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乌房规【2022】2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5.23.pdf

Attack丶放肆6 页 227.891 KB下载文档
乌房规【2022】2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5.23.pdf乌房规【2022】2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5.23.pdf乌房规【2022】2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5.23.pdf乌房规【2022】2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5.23.pdf乌房规【2022】2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5.23.pdf乌房规【2022】2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5.23.pdf
当前文档共6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乌房规【2022】2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5.23.pdf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文 件 乌房规〔2022〕2 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审核及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现将《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 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件: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 管理规定 2022 年 4 月 19 日 —1— 附件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审核及发放管理规定 为完善本市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建立租赁补贴标准动态调 整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 意见》(新建保〔2020〕1 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城镇 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 一、租赁补贴 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 庭发放的租赁补贴。 二、租赁补贴准入条件 符合我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资格,且在市场租赁住房,在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前可以向申请 地社区申请租赁补贴。 三、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 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 (三)按照城市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公共租赁 —2— 住房保障的其他群体。 四、租赁补贴申请资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1、有工作单位的:社区出具的社保证明、公积金证明、单 位收入证明、申请前 6 个月银行对账单、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 提供 6 个月工资发放明细。 2、无工作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的:社区出具的社保证 明、公积金证明、个人收入承诺、申请前 6 个月所有银行卡对账 单并做出承诺。 3、退休人员: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金发放明细表,申 请前 6 个月银行对账单。 (三)申请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流水小票 五、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 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 定。租赁补贴金额根据保障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 定。 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应保障面积 标准×保障人口数 (一)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0 平方米。 (二)根据我市目前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确定的公租房补贴标 —3— 准为: 1、低保、低收入家庭:16 元/平方米·人·月; 2、中等偏下收入、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家庭:14 元 /平方米·人·月。 六、租赁补贴审核发放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租赁补贴家庭、自审核备案当月起至取得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当月的轮候家庭均可发放租赁补贴。租 赁补贴按月核定,按季发放。 (一)申请 申请租赁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向申请地社区提交 相关资料,经社区初审录入住房保障系统后,将申请材料及申请 审核管理信息汇总上报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申请家庭也可通过安居广厦手机 APP 住房保障平台申请租 赁补贴,提交申请经社区审核通过后,社区将申请材料及申请审 核管理信息汇总上报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二)审核 经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审核,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的公 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将申请材料及申请审核管理信息汇总上报 市住房保障中心; 不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家庭,说 明原因后退回申请地社区,由社区向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审核未通过告知单》。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 —4— 以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诉。 (三)核算发放 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审核通过的保障家 庭进行租赁补贴核算,将租赁补贴发放审核表及发放汇总表上报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租赁补贴发放审核表及发放汇 总表报送市财政局,同时通知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发放租赁补 贴,由区(县)财政局直接打入保障家庭银行卡内。 七、租赁补贴管理规定 (一)已经租住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不 得再发放租赁补贴; (二)不得将租赁补贴用于城市低收入人员生活补贴进行发 放; (三)不得将租赁补贴用于棚改过渡期安置费进行发放。 八、本规定自 2022 年 1 月起施行,试用期 5 年。 —5—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6— 2022 年 4 月 19 日印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