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x
喀什地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喀党办字〔2019〕61 号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 党厅字〔2019〕13 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 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喀什地区统计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区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 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 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全地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 执行情况。 (二)建立健全地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 产出调查;核算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各 县(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 方案;组织实施地区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 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 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 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 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收集、整理和提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地区性基本统计数 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城乡居民收支、科技、人口、劳动工资、社 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县(市)、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 一核定、管理、公布地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 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 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地委、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贯彻落实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 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 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工作。 (九)协助地委、行政公署管理和指导各县(市)统计业务工作和统计队伍建设; 监督管理由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提供各县(市)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和专项基 本建设投资。 (十)组织指导地区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和管理地区统计信息自动化 系统;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地区统计数据网络。 (十一)收集、整理各县(市)统计资料,开展对比分析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地区地方调查点社会经济抽样调查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工作。 (十三)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人事、财务、纪检监察、文秘、机要、档案、政务信息、会 务组织、退休干部及信息咨询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督办和信访工 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务工作。 (二)业务科。组织实施地区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农业生产条 件统计、农业经济核算,县域经济统计;组织实施地区工业、交通运输、科技统 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地区固定资 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旅游业、服务业、 劳动工资统计以及人口抽样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家联网直报调查的统 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并进行统计分析;加强对规下工业和个体工业抽样调查;加强对限下商业企业和 亿元市场及大个体商业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地区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 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地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 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 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 (三)国民经济核算科。执行自治区国民经济核算方案,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 制度,核算地区生产总值;组织实施地区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地区投入产出表; 对地区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督、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 询建议;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 资料并开展分析研究。 (四)综合法规科。负责年度统计年鉴、领导干部手册、年度统计公报、统计月 季报等资料的编发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的采集、编写、报送等工作;负责地区统 计系统统计信息采集、编发等工作;负责撰写地区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 工作;组织编辑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资料信息 服务和咨询服务;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 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协调部门统计,加强对部门统计资料的收 集、管理;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管理;开展统计法律 法规宣传教育,做好地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国家统计制度和统 计标准的实施,做好统计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查 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依法查处地区重大统计违法行为;负责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处理中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县(市)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做好 案件的转办、督办工作;负责地区统计系统统计执法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地区统计局行政编制 13 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 4 名、科级领导职数 6 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 2 名。 第六条 地区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