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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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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doc

辛集市民政局 2017 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 规定,现将辛集市民政局系统 2017 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 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市民政基层组织建设。 2、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调查掌握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 救和减灾活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3、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4、主管全市城乡社会救济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及其他特殊救济 对象的救济。 5、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 6、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 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市“双拥”办公室日常工作。 7、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退伍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服役期间 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8、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计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9、主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0、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11、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12、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 13、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14、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15、负责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16、主管殡葬管理工作。 17、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18、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使用民政事业经费。 19、负责移民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 20、负责管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局属事业单位。 21、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单位 单位 经费保障 性质 规格 形式 辛集市民政局(机关) 行政 正科级 财政拨款 辛集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事业 股级 财政拨款 辛集市烈士陵园 事业 股级 财政拨款 辛集市光荣院 事业 股级 财政拨款 辛集市殡葬管理所 事业 股级 财政拨款 辛集市救助管理站 事业 股级 财政拨款 辛集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 事业 股级 财政拨款 辛集市婚姻登记处 事业 股级 财政拨款 辛集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事业 股级 财政拨款 单位名称 二、部门预算安排总体情况 1、收入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2017 年预算收入 16321.59 万元,都为财政拨款。 2、支出说明 2017 年支出预算 16321.59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783.82 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 15537.77 万元。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17 年预算收支安排 16321.59 万元,较 2016 年预算增加 259.26 万元,主要为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和专项项目 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 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 61.61 万元,主要用于辛集市民政局办公费、 邮电费、差旅费等日常运行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按照 2016 年公车改革,本单位公车有所减少,按照辛 集市差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016 年三公经费预算只减不增。三公经费预算总额为 26.67 万元,比去年减少 0.8 万 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2.3 万元,比去年减少 0.6 万元;公务接待费 4.37 万元,比去年减少 0.2 万元, 减少原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及次数,从而减少公务接待费用的支出。 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五、绩效预算信息 总体绩效目标: 1、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结合京津冀一体化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市养老事业发展,首先是推进养老 机构提档升级,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级养老服务机构的作用,逐步形成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 格局。其次是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 老机构,切实满足我市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2、做好救灾救济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通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途径,保证 因病、因残、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充分发挥村(社区) 、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急难对象主动返现、及时救助机制,加大主动救助或协调救助力度,通过政府、 社会组织等及时采取帮扶、疏导等干预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由民政部门牵头,整合公安、社保、工商 等各方相关数据,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况提供依据。加强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使急难对象救助帮扶实现由节日慰问向日常救助、被动施救向主动帮扶、 静态观察向动态管理的转变。 3、继续完善基础民主制度,健全基层组织自制机制。群众性自制组织达到“办公有场所、对外有牌子、工作有 制度、运行有程序、监审有印章、村务有档案、经费有保障”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完善城乡社区协商机制,推动农村 社区试点建设,启动村改居工作实施。 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314 辛集市民政局 职责活动 单位:万元 年度预算数 内容描述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评价标准 社会救助政策及管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 3768.05 2854.55 农村五保供养 278.00 临时生活救助 17.50 医疗救助 371.00 低收入家庭核查认 定 城市“三无” 扶贫 社会福利政策及管理 247.00 2658.64 优 良 中 差 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城乡居民低 应退尽退。 保保障率 ≥ 95% ≥ 90% ≥ 80% <80% 负责农村五保户的集中供养和 分散供养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 能力逐步提高。 五保供养保 障率 ≥ 95% ≥ 90% ≥ 80% <80% 负责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的临 时生活救助 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重特 大疾病救助工作。 负责县级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 核定管理工作。 负责县级城市“三无”人核定管 理。 缓解意外事件对特殊困难家庭 造成的生活困难。 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医疗救助, 降低困难居民医疗负担。 准确核查认定低保家庭经济状 况。 准确核查认定城市“三无”人员 信息,保障其基本生活。 生活救助到 位率 参保资助率; 报销比例 ≥ 95% ≥ 95% ≥ 95% ≥ 95% ≥ 90% ≥ 90% ≥ 90% ≥ 90% ≥ 80% ≥ 80% ≥ 80% ≥ 80% 按照国家政策开展扶贫工作, 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帮 扶范围,进行帮扶 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帮 扶范围,进行帮扶 95 90 85 对残疾人、孤儿、流浪乞讨人 员、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 保护,发展慈善事业,推进殡 葬改革,开展福利彩票发行管 理工作,募集公益金开展全市 “扶老、助困、济残、救孤”工 作,促进老龄事业和社会福利 事业发展。 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 长机制;提高孤残儿童护理员 专业化水平;建立起县乡村三 级儿童服务网络。流浪乞讨人 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设施齐 全、功能污水完善,对未成年 人社会保护提供必要的保护场 所。殡葬设施和设备现代、节 能、节地、环保,惠民殡葬政 策普及全县特殊困难群体,群 众办理丧事文明节俭。开展福 利彩票发现管理工作,募集公 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 供养、医疗救助、扶贫工作。 负责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工作 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实施 分类救助, 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核实率 城市“三无”供 养保障率 将符合条件 的贫困人口 纳入帮扶范 围,进行帮扶 <80% <80% <80% <80% 80 益金开展全市“扶老、助困、济 残、救孤”工作促进老龄事业和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维护老年 人合法权益。 老年福利(养老服 务体系建设) 儿童福利 1784.54 91.45 落实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加快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养老 机构设立和管理工作;加快养 老服务业发展,推进老年人福 利健康快速发展。建立县级贫 困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实 施爱心护理工程,积极落实高 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制度,做好 九九重阳节慰问活动。 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组织开展 县级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推进 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保障 困境儿童进本生活工作。 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 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 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 老服务体系,建立高龄老年人 津贴发放制度,动态管理。实 现我市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 依,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 标。 孤儿基本生活条件保障到位, 孤残儿童手术康复及时,儿童 福利设施功能完善,保障农村 留守儿童基本生活,对家庭陷 入困境的儿童给予生活救助, 保障其基本生活。 养老机构一 次性建设和 运营奖补率 高龄老年人 津贴发放率 城乡居家养 老服务中心 建设奖补率 贫困失能老 人护理补贴 发放率 农村互助幸 福院建设奖 补率 农村留守儿 童基本生活 保障率 困境儿童基 本生活保障 率 县级儿童福 利机构建设 按时建成率 孤儿基本生 活保障率 儿童得到及 时救治,手术 治愈率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残障人福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殡葬服务 375.44 43.21 364.00 假肢假矫形 器生产装配 企业资格认 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困难 定合格率 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县级 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福利企业资 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超市 护理补贴,实时监测和动态管 格认证合格 建设;负责县级福利企业认定 理。切实保障福利企业残疾职 率 工作;指导县级开展精神病福 工基本权益,为残障人提供优 困难残疾人 利机构建设。 质矫形器。 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保 障率 县级以上殡 流浪乞讨人员、流浪未成年人 葬设施设备 指导各地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 救助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对 年更新改造 助管理,加快流浪乞讨人员、 申请救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人 率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场所的设施 员全部实施救助。对未成年人 救助设施完 建设。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提供必要的保护场所、 好率 试点工作。 精神慰藉、心理辅导 应救人员的 救助率 惠民殡葬政 策覆盖特殊 殡葬设施和设备现代、节能、 困难群体百 推进殡葬设施更新改造;推进 节地、环保,能够满足群众需 分比 殡葬设备环保更新;推行生态 求,改善生态环境;惠民殡葬 惠民殡葬政 安葬形式;规范殡仪服务管理; 政策普及全县特殊困难群体; 策覆盖特殊 推进丧事简办;推行火化和丧 生态安葬形式逐步提高;群众 困难群体百 俗改革;统一规范火化证和骨 办理丧事文明节俭;全县使用 分比 灰安放证。 统一规范的火化证和骨灰安放 火化率 证。 示范性农村 公益性骨灰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5% ≥ 90% ≥ 90% ≥ 80% ≥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5% ≥ 90% ≥ 90% ≥ 80% ≥ 80% <80% <80% <80% <80% 堂覆盖全市 示范县(市) 百分比 双拥优抚安置政策及管 理 优待抚恤 复员退伍军人及军 休安置 9111.08 2627.36 6220.09 组织县级拥军优属活动。组织 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的政 策落实,负责县级转业士官、 退役士兵及军队离退休干部、 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 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 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 医疗困难,做好义务兵家庭优 待和烈士褒扬工作。推行阳光 安置,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 高退役士兵参与社会竞争能力; 按时足额发放各类经济补助。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 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接收安置工作,全面落实军休 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送医送药优 抚对象满意 率 残疾军人配 备假肢等器 负责县级优抚对象优待、抚恤 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 具满意率 工作;负责优抚对象数据更新 困难得到有效解决,义务兵家 管理;承担优抚对象巡诊、残 优抚对象生 庭优待工作全面落实。 疾军人康复辅助器械配备工作。 活抚恤足额 兑现率 优抚对象医 疗补助到位 率 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 阳光安置,保障退役士兵合法 军休干部家 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县级退 权益;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 属遗属医疗 役士兵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 训;按时足额发放各类经济补 生活补助到 训、就业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助。全面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 位率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 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 军休干部医 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职职工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疗补助到位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 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 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优抚事业单位能力 建设 39.63 加快县级优抚医院、光荣院建 设和维修改造,提高服务保障 水平,确保优抚对象基本生活 和医疗;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 保护和管理。 率 县级军休服 务机构补助 经费到位率 军队无军籍 退休职工地 方性津补贴 到位率 分配县直单 位退役士兵 待安置期间 生活补助率 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补助 率 城镇退役士 兵自谋职业 补助率 1-4 级伤病残 购建房补助 率 教育培训补 助率 烈士陵园基 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供站达 础设施及配 到国家建设标准;在院休病(养) 套设施完好 员医疗和生活补助标准不低于 率 全国平均水平;确保为过往军 零散烈士纪 队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烈士纪 念设施完好 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功能日益 率 完善,烈士褒扬系统信息完整。 抗战纪念设 施完好率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优抚医院资 金到位率 光荣院设施 设备完好率 军供站设施 设备完好率 拥军优属慰问及双 拥活动 社会管理与服务 社会组织管理 社会事务管理 224.00 组织指导县级拥军优属慰问工 作、积极开展双拥活动。 慰问驻地部 慰问全县驻军和重点优抚对象, 队单位个数 开展双拥系列活动,宣传双拥 双拥模范城 成果,积极营造全县双拥工作 (县)督导检 氛围。 查覆盖率 承担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负责县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 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 级婚姻登记、涉外儿童收养登 记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基层 政权和社区建设;推进社会工 作人员队伍建设 推进全县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优化行政区划空间布局,提高 登记质量,规范婚姻登记、收 养登记业务,建立健全城乡基 层群众自治组织,逐步实现社 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 依法对社会组织及境外非政府 组织在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负责社会 组织的评估标准制定及实施。 负责县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 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开展地 名普查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承办 本县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和港 澳台同胞之间的婚姻登记;承 办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社会组织年 推进全县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检率 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社会组织登 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 记合法率 第二次全国 地名普查数 优化空间布局,为城镇化建设 据准确率 助航;促进边界地区的平安和 婚姻、收养登 和谐发展;为社会提供方便快 记合格率 捷的地名公共服务。提高登记 行政区划调 质量,规范婚姻登记、收养登 整风险评估 记业务。 率 县级行政区 域界线联检 ≥ 95% ≥ 95% ≥ 95% ≥ 90% ≥ 90% ≥ 90% ≥ 80% ≥ 80% ≥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5% ≥ 90% ≥ 90% ≥ 80% ≥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80% <80% <80% <80% <80%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 设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建设 防灾减灾救灾 防灾减灾及救灾准 备 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 培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村(居)务公 开;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及服务 管理工作。 推进县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 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 织,在村(居)民委员会实行“四 个民主”;按照“四有一创”标准 开展城市社区建设,按照农村 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创建标准 开展农村社区建设。 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人才使 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人才评 价和激励机制为保障,逐步实 现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 完成率 开展农村社 区建设的建 制村到达全 国平均水平 城市社区综 合设施覆盖 率达到全国 平均水平 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率 达到或超过 上届水平。 按民政部分 配指标,每年 选派社会工 作专业人才 支持 “三区”县, 完成率。 社会工作专 业人才登记 率 组织协调县级防灾减灾救灾工 作。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 建设完善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 急体系。实施分类救助,保障 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 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理和分配使用。 组织建设县级防灾减灾及救灾 提高公民避灾自救能力和防灾 按照市和县 储备体系建设;开展应急避难 减灾意识,提升全县重大自然 救灾应急预 场所建设;制订完善救灾应急 灾害防御能力;保证救灾应急 案要求开展 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活动; 预案科学性和实效性;完善县、 预案演练次 承办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市、县三级物资储备网络;完 数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开展灾害信息员体系和救灾装 备建设;积极推进农房保险试 点工作。 灾民救助 救灾捐赠 善 5 级灾害信息员网络,提高 专业队伍业务素质,提升救灾 科技支持能力;县级救灾物资 储备能确保启动一次县级救灾 预案三级响应所需救灾物资; 推进以农房保险为主要险种的 救灾保险,提高抗灾水平。 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确保受灾群众妥善得到安置, 统计、汇总、核查、会商灾情, 确保灾民吃、穿、住、衣等基 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紧急 本生活,保证突发灾害后救灾 转移安置灾民;承办救灾款物 物资及时运达灾区。组织民房 分配和监管,物资调运,组织 恢复重建及灾民生活救助,保 民房恢复重建及灾民生活救助。 证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及时 救助。 组织指导县级救灾捐赠工作; 保证款物安全及时有效,为重 承办国内外对本县救灾捐赠款 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提供有力支 物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持。 物资保障受 灾群众人数 农村住房保 险理赔率 年度避难场 所建设数量 ≥ 95% ≥ 95% ≥ 95% ≥ 90% ≥ 90% ≥ 90% ≥ 80% ≥ 80% ≥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 95% ≥ 90% ≥ 80% <80% 突发灾害报 灾时效性和 准确性 ≥ 95% ≥ 90% ≥ 80% <80% 救灾捐赠资 金到位率 ≥ 95% ≥ 90% ≥ 80% <80% 全国综合减 灾示范社区 创建数量 县综合减灾 示范社区创 建数量 县级救灾物 资运达灾区 时间 <80% <80% <80%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7 年我部门拟政府采购的项目有:1、采购重点优抚对象“八一”及春节慰问物资,采购金额为 20 万元; 2、辛集市干休所房屋修缮改建,采购金额 32.5 万元;3、辛集市综合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采购资金 100 万 元;4、殡仪馆火化车间地面路面维修改造项目,采购金额 15 万元;5、殡仪馆业务用房修缮费,采购金额 30 万元; 6、 殡仪馆馆区绿化升级改造项目,采购金额 10 万元;7、辛集市光荣院老年养护楼工程,采购金额 200 万元;8、 第二敬老院维修改造项目,采购金额 65.03 万元。 七、国有资产信息 上年末我部门固定资产 2755.39 万元,详情见下表。 2017 年,拟根据办公需要,更新部分办公设备,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 辛集市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编制部门:辛集市民政局 项目 资产总额 1、房屋(平方米) 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2、车辆(台、辆) 3、单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设备 4、其他固定资产 截至时间:2016 年 12 月 31 日 数量 价值(金额单位:万元) —— 2755.39 20378.1 1866.8 8375.22 662.77 25 261.53 —— —— —— 627.06 八、名词解释 1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存款利息收入。 3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 、上缴上级支出:指所属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6 、“ 三公” 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 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 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 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含外宾接待)支出。 7 、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 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8、光荣院孤老生活补助经费。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河北省光荣院管理暂行规定》冀民【2012】144 号文件 标准:(1)老人生活费每人每月 400 元;(2)服装被子鞋袜每人每年 450 元;(3)公杂费(含办公费、水电费、文娱费 等)每人每月 100 元;(4)医疗费每人每年 2300 元。 9、救助经费(原收容经费)。收容人员医疗费、伙食费、收容人员被子服装费、弃婴及流浪人员遣送费。 九、其他需说明事项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冀财社[2016]37 号)规定:从 2016 年起,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资金等资金统一合并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上述省级补助资金,县级财政、民政部门 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分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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