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aspx?id=32045&name=纳税服务指南_301-528.pdf
3 申报纳税指南 1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4份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 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 税额退税、外购用于 生产乙烯、芳烃类化 工产品的石脑油、燃 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 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 税、符合条件的大型 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 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填 2 《退(抵)税申请表》 4份 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 税额退税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1份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1份 进口协议复印件 1份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1份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1份 购进合同复印件 1份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份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 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 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 称的资料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 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 退税 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 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 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 退税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 款账户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85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 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事项,15 个工作日内 办结 ; 其他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事项,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 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纳税人应于每月 申报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 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 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286 3 申报纳税指南 6. 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7.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购进该设备形成的增值税 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8.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9.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 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 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般纳税人适用) 》期末留抵税额, 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25.5—120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事项名称】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申请条件】 在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 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 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 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 50% 以上(含)的,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 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 应退税额计算表》 3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287 纳税人办税指南 使用企业初次向主管税务机 上月进口地海关受理的《石脑油、燃 关申请进口消费税退税的, 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 如前期已向海关申请办理过 计表》 退税事项 1份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 案表》 1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 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 印件 1份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 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 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复印件 1份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 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复印件 1份 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 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 料复印件 1份 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 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 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 法说明复印件 1份 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 表 1份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 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 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1份 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288 3 申报纳税指南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 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成品油 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 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6. 使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免) 税资格 : (1)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2)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 退(免)资格。 (3)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289 纳税人办税指南 (4)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5)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 30 日内仍未改正的,暂 停退(免)税资格。 (6)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 外购、 耗用、 库存月度统计表》 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 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7)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 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 暂停退(免) 税资格。 7.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 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 ;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 的退库。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25.6—121 车辆购置税退税 【事项名称】 车辆购置税退税 【申请条件】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减税条 件但已征税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 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3份 2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290 备注 原件查验后 退回 3 申报纳税指南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 商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 退车发票 1份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 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 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291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纳税人身份证件具体是指 :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或者营业 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 份证件。 6.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 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 应退税额 = 已纳税额 ×(1—使用年限 ×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 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 至申请退税之日止。未满 1 年的, 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7.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 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 ;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 的退库。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25.7—122 车船税退抵税 【事项名称】 车船税退抵税 【申请条件】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 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 292 3 申报纳税指南 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 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车船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退(抵)税申请表》 4份 2 车船税完税凭证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 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 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 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293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对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由再 次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受理。 6.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 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 ;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 的退库。 7.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 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294 3 3.26 申报纳税指南 申报错误更正 3.26.1—123 申报错误更正 【事项名称】 申报错误更正 【申请条件】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 正或作废。申报错误更正时(除个人所得税)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 更正或补充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 《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295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缴税款 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 7. 个人所得税允许增量更正和部分更正 : (1)如纳税人已完成年度申报,不允许更正预缴申报 ; (2)年度综合所得申报中有上年度的结转时,如更正上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应提醒纳税人一并更正本年年度综合所得申报 ; (3)同一扣缴义务人连续性综合所得已有下期预缴申报的,可采用部分、增量更正 方式进行更正,更正时需采集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的原因等信息,如年中更正预缴的, 也需连带更正后期的预缴申报,并作相应更正的提示信息,对未进行后期更正的,不允 许进行正常预缴申报,对更正涉及的纳税人,在更正完成后通知相应的纳税人更正的情 况; (4)限售股已进行清算时,不能更正该人的限售股的扣缴申报。 296 3 申报纳税指南 8. 社保费申报错误需要更正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作废原申报表,重 新申报。针对企业申报后的是否已开票或入库的不同情况,能否作废的规定如下 : (1)当月已申报未开票未入库的,可以作废申报 ; (2)当月已申报已开票未入库的,应当作废已开票信息,再进行作废申报 ; (3)当月已申报已开票已入库的,不可以作废申报,可以补充申报。 9. 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税务机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297 纳税人办税指南 4 优惠办理指南 优惠办理指南适用于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部分减少或全 部免除纳税义务的减免税业务,包括 3 类 5 个事项。 减免税享受形式分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备案、 税收减免核准 3 种。其中,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办理分为需在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和无需报 送附列资料两种情形。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税务机关按规定 办理并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4.1 减免税办理 4.1.1—124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事项名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申请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 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本事项仅描述需报送资料的情形。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 温馨提示 :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 1 份。 1. 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03,政策依据: 财税〔2010〕 108 号) ,应报送 : (1)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 298 4 优惠办理指南 (2)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2. 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06, 政策依据: 财税〔2015〕35 号) ,应报送 : (1)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 (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 单等资料。 3. 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 01083907, 政策依据: 财税〔2012〕97 号) , 应报送 : (1) “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属于“中国熊猫普制 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报送) (2) 《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 (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 的纳税人报送)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复印 件。 (金融机构报送) 4. 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 :01092203,政策依据 :财税〔2008〕56 号) , 应报送 :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 料登记证复印件。 (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报送) (2)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 纳税人报送) 5. 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 :01124302,政策依据 :财税〔2002〕2 号) ,应报送 : (1)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 。 (2)销售合同复印件。 (3)委托协议和实际购货方的情况,包括购货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 电话等(委托他人采购的报送) 。 6. 防汛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 13011603, 政策依据: 财税〔2001〕3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5 号) ,应报送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车辆内、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7. 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 13125002,政策依据: 财税〔2001〕 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5 号) ,应报送 : 国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 299 纳税人办税指南 件查验后退回) ,车辆内、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8. 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 13129914,政策依据: 财税〔2018〕 163 号) ,应报送 : 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单位提供的《改挂车辆牌证换发表》 。 9.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 码 :13011608,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 ,应报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10.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 : 13061005,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9 年第 2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应报送 : 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原件 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11.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 : 13061006,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9 年第 22 号)应报送 : 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原件 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12.“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 :13120601,政 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5 号) ,应报送 : 《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车辆内、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13. 来华专家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 :13129909,政策依据 :财税 〔2001〕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 ,应报送 : 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 A 类和 B 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14. 留学人员购买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 :13129912,政策依据 :财税 〔2001〕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5 号) ,应报送 : 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原件及复印件(原 件查验后退回) 。 15.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 : 300 4 优惠办理指南 13129915,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 ,应报送 : 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16.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 : 13129916,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 ,应报送 : 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17. 设 有 固 定 装 置 的 非 运 输 专 用 作 业 车 辆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 13129917,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 ,应报送 : 车辆内、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18. 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 15011704,政策依据 :财税〔2004〕134 号) ,应报送 : (1)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2)公有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19.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 15011705,政策依据 :财税〔2008〕24 号) ,应报送 : 经济适用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20.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 代码 :15011706,政策依据 :财税字〔2000〕176 号) ,应报送 : 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21.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11709,政策依据: (财税〔2010〕94 号) (1)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 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2)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3)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 报的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 (4)家庭唯一住房相关材料或诚信保证书。 22.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 15011710, 政策依据: 财税〔2000〕130 号) ,应报送 : 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23.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回 购 改 造 安 置 住 房 仍 为 安 置 房 免 征 契 税(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 301 纳税人办税指南 15011712,政策依据 :财税〔2013〕101 号) (1)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材料。 (2)回购合同(协议)复印件。 24. 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 15011713,政策依据 :财税〔2014〕4 号) ,应报送 : (1)财产分割协议,房产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25. 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的契税优惠(减免 性质代码 :15011714,政策依据 :财法字〔1997〕52 号) ,应报送 : 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6. 土地、 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 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减免契税优惠 (减 免性质代码 :15011716,政策依据 :财法字〔1997〕52 号) ,应报送 : 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27.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 15011717,政策依据 :财税〔2008〕62 号) ,应报送 : (1)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2)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8 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 1% 征收契税(减免性质 代码 :15011719,政策依据 :财税〔2013〕101 号) ,应报送 : (1)棚户区改造相关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3)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 婚的提供)复印件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报的承诺书。 (4)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29. 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 15011720,政策依据 :财税〔2013〕101 号) ,应报送 :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 件查验后退回) 。 30. 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 15011721,政策依据 :财税〔2013〕101 号) ,应报送 :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302 4 优惠办理指南 31. 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15011722,政策 依据 :财税〔2013〕101 号) ,应报送 :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32.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90 平米及以下减按 1% 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 15011718、15011724,政策依据 :财税〔2016〕23 号) ,应报送 :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 婚的提供)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 (2)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33. 个 人 购 买 家 庭 唯 一 住 房 90 平 米 以 上 减 按 1.5% 征 收 契 税(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 15011725,政策依据 :财税〔2016〕23 号) ,应报送 :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 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 (2)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34.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90 平米及以下减按 1% 征收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 15011726,政策依据 :财税〔2016〕23 号) ,应报送 :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 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 (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35.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 90 平米以上减按 2% 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 15011727,政策依据 :财税〔2016〕23 号) ,应报送 :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 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 (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36.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减 免性质代码 :1501270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 ,应报送 : (1)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7. 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33301,政策依据 :财税〔2007〕11 号) ,应报送 : 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8. 企业改制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15052401,政策依据 :财税〔2013〕53 号) , 应报送 : 303 纳税人办税指南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 39. 中国电信收购 CDMA 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52514, 政策依据: 财税〔2009〕 42 号) 收购合同、决议、批复等相关材料。 40. 企 业 改 制 后 公 司 承 受 原 企 业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免 征 契 税(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 15052515,政策依据 :财税〔2018〕17 号) ,应报送 :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1. 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 15052516,政策依据 :财税〔2018〕17 号) ,应报送 :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2. 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52517,政 策依据 :财税〔2018〕17 号) ,应报送 :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3. 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52518,政 策依据 :财税〔2018〕17 号) ,应报送 :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4. 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减免性质 代码 :15052519,政策依据 :财税〔2018〕17 号) ,应报送 :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破产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 退回) 。 (2)债权人债务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债权人提供) (3)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 工, 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304 4 优惠办理指南 (非债权人提供) 45. 承受行政性调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52520,政 策依据 :财税〔2018〕17 号) ,应报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 屋权属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46. 承 受 同 一 投 资 主 体 内 部 划 转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免 征 契 税(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 15052521,政策依据 :财税〔2018〕17 号) ,应报送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 件查验后退回) 。 47. 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52522,政 策依据 :财税〔2018〕17 号) ,应报送 :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 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48. 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 15052523,政策依据 :财税〔2018〕17 号) ,应报送 : (1)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9.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 代码 :15081502,政策依据 :财税〔2003〕141 号) ,应报送 : (1)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相关材料。 (2)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复印件。 50. 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 代码 :15083903,政策依据 :银发〔2000〕21 号) ,应报送 : 清理整顿相关材料复印件。 5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规定的免征契税 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15083904,政策依据 :财税〔2003〕212 号) ,应报送 :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2.4 家金融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 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15083905,政策依据 :财税〔2013〕 56 号) ,应报送 :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3. 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15099901,政策依据 :财法字〔1997〕52 号) ,应报送 : 305 纳税人办税指南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相关材料、承受土地性质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 件查验后退回) 。 54. 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11728,政策依据: 财税〔2018〕135 号) ,应报送 : (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2)安置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55.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11729, 政策依据 :财税〔2018〕135 号) ,应报送 :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2)土地用于安置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56.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11730,政策 依据 :财税〔2018〕135 号) ,应报送 :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2)购买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57. 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 15101402,政策依据 :财税〔2001〕156 号、财税〔2004〕39 号) ,应报送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 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92303,政策依据 : 财税〔2017〕55 号) ,应报送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5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 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092304,政策 依据 :财税〔2017〕55 号) ,应报送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60.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122601,政策依据 : 财税〔2005〕23 号) ,应报送 : 土地、房屋用途相关材料复印件。 61.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122602,政策依据 : 财税〔2011〕80 号) ,应报送 : 土地、房屋用途相关材料复印件。 62. 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 306 4 优惠办理指南 15129902,政策依据 :财税〔2012〕82 号) ,应报送 : 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原件及复印件。 6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研承受土地、 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1512990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应报送 : 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64.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15129904,政策依据: 财税〔2008〕24 号) ,应报送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65. 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15129905,政 策依据 :财税〔2012〕82 号) ,应报送 :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66. 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15129906,政策依据 :财 税〔2012〕82 号) ,应报送 :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67. 外 交 部 确 认 的 外 交 人 员 承 受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免 征 契 税(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 15129999,政策依据 :财法字〔1997〕52 号) ,应报送 : 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8.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15129999,政策依据 :财税〔2003〕21 号) ,应报送 :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69. 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减免性质 代码 :15129999,政策依据 :财税〔2012〕82 号) ,应报送 : 个体工商户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70. 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 : 15129999,政策依据 :财税〔2012〕82 号) ,应报送 : 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相关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307 纳税人办税指南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 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6.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 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 以追缴。 7.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 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08 4 优惠办理指南 8. 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0. 文书表单可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 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1.2—125 税收减免备案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备案 【申请条件】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 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 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 温馨提示 :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 1 份。 1.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1012701、01012716,政 策依据 :财税〔2016〕52 号) ,应报送 : (1)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 9 人 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 》复印件,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2.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1021903,政策依据: 财税〔2016〕 81 号) ,应报送 : (1)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309 纳税人办税指南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1024103,政策依据: 财税〔2011〕 100 号) ,应报送 : (1)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4.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1064017,政策依据 :财税 〔2015〕73 号) ,应报送 : (1)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 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 工艺的声明材料。 5.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1064018,政策依据: 财税〔2015〕 74 号) ,应报送 :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6.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1064019,政策 依据 :财税〔2015〕78 号) ,应报送 : (1)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 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 面声明材料。 7.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1081520,政策依据 :财税 〔2008〕5 号) ,应报送 :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8.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1083916,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 号) ,应报送 : (1)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9.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1103234、01103235,政 310 4 优惠办理指南 策依据 :财税〔2018〕38 号) ,应报送 : (1)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10.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1120401,政策依据 :财税 〔2000〕102 号) ,应报送 :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11.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1121311,政策依据 :财税 〔2016〕36 号) ,应报送 : (1)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12.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 01129901, 政策依据: 财税 〔2003〕 86 号) , 应报送 : (1)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后退回) 。 13. 境 外 投 资 者 以 分 配 利 润 直 接 投 资 暂 不 征 收 预 提 所 得 税(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 04129999,政策依据 :财税〔2018〕102 号) ,应报送 : (1) 《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 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3)相关合同。 (4)支付凭证。 (5)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6)委托材料。 14.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5012710,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15.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 所得(减免性质代码 :05129999,政策依据 :财税〔2018〕5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 ,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311 纳税人办税指南 (2)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 16. 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 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 :05129999,政策依据 :财税〔2018〕55 号) ,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 (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17.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 :11011701,政策依据 :财 税〔2008〕137 号) ,应报送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18.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11011707,政策依据 :财税〔2013〕101 号) ,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 19.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 : 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 财税〔2013〕53 号、 财税〔2011〕116 号、 财税〔2013〕3 号、 财税〔2011〕13 号、 财税〔2001〕 10 号、财税〔2003〕212 号、财税〔2013〕56 号) ,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20.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 11129901,政策依据: 财税〔2003〕141 号) ,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21.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 :11129903,政策依据 :财税字 〔1995〕48 号) ,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 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12 4 优惠办理指南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13 纳税人办税指南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 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 以追缴。 7.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 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 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 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4.1.3—126 税收减免核准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核准 【申请条件】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 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 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 温馨提示 :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 1 份。 1. 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 :05011601,政策依据 :财税 〔2008〕62 号) ,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 。 314 4 优惠办理指南 (4)自然灾害损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2. 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 :05011605,政策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 。 (4)自然灾害损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 地震灾害减免资源税(减免性质代码:06011601,政策依据:财税〔2008〕62 号) , 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相 关材料。 4. 事故灾害等原因减免资源税(减免性质代码 :0612990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相 关材料。 5. 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 08019902, 政策依据: 国发〔1986〕90 号) , 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6. 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10129917,政策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 退回) 。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315 纳税人办税指南 7.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 20% 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 :11011704,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5)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材料。 8.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 :11129902,政策依据 :财税〔2006〕21 号) ,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复印件。 9.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 : 11129905,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应报送 :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复印件。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本事项办结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316 4 优惠办理指南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税务机关对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 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6.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 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7. 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 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8.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9.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 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 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0. 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11.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17 纳税人办税指南 4.2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4.2.1—127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事项名称】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 的,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 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第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提供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 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 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 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 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 件 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 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 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向 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 费的技术”以外的跨境应税 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申请免 征增值税的。 318 数量 1份 备注 4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 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 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 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 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 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 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 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 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 育医疗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 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 告服务。 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1份 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 明 1份 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 件 1份 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 资产 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 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1份 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 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 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应 税行为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2份 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 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 材料和原始凭证 1份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 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 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提供 记录页复印件 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 1份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 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购买 方超过 2 人的 1份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 境记录页复印件 优惠办理指南 只需提供其 中2人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319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 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 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8.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 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 纳税人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 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 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320 4 优惠办理指南 10.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 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 申报纳税。 11. 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 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 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2. 纳税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执行。 13. 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 申报的,按照规定补办备案手续; 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 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 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14.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4.3 放弃减免税 4.3.1—128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事项名称】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申请条件】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 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 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一条第八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321 纳税人办税指南 1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2份 适用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 免(减)税 权 2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2份 适用出口企 业放弃免税 3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税务登记证副本 不需办理税 务登记的纳 税人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22 4 优惠办理指南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 ;出口企业或 其他单位发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 税。纳税人放弃减税、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6 个月内不得再 申请免税、减税。 7.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 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 放弃免税权。 8.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 不得抵扣。 9.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 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23 纳税人办税指南 5 证明办理指南 税收证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出具的对其资产、行为、收入征(免) 税情况的要式证明,供纳税人提交第三方使用。证明办理指南适用于纳税人到税务 机关办理相关税收证明开具业务,包括 1 类 3 个事项。 5.1 证明开具 5.1.1—129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事项名称】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申请条件】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 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1.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 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 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印花税票和《印花 税票销售凭证》除外) ,需要重新开具的。 4. 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修 改)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324 5 证明办理指南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 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 书” 1份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 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 险单复印件 1份 储蓄机构扣缴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 税证明 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 利息清单 1份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在全国、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325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按照【申请条件】中第 1 项、第 2 项、 第 3 项以及第 5 项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 ;按照第 4 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 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6.【申请条件】中第 2 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和第 5 项国 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 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 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第 4 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 ,是指税务 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 7.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 申请开具证明的, 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 书式) 。 8. 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不能重 新开具。 9.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 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 10. 纳税人提供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并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成交过户 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 ,可以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完税证明》 。 326 5 证明办理指南 11.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5.1.2—130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事项名称】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申请条件】 纳税人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 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 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 (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 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5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委托他人代为开具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APP 端) 、自助办税终 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327 纳税人办税指南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 得税《纳税记录》;税款所属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 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 (文书式) 。 5.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请妥善保存。 6. 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 关申请核实。 7. 税务机关提供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验证服务。一是通过手机 APP 扫描个 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进行验证 ;二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输入个人所 得税《纳税记录》中的验证码进行验证。 8.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 9.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28 5 证明办理指南 5.1.3—131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事项名称】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申请条件】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或退还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证明凭证)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修 改)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3 年第 34 号)第二条第四项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329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3.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30 6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6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是指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社会保险费申报、非税收 入申报的事项,是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缴费义务的主要依据,包 括 2 类 9 个事项。 6.1 社会保险费申报 6.1.1—132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 自主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 》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采取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地 《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 区的单位缴费人 职工个人) 》 数量 备注 2份 331 纳税人办税指南 法院判决或者劳动仲裁机构 裁决中需要申报缴纳社保费 的单位缴费人 法院文书、劳动仲裁书的原件及复印 件 1份 原件查验退 回 备注 2. 自主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 适用工程项目工伤保险 )》 2份 3. 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份 备注 4. 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332 6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1. 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 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按照规定期限自主 申报缴纳 ;二是依据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缴纳,具体执行方式以当地政策 为准。 7. 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 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及其 他资料。 8.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9.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 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 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 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 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10.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比例高于 16% 的,可降至 16% ;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 1% 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满足条件的统筹 地区工伤保险可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 20% 或 50%,期限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11.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 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12. 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 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13.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33 纳税人办税指南 6.1.2—133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 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1. 自主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 》 2份 备注 2. 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份 备注 3. 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334 6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缴费人注意事项】 1. 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当税务机关信息系 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免于资料报送。缴费人可签订社会保险 费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再行申报。 6.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7.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 员平均工资的 60% 至 300% 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超过 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区确定。 8. 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 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35 纳税人办税指南 6.1.3—134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人,以及代办单位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的代办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 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社会保 险费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费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 号) 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3 号) 【办理材料】 1. 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城乡居民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个人) 》 2份 备注 2. 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居民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份 备注 3. 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代办人员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汇总申报) 》 2份 2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明细申报) 》 2份 备注 4. 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336 6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 缴费人、代办人员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缴费人、代办人员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缴费人、代办人员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6.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设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 自主选择档次缴费。缴费人城乡养老缴费档次发生变化的,需提前进行缴费档次变更。 7.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 保险。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 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均为自愿参保缴费(以各地实际征收政策 为准) ,主要通过集中代收的模式进行征缴,可选择以个人直接缴费模式进行缴费。 337 纳税人办税指南 9. 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 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免于资料报送。缴费人可签订社会保险费银税 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再行申报。 10. 代办人员通过到社保经办部门核准数据,并将应征费款信息传递到税务机关信 息系统的,免于资料报送。 11. 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 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1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6.2 非税收入申报 6.2.1—135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事项名称】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 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服务接受方为扣 缴义务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其代扣 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国发〔1996〕37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1.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2份 338 备注 6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 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减除有关价款的提供广告 服务的纳税人 《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数量 备注 2份 根据取得的 合法有效凭 证逐一填列。 备注 2.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2份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339 纳税人办税指南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 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扣缴费额=支 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 × 费率。 6.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缴纳 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相同。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 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义务人要 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缴费额大小核定缴费期限。 8. 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 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9. 缴纳义务人按照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 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 3%。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 *3%。 10. 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 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 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减除。 340 6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11.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 价外费用。 1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企业和非 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3. 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4.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 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 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 缴费额 50% 的幅度内减征。 15. 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1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6.2.2—13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事项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 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处理基金。 【设定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 年版) 》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341 纳税人办税指南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 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5. 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纳基金。 6. 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 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基金 = 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 征收 标准 342 6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7. 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8.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缴纳义务人受外贸公司(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器 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 免征基金。 9. 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6.2.3—13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事项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申请条件】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 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 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残疾人保障 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343 纳税人办税指南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 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如果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按期接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缴费人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应征数据,缴费人依据该数据直接缴纳的,免于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 申报表》 。 5. 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 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6. 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 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的 3 倍降低至 2 倍。 8. 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44 6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6.2.4—138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事项名称】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申请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 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 ,均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 内容,申报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 (国发〔2006〕13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345 纳税人办税指南 【缴费人注意事项】 1. 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中央石油开采企业及地方石油开采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石油特别 收益金。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代扣代缴。 5.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 5 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按月缴纳。 6.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计算 时,原油吨桶比按石油开采企业实际执行或挂靠油种的吨桶比计算 ;美元兑换人民币汇 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每日公布的中间价按月平均计算。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6.2.5—139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事项名称】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 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油价调控 346 6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风险准备金基金。 【设定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6〕64 号)第一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 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47 纳税人办税指南 3. 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4. 缴纳义务人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 准备金。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5. 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度缴纳的缴纳义务 人应于每季度前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缴纳,按年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于每年 1 月 20 日前进行申报缴纳。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征收机关核准。缴纳方式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 6.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 实行汇总缴纳。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6.2.6—140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事项名称】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申请条件】 非税收入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 申报缴纳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划转及省级划转非 税收入项目。 【设定依据】 1.《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 收的通知》 (财税〔2018〕14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 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3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办理地点】 348 备注 6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 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适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的首批财政部专员办划转非税收入项目包括 :国家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农网还贷资金、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三 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核事故应急准备 专项收入、国家留成油收入等中央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5. 适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的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主要包括 :户外广告招标 及拍卖收入、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市场公共 349 纳税人办税指南 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省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6. 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 现行规定进行非税收入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7. 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中央分成和湖北省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湖北省税务部门申 报缴纳 ;重庆市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重庆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8.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 25%。 9.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25%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再降低 25%。即,调整后的征收标准 =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财综 〔2009〕90 号)规定的征收标准 ×(1-25%)×(1-25%);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9〕46 号)规定执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 50% 的征收标准 10. 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11.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50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出口退(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劳务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无形资产 等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定制度,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增强我国出 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国家外汇储备,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应当按照出 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定程序申请及办理退(免)税相关手续,包括 4 类 22 个事项。 7.1 出口退(免)税备案 7.1.1—141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事项是指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 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以及后续的 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事项。具体包括: 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1. 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备 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手续。 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 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 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 351 纳税人办税指南 税备案。 横琴、平潭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代 理机构备案。 2.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 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委托代 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 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 回。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 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 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3.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 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外贸综合服务 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6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6 号)第二章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 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第三条、第四条 【办理材料】 1. 出口退(免)税备案 : 序号 352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7 1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出口退(免)税指南 2份 电子数据 1 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且从事出口货物劳务的 对外贸易经营者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 营者备案登记表》 1份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 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1份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 理备案登记的发生委托出口 登记证书》或加盖海关印章的《海关 业务的生产企业和横琴、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潭区内水电气企业除外) 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 执》 1份 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份 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 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 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 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 印件 1份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 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1份 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 :铁路 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 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 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 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 证明复印件 务 1份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1份 横琴、平潭之外的外商投资 企业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 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 353 纳税人办税指南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 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 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 明复印件 1份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 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 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1份 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1份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 运输服务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 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 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 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 许可证》复印件 1份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 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 :铁路 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 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 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国防 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 目许可证》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 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免) 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备 案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1份 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1份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 据 2份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 复印件 1份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 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 料 1份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 案 据 2份 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 案 354 电子数据 1 份 电子数据 1 份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 清退(免)税确认书》 1份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 1份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 1份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相关部门批件 1份 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 称及账号 1份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 案时属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 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 口退(免)税声明 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 税的 1份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 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 重组的 2.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 1 份 2 代办退税账户 1份 3.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 1 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办理 代办退税备案 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355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除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撤回事项外,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需从税务信息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7.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 : ①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 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 ②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 ③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 ④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356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8. 纳税人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9. 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10.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后,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11. 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撤回事项, 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1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7.1.2—142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事项是指在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中,向境外旅客 销售离境可申请退税物品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商店资格备案。 申请办理退税商店备案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 (2)纳税信用级别在 B 级以上 ;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 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1 号)第二章第四条 【办理材料】 357 纳税人办税指南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 1 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申请退税商店备案 同意做到“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 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 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相关信息”及“同意单独设置 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的书面同意书 1份 申请退税商店备案变更 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证件及 资料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 ; 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358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省税务局统一颁发的退税商店标识,便 于境外旅客识别。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7.1.3—143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事项名称】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申请条件】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是指出口企业为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其他涉税业务 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备案以及后续变更。本事项具体包括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1.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需向集 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手续。 359 纳税人办税指南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 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不需要单独撤回,该备案信息随着集团公司总部出口退(免) 税备案的撤回而失效。 2.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免税品经营企业享受销售货物退税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备案 变更。 3. 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从事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业务的企业,需 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 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边贸代理报关出口备案手续。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已备 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6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2〕39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 3 目 【办理材料】 1.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 1 份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 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 1份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 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 成员企业备案变更 2.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 360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 1 份 3. 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 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 1 份 2 代理出口协议 1份 3 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复印件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 代理出口协议中文翻译版本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361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7.1.4—144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 【事项名称】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 【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事项包括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备案、出口 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备案和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备案。 1. 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 36 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 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362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2.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 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3.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 备案次月 1 日起 36 个月内, 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不得申报增值税退 (免) 税。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六)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号)第二十条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放弃适用增值税退(免)税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 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 及电子数据 税 1份 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 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及电子数据 1份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及电 子数据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363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64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7.2 出口退(免)税办理 7.2.1—145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申请条件】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 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需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或凭 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而无法完成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 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 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 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365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该业务经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系统录入无相关电子信息后,出口企业退(免)税 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7.2.2—146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包括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 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 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 366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税相关事项。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 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 退税申报业务。 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 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 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 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 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1.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是指生产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 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 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指生产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 视同自产货物、先退税后核销出口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经保税区仓 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 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货物范围包括 :销售到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 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 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销售到特殊区域的列明原材料等。 3.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 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 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 :修理修配船舶、飞机、其他进境 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 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二条第(十)项第 1 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367 纳税人办税指南 年第 29 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份 3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2份 4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1份 5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1份 6 出口发票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及电子数据 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 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 1份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及电子数据 1份 以双委托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 业,委托方还应报送代理进、出口协 议 1份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 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 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 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 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 1份 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 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前 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 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凭证 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 提供的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 形 368 1份 备注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对应 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 证明材料 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 1份 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受托方主管税务机 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份 出口合同复印件 1份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1份 出口销售明细账 1份 委托出口货物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 《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 《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 表》及电子数据 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 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 年度财务报表 销”业务 收款凭证 1份 1份 1份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出口 合同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申报明细表》 1份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 物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 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报送分包 合同(协议)复印件 1份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 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1份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 《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 1份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 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复印件 1份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 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 1份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 户发货的发货单复印件 1份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1份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 1份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 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 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1份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369 纳税人办税指南 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 物 销售合同复印件,并在《生产企业出 口货物免、 抵、 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 注栏”中需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 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 1份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 物 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 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 名的出口发票 1份 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复印件 1份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需注明 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1份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需 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1份 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 同复印件 1份 维修工作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飞 机业务提供) 1份 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 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 务,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 写国外(地区)企业名称、 航班号(船 名) ,需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 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复印件,出口发 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 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需注 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 名) 〕 1份 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 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1份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 税申报表》 1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1份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份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 税款凭证 1份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 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 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 口货物 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 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 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 费品的 370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 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 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71 纳税人办税指南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 料留存备查。 6.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 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 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7.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 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 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 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 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 (2)出口货物装货单 ;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 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 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 期为 5 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8.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属于应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 申报表》时的规定原因。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 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由 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 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 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 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 372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 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 口合同。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9. 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 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 栏注明修理船舶。 10.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仅第一次申报时应报送 出口合同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11.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 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12.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 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13.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7.2.3—147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向境外 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 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退(免)税。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 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 373 纳税人办税指南 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号)第十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份 3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2份 4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1份 5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1份 6 《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1份 7 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 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1份 8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1份 9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 件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 / 运输服务 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1份 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 服务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 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 单据凭证复印件 公路运输方式 1份 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 服务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 《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 细表》 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 多个承运人承运 1份 374 备注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以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 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 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 务 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 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 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 税的,可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 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 收入原始构成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1份 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 铁路运输服务 属于客运的, 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 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 算函件明细表》;属于货运的,应当 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 明细表》 ,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 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 通知清单》 1份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 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 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 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 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岸服务外包业务 1份 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 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证明文件复印件 1份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 务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 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 1份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 务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 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复印件 1份 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 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 技术转让服务 数据表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375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 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 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 料留存备查。 6.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 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376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7.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 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退(免)税 :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需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 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需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8. 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客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 (1)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 (2)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 ; (3)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 9. 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货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 (1)运输收入会计报表 ; (2)货运联运运单 ; (3) “发站”或“到站(局) ”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10. 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 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1.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 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12.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 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13.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7.2.4—148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 377 纳税人办税指南 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 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 税相关事项。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 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 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 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是指外贸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 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 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出口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 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 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 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的货物范围包括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销售给外 轮、远洋国轮货物、境外实物投资出口货物、对外援助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销售 给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运入海关监管仓 库货物、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货物、融资租赁货物、销售横琴、 平潭企业的货物、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货物等。 3.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 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 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 :修理修配船舶、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 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 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 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第 70 号公告)第五条、第六条 【办理材料】 378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份 3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1份 4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份 5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委托出口货物 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受托方主管税务机 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份 备注 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 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凭证 情形的 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 提供的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 形 1份 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对应 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 证明材料 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 1份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 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 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 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 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 1份 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报送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 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份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 物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 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提供分包 合同(协议)复印件 1份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 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1份 379 纳税人办税指南 境外带料加工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 物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 赁货物退税 380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 件 1份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 《中标证明通知书》 1份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 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复印件 1份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 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 1份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 户发货的发货单 1份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1份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 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 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1份 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 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 名的出口发票 1份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1份 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份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 表》 1份 委托出口货物,还应报送受托方主管 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1份 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1份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 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 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 专用缴款书 1份 7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 赁货物退税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 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 口货物 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 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 销售的货物 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 5 年(含) 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 中文版) 1份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 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 时开具的发票 1份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 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1份 供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 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1份 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的出口货物报 关单 1份 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1份 《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2份 1份 在“业务类 型”栏填写 “GHQYTS” 《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 1份 在“业务类 型”栏填写 “GHQYTS” 区外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电 子数据 1份 加盖海关印章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复印 件 1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1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属应税 消费品的报送) 1份 《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横琴、平潭从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其他地区购买货物的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 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横琴、平潭区内水电气企业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 和消费税退税 出口退(免)税指南 《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1份 水电气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购进水电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1份 在“业务类 型”栏填写 “GJSDQ” 381 纳税人办税指南 横琴、平潭区内水电气企业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 和消费税退税 经所在地的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审 核盖章的《水电气使用清单》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 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 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382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 料留存备查。 6.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 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 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注明备案单证存 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 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 (2)出口货物装货单 ;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 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 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 期为 5 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7.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属于应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 申报表》时的规定原因。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 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由 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 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 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 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 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383 纳税人办税指南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 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 口合同。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7.2.5—149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 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免退税申报业务。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提供增值税零税 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 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号)第十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3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份 4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份 5 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 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1份 384 备注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6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1份 7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 件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 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 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 1份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 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 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缴款凭证 1份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 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 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 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 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岸服务外包业务 1份 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 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证明文件复印件 1份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 务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 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 1份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 务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 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复印件 1份 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 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 技术转让服务 数据表复印件 1份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 《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1份 《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1份 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复印 件 1份 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 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 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复印件 1份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 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备注 385 纳税人办税指南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 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复印件 1份 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 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 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 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386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 料留存备查。 6.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 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退(免)税 :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需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 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需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7.2.6—150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 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 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国内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 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办退税申报。 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 税。 387 纳税人办税指南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第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1份 2 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 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 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388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 料留存备查。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7.2.7—151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出口企业对出口的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 已使用过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业务。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本事 项涉及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包括 :出口企业出口的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的设备、 389 纳税人办税指南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 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 备。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已使用过的设备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 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七条第(三)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1份 2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1份 3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委托出口货物 材料名称 数量 代理出口协议 1份 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 货物证明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90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3. 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 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 料留存备查。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91 纳税人办税指南 7.2.8—152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事项名称】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输入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免退 税申报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免退税申报。 享受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在购进自用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 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 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 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七条第(一)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1份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 生产企业 加盖银行印章的支付水、电、气费用 的银行结算凭证 1份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复印件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392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办理时间】 1.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 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 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 料留存备查。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393 纳税人办税指南 后退回。 7.2.9—153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事项名称】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申请条件】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事项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机构向 境外旅客垫付后,应于每月 15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 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出口退 ( 免 ) 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1 号)第二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 1 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394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 料留存备查。 5. 退税代理机构应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 (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2)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3)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7.2.10—154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事项名称】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申请条件】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事项是指生产企业应在本年度 4 月 20 日前, 395 纳税人办税指南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 核销手续。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 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 单数据作为申请核销的参考。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 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 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 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如果实际业务和税务机关反 《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馈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不一 及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 致的 1份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需 进行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 率调整 1份 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 书面合理理由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396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 料留存备查。 5. 生产企业本年 4 月 20 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 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6. 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 办理核销手续。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97 纳税人办税指南 7.2.11—155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申请条件】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事项是指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 企业,因发生文件规定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 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1份 2 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原因的举证材料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398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可以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 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 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 报所需凭证资料 ;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 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的,如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 批复不予延期,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纳税人应在批复的次月申报免税,次 月未申报免税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99 纳税人办税指南 7.3 出口退(免)税证明办理 7.3.1—156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申请条件】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事项包括: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 明开具及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1.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业出口业务后,需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4 月 15 日 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逾期的, 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业务如发生在受托方被停止出口 退税权期间的,按规定不予出具证明。 2.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 工业务,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进口企业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 进口货物证明》 ,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委托方据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 税相关业务。 3.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3 月 15 日前, 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复印件)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 对于委托出口货物不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4.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 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并携 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 5.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征税的,以及已申报 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的当月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 400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 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 6.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需在中标企业签订的 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 。 《中标证明通 知书》是中标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中标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申请退(免)税业务的审 核内容之一。不属于规定范围的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不予办理。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9 号)第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四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 年 12 月 28 日修订) >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6 号)第十一条 【办理材料】 1.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1份 3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 货物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 口货物证明》 1份 备注 401 纳税人办税指南 2.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 1份 3 代理进口协议复印件 1份 备注 3.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1份 备注 4.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 数据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出口发票 1份 外贸企业已申报免退税出口 货物发生退运 税收通用缴款书 1份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 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1份 备注 5.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3 402 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 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备注 1份 外贸企业出 口货物转内 销时提供 1份 外贸企业出 口视同内销 征税的货物 时提供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国内采购货物出口转内销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1份 进口货物出口转内销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份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备注 1份 6.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 4份 2 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 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 ×× 行(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 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 执行协议) 》 的复印件 1份 3 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1份 4 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 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 机电产品 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1份 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 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 明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403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 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6. 综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 证明》的 , 综服企业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 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7.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 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并提供已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404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7.3.2—157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事项名称】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申请条件】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事项是指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针对其来料加 工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业务。 1. 出口企业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并将其转交给加工企业,加工企 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提 供书面说明理由及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 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2. 出口企业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 5 月 15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 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 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 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九条第(四)项第 2 目 【办理材料】 1.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份 3 加工贸易手 ( 账 ) 册 1份 4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 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 位开具的 企业的书面说明 1份 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1份 备注 405 纳税人办税指南 2. 来料加工免税核销办理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1份 2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份 3 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1份 4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 的除外) 。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06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 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7.3.3—158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事项名称】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申请条件】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事项包括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出口 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和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管理。 1.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然后将其《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转交给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2.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需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 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 。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 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 机关。 3.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管理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 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 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 的公告》 (国家 407 纳税人办税指南 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九条第(四)项 【办理材料】 1.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备注 2.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4份 电子数据 1 份 2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1份 3.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管理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出口发票 1份 3 出口合同复印件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1份 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 业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份 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408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 的除外) 。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 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并提供已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7.3.4—159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事项名称】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申请条件】 409 纳税人办税指南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 可以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补办。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 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第(八)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 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 需补办的 税款的证明 数量 备注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410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7.3.5—160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事项名称】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申请条件】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 可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411 纳税人办税指南 年第 29 号)第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四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 年 12 月 28 日修订) >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6 号)第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已出具的纸质证明的全部联次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 作废的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 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 税款的证明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412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7.3.6—161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 【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 【申请条件】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事项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门用于纳税 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票证包括 : 1.《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 。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 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 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 缴款书。 2.《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 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设定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 号)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1. 开具、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1份 2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备注 2. 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填开申请表》 1份 413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 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 。 5. 已经取得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的企业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应当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第二联(收据乙)或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 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 到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414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7.4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 7.4.1—162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申请条件】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事项是指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条件的纳税人, 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申请评定为一 类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 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 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 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第十条 【办理材料】 1. 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申请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申请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的 《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生产企业 数量 备注 1份 2.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复评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书面申请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415 纳税人办税指南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申请复评为一类出口企业的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 外贸企业 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1份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 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1份 《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1份 申请复评为一类出口企业的 生产企业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16 7 出口退(免)税指南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417 纳税人办税指南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 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征税权力而形成的 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是协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国际税收需要解 决的主要问题是防止或者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和防范国际避税。包括 6 类 15 个事项。 8.1 涉税情况报告 8.1.1—163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事项名称】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申请条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变更的, 应于项目合同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报告。 【设定依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 号公布) 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 【办理材料】 1. 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2份 2 418 项目合同 1份 备注 材料文本为 外文的,同 时附送中文 译本,下同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 务登记 非居民税务登记证件 1份 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 纳税义务 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1份 非居民对有关事项作出书面 说明 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1份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2份 备注 2. 变更报告 : 2 变更后的合同 1份 备注 材料文本为 外文的,同 时附送中文 译本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419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 人的,应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8.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 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应在自取得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非 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9.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 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 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10.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 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11.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420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验后退回。 8.1.2—164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事项名称】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申请条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5 万美元,下同)符 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 5 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本事 项进行税务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份 2 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1份 备注 材料文本为 外文的,同 时附送中文 译本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421 纳税人办税指南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6.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下列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税 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 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 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 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 转移收入 ;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 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7.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进行税务备案 :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 422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 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 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 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 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 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纳税人需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 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8.1.3—165 同期资料报告 【事项名称】 同期资料报告 【申请条件】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 423 纳税人办税指南 项文档。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第十条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符合主体文档准备条件 主体文档 1份 符合本地文档准备条件 本地文档 1份 符合特殊事项文档准备条件 特殊事项文档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424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 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 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10 亿元。 5. 企业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 2 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 1 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 1 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 4000 万元。 6.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 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 文档。 7.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 12 个月内准备完毕 ; 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 6 月 30 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 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供。 8.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 30 日内提供 同期资料。 9.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 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10.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 事项文档。 11.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 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 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 可免于提供。 本事项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 情形。如果集团内一家企业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 425 纳税人办税指南 适用前款规定。 12. 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 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第 42 号)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13. 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14.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 10 年。 1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8.1.4—166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申请条件】 非居民企业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 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 号 ) 第九条、第十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材料文本为 外文的,同 时附送中文 译本,下同 1 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1份 2 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1份 3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 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1份 4 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 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说明 1份 426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省税务机关要求 材料名称 数量 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 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1份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 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 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 部审计情况 1份 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 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1份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 缴纳所得税情况 1份 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 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有关的证据信息 1份 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427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3. 本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标准判断 : (1)被转让的应税财产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 关为该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 (2)除适用上述第(1)项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主管 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3)除适用上述第(1)项或第(2)项规定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在中国居 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被转让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 4. 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 产,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或者被间接转让 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选择向其中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时,该主管税务机关负 责规定的相关审核工作。 5. 如果间接转让行为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 产的,扣缴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扣缴或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6. 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 产,按照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428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8.1.5—167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申请条件】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0 日内进行备案。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09〕59 号)第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2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2 号修改)第二条 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2份 2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 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1份 3 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 1份 4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1份 5 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1份 备注 材料文本为 外文的,同 时附送中文 译本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429 纳税人办税指南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报送中 文译本的,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章。 5.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 100% 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 业股权,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所取得的股权。 非居民企业向其 100% 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选 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除需要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求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 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 3 年(含 3 年)内不 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430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6.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非居民企业向其 100% 直接控股 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 ;属于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 100% 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 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8.1.6—168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事项名称】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申请条件】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向 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 【设定依据】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 第 4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 改)第七条、第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居民身份认定书面申请 1份 2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1份 3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1份 4 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1份 5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 地址证明 1份 6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 住的记录 1份 7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431 纳税人办税指南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4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3.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 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 民企业):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 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 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 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 存放于中国境内。 432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4)企业 1/2(含 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4. 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 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 5.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 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规定的 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6.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8.2 涉税申报 8.2.1—169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事项名称】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办理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 年版) 》 数量 备注 2份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启 用 数量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433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 知晓情况的相关方应主管税 务机关要求 与应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 资料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34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6.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 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 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 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7.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扣缴义务发生后,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9.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 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 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 人责任。 10.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按照规定自行 向所得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 实行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可以提前将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对 合同信息进行采集或者变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 年版)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启用, 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13.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8.2.2—170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435 纳税人办税指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2019 年版) 》 数量 备注 2份 自办理 2020 年度第一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 报起启用 ;非居民企业 机构、场所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 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9 年第 12 号) 的规定自 2019 年度起 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 办理 2019 年度第一季 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起启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 机构、场所(含主要机构、 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 场所和其他机构、场所) 2份 按照有关规定适用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 定计算明细表》 2份 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 季度财务报表 1份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 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1份 436 备注 自办理 2020 年度第一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 报起启用 ;非居民企业 机构、场所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 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9 年第 12 号) 的规定自 2019 年度起 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 办理 2019 年度第一季 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起启用 8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 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 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 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 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 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 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的书面报告 1份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 说明 1份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 息报告表》 1份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 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4 年第 38 号) 参照适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437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6.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 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 ;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 纳税人在经营季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8.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 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 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0.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 年版) 》启用前,按规定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 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 。 1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438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8.2.3—171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 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 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自办理 2020 年度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 启用 ;非居民企业机 构、场所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 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9 年第 12 号)规 定自 2018 年度或 2019 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 报表自办理 2018 年度 或 2019 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2019 年版) 》 2份 2 年度财务报告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439 纳税人办税指南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 需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份 按照有关规定适用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 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定计算明细表》 2份 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 在本年度结转弥补 表》 2份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 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 2份 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 机构、场所(含主要机构、 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 场所和其他机构、场所) 2份 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并发 生了弃置费的外国企业或负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 情况表》 责海上油(气)田作业的实 体 2份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 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1份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 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 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 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 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的书面报告 1份 外国石油公司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 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 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 表》 (国税发〔2009〕2 号文件 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企 业 1份 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 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 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 业 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 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1份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 工或需调整成本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 管理专项报告 1份 440 备注 自办理 2020 年度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 启用 ;非居民企业机 构、场所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 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9 年第 12 号)规 定自 2018 年度或 2019 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 报表自办理 2018 年度 或 2019 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 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4 年第 38 号) 参照适用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441 纳税人办税指南 6. 纳税人在经营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7. 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前 , 应先完成全年的季度预缴申报。 8.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 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 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0.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 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 年版) 》启用前,按 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 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 。 13.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8.2.4—172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事项名称】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 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应自与签订(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关联申 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442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第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 第 45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016 年版 )》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443 纳税人办税指南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关联申报应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 别报告 :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 55 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8.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8.3 税收优惠 8.3.1—173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事项名称】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申请条件】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 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 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0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五条、 第六条 444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办理材料】 1. 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 : 序号 材料名称 1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 用) 》 3 份(扣缴申报); 2 份(自行申报)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份 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 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 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 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 身份证明 ;享受税收协 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 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 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 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 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 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 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 证明 1份 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 润、国际运输所得、利 息、特许权使用费、财 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 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 的合同或协议 ;非居民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 股息,由股息支付方作 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 会或股东会决议 2 3 数量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 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 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 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 所得税 A 表) 》 款待遇 3 份(扣缴申报) 2 份(自行申报)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 所得税 B 表) 》 3 份(扣缴申报) 2 份(自行申报)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常 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待遇 445 纳税人办税指南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 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 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 所得税 C 表) 》 遇 3 份(扣缴申报) 2 份(自行申报) 非居民企业享受国际运输相 关协定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 所得税 D 表) 》 3 份(扣缴申报) 2 份(自行申报)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 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 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 待遇应当提交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 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 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 明资料 1份 非居民企业申请适用税收协 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条款 证明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的相关资料 1份 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 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 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 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 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 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 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 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 取得所得的约定 1份 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 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 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 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1份 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 说明 1份 委托投资 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 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 税款,需要退税 非居民企业能够提供其他资 料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 条件 446 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 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1份 主要包括 :享受股息、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 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 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 构等 ;享受特许权使用 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 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 所属证明等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2. 非居民个人享受协定待遇 : 序号 材料名称 1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 用) 》 3 份(扣缴申报) 2 份(自行申报)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份 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 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 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 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 民身份证明 ;享受国际 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 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 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 居民身份证明 1份 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 润、国际运输所得、利 息、特许权使用费、财 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 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 的合同或协议 ;非居民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 股息,由股息支付方作 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 会或股东会决议 ;非居 民纳税人享受退休金、 学生等条款协定待遇无 法提供与取得该所得相 关合同的,可提供支付 凭证 2 3 数量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 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 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 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 所得税 A 表) 》 款待遇 3 份(扣缴申报) 2 份(自行申报)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常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 设机构和营业利润、独立个 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 所得税 B 表) 》 人劳务条款待遇 3 份(扣缴申报) 2 份(自行申报) 447 纳税人办税指南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 所得税 C 表) 》 3 份(扣缴申报) 2 份(自行申报) 非居民个人享受非独立个人 劳务、演艺人员和运动员、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 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 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 所得税 D 表) 》 研究人员、学生条款,或 国际运输协定 3 份(扣缴申报) 2 份(自行申报)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财 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 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 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 待遇应当提交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 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 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 明资料 1份 非居民个人申请适用税收协 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条款 证明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的相关资料 1份 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 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 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 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 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 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 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 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 取得所得的约定 1份 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 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 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 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1份 非居民个人适用税收协定教 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 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 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复印 件 1份 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 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 税款,需要退税 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 说明 1份 委托投资 448 非居民个人能够提供其他资 料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 条件 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 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1份 主要包括 :享受特许权 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 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 版权所属证明等 ;享受 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待遇 的,可提供登记注册 的职业证件或职业证 明、在中国境内的居留 记录等 ; 享受非独立个 人劳务(受雇所得)条 款待遇的,可提供在中 国境内的居留记录 ;享 受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的,可提供学校或研究 机构的资质证明 ;享受 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待 遇的,可提供由文化部、 体育总局等主管部门出 具的政府间文化、体育 交流批件或公共基金、 政府资金资助证明 ;享 受学生条款待遇的,可 提供学生证或实习证明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449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非居民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 税人提供的报告表和资料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 提供资料的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5. 本 事 项 涉 及 的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有 :04135401、04135501、04135601、04135701、 04139901、05135401、05135501、05135601、05135701、05139901。 6. 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待遇”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 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本事项中统称税收 协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 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本事项中统称国际运输协定)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7.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协定条款的不同,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报告表 和资料 :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 、政 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 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 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 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 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 450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 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 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 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 演艺人员和运动员、 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 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 报告表和资料。 8. 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相关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可免 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 时间。 9.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 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 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 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10.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供项目 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 税人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各 扣缴义务人在依协定规定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11.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 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12. 非居民可享受但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 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退还,同时提交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13. 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 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规定的 报告表和资料。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 报的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 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 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 扣缴义务。 14. 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 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 451 纳税人办税指南 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15. 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 1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8.4 国际税收证明开具 8.4.1—174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事项名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申请条件】 企业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 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 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 收居民身份证明》 (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 。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0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7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1份 2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452 1份 备注 材料文本为 外文的,同 时附送中文 译本,下同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 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 料 1份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 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 材料或者说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 等资料 1份 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 机构提出申请 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1份 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 人提出申请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1份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 《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 殊要求 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 民证明》样式 1份 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 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 法作出判断的 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 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453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申请人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 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 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 申请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可提供特 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申请办理。 7. 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 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 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454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8.5 预约定价安排 8.5.1—175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事项名称】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申请条件】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 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 6 个阶段,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 3 种类型。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 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 前 3 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设定依据】 1. 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 免双重征税安排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4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办理材料】 1. 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1份 备注 2. 企业和税务机关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提交谈 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455 纳税人办税指南 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1份 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 安排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1份 3. 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1份 2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 《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 安排 请表》 数量 备注 1份 4. 企业申请续签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 90 日内向 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 1份 2 提供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 1份 3 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 化的说明材料 1份 4 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申请续签双边或者多边预约 《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 定价安排,且完全满足续签 请表》 条件 数量 备注 1份 5. 纳税人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人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书面说明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456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还应同时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办理。 【办理机构】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主管税务机关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 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 3 至 5 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的关联交易在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与以前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 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 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 10 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以前及安排未涉 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4. 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 :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 457 纳税人办税指南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 (4)企业最近 3 至 5 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 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 (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 (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 :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 3 至 5 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 (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5.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 (1)安排的适用年度 ;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 (4)企业最近 3 至 5 年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 (5)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 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 人员、 费用、资产等 ; (6)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 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 (7)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 (8)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 (9)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 (10)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 (11)对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 (12)企业关于不存在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所列举情形的说明 ;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 (1)上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所需所有材料 ; (2)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 (3)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 3 至 5 年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 (4)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458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 :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 未结案的 ;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 (4)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8. 分析评估阶段,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进行讨论。税务机 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协商,并进 行调整。 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 : (1)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合理,且企业拒绝协商 调整 ; (2)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 者更正 ; (3)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 (4)其他不适合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 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 (1)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 ; (2)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 ; (3)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 ; (4)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 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 (5)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 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 (6)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 (7)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 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 ; (8)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11. 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12.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 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6 个月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将电 459 纳税人办税指南 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应当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同时将电子版年度报 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年度报告应当说明报告期内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执行预约定价安排 的情况。需要修订、终止预约定价安排,或者有未决问题或者将要发生问题的,应当作 出说明。 13.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 日起 30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 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30 日。 14.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8.6 相互协商程序 8.6.1—176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事项名称】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申请条件】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国政府与其 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 下统称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可以向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 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设定依据】 1. 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 免双重征税安排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七条 【办理材料】 1. 申请人提出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 460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3份 需提供纸质 版和电子版 2. 申请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 3份 需提供纸质 版和电子版 【办理地点】 1.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 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 务局提出申请。 2. 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 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 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办 税地图”模块查询。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 栏目内的“电子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1.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 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由省税务机关受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 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 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将情况 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 5 个工 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 局收到申请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处理。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461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本事项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税收相关法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 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 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 视的 ;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4. 本事项所称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 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5. 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 商程序的申请。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462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后退回。 8.6.2—177 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 【事项名称】 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 【申请条件】 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 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据企业申请 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 主管当局开展协商谈判,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相互协商内容包括 : (1)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 ; (2)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 【设定依据】 1. 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 免双重征税安排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1份 2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463 纳税人办税指南 【申请人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书 面提交资料。企业当面报送上述资料的,以报送日期为申请日期 ;邮寄报送的,以国家 税务总局收到上述资料的日期为申请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后,认为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的,可以启 动相互协商程序 ;认为资料不全的,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资料。 4. 企业按照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相互协商申请的,提交的资料应当同时采用中 文和英文文本,企业向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提交资料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5. 在相互协商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进一步补充提供资料,企业应当在规 定的时限内提交。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拒绝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 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 : (1)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 ; (2)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 (3)申请或者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 (4)申请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 ; (5)特别纳税调整案件尚未结案或者虽然已经结案但是企业尚未缴纳应纳税款。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 (1)企业申请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 (2)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 (3)申请必需以另一被调查企业的调查调整结果为依据,而另一被调查企业尚未结 束调查调整程序 ; 464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4)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暂停的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 (1)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 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 ; (2)企业申请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 (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 (4)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终止的情形。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465 纳税人办税指南 9 信用评价指南 信用评价,是指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 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确定和发布后,纳税人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补评。包括 1 类 2 个事项。 9.1 信用评价 9.1.1—178 纳税信用补评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补评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 ;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 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 ;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 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 税人对当期未予纳税信用评价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6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466 9 信用评价指南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应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3.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467 纳税人办税指南 9.1.2—179 纳税信用复评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复评 【申请条件】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 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6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468 9 信用评价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3. 纳税人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申请复评。 4.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469 纳税人办税指南 10 税务注销指南 税务注销,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扣缴义务 时,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注销包括 1 类 5 个事项。 10.1 税务注销 10.1.1—180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申请条件】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 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 《清税证明》 , 纳税人持 《清 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 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五章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清税申报表》 2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数量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470 材料名称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 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 和提供劳务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复印件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复印件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发票领用簿》 10 税务注销指南 1份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 报送 1份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 报送 1份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 报送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 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471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6.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 关办理清税证明 :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7. 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应结清应纳税款、 多退(免)税款、 滞纳金和罚款, 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进行土 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8.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 办申报纳税手续。 9. 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 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10. 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 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472 10 税务注销指南 11.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10.1.2—181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申请条件】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前,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纳税 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 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五章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清税申报表》 2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数量 备注 1份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 报送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材料名称 《发票领用簿》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473 纳税人办税指南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 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 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474 10 税务注销指南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0.1.3—182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 “两证整合” 以外的纳税人) 【事项名称】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 “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申请条件】 “一照一码” “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 税务登记 : 1. 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 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 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 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5.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 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五章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数量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475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 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 和提供劳务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 业执照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复印件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 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 记的纳税人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发票领用簿》 1份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 报送 1份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 报送 1份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 报送 1份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 报送 1份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 报送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 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联系电话】 476 10 税务注销指南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 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 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7.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 纳税手续。 8. 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 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9.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477 纳税人办税指南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10.1.4—183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事项名称】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申请条件】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 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 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 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 1.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 机关办理清税。 2.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 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和 B 级的纳税人 ;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的 M 级纳税人 ;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 办的企业 ;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 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五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税总发〔2018〕 149 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 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 号)第一条 478 10 税务注销指南 数量 备注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份 已实行“一 照一码” “两 证整合”登 记模式的纳 税人提交《清 税申报表》; 未实行“一 照一码” “两 证整合”登 记模式的纳 税人提交《注 销税务登记 申请表》 。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数量 备注 1份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 报送 1份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 报送 1份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 报送 1份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 报送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 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 和提供劳务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 业执照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材料名称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复印件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 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件 479 纳税人办税指南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发票领用簿》 1份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 报送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还应报送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480 10 税务注销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 关办理清税证明 :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2.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 对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纳税人,资料不齐的,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作出承诺 后,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 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 信用 D 级管理。 8.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 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 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9.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 纳税手续。 10.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11.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481 纳税人办税指南 10.1.5—184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事项名称】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申请条件】 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 义务的,或者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 销扣缴税款登记。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 第 44 号、 第 48 号修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2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 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税款登记证原件 1份 适用“一照一码” “两证整合”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登记模式的纳税人仅依法终 (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原件 止扣缴义务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482 10 税务注销指南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无未尽事宜的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4.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 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 税义务的,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需单独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注销的同时,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483 纳税人办税指南 11 涉税(费)咨询指南 涉税(费)咨询指南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通过多种渠 道为纳税(缴费)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的税收政策、办税(缴费)流程等咨询需求的 服务指南,包括 1 类 3 个事项。 11.1 涉税(费)咨询 11.1.1—185 电话咨询 【事项名称】 电话咨询 【申请条件】 纳税(缴费)人通过拨打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咨询电话提出涉税(费)咨询需求, 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办理材料】 电话咨询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各级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其他咨询服务电话。税务机关 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办 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各级纳税服务主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 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 484 11 涉税(费)咨询指南 2. 不能即时答复的按规定时限回复。 【联系电话】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各级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其他咨询服务电话。税务机关对外 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 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缴费)人注意事项】 电话咨询的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11.1.2—186 网络咨询 【事项名称】 网络咨询 【申请条件】 纳税(缴费)人通过互联网提出涉税(费)咨询需求, 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办理材料】 网络咨询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https://12366.chinatax.gov.cn)网页端或 WAP 端、 “12366 纳税服务”APP、微信和支付宝“12366 智能咨询”小程序获取服务。 2. 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外服务渠道获取网络咨询,如门户网站、电 子税务局、微信、微博等。 485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纳税服务主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 智能咨询 :即时办结。 2. 在线咨询 :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按规定时限回复。 3. 网上留言咨询 :非即时办结,具体时限按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 无 【办理流程】 【纳税(缴费)人注意事项】 网络咨询的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11.1.3—187 面对面咨询 【事项名称】 面对面咨询 【申请条件】 纳税(缴费)人提出面对面涉税(费)咨询需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办理材料】 486 11 涉税(费)咨询指南 面对面咨询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纳税(缴费)人可到市、县税务机关进行面对面咨询。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市、县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 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 2. 不能即时答复的按规定时限回复。 【联系电话】 市、县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 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缴费)人注意事项】 面对面咨询的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487 纳税人办税指南 12 涉税信息查询指南 涉税信息查询包括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第三方 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等 3 个事项。 12.1 涉税信息查询 12.1.1—188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事项名称】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1 号) 【办理材料】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具体地点和 网址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查询。 【办理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联系电话】 488 12 涉税信息查询指南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无 【社会公众注意事项】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12.1.2—189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事项名称】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提供的自身涉税信息查询服务。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1 号) 【办理材料】 1. 纳税人自行查询时需要提供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认证和识别。 2. 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1份 2 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授权他人委托查询时还应报 送 3. 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489 纳税人办税指南 1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1份 2 原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1份 3 相关证明资料 1份 【办理地点】 1. 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 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 涉税信息。具体地点和网址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查询。 2. 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提出书面申请。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 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行获取的,即时查询。 提出书面申请的,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490 12 涉税信息查询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 文书表单可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 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12.1.3—190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事项名称】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申请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 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涉税保密信息查询服务。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8〕93 号)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 及相关配套文件 【办理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1份 2 单位介绍信 1份 3 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备注 2.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1份 2 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491 纳税人办税指南 3 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 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 1份 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提 出书面申请,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办 税地图”模块查询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有两名以上 工作人员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查询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92 12 涉税信息查询指南 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 文书表单可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 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93 纳税人办税指南 13 纳税服务投诉指南 纳税服务投诉指南是指税务机关为维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所制定的服务指南, 包括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1 个事项。 13.1 纳税服务投诉 13.1.1—191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事项名称】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申请条件】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 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进行受理、 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7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以下内容 : (1)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 位; (2)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494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实名投诉纳税人 投诉人的姓名(名称) 、有效联系方 式 1份 备注 13 纳税服务投诉指南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官方网站、信函等渠道办理, 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 属于下列情形的,即时办结 : (1)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 ; (2)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2. 属于下列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 (1)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 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 (2)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 (3)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 (4)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3. 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 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4. 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 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 解释。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495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但具体行政 行为存在不符合文明规范言行问题的,可就该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2. 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客观、 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 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4. 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或者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对税务机关、税务 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的,投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96 14 涉税专业服务指南 14 涉税专业服务指南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 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 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 类咨询公司等机构。包括 3 类 9 个事项。 14.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14.1.1—192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申请条件】 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向省税务机关申 请办理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第二条至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2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497 纳税人办税指南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 人或股东 息备案表》 2份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0311-86981149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 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行政登记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善税务登记信息,并 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以便在省税务机关进行行政登记时能够顺利录入金 税三期系统。 5. 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 所的合法权益。 6.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498 14 涉税专业服务指南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 分之五十 ;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股东或者从业 ;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7.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情形 :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 ②前 3 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 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 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 3 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8.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分 所的行政登记参照本节办理。 9.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 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14.1.2—193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 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499 纳税人办税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第八条、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 / 终止行政登记表》 2份 2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1份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 人或股东还应报送 息备案表》 数量 备注 2份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0311-86981149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 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500 14 涉税专业服务指南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4.1.3—194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 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 / 终止行政登记表》 2份 2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受理后及时办理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0311-86981149 501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 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 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没有办理终止行政 登记的,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失效。 4.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终止参照本事项办理。 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4.2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 14.2.1—195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申请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报送基本信息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基本信息 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 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 服务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502 14 涉税专业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9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数量 备注 2份 税务机关和 涉税专业服 务机构各留 存一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 子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503 纳税人办税指南 【注意事项】 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 确性负责。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先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证书》 。 4.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电子税 务局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5.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涉税 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留存。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4.2.2—196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申请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业务 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 议要素信息报送。 【设定依据】 504 14 涉税专业服务指南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9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数量 备注 3份 税务机关、委 托人和涉税 专业服务机 构各留存一 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 子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505 纳税人办税指南 【注意事项】 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 确性负责。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前,应已完成涉税专业服 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4.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5.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涉税 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委托人留存。 6.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仅报送业务委托协议的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原件由涉税专 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7.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四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 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4.2.3—197 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申请条件】 506 14 涉税专业服务指南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一 年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9 号)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数量 备注 2份 税务机关和 涉税专业服 务机构各留 存一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 栏目内的“电子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507 纳税人办税指南 【注意事项】 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 确性负责。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时,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年度 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留存。 4.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4.2.4—198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 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9 号)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数量 备注 2份 税务机关和 涉税专业服 务机构各留 存一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 栏目内的“电子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508 14 涉税专业服务指南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 确性负责。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专项 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留存。 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 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报送的外,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5. 税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 税收策划、 涉税鉴证、 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完成时间,以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时间 为准。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509 纳税人办税指南 后退回。 14.3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 14.3.1—199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 信用积分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 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8 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办理材料】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311-86981149 510 14 涉税专业服务指南 【办理流程】 无 【注意事项】 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仅能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 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2.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仅能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14.3.2—200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申请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 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 核。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8 号)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 子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511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对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