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x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喀党办字〔2019〕59 号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 (新党厅字〔2019〕13 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 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地区知识产 权局牌子。 第三条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 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 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场监督 和知识产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 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 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 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 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 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市场监 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 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 度;依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 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 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 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 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指导开展反走私相关执法工作;指导广告 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喀什地区消费者协会开 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 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 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工作;组 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管理工 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 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推进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 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 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 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 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 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强制检定和比对工作;指导建立健全计量检定体 系和节能减排等能源计量工作;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社会公 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制定和发 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 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 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统一的 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科技与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以及对外 交流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七)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 中药材地方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辖区药品、化 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 测;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职责。 (二十)按规定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药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 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二十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指导查 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指导县(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 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 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 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 权信息传播利用。 (二十四)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 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 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 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 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二十五)承担喀什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六)完成喀什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 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 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 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 质量强区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 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信息便捷开放,加强产业专利导航,推动知识产 权高质量发展。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 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 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 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 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 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 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 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 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 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 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 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 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 处力度;推动市场监管执法力量下沉。 (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地区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地区公安局建立行政执 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 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 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地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 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后,由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 理。(2)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 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 溯机制,加快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 划。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 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地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地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 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喀什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 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 (2)喀什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 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 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喀什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 者控制措施,并向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喀什海关在 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 退运、销毁,并向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 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 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喀什海 关通报,由喀什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条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要、文电、安全、保密、信访、 档案、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印章管理、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机 关内部安保、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 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办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等活动;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 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以及系统职称评审等工作;研究拟定 地区市场监管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基层组织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机关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离退休 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场监 督和知识产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 性审查和报备工作; 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 承担依法依规设 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开展 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综合业务研究室。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深化改 革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综合调研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 定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 措施;承担机关综合、重要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 计工作;承担统筹协调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行政许可审批科。负责组织推进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拟订行政许 可审批管理制度; 承担依法由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 批和信息公示工作; 组织协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 审核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 革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依职责承办食品生产、药品零售、医 疗器械批发(零售)行政许可、认证和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 业备案以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的相关事项;组织协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认证相关工作;审查进口 药材通关备案;指导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和政务服务窗口工作。 (五)登记注册科。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 导实施;依法承担相关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工作, 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 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广告发布登记;扶持个体私营 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喀什地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 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登记 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市场主 体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指导开展“双随机、一公 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 协调联系工作。 (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实施反垄 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承担监督 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八)价格监督检查科。拟订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 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 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 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 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 作;配合做好商品交易市场“去极端化”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 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和 12315 投诉申诉举报工作 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指导消费 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投诉平台建设。 (十)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 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 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 提升活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贯彻落实产品质 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 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 调查。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 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组织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推进食品安全战略重大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承 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 联动机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和培训;承担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 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和指导辖区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对食品生产领域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拟订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及食品生 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 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 (十五)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和指导辖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 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及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 导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 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拟定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 公布相关信息;承担和指导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的安 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 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 (十七)药品监督管理科。对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提出改 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承担监督和指导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 实施,组织和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组织指导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依权限承担放 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负责流通领域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化妆品安 全进行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承担和指导化妆品经 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 导原则;负责实施和指导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十九)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 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器械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 的建议;承担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 组织和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 节的现场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二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制度措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 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 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 析并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 并推广应用。 (二十一)计量科。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地方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 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审定发布地方计量技 术规范;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 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二)标准化科。拟订标准化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 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大违法行为;管理商 品条码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地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管理工作。 (二十三)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合格评定监 督管理制度;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 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 行为;推动参与认证、检验检测、合格评定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 (二十四)纤维质量监督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纤维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纤维检验事业发展规 划;组织实施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协调纤维质量检验体质 及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组织实施纤维产品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信息统计 等工作;组织实施纤维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工作,参与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和公 证检验经费核算工作;指导地区纤维检验机构实验室检验技术能力建设工作。 (二十五)知识产权促进科。组织推进知识产权、商标品牌战略规划实施和知识 产权强区建设;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 协调指导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服务业发展, 承担专利代理执业监督工作;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 权信息传播利用;指导落实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 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 (二十六)知识产权保护科。拟订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 知识产权制度措施;承担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建立知识产权保 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 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 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 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二十七)科技与信息科。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 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承担科研公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重大技术装备和技术改 造工作;组织管理技术机构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作;负责信息化和网络安全管理 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工程项目建设;指导开展信息化平台运 行维护,统筹开展综合数据分析、应用、管理和服务。 (二十八)财务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 国有资产, 基本建设和各类 资金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指导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第五条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 84 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 4 名、科级 领导职数 52 名(含食品安全总监 1 名、药品安全总监 1 名、食品稽查专员 1 名、 药品稽查专员 1 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 6 名。 第六条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