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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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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师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调 整 意 见 能否 公开 及理 由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 执业核准 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变更、注销,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申请 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2.审查和决定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 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 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 第九师司法局 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备案,市 1954项 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做出决定。 3.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 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执业、变更、 注销。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无 是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 对于法律服务工作者 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 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 奖励 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准备阶段责任:司法局成立评审委员会,制定实施方案及表彰标准,统一部署,公布本年度 评选工作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2.审查阶段责任:司法局依照实施方案、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按照统一要求具体抓好活 动落实,组织自评、自荐,由司法局通过 初审确定并向司法局评审委员会报送。 第九师司法局 1954项 3.公示、转报责任:司法局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对经 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予以表彰,并转报兵团司法局。 4.事后监管责任:司法局及时将表彰结果通报各旗县市区司法局,并上报兵团司法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无 是 行政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公证员、公证机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 构警告的处罚 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 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 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 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 第九师司法局 1954项 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 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 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无 是 行政处 罚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 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 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 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给予公证员、公证机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 1954项 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 第九师司法局 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 罚 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 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的其他行为。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 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无 是 事项 类型 1 2 3 4 行政许 可 行政奖 励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来源 备注 5 6 7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 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 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 第九师司法局 1954项 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 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 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无 是 给予律师、律师事务 所警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 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 2.调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 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允许当事人辩解。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 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 第九师司法局 1954项 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 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 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 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 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 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 是 给予律师、律师事务 所没收违法所得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 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 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 2.调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 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允许当事人辩解。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 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 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 1954项 、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 第九师司法局 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 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 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 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 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 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 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 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 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 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 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 给予公证员、公证机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停止执业、停业整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 顿的处罚 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 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的其他行为。 8 行政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 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 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 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 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 2.调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 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 、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 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 、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 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 给予律师、律师事务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 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 第九师司法局 1954项 所停止执业、停业整 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 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 顿的处罚 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 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 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 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 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 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 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 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 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9 行政给 付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 《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2、审查责任:审核是否符合给付条件。 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 第九师司法局 3、决定责任:做出法律援助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的给付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4、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的援助过程予以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54项 无 是 行政奖 励 1.准备阶段责任:司法局成立评审委员会,制定实施方案及表彰标准,统一部署,公布本年度 评选工作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 2.审查阶段责任:司法局依照实施方案、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按照统一要求具体抓好活 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 动落实,组织所属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进行自评、自荐,由司法局通过 初审确定推荐律师并向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 1954项 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 第九师司法局 司法局评审委员会报送。 的奖励 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 3.公示、转报责任:司法局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单位进行评审,确定表彰律师的候选名单,在网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上进行公示。对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予以表彰,并转报兵团司法局。 4.事后监管责任:司法局及时将表彰结果通报各旗县市区司法局,并上报兵团司法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无 是 行政给 付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第二批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 第九师司法局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授权 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4.给付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给付。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无 是 行政给 付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 第二批 作致伤致残、牺牲的 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 第九师司法局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授权 救助、抚恤 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4.给付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给付。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无 是 其他职 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设立 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 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 第九师司法局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上报或不予上报的决定。 审核 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 4.送达责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按照相关流程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 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 ,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无 是 10 11 12 13 第二批 授权 无 是 须报请司法 部同意 其他职 权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 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二批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 第九师司法局 人员的监管 授权 3.决定责任:根据材料审核情况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无 是 行政检 查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行政检查 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 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 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不等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的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 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批 第九师司法局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进行限期整改。 授权 3.移送责任: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管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 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反馈检查结果,并跟踪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无 是 行政处 罚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 对律师违规承办法律 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 援助案件的行政处罚 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 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 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 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 第二批 第九师司法局 授权 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 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 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无 是 17 行政处 罚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 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 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 第二批 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行 第九师司法局 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授权 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 政处罚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 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 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无 是 18 行政给 付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第二批 授权 无 是 其他职 权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 允许当事人辩解。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 第二批 第九师司法局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工作人员的监管 授权 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 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 任。 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无 是 14 15 16 19 《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 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1、审查责任:对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审查; 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 第九师司法局 2、决定责任: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规定的律师给予办案补贴; 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 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20 行政处 罚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 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 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证件,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允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 许当事人辩解。 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 属同意并签字。 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 第二批 第九师司法局 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检报告的行政处罚 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授权 。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 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 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实行留 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 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无 是 与卫健委共 同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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