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裕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后期管 理及退出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自治 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公租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 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具备 条件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 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一定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个人 出租的政策性保障住房。本细则中所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城市 公租房。乡镇干部周转房、卫生周转房、教师周转房、牧场公租 房由主管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实施。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住 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文 件精神,统筹负责全县住房保障项目资金申报、资金分配、住房 保障项目建设管理、后期验收备案、产权办理、统计上报及年度 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组织、纪委监委、住建、审计、教科、卫健、发改、 公安、自然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市监、富民安居办、 畜牧等部门及哈拉布拉镇和各社区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 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 于 13 平方米的本县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 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1-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域内无私有产 权房屋(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未 承租公房,且申请之日前 3 年内未转让自有住房。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 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退伍军人不受收入限制(特殊专业人 才的认定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 布)。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住房困难且收入、财 产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居民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 住房: 1.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哈拉布拉镇常住户籍满 2 年; 2.享受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2 个月以上; 3.在县城内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车辆不超过 1 万 元市场价值、个体经营注册资金不超过 2 万元。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低收入家庭成员常住户籍满 3 年(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 有本县城镇户籍满 3 年,其他成员迁入本县城镇户籍满 1 年以 上); 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民政局每年度核准发布(低收入家 庭收入资格认定由社区结合相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实际走访 和调查结果进行初审,县民政局审核确定),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 标准,暂按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 11000 元以下确定; 2.在本县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 3.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2- 4.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按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 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确定; 5.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车 辆不超过 1 万元市场价值、个体经营注册资金不超过 2 万元。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 赁住房: 1.新招录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公益性工作岗位、国有企 业,原则上由县委组织部、人社局、用人单位负责解决。在城镇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保障的情况下,有剩余公租房可调剂解 决新招录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 2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在县城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乡镇(场)新就业职工在工作所在乡镇(场)进行申请,由 乡镇(场)干部周转房进行保障,不予受理申请城市公共租赁住 房。 第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以申 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并在本县连续居住 5 年以上;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的劳 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 5 年以上(用人单位为企业) ;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 准(家庭收入资格认定由社区结合相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实 际走访和调查结果进行初审,县民政局审核确定); 4.在本县城区域内无自有产权房屋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通常指的是外地来本地城市打工的人员。一般 泛指建筑行业、搬运行业等技术含量低、体力劳动为主的从业人 员。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本县城镇内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 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 -3- 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在本县有 2 套以上(含 2 套)住 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 50 平方米以上。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 1 套公共租赁 住房。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 1 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 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 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 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求如下: (一)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要求: 1.申请人可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请,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向所 在社区申请提交书面材料。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 1 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要求: 1.新就业职工申请、受理、审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 将审核通过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住房保障办进行房源申请; 2.申请人出现拖欠房租、暖气费、物业费,违规使用保障性 住房或因收入变化不符合保障标准的,由用人单位牵头负责整改 或清退。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说明; 4.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务合同等收入证明; 5.哈拉布拉镇居民低保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家庭提供) ; -4- 6.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务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材料; 7.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引 进人才证明,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荣立 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 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8.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9.外来务工人员及共同申请人需在户籍所在地出具无犯罪记 录证明、填报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亲属信 息。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 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原 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受理: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提交申请资料,社区收集、汇总后, 资料齐全的,上报哈拉布拉镇人民政府;资料不齐的,由申请人 补充完善后上报。 申请人为当地城镇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交申请资 料;申请人为非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向现居住地社区提交申请资 料。 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受理及资料收集,用人单位以 书面形式报居住所在社区进行初审。 初审: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就申请人的低收入家 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制定初步 方案,向社会公示 7 日后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和初步方案一并 上报哈拉布拉镇人民政府。 复审:哈拉布拉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7 日内, 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社会 公示 7 日后将复审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 -5- 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审核意见和申 请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后,组织民政、公安、财政、自然资源、 市监、人社、金融、税务、住房公积金、富民安居等部门进行复 审,复审后将审核结果及分配方案在政府公众网上及电视台进行 公示 7 日。其中: 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进 行审核认定; 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居住情况、户 籍情况、购置车辆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原则上低收入家庭车辆不 超过 1 万元; 税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纳税情况进行 审核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 员享受社会保障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市监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投资开办企业 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原则上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超过 2 万元;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房屋 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享受财政聘用 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各金融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存款、有价 证券、个人保险等信息进行审核认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缴 纳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富民安居办: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无参加农村富民 安居房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各部门调查核实申请人不动产、收入、存款、有价证券、车 辆等情况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6- 积极配合。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如实 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公示:经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核保障家庭收 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7 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 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 的,可向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式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 1.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县住房保 障领导小组拟配租意见,审核后按人均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1 户 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 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予以配租(独生子女按 1 人计算) ; 2.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低收入家庭楼房 按 1.4 元/月/㎡,平房按 1.0 元/月/㎡;中低收入家庭、新就 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为楼房按 3.5 元/月/㎡,平房按 2.0 元/ 月/㎡; 第十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 1.租赁补贴为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及轮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进行补贴。 2.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以人均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计算,按 1 户 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 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独生子女按 1 人计算); 3.单人 1 户者按 2 人标准补贴, 2 人户家庭按 2.5 人标准补贴, 3 人户(含)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为每户使用 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 -7- 4.补贴租金每季度发放一次。实际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标准的, 租金补贴按实发放; 5.租金补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 元/月计算。 6.计算方式: 1 人/户,5 元/月×15㎡×1.5×1.33(系数)≈150 元/月; 2 人/户,5 元/月×15㎡×2.5×1.07(系数)≈200 元/月; 3 人/户及以上,5 元/月×15㎡×3×1.11(系数)≈250 元/ 月。 第五章 轮候配租 第十九条 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共租赁 住房年度建设情况,向各社区发布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公共租 赁住房配租数量,社区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 房状况进行核实,应召集居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 步审查意见,并经公示 30 日内无异议的,连同登记、造册、公示 的全部资料报送哈拉布拉镇人民政府; 哈拉布拉镇人民政府收到报送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全 面审核,审核无异议的,由各社区于每季度末 10 日内将全部材料 报送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有异议的,应退回社区进行重新 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 申请人可在社区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 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 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配租申请家庭和个人,县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进行分组,并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组内轮候批次,同一 批次内顺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在本轮候批次 内可优先申请配租。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8- 2.孤寡老人、三级以上残疾人、烈士家属、伤残病退军人等 重点优抚对象; 3.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和见义勇为人员、二等功以 上的复转军人; 4.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5.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 6.其他急需要救助的对象。 第二十三条 对轮候到位的家庭和个人,县保障性住房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保障家庭申请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裕民 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裕民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予以 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四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 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实施机 构应取消其轮候资格,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分配原则 第二十五条 可分配房源 70%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剩余 30% 用于解决新就业职工、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 低收入家庭申请若低于总房源 70%,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后剩 余房源可用于解决新就业职工、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十六条 障范围 第二十七条 障范围。 退休人员不属于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保 乡镇(场)工作及务工人员不在城市公租房保 第二十八条 因离异造成房屋产权分割的,若时间在 5 年内 的,不符合保障条件。 第二十九条 乡镇(场)低保在申请时不属于低保家庭保障 范围。 第三十条 35 岁以下未婚的申请人,在以低保家庭、中低收 入家庭申请时,以父母、申请人共同进行申请,不得单独申请, -9- 若父母名下存在住房不予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严格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进 行保障,若因嵌入式要求与选房发生冲突告知申请人更换房源, 拒不更换房源的直接取消保障资格且 5 年内不再保障。 第七章 年度审核 第三十二条 哈拉布拉镇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年度审核, 原则上年审时间在每年 9 月至 10 月进行。 第三十三条 对居住人及家属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 扩大审查范围,延伸至申请及配偶的父母、子女。 第三十四条 对因住房、收入发生变动,不再符合保障标准 的,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进行清退。 第三十五条 年审对历史分配房源不符合嵌入式居住要求的, 进行汇总统计,对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哈拉布拉镇组织各社区制定 调整方案,并由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会议通过的书面告 知居住人,若居住人不予配合的进行清退且 5 年内不再保障。 第八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乡镇(场)干部周转房、卫生周转房、教师周 转房、牧场公租房由各主管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制定分配方案。 住建局负责城镇公租房的建设、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和产权办理, 负责提供当年分配房源信息。城镇公租房的分配及后期维修管理 由哈拉布拉镇负责。 第三十七条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哈拉布拉镇收缴,按 照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租金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 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管理等。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 内提出申请,由住房保障办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 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 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 2 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房 - 10 - 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 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哈拉布拉镇责令按 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档案,终止其住房保障,承租人应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8.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当 地住房保障条件的; 9.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或申请续签合同,经审 查不符合条件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住房保障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申请人骗租、骗购公共租赁 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哈拉布拉镇申请县住房保障管 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记入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管理档案,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已享受公共租赁住 房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 交房租;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 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家庭或个人5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其 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 - 11 - 定,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分配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 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附 则 本细则所称承租人,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 的成年家庭成员。 本细则所称出租人,是指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 其委托的运营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细则规定不 一致的,自实行之日起按本细则执行。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