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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安次区税务局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一、税费征收 1 .税款征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相关 资料 数据电文申报 简易申报 直接申报(窗口申报) 邮寄申报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 是 是否按照规定期限 缴纳、解缴税款 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否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追 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税款入库 - 1 - 2.社会保险费征收 缴费人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相关资料 网上申报 掌上申报 自助终端申报 直接申报(窗口申报)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 是 是否按照规定期 限缴费 税务机关开具缴费证明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解缴费款 - 2 - 否 3.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审查代征收人资格,与代征收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税务机关发放委托代征书并公告 代征人依法征收税(费)款 出现法定终止情形,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代征人结清代征税款,并缴销税收票证和发票 税务机关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公告代征人资格 终止 - 3 - 4. 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相关资料 简易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 直接申报(窗口申报) 邮寄申报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 是 是否按照规定期 限缴纳、解缴税款 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或者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行打印完税证 解缴税款 - 4 - 否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追征 税款、加收滞纳金 5.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核定应纳税的情形 税务机关核定 按规定送达(公示) 是 纳税人是 否有异议 提供证据 否 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认定调整应纳税额 - 5 - 6.汇总缴纳增值税核准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纳税人申请向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次性告知补正 或不予受理 否 税务机关核对 是否符合条件 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 省级财政、税务机关核准汇总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并进行金三系统维护 - 6 - 7.汇总缴纳消费税核准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纳税人申请向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 一次性告知补正 或不予受理 否 税务机关核对 是否符合条件 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 省级财政、税务机关核准汇总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并进行金三系统维护 - 7 - 8.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按规定报送相 关资料 一次性告知 补正或不予 受理 否 税务机关核对资料 是否符合规定 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符合条件的扣税凭证 进行认证、稽核,对认证稽核结果发布允许继续抵 扣的通知 比对相符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继续抵扣 - 8 - 9.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核准 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手续,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 或不予受理 否 税务机关核对资 料是否符合规定 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通知纳税人继续抵扣 - 9 - 10.特别纳税调整 预约 定价 安排 管理 企业与关联方业务往来不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实施其它不具有合理商业目 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 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审核评估 税务机关审核评估 转让 资本 定价 弱化 管理 管理 达成一致的,签订协议 按规定补(退)税款 - 10 - 成本 分摊 协议 管理 受控 外国 企业 管理 一般 反避 税管 理 调查调整 按规定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 11.税收减免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资料 一次性告知补 正或不予受理 否 税务机关核对资料 是否符合规定 是 申报即享受减免 税务机关受理,出具书面凭证 备案类 事项 核准类 事项 资料由纳税 人留存备查 是否符合减免税相 关规定 是 备案 按规定期限作出书面决定 并送达 否 按规定期限作出不予减免税决 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 途径和期限 税务机关结合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 11 - 12.出口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纳税人申 报出口退(免)税 一次性告知 补正或不予 受理 否 税务机关核对资 料是否符合规定 是 税务机关审核 按规定办理退库或者调库 - 12 - 13.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 申请人申请 注销离境退税管理系 省税务局会同财政、 统用户 海关等部门选择 省税务局会商同级财 省税务局公告 签订服务期限为两年 的服务协议 政、海关等部门终止 主管税务机关监督,发现应终止 代理资格的情形,层报省税务局 - 13 - 14.多缴税款退(抵)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 立即核实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 务人提交退税申请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 纳税人申请退还(抵缴) 税务机关办理抵退库(抵缴)手续 - 14 - 15.代位权、撤销权 纳税人欠缴税款,存在不当处分到期债权或财产的行为,对国家税 收造成损害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请求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纳税 人的债权 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 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税务机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 起 1 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 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15 - 二、 行政许可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税务机关发布公告 网上申请并提交电子资料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网上预审 现 场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指定内设构接收, 审查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否 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招标结果作出决定 送达决定文书,准予许可的同时发给《发票准印证》 - 16 - 当场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补正 全部资料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申请人补正材料 网上申请,并提交电 子材料 申请人现场提出书面 申请,并提交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 网上预审 不属于本机关 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窗口接收,审核资 料是否符合规定 否 职权受理范围 当场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补正 全部资料 不予受理决定, 告知申请人向 有关行政机关 提出申请 不需要取得 是 行政许可的 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 即时告知申请 人不受理 税务机关审查、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送达决定文书 - 17 - 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网上申请,并提交电 子材料 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人现场提出书面 申请,并提交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 网上预审 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窗口接收,审核资 料是否符合规定 否 是 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 税务机关审查、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送达决定文书 - 18 - 当场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补正 全部资料 不属于本机关 不予受理决定, 职权受理范围 告 知 申 请 人 向 有关行政机关 提出申请 不需要取得 行政许可的 即时告知申请 人不受理 4.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4 网上申请,并提交电 5 子材料 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人现场提出书面 申请,并提交材料 当场一次性告 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 知 申 请 人 补 正 全部资料 网上预审 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6 窗口接收,审核资 料是否符合规定 否 是 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 不属于本机关 职权受理范围 不需要取得 行政许可的 不予受理决定, 告知申请人向 有关行政机关 提出申请 即时告知申请 人不受理 税务机关审查、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送达决定文书 - 19 -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7 网上申请,并提交电 8 子材料 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人现场提出书面 申请,并提交材料 当场一次性告 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 知 申 请 人 补 正 全部资料 网上预审 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9 窗口接收,审核资 料是否符合规定 否 是 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 税务机关审查、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送达决定文书 - 20 - 不属于本机关 职权受理范围 不予受理决定, 告知申请人向 有关行政机关 提出申请 不需要取得 行政许可的 即时告知申请 人不受理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 定 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人现场提出书面 申请,并提交材料 当场一次性告 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 知 申 请 人 补 正 全部资料 窗口接收,审核资 料是否符合规定 否 不属于本机关 职权受理范围 不需要取得 行政许可的 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决定, 告知申请人向 有关行政机关 提出申请 即时告知申请 人不受理 税务机关审查、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送达决定文书 - 21 - 三、行政确认 1.对发票领用的确认 纳税人申请领用发票 否 一次性告知补正 或不予受理 是否符合受 理规定条件 是 税务机关确认领用 发票的种类、数量及 领购的方式 首次 领用 发放发票,并在发票领用 簿上打印记录 在 5 个工作日内 发放发票领用簿 再次 领用 否 税务机关查 验是否存在 违法行为 是 依法处理 - 22 - 2.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否 是 是 一次性告知补正 或不予受理 用票单位填写提交《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否 税务机关核对资 料是否符合规定 是 税务机关在 5 个工作日内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 票的种类和数量 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 23 - 3.发票真伪鉴别 申请人申请鉴别本省税务机关监制发票的真伪 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 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告知或者出具鉴别结果 - 24 - 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 是 或不予受理 否 税务机关核对资 料是否齐全 受理 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进行审核 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25 -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 企业 申请人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或经税务机关调查发现要求其提供 相关资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 是 或不予受理 否 税务机关核对资 料是否符合规定 是 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 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 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通知申请人领取确认结果,抄送其境内 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30 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 - 26 - 6.非正常户认定 已登记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经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税务机关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 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暂停其税务登记 证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公告非正常户 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恢复正常生产 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 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宣 布失踪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仍 按规定追征其应纳税额 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没有欠税 且没有未缴销的发票的,税务机关可 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 27 - 7.出具清税证明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 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职责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是 受理机关出具《清税 证明》 - 28 - 是否符合办 结条件 否 税务机关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 或虚开发票,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等情形,办理时限自然中止 8.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否 是 申请人提供纳税担保 一次性告知补正 或不予受理 否 税务机关核对资 料是否符合规定 是 税务机关调查、审核 同意纳税担保、确认财产清单,并通知申请人 - 29 - 9.纳税信用评价 税务机关采集 纳税信用信息 信用级别评价 税务机关复核 确定评价结果 发布评价结果 是 书面申请复评 纳税人对评价结 果是否有异议 否 评价结果的应用 对评价为 A 级的 纳税人予以激 励 - 30 - 对评价为 B 级的 纳税人实施正常 管理 对评价为 M 级的 纳税人取消增值 税专用发票认证, 适时进行税收政 策和管理规定的 辅导 对评价为 C 级的 纳税人依法从严 管理 对评价为 D 级的 纳税人依法采取 相应措施 四、行政检查 确定检查对象 1 税务检查 2 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异地协查 实施检查 调取 账簿 凭证 等 税 务 询 问 查询 银行 账户 责成 提供 有关 资料 到实 际经 营地 进行 检查 检托运、 邮寄的 财产单 据、凭证 和资料 记录录 音录像 照相和 复制 应用 其他 方法 检查 获取并固定证据,形成检查结论 是 有无违法行为 否 否 有无行政处罚 制作稽查结论,送达行政相对人 执行 制作稽查结论,送达行政相对人 符合终结检查条件的 是 进入行政处罚一般流程 制作处罚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符合中止检查条件的中止检查 - 31 终结检查 中止检查情形消失恢复检查 五、行政处罚 1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意见 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并由执法 人员签名或盖章,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应当交付当事人 送达并书面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执行 - 32 - 2.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少于 2 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不符合听 证条件的 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意见 听证(收到听证要求后 15 日内举行听证,并在 举行听证 7 日前书面通 知当事人) ,听证应当制 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 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 盖章。 要求听证 (告知后 3 日内书面提出) 符合听证条件的书 面告知听证权利 逾期不申请听证的 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并书面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符合中止执行条件 的中止执行 符合终结执行条件 的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条件消失 恢复执行 - 33 - 六、行政强制 1.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符合冻结存款条件的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作出冻结存款的决定 税务机关制作《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存款通知书,由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制作现场笔录 税务机关制作《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3 日内依法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由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法定事项和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符合解除冻结存款条件的, 依法作出解除冻结存款的 决定 - 34 -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依法作出划拨存款的决定 2.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符合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条件的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作出查封、扣押财产决定 通知当事人到场,由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是 否 当事人到场 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 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 现场笔录 邀请见证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 当场交付《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开付扣 押收据或查封清单 当事人缴纳税款 是 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否 拍卖或变卖所扣押的财产,以拍卖、变 卖所得抵缴税款或依法采取其它措施 - 35 -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 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不缴纳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通知当事人到场,由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是 当事人到场 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及依 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 录 邀请见证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 当场交付扣押财产决定书,采取扣押措施,开付扣押收据 税务执法人员应当 24 小时内向税务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 批准手续 税务机关是否批准 是 当事人缴纳税款 是 解除扣押措施 - 36 - 否 立即解除 否 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 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3.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欠税人符合阻止出境条件的 税务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税务机关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同 时制作《阻止出境决定书》送达欠税人 公安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并与税务机关人员联系时,税 务机关应电话告知欠税人有关法定事项 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税务 机关按规定办理续控手续 撤控情形出现,省税务机关立即依照布 控程序通知同级公安部门撤控 - 37 - 4.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税务机关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税务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实施加处罚款超过 30 日,经催告当事人仍 不履行,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 38 - 5.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 当事人符合扣缴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条件 税务机关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税务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 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 项适用) 》送达当事人 - 39 - 6.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当事人符合拍卖、变卖财产抵缴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条件 税务机关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收到书面催告书后陈述、申辩,税务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逾期仍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作出 强制执行决定,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送达当事人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一拍 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拍卖、 变卖等费用后,将拍卖、变卖结果告知被执行人,剩余部分应当在 3 日内退还 - 40 - 七、其他 1.税务登记 尚未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 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 关当场 通知补 正或重 新填报 否 税务机关核对 证件资料是否 符合规定 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及时采集、陆续 补齐登记信息 是 税务机关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 内容发生变化的, 向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手续,将变更信息 交换至共享平台 实行定期定额征 收方式的个体工 商户需要停业、 复业的,向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停 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跨地市临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向营业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 告 税务机关收存其税 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发票领用簿、未使 用完的发票等 税务机关核发《跨 区域涉税事项报 告表》 纳税人 符合注 销登记 情形的 税务机关确定纳税 人已按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缴销发票、 税务登记证件等,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41 - 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件上登记扣缴税款 事项 - 42 - 扣缴义务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件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登记 税务机关当场告知 补正内容 否 税务机关核对 资料是否符合 规定 是 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对符合条件的一般 纳税人实行纳税人 辅导期管理 - 43 - 3.收缴或停供发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 务机关作出决定,纳税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供发票 执行收缴或停供发票 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解除收缴或停供发票 - 44 - 4.欠税公告 税务机关核实欠税情况 确认应公告的欠税情况 按期向社会公告 - 45 - 5.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行政相对人向省级税务机关办理 行政登记 是 行政相对人是否符 合行政登记要求 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 登记证书 将相关材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 送税务师行业协会 - 46 - 否 不予登记,书面通知行政相对 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6.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 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税务机关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业 务服务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 47 - 7.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税务机关告知实名检举人检举奖励的领取程序 实名检举人提交领取奖金的书面申请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出颁奖通知书 检举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 90 日内,持本人身份 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 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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