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x
喀什行政公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 喀党办字〔2019〕57 号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 党厅字〔2019〕13 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 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行政公署直属特设机构,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行政公署的工作要求,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地区行政公署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地区区属企业的国有 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各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进行监管;向地区行政公署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 (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履行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指导监 管企业做好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 子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 导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 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协 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工会、青年、妇女和信访等工作。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 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 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 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稳定责任、社会责任。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 管理制度和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 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进 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七)根据监管清单,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 资产处置等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中央企业和援疆省(市)国有企业产业援疆 工作;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 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 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 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党委和机关日常工作运转;负责机关文电、会议、督办、保 密、信息化、财务等工作; 起草重要文件、报告、领导讲话等; 负责对委内 科室和有关方面发现、移交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置;负责联系所监管企业应急管理、 维护稳定等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 (二)统计监督科。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重大理论问题研 究工作;综合指导监督各县(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加强 合作;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综合分析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 行状况;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做 好风险管控工作;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向地区行政公署报告所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分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 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提 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 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 见;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 营;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制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 制度;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执行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地区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相关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指 导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和境外投资进行监管。 (三)产权管理科。研究提出完善地区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企业国有产权 管理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转让、划转、处 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核 准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等;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 易;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拟订所监管企业合 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指导审阅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 案;承办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审阅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 史遗留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安置工作;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 一监管;制定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 误和失职、渎职职责追究倒查机制;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 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队伍建设,负责外部董事 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央企和援疆省(市)国有企业产业援疆的衔接、服 务、组织、协调等工作。 (四)企业党务工作科。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 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归口国资委党委管理企 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工作、 意识形态及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反分裂斗争教育等工作; 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全面从严治党工 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工会、青年、妇女,统战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指导督促检 查所监管企业信访工作;负责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 理所监管企业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指导所监管企业 推进法治信访建设;负责提出机关和监管企业干部职工管理制度;承办机关和监 管企业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负责机关党群、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 部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离退休干部工作;研究起草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有关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 人员管理工作;指导监管企业人才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 13 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 4 名、 科级领导职数 6 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 2 名。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