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保留清单.xlsx
表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部门填写)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 电话: 设定依据 序号 证明 证明 名称 用途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实施基本情况 保留 索要单 开具单位 理由 位 1 1.《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 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 ,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证明建 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 设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 流域管理 水工程 依据、 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 机构、县 规划同 基本情 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 级以上人 意书审 况和利 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民政府水 批证明 害关系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行政主管 材料 地区、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水工程建设 部门 行业的 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意见 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 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 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 关说明;(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流域管理 设置入 1.《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证明建 机构、县 河排污 ,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 设项目 级以上人 口建设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需设置 民政府水 项目依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 排污口 行政主管 据文件 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部门 有无便民措施 县级以上 发展改革 部门或者 行业主管 部门,有 关地区、 行业主管 部门 1. 除 办 公 条 件 、 网 络条件受限的部分 单位之外,能做到 全电子版报送。 2. 待 部 门 间 核 查 条 件具备后,备案材 料可进一步简化。 县级以上 发展改革 或者行业 主管部门 入河排污口监管职 能已划入生态环境 部,待《水法》《 水污染防治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修订 之后,方可提出有 关证明文件如何简 化取消的建议。 3 4 1.《水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 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 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 河道管 建设项 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流域管理 理范围 目所依 2.《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 机构、县 内建设 据的文 、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工程建设 级以上人 项目工 件;利 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 民政府水 程建设 害关系 不得开工建设。 行政主管 方案审 人的证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划委 部门 员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 批 明 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 、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1.《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 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 册资本;(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 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 监理单位,……,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 证明监 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水利监 理单位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 理单位 具备相 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水利部 资质申 应的人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请证明 员和能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材料 力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第十一 条第一款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 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 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以及上述人员劳动合 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县级以上 发展改革 部门或者 行业主管 部门,有 关地区、 行业主管 部门 县级以上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人社部 门 待部门间核查条件 具备后,建设项目 依据文件可进一步 简化直至取消。 1. 社 会 保 险 凭 证 目 前无法查询,仍需 保留。 2. 待 部 门 间 核 查 条 件具备后,社会保 险凭证也可进一步 简化直至取消。 3. 已 能 做 到 全 电 子 版报送。 编制建 设项目 水资源 建设项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流域管理 论证报 目水资 第二款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机构、县 告书需 源论证 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 级以上人 载入项 报告书 的影响等内容。 民政府水 目选址 选址审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附录 行政主管 情况和 查意见 “一、总论”3.项目选址状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部门 有关部 门审查 意见 县级以上 城乡规划 部门或者 发展改革 部门 1.除办公条件、网 络条件受限的部分 单位之外,能做到 全电子版报送。 2.待部门间核查条 件具备后,选址有 关证明材料可进一 步简化。 6 证明建 设项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 已批准 条第一款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核准 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 流域管理 、计量 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 机构、县 设施符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可证核 级以上人 合法规 款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 发证明 民政府水 要求、 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材料 行政主管 取水闸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 部门 坝具有 认证情况;…… 蓄水调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度运行 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方案 县级以上 发展改革 部门、计 量认证机 构、地方 水行政部 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 构 1.除办公条件、网 络条件受限的部分 单位之外,能做到 全电子版报送。 2.待政府部门内部 核查、部门间核查 条件具备后,项目 批准文件、计量认 证证明、蓄水调度 运行方案可进一步 简化。 7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 证明获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 水利质 取水利 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检单位 质检资 检测。 资质申 质的主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六条 检测单 请证明 体资格 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和能力 (一)……;(二)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五)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计量认证 机构、县 级以上人 社部门 1.能做到全电子版 报送。 2.待部门间核查条 件具备后,有关证 明材料可进一步简 化。 5 水利部、 省级水行 政主管部 门 8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 长江河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 采砂单 道采砂 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位身份 许可证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第十三条第 证明 明 一款 申请从事采砂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长江水利 委员会、 宜宾以下 沿江各省 、直辖市 水行政主 管部门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待部门间核查条件 具备后,营业执照 可通过部门间核查 、企业信息公示等 渠道查询,可进一 步简化要求。 表2: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部门填写)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 电话: 设定依据 序号 证明 证明用途 名称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实施基本情况 有无便民措施 索要单 开具单位 位 1 1.《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 非防洪 证明非防洪 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 建设项 建设项目洪 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 县级以上 目洪水 水影响评价 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 水行政主 影响评 报告符合审 开工建设。 管部门 价报告 批要求;证 2.《水利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办政法〔2017〕10号 审批证 明利害关系 )申请材料清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 明材料 人的意见 案材料),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 发展改革 部门或者 行业主管 部门,有 关地区、 行业主管 部门 1.除办公条件、网 络条件受限的部分 单位之外,能做到 全电子版报送。 2.待部门间核查条 件具备后,可研等 材料可进一步简化 。 2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 知》(国发〔2014〕21号)五、(二)各地区、各部门分别根据本地 区、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 水利建 证明水利建 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 设市场 设市场主体 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 主体信 水利部 的资格和具 号)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评价,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用评价 备相关能力 (一)……(二)人员和设备材料;(三)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 证明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五)近3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七)近3年获得的各种奖励、处罚等材料;(八)近3年参 加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信用评价材料。(正在修订过程中) 认证机构 、会计中 介机构、 奖惩机关 、市场监 管税务金 融等其他 信用评价 机关 1..能做到全电子 版报送。 2.待部门间核查条 件具备后,有关证 明材料可进一步简 化。 3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 水利基 二十三条 中央项目的初步设计、地方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报送 证明水利基 建项目 水利部……。(已废止,替代规定制定中) 建项目初步 初步设 3.《水利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办政法〔2017〕10号 水利部 设计文件材 计文件 )及《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的 料符合审批 审批证 前置要件:审查批复的水利水电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 要求 明 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及 审核意见……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取水许可文件(涉及取水的项 目)、林业、压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安全评价等审批文件等。 县级以上 发展改革 、生态环 境、水行 政、自然 资源、住 建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