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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移交档案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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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移交档案审批事项办理服务指南 一、实施机关 中共博湖县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局)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三、受理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 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如有特 殊情况,可提出延期移交申请。 四、办理材料 办理延期移交档案的依据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 五、办理流程图 对材料不齐的告知补充完善 提供档案移交申请表 及相应的材料 受理、审查 办结 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告知,不予办理 六、办理时限 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团结西路 81 号文体广电档案史志楼三楼档案综合室 联系电话:0996-6622616 九、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 10:00-13:30 下午:15:30-19:30 十、常见问题: 问:提出申请前有什么要求?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提前向当地档 案行政部门报请检查是否符合延期移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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