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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权责清单指导目录-2023041018405984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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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序号 1 2 3 事项名称 计量标准器 具核准 计量授权证 书的核发 企业注册登 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行政 许可 行政 许可 1.公司设立、变更 行政 、注销登记 许可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1986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 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 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 核合格后使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 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 修正版)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1986.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 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 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 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 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部门批准使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 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 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 修正版)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 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 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 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 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 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 、测试任务。 【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4号,1989年11月06 日颁布实施,根据2021年4月2日总局令第38号修改,同年4月22日发布 施行) 第六条第二、三、五项 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主 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授权 席令第15号修订) ,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 申请对本部门 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 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 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 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 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应当具有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相应的职业资格。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条: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二 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十六号发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 的规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 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 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传破产;2、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 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规章】《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 市 区 级 县 市 区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权限 内计量标 准考核工 作 负责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的由县( 市)市场 监督管理 局负责的 计量对内 授权工作 负责本级 企业注册 登记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1.具体承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办人;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 2.内设机 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 构负责人 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3.单位法 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 定代表人 起施行) 或分管领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 导。 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负责统 一管理 全区计 量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 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 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起施行)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 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四条 负责本 辖区计 量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直接实施责任: 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 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起施行)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四条 依法由 本部门 直接办 理的行 政审批 事项的 审批和 信息公 示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3 3 3 企业注册登 记 企业注册登 记 企业注册登 记 3.个人独资企业的 行政 设立、变更、注销 许可 登记 4.合伙企业的设立 行政 、变更、注销登记 许可 6.企业法定代表人 行政 核准登记 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 第20号公布)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 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 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 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 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 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 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局 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 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 年8月27日主席令第55号公布) 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十条:申请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市场 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区)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 申请变更登记。 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 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 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 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业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 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 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 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 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 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4月7日国家工 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令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 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 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管理,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 》(工商个字〔2007〕108号) 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关于登记管辖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可以登记合伙企业。第 四条第四款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的普通合伙 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做出规定。 县 市 区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级 企业注册 登记 本辖区内 的个人独 资企业登 记 本辖区内 的合伙企 业登记 负责本级 企业注册 登记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法由 本部门 直接办 理的行 政审批 事项的 审批和 信息公 示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直接实施责任: 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 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起施行)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四条 依法由 本部门 直接办 理的行 政审批 事项的 审批和 信息公 示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1.具体承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办人;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 2.内设机 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 构负责人 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3.单位法 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 导。 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法由 本部门 直接办 理的行 政审批 事项的 审批和 信息公 示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 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1.具体承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办人; 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 2.内设机 日起施行,2019年4月25 构负责人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3.单位法 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 导。 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法由 本部门 直接办 理的行 政审批 事项的 审批和 信息公 示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 1.具体承 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办人;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2.内设机 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 构负责人 日起施行,2019年4月25 ;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3.单位法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定代表人 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 或分管领 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 导。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 十条、第四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4 5 6 7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 注册、变更 、注销、备 案登记 农民专业合 作社设立、 变更、注销 、备案登记 食品生产许 可核发 食品(含保 健食品)经 营许可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行政 许可 行政 许可 行政 许可 行政 许可 实施依据 【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 通过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 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 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 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 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 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 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 号,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予以修改) 令第五十七号,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83号修订)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 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市 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 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其他文件。第三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 更登记。 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十九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 关。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 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 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 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 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 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 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 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需要取得许可。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四)法定代 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9年3月26日修 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 订版,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 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 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自 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 得食品生产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 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 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法。 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 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 效期为5年。 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 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 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 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 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辖 区内个体 工商户的 注册登记 负责本辖 区内农民 专业合作 社的注册 登记 负责本级 食品生产 许可 负责本级 权限内食 品(含保 健食品) 经营许可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依法由 本部门 直接办 理的行 政审批 事项的 审批和 信息公 示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1.具体承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办人;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 2.内设机 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 构负责人 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3.单位法 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 定代表人 起施行) 或分管领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 导。 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法由 本部门 直接办 理的行 政审批 事项的 审批和 信息公 示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 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1.具体承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办人;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 2.内设机 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 构负责人 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3.单位法 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 定代表人 起施行) 或分管领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 导。 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法由 本部门 直接办 理的行 政审批 事项的 审批和 信息公 示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1.具体承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办人;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 2.内设机 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 构负责人 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3.单位法 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 定代表人 起施行) 或分管领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 导。 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 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 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1.具体承 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 办人;2. 施行,2019年4月23日, 单位法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代表人或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分管领导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 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负责食 品安全 监督管 理 备注 序号 8 9 10 11 事项名称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小杂食店 登记 对假冒专利 行为的处罚 对重复侵权 行为的处罚 对为假冒专 利行为提供 便利条件的 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政 许可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 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在领 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9年 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 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已由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自治区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在自治区 内有重大影响和跨地区的专利纠纷,查处有重大影响的假冒专利行为。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 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自治区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在自治区 内有重大影响和跨地区的专利纠纷,查处有重大影响的假冒专利行为。 第四十条: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 同一专利权,扰乱专利管理秩序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 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假冒专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查处;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由 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辖区 内食品小 作坊、小 餐饮店、 小杂食店 登记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辖 区内食 品小作 坊、小 餐饮店 、小杂 食店登 记并向 社会公 示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 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 施予以制止。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1.具体承 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 办人;2. 施行,2019年4月23日, 单位法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代表人或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分管领导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 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3 14 对专利代理 、专利资产 评估、专利 信息咨询等 专利中介机 构违法违规 行为的处罚 对专利代理 机构违法违 规行为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 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专利代理、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咨询等专 利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报告及虚假证明文 件;(二)以欺骗、误导等手段招揽业务;(三)与当事人串通,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四)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五) 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专利服务的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及虚假证明文件、牟取不正当利益 的,由专利工作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号发布,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3 月1日期施行) 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 构执业许可证:(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 办理变更手续;(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 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 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五)疏于管理, 造成严重后果。 专业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 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 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6 17 18 对违反专利 代理条例擅 自开展专利 代理业务的 违法违规行 为的处罚 对侵犯世界 博览会标志 专有权行为 的处罚 对违法使用 未注册商标 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号发布,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3 月1日期施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 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 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 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 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9年4月 23日第四次修正)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 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 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0 21 对商标侵权 行为的处罚 对商标代理 机构伪造变 造法律文书 和不正当竞 争违法行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9年4月 23日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 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 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 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 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9年4月 23日第四次修正) 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 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 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 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 )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 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 款规定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3 24 25 对违反商标 许可使用规 定行为的处 罚 对违法使用 他人驰名商 标行为的处 罚 对特殊标志 所有人或者 使用人擅自 改变和超范 围使用特殊 标志文字、 图形等行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9年4月 23日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 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国务院令 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9年4月 23日第四次修正)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 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 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 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国务院令 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 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 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 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 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行政 处罚 【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 ) 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 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 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 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 用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7 28 29 对侵犯奥林 匹克标志专 有权行为的 处罚 对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注册人没有 对该商标的 使用进行有 效管理或者 控制损害消 费者权益行 为的处罚 对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注册人违规 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 修订) 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 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 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 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 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 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 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 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 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国务院令 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 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 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 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 局 级 ,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 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 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 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 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 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 拒绝办理手续;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1 32 33 对恶意申请 商标注册的 处罚 对恶意申请 商标注册的 申请人的处 罚 对商标代理 机构违规接 受委托,申 请注册其他 商标,以不 正当手段扰 乱商标代理 市场秩序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9年4月 23日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 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 处罚 【规章】《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7号 ,2019年12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 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 处罚 【规章】《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7号 ,2019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一)属 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二)属 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 代理机构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 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 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5 36 37 对生产、销 售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的 烟草制品的 处罚 对非法印制 烟草制品商 标标识的处 罚 对地理标志 申请证明商 标或者集体 商标违反规 定,拒不改 正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 号,1992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 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 号,1992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 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罚款。 行政 处罚 【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 号,2003年6月1日施行)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 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 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 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 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 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 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 组织无权禁止。 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 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 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9 40 41 对证明商标 注册人准许 他人使用其 商标的未在 一年内报商 标局备案等 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销 售不符合保 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产 品的处罚 对在产品中 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 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 号,2003年6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 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 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 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 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 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 标。 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 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 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 号,2003年6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 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 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 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 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 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 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 标。 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 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 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 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 市 区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知识 产权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43 44 45 对销售或在 服务中使用 失效、变质 产品行为的 处罚 对伪造产品 产地的,伪 造或者冒用 他人厂名、 厂址的,伪 造或者冒用 认证标志等 质量标志的 处罚 对产品或者 其包装上的 标识不符合 规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 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 (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 罚规定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 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 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 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 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 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 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 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 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 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47 对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 认证机构伪 造检验结果 或出具虚假 证明实的处 罚 48 对生产者专 门用于生产 禁止生产的 产品或者以 假充真的产 品的原辅材 料、包装物 和生产工具 的处罚 49 对为禁止生 产、销售的 产品提供运 输、保管、 仓储等便利 条件的,或 者为以假充 真的产品提 供制假生产 技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 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 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第二 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认证资格。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 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 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对生 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 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 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 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 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51 对隐匿、转 移、变卖、 损毁被产品 质量监督部 门查封、扣 押的物品的 处罚 52 对属于强制 检定范围的 计量器具, 未按照规定 申请检定或 者检定不合 格继续使用 的;属于非 强制检定范 围的计量器 具未自行定 期检定或者 送其他计量 检定机构定 期检定的, 以及经检定 不合格继续 使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 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 ,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 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 修正版,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 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 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54 55 对制造、销 售未经型式 批准或样机 试验合格的 计量器具新 产品的处罚 对制造、修 理的计量器 具未经出厂 检定或者经 检定不合格 而出厂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 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 修正版) 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 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 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 修正版) 第四十九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 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57 58 对制造、销 售、使用以 欺骗消费者 为目的的计 量器具的单 位和个人的 处罚 对伪造、盗 用、倒卖强 制检定印、 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 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 修正版) 第五十三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 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 修正版) 第五十六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 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60 61 对擅自启封 、转移、变 卖、损毁被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封存 的物品的处 罚 对被授权单 位违反计量 法律、法规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自 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9日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 存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被封存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发票、帐册等有关资料,使违 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 处罚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发布,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自1990年8月25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 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责令其停止检定、测试,限 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销其计量授权。 (二)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三)未经授权机关批准, 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63 64 对销售不符 合强制性标 准的商品的 处罚 对进口不符 合强制性标 准的产品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自1990年4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 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 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 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自1990年4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 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 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 千元以下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66 67 对取得生产 许可证的企 业生产条件 、检验手段 、生产技术 或者工艺发 生变化,未 依照《工业 产品生产许 可证管理条 例》规定办 理重新审查 手续的处罚 对取得生产 许可证的企 业未依照规 定在产品、 包装或者说 明书上标注 生产许可证 标志和编号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 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 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 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 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 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 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 施行) 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 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 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69 70 对取得生产 许可证的企 业出租、出 借或者转让 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 证标志和编 号的处罚 对擅自动用 、调换、转 移、损毁被 查封、扣押 财物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 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 施行) 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 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 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 施行) 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 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72 73 对企业用欺 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 取得生产许 可证的处罚 对取得生产 许可证的企 业未按规定 定期向自治 区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提 交报告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 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 施行) 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 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 施行) 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75 对承担发证 产品检验工 作的检验机 构伪造检验 结论或者出 具虚假证明 的处罚 76 对检验机构 和检验人员 从事与其检 验的列入目 录产品相关 的生产、销 售活动,或 者以其名义 推荐或者监 制、监销其 检验的列入 目录产品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 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 施行) 第五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 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 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 施行) 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 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 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78 79 对未经批准 擅自从事认 证活动的处 罚 对境外认证 机构未经登 记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代表 机构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81 对认证机构 接受可能对 认证活动的 客观公正产 生影响的资 助,或者从 事可能对认 证活动的客 观公正产生 影响的产品 开发、营销 等活动,或 者与认证委 托人存在资 产、管理方 面的利益关 系的处罚 82 对认证机构 超出批准范 围从事认证 活动的;增 加、减少、 遗漏认证基 本规范、认 证规则规定 的程序等违 法行为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 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 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 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 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84 85 对认证机构 出具虚假的 认证结论, 或者出具的 认证结论严 重失实的处 罚 对认证人员 从事认证活 动,不在认 证机构执业 或者同时在 两个以上认 证机构执业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 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 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指定的认证机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 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 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87 88 89 对指定的认 证机构、实 验室超出指 定的业务范 围从事列入 目录产品的 认证以及与 认证有关的 检查、检测 活动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 、检查机构 、实验室取 得境外认可 机构认可, 未向国务院 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部门 备案的处罚 对列入目录 的产品未经 认证,擅自 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 在其他经营 活动中使用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 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 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 ,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 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91 对锅炉、气 瓶、氧舱和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 施以及高耗 能特种设备 的设计文件 ,未经国务 院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 的检验检测 机构鉴定, 擅自用于制 造的处罚 92 对未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应当 进行型式试 验的特种设 备产品、部 件或者试制 特种设备新 产品、新部 件,未进行 整机或者部 件型式试验 的处罚 93 对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 锅炉、压力 容器、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 设施、场( 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及 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 装置的制造 、安装、改 造以及压力 管道元件的 制造活动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 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 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 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七十四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 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 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 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 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 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 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 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95 96 97 对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 锅炉、压力 容器、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 设施、场( 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的 维修或者日 常维护保养 的处罚 对锅炉、压 力容器、电 梯、起重机 械、客运索 道、大型游 乐设施的安 装、改造、 维修的施工 单位以及场 (厂)内专 用机动车辆 的改造、维 修单位,在 施工前未将 拟进行的特 种设备安装 、改造、维 修情况书面 告知直辖市 或者设区的 市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 对特种设备 管理部门即 的安装、改 行施工的, 造、重大维 或者在验收 修过程以及 后30日内未 锅炉清洗过 将有关技术 程未按照安 资料移交锅 全技术规范 炉、压力容 的要求进行 器、电梯、 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 出厂或者交 客运索道、 付使用的处 大型游乐设 罚 施的使用单 位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 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 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 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 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七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 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 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 行政 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七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 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 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 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 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99 对移动式压 力容器、气 瓶充装单位 未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 要求进行充 装活动的处 罚 100 对已经取得 许可、核准 的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 检验检测机 构未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办理 许可证变更 手续等行为 的处罚 101 对特种设备 投入使用前 或者投入使 用后30日内 ,未向特种 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 登记,擅自 将其投入使 用等行为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 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本条例 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 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 、检验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 督检验报告的。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 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 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 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 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 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 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03 对特种设备 存在严重事 故隐患,无 改造、维修 价值,或者 超过安全技 术规范规定 的使用年限 ,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未 予以报废, 并向原登记 的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 注销的处罚 104 对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 设施每日投 入使用前, 未进行试运 行和例行安 全检查,并 对安全装置 进行检查确 认等行为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 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 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款。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五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 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 位置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06 107 对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在本单位发 生特种设备 事故时,不 立即组织抢 救或者在事 故调查处理 期间擅离职 守或者逃匿 等行为的处 罚 对特种设备 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的单 位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 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 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 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 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09 对未经核准 ,擅自从事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 所规定的监 督检验、定 期检验、型 式试验以及 无损检测等 检验检测活 动的处罚 110 对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 构聘用未经 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 部门组织考 核合格并取 得检验检测 人员证书的 人员,从事 相关检验检 测工作等违 法情形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九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 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 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 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 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 ,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12 对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 构或者检验 检测人员从 事特种设备 的生产、销 售,或者以 其名义推荐 或者监制、 监销特种设 备的处罚 113 对检验检测 人员,从事 检验检测工 作,不在特 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执 业或者同时 在两个以上 检验检测机 构中执业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九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 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 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九十六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 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15 116 对未经许可 从事特种设 备生产活动 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 的设计文件 未经鉴定, 擅自用于制 造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 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18 对特种设备 出厂时,未 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 求随附相关 技术资料和 文件的处罚 119 对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 、修理的施 工单位在施 工前未书面 告知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 部门即行施 工的,或者 在验收后三 十日内未将 相关技术资 料和文件移 交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 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 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21 对电梯制造 单位未按照 安全技术规 范的要求对 电梯进行校 验、调试等 行为的处罚 122 对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不 再具备生产 条件、生产 许可证已经 过期或者超 出许可范围 生产;明知 特种设备存 在同一性缺 陷,未立即 停止生产并 召回的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 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 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 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 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24 对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涂 改、倒卖、 出租、出借 生产许可证 的处罚 125 对销售、出 租未取得许 可生产,未 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 的特种设备 的;销售、 出租国家明 令淘汰、已 经报废的特 种设备,或 者未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进行 维护保养的 特种设备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 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 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 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27 对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销 售、交付未 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 的特种设备 的处罚 128 对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使 用特种设备 未按照规定 办理使用登 记的;未建 立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档 案或者安全 技术档案不 符合规定要 求,或者未 依法设置使 用登记标志 、定期检验 标志等违法 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 生产许可证。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 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 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 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 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 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30 131 对未按照规 定实施充装 前后的检查 、记录制度 ;不符合安 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移动 式压力容器 和气瓶进行 充装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 ,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 移动式压力 容器或者气 瓶充装活动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 、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 气瓶进行充装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 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33 134 对电梯、客 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 的运营使用 单位未设置 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 职的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 人员等违法 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法 规定,未经 许可,擅自 从事电梯维 护保养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 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 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 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 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36 137 对发生特种 设备事故时 ,不立即组 织抢救或者 在事故调查 处理期间擅 离职守或者 逃匿;对特 种设备事故 迟报、谎报 或者瞒报的 处罚 对发生事故 负有责任的 单位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 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 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 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39 对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人 员、检测人 员和作业人 员不履行岗 位职责,违 反操作规程 和有关安全 规章制度, 造成事故的 处罚 140 对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 机构及其检 验、检测人 员未经核准 或者超出核 准范围、使 用未取得相 应资格的人 员从事检验 、检测的; 未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 要求进行检 验、检测等 违法行为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 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 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 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 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 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 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五) 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 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42 对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 或者检验、 检测机构拒 不接受负责 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依法 实施的监督 检查的处罚 143 对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 擅自动用、 调换、转移 、损毁被查 封、扣押的 特种设备或 者其主要部 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 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 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 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 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45 146 对大型游乐 设施制造、 安装单位未 对设计进行 安全评价, 提出安全风 险防控措施 等行为的处 罚 对大型游乐 设施改造单 位违反规定 ,未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 、型式试验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依据2021年4月2日发布的国家市场监 管总局令第38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设计进 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 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 使用期限的;(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的铭牌的;(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 定要求的;(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 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依据2021年4月2日发布的国家市场监 管总局令第38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 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48 149 对违反规定 安装、改造 和重大修理 施工现场的 作业人员数 量不能满足 施工要求或 具有相应特 种设备作业 人员资格的 人数不符合 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的处 罚 对客运索道 使用单位未 按照规定开 展应急救援 演练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依据2021年4月2日发布的国家市场监 管总局令第38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 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 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2月25日国家质检总 局令第179号公布,根据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51 152 对未经核准 注册使用厂 商识别代码 和相应商品 条码的,在 商品包装上 使用其他条 码冒充商品 条码或伪造 商品条码的 ,或者使用 已经注销的 厂商识别代 码和相应商 品条码的处 罚 对经销的商 品印有未经 核准注册、 备案或者伪 造的商品条 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通过发布,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 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 元以下罚款 【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通过发布,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 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54 对电梯使用 管理责任单 位违反《新 疆维吾尔自 治区电梯安 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 四条第五项 、第十项规 定的处罚 155 对电梯检验 检测机构违 法行为的处 罚 156 对汽车生产 者未按照规 定保存有关 信息、未按 规定备案有 关信息、召 回计划、未 按照规定提 交有关召回 报告的行为 行政 处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1 日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任命政府令第198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 行) 第十四条第五、十项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五)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应当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联通,应急照明 保持正常;(十)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装 修结束后,应当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测试,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 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 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 处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1日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任命政府令第198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对电梯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对技术 资料、现场检验条件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不予实施监督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实施定期检验:(一)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三)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又未委托维护保养单位的;(四)使用存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在违法行为,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市场监 市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电梯所在地特种 办的业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三)电梯经监督检验或者 督管理 务科室 区 级 定期检验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仍继续使用的;(四)从事电梯安装、改造、 局 修理、维护保养的单位或者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二)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报告的。 行政 处罚 【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令第 62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二)未按照规定 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七章。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58 159 对汽车生产 者未停止生 产、销售或 者进口缺陷 汽车产品、 隐瞒缺陷情 况、经责令 召回拒不召 回的行为的 处罚 对未取得资 质认定,擅 自从事报废 机动车回收 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令第 626号公布,根据2019年3阅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 关许可:(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二)隐瞒缺陷 情况;(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6月1日国务院令第715号 ) 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 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 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 及其他零配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161 162 对未取得食 品生产经营 许可从事食 品生产经营 活动,或者 未取得食品 添加剂生产 许可从事食 品添加剂生 产活动的处 罚 对违法生产 、经营食品 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 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 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县 市 区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 局 级 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 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 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 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 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 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 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 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 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 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64 165 对食品生产 经营者食品 、食品添加 剂生产者未 按规定对采 购的食品原 料和生产的 食品、食品 添加剂进行 检验等行为 的处罚 对集中交易 市场的开办 者、柜台出 租者、展销 会的举办者 允许未依法 取得许可的 食品经营者 进入市场销 售食品或者 未履行检查 、报告等行 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 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 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 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 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方案。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 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 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用农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局 级 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 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 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 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 承诺。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167 168 对食品生产 经营者未按 规定贮存、 运输和装卸 食品的处罚 对未经核准 登记擅自开 业从事经营 活动,申请 登记时隐瞒 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 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行政 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 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 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 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 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 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 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 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县 市 区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70 171 对超出核准 登记的经营 范围或者经 营方式从事 经营活动的 处罚 对伪造、涂 改、出租、 出借、转让 、出卖营业 执照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 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 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 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 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 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 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 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 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 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 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 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73 174 对抽逃、转 移资金,隐 匿财产逃避 债务的,责 令补足抽逃 、转移的资 金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 申请办理注 销登记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 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 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八)抽逃、转移资金,隐 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 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 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 者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 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九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 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 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 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76 对公司的发 起人、股东 虚假出资, 未交付或者 未按期交付 出资货币或 非货币财产 行为的处罚 177 对公司合并 、分立、减 少注册资本 或者进行清 算时,不依 法通知或者 公告债权人 行为的处罚 ;公司清算 时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 债表或财产 清单作虚假 记载或者在 未清偿债务 前分配公司 财产行为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 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 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 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 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 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市场监 市 下的罚款。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务科室 局 级 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 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 单作虚假记 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79 180 对非公司登 记中隐瞒真 实情况、弄 虚作假或者 未经核准登 记注册擅自 开业等行为 的处罚 对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 验证的机构 提供虚假材 料或因过失 提供有重大 遗漏的报告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 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 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 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 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 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 第二百零七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 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 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 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 县市区 具体承 县 市场监 市 业执照。 办的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局 级 第七十三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 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 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 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82 183 对虚报注册 资本、提交 虚假材料或 者采取其他 欺诈手段隐 瞒重要事实 取得公司登 记的处罚 对从事无照 经营的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 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 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以国务院令第684 号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 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85 186 对伪造、涂 改、出租、 出借、转让 公司营业执 照的处罚 对未将营业 执照置于住 所或者营业 场所醒目位 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由 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 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88 189 对公司、清 算组及其成 员在清算期 间有关违法 活动的处罚 对利用公司 名义从事危 害国家安全 、社会公共 利益的严重 违法行为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 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 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 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款。 市场监 市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公司登记管理条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务科室 局 级 ) 第七十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 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 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七十八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 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91 192 对未按规定 办理企业法 定代表人变 更登记的处 罚 对合伙企业 提交虚假文 件或者采取 欺骗手段取 得合伙企业 登记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85号令发布,1999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修订)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 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发布,2006 年8月27日国务院55号令修订)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94 195 对擅自以合 伙企业或者 合伙企业分 支机构名义 从事业务, 或者未按规 定办理变更 登记的处罚 对个人独资 企业提交虚 假文件或采 取其他欺骗 手段取得企 业登记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发布,2006 年8月27日国务院55号令修订)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 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 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 造成的损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 第20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业重的,并 处吊销营业执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197 198 对个人独资 企业涂改、 出租、转让 和伪造营业 执照的处罚 对个人独资 企业成立后 无正当理由 超过六个月 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 自行停业连 续六个月以 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 第20号) 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 第20号)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00 201 对个人独资 企业不按规 定时间将分 支机构登记 情况报该分 支机构隶属 的登记机关 备案,责令 限期改正后 逾期不备案 的处罚 对个人独资 企业营业执 照遗失不在 报刊上声明 作废,或遗 失、毁损不 申请补领或 更换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 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修订) 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 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 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 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03 204 对承租、受 让个人独资 企业营业执 照从事经营 活动的处罚 对无照经营 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 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以国务院令第684 号发布,共十九条,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 布的《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 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06 207 对采用欺骗 手段取得企 业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处 罚 对企业和经 营单位侵犯 企业名称专 用权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22日国务 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公布,1999年6月 12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 第十一条:隐满真实情况,对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 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 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 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209 210 发布虚假广 告的处罚 发布禁止情 形广告的处 罚 县 市 区 级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 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 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 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 其广告审查申请。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 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 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市场监 市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务科室 局 级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 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 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12 对在大众传 播媒介或者 公共场所发 布声称全部 或者部分替 代母乳的婴 儿乳制品、 饮料和其他 食品广告的 处罚 213 对在大众传 播媒介或者 公共场所、 公共交通工 具、户外发 布烟草广告 或向未成年 人发送任何 形式的烟草 广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 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三)违反本法 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 其他食品广告的;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四)违反本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15 216 对在针对未 成年人的大 众传播媒介 上发布医疗 、药品、保 健食品、医 疗器械、化 妆品、酒类 、美容广告 ,以及不利 于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的 网络游戏广 告的处罚 对违规发布 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 广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六)违反本 法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 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 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 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 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 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18 219 对违规发布 保健食品广 告的处罚 对违规发布 农药、兽药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广 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 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 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 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 食品广告的。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 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 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 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 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 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21 222 对违规发布 教育、培训 广告的处罚 对违规发布 招商等有投 资回报预期 的商品或者 服务广告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 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 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 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 、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 明。 第五十八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 育、培训广告的。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 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 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 证明。 第五十八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 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24 225 对违规发布 农作物种子 、林木种子 、草种子、 种畜禽、水 产苗种和种 养殖广告的 处罚 对违规利用 广告代言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 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 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 者保证;(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四)利用科研单位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 市场监 市 荐、证明。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第五十八条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务科室 级 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局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 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 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 人。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 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八条第十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 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 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 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 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27 228 对违规发布 针对不满十 四周岁的未 成年人的商 品或者服务 的广告的处 罚 对未经审查 发布广告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四十条第二款: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五十八条第十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 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 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 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 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 不得发布。 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 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 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30 231 对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 布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 定建立、健 全广告业务 管理制度的 ,或者未对 广告内容进 行核对的处 罚 对违规代言 发布广告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 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 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 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一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 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 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 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 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33 234 对提交虚假 文件或者采 取其他欺骗 手段,取得 外商投资合 伙企业登记 的处罚 对外商投资 合伙企业登 记事项发生 变更,未依 照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9年3月 2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 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4 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 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 十七条规定处罚。 【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 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4 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 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36 237 对承担资产 评估、验资 或者验证的 机构提供虚 假材料的处 罚 对公司未办 理变更登记 、办理有关 备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二百零七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 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 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 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 局 级 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 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七十四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 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 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 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 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 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 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 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 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 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39 240 对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合 作各方没有 按照合同约 定缴纳投资 或者提供合 作条件,限 期届满仍未 履行的行政 处罚 对中外合作 企业未在中 国境内设置 会计帐簿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 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6号令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二十条第二款: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 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 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主 席令40号,2017年11月7日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款: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 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 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42 对印刷业经 营者被处以 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的 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 的处罚 243 对外国(地 区)企业在 中国境内从 事生产经营 活动违反《 外国(地区 )企业在中 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 动登记管理 办法》的行 政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第3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行政 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 令修订,2019年3月2日修正) 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 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县市区 具体承 县 市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场监 办的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局 级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 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第十七条: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45 246 对违规利用 合同格式条 款谋取非法 利益的处罚 对当事人利 用合同实施 有关欺诈行 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2020年9月19日修正) 第十条:合同提供方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实施下列行为:(一) 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诱使他人签订合同;( 二)虚构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三)编造或者 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获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 证金等财物;(四)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 履行合同,获取财物;(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 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谋取非法 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 处罚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令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次修正)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 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 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 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 市场监 市 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 务科室 级 (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 局 、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 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48 249 为他人合同 违法行为提 供便利条件 的处罚 对经营者利 用格式条款 免除自己责 任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令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 号第一次修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 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 、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 ,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 处罚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令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 号第一次修正)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 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 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 ,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51 252 对经营者在 格式条款中 排除消费者 权利的处罚 对委托人在 拍卖活动中 参与竞买或 者委托他人 代为竞买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令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 号第一次修正)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 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 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 )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 )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 ,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23号主席令,根据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 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 三十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54 255 对竞买人之 间、竞买人 与拍卖人之 间恶意串通 ,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处 罚 对事故单位 在发生食品 安全事故后 未进行处置 、报告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23号主席令,根据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 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 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 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施行,2021 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 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57 258 对认证机构 出具虚假认 证结论的处 罚 对食品小作 坊、小餐饮 店、小食杂 店和食品摊 贩违法生产 经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施行,2021 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 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 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 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 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 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 )存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称量、计量工具;(二) 生产经营场地与暴露的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安全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距离,并做好必要防护措施;(三)食品原材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材料与成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品交叉污染,严禁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制作食品时生熟分 局 级 离,工具、用具分开使用;(五)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应当无毒 、无害、清洁、环保,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一次性食品包装的容 器和材料不得重复使用;(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七)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消毒剂;(八)食品生产经 营人员 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60 261 对未实行备 案管理食品 摊贩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 坊、小餐饮 店、小食杂 店违法经营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 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二款: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 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 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 ,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 行政 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 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食 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 摊贩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 )对餐厨废弃物未采取隔离、密闭、回收等措施的;(二)未亮证经营 的;(三)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者未按规定 保存票据、相关凭证的;(四)未按规定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 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63 264 对不符合生 产加工条件 的食品小作 坊、食品摊 贩违规从事 食品经营活 动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 坊生产的预 包装食品、 散装食未标 注产品名称 、配料、食 品小作坊名 称等基本信 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 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二)生产加工 区应当满足设备布局和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的基本要求,加工场所面积与 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生活场所相隔离;(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 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 ,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四)具有保证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外,还应当配备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对餐饮具进行消毒,或者使 用符合规定的消毒餐饮具。 第二十条: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四 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 护设施;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 施;(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 四)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五)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 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规定,及时清理经营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 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产品名称、配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 料、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规格、登 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记证编号、保存条件、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 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 食品、食品原料;对食品小作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 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饮店、小食杂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三百元以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违反包装要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 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罚款。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 市 区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266 对食品小作 坊、小餐饮 店、小食杂 店和食品摊 贩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发 生食品安全 事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 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封存 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立即送往医 疗机构救治,并在事故发生后二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 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县 市 区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 过的文件,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67 对组织策划 传销;介绍 、诱骗、胁 迫他人参加 传销的行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第二十四条:(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 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 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 ,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 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 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 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 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 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有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69 270 对传销当事 人擅自动用 、调换、转 移、损毁被 查封、扣押 财物的行为 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 从事直销活 动的行为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 过的文件,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 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 、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 、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 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 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 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 局 级 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 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 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 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 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 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272 273 对直销企业 有关事项重 大变更未依 法报批的行 为的处罚 对超出直销 产品范围从 事直销经营 活动的行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者具有良 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2.外国投 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3.实缴注册资本 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4.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 金;5.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申请 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1.符合本 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2.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 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3.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5.拟与直销员签订 的推销合同样本;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7.企业与指定银行达 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 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 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 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 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 可证。 县 市 区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75 276 对直销企业 及其分支机 构违反规定 招募直销员 的行为的处 罚 对未取得直 销员证从事 直销活动的 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78 279 对直销员违 规向消费者 推销产品的 处罚 对直销企业 支付直销员 报酬及换货 、退货违反 规定的行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 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 离开消费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 、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第四十七 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 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 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 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 )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消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 局 级 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 ,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自购买直 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 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 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 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 货和退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81 282 对直销企业 违反保证金 有关规定的 行为的对行 业协会违反 规定组织本 行业经营者 达成垄断协 议行为的处 罚 对参加传销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 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 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 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 %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 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二 )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 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三)因直销产品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 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 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 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 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 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 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 平。 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 用于清偿债务。 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 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 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利益的。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 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 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 营业执照。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 市 区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84 对电子商务 经营者违规 提供搜索结 果,搭售商 品、服务的 的处罚 285 对电子商务 经营者未向 消费者明示 押金退还的 方式、程序 ,对押金退 还设置不合 理条件,或 者不及时退 还押金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 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 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 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 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 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 局 级 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 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87 对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 未在首页显 著位置公示 营业执照信 息、行政许 可信息、属 于不需要办 理市场主体 登记情形等 信息,或者上 述信息的链 接标识等行 为的处罚 288 对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 违反相关规 定,对平台 内经营者在 平台内的交 易、交易价 格或者与其 他经营者的 交易等进行 不合理限制 或者附加不 合理条件, 或者向平台 内经营者收 取不合理费 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 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 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 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 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 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 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 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 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 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90 291 对经营者实 施混淆行为 的处罚 对经营者贿 赂他人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 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 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 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 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 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 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 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 月23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 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 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 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 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 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 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 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93 294 对经营者以 及其他自然 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侵犯商业秘 密的处罚 对经营者进 行不正当有 奖销售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 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 县市区 具体承 县 市 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 市场监 办的业 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 局 级 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 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 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 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 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296 297 对经营者妨 碍、破坏其 他经营者合 法提供的网 络产品或者 服务正常运 行的处罚 对妨害监督 检查部门履 行职责,拒 绝、阻碍调 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 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 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 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 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 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 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 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 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299 对经营者滥 用市场支配 地位的处罚 300 对反垄断执 法机构依法 实施的审查 和调查,拒 绝提供有关 材料、信息 ,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 信息,或者 隐匿、销毁 、转移证据 ,或者有其 他拒绝、阻 碍调查行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 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 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 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 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 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 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 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 市 区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302 302 对经营者不 正当价格行 为的处罚 对经营者不 正当价格行 为的处罚 303 对经营者违 反明码标价 规定的处罚 304 对经营者被 责令暂停相 关营业而不 停止,或者 转移、隐匿 、销毁依法 登记保存的 财物的,拒 绝提供价格 监督检查所 需资料或者 提供虚假资 料等行为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 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 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 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 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 (接上页)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 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585号) (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 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 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585号) 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 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 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 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 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 ,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 记、吊销执照。 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 ,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 585号) 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 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 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 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 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 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 为。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 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 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国家计 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委令第8号) 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 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 585号) 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 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 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 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 ,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 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 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 市 区 级 县 市 区 级 县 市 区 级 县 市 区 级 县 市 区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第五章、第六章、第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七章。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起施行)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06 对明知属于 无照经营而 为经营者提 供经营场所 ,或者提供 运输、保管 、仓储等条 件的处罚 307 对生产、经 营使用国家 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及其 制品制作的 食品,或者 使用没有合 法来源证明 的非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 动物及其制 品制作的食 品,或者为 食用非法购 买国家重点 保护的野生 动物及其制 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 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309 310 事项名称 对有证据表 明不符合安 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或者 有其他严重 事故隐患、 能耗严重超 标的特种设 备,予以查 封或者扣押 对流入市场 的达到报废 条件或者已 经报废的特 种设备实施 查封、扣押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行政 强制 行政 强制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 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 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 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 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有证据表 明不符合 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 的或者有 其他严重 事故隐患 、能耗严 重超标的 特种设备 ,予以查 封或者扣 押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本 级对流入 市场的达 到报废条 件或者已 经报废的 特种设备 实施查封 、扣押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本 行政区 域特种 设备管 理 负责本 行政区 域特种 设备管 理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2.内设机 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 构负责人 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 ; 3.单位法 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七章。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承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办人;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构负责人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定代表人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或分管领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承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办人;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构负责人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定代表人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或分管领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 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12 对有证据证 明是侵犯他 人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物 品的查封或 者扣押 313 对有根据认 为不符合保 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产 品或者有其 他严重质量 问题的产品 ,以及直接 用于生产、 销售该项产 品的原辅材 料、包装物 、生产工具 ,予以查封 或者扣押 行政 强制 行政 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9年4月 23日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 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 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 修正) 第十八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 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 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 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 或者扣押。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涉嫌假冒 专利的产 品查封或 者扣押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有证据证 明是侵犯 他人注册 商标专用 权的物品 的查封或 者扣押 负责全区 对有根据 认为不符 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 人身、财 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 、行业标 准的产品 或者有其 他严重质 量问题的 产品,以 及直接用 于生产、 销售该项 产品的原 辅材料、 包装物、 生产工具 ,予以查 封或者扣 押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和 知识产 权综合 执法工 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和 知识产 权综合 执法工 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和 知识产 权综合 执法工 作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承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办人;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构负责人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定代表人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或分管领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承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办人;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构负责人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定代表人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或分管领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承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办人;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构负责人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定代表人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或分管领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15 316 对有证据证 明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 或者有证据 证明存在安 全隐患以及 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的 查封、扣押 及对违法从 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场所 的查封 对涉嫌违法 广告直接相 关的广告物 品、经营工 具、设备等 财物的查封 、扣押 行政 强制 行政 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 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 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 、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有证据表 明属于违 反规定生 产、销售 或者在经 营活动中 使用列入 目录的产 品予以查 封或者扣 押 负责全区 对有证据 证明不符 合食品安 全标准或 者有证据 证明存在 安全隐患 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 品、食品 添加剂、 食品相关 产品的查 封、扣押 及对违法 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 的场所的 查封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涉嫌违法 广告直接 相关的广 告物品、 经营工具 、设备等 财物的查 封、扣押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和 知识产 权综合 执法工 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和 知识产 权综合 执法工 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和 知识产 权综合 执法工 作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承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办人;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构负责人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定代表人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或分管领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承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办人;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构负责人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定代表人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或分管领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承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办人;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构负责人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定代表人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或分管领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和 知识产 权综合 执法工 作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18 查封、扣押 不符合法定 要求的产品 ,违法使用 的原料、辅 料、添加剂 、农业投入 品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的 工具、设备 319 对有证据证 明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 或者有证据 证明存在安 全隐患以及 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以 及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 动的强制 320 对涉嫌掺杂 掺假、以次 充好、以假 充真或者其 他有严重质 量问题的棉 花以及专门 用于生产掺 杂掺假、以 次充好、以 假充真的棉 花的设备、 工具的查封 、扣押 行政 强制 行政 强制 行政 强制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年7月25日通过,2007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公布,自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三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 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 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 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 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 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场所。 【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二十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 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 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 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查 封、扣押 不符合法 定要求的 产品,违 法使用的 原料、辅 料、添加 剂、农业 投入品以 及用于违 法生产的 工具、设 备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食品、药 品、医疗 器械、化 妆品监管 涉及的查 封、扣押 负责对涉 嫌掺杂掺 假、以次 充好、以 假充真或 者其他有 严重质量 问题的棉 花以及专 门用于生 产掺杂掺 假、以次 充好、以 假充真的 棉花的设 备、工具 的查封、 扣押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和 知识产 权综合 执法工 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和 知识产 权综合 执法工 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和 知识产 权综合 执法工 作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承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办人;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构负责人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定代表人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或分管领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承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办人;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构负责人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定代表人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或分管领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承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办人;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构负责人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定代表人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或分管领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承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办人;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构负责人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定代表人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或分管领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322 323 324 325 对需要认定 的营业执照 的临时扣留 公告营业执 照的作废 查封、扣押 相关企业与 直销活动有 关的材料和 非法财物 对涉嫌传销 行为进行查 处时采取的 强制措施 行政 强制 行政 强制 行政 强制 行政 强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 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 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 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 非法财物。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涉嫌不正 当竞争行 为有关财 物的查封 、扣押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和 知识产 权综合 执法工 作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需要认定 的营业执 照的临时 扣留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和 知识产 权综合 执法工 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承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办人;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构负责人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定代表人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或分管领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导。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公 告营业执 照的作废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和 知识产 权综合 执法工 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承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办人;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构负责人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定代表人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或分管领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导。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 本级相关 企业与直 销活动有 关的材料 和非法财 物进行查 封、扣押 负责对 本行政 区域本 级直销 企业和 直销员 及其直 销活动 实施日 常的监 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承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办人;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构负责人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定代表人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或分管领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导。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 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责任事项内容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 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 场检查;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等资料;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 局 级 、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 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 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 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 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 ,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 本级涉嫌 传销的有 关合同、 票据、账 簿等资料 进行查封 、扣押 在职责 范围内 对本行 政区域 本级传 销行为 进行查 处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 ########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行的;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行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27 328 对未按照机 动车国家安 全技术标准 严格审查, 许可不合格 机动车型投 入生产行为 的查处 对非法生产 、经营、购 买、运输易 制毒化学品 ,或者走私 易制毒化学 品行为的相 关证据材料 和违法物品 扣押:临时 查封有关场 所 行政 强制 行政 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 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 市场监 市 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规定给予处罚。 务科室 级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 局 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 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 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 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 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 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 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 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 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 拒绝或者隐匿。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承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办人;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构负责人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定代表人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或分管领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承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办人;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构负责人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定代表人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或分管领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1.具体承 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办人;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构负责人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定代表人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或分管领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 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 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 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30 331 对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 和检验、检 测机构实施 监督检查 对检验检测 机构的监督 检查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 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 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 查工作。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 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 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纤维制品 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特种设备 生产、经 营、使用 单位和检 验、检测 机构实施 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 检验检测 机构的监 督检查 负责本 行政区 域纤维 及纤维 制品质 量监督 检查扥 工作 负责本 行政区 域特种 设备管 理 负责本 行政区 域内检 验检测 机构的 管理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具体承 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 办人;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2.内设机 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 构负责人 行) ; 第五十七条:负责特 3.单位法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定代表人 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 或分管领 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 导。 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 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39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 1.具体承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办人;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 2.内设机 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认 构负责人 证结果实行随机抽查,抽 ; 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 3.单位法 开。 定代表人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或分管领 管理部门、地方认证监督 导。 管理部门结合随机抽查、 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严 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大数 据分析等信息,对认证机 构实行分类监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333 334 对食品生产 和加工、食 品流通和餐 饮服务、食 品添加剂的 生产经营的 检查 对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出 售、购买、 利用、运输 、寄递等活 动进行监督 检查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 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 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 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 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 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 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 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 市 区 级 依授权组 织实施本 行政区域 认证活动 监督检查 县 市 区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食品生产 和加工、 食品流通 和餐饮服 务、食品 添加剂的 生产经营 的检查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 出售、购 买、利用 、运输、 寄递等活 动进行监 督检查 负责本 行政区 域内认 证活动 的管理 依法开 展食品 经营相 关监督 检查工 作 组织本 行政区 域商品 交易市 场监管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 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 七条 1.具体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办人;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内设机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构负责人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3.单位法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定代表人 的; 或分管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1.具体承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 办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内设机 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 构负责人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 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 3.单位法 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 或分管领 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导。 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 、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 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 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 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出售、购买、利用、运 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36 337 合同格式条 款监督检查 对通过互联 网等信息网 络销售商品 或者提供服 务的经营活 动的监督检 查 行政 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可 以依法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查询、提取、复制有关合同 、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令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 号第一次修正)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 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 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 检查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 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 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 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 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 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 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 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 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 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商品交易 市场的监 督检查 组织本 行政区 域商品 交易市 场监管 工作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合 同格式条 款监督检 查 负责本 行政区 域合同 格式条 款监督 检查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网络商品 交易及有 关服务的 监督检查 负责本 行政区 域对网 络商品 交易及 有关服 务的监 督检查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 1.具体承 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 办人;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县(市)以上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 3.单位法 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定代表人 其派出机构根据自治区工 或分管领 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权 导。 限负责商品交易市场有关 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 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 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令51号公布,2020 1.具体承 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 办人; 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次 2.内设机 修正) 构负责人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 ; 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 3.单位法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定代表人 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 或分管领 理合同违法行为。 导。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处理 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 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 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 ,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 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 管理办法》(2021年3月 1.具体承 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办人; 局令第39号公布) 2.内设机 第五十四条:市场监 构负责人 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3.单位法 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 定代表人 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 或分管领 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 导。 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39 340 调查涉嫌不 正当竞争行 为 反垄断执法 机构依法对 涉嫌垄断行 为进行调查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合同违法 行为进行 监督检查 负责本 行政区 域对合 同违法 行为进 行监督 检查 行政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十三条第一项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第二项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 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 他资料; 第十三条第三项:(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 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第五项:(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 账户。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调 查涉嫌不 正当竞争 行为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和 知识产 权综合 执法工 作 行政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 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 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规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 县市区 县 管理总局令第11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承 市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可 市场监 办的业 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局 级 10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二款: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垄断协议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 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规章】《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二款: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争行为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负责本行 政区域反 垄断执法 机构依法 对涉嫌垄 断行为进 行调查。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和 知识产 权综合 执法工 作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 ;2019年4月23日,第十 办人;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2.内设机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构负责人 ) ;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3.单位法 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 定代表人 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或分管领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 导。 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 检查;(二)询问被调查 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 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 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 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 他资料;(三)查询、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反垄断法》(2007年8 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 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文件、记录、业务函电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1.具体承 和其他资料;(四)查封 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 、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 办人;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行为有关的财物;(五) 2.内设机 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 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构负责人 年8月3日起施行) ; 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反垄断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3.单位法 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 定代表人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 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 或分管领 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 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 导。 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 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 。 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 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 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 会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42 343 对法人、其 他组织和公 民价格举报 的调查处理 商品量计量 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 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 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 革委令第6号)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四)、(五)项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 局 级 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 理。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 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管辖,按照《价 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行政处罚管 辖分工规定执行。 第十条: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 可以优先进行处理。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原国家质 查后,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 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 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订)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 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2006年1月1日执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 对定量包装商品事实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价格活动 进行监督 检查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法人、其 他组织和 公民价格 举报的调 查处理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法人、其 他组织和 公民的商 品量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和 知识产 权综合 执法工 作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和 知识产 权综合 执法工 作 负责开 展日常 监管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1997年12月 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1.具体承 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办人; 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2.内设机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构负责人 ; ) 第四十六条:价格工 3.单位法 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 定代表人 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 或分管领 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 导。 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1997年12月 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六条:价格工 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 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办人;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内设机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构负责人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3.单位法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定代表人 的; 或分管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导。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 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 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令第3号,2020 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 1.具体承 总局令第31号修订) 办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 2.内设机 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 构负责人 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 ; 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 3.单位法 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 定代表人 权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 或分管领 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 导。 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号公布,2006年1月1日 执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 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 量包装商品事实计量监督 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 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 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权限的事故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 4.违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345 346 事项名称 对眼镜制配 、加油站集 贸市场计量 监督检查 能源计量监 督检查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实施依据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原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原国家时间总局 令第31号第2次修正)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 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 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 镜、太阳镜等。本办法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 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单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 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6号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 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 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 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 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量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 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 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 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 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 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场地、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 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其他计量 技术机构 开展监督 检查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 市 区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重点领域 计量工作 开展监督 检查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能源计量 工作开展 监督检查 负责开 展日常 监管 负责开 展日常 监管 负责开 展日常 监管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规章】《专业计量站管 理办法》(1991年9月15 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2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具体承 第二条:专业计量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办人; 是承担授权的专业计量检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内设机 定、测试任务的法定计量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构负责人 检定机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3.单位法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定代表人 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 的; 或分管领 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导。 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 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 第四条:专业计量站 的建立、监督管理及执行 授权任务,必须遵守本办 法。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10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发 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 1.具体承 原国家时间总局令第31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办人; 第2次修正)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内设机 第十三条:从事眼镜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构负责人 制配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3.单位法 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定代表人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的; 或分管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导。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 督管理办法》(2002年12 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 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2次 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第十一条:从事加油 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 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 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 1.具体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办人;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2.内设机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构负责人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 任。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会议第二次修正)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 ;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十六条:国家工 3.单位法 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 4月1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 定代表人 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 或分管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 导。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十三条:从事集贸 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 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48 349 对棉花等纤 维质量的监 督检查和棉 花等纤维质 量公证检验 的监督抽验 对直销企业 和直销员及 其直销活动 实施监督检 查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14号 公布,根据200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 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国务院关于修订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条: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 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行 政区域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 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 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比照本条例执 行。 【法律】《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 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 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 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 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 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 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县(市 县 具体承 )级市 市 办的业 场监督 区 务科室 管理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能源计量 工作开展 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 政区域棉 花质量监 督检查 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 本级的直 销企业和 直销员及 其直销活 动实施监 督检查 负责开 展日常 监管 负责本 行政区 域纤维 棉花质 量监督 检查工 作 负责对 本行政 区域本 级直销 企业和 直销员 及其直 销活动 实施日 常的监 督管理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 展监督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办人; 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2.内设机 版本) 构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 ; 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 3.单位法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定代表人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 或分管领 ,给予行政处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棉花质量监督 管理条例》(2017年10月 1.具体承 7日修改) 办人; 第三十五条:政府机 2.内设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 构负责人 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 ; 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 3.单位法 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 定代表人 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或分管领 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 导。 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 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 行。) 1.具体承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 办人; 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 2.内设机 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构负责人 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 ; 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 3.单位法 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 定代表人 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 或分管领 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 导。 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51 352 对食品进行 抽样检验 对广告监督 检查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 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 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 费和其他费用。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 月29日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 局 级 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依法查处 辖区内违 法案件 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 本级的食 品安全抽 样检验工 作 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 本级的广 告行为的 监督检查 负责组 织和指 导市场 监管综 合执法 工作 负责开 展日常 监管 负责开 展日常 监管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法规】《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 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 起施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 1.具体承 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办人; 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 ; 3.单位法 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 定代表人 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 或分管领 导。 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 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 查;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 1.具体承 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办人;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2.内设机 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构负责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 3.单位法 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 定代表人 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 或分管领 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 导。 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 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1993年12月 29日发布,2021年4月29 1.具体承 日修订) 办人; 第五十一条 市 2.内设机 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构负责人 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 ; 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 3.单位法 要求的,应当依据食品安 定代表人 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 或分管领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导。 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54 355 对经营者为 消费者提供 商品或者服 务的经营行 为进行监督 和管理 对企业公示 信息的监督 检查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年5 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 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 ,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支持 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消费者协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 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文化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经营活动 实施监督和管理。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年10月1 日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 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电 子商务经 营行为的 监督检查 负责本 行政区 域电子 商务经 营行为 的监督 检查 负责本行 政区域经 营者为消 费者提供 商品或者 服务的经 营行为进 行监督和 管理 负责本 行政区 域经营 者为消 费者提 供商品 或者服 务的经 营行为 进行监 督和管 理 负责本行 政区域企 业公示信 息的监督 检查 加强信 用监管 ,推动 本行政 区域市 场主体 信用体 系建设 。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 1.具体承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办人; 2019年1月1日施行) 2.内设机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 构负责人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 ; 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 3.单位法 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定代表人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 或分管领 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 导。 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 的部门职责划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办法》(1996年5月 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具体承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办人; ,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 2.内设机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 构负责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 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3.单位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 定代表人 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 或分管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导。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 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支持消费者协 会依法履行职能;消费者 协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 政预算。县级以上市场监 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具体承 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卫 654号,2014年10月3日施 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 办人; 行) 、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 2.内设机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 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构负责人 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 各自职责,依法对经营活 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 3.单位法 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定代表人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或分管领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导。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57 358 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 对取得工业 产品生产许 可证企业监 督检查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93 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 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 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市场监 市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4年11月19日起施行,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2020年5月14日第四次修正) 务科室 级 第八条:自治区对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 局 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 品进行检验。所需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2020年1 月1日施行)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0号,2005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 查。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标 准的实施 进行监督 检查 负责本 辖区的 标准化 工作 负责对所 辖区产品 质量安全 监管 负责所 辖区产 品质量 监管。 负责对所 辖区产品 质量安全 监管 负责所 辖区取 得工业 产品生 产许可 证企业 监督检 查。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进 行监管,并依法依规开展好后续处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进 行监管,并依法依规开展好后续处理工作 。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标准化法》(2017年11 1.具体承 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 办人; 2.内设机 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 构负责人 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 ; 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 3.单位法 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 定代表人 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或分管领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导。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 1.具体承 正) 办人;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 2.内设机 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 构负责人 家机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单位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定代表人 刑事责任:(一)包庇、 或分管领 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 导。 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二 )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 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 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 处的;(三)阻挠、干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 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 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具体承 440号,2005年9月3日施 办人; 行) 2.内设机 第六十一条:工业产 构负责人 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 ; 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 3.单位法 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 定代表人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分管领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 导。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60 361 对专利侵权 纠纷的裁决 企业名称争 议裁决 行政 裁决 行政 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9年 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 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 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 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 施行。)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在自治区内有重 大影响和跨地区的专利纠纷,查处有重大影响的假冒专利行为。 州、市(地)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 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县(市、区)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查 处假冒专利行为。 【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调解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有持有国务院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 专利行政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 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 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 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 市 区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计量纠纷 调解与计 量仲裁检 定 负责调解 本行政区 域内的专 利纠纷, 查处假冒 专利行为 。 负责本行 政区域企 业名称争 议裁决 负责本 行政区 域计量 仲裁检 定和计 量技术 机构及 人员监 督管理 工作 负责调 解本行 政区域 内的专 利纠纷 ,查处 假冒专 利行为 。 负责本 行政区 域企业 注册登 记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 检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2008年12月 27日通过,自2009年10月 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 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1.具体承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办人; 直接实施责任: 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 2.内设机 1.主动公布专利纠纷裁决的受理电话、受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 构负责人 理渠道等。 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 ; 2.依法依规实施裁决活动,必要时采取临 施行) 3.单位法 时处置措施,及时公开裁决结果。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 定代表人 3.监督裁决结果实施。 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外国申 或分管领 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 导。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十九条: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 【法规】《企业名称登记 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 管理规定》(1991年5月6 活动。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 布.2020年12月14日国务 1.具体承 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 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 办人; 通过) 直接实施责任: 2.内设机 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裁决,作出的行政裁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构负责人 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 决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反本规定的,依照企业登 3.单位法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记相关法律、行业法规的 第八十条:从事专利 定代表人 规定予以处罚。 或分管领 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 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 导。 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 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 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 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 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法给予行政处分。 给予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 、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 下放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 、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63 364 股权出质设 立、变更、 注销、撤销 登记 对公司申请 撤销变更登 记的确认 行政 确认 行政 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 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 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 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 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 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 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 出质登记。 第六条第一款: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 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主 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席令第15号修订)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 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 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 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 撤销登记。 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 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 市 区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举报专利 违法行为 人的奖励 负责本行 政区域市 场监督管 理局登记 企业的股 权出质设 立、变更 、注销、 撤销登记 负责本行 政区域公 司向公司 登记机关 申请撤销 变更登记 规范本 行政区 域知识 产权行 政执法 行为。 组织查 处知识 产权违 法案件 。 负责本 行政区 域辖区 内企业 股权出 质登记 工作 负责本 行政区 域辖区 内企业 股权出 质登记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 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规章】《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工商总局令第32号 ,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 1.具体承 订) 办人;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2.内设机 1.公示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等 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 构负责人 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 ,便于申请人查阅。 ; 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 2.依法依规实施股权出质登记。 3.单位法 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定代表人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 或分管领 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 导。 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 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 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 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 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 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 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 阅、复制。 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直接实施责任: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 1.具体承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 办人;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 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2.内设机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日起施行,2019年4月25 构负责人 。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准予行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3.单位法 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 定代表人 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施行) 或分管领 第二百一十五条:违 导。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确认,或者对不应当确认的 予以确认; 4.对符合股权出质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5.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股权出质登记决定; 6.未严格审查股权出质登记条件,对出质财产造成 损失或产生股权纠纷的; 7.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8.在股权出质登记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确认,或者对不应当确认的 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新疆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认 定的; 4.没有对评审结果和认定结果公示的; 5.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66 发现重大违 法行为或者 特种设备存 在严重事故 隐患时,应 当责令有关 单位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 、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 患 367 发现有违反 《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 例》规定和 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的行 为或者在用 的特种设备 存在事故隐 患、不符合 能效指标的 ,责令有关 单位及时采 取措施,予 以改正或者 消除事故隐 患 其他 行政 权力 其他 行政 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 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 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 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 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发 现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 全法》规 定和安全 技术规范 要求的行 为或者特 种设备存 在事故隐 患时,责 令有关单 位及时采 取措施予 以改正或 者消除事 故隐患 负责本行 政区域发 现重大违 法行为或 者特种设 备存在严 重事故隐 患时,应 当责令有 关单位立 即停止违 法行为、 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 隐患 负责本行 政区域发 现有违反 《特种设 备安全监 察条例》 规定和安 全技术规 范要求的 行为或者 在用的特 种设备存 在事故隐 患、不符 合能效指 标的,责 令有关单 位及时采 取措施 本行政 区域特 种设备 管理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存在隐患的 特种设备责令改正 本行政 区域特 种设备 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 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 1.具体承 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 办人;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存在隐患的 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 构负责人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责令改正 ;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 3.单位法 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定代表人 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 或分管领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 导。 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 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本行政 区域特 种设备 管理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549号,自2003年6月1日 起施行) 1.具体承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 办人; 直接实施责任: 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 2.内设机 1.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存在隐患的 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 构负责人 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 ; 特种设备责令改正 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 3.单位法 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定代表人 、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 或分管领 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 导。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 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 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 ,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369 370 371 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 、检验检测 人员和作业 人员考试机 构的确定 对专利纠纷 的调解 将企业移出 经营异常名 录和严重违 法企业名单 其他 行政 权力 其他 行政 权力 其他 行政 权力 【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2019年5月27日)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 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 定由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 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县 市 区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 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县市区 县 第二次修订) 具体承 市 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市场监 办的业 区 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级 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 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 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 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市场监 市 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 办的业 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 督管理 务科室 区 级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局 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 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 名单。 负责本行 政区域发 生较大事 故,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 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 的部门会 同有关部 门组织事 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 负责县市 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人员和作 业人员考 试机构的 确定,其 中检验检 测人员考 试机构及 氧舱、大 型游乐设 负责本行 施、客运 政区域对 索道、安 专利纠纷 全阀等作 的调解 业人员由 自治区市 场监督管 理局发证 统一确定 考试机构 。 负责本行 政区域将 企业移出 经营异常 名录和严 重违法企 业名单 本行政 区域特 种设备 管理 本行政 区域特 种设备 管理 规范本 行政区 域知识 产权行 政执法 行为。 组织查 处知识 产权违 法案件 。 加强信 用监管 ,推动 本行政 区域市 场主体 信用体 系建设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存在隐患的 特种设备责令改正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考试机构具体条件、委托要求; 2.统筹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考试机构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考试项目)。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专利纠纷调解工作。 【规范性文件】《特种设 1.具体承 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办人; TSG Z6001-2019)(国家 2.内设机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构负责人 2019年5月27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条:对于氧舱、 3.单位法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定代表人 主席令第8号,由中华人民共 、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或分管领 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 导。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自 1.具体承 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 办人;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 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 2.内设机 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 构负责人 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 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 ;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 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3.单位法 机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代表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及时将请求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陈述意见通知 书送达给被请求人的; 2.不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的; 3.强迫当事人进行和解的; 4.应当制作调解书而未制作的; 第七十二条:侵夺发明 或分管领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 导。 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 第七十三条: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 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 暂行条例》(2014年8月7 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 日国务院令第654号)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有下列 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 1.具体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办人; 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直接实施责任: 2.内设机 分。 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 1.依法依规实施规定范围内经营异常名录 第七十四条:从事专利 构负责人 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的列入和移出工作。 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 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 3.单位法 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 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定代表人 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或分管领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导。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分。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 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 企业信息的;(二)企业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 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 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 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未列入的情形; 2.不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 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372 373 对企业经营 异常名录、 严重违法失 信名单的管 理工作 企业备案登 记 其他 行政 权力 其他 行政 权力 (接上页)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令) 第七条: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 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 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特种设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 装;(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 合格,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 不合格;(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 ,严重危害质量安全;(五)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 ;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六)其他违反质量安全领域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 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 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二)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 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 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三)制造、销售、使用以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 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伪造 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或者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四)经责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 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 记机关备案。 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第九条: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侵犯 第四十七条末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 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 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竞争行为;(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 》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三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 )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 第709号修订)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 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 施、紧急措施;(四)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五 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 )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六)其他违 案。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 行为。 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9年8月22日修订) 第十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 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二 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 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 、营业执照;(三)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 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 检查和事故调查。 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 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 记主管机关备案。 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 第四十一条末款: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 、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规 记主管机关备案。 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 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 市 区 级 县 市 区 级 县 市 区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企 业(含外 商投资企 业)对企 业经营异 常名录、 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 的管理工 作 负责本行 政区域企 业(含外 商投资企 业)对企 业经营异 常名录、 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 的管理工 作 负责本行 政区域企 业备案登 记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加强信 用监管 ,推动 本行政 区域市 场主体 信用体 系建设 。 【规章】《企业经营异常 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 布) 第四条、第五条、第 直接实施责任: 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1.依法依规实施规定范围内经营异常名录 第九条。 的列入和移出工作。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 法>>(2021年7月30日国家 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令) 第五条、第六条、第 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未列入的情形; 2.不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 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加强信 用监管 ,推动 本行政 区域市 场主体 信用体 系建设 。 【规章】《企业经营异常 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 布) 直接实施责任: 第四条、第五条、第 1.依法依规实施规定范围内经营异常名录 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的列入和移出工作。 第九条。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 法>>(2021年7月30日国家 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令) 第五条、第六条、第 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未列入的情形; 2.不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 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负责本 行政区 域辖区 内企业 股权出 质登记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 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 直接实施责任: 1.具体承 666号修订) 直接实施责任: 办人; 第七十六条:公司登 1.规范完善行政权力实施标准、程序等具 2.内设机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 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 构负责人 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3.单位法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权力,作出的行政许 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 定代表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或分管领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导。 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公司登 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 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 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 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 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73 373 企业备案登 记 企业备案登 记 其他 行政 权力 其他 行政 权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 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 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末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 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 第709号修订) 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 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 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 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9年8月22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 (接上页) 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以国家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 令第14号修订) 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 第二十八条: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 应当将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 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 案。 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 第四十一条末款: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 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 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 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 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 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 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 登记机关备案。 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 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 号) 记,比照本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 。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 【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等18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 [2004]第97号 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 法》的规定和各级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申请,国家 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局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件进行审查,经审 查,均符合规定的授权条件。现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8个被授权 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并各局的核准登记范围明确如下 : 附件:被授权局名单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共2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 市 区 级 县 市 区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企 业备案登 记 负责本行 政区域企 业备案登 记 负责本行 政区域企 业备案登 记 负责本 行政区 域辖区 内企业 股权出 质登记 工作 负责本 行政区 域辖区 内企业 股权出 质登记 工作 负责本 行政区 域辖区 内企业 股权出 质登记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权力实施标准、程序等具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 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权力,作出的行政许 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 直接实施责任: 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 直接实施责任: 666号修订) 1.规范完善行政权力实施标准、程序等具 第六十八条:公司登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 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 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权力,作出的行政许 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 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 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 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 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 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 ;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 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 直接实施责任: 万元以下的罚款。 666号修订) 直接实施责任: 【规章】《企业登记程序 第六十八条:公司登 1.规范完善行政权力实施标准、程序等具 规定》(2004年7月1日工 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 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 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 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公布) 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第二条:企业的设立 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权力,作出的行政许 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 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 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使用本规定。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 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 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 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 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企业登记程序 规定》(2004年7月1日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 公布) 第二条:企业的设立 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使用本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1.具体承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人; 1.符合法定条件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内设机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构负责人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 ; 果; 3.单位法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定代表人 5.出现的腐败行为; 或分管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1.具体承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人; 1.符合法定条件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内设机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构负责人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 ; 果; 3.单位法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定代表人 5.出现的腐败行为; 或分管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导。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374 企业申请增 (减)、补 、换发营业 执照(登记 证) 其他 行政 权力 375 计量人员资 质认定及管 理 其他 行政 权力 375 计量人员资 质认定及管 理 其他 行政 权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 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 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第四款: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 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 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 第709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申请补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 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9年8月22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 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 换。 【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0日国 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第十九条第二款: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表机构应当 【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 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63号修订) 第二条: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 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 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计 【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以国家 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令第14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 ,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 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 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 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计 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 市 区 级 县 市 区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企 业申请增 (减)、 补、换发 营业执照 (登记证 ) 负责本行 政区域企 业申请增 (减)、 补、换发 营业执照 (登记证 ) 负责本 行政区 域辖区 内企业 股权出 质登记 工作 负责本 行政区 域辖区 内企业 股权出 质登记 工作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 市 区 级 负责县( 市)对计 量检定人 员实施监 督管理 管理计 量专业 技术人 员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 市 区 级 负责县( 市)对计 量检定人 员实施监 督管理 管理计 量专业 技术人 员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权力实施标准、程序等具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 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权力,作出的行政许 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1.具体承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人; 1.符合法定条件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内设机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构负责人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 ; 果; 3.单位法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定代表人 5.出现的腐败行为; 或分管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导。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 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 直接实施责任: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 直接实施责任: 订) 1.规范完善行政权力实施标准、程序等具 第四十条:个人独资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 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权力,作出的行政许 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 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 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 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 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 500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追责对象 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1.具体承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人; 1.符合法定条件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内设机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构负责人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 ; 果; 3.单位法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定代表人 5.出现的腐败行为; 或分管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导。 【规章】《计量检定人员 管理办法》(2007年12月 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 1.具体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人民共和国原国家质量监 办人;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 2.内设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构负责人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的决定》修正) 3.单位法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在法定计量 定代表人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 或分管领 其他利益的; 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 导。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 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 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 【规章】《计量检定人员 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 管理办法》(2007年12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 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 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 1.具体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办人;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管理。 人民共和国原国家质量监 2.内设机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 构负责人 ;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障部关于印发<注册计量 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3.单位法 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决定》修正)< 定代表人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的;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条:在法定计量 或分管领 导。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办法>的通知》(国 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 市监计量[2019]197号) 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 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 规定 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 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 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376 377 377 计量比对 计量强制检 定 计量强制检 定 其他 行政 权力 县 市 区 级 【规章】《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6月1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比对,以及实施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参加国际计量比对,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县市区 县 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承 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 市场监 办的业 区 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级 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包括:(一 )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 书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国家计量比对);( 二)经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 证书的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地方计量比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 、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 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 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 其他 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行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 权力 计量局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 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版本)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 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 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 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 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 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 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 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其他 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行政 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 权力 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 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 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 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 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 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县市区 具体承 市场监 办的业 督管理 务科室 局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计量比对 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负责本行 政区域对 计量比对 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县 市 区 级 负责开展 本行政区 域计量器 具强制检 定工作并 依法监督 管理 县 市 区 级 负责开展 本行政区 域计量器 具强制检 定工作并 依法监督 管理 负责开 展日常 管理工 作 负责开 展日常 管理工 作 负责开 展强制 检定相 关工作 负责开 展强制 检定相 关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组织实施计量比对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组织实施计量比对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计量比对管理 办法》(2008年6月11日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比 对,以及实施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参加国际 计量比对,按照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 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 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 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 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 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 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 国计量法》(2020年修正 包括:(一)经国家质检 版本) 总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 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 量基准证书或者计量标准 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 考核证书的计量基准或者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 下简称国家计量比对); ,给予行政处分。 (二)经县级以上地方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 书的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 (以下简称地方计量比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量法》(2020年修正 版本) 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 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 ,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办人;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内设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构负责人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3.单位法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定代表人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或分管领 其他利益的; 导。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办人;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内设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构负责人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3.单位法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定代表人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或分管领 其他利益的; 导。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办人;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内设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构负责人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3.单位法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定代表人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或分管领 其他利益的; 导。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 部门职 机构 限 责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378 379 379 电梯维护保 养单位备案 合同格式条 款文本备案 合同格式条 款文本备案 其他 行政 权力 其他 行政 权力 其他 行政 权力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市、县从事电梯 维护保养的,应当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 养人员和设备,并向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 通过) 第十五条: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方应当在使用前, 将合同文本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合同提供 方的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当将合同文本向自治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及与其相关的居间 、委托合同;(二)机动车买卖、租赁合同;(三)物业管理合同;(四)供电 、供水、供热、供气合同;(五)医疗服务合同;(六)宾馆、酒店、旅游等 服务合同;(七)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八)贷款合同;(九)运输合 同;(十)商业保险合同;(十一)住宅装修、装饰合同;(十二)商业性培训 合同;(十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十四)符合本条例第三 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合同。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使用的合同文本, 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 通过) 第十五条: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方应当在使用前, 将合同文本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合同提供 方的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当将合同文本向自治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及与其相关的居间 、委托合同;(二)机动车买卖、租赁合同;(三)物业管理合同;(四)供电 、供水、供热、供气合同;(五)医疗服务合同;(六)宾馆、酒店、旅游等 服务合同;(七)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八)贷款合同;(九)运输合 同;(十)商业保险合同;(十一)住宅装修、装饰合同;(十二)商业性培训 合同;(十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十四)符合本条例第三 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合同。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使用的合同文本, 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县市区 县 具体承 市场监 市 办的业 督管理 区 务科室 局 级 负责本行 政区域符 合要求的 电梯维护 保养单位 备案 负责本行 政区域符 合要求的 电梯维护 保养单位 备案 负责本行 政区域合 同格式条 款文本备 案监督管 理 负责本行 政区域合 同格式条 款文本备 案监督管 理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本行政 区域特 种设备 管理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 1.具体承 区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办人;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2.内设机 第十八条:电梯维护 构负责人 直接实施责任: 保养单位在企业注册地以 ; 1.对符合要求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 外的市、县从事电梯维护 3.单位法 保养的,应当设置固定办 定代表人 公场所,配备与其业务量 或分管领 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 导。 设备,并向维护保养业务 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予备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本行政 区域特 种设备 管理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 1.具体承 区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办人;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2.内设机 第十八条:电梯维护 直接实施责任: 构负责人 保养单位在企业注册地以 1.对符合要求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 ; 外的市、县从事电梯维护 3.单位法 保养的,应当设置固定办 定代表人 公场所,配备与其业务量 或分管领 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 导。 设备,并向维护保养业务 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予备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负责本 行政区 域合同 监督管 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2020年5月 1.具体承 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 办人; 会议通过) 2.内设机 第五百三十四条: 构负责人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 ;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3.单位法 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 定代表人 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或分管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导。 定负责监督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权限的事故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 4.违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2020年5月 1.具体承 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 办人; 会议通过) 2.内设机 第五百三十四条: 构负责人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 ;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3.单位法 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 定代表人 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或分管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导。 定负责监督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权限的事故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 4.违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负责本 行政区 域合同 监督管 理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开展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开展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备案工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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