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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权责清单(2022年).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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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区地县三级权责清单指导目录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1 人力资源服 务许可 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设立 3 、分立、合 并、变更及 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设立 3 、分立、合 并、变更及 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设立 3 、分立、合 并、变更及 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设立 3 、分立、合 并、变更及 终止审批 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 昭苏 昭苏 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 2.人 县人 县人 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 负责县市 力资 力资 力资 市 区本级人 源服 行政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源和 源和 区 力资源服 务许 许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社会 社会 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级 务许可 可审 保障 保障 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批 局 局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 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规章】《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2020年1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 5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 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 1.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 昭苏 昭苏 负责县市 办职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 县人 县人 县 区本地民 业培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力资 力资 市 行政 办职业培 训学 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源和 源和 区 许可 校设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 社会 社会 训学校设 级 立审批 立审 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 保障 保障 批 限审批,并抄送同级行政部门备案。 局 局 2.民 昭苏 昭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 办职 县人 县人 负责县市 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 区本地民 业培 力资 力资 市 行政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训学 源和 源和 办职业培 区 许可 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校分 社会 社会 训学校分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 级 立审 保障 保障 立审批 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批 局 局 3.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 办职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 业培 行政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训学 许可 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校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 并审 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 4.民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 办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业培 行政 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训学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需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 许可 校变 算后,境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更审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 批 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昭苏 昭苏 负责县市 县人 县人 县 区本地民 力资 力资 市 办职业培 源和 源和 区 社会 社会 训学校合 级 并审批 保障 保障 局 局 昭苏 昭苏 县人 县人 负责县市 县 区本级民 力资 力资 市 源和 源和 办职业培 区 社会 社会 训学校变 级 保障 保障 更审批 局 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1.具体承办人 :张海林;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 2.内设机构负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贯彻实施人 责人:斯琴;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 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力资源市场 第十条、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 3.单位法定代 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法律法规。 条、第八十一条。 表人或分管领 开。 导:帕提古丽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 ·于山。 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 ,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 取措施予以制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3.在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4.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拟定民办培 训学校发展 规划和管理 规则并监督 实施,贯彻 落实民办职 业培训学校 管理办法。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 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 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 ,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 取措施予以制止。 1.具体承办人 :李薇 2.内设机构负 责人:朱凤艳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帕提古丽 ·于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3.在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4.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拟定民办培 训学校发展 规划和管理 规则并监督 实施,贯彻 落实民办职 业培训学校 管理办法。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 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 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 ,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 取措施予以制止。 1.具体承办人 :李薇 2.内设机构负 责人:朱凤艳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帕提古丽 ·于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3.在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4.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拟定民办培 训学校发展 规划和管理 规则并监督 实施,贯彻 落实民办职 业培训学校 管理办法。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 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 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3.监督责任: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 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 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 1.具体承办人 :李薇 2.内设机构负 责人:朱凤艳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帕提古丽 ·于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3.在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4.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人 :李薇 2.内设机构负 责人:朱凤艳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帕提古丽 ·于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3.在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4.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拟定民办培 训学校发展 规划和管理 规则并监督 实施,贯彻 落实民办职 业培训学校 管理办法。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 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设立 3 、分立、合 并、变更及 终止审批 企业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 5 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 审批 劳务派遣经 营、变更、 6 延续、注销 许可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昭苏 昭苏 5.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县人 县人 负责县市 办职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县 力资 力资 区本级民 业学 行政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 市 源和 源和 办职业培 校终 许可 学校的日常监督。 区 社会 社会 训学校终 止审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 级 保障 保障 止审批 批 机关,并予以公告。 局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 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 行政 许可 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 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 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 息办法。 昭苏 负责县市 县人 区企业实 县 力资 劳动 行不定时 市 源和 监察 工作制和 区 社会 大队 综合计算 级 保障 工时工作 局 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 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昭苏 负责县市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 县人 县 区劳务派 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力资 劳动 行政 市 遣经营、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 源和 监察 许可 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 区 变更、延 社会 大队 级 续、注销 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 保障 许可 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 局 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 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限期届 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 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 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 ,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拟定民办培 训学校发展 规划和管理 规则并监督 实施,贯彻 落实民办职 业培训学校 管理办法。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 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贯彻执行职 工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和假期制度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 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 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 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 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 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贯彻执行劳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 动合同、劳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 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务派遣法律 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制度。 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 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 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 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 制止。 用人单位应 当参加工伤 7 保险而未参 加加收滞纳 金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 行政 源和 源和 强制 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 保障 保障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施劳动保 局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 法查处违法 项。 案件。 对可能被转 移、隐匿或 者灭失的资 料予以封存 昭苏 昭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 县人 县人 负责县市 县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区本级社 力资 力资 行政 市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源和 源和 会保险基 强制 区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 社会 社会 金收支案 级 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保障 保障 件查处 局 局 依法监督社 会保险及其 补充社会保 直接实施责任: 险基金征缴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 、支付、管 项。 理和运营, 并组织查处 重大案件。 8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人 :李薇 2.内设机构负 责人:朱凤艳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帕提古丽 ·于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3.在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4.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人 ;王青卫 2.内设机构负 责人;杨娟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纪斐。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人 ;王青卫 2.内设机构负 责人;杨娟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纪斐。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3.在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4.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 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 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 1.具体承办人 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赛格林;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2.内设机构负 、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责人:格日勒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 ; 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 3.单位法定代 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 表人或分管领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导:帕提古丽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 ·于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 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 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 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 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1.具体承办人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赛格林;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2.内设机构负 担赔偿责任。 责人:格日勒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表人或分管领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 导:帕提古丽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 ·于山。 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 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 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对企业未按 照国家规定 提取职工教 9 育经费,或 者挪用职工 教育经费行 为的处罚 负责对同 昭苏 级有关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 力资 劳动 行政 市 门注册、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源和 监察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用人单位 在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 规定禁止乙 肝病原携带 10 者从事的工 作岗位以外 招用人员时 ,将乙肝病 毒血清学指 标作为体检 标准行为的 处罚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 负责对同 昭苏 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级有关行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二次修订) 力资 劳动 行政 市 门注册、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 源和 监察 处罚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施劳动保 局 赔偿责任。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职 11 业中介活动 的行为的处 罚 对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 机构开展人 12 力资源服务 业务未备案 的处罚 对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 机构设立分 支机构、办 13 理变更或者 注销登记未 书面报告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对同 昭苏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自 级有关行 县人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 市 门注册、 行政 源和 监察 处罚 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 施劳动保 局 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 障监察 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 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 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 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人事部、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5年5月24日修订)。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月1日起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 负责对同 施行) 昭苏 昭苏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级有关行 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 县人 县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 县 政管理部 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 力资 力资 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 门注册、 行政 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 源和 源和 处罚 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 保障 保障 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 施劳动保 局 局 障监察 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月1日起 施行) 负责对同 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门。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 源和 源和 处罚 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 局 局 障监察 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 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张海林;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斯琴; 3.单位法定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张海林;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斯琴; 3.单位法定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对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发 布的招聘信 息不真实、 14 不合法,未 依法开展人 力资源服务 业务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负责对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力资 力资 行政 市 门注册、 第六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 源和 源和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证明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局 局 障监察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向 15 劳动者收取 押金的行为 的处罚 负责对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第六十六条:违法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局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动监察,依 法查处违法 案件。 对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 16 机构未明示 有关事项的 处罚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许可证。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 保障 保障 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 施劳动保 局 局 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障监察 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未 按规定建立 17 健全内部制 度或者保存 服务台账的 处罚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 负责对同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 保障 保障 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施劳动保 局 局 障监察 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 机构未按规 18 定提交经营 情况年度报 告的处罚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负责对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源和 源和 内容。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局 局 障监察 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张海林;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斯琴;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单位法定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张海林;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斯琴; 3.单位法定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张海林;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斯琴;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张海林;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斯琴; 3.单位法定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张海林;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斯琴;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追责情形 备注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对职业介绍 机构、职业 技能培训机 构或者职业 技能考核鉴 定机构违反 19 国家有关职 业介绍、职 业技能培训 或者职业技 能考核鉴定 的规定的行 为的处罚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 负责对同 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施行)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 局 局 障监察 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对伪造、仿 制或滥发《 技师合格证 书》、《技 术等级证书 20 》、《特种 作业人员操 作证》、《 高级技师合 格证书》的 处罚 【规章】《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令第1号1990年7月12日) 第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 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 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 负责对同 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任。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2019年10月18日,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 局 局 障监察 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 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 ,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实施劳 动监察,依 法查处违法 案件。 对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中 外合作办学 机构,或者 21 以不正当手 段骗取中外 合作办学许 可证行为的 处罚 负责对同 【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修正)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局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在中外合 作办学机构 22 筹备设立期 间招收学生 行为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03月01日国务院令 第372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03月0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行政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 处罚 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 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 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动监察,依 法查处违法 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以公开。 对中外合作 办学者虚假 出资或者在 23 中外合作办 学机构成立 后抽逃出资 行为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03月01日国务院令 第372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03月0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行政 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 处罚 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 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动监察,依 法查处违法 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以公开。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李薇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朱凤艳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单位法定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李薇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朱凤艳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李薇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朱凤艳 3.单位法定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李薇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朱凤艳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李薇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朱凤艳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单位法定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追责情形 备注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对中外合作 职业技能培 训机构发布 24 虚假招生简 章,骗取钱 财行为的处 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03月01日国务院令 第372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03月0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 行政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 处罚 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 任。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动监察,依 法查处违法 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以公开。 对中外合作 职业技能培 训机构管理 25 混乱、教育 教学质量低 下造成恶劣 影响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03月01日国务院令 第372号公布,2019年03月0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负责对同 修正)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7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号令,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局 障监察 第五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与活动的 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外合 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组织实施劳 动监察,依 法查处违法 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以公开。 对未经批准 擅自举办中 外合作职业 技能培训办 学项目或者 25 以不正当手 段骗取中外 合作办学项 目批准书的 处罚 【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27号)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 行政 处罚 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 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动监察,依 法查处违法 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以公开。 对中外合作 职业技能培 训办学项目 发布虚假招 27 生简章或者 招生广告, 骗取钱财的 处罚 【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27号) 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 行政 处罚 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 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 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28 对擅自举办 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行政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处罚 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 、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 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李薇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朱凤艳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李薇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朱凤艳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单位法定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李薇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朱凤艳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李薇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朱凤艳 3.单位法定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李薇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朱凤艳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对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违 反规定,擅 自改变学校 组织形式、 29 管理混乱、 虚开证明、 恶意终止办 学、挪用办 学经费等行 为的处罚 对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出 30 资人违反规 定取得回报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 社会 社会 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 施劳动保 局 局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 障监察 经费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 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 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 学许可证。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 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 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 负责对同 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 昭苏 昭苏 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 级有关行 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 县人 县人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 县 政管理部 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 力资 力资 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 市 门注册、 行政 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源和 源和 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局 局 障监察 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 取得回报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用人单位 不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 31 责令改正, 逾期仍不改 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行政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处罚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用人单位 应当参加工 伤保险而未 32 参加,责令 限期缴纳逾 期仍不缴纳 的处罚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局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用人单位 未按时足额 缴纳社会保 33 险费,责令 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 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 负责对同 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人社部令第20号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 局 局 障监察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 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 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李薇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朱凤艳 3.单位法定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李薇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朱凤艳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赛格林;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格日勒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赛格林;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格日勒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赛格林;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格日勒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对用人单位 向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 报应缴纳社 34 会保险费数 额时,瞒报 工资总额或 者职工人数 行为的处罚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2005年11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源和 源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社会 社会 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瞒报工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 施劳动保 局 局 数额1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 障监察 %以上5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 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50%以上的,处瞒报工资数额3倍的罚款。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未按规定 向职工公布 35 本单位社会 保险费缴纳 情况的处罚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部令第3号)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用人单位 未按月将缴 纳社会保险 费的明细情 36 况告知职工 本人且逾期 不改正的处 罚 【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 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保障 保障 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 施劳动保 局 局 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障监察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社会保险 服务机构以 欺诈、伪造 证明材料或 37 者其他手段 骗取社会保 险基金支出 的处罚 对单位或个 人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 38 料或者其他 手段骗取社 会保险待遇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 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 社会 【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 施劳动保 局 局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 障监察 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 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 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 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第二十九条: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医疗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倍以下的罚款。 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 究刑事责任。 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规章】《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 社会 社会 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第十六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 施劳动保 局 局 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 障监察 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规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 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民政部、卫计委令第27号,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辅 助器具装配机构、医疗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赛格林;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格日勒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4.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赛格林;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格日勒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赛格林;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格日勒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赛格林;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格日勒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4.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赛格林;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格日勒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4.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对单位或个 人隐匿、转 移、侵占、 39 挪用社会保 险基金或者 违规投资运 营的处罚 对缴费单位 伪造、变造 、故意毁灭 有关帐册、 材料,或者 不设账册, 40 致使社会保 险费缴费基 数无法确定 以及延迟缴 纳行为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 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负责对同 依法给予处分。 级有关行 昭苏 昭苏 【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 政管理部 县人 县人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 县 门注册、 力资 力资 市 行政 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 登记的用 源和 源和 区 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人单位实 社会 社会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级 施管辖, 保障 保障 【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 对重大案 局 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件管辖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 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查处:(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 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以外的账户的;(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 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五)将社会保险基金 【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2019年3 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 月24日修改) 费用的;(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 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延迟缴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的罚款。 社会 社会 【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部令第3号) 施劳动保 局 局 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障监察 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 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账册造成社 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部门职责 依法监督社 会保险及其 补充社会保 险基金征缴 、支付、管 理和运营, 并组织查处 违法案件。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以公开。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从事劳动 能力鉴定的 组织或者个 人提供虚假 41 鉴定意见、 虚假诊断证 明、收受当 事人财物行 为的处罚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第六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从事工伤 保险辅助器 具配置确认 工作的组织 或个人提供 虚假确认意 42 见、虚假诊 断证明或者 病历、收受 当事人财物 的行为的处 罚 负责对同 【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有下列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确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认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 局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用人单位 拒不协助社 会保险行政 43 部门对事故 进行调查核 实的处罚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规章】《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保障 保障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 施劳动保 局 局 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爽;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王青卫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3.单位法定代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表人或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导:纪斐。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赛格林;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格日勒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4.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赛格林;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格日勒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5.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赛格林;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格日勒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赛格林;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格日勒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对组织和个 人非法提供 、复制、公 布、出售或 44 者变相交易 社会保险个 人权益记录 的处罚 【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6月29日人社部令第14 负责对同 号)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局 局 障监察 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用人单位 以民族、性 别、宗教信 仰为由拒绝 聘用或者提 高聘用标准 的,招聘不 45 得招聘人员 的,以及向 应聘者收取 费用或采取 欺诈等手段 谋取非法利 益的处罚 【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号,2019年12月31日第四次修正) 行政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 处罚 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 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负责对同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用人单位 制定的劳动 46 规章制度违 反法律、法 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 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行政 任。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对同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用人单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扣押劳动者 47 证件、档案 或其他物品 等侵犯劳动 者财产权行 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行政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用 处罚 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以罚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 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负责对同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用人单位 未及时为劳 48 动者办理就 业登记手续 的处罚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8号, 2015年分修订) 行政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 处罚 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赛格林;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格日勒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张海林;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斯琴;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对用人单位 违反劳动合 49 同法有关建 立职工名册 规定的处罚 负责对同 昭苏 级有关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535号) 力资 劳动 市 门注册、 行政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 源和 监察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元以下的罚款。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用人单位 招用、招聘 工作中违法 行为的处罚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 负责对同 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第二次修订)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 局 局 障监察 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50 对用人单位 51 非法招用童 工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 52 招用未成年 人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 侵害女职工 53 和未成年工 合法权益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 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 负责对同 昭苏 和国主席令第50号,2012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级有关行 县人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市 门注册、 行政 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 源和 监察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 社会 大队 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施劳动保 局 ,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障监察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 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 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 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 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 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 罚款的标准处罚。 负责对同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市 门注册、 行政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源和 监察 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社会 大队 ,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障监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 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负责对同 昭苏 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级有关行 县人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市 门注册、 行政 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源和 监察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社会 大队 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 施劳动保 局 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 障监察 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 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 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 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 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 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张海林;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斯琴;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对单位或者 个人为不满 54 16周岁的未 成年人介绍 就业的处罚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政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 处罚 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 许可证。 负责对同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用人单位 未按规定保 存录用登记 55 材料或者伪 造登记材料 的处罚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 行政 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 处罚 当妥善保管。”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登记材料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负责对同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无营业执 照、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 照的单位以 及未依法登 56 记、备案的 单位使用童 工或者介绍 童工就业的 处罚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政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 处罚 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 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负责对同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克扣或者 无故拖欠劳 动者工资报 酬、支付劳 动者的工资 低于当地最 57 低工资标准 、解除劳动 合同未依法 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的 处罚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负责对同 昭苏 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级有关行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 力资 劳动 市 门注册、 行政 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 源和 监察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保障 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施劳动保 局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处罚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58 对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 劳务派遣业 务的处罚 负责对同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障监察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对劳务派遣 单位、用工 单位违反法 59 律、法规有 关劳务派遣 规定的处罚 对用工单位 未经法定程 序确定并公 示使用被派 60 遣劳动者的 辅助性岗位 的行为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 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 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 负责对同 昭苏 带赔偿责任。 级有关行 县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市 门注册、 行政 总理温家宝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 源和 监察 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社会 大队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施劳动保 局 【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障监察 第22号)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 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 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 可证》。 【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 负责对同 昭苏 号) 级有关行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 力资 劳动 市 门注册、 行政 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 源和 监察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担赔偿责任。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 保障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 施劳动保 局 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障监察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劳务派遣 单位采取非 法或不正当 手段取得劳 61 务派遣行政 许可、转让 劳务派遣经 营许可证行 为等的处罚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部令第19号)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行政 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保障 保障 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 施劳动保 局 局 行政许可的。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用人单位 违反法律法 62 规规定延长 劳动者工作 时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负责对同 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 昭苏 级有关行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力资 劳动 行政 市 门注册、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源和 监察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 保障 施劳动保 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 局 障监察 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无理抗拒 、阻挠劳动 保障行政部 63 门实施劳动 保障监察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 负责对同 昭苏 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级有关行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政 市 门注册、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源和 监察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保障 施劳动保 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 局 障监察 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张海林;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斯琴;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对不按照劳 动保障行政 部门的要求 报送书面材 64 料,隐瞒事 实真相,出 具伪证或者 隐匿、毁灭 证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 负责对同 昭苏 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级有关行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政 市 门注册、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源和 监察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保障 施劳动保 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 局 障监察 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经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或 65 者拒不履行 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的行 政处理决定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 负责对同 昭苏 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级有关行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政 市 门注册、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源和 监察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保障 施劳动保 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 局 障监察 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打击报复 66 举报人、投 诉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 负责对同 昭苏 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级有关行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政 市 门注册、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源和 监察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保障 施劳动保 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 局 障监察 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无正当理 由拒绝职工 一方签约要 求或者故意 拖延平等协 67 商,致使集 体合同不能 在规定期限 内签订的处 罚 负责对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 昭苏 级有关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 力资 劳动 行政 市 门注册、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2000元 源和 监察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平等协商, 保障 施劳动保 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的;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在签订集 体合同过程 中,不提供 或者不如实 向职工一方 67 提供有关真 实情况和所 需资料,致 使集体合同 不能依法签 订的处罚 负责对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 昭苏 级有关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 力资 劳动 行政 市 门注册、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2000元 源和 监察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的罚款:(二)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 保障 施劳动保 有关真实情况和所需资料,致使集体合同不能依法签订的;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对不当变更 或者解除协 商代表劳动 合同的处罚 负责对同 昭苏 级有关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 县人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行政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处罚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2000元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施劳动保 的罚款:(三)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企业与职 工个人签订 的劳动合同 中有关劳动 条件、劳动 报酬等标准 69 低于集体合 同规定,经 职工个人或 职工协商代 表提出仍不 纠正的处罚 负责对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 昭苏 级有关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 力资 劳动 行政 市 门注册、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2000元 源和 监察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的罚款:(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 保障 施劳动保 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经职工个人或职工协商代表提出仍不纠正的;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企业不按 规定报送、 公布集体合 同的处罚 负责对同 昭苏 级有关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 县人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行政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处罚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2000元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施劳动保 的罚款:(五)不按规定报送、公布集体合同的;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企业违反 72 集体合同的 处罚 负责对同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行政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处罚 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告,责令限期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企事业单 位不按规定 73 建立职工代 表大会制度 的处罚 负责对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 昭苏 级有关行 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 力资 劳动 行政 市 门注册、 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 源和 监察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建立职 保障 施劳动保 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69 71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对企事业单 位不按规定 74 召开职工代 表大会会议 的处罚 负责对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 昭苏 级有关行 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 力资 劳动 行政 市 门注册、 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 源和 监察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召开职 保障 施劳动保 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企事业单 位应当提交 职工代表大 75 会审议、决 定的事项而 不提交的处 罚 负责对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 昭苏 级有关行 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 力资 劳动 行政 市 门注册、 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 源和 监察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应当提交职工代 保障 施劳动保 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企事业单 位阻挠工会 依法开展职 76 工代表大会 日常工作的 处罚 负责对同 昭苏 级有关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 县人 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行政 第三十六条: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处罚 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阻挠工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施劳动保 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企事业单 位拒不执行 77 职工代表大 会决议、决 定的处罚 负责对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 昭苏 级有关行 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 力资 劳动 行政 市 门注册、 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 源和 监察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拒不执行职工代 保障 施劳动保 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企事业单 位打击报复 78 职工代表、 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处罚 负责对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 昭苏 级有关行 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 力资 劳动 行政 市 门注册、 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 源和 监察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打击报复职工代 保障 施劳动保 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对职业技能 考核鉴定机 构擅自编制 职业技能鉴 79 定考核试题 ,伪造、仿 制或者滥发 职业资格证 书的处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2005年11 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行政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擅自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题, 处罚 伪造、仿制或者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技能 鉴定许可证》。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力资 市 门注册、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用人单位 克扣工伤职 工或者其供 80 养亲属工伤 保险待遇的 处罚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年1月18日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力资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行政 市 门注册、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克扣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 源和 源和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千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 施劳动保 局 局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违反工资 支付形式、 未编制和保 存工资支付 台账、未提 供工资支付 81 清单、扣押 或者变相扣 押农民工本 人社会保障 卡或者银行 卡等违法行 为的处罚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 负责对同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昭苏 级有关行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 力资 劳动 行政 市 门注册、 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 源和 监察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保障 施劳动保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 局 障监察 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施工总承 包单位未按 规定开设或 81 者使用农民 工工资专用 账户等违法 行为的处罚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 负责对同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昭苏 级有关行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 力资 劳动 行政 市 门注册、 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 源和 监察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 保障 施劳动保 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局 障监察 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对分包单位 未按月考核 农民工工作 量、编制工 82 资支付表并 经农民工本 人签字确认 等违法行为 的处罚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 负责对同 昭苏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级有关行 县人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行政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处罚 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 施劳动保 局 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障监察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李薇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朱凤艳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单位法定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赛格林;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2.内设机构负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人:格日勒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帕提古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于山。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具体承办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王青卫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设机构负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人;杨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定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表人或分管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导:纪斐。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对违反工程 款支付担保 、人工费用 拨付、提供 工程施工合 84 同和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 户有关资料 法律责任等 违法行为的 处罚 对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法 85 律、法规情 况的监督检 查 86 对实施劳动 合同制度的 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 负责对同 昭苏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级有关行 县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行政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处罚 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 施劳动保 局 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障监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 止,并责令改正。 负责对同 昭苏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 级有关行 县人 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行政 施行)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 检查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施劳动保 局 ,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障监察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 【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 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2007年12月14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 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规章】《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1号,2003年12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 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 负责对同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 昭苏 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 级有关行 县人 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规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4年12月 行政 见。”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检查 9日)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 施劳动保 局 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障监察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组织实施劳 直接实施责任: 动监察,依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法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案件。 以公开。 1.具体承办人 ;王青卫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2.内设机构负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 责人;杨娟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导:纪斐。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组织实施劳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 动监察,依 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法查处违法 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案件。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 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具体承办人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王青卫 2.内设机构负 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责人;杨娟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导:纪斐。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 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组织实施劳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 动监察,依 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法查处违法 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案件。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 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具体承办人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王青卫 2.内设机构负 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责人;杨娟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导:纪斐。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 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具体承办人 :赛格林;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内设机构负 责人:格日勒 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导:帕提古丽 ·于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 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具体承办人 :赛格林;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内设机构负 责人:格日勒 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导:帕提古丽 ·于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 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用人单位 和个人遵守 社会保险法 87 律、法规情 况的监督检 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 负责对同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力资 力资 行政 市 门注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源和 源和 检查 区 登记的用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局 局 障监察 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组织实施劳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 动监察,依 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法查处违法 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案件。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 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对社会保险 费缴纳情况 和社会保险 88 待遇领取情 况的监督检 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负责对同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力资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行政 市 门注册、 【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2019年3 源和 源和 检查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社会 月24日修改) 级 人单位实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局 障监察 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 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依法 对社会保险 费缴纳情况 和社会保险 待遇领取情 况进行核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 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 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备注 序 号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对社会保险 基金的收支 89 、管理和投 资运营情况 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 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 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 昭苏 昭苏 负责县市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区本级社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 县人 县人 县 会保险基 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 力资 力资 行政 市 金收支、 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 源和 源和 检查 区 社会 社会 投资运营 定期向社会公布。 级 保障 保障 情况的监 【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 局 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局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 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 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监督社 会保险及其 补充社会保 险基金征缴 、支付、管 理和运营, 并组织查处 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 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 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具体承办人 ;王爽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修正) 2.内设机构负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责人;王青卫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2〕99号) 对经举报热线、信访窗口等渠道实名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问题,相关部门要认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真组织核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导:纪斐。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 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用人单位 遵守就业促 进法情况的 监督检查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 力资 力资 行政 市 门注册、 源和 源和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检查 区 登记的用 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施劳动保 局 局 障监察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组织实施劳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 动监察,依 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法查处违法 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案件。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 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具体承办人 :张海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2.内设机构负 责人:斯琴;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一条: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导:帕提古丽 ·于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 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 91 合同签订、 履行情况的 监督检查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3年12月30日 负责县市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昭苏 区本级集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 县人 县 体合同、 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 力资 劳动 行政 市 专项集体 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源和 监察 检查 区 合同签订 【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2000年10 社会 大队 级 、履行情 月10日通过,部长张左己11月8日以第9号令发布,自2000年11月8日起施行)。 保障 况的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 局 检查 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 贯彻执行集 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体合同法律 行监督检查。 制度。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 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9日公布,2004年3月1日实施) 1.具体承办人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 :王青卫 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设机构负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责人:杨娟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 3.单位法定代 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表人或分管领 【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 导:纪斐。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 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遵守劳务 派遣相关规 定的监督检 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负责对同 昭苏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 级有关行 县人 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行政 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检查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部令第19号)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 施劳动保 局 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障监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组织实施劳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 动监察,依 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法查处违法 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案件。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 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具体承办人 :王青卫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 2.内设机构负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责人:杨娟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 3.单位法定代 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表人或分管领 导:纪斐。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 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组织实施劳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 动监察,依 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法查处违法 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案件。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 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具体承办人 :张海林;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 2.内设机构负 第四十六条:人民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 责人:斯琴;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 3.单位法定代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得益;(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滥 表人或分管领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导:帕提古丽 ·于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 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90 92 93 事项名称 对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 机构的监督 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 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 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 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 昭苏 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 县人 力资 行政 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 源和 检查 社会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保障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 局 订)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 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规章】《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2005年5月24日根据《人事部、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 定》修正)。 第十四条: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中外合资人才中介 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并进行公布。 【规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负责对同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市 门注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障监察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 实施层级及权限 主体 机构 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用人单位 执行《企业 94 年金办法》 情况的监督 检查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规章】《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力资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8日修订)。 市 门注册、 行政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 源和 源和 区 登记的用 检查 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社会 社会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施劳动保 局 局 障监察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组织实施劳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 动监察,依 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法查处违法 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案件。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 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具体承办人 :赛格林; 2.内设机构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格日勒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 3.单位法定代 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表人或分管领 导:帕提古丽 ·于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 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民办学校 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力资 行政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市 门注册、 源和 源和 检查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社会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 施劳动保 局 局 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 障监察 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 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组织实施劳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 动监察,依 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法查处违法 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案件。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 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 1.具体承办人 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 :李薇 次修正) 2.内设机构负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责人:朱凤艳 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中,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 3.单位法定代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规定条件 表人或分管领 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导:帕提古丽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于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 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用人单位 、继续教育 机构执行《 专业技术人 96 员继续教育 规定》的情 况的监督检 查 负责对同 级有关行 昭苏 政管理部 县人 【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自2015年10月1 县 门注册、 力资 人事 行政 日起施行) 市 登记的用 源和 管理 检查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 区 人单位、 社会 科 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级 继续教育 保障 基地实施 局 行政检查 按照上级单 位工作安排 组织实施行 政检查,对 继续教育基 地进行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 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调,开展联合检查。 1.具体承办人 :蒋艳梅; 2.内设机构负 【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人:赵国旗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 ; 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星空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3.单位法定代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表人或分管领 导:帕提古丽 ·于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 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用人单位 与农民工签 订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 以及工程建 设项目实行 农民工实名 制管理、农 97 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管理 、施工总承 包单位代发 工资、工资 保证金存储 、维权信息 公示等情况 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同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 昭苏 级有关行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力资 劳动 行政 市 门注册、 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 源和 监察 检查 区 登记的用 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社会 大队 级 人单位实 、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 保障 施劳动保 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局 障监察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组织实施劳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 动监察,依 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法查处违法 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案件。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 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具体承办人 ;王青卫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内设机构负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 责人;杨娟 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 3.单位法定代 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表人或分管领 导:纪斐。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 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职业技能 98 鉴定机构的 监督检查 负责对同 昭苏 昭苏 级有关行 县人 县人 县 政管理部 【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2019年10月18日,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 力资 力资 行政 市 门注册、 源和 源和 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检查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社会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保障 施劳动保 局 局 障监察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组织实施劳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 动监察,依 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法查处违法 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案件。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 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具体承办人 :李薇 2.内设机构负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 责人:朱凤艳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导:帕提古丽 ·于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 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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