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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政府规章 烟台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20 年 3 月 12 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 144 号公布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设施 安全运行和供水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山东省物业 管理条例》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 的建设、改造、移交、运行维护、安全防范以及水质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 二次供水设施) ,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居民家庭计量水表(含) 至市政供水设施之间的供水管道(含管廊井内、地下车库内及室 外埋地铺设等用水管道) 、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 压力调控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计量装置、深度处理设备、 水质和水压监控设备、安防监控系统、通风排污系统及其用房等 设施。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管 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二 - 1 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 烟台市政府规章 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 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相 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应用高效、环保、安全的二次供水新技术、新工 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二次供水服务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二次供水设施的行为 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制定城镇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供水管网 区域集中调蓄调压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发挥城镇供水 专项规划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 施,促进节能降耗。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压 力不能满足居民用水需求的,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二次供水工程以及供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当 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二次供水工程,应当由公共供水单 位负责组织设计和建设。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二次供水 - 2 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 烟台市政府规章 设施的施工,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由公共供水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 投资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内二次供水设施归公共供水单位所有。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卫生规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 (二)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绿化等其 他非饮用水设施混用; (三)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噪 音治理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 测等具体要求; (四)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 10 米范围内不得有化粪池、污 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 米范 围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五)所用设备、材料、器具、仪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 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并且符合卫生防疫以及生活饮 用水标准需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六)设置流量、水压、水质以及供用电在线监测装置,满 足户表智能化管理以及二次供水设施智能化建设要求; (七)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监控系统以及入侵报警系 - 3 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 烟台市政府规章 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关键区域监控不留死角,设置防盗门窗、 带锁板盖、防护网等防范恶意破坏的实体防护设施,推行封闭管 理模式;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者公共供水 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经 业主大会同意后,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改 造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共供水单位 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由建设单位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 经业主大会同意移交给公共供水单位的,由产权人或者原管理单 位向公共供水单位提出移交申请,公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及行业 相关规范组织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与公共供 水单位签订资产转移协议,办理资产和设施档案移交,并列入公 共供水单位固定资产。其运行、维护和管理由公共供水单位负责。 在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公共供水单位管理以前,原设施管理单位 - 4 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 烟台市政府规章 不得擅自中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或者降低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 公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二次供水 设施,所产生费用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逐步适度调整供 水价格予以弥补。 供水价格调整前,其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按照补偿成本的 原则,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公共供水单位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 供水价格调整后,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在城镇供水价格外加收任 何费用。 供水价格调整办法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城镇 供水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居民家庭计量水表(不含)至用户水龙头之间管 道、水表间(井)管廊井、设备等,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公共 供水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服务。 公共供水单位对居民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 新时,物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物业单位发 现后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告知用户,同时通知公共 供水单位。 第十七条 城镇供水、卫生、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对二次供水工作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联合检查。设立投诉举报电 话,接受社会对二次供水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受理 并组织核查、处理。 - 5 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 烟台市政府规章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 (二)制定安全生产、卫生管理、治安保卫等管理制度,配 备相关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管理、维修、保养、更新二次供水设施; (四)二次供水用户的抄表、收费,处理二次供水服务质量 问题; (五)执行国家《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建 立安全巡防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泵房、水箱(池)区域。安 排专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安全巡查,完善监控系统管理,监控 信息应当保存 90 天以上; (六)制定二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严格落 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当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可能 危及人体健康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卫生、城镇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卫生、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 处理; (七)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和水质管理制 度,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验、更新改造等逐 一记录归档; - 6 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 烟台市政府规章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 运行,保证水压符合设计要求。因计划检修或工程施工等原因需 停止供水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 突发事故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 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提 前告知用户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圈占或者擅自移动二 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或改造后,应当按照有关技 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 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卫生防护,定期对 蓄水池、水箱等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水质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二次供水 水质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水质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并向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相应 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 - 7 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 烟台市政府规章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 理突发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事 件。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 康造成损害的,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 水质检验合格。 第二十五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组织直接从事二次供 水管理维护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城镇供水、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非加压供水,由总表计费的城市自然村、居民 小区等供水申请、改造和移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8 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