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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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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项目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改善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能,规范项目建设 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为项目单位提供便利服务,保障中介机构 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中 介服务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超 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凡入选“中介超市”为工程 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为相关 审批事项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督 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 入驻条件 凡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 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均可进入“中介超市”。 (一)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 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 定取得相应资质;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 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凡入选“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其服务信息 (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资质、业务范围、办理的条件、 材料、程序、收费标准等)均应录入信息库,创建“中介超市” 信息库,成立“中介超市”。 第六条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 组成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的 审核小组,对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 中介机构将在政务大厅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无 异议的入选“中介超市”。当建设项目申报或审批部门审批需 要中介服务时,均应从“中介超市”中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执业、收费与时限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 —2— 则。 第八条 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其行为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 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 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事项,公开承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收 费标准和违约责任,公示执业基本信息。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 服务内容、权力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 规范服务行为。 第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行 业规范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真实、合法、 有效; (二)应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应当知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 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 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委托人 —3— 签订合同或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记载下 列内容: (一)服务事项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及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 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收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介机构应在收费标准内收取服务费用,在签订委 托合同时,经双方谈判约定后,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 时间等内容写入合同; (二)对服务时间较长的服务事项,应预留不少于 20%的 服务质量保证金,待服务期限结束达到服务质量要求后支付; (三)因中介机构过错或无其他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合 同的,有关费用的退回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 第十四条 入选“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服务 事项的难易程度,按照服务项目分类制定统一的服务承诺时间 (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示、听证等时间): (一)简单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 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 —4— 服务结果,有条件的提倡即办; (二)一般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 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 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 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 (三)较为复杂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 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 7 个工作日内出 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 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 (四)复杂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 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 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 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 (五)特殊的服务事项,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自行约 定; (六)由于委托方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依据等,造成 时限延长的除外。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监督与管理 入选“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必须全面执行 我市对中介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服务承诺 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结速度、提升 —5— 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对入选“中介超市”的中介机 构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周期暂定为一年,周期 内不接受新入库申请。 第十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入选中介机构的办件统计、 跟踪回访、考核汇总、信用评定等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每年对 中介机构考核一次。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执业规定和执业行为的中介机构, 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不再吸收入选“中介超 市”。中介机构的服务结果质量较差,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 求的,记入信用档案,视服务情况分别在半年到二年不等期限 内不准入选我市“中介超市”。 第五章 第十九条 起施行。 —6— 附则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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