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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上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公示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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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长治市 序号 1 2 3 行政决定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上党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法规规定的处罚 任。 企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 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分割 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企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 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 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 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 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 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 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企业 附件1 长治市 序号 4 5 6 行政决定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上党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扣押被录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 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 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企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 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处罚 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 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 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 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 附件1 长治市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上党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 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8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 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 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 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 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 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 健康检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 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企业 企业 附件1 长治市 序号 9 10 11 行政决定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上党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人的处罚 照。 企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 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 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 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 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 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 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 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企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 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 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社会 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 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处罚 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 附件1 长治市 序号 12 13 行政决定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上党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 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 的规定的处罚 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 缔。 企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 保障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 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 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 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 罚 1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 附件1 长治市 序号 14 15 行政决定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上党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 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 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 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 理决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 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 罚 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64号) 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 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 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 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 逾期未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第二款: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 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企业 附件1 长治市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上党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6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介绍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 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 职业介绍许可证。 17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 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 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企业 18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 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 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 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企业 企业 附件1 长治市 序号 19 20 21 行政决定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上党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有关信息的, 资料有关信息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 行政处罚 【地方行政规章】《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职 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书 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到用人单位所在 面劳动合同,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续的处罚。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 行政处罚 【地方行政规章】《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 第十四条:职工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高危险生产作业的,用人单 有害等高危险生产作业的职工进行安全生 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 产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处罚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 正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 附件1 长治市 序号 22 23 24 行政决定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上党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 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 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 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按照未签订或者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每涉及1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和曾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未 建筑施工企业和曾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的用人单位,未在开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在开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 ,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处罚 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停业整顿。 企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身份证等证件的;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 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 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 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 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企业 附件1 长治市 序号 25 26 27 行政决定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上党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 行使监督检查权的处罚 万元以下罚款;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延长农民 工工作时间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超过规 或者延长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农民工每涉及1人100元以 定标准的处罚 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 行政处罚 【地方行政规章】《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用人单位违反《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有 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关条款的处罚 用人单位按其所欠劳动者工资的差额(系指所发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部 分,下同)的1至3倍罚款。 企业 附件1 长治市 序号 28 行政决定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29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30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上党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 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罚 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企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 附件1 长治市 序号 31 32 33 行政决定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上党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 下的罚款。 企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 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 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 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 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 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 的,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 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 附件1 长治市 序号 34 35 行政决定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上党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 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拒绝检查的;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 ;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 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拒绝执 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 等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书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的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罚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 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 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 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 企业 企业 附件1 长治市 序号 36 行政决定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37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38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上党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 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企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 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 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 企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 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 附件1 长治市 序号 39 40 41 行政决定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上党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或者不按 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保险 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罚。 企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依 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得工资报酬10%—20%的经济补偿金,并可 法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责令支付赔偿金;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下罚款:(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依法支付劳动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处罚 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 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企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 的处罚 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 附件1 长治市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42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43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44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上党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 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 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 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处罚 赔偿责任。 企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企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的处罚 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 附件1 长治市 序号 45 行政决定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上党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 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企业 企业 企业 46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 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件的;收取抵押金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47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 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附件1 长治市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上党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48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 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 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以承包、转 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拒不履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 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不与其服务 (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 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逾 就业中介活动的; 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 (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 的处罚 (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 (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 (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49 长治市上党区 人社局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 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 规定,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备案的处罚 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 企业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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