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 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 根据《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教规范〔2021〕8 号)、《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 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 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津教政〔2021〕15 号)和《西青区教 育局 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做好课后 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通 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一)我市公办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课后服务工 作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方 式解决。 (二)区财政部门对实施课后服务的学校安排专项经费 补助,补助标准为生均 200 元/年。 (三)学校在正常上课日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利用课 后时间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的自愿选择、公益性的服务,可 收取课后服务费,其收费标准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成 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 -1- 我区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按照服务分段收费,结束时间分别 为 16:30、17:30、18:30,初中晚自习结束时间 20:30。课后 服务收费标准定为 16:30 结束不收费、17:30 结束每生每月 90 元、18:30 结束每生每月 180 元,初中晚自习每生每月 100 元。 二、支出管理 (一)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 校内教职工人员的补助,以及聘请社会人员丰富课后服务内 容所需的劳务费支出。其中,财政补贴仅用于对参与课后服 务的校内教职工人员的补助。 (二)学校把用于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经费额度,作为 绩效工资增量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设立课后服务奖励 绩效,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此部分增 加的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底由教育部门报人社和财政部门 备案。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 劳务费管理。 三、收费管理 (一)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学校按照学生当月实际参加课后服务的情况,向学生出具收 费告知书,并于次月收取费用。 (二)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和晚自习。课后服务收费, 上满整月的,17:30、18:30 时段分别收取 90 元、180 元;不 满整月的,按照每生每小时 4.5 元扣除后收取。晚自习上满 -2- 整月的按整月收取费用,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费用,上满 半月不足整月的按整月收取费用。 (三)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应参照学生 资助政策予以减免。 (四)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期间,向学生提供校外配餐服 务收取的伙食费,按照我市代收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收支核 算,按本通知规定开支;代收费纳入学校往来款项核算,资金 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部门,并向委托代收单位索要合 法票据。 (六)学校要加强收费票据管理,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 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代收费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七)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必须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按 月到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税金;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 的,课后服务工作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由学校统一从收取 的课后服务费中列支相关税费。 四、管理要求 (一)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学校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 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示中小学课后服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减 免政策等,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学校还应定期将课后服 -3- 务收费资金使用情况在校内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 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二)加强财务管理水平。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设立课后服务资金专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加强财务管 理,充分发挥课后服务保障经费使用效益。严禁将服务性收 费和代收费收入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严禁设立服务性收费 和代收费“小金库”;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 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三)切实落实教师待遇。学校应制定课后服务奖励绩 效考核和分配办法,做好教职工工作量的统计工作,根据工 作量和考核结果发放课后服务奖励绩效。 (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接受教育、财政、审 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收 取、挤占、挪用课后服务经费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严肃处理。 (五)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要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确保课后服务经费规 范使用,并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使用管 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普通公办高中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 5 年。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印发日之前实施课后服务的,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 参照本通知执行。自本通知实施日起,《市教委 市人力社 -4- 保局 市财政局关于在我市中小学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通 知》(津教委(2017)66 号)中涉及经费相关内容不再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局 2021 年 10 月 28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