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33号(凯诺微电子).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7]33 号 珠海市凯诺微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82837301 地址:珠海市富山工业园富山二路 5 号 1#厂房 法定代表人:江小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 年 1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线路板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K81 印刷电路板、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类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后,方能开工建设。而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2017 年 1 月 6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 年 1 月 6 日调 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 [2017]40201 号)、厂房买卖合同、合作与管理协议、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 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 定。 我局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珠环听告字[2017]31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 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 18 条之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