各县(市、区)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对 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 区)下发预警通知函;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 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 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秋冬季两个阶段空气质量改 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未按期完成的县(市、区)、市直部门,严 — 24 — 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 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和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各 方力量,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增强群众的知 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利用本地、本部门官方网站突出 位置,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业企业绩效评级目录、生态环境监管正面 清单,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监督。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 时,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 康防护;组织权威部门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 影响范围、污染成因,要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 权。 附件:1.邯郸市 2020-2021 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邯郸市 2020-2021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 行动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1 — 25 — 邯郸市 2020-2021 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20 年 10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 县(市、区) PM2.5 浓度考核目标(微克/立方米) 重污染天数考核控制目标(天) 邯郸市 69 8 丛台区 68 7 邯山区 68 7 肥乡区 68 7 峰峰矿区 69 7 永年区 69 7 经开区 68 7 冀南新区 68 7 复兴区 68 7 武安市 68 6(持续改善) 鸡泽县 69 7 磁 县 69 7 成安县 68 6 临漳县 68 6 邱 县 68 6 广平县 68 6 曲周县 68 6 大名县 68 6 馆陶县 68 6 魏 县 68 6 涉 县 60 3(持续改善) — 26 — 邯郸市 2020-2021 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3 月 31 日) PM2.5 浓度力争 PM2.5 浓度考核目 县(市、区) 目标(微克/立方 标(微克/立方米) 米) 重污染天数考 核控制目标 (天) 重污染天数力争控 制目标(天) 邯郸市 102 84 17 12 丛台区 98 84 17 11(持续改善) 邯山区 98 84 17 12 肥乡区 98 84 17 12 峰峰矿区 100 84 17 12 永年区 100 84 17 12 经开区 98 84(持续改善) 17 12(持续改善) 冀南新区 98 84 12(持续改善) 9(持续改善) 复兴区 98 84 17 12 武安市 98 78(持续改善) 17 12 鸡泽县 100 84 17 12 磁 县 100 84 17 12 成安县 98 84 17 12 临漳县 98 84(持续改善) 17 12 邱 县 98 81(持续改善) 17 11(持续改善) 广平县 98 84(持续改善) 17 12 曲周县 98 84(持续改善) 17 12 大名县 98 84 16(持续改善) 11(持续改善) 馆陶县 98 80(持续改善) 17 10(持续改善) 魏 县 98 83(持续改善) 17 11(持续改善) 涉 县 87(持续改善) 76(持续改善) 13(持续改善) 8(持续改善) — 27 — 附件 2 邯郸市 2020-2021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类别 重点工作 产业布局调整 主要任务 建成区重点污染工业 企业搬迁 “两高”行业产能 压减煤炭/钢铁/焦炭 控制 产能 “散乱污”企业和 “散乱污”企业、 集群综合整治 集群综合整治 完成时限 工 程 措 施 完成邯郸市柏林药业有限公司退城搬迁或关停。 2020 年 12 月底前 力争完成明芳钢铁有限公司搬迁项目。 2020 年 10 月底前 淘汰炼钢产能 187 万吨,炼铁产能 133 万吨。 市发展改革委 2020 年 11 月底前 化解煤炭产能 407 万吨。 市发展改革委 2020 年 11 月底前 压减焦炭产能 120 万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 年 12 月底前 “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现象,对全市“散乱 结构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武安市 和评估监测 魏县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 武安市政府 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和集群排查整治行动,坚决杜绝 污”企业实施动态清零。 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市工信局 2020 年 11 月底前 产业 调整 责任单位 2020 年 12 月底前 裕华钢铁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永 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金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 钢铁有限公司等 7 家企业完成评估监测工作。 工业源污染治理 参照钢铁行业无组织超低排放标准,对全市水泥制品、商 无组织排放治理 2020 年 12 月底前 砼等 10 大行业 762 家涉粉状物料企业开展无组织深度治 理,实现工艺过程、物料存储和运输等环节全覆盖的无组 市生态环境局 织治理。 工业炉窑淘汰 工业炉窑淘汰 2020 年 12 月底前 工业炉窑治理 工业炉窑废气深度治理 2020 年 10 月底前 — 28 — 淘汰或搬迁煤矸石砖瓦窑企业 35 家。 完成 35 台炭素行业煅烧炉、268 台铸造行业电炉、47 座 砖瓦行业隧道窑、14 座日用陶瓷焙烧窑废气深度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 类别 重点工作 主要任务 完成时限 源头替代 2020 年 10 月底前 工 程 措 施 66 家工业涂装企业完成低 VOCs 含量涂料替代;39 家包 装印刷企业完成低 VOCs 含量油墨替代。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2 家石化企业、53 家化工企业、66 家工业涂装企业、39 无组织排放控制 2020 年 10 月底前 家包装印刷企业等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 市生态环境局 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完成 VOCs 无组织排放治理。 重点工业行业 治污设施建设 2020 年 10 月底前 VOCs 综合治理 1 家焦化企业、25 家家具加工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建 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市生态环境局 针对石化、煤化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 产业 涉 VOCs 企业排放口 结构 旁路的排查 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清单,取消 2020 年 12 月底前 非必要设置的旁路,因安全生产必要保留的,通过铅封、 市生态环境局 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及时向当地生 调整 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储罐排查 2020 年 12 月底前 集中排查 2020 年 12 月底前 集中治理 2020 年 12 月底前 统一管控 2020 年 12 月底前 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2020 年 10 月底前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2020 年 12 月底前 淘汰燃煤机组 2020 年 10 月底前 锅炉治理 2020 年 10 月底前 工业园区和企业 集群 VOCs 综合 治理 清洁取暖 能源 煤炭消费 结构 总量控制 调整 锅炉综合治理 完成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 VOCs 物质储罐排查,建立 台账。 开展涉 VOCs 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排查,建立清单。 对磁县经济开发区、馆陶经济开发区推行泄漏检测统一监 管。 对磁县经济开发区、馆陶经济开发区建设监测预警监控体 系,开展溯源分析。 完成散煤清洁化替代 46.4876 万户,其中气代煤 40.4969 万户、电代煤 4.4707 万户、集中供暖替代 1.52 万户。 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4700 万吨以下,完成“十三五” 煤炭消费控制目标。 淘汰关停燃煤机组 2 台 10 万千瓦。 开展燃煤锅炉和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治理回头看,确保 现有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城管执法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 29 — 类别 重点工作 主要任务 完成时限 “公转铁” 2020 年 12 月底前 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争取年底前武安市裕华钢铁有 限公司、河北华增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河北龙凤山铸业 有限公司等 3 条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 老旧车淘汰 2020 年 12 月底前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交巡警支队、 完成省下达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 16611 辆任务。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 境局、市商务局 新能源车推广 2020 年 12 月底前 推广新能源汽车 3800 个标准车。 运输 结构 运输结构调整 调整 车船燃油 品质改善 油品和尿素质量抽查 运输 结构 在用车环境管理 在用车执法监管 2020 年 12 月底前 2020 年 12 月底前 2020 年 12 月底前 调整 非道路移动机械 结构 调整 露天矿山 措 施 按照 2020 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开展成品油质量监 督抽查工作;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点) 抽检车用尿素的频次与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同步进行,其 中相同品牌且相同生产批次号的车用尿素不用重复抽检。 秋冬季期间抽检油品 800 个批次以上。 每月对全市 58 家排放检验机构至少检查一次,实现排放 检验机构监管全覆盖。 对四大行业 46 家企业安装门禁系统,并与市级联网。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 排放检验 2020 年 12 月底前 机场岸电 2020 年 12 月底前 建成 5 个机场岸电廊桥 APU。 市交通运输局 2020 年 12 月底前 对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的矿山,依 法依规查处到位;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的,提出整改意见, 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与恢复治理技术规 范(试行)》(HG651—2013)标准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 治;关闭环保整改达标无望、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 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12 月底前 全面完成矸石山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在完成 16 处矸石 山实施矸石山综合治理基础上在完成 2 处治理,消除自燃 和冒烟现象。 市工信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 年 12 月底前 完成 112 处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综合整治 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 30 — 程 以工矿企业、施工工地、铁路货场、机场、物流园区、高 排放控制区等为重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做到重 点场所全覆盖。 环境管理 用地 工 市生态环境局 类别 重点工作 主要任务 完成时限 扬尘治理 长期坚持 工 程 措 施 责任单位 按照《邯郸市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开展“九尘共 治”,重点建筑施工工地、裸土裸地和城市道路进行督查 市生态环境局 检查,有效降低 PM10 浓度。 道路扬尘综合整治 用地 结构 2020 年 12 月底前 扬尘综合整治 主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100%,各县(市、区) 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90%以上。 市城管执法局 严格执行《邯郸市扬尘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实施办法》,根 调整 强化扬尘问责 长期坚持 据扬尘污染综合指数排名、降尘量达标情况、道路走航监 测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问责依据,持续传导扬尘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 工作压力。 强化降尘量控制 长期坚持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2020 年 12 月底前 环境空气 VOCs 监测 2020 年 11 月底前 交通污染监测网络 2020 年 12 月底 用地 结构 秸秆综合利用 调整 市主城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 7 吨/月·平方公里,县(市、 区)建成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 8 吨/月·平方公里。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95%以上, 其中还田利用率达到 70% 以上。 建成环境空气 VOCs 监测站点 1 个。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 完善环境监测监 控网络 能力 建设 源排放清单编制 颗粒物来源解析 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 清单 开展 PM2.5 来源 解析 在重要物流通道建成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 运输污染情况,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 运输局 2020 年 12 月底前 动态更新 2019 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 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10 月底前 完成 2019 年城市大气污染颗粒物源解析。 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3 月底前 开展 2020-2021 年秋冬季大气颗粒物源解析。 市生态环境局 — 31 —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32 — 2020 年 12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