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122号(湘村湘土).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7]122 号 珠海市香洲湘村湘土菜馆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402600399735 经营场所:珠海市香洲区怡华街 74 号 经营者:陈国定 身份证号码:430223**********35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2017 年 6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 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珠海市香洲湘村湘土菜馆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中 V175、餐饮场所项目,应当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单 位)的餐饮场所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经营使用。 以上事实,有 2017 年 5 月 31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 年 6 月 9 日 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 [2017]2436 号) 、现场检查照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9 月 1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7]98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 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及《珠海市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