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docx
附件 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依申请行政事项的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受理。 3.申请人对纳入告知承诺制目录的证明事项选择采取告 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办机关对 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核查。 4.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办理行政事项 的决定;承诺信息虚假、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 二、要求 1.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授权。 2.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 适用告知承诺制。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 的证明材料。 4.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 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授权 行政机关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 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