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保监【2020】1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的实施意见.pdf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苏 市 州 财 改 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 苏 苏 市 州 州 州 市 交 通 市 水 农 业 运 输 务 农 村 局 局 局 苏州市人民改府国有资鹊瞄管理委员会 苏 州 市 行 改 审 批 局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苏人保监〔2020〕 17号 美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 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着力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切实维护农 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助力苏州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根 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一1一 《市委办公 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工作 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20〕 23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 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的监管。各级发展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条 例》规定,按照职责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 设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严把资金关。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 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拔付财政 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要重点督促各市(区)、乡镇 (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提高工程进度款与当期实际完成 工程量的支付比例,以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不 得发生因投资资金不到位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主管 部门要依法督促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预防 工程款拖欠,支付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二、强化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施工企业(包括分包 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下同)应当依法与农 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项目和标准。支付项目包 括计时或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等。约定 工资标准可参照苏州市或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农民工 提供劳动,施工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做到月结月清。施 工企业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 本人签字确认。分包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表与当月工程进度情况 ー 2 一 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未按要求考核农民工工作量、 编制工资支付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用工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 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农民工工资按 月足额支付的要求按实编制工资支付表。 三、加强对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的监管。建设单 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人工 费用拨付周期,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付的人工费用数额 不得低于当期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的工资数额。施工合同未约 定、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通过补签书面协议等 方式予以明确。建设单位不得因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产生工程数 量、质量、造价争议而不按规定拔付人工费用。政府投资项目、 国企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应带头做好人工 费用拔付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要加 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建设单位依法拔付人工费用。各级财政部 门要依法督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拔付人工费用。各级国 资部门要督促所监管国企的投资项目依法拔付人工费用。各级农 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农业农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法拨付人工费 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做好日常管 理,及时反馈施工总承包单位资金拨付异常情况。 四、强化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监管。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全面 一 3 一 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按月审核分包单位 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 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不得因与分包单位产生工程数 量、质量、造价产生争议而不按规定代发工资。鼓励施工总承包 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以减少中间层次,克服环节增多带来欠薪 矛盾的弊端。施工企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 人的工资清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要加 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对分包 单位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未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违法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 处施工企业未按《条例》规定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 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 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以从严落实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拨 付人工费用至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按月足额 支付工资、施工企业按照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要求编制工资支付表 为重点,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间题得到有效解决。要进一步加 大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媒体宣传、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现场答 疑等行之有效的方法,让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知法懂法守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执法检 查,对近2年内有欠薪举报投诉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要 加大检查频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条例》规 一4 一 定进行处理处罚。各地要强化部门协调配合,通过联合指导、联 合执法等方式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要求。要善于总结执法过程 中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典型案例,发挥示范作用。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苏 苏∴州 一 5 一 (此页无正文) 理委员会 ‘鲁 H国HH 手市高‘ 州 苏 主迭: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 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行政 审批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委、规划 建设委、国土环保局,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委、城乡发展局、 国资办,人民银行各支行,各有关单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一 6 一 2020年8月1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