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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00划拨[2021]1013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扩建项目一期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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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号:3413002021A00715 编号:341300 划拨[2021]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 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2- 签发机关: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签发时间:2021 年 10 月 22 日 摘 要 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 批准机关: 宿州市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 宿地呈字〔2021〕13 号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院 ; ; 安徽省宿州市第二人民医 ; 建设项目名称: 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扩建项目一期工程项 目 。 -3- 二、本宗地的用途: 医疗卫生用地 三、宗地编号: 2021-1013 。 。 四、本宗地坐落于 淮海南路以西、迎宾大道以南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 / 。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 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为 / 上界限,以 / 下界限,高差为 为 米。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 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 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 壹万贰仟柒佰玖拾壹点零捌 平方 米(小写 12791.08 平方米)。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 壹万 贰仟柒佰玖拾壹点零捌 平方米(小写 12791.08 平 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 (小写 / 万元) 。 一般规定 -4- / 万元 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 地使用权。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 属划拨范围。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 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 定书向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 转让、出租。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 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 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本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 划。 十二、政府为公共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 通过、穿越本宗土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十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宗土地的使用情况进 -5- 行监督检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 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特别规定 十五、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 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扩建 项目一期工程项目 项目。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和市、县城市规划主 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建设条件。宗地规 划、建设条件详见附件三。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医疗卫生 附属建筑物性质 变配电室、垃圾收集点、消防设施、人防 -6- 设施、充电设施 31977.70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2.50 不低于 1 ; 80 米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40%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 / 不低于 35%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详见该宗地规划条件通知书。 。 十六、本宗地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宗地 / 范围内的住房建筑总面积为大写 /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住房总套数不少于 / 套。其中,单套建筑面积 为 50 平方米以下的廉租住房 方米以下的 / 套,单套建筑面积为 / 平 / 套。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十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承建下列公共设施,并在 建成后移交给政府: / 十八、本建设项目应于 2022 -7- 年 4 月 20 日之前 开工建设,并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之前竣工。不能按期 开工建设的,应向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延 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建设期限不得超 过三年。 十九、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决定书规定 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进行检查核验。没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按本决定书规定的开发建设 期限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土 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本宗土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 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遭受损失 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十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决定书规定使用土地 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三、本决定书未尽事宜,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作为 本决定书的附件。 -8- 附 则 二十四、本决定书由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 二十五、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持二份,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二份。 二十六、本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9- 附件 1 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 北 界 址 图 粘 贴 线 比例尺:1: - 10 - - 11 - - 12 - 附件 2 划拨宗地竖向界限图 高程终止面 h= m 界 址 高程起算基点 图 粘 贴 线 h= m 高程起算面 采用的高程系: - 13 - 比例尺:1: - 14 - - 15 - 附件 3 划拨宗地规划/建设条件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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