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禁忌‖I FIND ENGLI 114 页 757.517 KB下载文档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doc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doc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doc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doc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doc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当前文档共114页 2.99
下载后继续阅读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津市红桥区防汛应急预案等 3 个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红桥区防汛应急预案》 、 《天 津市红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天津市红桥区气象灾害应 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天津市红桥区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高效处置的防汛应急救援指挥体 系,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洪涝灾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办法》 《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天津市红桥区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区 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防汛行政首长 负责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 为主、全力抢险。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局部利益服 从全局利益。坚持依法管理、社会参与。 —2—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红桥区组织应对洪涝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 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红桥区防汛专项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防汛应急预案、区防 指各成员单位防汛保障方案、各街道防汛应急预案以及为有效开 展本区防汛工作而制定的相关保障方案。 1.6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洪水分为一般洪 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红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 , 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区应急工作的副区长、分管 区住房建设工作的副区长、分管区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区武 装部部长、区应急局局长、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担任。区防指日 常工作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负责。 2.1.2 区防指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市防指的决定;在 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辖区内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发 布防汛动员令,动员辖区内各种力量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启 动、终止辖区内防汛应急响应;下达防汛命令,并督促相关单位 —3— 执行;组织做好防汛宣传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 区防指下设红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 办) ,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区防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 主任由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区防办的主 要职责是: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起草区防指有关文件,组织落 实区防指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工作组,检查 指导各街道开展防汛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终止辖区内防 汛应急响应;开展红桥区防汛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编修;负责联 络应急专家组;负责防汛抢险救灾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 承办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按照区防指部署,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防汛工作 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共同做好防汛工作。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对 全区洪涝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区武装部:协调驻区部队并组织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伍参加 防汛抢险救灾活动;负责做好部队增援我区抗洪、救灾的有关协 调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收储、轮换和日常 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4—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组织我区监管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在施 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组织指导危陋房屋安全度汛工作;协助 市水务局做好辖区排水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我区建成区内绿化园林设施排水、雨后 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恢复工作,组织因洪涝灾害造成园林绿 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道路 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监督检查。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 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 救治情况。 区政府国资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属国有企业做 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做好防 汛自保工作。 区国动办:负责公用人防工程的防洪自保安全,为防汛提供通 讯保障。 区应急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全区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 作;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的调拨;指 导协调洪涝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洪涝灾害救助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生活必需品等物资调拨、供应 和储备管理;组织做好本系统防汛自保等工作。 区教育局:组织做好全区教育系统校舍、人员安全等防汛工 —5— 作;指导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协助工作;做好教育系 统防汛宣传教育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与防汛相关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 并组织实施水质监测,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和纠纷。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防汛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区文化和旅游局:协助区政府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的疏散、转 移、避险、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做好防汛自保工 作。 公安红桥分局:负责维持防汛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 防汛工作的犯罪活动;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 工作。 红桥交警支队:保证防汛抢险救灾交通畅通;协助受灾群众 安全转移;做好道路巡视巡查工作,适时采取限行等交通管制措 施。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配合应急、住建部 门做好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承担紧急情况下下凹 式立交桥、低洼路段、低洼易积水居民区的先期排水和应急救援任 务。 西站站区办:负责组织、协调西站站区的防汛应急工作,确 保站区正常、安全运行。 —6— 国网天津城西供电公司:负责所属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 电力供应。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内各项防汛工作正常有序 开展。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和临时应急小型抽水泵等设备,组织 抽调人员成立应急抢险队伍,做好辖区内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做好辖区内居民防淹泡自保自救措施的宣传工作;做好危漏房屋 居民的调查、疏散、临时安置及生活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内河道 堤岸巡视巡查工作;督促物业企业做好高层建筑地下室、设施设 备间、地下车库防淹泡等防汛安全工作;配合区各职能部门做好 抢险、卫生、环境、市场管理等工作。 2.4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防指下设十二个工作组:气象组、水情组、调度组、抢险 组、转移安置组、物资组、通讯组、保卫组、生活保障组、财务 保障组、信息宣传组、交通运输组。 1.气象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对接市气象局及时开展突发灾害性天气信 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转发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水情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各街 道办事处组成。对接市水务局及时向区各有关单位转发区域内雨 水情及预警信息,并提请召开防汛会商会议;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 —7— 他工作。 3.调度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武装部、区住房建设委、区排水所 组建。负责掌握我区及我区相关流域防汛工程工情、雨水情、调 度方案等基本情况;按照市指挥部调度组拟定、发布的防汛调度 指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执行防汛调度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 其他工作。 4.抢险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武装部、区住房建设委、区消防救 援支队和各街道办事处组建。负责了解周边地区雨水情、工情和 险情,掌握全区河道的工情与险情;指导责任部门制定抢险加固 措施和抢险方案,提请召开防汛抢险会商会议,提出队伍、物资 需求;组织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衔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防汛抢险救灾行动;根据需求和具体情况, 及时派出专家组现场指导;督促各街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完 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5.转移安置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公安红桥分局、区住房建 设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道办事处组建。接受市防 指转移安置组的监督指导,在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指导属地 街道组织受洪涝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指导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 —8— 助保障;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卫生医疗和防疫工作;完成区防指交 办的其他工作。 6.物资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住房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组建。 日常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负责防汛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工作;负责 对区级防汛代储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做好防汛物资调运 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7.通讯组 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国动办、中国移动红桥分公司、中 国联通红桥分公司、中国电信红桥分公司和天津铁塔南开红桥分 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分公司)组建。负责协调组织基础电信运营 企业和铁塔分公司做好防汛通讯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基础电 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分公司做好防汛指挥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分公司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 础设施;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8.保卫组 由公安红桥分局牵头,会同红桥交警支队组建。负责维护防 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 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抢 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9— 9.生活保障组 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应急局组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做 好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部队、民兵、预备役等生活保障工作; 协助属地街道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区级生活 保障物资的调拨、供应;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0.财务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应急局组建。负责抢险、救灾、水 毁工程修复、灾后重建等资金核定、筹措和拨付;负责申请上级 防汛款项工作;负责防汛抢险、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好 防汛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 工作。 11.信息宣传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委宣传部组建。负责防汛信息报送 工作;组织做好防汛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简报编 写等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2.交通运输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红桥 交警支队、区排水所组建。负责组织协调调运物资、输送抢险人员 和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紧急情况下,按照区防指部署要求,组 织协调交通等有关单位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完 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 10 — 2.5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当发生一般、较大 洪涝灾害,一般由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区人民政 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当发生大、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时, 按照《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接受市防指现场指 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对洪涝灾害进行综合分析、快速 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有关信息; 适时调动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 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区防指,区防 指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请市防指协调处置。 2.6 基层应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设立本级防汛应急机构,建立辖区洪涝灾害应 对工作体制机制。各街防汛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 防指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动员辖区内 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参与防汛工作;组织做好防汛宣传工作等。 2.7 专家组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住建、排水等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成立防汛专家组,主要负责参加洪涝灾害调度、抢 险和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研究分析灾害信息和有关情况,为 应急决策、灾害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每年 5 月底前,各相关单 — 11 — 位向区防办备案专家名单。 3 预防和预警 3.1 风险防控 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区防办每年汛前组织各 有关单位采用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 排查,以防汛工作中责任制落实、体制机制建立、工程设施建设 和管理、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 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 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 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 要立即依法整顿或关闭;同时加强防汛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意识。 3.2 监测 为有效防控洪涝灾害的发生,做好对突发事件风险因素评估, 依托国家和市级有关部门及上游地区发布的监测信息,建立完善 日常防汛监控机制。 3.2.1 洪涝灾害信息监测: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密切关注 流域及本区雨水情信息,做好转发相关预警信息工作,及时通报 区防办。 3.2.2 防洪工程信息监测:区住房建设委、区武装部和各街道 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堤防等防洪工程和安全保护范围的区域进行定 — 12 — 时巡查检查。汛期当河道水位低于警戒水位时,区住房建设委和 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辖区内河道巡堤查险工作;当 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持续上涨,巡堤查险工作在市水务部门 的指导下,由区人民政府防汛责任人组织区武装部、区住房建设 委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完成;当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以上应加密 巡查频次、增加巡查人员。 3.3 预警 区应急局会同区住房建设委等有关部门完善预警信息转发工 作机制。在接收到市气象局和市水务局发布的暴雨和洪水预警信 息后,区防办及时将预警信息通过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市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转发至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 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按要求传递预警信息,并做好相关防汛工作 准备。 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手机、短信、微信、微博、显示屏、 警报器等方式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 养老等服务机构、医院和旅游景点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有关 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 预警行动 区防办根据预警种类和预警级别,组织有关单位加强值班值 守,密切关注雨水情发展,会商研判洪涝灾害形势,做好启动应 急响应准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业、本区 — 13 — 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视情况提前做好工程调度、救援力量 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等工作。 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预警发布部门发布的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指令, 区防指及时转发至各成员单位,并按规定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 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发生洪涝灾害时,区应急局接到各成员单位报告后进行核实 汇总,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市防办报告事件或隐患信 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 则,在接报后 30 分钟内电话、1 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灾害基本情况。对正在进行处置的洪涝灾害,区应急局要及时向 区人民政府报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 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 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现场指挥部及联系 人、请求支援情况等。暂时无法判明事件严重程度时,应根据灾 害达到的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洪涝灾害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事态发展进行科 — 14 — 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区级防汛应急救 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开展抢险救灾,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 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 次生、衍生灾害,努力将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并在规 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市防指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本区防汛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应急响应、三级应 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和一级应急响应(具体响应分级见附件 1) 。 在市级防汛指挥机构指导下,区防指组织本区三级、四级应 急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级防汛指挥机构开展一级、二级 应急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启动程序 区防办负责启动防汛三、四级应急响应,区防指负责启动防 汛一、二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要及时上报市防办备案。 区级防汛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办副主任批准,三级应 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办主任批准,二级应急响应由分管日常工作 的区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一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总指挥批准。紧 急情况下,全区各单位自动启动防汛有关应急机制,做好各项应 急处置工作。 — 15 — 5.3 响应措施 5.3.1 四级应急响应 (1)区防办副主任,区防指有关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组 织本组、本部门相关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区防指组 织各工作组按既定职责迅速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2)区防办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 作。 (3)处置工作 区防办: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各街道预警、响应工作开展 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全区防汛工作情况,上报各级领导,并通报 有关单位;适时提出建议并组织防汛会商会议;起草下发防汛会 商会议纪要,并抓好落实;做好洪涝灾情统计上报;通知抢险组 集结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落实抢险设备,做好防汛准备工作。 气象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每日至少转发 2 次市级防汛指挥 机构发布的气象信息。 水情组:密切关注本区及上游地区水情变化趋势,每日至少 2 次转发我区及上游地区水情信息及重要河道水势情况并做好水质测 报等准备工作;视水情提请召开防汛调度会商会议; 调度组:依托市水情组的雨水情信息通报,及时掌握本区及与 本区相关的流域雨水情,提请召开防汛调度会商会议;按照市指挥 部调度组拟定、发布的防汛调度指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执行防汛 — 16 — 调度工作。 抢险组:掌握全区行洪河道的工情,加强巡逻查险,汇总全 区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组织抢险救灾专家 24 小时待命, 随时做好防汛抢险救灾技术指导准备;组织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 伍待命;根据需要派出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物资组:整理防汛物资及设备,做好调拨准备。 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发新闻通稿,向新闻媒体通报雨水情和 工作情况,视新闻媒体需要组织现场采访。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做好辖区内在建工程的管理工作,做好适 时停工准备;组织指导危陋房屋的排查工作和涉及片区群众避险转 移安置准备工作。 公安红桥分局:做好灾区社区治安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力量 等各项准备。 红桥交警支队:组织做好降雨期间的交通疏导、管控工作; 适时做好地道、涵洞、下沉路段等易积水点位的道路双向封闭和 交通管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做好应急处置力量、受灾 区群众和物资运输的交通保障等各项准备。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做好辖区下沉地道硬隔离各项准备,适 时采取道路硬隔离措施;组织做好城市公园防汛自保准备工作, 加强巡查巡护。 区文化和旅游局:协同相关部门适时关闭景区,做好游客的疏 — 17 — 散、转移、避险、应急救援等工作。 区商务局:组织指导地下商业经营管理单位做好防汛自保工 作,适时组织商户停业,撤离疏散人员 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街域内低洼片区、严损房屋、拆迁片、 平房区、地下商场、车库等部位和河堤的巡查工作;根据雨情汛 情,组织企业和社区居委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防汛沙袋提前预 置到位,确保楼内不进水。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准 备与保障工作。 5.3.2 三级应急响应 (1)在四级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区防办主任和区防指各工 作组组长、区防指成员单位组织本组、本部门全体人员在本单位、 本部门上岗到位。区防指组织各工作组按既定职责迅速落实相关 措施。 (2)区防办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处置工作 各工作组和相关区防指成员单位在做好四级应急响应的基础 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组织加密会商,及时掌握雨水情、险情、灾情及各 部门工作动态,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级防汛指挥 机构,并通报有关单位;通知物资组做好防汛物资调拨准备,根 — 18 — 据险情灾情及时调运;通知抢险组组织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执 行防汛抢险救灾任务;协调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支队做好集结 准备,随时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任务。 气象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每日至少 3 次转发市级防汛指挥 机构发布的气象信息。 水情组:加密转发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布的水情信息和洪水预报 信息,做好应急水质监测工作。 调度组:密切关注河道水情;落实执行市级防汛调度指令。 抢险组:提请召开抢险救灾会商会议;按需组织防汛应急救援 队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根据险情、灾情提出物资需求建议;掌握 汇总驻区部队、民兵和预备役、消防救援队伍防汛抢险救灾准备工 作情况,落实区防指相关指令。 转移安置组:准备安置群众所需救灾物资及设备,随时做好调 拨准备,视情况及时调拨。 物资组:通知防汛物资储备单位相关人员上岗到位,做好调 运防汛物资准备,视情况由储备单位及时组织调运。 通讯组:协调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分公司做好防汛 通信保障工作。 保卫组:根据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路线,组织做好沿线道路交 通秩序保障,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及时到位;做好抢险救灾现场安 全警戒、人员车辆疏导。 — 19 — 交通运输组:筹划集结防汛抢险救灾行动所需运输车辆,随 时执行交通运输任务。 生活保障组:做好防汛应急队伍、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 准备;视雨水情况,随时协调调拨生活保障物资。 财务组:会同区防办申请核准防汛资金,并统筹管理、拨付 区级防汛经费;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区防办申请市级防汛款项, 并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市级资金;会同区防办对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信息宣传组:适时通过新闻通气会、发布会,向媒体通报雨 水情和工作情况;组织媒体对本区洪涝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 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区教育局:根据区域降雨情况,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施弹 性教学;按照区防指要求组织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接 收准备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做好全区在建工程适时停工,人员避险 工作;加强危陋房屋的排查力度,组织指导各街道做好危陋房屋 排查和涉及片区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准备工作。 公安红桥分局: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受困群众紧急疏散、转移 安置的治安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各城市公园做好防汛自保工作,适时停 止公园内游船、游艺等设施运营,封闭步道,关闭封闭性公园, 及时劝离、疏散、安置游客;组织燃气企业做好供气保障工作, — 20 — 加强管线巡查,及时做好抢修、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协调 市级部门做好损毁市政道路桥梁应急抢修,保障安全通行。 区商务局: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适时增加各 类生活必需品储备。 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河道、低洼点位巡查,及时上报区防 办,提出物资、抢险队伍需求。 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做好参加防汛抢险救灾的准 备。 国网天津城西供电公司: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电力保障工 作。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准 备与保障工作。 5.3.3 二级应急响应 (1)在三级应急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及相关部门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相关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 到位。各单位根据区防办安排,做好到区应急局集中办公准备。 (2)区防指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总指挥驻区防办指挥,主持召 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处置工作 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三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 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 21 — 区防办: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协调区武装部、区消防 救援支队按照部署要求开展防汛抢险救灾任务;对接上级工作组、 专家组,接受洪涝灾害应对指导工作;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 查组赴各街督查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提请市防指给予物资、 队伍、专家支援。 气象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每日至少转发 4 次市级防汛指挥 机构发布的气象信息。 水情组:贯彻落实上级水文部门提出的会商会议精神;每日至 少 3 次转发本区及上游地区水情信息及重要河道水势情况。 调度组:按照调度指令开展洪水、排水调度,并及时向上级 反馈落实情况;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河道、湖坑水面滞蓄雨水削 减涝水峰量。 抢险组:定期召开抢险组会商例会;掌握防汛应急救援队伍 和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队伍执行防汛抢险救灾等 任务情况,提供技术支撑,落实区防指相关指令。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做好上级支援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我区防汛抢险救 灾工作。 根据需要组织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根 据险情、灾情提出物资需求建议;防汛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情况, 落实区防指相关指令。 转移安置组:根据需要指导、协助受灾街道做好群众转移安 置和灾民生活救助。 — 22 — 物资组:密切关注物资需求状态,随时组织上报物资库存情况, 通知区有关部门与各生产经营企业保持联系,了解企业生产动态, 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调运工作。 通讯组:根据区防办下达的防汛抢险救灾地点通信保障要求, 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分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保卫组: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群众 转移后受灾地区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根据需要支 援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 生活保障组:根据需要指导、协助受灾街道做好防汛应急救 援队伍、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 信息宣传组:协助市委宣传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雨水情和 抢险救灾工作情况通报以及新闻媒体赴现场采访等工作。 区教育局:按照市教委组织部署,根据雨情、水情,组织做 好相关区域各学校停课准备,适时组织停课,并做好在校学生的 安全防护工作。组织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接收配合工 作。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全区城市公园视情况停止一切户外作业 活动,转移公园内游客和工作人员至安全区域;视洪涝灾情,适 时组织各燃气相关单位做好停止作业,人员撤离等工作。 红桥交警支队:密切关注道路降雨情况,根据行车安全视情 采取道路封闭措施,必要时,启动跨区联动机制,实行远端分流。 — 23 — 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河道、低洼点位巡查;全面做好防汛 各类物资的请领保障;依托街域内超市、个体户物资调运方式为 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 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区防指有关要求,分别协调 组织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和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防汛抢险 救灾行动。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 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5.3.4 一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副总指挥和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 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分管部门做好抢险救援 工作。各单位根据区防办安排,做好到区应急局集中办公准备。 (2)区防指总指挥驻区防办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 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处置工作 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二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 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建议区防指发布抗洪、救灾动员令,动员全区各界 力量参与防汛抢险救灾;提请市防指给予物资、队伍、专家支援; 提出停工停业停学建议,报请区防指总指挥,作为相关决策的参 考依据;将区防指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级防汛指 挥机构;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抢险救灾工 — 24 — 作。 气象组:汛期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滚动转发市级防汛指挥机 构发布的气象信息。 水情组:密切关注水情变化,随时转发市级防汛指挥机构水 情信息。 调度组:根据市防指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各防指成员单位和 相关单位落实防汛调度指令,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抢险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上级支援防汛应急救援队伍 和专家参加我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物资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上级物资支援和征集社会物 资的接收,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调运工作。 交通运输组:协调增援抢险救灾行动所需交通工具、物资的 运输。 保卫组:根据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路线,组织做好沿线交通秩 序保障,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及时到位,做好抢险救灾现场安全警 戒、人员车辆疏导。 通讯组: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分公司全力做好应急 通信保障工作。 信息宣传组:协助市信息宣传组滚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向媒体通报洪涝灾害处置进展情况。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 — 25 — 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全区各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类应急物 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5.4 工作信息报送 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时,区防指组织各成员单 位、工作组按照如下要求上报工作信息并作汇总后,向市防办报 送工作信息。 红桥交警支队负责报送道路封闭、交通疏导情况;区住房建 设委、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报送响应期间危陋房屋情况;其他区防 指成员上岗单位负责报送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各单位根据响应 级别,不同频次向区防办报送信息,每日至少 2 次向区防办报送 信息。 各单位按照区防办要求,随时做好加报准备。 区防指每日至少 1 次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防办。 5.5 响应升级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超出原来应急响应等级时,区防办 立即向区防指提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调动相关救 援力量实施增援。 当我区抢险救援力量、资源不能满足防汛抢险救灾需要,需 市防指提供支援时,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 26 — 5.6 新闻与舆情应对 按照防汛工作进展,适时集中组织媒体报道防汛准备、即时 雨水情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工作流程:区防办和各工作组等单位提供新闻素材或信息宣 传组组织编写新闻稿件,经信息宣传组负责同志审核后签发;需 现场采访报道的,由区有关防汛部门负责安排,信息宣传组负责 协调媒体。区应急局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发布 防汛工作动态、便民提醒等信息。 5.7 应急响应结束 5.7.1 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专家评估,洪涝灾害基本消 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7.2 区防办负责结束防汛三、四级应急响应,区防指负责结 束防汛一、二级应急响应。其中:防汛四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区防 办副主任批准,三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区防办主任批准,二级应急 响应的结束由区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一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区防指 总指挥批准。 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抢险救援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 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5.7.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 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 — 27 — 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和公布依照法定程 序执行。 6 后期处置 6.1 修复重建 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损毁的防汛设施进行修复。 6.2 调查评估 6.2.1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洪涝灾 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 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 查评估报告提交市委、市政府。一般洪涝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其他级别洪涝灾害的调查评估工 作按照《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执行,我区配合做好相关工 作。 6.2.2 若我区发生洪涝灾害,区应急局于当年第四季度组织对 本年度发生的洪涝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对洪涝灾害发生发展趋势 进行研判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6.3 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区 财政局及时拨款,保证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区级防汛应急代储物资由各代储单位负责及时补充到位。 — 28 — 6.4 保险 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损失情 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 理赔工作。 6.5 征用补偿 在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中临时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 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区级防汛应急代储物资使用的补偿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 偿。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防汛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局牵头组建,区住房建设 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参与,其中区住房建设委组织本区防汛专业 队伍,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全区消防综合救援队伍参加本区防汛 抢险救援工作。 7.1.2 区武装部联系驻区部队,组织预备役和民兵等应急救 援力量;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街道根据防汛工作实际情况组建各 自的防汛抢险救援队伍。 7.1.3 区防指应切实加强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 力量建设,不断提升与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 — 29 — 伍的协调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 7.1.4 区应急局组织做好上级支援防汛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对 接保障工作。 7.2 物资保障 我区防汛物资采取区和街道两级储备,防汛抢险救灾需要物 资首先由事发地所在街道储备的防汛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 重洪涝灾害,需要调用区级防汛物资的,应由有关街道防汛应急 机构向区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如需调用市级防汛物资 的,由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调用申请。 7.2.1 区级储备物资分为区级专项储备物资、各企业单位代储 物资两种。区级储备由区防汛部门负责,街道级储备由各街道防 汛应急机构负责,按照河道及防汛责任划分区域储备相应物资, 落实运输车辆,并制定预案。一般情况下,调用区级储备物资, 由各街道组织调运;若确有困难,经区防指批准,由区防指物资 组组织调运,具体由交通运输组负责运输。 7.2.2 区商务局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调拨、供应和储备工作。 7.2.3 区应急局组织做好上级部门支援防汛救灾物资和社会捐 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工作。 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家 庭储备应急自救、互救所需物资。 — 30 — 7.3 资金保障 处置洪涝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 分原则,分级负担。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洪涝灾害地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指 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 伤员等工作。 7.5 治安保障 公安红桥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 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 防汛工作的犯罪活动;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 工作。 7.6 通讯保障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确保汛期 24 小时通讯畅通。通讯组做好 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安全、防汛工作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7 交通运输保障 7.7.1 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协调道路等单位对防汛抢险、救灾 物资的运输工作,为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运输工具。 7.7.2 红桥交警支队组织做好防汛交通组织疏导工作,确保道 路交通安全畅通。 7.8 电力保障 — 31 — 区商务局协调国网天津城西供电公司等电网企业负责保障防 汛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9 设施保障 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对防汛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 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防汛设施设备巡 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7.10 技术保障 区防办依托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区防办专家组,定期 对防汛工作进行指导、分析和评估,为预警和抢险救灾提供技术 和数据支撑。 7.11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1.1 健全预警、响应发布渠道,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 预警响应信息媒体发布工作,区应急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 布系统,面向党政领导、主要涉灾部门责任人和公众广泛发布暴 雨灾害预警、响应信息。必要时,组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街 道通过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发布渠道滚动播发预警响应 信息,及早提醒广大市民做好防护避险准备,组织动员开展防汛 抢险救援工作。 7.11.2 区防办落实防汛责任人和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负责 开展防汛抢险培训、演练,并督促各街道落实;区住房建设委应 及时完成区级防汛专业队伍人员调整,开展防汛技术培训及机械 — 32 — 设备维修。 区防指、各街道防汛应急机构应建立本级防汛救援队伍训练 常态化机制,制定训练计划,明确训练目标、内容和要求,适时 组织开展培训和实战演练,并组织各类社会应急力量根据辖区内 工程实际和特点开展查险、抢险训练。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汛期: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是 防汛工作的关键期。天津市的汛期是每年 6 月 15 日至 9 月 15 日。 8.2 责任与奖惩 8.2.1 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 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区防指的年度工作考 核。 8.2.2 区防办组织对各部门防汛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8.2.3 对在防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天 津市防洪条例》及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 人,依法予以惩处。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 8.3.2 区应急局参照《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结合本区 — 33 — 实际组织编制区防汛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 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抄送市应急局、市防办。区防指各成 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或本部门防汛应急预 案及保障方案,并抄送区应急局、区防办。各街道参照本预案, 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辖区防汛基层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 审定、签发,报区防办备案。 8.3.3 区防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开展应急预案 及保障方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编修,并重新办理审 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区人民政府及应急部门要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 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风险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有计 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每 2 年至少进行 1 次应急 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洪水的,本年度至少进行 1 次应 急演练。 8.3.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 附件:1.洪水分级标准 2.红桥区防汛保障方案及牵头编制单位 3.防汛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 34 — 附件 1 洪水分级标准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5—10 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10—20 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20—50 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 — 35 — 附件 2 红桥区防汛保障方案及编制单位 — 序号 预案名称 牵头单位 1 防洪抢险保障方案 区住房建设委 2 城区排水方案 区住房建设委 3 防汛物资保障方案 区应急局 4 防汛通信保障方案 区委网信办 5 防汛交通保障方案 红桥交警支队 6 防汛电力保障方案 区商务局 7 其他部门保障方案 区防指成员单位 36 — 附件 3 防汛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预计未来 1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 30 毫米以上,或者已经 达到 3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预计未来 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经 达到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 70 毫米以上,或者已经 达到 7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气象部门发布蓝色暴雨预警信息。 5、上游区域将发生流域性强降雨。 6、一级行洪河道发生一般洪水。 7、市级防汛指挥机构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8、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预计未来 1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经 达到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预计未来 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 70 毫米以上,或者已经 达到 7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 37 — 3、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 经达到 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气象部门发布黄色暴雨预警信息。 5、一级行洪河道发生较大洪水。 6、一级行洪河道超过警戒水位,且接近保证水位。 7、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8、市级防汛指挥机构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9、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预计未来 1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 70 毫米以上,或者已经 达到 7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预计未来 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经 达到 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 150 毫米以上,或者已 经达到 1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气象部门发布橙色暴雨预警信息。 5、一级行洪河道发生大洪水。 6、一级行洪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 7、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8、市级防汛指挥机构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9、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 38 —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预计未来 1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经 达到 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预计未来 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 150 毫米以上,或者已经 达到 1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 200 毫米以上,或者已 经达到 2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气象部门发布红色暴雨预警信息。 5、预计一级行洪河道将发生特大洪水。 6、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决口险情。 7、市级防汛指挥机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8、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 39 — 天津市红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 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 区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天津市突 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天津市 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天津市红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当毗邻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 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本区行政区域内涉及的洪涝 灾害、台风、暴雨(雪) 、寒潮、大风(沙尘暴) 、低温、高温、 雷电、冰雹、大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地质灾害和重大 — 40 — 生物灾害等。 本区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 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 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 强化底线思维,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完善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模式。 (3)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充分发挥天津市红桥区减灾 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单位协 作配合,做到统筹有力、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4)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 安思危,全面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各项应急准备,有效降低灾害风 险,减少灾害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区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 作。区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减灾委 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 2.2 办事机构 — 41 — 区减灾委下设红桥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 办) 。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 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区减灾委组织协调。 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根据本区实际,经 区人民政府同意,可对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适时调 整;经区减灾委主任批准后,可对区减灾委委员、区减灾办主任 进行适时调整。 必要时,在区委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 助工作。 2.3 成员单位 2.3.1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 作,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宣传报道、信 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等。 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网络舆 情分析、引导工作,及时调控网上热度,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 安红桥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等。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区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粮食(含食用油, 下同)的供应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受灾期间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工作,稳 定市场供应;负责组织由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的餐饮保障,做好自 然灾害救助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调拨和供应等。 — 42 — 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安置工作, 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 序;制订学校防灾减灾救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 灾教育和演练等。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的科技成 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等。 公安红桥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协助组织灾区 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等。 红桥交警支队: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做好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 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组织处理遇难人员遗体 善后处置;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等。 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级资金的保障,会同区 应急局积极争取市救灾资金支持;会同区应急局负责自然灾害救 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牵头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资 金筹措;落实市财政局灾后恢复重建的财税、金融等配套政策。 规划和自然资源红桥分局:组织受灾地区善后处置期间居民 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 区住房建设委: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 等工作;负责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指导其他 建筑物的恢复重建,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等;负责协调组织受灾 — 43 — 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负责受灾期间城市排水工作,指导协调各街道排水工作等。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灾区生 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等。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 在受灾期间开展燃气和供热保障、城市道路桥梁等有关基础设施 的恢复;负责灾后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受灾群 众集中安置场所环境卫生保障等。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 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卫生知识宣传 等工作;开展受灾期间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监测工 作等。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 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 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 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 区政府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管的国有企业做好自然 灾害救助相关应急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等。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等。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 — 44 — 转发,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属地街道做好旅游景区游客 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协助组织 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 区体育局:提供必要的体育场馆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 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等。 区应急局:指导受灾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负责调拨、分配区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指 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商核定、统计上报,依法统一发布灾 情;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依法组织指导本区行政区域的 救灾捐赠工作等;负责接收市地震局的地震参数测定及震情趋势 判断意见后,及时将结果报告区政府,与市地震局保持沟通,随 时了解并报告震情及震情发展趋势;协助市地震局现场考察组到 现场,对地震现场灾害损失、震中烈度等进行调查评估;协助做 好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负责对接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 害预警转发工作。 区国动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 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等。 区武装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参加自然灾害救助 工作,配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等;组织协调解放军、民兵、 预备役部队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 发放救灾物资等。 区红十字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 — 45 — 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 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 区慈善协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 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 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 区司法局:组织做好救灾工作相关法律服务等。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参与 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抢险;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等。 2.3.2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科学组织开展本辖区受灾人员和易 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 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 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本辖区社会管理,维护、恢 复社会秩序。 2.4 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依托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为我区自 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申 请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启动条件和程序 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 有关部门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办及时对接市级相 关部门并根据市、区各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 — 46 — 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 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等情况时,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启动预警响应。预警响应启动 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 告,并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和部门。 3.2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 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相关街道和有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 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 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3)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 工作,启动与公安、交管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 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通知各有关单位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 工作。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领导 同志要求,并通报各相关街道和部门。 (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 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 — 47 — 3.3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 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 人民政府报告,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和部门。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 区应急局会同本级相关涉灾部门(行业)按照应急管理部《自 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 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 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 告。区应急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 2 小时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 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 10 人以上(含 10 人)死亡失踪、房屋 大量倒塌等灾情严重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然灾 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和 应急管理部。相关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 理系统等上报。 4.1.2 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和街道办事处执 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每日 10 时前汇总灾情和 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日 12 时前汇总灾情 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 — 48 — 急局和街道办事处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区应急局 随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1.3 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街道办事处应在 2 日内核 定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 6 日内评估、审核、汇总本区灾情数据,向市应急局报告。 4.1.4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局要定期 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 定灾情数据。 4.1.5 区减灾办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要求区各有关部门、街 道办事处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1.6 达到应急管理部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 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制度要求开展灾情统计调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 相关职责。 5.2 一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 (1)死亡 5 人(含)以上; — 49 —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4000 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 间(含)以上; (4)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 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 报请区长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本区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 向区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区长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长主持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区有关单位及 受灾街道办事处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 报,研究决定部署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必要时,申请启动 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长带领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 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 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 布等工作,每日 12 时前向区应急局通报 1 次救灾情况。必要时, 请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 — 50 — 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 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区商务 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 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 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 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 善后处置等工作。 (5)红桥交警支队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 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工作。 (6)公安红桥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 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 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武装部根据区 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 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 和价格稳定。区商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工作。区政府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 品、药品的生产工作。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 供水和排水保障,指导各街道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毁情况应急评 估、鉴定等工作,协调国网城西供电公司做好电力生产和供应, — 51 — 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8)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 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政府外事办做好自 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慈善协会、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 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区减灾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 本区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自然灾 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0)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 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 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 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区委报告。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 (1)死亡 3 人(含)以上、5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2000 人(含)以上、4000 人以下; — 52 —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 间(含)以上、100 间以下; (4)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 局局长)审核,报请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 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 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参加, 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 究制定部署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市级自然 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 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 布等工作,每日 10 时前向区减灾办通报 1 次救灾情况。必要时, 请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 及灾区需求评估。 — 53 — (4)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视情 况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区 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 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及时 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 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红桥交警支队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 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工作。 (6)公安红桥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 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 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住房建设委组 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指导各街道做好灾后 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协调国网城西供电公 司做好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 行。区商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 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外办做好自然灾害 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慈善协会、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 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 54 — 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 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审核,报请区减灾委主任批准, 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 (1)死亡 1 人(含)以上、3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400 人(含)以上、20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 间(含)以上、50 间以下; (4)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报请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 急局局长)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 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 — 55 — 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及时组织区有关部门 及受灾街道召开会商会,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分析灾区形势 和工作进展,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带队、有关部门参 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 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 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 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4)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 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区商务 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 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组织 队伍赴灾区开展或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 等工作。 (5)红桥交警支队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 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公安红桥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区消 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 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各街道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 — 56 — 鉴定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或区减灾委评 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报请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 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 向区委报告。 5.5 四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80 人(含)以上、400 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 间(含)以下; (3)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 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 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 向区委报告。 — 57 — 5.5.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 下措施: (1)区减灾办主任及时组织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召开会商 会,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分析灾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落 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由区减灾办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 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 助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 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 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区商务 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 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或区减灾委评 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5.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终 — 58 — 止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 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 5.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 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 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区政府网站发布等,应当主动通过应急广 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 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全区自然灾 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 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市自然灾害 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响应等级调整 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启 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 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 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 59 — 6.1.2 受灾街道应当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 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 性安置。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 6.1.3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 应急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必要时,申请市级资金补助。 6.1.4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 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 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街道办事处 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局每年 9 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 情况,组织各受灾街道办事处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 估,核实情况。 6.2.2 区应急局在每年 10 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 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 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 急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生活 — 60 — 补助资金,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 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 歉减免政策,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保障粮食供应。区应急局组织评 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 政务服务办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区财政局根据灾害评估损失、次 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 鉴定等,以及灾区街道提出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研究 确定区级补助资金规模、筹集方式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 形成红桥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并积极争取市级补助资 金;规划和自然资源红桥分局负责组织选址和规划方案设计;区 住房建设委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2 区应急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 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 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 评估。 6.3.3 区应急局收到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 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区级倒损 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 核后下达。 — 61 —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 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 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 和财政部门。 6.3.5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 行。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 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军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 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1.2 必要时,报请市减灾委,由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协 调相关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 的业务咨询工作。 7.1.3 区应急局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的灾害信息 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2 装备和设施保障 7.2.1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 通信、防护等装备。 7.2.2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 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 — 62 — 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 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推动社区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 7.2.3 灾害发生前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要及时启用各 类应急避难场所,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应当通过 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 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3 物资保障 7.3.1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 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 物资储备库。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 设施和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建立自然灾 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 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 7.3.2 区应急局等部门要从满足受灾群众各项基本生活需求 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必要物资, 做好日常管理。要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 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和产能、政府和社会相结 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加强生产能力动态 监控,掌握相关重点企业供应情况。 7.3.3 区应急局等部门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救 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法健全灾害 — 63 — 应急处置期间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提高物资快速调配和 紧急运输能力。 7.4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预案》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 《天津市红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 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 分级负担和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区、街道救灾资金分 担机制,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7.4.1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 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 经费。 7.4.2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 助成本及本区域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 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4.3 区财政局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救 灾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 按照有关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区政府决定 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处理增加的支出。 7.5 通信和信息保障 — 64 — 7.5.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 卫星通讯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讯保障能力。区商务局负 责联络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现场 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 7.5.2 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作用,推动区级 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确保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 害救助情况。 7.5.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 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区应急局等部门组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 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 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 作。 7.6.2 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 作,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区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7.7.2 区应急局配合市应急局组织区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风 险调查评估。 7.7.3 区应急局等部门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 — 65 — 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 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培训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 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减灾办协调各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媒体 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 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 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国际民防日” 等活动。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 培训。 7.9 沟通与协作 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局积极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的救灾交流, 借鉴发达国家和兄弟省市先进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本区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 作进行监督;配合区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 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责任和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 66 — 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 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 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 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 8.3.2 区减灾办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演 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至少每 2 年进行 1 次。可根据实际情 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3.3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 以及本辖区自然灾害风险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修订本辖区自然 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4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 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5 视情况变化,区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 案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8.3.6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天津市红桥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67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 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 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天津市 气象条例》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 法》 《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红 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 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 政区域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 、陆地大风、沙尘暴、 高温、雷电、雷雨大风、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 事件的应急处置。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 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坚持各级党委对气象灾害防 — 68 — 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政府主导机制。加强 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各部门的联动,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 害防御体系,形成全社会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合力。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 位,强化底线思维,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最大程度 减少灾害损失。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上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 部署,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落实行政负责制 为核心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4)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 合,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 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气 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 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 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强各相关街道、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资 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保证气象灾害防御 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设立红桥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 — 69 —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 总指挥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和区人 民政府的指挥部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与应对工 作;研究落实应对气象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本地区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信息;督促、检查、 指导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召开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 议;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气 指办),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局,区气指办主 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气指办的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 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检查各街 道办事处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为区指挥部组织气 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编修红桥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完善应急预案支撑文件;负责联络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组织召 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和灾情 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 — 70 — 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和区指挥 部统一部署,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任务分工,组织本部门 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1)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导向,协 调新闻媒体对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2)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气象灾害中突发事件应急救灾物资 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3)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做好气 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 工作;按有关要求做好全区教育系统停、复课的组织工作并落实 相应的防护措施;做好教育系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教育等 工作。 (4)公安红桥分局:负责维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秩序,维护 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破坏气象灾害防 御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 (5)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保障;按规定及 时拨付资金。 (6)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与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环境污 染防治工作。 (7)区住房建设委:在危险建筑工地附近设置警戒标志;组 织、指导街道办事处开展危房解危和鉴定工作;组织相关专家赴 — 71 — 灾区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灾后重建;负责保 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水、排水等 水务设施的抢修;协调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 置期间供电保障、供电抢修。 (8)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全区性降雪的除 雪应对工作,协助指导受影响街道开展区域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 作,监督指导除雪物资、设备、车辆和除雪队伍的落实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防风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负责组织进行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及时清理 影响交通的树木,组织因气象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 建工作;负责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 监督管理,保障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 修;负责保障区管道路设施安全运行,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设施排 查及修复工作。 (9)区商务局:负责保证灾区猪肉、鸡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的协调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负责组织成品油的 市场供应;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对因灾受损的 公共电信基础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行。 (10)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区人民政府要求,配合属地街 道办事处做好旅游景点游客和工作人员的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 门对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人员实施救援工作;协调做好广播电视 气象防灾减灾宣传、舆论引导工作。 — 72 — (11)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对因灾致伤人员的医疗救治 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2)区应急局:负责灾情统计,向区发展改革委下达区级 救灾物资调拨指令;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事发属地街道办 事处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的分配和发放; 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组织事发属地街道办事处开展安全生 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属地街 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指导受灾人员生活救助 保障。 (13)红桥交警支队:加强对全区道路沿线的巡控,负责区 域内交通疏导,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严密监控,保证交通通畅; 做好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车辆秩序维护等工作。 (14)区武装部:组织指挥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和灾后重建工作;协调驻区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4 专家组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建区气象灾害防 御专家组,主要负责为本区中长期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规划、 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究、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等提供咨询及建 议。应急专家根据需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5 基层应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 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气象灾害的预防与应对工作。居民委员 — 73 — 会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 害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 加强灾害监测网络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提高对气象灾 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做好灾 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区人民政府根 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 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 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 系。 3.1.2 信息共享 区应急局及时转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并与规划资源、生态 环境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会商分析制度和应急联动联防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 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我区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 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号 3.2.1 预警信号分级 — 74 — 按照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一级、 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 为最高级别。 (1)一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 雷电、雷雨大风、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2)二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 雷电、雷雨大风、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3)三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 雷电、雷雨大风、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4)四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雷雨大风蓝色 预警信号。 3.2.2 预警信号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 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天津市气象台负责制作发布,其他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75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 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2)发布和传播途径 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增强预警信息发布能 力,畅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提高预警信息传播能力。网信、广 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 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 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播放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 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 警报盲区,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基层单位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 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3 预警信号调整与解除 区应急局密切关注气象灾害进展情况,接收到气象部门调整 和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及时转发。 4 预警准备、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预警准备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根据气象预报,密 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 受到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 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 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 76 — 各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及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 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并确定人员负责辖区防灾减灾救灾 的组织管理、气象信息传播、气象基础设施管理、气象防灾减灾救 灾知识传播普及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明确气象信息员,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 象灾害防御工作。 4.2 信息报告 发生气象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应迅速 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接报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 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气 象灾害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 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 4.3 先期处置 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气象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应急响应,积极组织开展防灾、抗 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 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有 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迅速启动预案应急 响应,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 — 77 — 报告。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 众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落实政府关于气象灾害应急处 置工作的要求。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气象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 或者分别发布不同预警信号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信号级别灾种 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 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 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1.1 ℃级响应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大雾、 道路结冰一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涉及 2 个及以上街道 且呈现向全区扩散态势,需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 动;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 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等,由区气指办向区指挥部报告, 经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启动℃级应急响应。 5.1.2 ℃级响应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大雾、 — 78 — 道路结冰二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涉及 2 个及以上街道, 或超出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需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 置;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 或重大危害。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等,由区气指办向区指挥部报告, 经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同意,启动℃级应急响应。 5.1.3 ℃级响应 发布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高温、霾各级预警信号,台风、 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三级和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沙 尘暴、大雾、道路结冰三级预警信号。 区应急局收到市气象台发布以上关于本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 号后,启动℃级应急响应。 5.2 指挥协调措施 5.2.1 ℃级响应 (1)区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指导各街道开展应 对工作。 (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本部门、本地区 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 案应急响应,根据各自应对气象灾害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4)各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应急响应,迅速 — 79 — 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5)应急响应结束后,分灾种响应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向区 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况,区气指办向市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 况。 5.2.2 ℃级响应 (1)区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道办 事处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 应急保障预案应急响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 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3)各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迅速开展防范 应对工作。 (4)应急响应结束后,分灾种响应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向区 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况,区气指办向市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 况。 5.2.3 ℃级响应 (1)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 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应急响应,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按照职责 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2)相关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处置工 作。 — 80 — (3)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3 分灾种响应措施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部门、各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 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 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 预警信号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5.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区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统一组织,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 救、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 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 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 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根据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和发展态 势,区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工作。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汇报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区人民政府 或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处置工作,将 指挥权移交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 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 — 81 — 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 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和互 救;邻近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灾情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 区提供救助。 5.6 新闻报道与公布 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权威发布、 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特别重大、 重大气象灾害,按照《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工作要求,接 受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和指导,根据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工作 部署发布信息。较大、一般气象灾害,由区委宣传部门负责,区 指挥部负责发布信息。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 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 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 济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7 响应调整 5.7.1 响应升级 (1)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升高,或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增 加、影响范围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或接 到市指挥部要求升级应急响应命令时,区指挥部研判决定响应升 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 82 — (2)当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 置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驻区部队、综合 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 权限指挥。 5.7.2 响应降级 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降低,或气象灾害影响范围缩小、 危害程度减轻,根据综合分析评估,决定应急响应降级。相关街 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 5.8 应急结束 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或气象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根据 综合分析评估,由区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级应急响应经分管应 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应急结束。℃级应急响应经区指挥部副 总指挥同意,应急结束。℃级应急响应由气象部门解除℃级响应对 应的预警信号后,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街道办事处、有 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 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灾情报告、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 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上 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 83 — 6.2 救济救灾 区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民救助物资储备工作,做好救 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3 医疗卫生 区卫生健康委做好伤员的医疗治疗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4 设施恢复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 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 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 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5 灾害保险 积极推动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 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 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 付的监管。气象部门主动参与灾害损失评估并科学出具气象灾害 受损理赔证明。 6.6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处置气 象灾害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 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 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 84 — 7 应急保障 7.1 机制保障 7.1.1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议制度 区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参加 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议,总结、安排、部署全区气象灾害防御 工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 力和水平。 7.1.2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 1 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根据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形势,适时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 7.2 队伍保障 成立区气象灾害监测队伍。由区应急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 开展接收和传达气象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参 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根据实际建立本区人工影响天气、防雷等各类气象灾害防御 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通过培训和演 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防范和应对各类气象灾害 的能力。 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明确气象灾害应 急联系人。区应急局应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确保应急联系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 85 — 协助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收集、传递灾情信息。 各街道办事处至少明确 1 名工作人员,负责及时传递气象灾 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工作,报告气象灾害 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7.3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应合理安排气象灾害防御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必需的支出,并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 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财政部门应及时 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7.4 物资保障 按照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 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 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 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增 加必要的物资装备,配备现场气象应急保障装备,建立物资装备 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7.5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应保证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 7.6 法制保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气象 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工作。 — 86 — 8 宣传教育、培训 8.1 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 平台,广泛宣传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普及防 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和责任意识。 区有关部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 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 区域的人员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 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8.2 培训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并 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应急专业培训。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 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气象局备案。区指挥部成员 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经 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报区气指办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基层气 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区气指办备案。 9.2 应急演练 — 87 — 9.2.1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适时组织专项应急演练。 9.2.2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 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本级应急预案或本部门保障预案。 9.3 预案修订 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 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应急过程 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区应急局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惩 10.1.1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照要求编制气 象灾害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未及时采 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等行为,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予以惩 处。 10.1.2 区气指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定期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有关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10.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天津市红桥区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红桥政发〔2015〕12 号)同时废止。 — 88 — 附件:1.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标准 2.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 — 89 — 附件 1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标准 根据中国气象局有关规章,结合我区气象灾害的特点,按照 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 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 级别。 (一)台风 (1)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陆地平均 风力达 6 级以上,或者阵风 8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 — 90 — 陆地平均风力达 8 级以上,或者阵风 10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12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 陆地平均风力达 10 级以上,或者阵风 12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 陆地平均风力达 12 级以上,或者阵风达 14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二)暴雨 (1)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1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30 毫米以上, 或者已达 3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 91 —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 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70 毫米以上, 或者已达 7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1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 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70 毫米以上, 或者已达 7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1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70 毫米以上, 或者已达 7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 92 —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1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20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2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暴雪 (1)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12 小时内降雪量将达 4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4 — 93 — 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有影响。 (2)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12 小时内降雪量将达 6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6 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有影响。 (3)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降雪量将达 10 毫米以上, 或者已达 10 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有较大影响。 (4)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降雪量将达 15 毫米以上, 或者已达 15 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有较大影响。 (四)寒潮 — 94 — (1)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48 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 8 ℃以上,最低气 温小于等于 4 ℃,陆地平均风力可达 5 级以上;或者气温已经下降 8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4 ℃,平均风力达 5 级以上,并可能 持续。 (2)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 10 ℃以上,最低 气温小于等于 4 ℃,陆地平均风力可达 6 级以上;或者气温已经下 降 10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4 ℃,平均风力达 6 级以上,并 可能持续。 (3)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 95 —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 12 ℃以上,最低 气温小于等于 0 ℃,陆地平均风力可达 6 级以上;或者气温已经下 降 12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0 ℃,平均风力达 6 级以上,并 可能持续。 (4)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 16 ℃以上,最低 气温小于等于 0 ℃,陆地平均风力可达 6 级以上;或者气温已经下 降 16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0 ℃,平均风力达 6 级以上,并 可能持续。 (五)陆地大风 (1)陆地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陆地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 6 级 以上,或者阵风 7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 6—7 级,或者阵风 7—8 级并可能持续。 — 96 — (2)陆地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陆地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12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 8 级 以上,或者阵风 9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 8—9 级,或者阵风 9—10 级并可能持续。 (3)陆地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陆地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 10 级 以上,或者阵风 11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 10—11 级,或者阵风 11—12 级并可能持续。 (4)陆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陆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 12 级 以上,或者阵风 13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 12 — 97 — 级以上,或者阵风 13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六)沙尘暴 (1)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12 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 ,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1000 米) (2)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 ,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500 米) (3)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 于 50 米) ,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 98 — (七)高温 (1)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连续 3 天日最高气温将在 35 ℃以上。 (2)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 37 ℃以上。 (3)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 40 ℃以上。 (八)雷电 (1)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 99 —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 灾害事故。 (2)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 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 经受雷电活动影响,并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 较大。 (3)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 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 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并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 可能性非常大。 (九)雷雨大风 (1)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 100 —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将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可达 6 级以 上并有雷电活动,可能伴有短时强降水、小冰雹;或者已经受雷 雨大风影响,阵风已达 6—7 级并有雷电活动,且可能持续。 (2)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将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可达 8 级以 上并有雷电活动,可能伴有短时强降水、小冰雹;或者已经受雷 雨大风影响,阵风已达 8—9 级并有雷电活动,且可能持续。 (3)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 小时内将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可达 10 级以 上并有强雷电活动,可能伴有短时强降水、冰雹;或者已经受雷 雨大风影响,阵风已达 10—11 级并有强雷电活动,且可能持续。 (4)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 101 —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 小时内将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可达 12 级以 上并有强雷电活动,可能伴有短时强降水、冰雹;或者已经受雷 雨大风影响,阵风已达 12 级以上并有强雷电活动,且可能持续。 (十)冰雹 (1)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2)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 小时内出现冰雹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 重雹灾。 (十一)大雾 (1)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 102 —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12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 米的雾,或 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 米、大于等于 200 米的雾并将持续。 (2)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200 米的雾,或 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 200 米、大于等于 50 米的雾并将持续。 (3)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50 米的雾,或者 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 50 米的雾并将持续。 (十二) 霾 (1)霾黄色预警信号。 — 103 —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霾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3000 米且相对 湿度小于 80%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 3000 米且 相对湿度小于 80%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3000 米且相对 湿度大于等于 80%、 PM2.5 浓度大于 115 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 15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 3000 米且相 对湿度大于等于 80%、PM2.5 浓度大于 115 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 15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0 米、PM2.5 浓度大于 150 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 25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 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0 米、PM2.5 浓度大于 150 微克/ 立方米且小于等于 25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2)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霾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2000 米且相对 — 104 — 湿度小于 80%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 2000 米且 相对湿度小于 80%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2000 米且相对 湿度大于等于 80%、 PM2.5 浓度大于 150 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 25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 2000 米且相 对湿度大于等于 80%、PM2.5 浓度大于 150 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 25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0 米、PM2.5 浓度大于 250 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 50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 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0 米、PM2.5 浓度大于 250 微克/ 立方米且小于等于 50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3)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霾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1000 米且相对 湿度小于 80%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 1000 米且 相对湿度小于 80%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1000 米且相对 湿度大于等于 80%、 PM2.5 浓度大于 250 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 50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 1000 米且相 — 105 — 对湿度大于等于 80%,PM2.5 浓度大于 250 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 50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0 米、PM2.5 浓度大于 50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 于 5000 米、PM2.5 浓度大于 500 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十三)道路结冰 (1)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路表温度低于 0℃,出现降水,12 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 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2)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路表温度低于 0℃,出现降水,6 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 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3)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 106 —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路表温度低于 0℃,出现降水,2 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现 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 107 —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统计表 台 风 暴 雨 暴 雪 寒 潮 陆 地 大 风 沙 尘 暴 高 温 雷 电 雷 雨 大 风 冰 雹 大 雾 霾 道 路 结 冰 一级预警 红 红 红 红 红 红 红 红 红 红 红 红 红 二级预警 橙 橙 橙 橙 橙 橙 橙 橙 橙 橙 橙 橙 橙 三级预警 黄 黄 黄 黄 黄 黄 黄 黄 黄 黄 黄 黄 四级预警 蓝 蓝 蓝 蓝 蓝 — 108 — 蓝 附件 2 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 一、台风 部门 应急响应 区应急局 依据市气象监测预报数据,及时转发台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适时加大转发密度;监督指导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受灾害威胁人 员转移,指导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 区住房建设委 根据台风所引发的强降水情况,做好排水工作;协调电网企业加强电 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1.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街道、 社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其他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二、陆地大风 部门 应急响应 区应急局 依据市气象监测预报数据,及时转发陆地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 引,适时加大转发密度;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受灾害威胁人 员转移,指导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 势。 协调电网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 查故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督促有关单 区住房建设委、区 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 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 — 109 — 城市管理委 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各地对城市行道树 中可能倒伏折断的树木进行加固清理。 区教育局 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 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1.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街道、 社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其他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 分析和评估工作。 三、暴雨 部门 区应急局 应急响应 依据市气象监测预报数据,及时转发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适时加大转发密度;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受灾害威胁人员转 移,指导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 区住房建设委 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堤防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技术 支撑工作;做好城市内涝的排水工作;组织开展危陋房屋安全度汛工 作;协调电网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 排查故障。 区教育局 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各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 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红桥分局、区 城市管理委、红桥 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交警支队 1.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其他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 — 110 — 分析和评估工作。 四、暴雪、道路结冰 部门 应急响应 及时转发雪灾预警信号及发布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转发密度; 区应急局 监督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指导受灾人员生活 救助保障。 公安红桥分局、区 城市管理委、红桥 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对易发生交 通事故的结冰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交警支队 区住房建设委 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协调电网企业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 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加强 危房检查,在当地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 能因雪压倒塌房屋内的人员。 区城市管理委 做好并指导城市道路、居民区和重点区域的除雪工作,为群众提供良 好的出行条件。保障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的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 区卫生健康委 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 生防病工作。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他 2.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 分析和评估工作。 五、寒潮 部门 应急响应 — 111 — 区应急局 及时转发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转发密度;了解寒 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 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特殊困难家庭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 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区城市管理委 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保障供热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正常 运行,指导受损供热等公共设施的抢修。 区卫生健康委 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和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 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其他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六、沙尘暴 部门 应急响应 区应急局 及时转发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转发密度;了解 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 实施救灾、救济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 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红桥交警支队 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交通安全。 其他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七、高温 部门 应急响应 区应急局 及时转发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转发密度;了解 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 112 — 区住房建设委、户 外工程施工单位 做好高温期间的电力调度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 户用电,落实我区高温期间的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 拉闸限电措施;协调电网企业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 电力故障;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 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红桥分局、区 城市管理委、红桥 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醒车辆减速,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支队 区卫生健康委 其他 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八、雷电、雷雨大风、冰雹 部门 应急响应 区应急局 及时转发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 转发发布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 部门做好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 害提供技术指导。 区住房建设委、区 城市管理委 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 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提醒、督促施工单位、环卫作业单 位注意防范,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督促各地对城市行道树中可能倒 伏折断的树木进行加固清理;根据降水情况,做好排水工作。 红桥交警支队 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区住房建设委 协调电网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 查故障。 1.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街道、社区、 其他 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 用电器。 — 113 —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九、大雾、霾 部门 应急响应 区应急局 及时转发大雾、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转发密度;了 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 加强环境监测,启动与气象部门的即时会商机制,及时发布重污染天 气预警,根据环境监测和预报,采取相应措施。 区住房建设委 协调电网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 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红桥分局、区 城市管理委、红桥 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交警支队 其他 — 114 —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