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doc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越府〔2013〕43 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削减中心城区大气污染物 排放,巩固近年来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等,越秀 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现就有关 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 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木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 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 量大于 0.5%、灰份含量大于 0.01%的轻质油;硫含量大于 30mg /m3、灰份含量大于 20mg/m3 的人工煤气。 二、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 段(2013 年—2015 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和《广州 市 2012—2016 年空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本区行政区域划 ―1― 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又称“禁燃区”或“无煤区” ) 。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大灶等设施。本通告实施前已建 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拆除或 改用清洁能源或其他非高污染燃料。 清洁能源定义参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 印发的《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 年—2015 年)》。 四、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高污染燃料进入“禁燃区” (“无煤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越秀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拆 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 分局等部门予以查处。 七、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越秀区经济贸易局、越秀区教育 局、越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越秀区环 境保护局、越秀区卫生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越 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越秀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各街道 办事处等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现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2― 窑炉、大灶等设施进行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各街道办事处引导燃煤家庭用户改用清洁能源。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九、本通告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将依法进行 评估修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13 年 9 月 6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