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doc
附件 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 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 年第 35 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 部公告 2018 年第 36 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 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