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pdf.pdf
平城区清远街道办事处⾏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号 职 权 实施主体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1 行 政 处 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 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 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16 号) 第三⼗七条第⼀款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 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 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三⼗七条第⼆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 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2 行 政 处 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16 号) 房屋、公共设施或乱 第三⼗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 堆粪便、垃圾、柴草, 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 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 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卫生的行政处罚 √ 3 行 政 处 罚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 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 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 罚 √ 类 型 【行政法规】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3 号,2019 年修订)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 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 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街道 备注 4 5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 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 罚 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 及村道设施的行政处 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 年修正) 第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 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 (晋政函〔2022〕4 号)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日常巡查监管, 受理群众 举报和投诉; 发现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 正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公路条例》 (2013 年 1 月施行) 第五⼗六条第⼀款 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 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挖掘村道; (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 履带、 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 (四) 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 他活动。 第六⼗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6 7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强 制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逾期不改正的强 制拆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 年修正) 第六⼗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拆除。 √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 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种植的植物、堆放物 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的强制拆除、砍伐或 者清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8 年修正) 第五⼗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 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 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 伐或者清除。 √ 8 行 政 强 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 年 6 月施行) 第⼗九条第⼆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 以制止、铲除。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 物的制止、铲除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禁毒条例》 (2020 年修订)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 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 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9 行 政 强 制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 延时的强制实施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2011 年修订) 第三⼗三条第⼆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 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第三⼗三条第三款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0 行 政 强 制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 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 灾疏散 【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4 号) 第⼆⼗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 √ 11 12 13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检 查 行 政 检 查 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 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 品生产的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修订) 第⼋条第⼆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条第⼆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 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 第九条第⼆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 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 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政府规章】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2021 年省政府令第 293 号) 第四条第⼆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 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12 年 3 月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 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 √ 14 行 政 检 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 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 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2021 年修正) 第三⼗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 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 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 定区域和时段经营; (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 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15 行 政 检 查 对本辖区内煤、铁、 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 单位的监督管理 【政府规章】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2008 年省政府令第 223 号) 第五条第⼆款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 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 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 火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 年 5 月 施行)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 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 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 查 【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4 号) 第⼗五条第⼀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 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 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16 行 政 检 查 17 行 政 检 查 √ 18 19 行 政 检 查 行 政 检 查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 第三⼗⼀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 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 全检查。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 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政府规章】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0 年省政府令第 267 号) 第⼋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 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指导、监督、检查宗 教活动场所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6 号,2017 年修订)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 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 序 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主管部⻔ 原实施主体 省自然资源厅 区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四)擅自拆迁永久性 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203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测量标志受 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 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 1 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 能的行为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5 万元以 行政处罚 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 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 志受到损坏的;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40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规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三)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处 50000 元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98 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 2 意,物业服务企业擅 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 行政处罚 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 省住建厅 区住建局 省住建厅 区住建局 省住建厅 区住建局 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98 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 3 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 用设施用途的行为的 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 行政处罚 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 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处罚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通过)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 4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 的行为的处罚 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 行政处罚 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 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 第三款违反 对随意倾倒、抛撒、 5 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 行政处罚 圾的行为的处罚 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省住建厅 区住建局 省住建厅 区住建局 省住建厅 区住建局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 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 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 对搭建、堆放、吊挂 6 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 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行政处罚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4 日通过 )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日通过)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 的行为的处罚 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搭建、堆放、吊挂影 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 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物、构筑物、树木、 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 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 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写、刻画,擅自张贴 行政处罚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4 日通过 )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日通过) 广告、墙报、标语和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 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 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 的处罚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城镇道路、建筑物、 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内 8 饲养家禽、家畜的, 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 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 行政处罚 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4 日通过 )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日通过) 省住建厅 区住建局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 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 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9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行政处罚 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 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省农业农村厅 市农业农村局 省农业农村厅 市农业农村局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 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 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 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 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记录,或者伪造农产 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 处罚 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 11 照规定进行包装、标 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 行政处罚 识的行为的处罚 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 省农业农村厅 市农业农村局 省文化旅游厅 市文化旅游局 省文化旅游厅 市文化旅游局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3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互联网上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12 业场所、娱乐场所在 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 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 营业的行为的处罚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 1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 业场所、娱乐场所未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的处罚 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 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3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互联网上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业场所未悬挂《网络 14 文化经营许可证》或 行政处罚 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 15 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 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 省文化旅游厅 市文化旅游局 省文化旅游厅 市文化旅游局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的行为的处罚 定悬挂警示标志、未 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 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 检查的劳动者、有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业禁忌的劳动者、未 16 成年工或者孕期、哺 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 者禁忌作业的行为的 处罚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 行政处罚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 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省卫健委 区卫生健康和体 育局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的时间少于《生产经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 2015 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 号,2015 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17 定》或者有关标准规 行政处罚 定的,相关人员未按 款第一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三)相关人员 省应急管理厅 区应急管理局 省应急管理厅 区应急管理局 省应急管理厅 区应急管理局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 训的行为的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 18 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7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 2015 年修正)第五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 号,2015 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 条 事生产经营活动,仍 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 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 所、运输、保管、仓 法所得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 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 19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间、商店、仓库与员 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 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 行政处罚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或者与员工宿舍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 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 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求的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 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 20 急疏散需要、标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 疏散通道,或者占用、 行政处罚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 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省应急管理厅 区应急管理局 省应急管理厅 区应急管理局 口、疏散通道的行为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21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的、未按规定为作业 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行政处罚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2013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9 号, 201 5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号,201 2015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年修正) 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 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 处罚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2 对违反规定进行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 垦、采石、采砂、采 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土或者其他活动,造 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 成林木、林地毁坏, 行政处罚 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以及在幼林地砍柴、 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毁苗、放牧造成林木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毁坏的行为的处罚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3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 行为的处罚 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行政处罚 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 24 工、运输明知是盗伐、 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 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行政处罚 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 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 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 25 对违反规定采挖植 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采土、采砂、采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 石,开展经营性旅游 行政处罚 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活动破坏草原等行为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 的处罚 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 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 26 明出售、利用、运输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 行政处罚 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 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204 号)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对违反规定采集、出 27 售、收购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 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 行政处罚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区林业局 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 28 省林草局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 处罚 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政处罚 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的处罚 省农业农村厅、 区农业农村局、区 省林草局 林业局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 367 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 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 29 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 处罚 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 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 《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1 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 30 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行政处罚 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1 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 《森林防火条例》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 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 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31 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 行政处罚 的行为的处罚 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 下罚款。 围内吸烟、燃放烟花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爆竹、点放孔明灯等 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81 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文物建筑保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护范围内禁止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确需用火的,应当符合文物建筑 的) 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的规定。 省消防救援总队 区消防救援大队 省消防救援总队 区消防救援大队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33 对埋压、圈占、遮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火栓、消防水泵接 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合器,占用、堵塞、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封闭消防取水码头、 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 行政处罚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得占用、 《山西省消防条例》 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的)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占用、堵塞、封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消防车通道,妨碍消 34 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罚(依法适用简易程 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省消防救援总队 区消防救援大队 省消防救援总队 区消防救援大队 省农业农村厅、 市农业农村局、区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序的)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 35 公共门厅、疏散走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楼梯间、安全出口停 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用、堵塞、封闭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或者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 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 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处罚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 36 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省林草局 林业局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 年农业部令第 32 号公布 2022 年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第 1 号修订)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 37 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 行政处罚 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 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省农业农村厅 市农业农村局 省农业农村厅 市农业农村局 省农业农村厅 市农业农村局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农药管理条例 》 (1997 年国务院令第 216 号 2022 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药经营 《农药管理条例》 年修订)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 38 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行政处罚 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 隔离场所、动物屠宰 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39 场所,未取得动物防 疫条件合格证的,或 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或 者随意弃置病死动 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行为的处罚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行政处罚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 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七)未按 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 (2020 年 5 月 15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森林、草原、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 40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 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 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9 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任何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 41 倒、抛撒或者堆放建 行政处罚 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省住建厅 区住建局 省水利厅 区水务局 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 号 2018 年修订) 第四 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 42 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 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 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 43 建房、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等破坏种 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 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省自然资源厅、 区自然资源局、市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省农业农村厅 农业农村局 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