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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康决定书_202104021251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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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达 市监食罚〔 2021 〕 3 号 当事人: 单位 杨 康 / 名称: /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个体工商户/个人 姓名: 杨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 号码: 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个 / 营 业 执 照 编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 ) 住所(住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东沟乡东湖村 900 号附 157 号 2021 年 3 月 1 日,接群众举报,我局联合达坂城镇政府 对位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达坂村 3 队 106 号的大 豆加工黑作坊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杨康自住使用 的 120 余平米房屋内发现炒大豆机一台、大豆筛选机 1 台、 清洗间一间、空桶 29 个、装有原材料大豆的桶 4 桶、炒货 油炸大豆 1 袋(10kg/袋);鹰嘴豆 260 袋(10kg/袋);小炒 大豆 94 袋(10kg/袋);炒豌豆 34 袋(10kg/袋)、院内摆放 有原材料 2 吨左右。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食品小 作坊登记证》等相关证照,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当事人杨康身 份证复印件 1 套,并依法查封上述加工场所。在调查中,当 事人陈述:该房屋是其 2017 年购买的,于今年 2 月加工炒 货咸大豆 30 袋。截至我局查处当天,暂未销售。经局领导 批准于 2021 年 3 月 1 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 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加工大豆的 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杨康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2、我局制作的《现 场笔录》1 份、我局对杨康的《询问调查笔录》1 份,我局 现场拍照并制作的照片 15 张,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 加工大豆的事实。3、我局对当事人杨康的《询问调查笔录》、 现场制作并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 设施清单》各 1 份,证明当事人无照加工大豆的场所、设施、 违法所得等。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杨康签名按手印认 可。 此案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调查终结,2021 年 3 月 12 日 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乌达市监食罚告〔2021〕 3 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 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加工大豆的违法 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 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 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 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 5000 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 疆天山农商银行达坂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坂城区人民政府或者乌鲁木齐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水磨沟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 年 3 月 18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由承办机构留 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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