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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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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喀党办字〔2019〕62 号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 (新党厅字〔2019〕13 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 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医疗保障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 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救 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 订地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 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等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 机制,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地区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 草案。 (三)组织拟订地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 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拟订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 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 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 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 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 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 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地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 和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组织制定地区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 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 务工作。 (八)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文电、安全、保密、会务、机要、档案、建议提案答 复等机关日常运转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 党群工作、纪检监察、维稳、教育培训、普法宣传、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综合 协调、信访、考核、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政策宣传、信 息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专项资金管理及政府采购、内部 审计工作。 (二)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地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 理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 标准;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 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 录和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 算政策;承担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探索开 展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药品、 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 国家、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 送及结算管理并监督实施;建立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三)医保监管规划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 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拟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纳入 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承办自治区和地 区医疗救助基金分配和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 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编制医疗保障基 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区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治教育等工作; 承担医疗保障统计综合管理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地区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 12 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 4 名、科级领导 职数 5 名。 第六条 地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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