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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指的加冕 、300 页 11.471 MB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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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注意事项 一、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评价方式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作出的 级别评价。纳税信用级别分为 A、B、M、C、D 五级。 二、纳税人减免税税办理包括以下三类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是指符合减免 税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 报时直接享受税收减免。核准类优惠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依法具有批 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执行的减免税。备案类优惠是指具备相应减免税 资质的纳税人,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后,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即可执行的减免 税。 三、纳税人注意事项是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推出的一项指导性、提示 性服务措施,主要包括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希望预先了解的事项或可能发 生的涉税风险等内容。纳税人注意事项中所列内容,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服务 工作经验提炼,仅供纳税人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纳税人 自行承担未正确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责任。 四、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 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 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五、 “套餐式”服务是在确保税收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依托电子税务局, 实现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模式。 六、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 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 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 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税指南“二维码” 1. 信息报告 2. 发票办理 3. 申报纳税 4. 优惠办理 5. 证明办理 6.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 7. 出口退(免)税 8. 国际税收 9. 信用评价 10. 税务注销 11. 涉税(费)咨询 12. 涉税信息查询 13. 纳税服务投诉 14. 涉税专业服务 办税指南注意事项 目 目 录 录 1 信息报告指南...........................................................................................................................1 1.1 基础信息报告....................................................................................................................1 1.1.1—001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1 1.1.2—002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3 1.1.3—003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4 1.1.4—004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6 1.1.5—00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7 1.1.6—006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10 1.1.7—007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12 1.1.8—008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15 1.1.9—009 税务证件增补发.............................................................................................17 1.2 制度信息报告..................................................................................................................18 1.2.1—010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18 1.2.2—01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20 1.2.3—012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22 1.3 跨区域涉税事项..............................................................................................................24 1.3.1—013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24 1.3.2—014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26 1.3.3—015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27 1.4 资格信息报告..................................................................................................................29 1.4.1—0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29 1.4.2—017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31 1.4.3—018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33 1.4.4—019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36 1.4.5—020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38 1.4.6—02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41 1.4.7—022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43 —1— 纳税人办税指南 1.4.8—02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48 1.5 特殊事项报告..................................................................................................................49 1.5.1—024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49 1.5.2—025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51 1.5.3—026 停业登记..........................................................................................................53 1.5.4—027 复业登记..........................................................................................................54 1.5.5—028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56 1.5.6—029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60 1.5.7—030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61 1.5.8—031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65 1.5.9—032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68 1.5.10—033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70 1.5.11—03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73 1.5.12—035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74 1.5.13—036 非正常户解除...............................................................................................77 1.5.14—037 建筑业项目报告...........................................................................................78 1.5.15—038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81 1.5.16—039 不动产项目报告...........................................................................................82 1.5.17—040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84 1.5.18—041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86 1.5.19—042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88 2 发票办理指南.........................................................................................................................91 2.1 发票印制..........................................................................................................................91 2.1.1—043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91 2.2 发票领用..........................................................................................................................94 2.2.1—044 发票票种核定.................................................................................................94 2.2.2—045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97 2.2.3—04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98 2.2.4—047 发票领用........................................................................................................101 2.2.5—048 发票验(交)旧........................................................................................... 103 2.2.6—049 发票缴销........................................................................................................105 2.2.7—050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107 2.2.8—051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109 —2— 目 录 2.2.9—052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111 2.3 发票代开...............................................................................................................................113 2.3.1—05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13 2.3.2—054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17 2.3.3—055 代开发票作废............................................................................................... 120 2.4 发票开具和保管............................................................................................................121 2.4.1—056 存根联数据采集........................................................................................... 121 2.4.2—057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124 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126 2.4.4—059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128 2.5 发票相关服务................................................................................................................130 2.5.1—060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 130 2.5.2—061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132 2.5.3—062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135 2.5.4—063 发票真伪鉴定............................................................................................... 137 3 申报纳税指南.......................................................................................................................140 3.1 增值税申报....................................................................................................................140 3.1.1—06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140 3.1.2—06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144 3.1.3—066 增值税预缴申报........................................................................................... 147 3.1.4—067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151 3.1.5—068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153 3.2 消费税申报....................................................................................................................155 3.2.1—069 消费税申报................................................................................................... 155 3.3 车辆购置税申报............................................................................................................161 3.3.1—070 车辆购置税申报........................................................................................... 161 3.4 企业所得税申报............................................................................................................165 3.4.1—071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165 3.4.2—072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167 3.4.3—073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170 3.4.4—074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175 3.4.5—075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177 3.4.6—07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179 —3— 纳税人办税指南 3.5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181 3.5.1—077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181 3.5.2—078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184 3.5.3—079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186 3.5.4—080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189 3.5.5—081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192 3.5.6—082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194 3.6 房产税申报....................................................................................................................197 3.6.1—083 房产税申报................................................................................................... 197 3.7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200 3.7.1—084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200 3.8 土地增值税申报............................................................................................................202 3.8.1—085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202 3.8.2—086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204 3.8.3—087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207 3.8.4—088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209 3.9 耕地占用税申报...........................................................................................................212 3.9.1—089 耕地占用税申报........................................................................................... 212 3.10 资源税申报..................................................................................................................214 3.10.1—090 资源税申报................................................................................................. 214 3.11 契税申报......................................................................................................................216 3.11.1—091 契税申报......................................................................................................216 3.12 印花税申报..................................................................................................................219 3.12.1—092 印花税申报................................................................................................. 219 3.13 车船税申报..................................................................................................................221 3.13.1—093 车船税申报................................................................................................. 221 3.14 烟叶税申报..................................................................................................................223 3.14.1—094 烟叶税申报................................................................................................. 223 3.15 环境保护税申报..........................................................................................................225 3.15.1—095 环境保护税申报......................................................................................... 225 3.16 附加税(费)申报......................................................................................................228 3.16.1—096 附加税(费)申报..................................................................................... 228 3.17 定期定额户申报..........................................................................................................230 3.17.1—097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230 —4— 目 录 3.17.2—098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232 3.18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233 3.18.1—099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233 3.19 房产交易申报..............................................................................................................235 3.19.1—100 房产交易申报............................................................................................. 235 3.20 委托代征报告..............................................................................................................237 3.20.1—101 委托代征报告............................................................................................. 237 3.20.2—102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239 3.21 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申报......................................................................................... 240 3.21.1—103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240 3.21.2—104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242 3.21.3—105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45 3.21.4—106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48 3.21.5—107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250 3.21.6—108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252 3.21.7—109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255 3.21.8—110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257 3.21.9—111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259 3.22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260 3.22.1—112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260 3.23 延期申报纳税..............................................................................................................269 3.23.1—11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269 3.23.2—114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272 3.2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274 3.24.1—115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274 3.25 退(抵)税办理..........................................................................................................276 3.25.1—116 误收多缴退抵税......................................................................................... 276 3.25.2—117 入库减免退抵税......................................................................................... 278 3.25.3—118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281 3.25.4—119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283 3.25.5—120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287 3.25.6—121 车辆购置税退税......................................................................................... 290 3.25.7—122 车船税退抵税............................................................................................. 292 3.26 申报错误更正..............................................................................................................295 —5— 纳税人办税指南 3.26.1—123 申报错误更正............................................................................................. 295 4 优惠办理指南.......................................................................................................................298 4.1 减免税办理....................................................................................................................298 4.1.1—124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298 4.1.2—125 税收减免备案............................................................................................... 309 4.1.3—126 税收减免核准............................................................................................... 314 4.2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318 4.2.1—127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318 4.3 放弃减免税....................................................................................................................321 4.3.1—128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321 5 证明办理指南.......................................................................................................................324 5.1 证明开具........................................................................................................................324 5.1.1—129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324 5.1.2—130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327 5.1.3—131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329 6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331 6.1 社会保险费申报............................................................................................................331 6.1.1—132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331 6.1.2—133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334 6.1.3—134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336 6.2 非税收入申报................................................................................................................338 6.2.1—135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338 6.2.2—13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341 6.2.3—13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343 6.2.4—138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345 6.2.5—139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346 6.2.6—140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348 7 出口退(免)税指南..........................................................................................................351 7.1 出口退(免)税备案....................................................................................................351 7.1.1—141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351 —6— 目 录 7.1.2—142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357 7.1.3—143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359 7.1.4—144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 362 7.2 出口退(免)税办理....................................................................................................365 7.2.1—145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365 7.2.2—146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366 7.2.3—147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373 7.2.4—148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377 7.2.5—149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384 7.2.6—150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387 7.2.7—151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389 7.2.8—152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392 7.2.9—153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394 7.2.10—154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395 7.2.11—155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398 7.3 出口退(免)税证明办理...........................................................................................400 7.3.1—156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400 7.3.2—157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405 7.3.3—158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407 7.3.4—159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409 7.3.5—160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411 7.3.6—161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 413 7.4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 415 7.4.1—162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415 8 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418 8.1 涉税情况报告................................................................................................................418 8.1.1—163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418 8.1.2—164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421 8.1.3—165 同期资料报告............................................................................................... 423 8.1.4—166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426 8.1.5—167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429 8.1.6—168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431 8.2 涉税申报........................................................................................................................433 —7— 纳税人办税指南 8.2.1—169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433 8.2.2—170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435 8.2.3—171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439 8.2.4—172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442 8.3 税收优惠........................................................................................................................444 8.3.1—173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444 8.4 国际税收证明开具........................................................................................................452 8.4.1—174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452 8.5 预约定价安排................................................................................................................455 8.5.1—175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455 8.6 相互协商程序................................................................................................................460 8.6.1—176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460 8.6.2—177 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 463 9 信用评价指南.......................................................................................................................466 9.1 信用评价........................................................................................................................466 9.1.1—178 纳税信用补评............................................................................................... 466 9.1.2—179 纳税信用复评............................................................................................... 468 10 税务注销指南. ...................................................................................................................470 10.1 税务注销......................................................................................................................470 10.1.1—180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470 10.1.2—181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473 10.1.3—182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475 10.1.4—183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478 10.1.5—184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482 11 涉税(费)咨询指南........................................................................................................484 11.1 涉税(费)咨询..........................................................................................................484 11.1.1—185 电话咨询......................................................................................................484 11.1.2—186 网络咨询......................................................................................................485 11.1.3—187 面对面咨询................................................................................................. 486 —8— 目 录 12 涉税信息查询指南............................................................................................................488 12.1 涉税信息查询..............................................................................................................488 12.1.1—188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488 12.1.2—189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489 12.1.3—190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491 13 纳税服务投诉指南............................................................................................................494 13.1 纳税服务投诉..............................................................................................................494 13.1.1—191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494 14 涉税专业服务指南............................................................................................................497 14.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497 14.1.1—192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497 14.1.2—193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499 14.1.3—194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501 14.2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 502 14.2.1—195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502 14.2.2—196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504 14.2.3—197 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506 14.2.4—198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508 14.3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510 14.3.1—199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510 14.3.2—200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511 —9— 1 信息报告指南 1 信息报告指南 信息报告指南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 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制度信息、跨区域涉税信息、资格信息等业务,包括 5 类 42 个事项。 1.1 基础信息报告 1.1.1—001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申请条件】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 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 “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 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 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一章 【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1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2. 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 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 纳税人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 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 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 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跟踪查询。 5.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 :电子税务 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6.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加载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 2 1 信息报告指南 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 纳税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税务 机关对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赋予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 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1.1.2—002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申请条件】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 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 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一章 【办理材料】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3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2. 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 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 :电子税务 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 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事项。 1.1.3—003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管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 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 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二章 【办理材料】 4 1 信息报告指南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 发生变化 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5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3.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 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税务 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1.4—004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信息变更,税务 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经纳税 人申请,也可由税务机关发起变更。其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 营范围不能由税务机关发起。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 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二章 【办理材料】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6 1 信息报告指南 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1.1.5—00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不适用“一照一码” “两证整合”的纳税人, 满足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办理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 1.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批准部门为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外其他有关部门批 准设立的(如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 2. 因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注销后恢复开业的。 3.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 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5.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7 纳税人办税指南 6.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7.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 税款登记的。 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也通过该事项办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 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1 年第 21 号)第一条、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原件 2份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 信息发生变更 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 件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8 1 信息报告指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 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 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 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 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 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5.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机构 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 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 向税务机关办理“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 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 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 9 纳税人办税指南 6.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 7.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 30 日内向其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 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的,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承包承租业务发生 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 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 份信息报告”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身份信息报告” 。 8.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 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1.6—006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事项名称】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申请条件】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 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 》 2份 10 备注 2 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 1 信息报告指南 1份 查验后退回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 加扣除条件,且所属年度未 报送扣除信息或扣除信息变 化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份 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 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复印件 1份 履约的外籍人员 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1 纳税人办税指南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 书 模块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以中国 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 份信息验证,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7. 自然人可凭报送身份信息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打印纳 税人识别号。 8.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专 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9. 纳税人应及时进行身份信息报告或变更,未及时报告或变更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 申报、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确定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事项的办理。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1.1.7—007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12 1 信息报告指南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发布) 第五条 【办理材料】 1. 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 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 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份 备注 2. 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 2份 2 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1份 3 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 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具体地点 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13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文书表单可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 书 模块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4. 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 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6. 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 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7.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8. 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 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 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 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9.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 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14 1 信息报告指南 1.1.8—008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事项名称】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申请条件】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 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 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 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材料】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主张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声明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 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 报告税务机关维护 离职证明 1份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 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2.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还 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APP 端)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5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即时办 结。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30 个 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最多延长 3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 :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 : 【主张人注意事项】 1. 主张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主张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 主张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6 1 信息报告指南 1.1.9—009 税务证件增补发 【事项名称】 税务证件增补发 【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 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务证件增补发报告表》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税务证件损毁 损毁的税务证件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17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 书 模块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 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等,其他税务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领用簿等。 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2 制度信息报告 1.2.1—010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18 1 信息报告指南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份 2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 告表》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19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存款 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7.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 15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2.2—01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份 2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1份 20 备注 1 信息报告指南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 件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21 纳税人办税指南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 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7.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 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8.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企业的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9. 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 理。 10.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 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1.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1.2.3—012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事项名称】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申请条件】 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 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 罚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办理材料】 22 1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 3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信息报告指南 备注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获取《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 23 纳税人办税指南 划转税款协议书) 》文本。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在办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事项前,需先办理完成“存款账户 账号报告”事项。 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3 跨区域涉税事项 1.3.1—013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 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8 年第 38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1份 备注 原件查验后 退回,已实 行实名办税 的纳税人可 取消报送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24 1 信息报告指南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自行确定。 6.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选择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 25 纳税人办税指南 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7.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需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的公告》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 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中的相关 条款办理。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3.2—014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申请条件】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8 年第 38 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适用 情形 材料名称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 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 章的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实 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 取消报送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26 1 信息报告指南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3.3—015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 27 纳税人办税指南 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8 年第 38 号)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 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28 1 信息报告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 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4 资格信息报告 1.4.1—0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申请条件】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或虽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设定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第二条第一款、 第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29 纳税人办税指南 3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 送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在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0 1 信息报告指南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 征增值税销售额。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 8. 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 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 ;未按规定时限办 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未办 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9. 可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特殊规定是指 :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 然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不经 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 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 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11.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的除外。 12. 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3. 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 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4.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1.4.2—017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申请条件】 31 纳税人办税指南 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32 1 信息报告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 6.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选择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 束后 15 日内办理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5 日内办理 ;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4.3—018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事项名称】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申请条件】 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 1 个季 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33 纳税人办税指南 1 2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等)原件 2份 1份 查验后退回,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 送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34 1 信息报告指南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或者 4 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 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5.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 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 ;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 ,按照简易计税 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6.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7.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 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8.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 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 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日前已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 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9.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 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 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 的蓝字发票。 10.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 4 个季度的经营期内, 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的有关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1. 曾在 2018 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 2019 年仍 可选择转登记 ;2019 年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 为小规模纳税人。 1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35 纳税人办税指南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1.4.4—019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事项名称】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申请条件】 1.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 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 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 (1)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除外)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 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 (3) 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设定依据】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5 号 ) 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以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 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 原件 经营的除外) 内河货物运输的纳税人 36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数量 备注 1份 查验后退回 1份 查验后退回 1 信息报告指南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 相关信息,需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37 纳税人办税指南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4.5—020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事项名称】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申请条件】 1.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10% 加计抵 减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 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 的纳税人。 2.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 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10% 加计抵减政策 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 15% 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 的纳税人。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14 号)第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 【办理材料】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 务业纳税人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份 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 税人 《适用 15% 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38 备注 1 信息报告指南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 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 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 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 39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 适用 10% 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的销售额 ( 经 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 符合规定条件的,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其中,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设立,且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 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 3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 计抵减政策。 2019 年 4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中,2019 年 4 月 1 日后设立,且自设 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 3 个月的销售 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 适用 15% 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9 月期间的销售额(经 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 起适用加计抵减 15% 政策。 2019 年 10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15% 政策。 7.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 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8.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 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 策当期一并计提。 9.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 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 加计抵减额。 10.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 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1.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 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 规定处理。 12.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 止抵减。 40 1 信息报告指南 13.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 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 确定所属行业。 14.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1.4.6—02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事项名称】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申请条件】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 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 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的通知》 (财税〔2012〕38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41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 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 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 的扣除率 计算进项税额。 5.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 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 /(1 -损耗率)× 农 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 扣除率(1 +扣除率);其中,损耗率=损耗数量 / 购进数量 6.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 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 ×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 价 × 扣除率 /(1+ 扣除率) 。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42 1 信息报告指南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4.7—022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事项名称】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申请条件】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 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 》 “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发布,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修改)第十二条 【办理材料】 1.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 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相关资质证 书复印件等 1份 2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 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 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1份 3 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 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 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 的证明材料 1份 4 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 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1份 5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1份 6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 等) 1份 备注 2. 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43 纳税人办税指南 1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 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 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1份 2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 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 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 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1份 3 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 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1份 4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 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1份 5 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 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 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 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应 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 万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 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 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 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 数量 备注 1份 3. 享受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1份 2 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 1 个主要产品的 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 ;主营业务仅为技 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1份 3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 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 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1份 44 备注 1 4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 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1份 5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 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1份 6 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1份 信息报告指南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 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 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 于 5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 额不低于 250 万元,研究开 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 数的比例不低于 25%,企业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70%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 (营业)情况说明 1份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 总额不低于 800 万美元,软 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 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 25% 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 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 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45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进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后,还应将提交资 料的留存件留存备查,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 留 10 年。 3.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 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 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4.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 (1)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 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 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6 1 信息报告指南 (5)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 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 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 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 期满为止。 5.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 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 (1)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 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 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 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47 纳税人办税指南 1.4.8—02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 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 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对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 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 2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 送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48 1 信息报告指南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 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4.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5 特殊事项报告 1.5.1—024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事项名称】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申请条件】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对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进行转让、 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处分之前,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办理材料】 49 纳税人办税指南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表》 2份 2 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在全国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50 1 信息报告指南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5.2—025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事项名称】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2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原件 数量 备注 根据合并(分 立)单位数 量决定报送 数量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在全国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51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缴清税款。 6.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 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7. 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 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52 1 信息报告指南 1.5.3—026 停业登记 【事项名称】 停业登记 【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停 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 经营的,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报告。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停业复业报告书》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存在未缴存税务登记 证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份 税务机关封 存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53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 纳税款。 5.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 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6. 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7.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 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8.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5.4—027 复业登记 【事项名称】 复业登记 54 1 信息报告指南 【申请条件】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停业复业报告书》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55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 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5.5—028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申请条件】 1.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 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 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 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 (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 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 ,实行 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 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56 1 信息报告指南 【设定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 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6 年第 62 号)第一条第五款 【办理材料】 1. 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份 2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1份 3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 1份 4 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1份 5 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构成情况说明 1份 备注 2. 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 备案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1份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1份 备注 3.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份 2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 3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 1份 4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1份 备注 原件查验后 退回 4.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 ,递延 57 纳税人办税指南 期间扣缴义务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2份 备注 5. 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份 2 年金方案复印件 1份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复印 件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2.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报告可在全国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58 1 信息报告指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 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 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 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 月 15 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 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 股权激励应分别计算。 7.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 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告备案。 8.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 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告备案。 9.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 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0.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 ,实行 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1. 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 15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 生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报告。 12. 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 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 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 个人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时,领取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 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 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59 纳税人办税指南 14. 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 基础信息表(A 表) 》 “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1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1.5.6—029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事项名称】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申请条件】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 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 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 授(获)奖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3 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60 1 信息报告指南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 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中编办发〔1997〕14 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 事业单位机构 ;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 校) 。 4. 奖励单位需将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5. 享受此项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需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6. 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 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5.7—030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申请条件】 61 纳税人办税指南 1.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 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 所得税。 2.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 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3.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 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 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 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第三条 【办理材料】 1.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选择分期纳税的纳税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2份 2 投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份 3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4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1份 5 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未完成自然人信息采集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 》 2份 备注 2.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企业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 2份 62 备注 1 信息报告指南 原件查验后 退回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份 3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份 4 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 1份 5 企业股权奖励计划 1份 6 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 1份 7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 1份 8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1份 3.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的企业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 2份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份 3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份 4 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1份 5 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1份 备注 原件查验后 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63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 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 的次月 15 日内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 企业应于发生转增股本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 6.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企业应于发 生股权奖励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 7.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 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8.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 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9.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 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10.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 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 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11. 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 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 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64 1 信息报告指南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 务利润)50% 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12. 纳税人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 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备案 ;纳税人享受股权激励或转 增股本分期缴税政策期间需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扣缴 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备案。 13. 扣缴义务人在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奖励或 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字样。 14. 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代扣股权奖 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1.5.8—031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申请条件】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 股权转让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 科技型企业满 2 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第二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1. 天使投资个人情况报告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2份 备注 65 纳税人办税指南 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 投资抵扣备案表》 2 1份 2. 合伙创投企业情况报告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天使投资个人、合伙创投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 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 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66 1 信息报告指南 4. 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不属于被投资初 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 ,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投资后 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5. 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在中国境内 ( 不含港、澳、台地区 ) 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 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 ) 规定 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 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 例合计应低于 50%。 6. 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 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7.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 36 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 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 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及前 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 8.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 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 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 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 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 况表》 。 9.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 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10. 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 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11. 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 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 “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 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 字样。 1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67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1.5.9—032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事项名称】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申请条件】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者《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5 号)有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 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 额。上述合伙制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就其核算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告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 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68 1 信息报告指南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 第 105 号) 规定完成备案的 30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未按规定备案的, 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4.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 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 别核算纳税 :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 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 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 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 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 ;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 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 创投企业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 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 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69 纳税人办税指南 5.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6.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 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 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 年内不 能变更。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 3 年需要调整的, 应当在满 3 年的次年 1 月 31 日前, 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 缴申报时,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5.10—033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 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 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机构、场所等信息。 【设定依据】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 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3 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 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2 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70 1 信息报告指南 1.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未实行“一照一码” “两证 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 名单发生变化 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1份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 件 1份 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 支机构证明文件 1份 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 况 1份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 件 1份 和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 支机构证明文件 1份 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 支机构 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 及以下分支机构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查验后退回 查验后退回 2.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清册》 2份 2 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71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包括 :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 分支机构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地址和邮编。 5. 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报送的信息包括 :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 税人识别号 ;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 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6. 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在内容变化后 30 日内,向 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发生 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 7.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 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且总机 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72 1 信息报告指南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5.11—03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事项名称】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申请条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 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 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报调整已确定的 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 (国税发〔2008〕30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说明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73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 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 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 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3.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5.12—035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 ,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 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应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采 集和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 税源信息变更和税源信息注销同样适用该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74 1 信息报告指南 局公告 2019 年第 3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税总函〔2016〕309 号) 第一条 【办理材料】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份 2 备注 1份 有条件的地 区,税务部 门可不要求 纳税人提供 相应资料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份 不动产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资料 2. 房产税纳税人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 人 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 人 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等资料 1份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份 不动产权属、租赁协议等资料 有条件的地 区,税务部 门可不要求 纳税人提供 相应资料 1份 有条件的地 区,税务部 门可不要求 纳税人提供 相应资料 数量 备注 3. 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 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 《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 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 以及每次转让(预售)房地 产 3份 75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纳税人应逐一申报全部土地的税源明细信息 ;地理位置、不动产权证号、宗地号、 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别进行土地税源明细申报。 76 1 信息报告指南 6. 房产税源明细信息包括从价和从租,在申报从租计征税源信息之前,必须申报从 价计征税源信息。同一产权证涉及多个房产的,应分别进行税源明细申报。 7. 纳税人的土地、房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具体情形 包括 : (1)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如出售、分割、赠与、继承等。 (2)减免税信息发生变化的。 (3)土地纳税等级或税额标准发生变化的,房产原值或租金发生变化的。 (4)面积、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5)其他导致税源信息变化的情形。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5.13—036 非正常户解除 【事项名称】 非正常户解除 【申请条件】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 理解除非正常户。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1 年第 21 号)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 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77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3. 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须先解除非正常状态。 4.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5.14—037 建筑业项目报告 【事项名称】 建筑业项目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0 日内,向建筑项目所在地 78 1 信息报告指南 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项目报告。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服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 建筑业工程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 号) 2.《不动产、 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6〕128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 2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等)原件 备注 1份 查验后退回,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 送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取得建筑工程项目证书 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复 印件 1份 未取得项目工程项目证书 写明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 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的书面 材料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79 纳税人办税指南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报告内容发生变化, 应自报告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 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5.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还需要 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及报验。纳税人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内跨县 (市)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及报验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80 1 信息报告指南 1.5.15—038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事项名称】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筑服务 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 号) 2.《不动产、 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6〕128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 2份 2 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复印件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81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还需要 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5.16—039 不动产项目报告 【事项名称】 不动产项目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 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税 务机关办理不动产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 号) 82 1 信息报告指南 2.《不动产、 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6〕128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 2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 送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83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不动产项目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自报告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 持《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5. 不动产项目登记以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项目登记的依据。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5.17—040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事项名称】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后,自不动产销售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 号) 2.《不动产、 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6〕128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84 1 信息报告指南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85 纳税人办税指南 1.5.18—041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应在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 保有等环节,向税务机关报告土地出(转)让、税源申报明细报告、增量房销售、存量 房销售等信息。 【设定依据】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 (国税发〔2007〕114 号) 【办理材料】 1. 土地出(转)让信息报告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2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份 2. 税源申报明细报告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源申报明细报告表》 2份 备注 3. 增量房销售信息报告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增量房销售信息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开发商与购房者初次签订购 房合同 《房屋销售合同》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备注 4. 存量房销售信息报告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存量房销售信息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86 1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纳税人进行交易的存量房房 产之前未进行过登记 房屋转让合同复印件或不动产权属资 料复印件 1份 信息报告指南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涉及房地产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各级税务 与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发改委、监察等部门协作,涉税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 源泉控管,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方便纳税人办理房地 产涉税事项的重要举措。 4. 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增值税、 87 纳税人办税指南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5.19—042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事项名称】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申请条件】 被调查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财务、经营等第一手数据,为国家推进税制改革 和研究制定财税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范围包括 :税收资料调查企业数据采集、企业集团数据采集、 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等。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材料】 1. 报送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的企业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 1份 备注 2. 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集团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税收调查数据 的企业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 1份 2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税收调查表》 1份 备注 3. 经税务机关认定为税收调查数据采集,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税收调查数据的企业: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XXB 信息表) 》 1份 2 《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B0 企业表) 》 1份 88 备注 1 3 《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B1 货物劳务表) 》 1份 4 《调查问卷》 1份 信息报告指南 4. 经税务机关认定为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 位税收调查数据的企业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XXB 表) 》 1份 2 《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B1 表) 》 1份 3 《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B2 表) 》 1份 4 《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B3 表) 》 1份 5 《重点税源企业景气调查问卷(季报)表(B4 表) 》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 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89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税收调查企业数据采集是指税收调查企业认定后需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税收调 查数据,反映分户基本信息。 5. 企业集团数据采集是指经认定为企业集团的纳税人需要每年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税收调查数据。 6. 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是指经认定为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人需要定期向税务机关 报送涉税数据,形成信息表、税收表、财务表(季报) 、主要产品用于税收表、调查问卷(季 报)等五种报表资料。 7. 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是指每年度 5 月底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就成品油消 费税税目采集消费税纳税人信息和消费税货物信息,便于总局对全国消费税涉税信息进 行统计分析和供各级税务局做消费税纳税评估、税收核查等应用,以便及时掌握消费税 税源变化情况,评估分析消费税税收政策执行效应,为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提供数据支 持。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90 2 发票办理指南 2 发票办理指南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 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办理指南适用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印制、领用、开具、 取得、缴销等业务,包括 5 类 20 个事项。 2.1 发票印制 2.1.1—043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事项名称】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申请条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 ;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 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税务机关以招标 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2. 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 3.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91 纳税人办税指南 3 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复印件 1份 4 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1份 5 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复印件 1份 6 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复印件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材料名称 数量 代理委托书 1份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部门受理。 2. 其他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受理。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网址 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其他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确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招标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对 20 个工作日内无法 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311-88625015 【办理流程】 92 2 发票办理指南 【申请人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申请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申请人申请期限 :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 6.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7.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 区的发票防伪措施 , 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 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8.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 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9.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10.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11.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 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 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 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13.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 应当及时销毁。 14.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93 纳税人办税指南 2.2 发票领用 2.2.1—044 发票票种核定 【事项名称】 发票票种核定 【申请条件】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 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 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份 备注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 送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 94 2 发票办理指南 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2020 年 2 月 1 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 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 行开具。 6. 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7. 纳税信用 A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 B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2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 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8.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9 号 ) 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 95 纳税人办税指南 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 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 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25 份 ;增值税普 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50 份。各省税务机关可 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 核定标准。 9.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 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 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 12 位,编码规则: 第 1 位为 0,第 2—5 位代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 6—7 位代表年度,第 8—10 位代表批次,第 11—12 位代表票种(11 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号码为 8 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 子发票系统赋予纳税人。 10. 纳税人领用电子发票时需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提供电 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服务。自建和第三方建设的电子发票服务平 台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使用增 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2. 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 限量控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 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D 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 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13.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税 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用发 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用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 1 万 元的保证金, 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后, 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96 2 发票办理指南 14. 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 使用告知书》 (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 ) ,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 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 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1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2.2.2—045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事项名称】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申请条件】 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 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首次核定时提供 发票专用章印模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97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不收费 【办理时间】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 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 用发票。 2.2.3—04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设定依据】 98 2 发票办理指南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 236 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份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代理委托书 1份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区县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0 个工作日内不能 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99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 万元以下) 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 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6.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9 号 ) 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 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 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 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25 份 ;增值税普 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50 份。各省税务机关可 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 核定标准。 7. 该事项办结后,纳税人还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9.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 100 2 发票办理指南 过十万元 ;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2.2.4—047 发票领用 【事项名称】 发票领用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 ( 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 ) 内领用发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数量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 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 金税盘(税控盘) 、报税盘 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通过网上领 用可不携带 相关设备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101 纳税人办税指南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非首次领用发票前,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 息,或到税务机关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5. 纳税信用 A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 B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2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6.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 5 年。 7. 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 , 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 3% 预 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发票。 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 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 102 2 发票办理指南 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8. 纳税信用 D 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 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9. 纳税人在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发票代码、 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应持纸质 发票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2.2.5—048 发票验(交)旧 【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申请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 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 , 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 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 、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 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1份 查验后退回 数量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 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 存储介质 查验后退回 103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网条件 104 2 发票办理指南 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到 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2.2.6—049 发票缴销 【事项名称】 发票缴销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等原因按规 定需要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 角处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的通知》 (国税发〔2006〕 156 号)第二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 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需缴销的发票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105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 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5.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经营地税务 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 缴销发票。 6. 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信息变更(指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 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或者清税注销的同时,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发 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发票数据电文。 7. 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通知发票换版时,对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8.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106 2 发票办理指南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2.2.7—050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需要税务机 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增值税税控 系统专用设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的通知》 (国税发〔2006〕 156 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根据领购的 税控系统专 用设备报送 1 金税盘(税控盘) 、报税盘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3 《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 许可决定书》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 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07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 用告知书》 (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 ) ,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 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 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5. 纳税人办理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 6.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应每月征收期申报前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 7. 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发票(初次购买)以 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 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 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108 2 发票办理指南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2.2.8—051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申请条件】 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载入信息发生变更的, 税务机关对金税盘(税控盘) 、 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的通知》 (国税发〔2006〕 156 号)第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根据领购的 税控系统专 用设备报送 1 金税盘(税控盘) 、报税盘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3 《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 许可决定书》或《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09 纳税人办税指南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信息中涉及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需 进行发票票种调整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5. 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的纳税人需要增加(减少)分开票机的,必需对原有的主 开票机专用设备进行变更。 6. 变更的内容包括 :纳税人名称变更 ;纳税人除名称外其他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变更 ; 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 ;因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损坏,而对其金税盘、税 控盘、报税盘进行变更 ;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更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 统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 ;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发生变更等。7. 纳税人上 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 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 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10 2 发票办理指南 2.2.9—052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 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 、 报税盘。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的通知》 (国税发〔2006〕 156 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金税盘(税控盘) 、报税盘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备注 根据领购的 税控系统专 用设备报送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清税注销 清税申报表(注销申请表)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111 纳税人办税指南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采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数 据。 6.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 (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 (2)减少分开票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 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7. 纳税人当前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 的,做更换金税设备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 8.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 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112 2 发票办理指南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2.3 发票代开 2.3.1—05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条件】 1.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 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 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的“申请条件”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十九条 【办理材料】 1.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复印件 1份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备注 2.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13 纳税人办税指南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 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1份 查验后退回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114 2 发票办理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行业纳税人销售其 取得的不动产 , 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向代理 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 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 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 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9.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 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0.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 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不符合作废 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 申请退税。 115 纳税人办税指南 1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按季 30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2. 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 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 可在税务登记地、 货物起运地、 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 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3.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 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 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 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4. 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 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 专用章。 16.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 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 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 “单位”栏填写面积 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 个人)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1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116 2 发票办理指南 验后退回。 2.3.2—054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请条件】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 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 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1份 查验后退回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117 纳税人办税指南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向代理 118 2 发票办理指南 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 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 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 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8.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 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 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不符合作废条 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 请退税。 10. 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 次起征点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 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免征增值税。 11.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 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 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3. 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 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4.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 “单位”栏填写 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119 纳税人办税指南 2.3.3—055 代开发票作废 【事项名称】 代开发票作废 【申请条件】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 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 请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120 2 发票办理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作废已代开增值税 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5.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按季 30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2.4 发票开具和保管 2.4.1—056 存根联数据采集 【事项名称】 存根联数据采集 【申请条件】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发票数 据,税务机关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接收数据。 121 纳税人办税指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国税发〔1999〕 221 号)第二十一条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因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等损坏而导致无法报送电子 数据的纳税人 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 应报送全部联次) 1份 补录退回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 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 纳税人 金税盘(税控盘) 、报税盘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 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122 2 发票办理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系统可自 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 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 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 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 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 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存根联数据采集。 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因金税盘、税控盘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纳 税人应提供当月全部增值税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数据采集。 4. 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如实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6. 自 2019 年 9 月 20 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17%、16%、 11%、10% 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办 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 24 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 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123 纳税人办税指南 后退回。 2.4.2—057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事项名称】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申请条件】 1.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 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 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信息表》 。 2. 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可通过互联 网上传电子 信息 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1份 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 表》 1份 《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办理,具体地点和 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124 2 发票办理指南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 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 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 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 发票信息。 5. 纳税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可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并获取校验结果,即 125 纳税人办税指南 在开票系统中通过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也可凭《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校验) ,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 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并将信息同 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6.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 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7. 纳税人开业设立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 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 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73 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 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73 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 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 8.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 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 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 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9.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事项名称】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申请条件】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 关。 126 2 发票办理指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发票挂失 / 损毁报告表》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 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 映 《挂失 / 损毁发票清单》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127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 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2.4.4—059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事项名称】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申请条件】 自 2019 年 9 月 20 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17%、16%、 11%、10% 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 128 2 发票办理指南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第十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 24 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 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3. 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 以备查验。 4. 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19 年 4 月 1 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 129 纳税人办税指南 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 ;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 2019 年 4 月 1 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 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2.5 发票相关服务 2.5.1—060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 【事项名称】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存在客观原因,属于下列情形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允许 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已选择确认或已采集上报信息, 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2.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 相符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3.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1 年第 78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1份 2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1份 3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1份 4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1份 130 备注 2 发票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存在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 131 纳税人办税指南 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 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 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 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上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 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 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 :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 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 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 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 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 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 :企业办税人员伤亡 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 ;有关司法、行政 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 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 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核实。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2.5.2—061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事项名称】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申请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 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 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机关认 132 2 发票办理指南 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的通知》 (国税发〔2006〕 156 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2011 年 9 月 14 日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0 号公布,根据 2017 年 10 月 13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修正)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6 号)第一条、第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1份 2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1份 3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1份 4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 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请致电办理机构咨询 【联系电话】 133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必需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需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5.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 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 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 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 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 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 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上述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6.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 134 2 发票办理指南 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 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 :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 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 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 ;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 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 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 ;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 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 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 :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 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 ;有关司法、行政机 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 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 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上报文 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 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 因及表现等。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2.5.3—062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事项名称】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申请条件】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于产生稽核结果的 180 日内, 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 ;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 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 135 纳税人办税指南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31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 “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 1份 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7 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发函。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136 2 发票办理指南 4.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 180 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 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 ;不属于数据采集 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 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 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5.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 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 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6.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 数据核对。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2.5.4—063 发票真伪鉴定 【事项名称】 发票真伪鉴定 【申请条件】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待鉴定发票 1份 查验后退回 数量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137 纳税人办税指南 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 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 单位介绍信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3.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 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4. 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 ;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 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5. 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138 2 发票办理指南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39 纳税人办税指南 3 申报纳税指南 申报纳税指南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申报、缴纳、解缴、退 还税费等业务,包括 26 类 61 个事项。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无论当期是否产生应纳税额,均应按期、如实向税务机 关报告其税收优惠享受情况,税务人员应按减免税管理规定,将纳税人申报信息如 实完整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3.1 增值税申报 3.1.1—06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申请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 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 、附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 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2015 年 4 月 1 日起使用增值税 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有关 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 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 金税盘或税控盘 140 数量 备注 3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铁路建设 基金增值税纳税申报 《铁路建设基金纳税申报表》 1份 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 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 《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 1份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1份 各类汇总纳税企业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1份 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 发、供电企业 额传递单》 1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代扣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代缴事项 1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 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 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纳税 抵税额转移单》 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 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 税人处继续抵扣 1份 申报纳税指南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 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 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关凭 (3)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 证 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 1份 报备要求由 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 务机关确定。 1份 报备要求由 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 务机关确定。 者发票 (4)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 联或报查联 纳税人销售服 务、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在 确定服务、不 动产和无形资 产销售额时, 按照有关规定 从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 用中扣除价款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法规和国 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 家税务总 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 局规定的 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 有效凭证 的确认证明 及 清 单, 主要包括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 有效凭证 141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销售服 务、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在 确定服务、不 动产和无形资 产销售额时, 按照有关规定 从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 用中扣除价款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 符 合 法 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 律、 行 政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 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法规和国 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 有效凭证 及 清 单,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主要包括 1份 报备要求由 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 务机关确定。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 算表(汇总表) 》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计算表》 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 计算表》 一般纳税人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1份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 货物实体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142 3 申报纳税指南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 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 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 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 税人可选择按季申报。 9.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 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 143 纳税人办税指南 证,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0. 纳税人当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存在欠税的,可办理增值税留抵抵欠业务 ; 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1.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1.2—06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申请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 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附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机动车经销企业的纳税人 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 2015 年 4 月 1 日起使用增 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 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 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 金税盘或税控盘 144 数量 备注 1份 报送要求由 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 务机关确定 3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 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传递单 申报纳税指南 1份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45 纳税人办税指南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 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 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 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 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 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 行按季申报。 9.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原增值税 纳税人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缴 纳增值税 ;营改增纳税人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 小微企业免征规定 :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 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 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 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 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不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 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 可以享受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 146 3 申报纳税指南 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 增值税优惠政策。 (5)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 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 1 个季度, 当期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 11.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减征税额在《增 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反映,该表不包括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免征增值 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2. 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3.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4.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1.3—066 增值税预缴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预缴申报 【申请条件】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 动产等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填报《增值 税预缴税款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47 纳税人办税指南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 (加盖纳税人公章)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 (加盖纳税人公章) 务的纳税人 1份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 (加盖纳税人公章)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148 3 申报纳税指南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异地办理预缴税款时,应填报注册地纳税人 识别号。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 (1)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 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 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 (1)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 预缴税款。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 当天。 (3)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 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 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1)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向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不完的, 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代开增值税发票。 11.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 149 纳税人办税指南 (1)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 征率预缴增值税。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 率为 3%。 (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 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12.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 (1)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 抵减,抵减不完的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 合法有效凭证。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3.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 (1)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 业税发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 县(市、区) 、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各预征项目设置如下预征率 : (1)建筑安装 :2%、3% ; (2)销售不动产 :3% ; (3)出租不动产 :3%、5% ; (4)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 15.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 额未超过 10 万元 (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当期 无需预缴税款。 16. 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150 3 申报纳税指南 3.1.4—067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事项名称】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合作油 ( 气 ) 田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 税期限内填报《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原油、天 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份 2 本次原油、天然气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 资料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151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合作油 ( 气 ) 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期限可以是 1 日、3 日、 5 日、10 日、15 日或 1 个月。鉴于每月实际油价一般在次月 10 日左右才能确定,因此 采用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确定的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 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 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 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 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52 3 申报纳税指南 3.1.5—068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事项名称】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申请条件】 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 25 个工作日内,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 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___ 年度航空运输 企业年度清算表》 ,办理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业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___ 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153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 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并于年度终了后 40 个工作日内将《___ 年度航空 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 应纳税额情况,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 值税或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补缴入库。 9.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 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154 3 申报纳税指南 3.2 消费税申报 3.2.1—069 消费税申报 【事项名称】 消费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 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序号 1 2 材料名称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数量 备注 2份 从事烟类应 税消费品生 产的纳税人 提供 2份 从事卷烟应 税消费品批 发的纳税人 提供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外购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 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委托加工收回应已税烟丝用 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 还应报送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联复印件 1份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汇 总填开)销货清单复印件 1份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1份 155 纳税人办税指南 进口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 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件 1份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 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 应报送 1份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2.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份 备注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白酒生产企业,还应报送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1份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 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 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1份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份 3.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 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 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 人,还应报送 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 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 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联复印件 1份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汇 总填开)销货清单复印件 1份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1份 进口已税汽油、柴油、石脑 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 件 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 人,还应报送 1份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 还应报送 完税情况明细表》 1份 156 备注 3 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 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 《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还应报送 申报纳税指南 1份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 明细表》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 库存月度统计表》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 计统计表》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 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 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 还应报送 费税税款缴纳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 费税税款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1份 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 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 DDZG)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 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 印件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 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 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1份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份 4.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备注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 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 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1份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份 5. 电池消费税申报 备注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57 纳税人办税指南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 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 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1份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份 6. 涂料消费税申报 备注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 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 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1份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份 7.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 的高档化妆品,应报送 (2)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 1 (1)外购应税消 (3)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 费品增值税专 鞭炮焰火,应报送 用发票抵扣联 复印件 ; (4)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 (2)外购应税消 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 费品增值税专 (5)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 用发票(汇总填 开)销货清单复 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 印件 (6)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 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 (7)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 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 158 1份 备注 3 申报纳税指南 (1)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 生的产高档化妆品,应报送 (2)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 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 (3)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 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 2 (4)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 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 《代扣代收税款 送 凭证》复印件 1份 (5)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 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 报送 (6)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 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 (7)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 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 (1)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 的高档化妆品,应报送 (2)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 (3)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 鞭炮焰火,应报送 《海关进口消费 税专用缴款书》 复印件 1份 4.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 《代扣代收税款 品时,还应报送 凭证》复印件 1份 3 (4)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 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 (5)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 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 (6)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 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 (7)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 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159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160 3 申报纳税指南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 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 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 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 纳税人应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 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9. 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 ,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 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10. 自税款所属期 2018 年 3 月起,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 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 ;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 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11.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3 车辆购置税申报 3.3.1—070 车辆购置税申报 【事项名称】 车辆购置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 的摩托车 ( 以下统称应税车辆 ) 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 161 纳税人办税指南 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份 2 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1份 3 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备注 1份 境内购置车 辆为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 票或者其他 有效凭证,进 口自用车辆 为《海关进口 关税专用缴 款书》或者 海关进出口 货物征免税 证明,属于 应征消费税 车辆的还包 括《海关进 口消费税专 用缴款书》 。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 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 税、减税范围(发生二手车 交易行为)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1份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 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 税、减税范围(其他情形) 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1份 162 3 申报纳税指南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163 纳税人办税指南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 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8.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确定 :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 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 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 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5)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 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9.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10.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 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 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11. 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 :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2.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 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13.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 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如需纸质车 164 3 申报纳税指南 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 明(电子版) 》 ,也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 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14.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4 企业所得税申报 3.4.1—071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 》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 》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 项目部的建筑企业总机构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 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1份 经总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 关受理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 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 税分配表》复印件 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 165 纳税人办税指南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 纳税政策的企业 纳税备案表》 1份 1份 投资完成后首 次预缴申报时 报送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166 3 申报纳税指南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需连续进行 , 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 , 才能继续申报。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 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25%,中央财政集 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 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50% ;省内经营的汇 总纳税纳税人,按各省规定执行。 10.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 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预缴。 11.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4.2—072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申请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 起的 15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 2018 年版) 》 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设定依据】 167 纳税人办税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 报表(B 类,2018 年版) 》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业 数量 备注 1份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168 3 申报纳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月(季)度预缴纳税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申报期遇最后 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 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69 纳税人办税指南 3.4.3—073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 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 告 1份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政策 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 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1份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 证(原件或复印件) 1份 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 1份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 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 1份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 审计报告等 1份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 利润所得) 170 备注 备案资料使用非 中文的,企业应 同时提交中文译 本复印件。上述 资料已向税务机 关提供的,可不 再提供 ;上述资 料若有变更的, 需重新提供。原 件查验后退回 3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 证(原件或复印件) 1份 集团组织架构图 1份 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 1份 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 出的决定书等 1份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 证(原件或复印件) 1份 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 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 过程 1份 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1份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 证(原件或复印件) 1份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 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 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 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1份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 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1份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 算过程 1份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 的财务会计资料 1份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 证(原件或复印件) 1份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 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1份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采 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 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 1份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 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1份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 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1份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 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 得)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申报纳税指南 备案资料使用 非中文的,企 业应同时提交 中文译本复印 件。上述资料 已向税务机关 提供的,可不 再提供 ;上述 资料若有变更 的,需重新提 供。原件查验 后退回 171 纳税人办税指南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 表》复印件 1份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 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机构) 1份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2018 年版)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 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 》第 84 条规定的居民企 业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份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 年度申报时,与境外所得相 关的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 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 企业 《财务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1份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 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转让所得,在自确认非货币 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 过连续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 细表》 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 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在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 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 1份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 务处理申报 告表及附表》 1份 为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 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报 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资料 1份 172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经总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 关受理的 不需要报送《中 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 版) 》 3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 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在 税务处理申报表》 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 佣金支出 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当年手续费 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申报纳税指南 1份 1份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173 纳税人办税指南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小型微利企业办理 2018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 (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 企业必填项目 ;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 企业必需填报 ;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免于填报《一般企 业收入明细表》 (A101010) 、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1020) 、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 细表》 (A102010) 、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A102020) 、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 支出明细表》 (A103000) 、 《期间费用明细表》 (A104000) 。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 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 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 无需填报。 8.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 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9.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 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预缴税款超 过应纳税款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抵缴或退税。 10. 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 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 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174 3 申报纳税指南 3.4.4—074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 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 》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 所得税年度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 报表(B 类,2018 年版) 》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 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 》第 84 条规定的居民企 业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175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已享受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 按规定补缴税款。 7.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176 3 申报纳税指南 3.4.5—075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事项名称】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申请条件】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 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填报《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 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 港澳台地区)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的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 件 1份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 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份 企业合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 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份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份 被合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复印件 1份 企业分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份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份 被合并企业 被分立企业 备注 177 纳税人办税指南 被分立企业 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178 3 申报纳税指南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完成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继续办理注销登记或清税申报等事宜。 8.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 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 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9.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4.6—07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 方式的核定 【事项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申请条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月度或者 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 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3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 的证明材料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79 纳税人办税指南 适用情形 委托代理人办理 材料名称 数量 代理委托书 1份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0 个工作日内不能 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180 3 申报纳税指南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6.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提出申请 ;按季度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提出申请。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5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3.5.1—077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申请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 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填报 《个 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汇算清缴或者随汇算清缴一并办 理纳税申报 : 1.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 6 万 元; 2.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 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 3.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 4. 纳税人申请退税 ; 5.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181 纳税人办税指南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 专项附加扣除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份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 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1份 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捐赠扣除凭证 1份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 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182 3 申报纳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 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 ;也可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 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信息表》 ,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 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6.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且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 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 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7. 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情况明细表》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8. 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 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9.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 报。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 183 纳税人办税指南 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0.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1.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5.2—078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填报《个 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 》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 》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 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 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1份 【办理地点】 184 备注 3 申报纳税指南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扣缴客户端)办理, 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 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 185 纳税人办税指南 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 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7. 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 未提供完整、 准确的纳税资料, 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8.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 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 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 天数顺延。 9. 预缴申报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 得纳税申报表(A 表) 》 。 10.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且在当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申请注销 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进行税款清算。 11. 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 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12. 依法享受纳税人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3.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4.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5.3—079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 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填报 《个 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汇算清缴。 186 3 申报纳税指南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承包承租经营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 算清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 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份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 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 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办理,具体地点和 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187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 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 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 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7. 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 未提供完整、 准确的纳税资料, 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8. 汇算清缴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 得纳税申报表(B 表) 》 。 9.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当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 188 3 申报纳税指南 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10.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 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分 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 税申报表(C 表) 》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11.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C 表) 》 。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 办理。 12. 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 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13. 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4.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5.4—080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申请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但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有扣缴义务人但未扣缴税款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就其个人 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 缴纳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189 纳税人办税指南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 2份 2 个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 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 1份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 明资料 1份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1份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 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1份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具体情况请致电咨询办理机构 1份 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 查验后退回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190 3 申报纳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 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 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6.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 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 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 。 7.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的、 以股权抵偿债务或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 ;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8.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 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 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 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191 纳税人办税指南 9. 当纳税人既存有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纳税人可以 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 10.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 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1.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5.5—081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申请条件】 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境内个人所得 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相关申报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 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192 3 申报纳税指南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 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 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 24 小时的,计入 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 24 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5.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 : (1)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 (2)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 (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6.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 193 纳税人办税指南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 月 15 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 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9.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 税申报。 10.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 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1.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5.6—082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事项名称】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申请条件】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 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 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 1 日 起 3 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70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194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3 1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份 2 个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3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 1份 4 财产原值凭证 1份 申报纳税指南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2份 应于股权转 让次月 15 日 内或在限售 股转让清算 时,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 送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 表》 2份 次月 15 日内, 向其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1份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 表》 技型企业上市且满足投资抵 扣税收优惠条件,在办理限 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 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 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报送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195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 限售股包括 :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 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 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 售股 ;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 股份 ;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 (8)其他限售股。 7. 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 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 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 196 3 申报纳税指南 人所得税 :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 对价 ; (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纳税人发生第(1) (2) (3) (4)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 [2009]167 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 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 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 1 日起 3 个月内,到证 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纳税人发生第(5) (6) (7) (8)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 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 15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 税清算申报表》 ,自行申报纳税。 8.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 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9. 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6 房产税申报 3.6.1—083 房产税申报 【事项名称】 房产税申报 197 纳税人办税指南 【申请条件】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向 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化 数量 备注 2份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198 3 申报纳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遇 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 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8.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 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 纳税人享受税收减税、免税待遇办理申报纳税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 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 表》 。 10.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1.5.12—035 综合税 源信息报告” 。 11.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199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7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3.7.1—084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事项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及相 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化 数量 备注 2份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200 3 申报纳税指南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 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 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 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不动产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 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8.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 201 纳税人办税指南 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 纳税人享受税收减税、免税待遇办理申报纳税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 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 表》 。 10.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1.5.12—035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 11.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8 土地增值税申报 3.8.1—085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事项名称】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 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填报《土地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 ,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 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 征适用) 》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202 3 申报纳税指南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203 纳税人办税指南 7.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 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8.2—086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事项名称】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 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1 2 204 材料名称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 算适用)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 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 数量 备注 2份 进行土地增 值税清算申 报的查账征 收的纳税人 2份 进行土地增 值税清算申 报的核定征 收的纳税人 3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 (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 用) 》 3 申报纳税指南 2份 整体转让在 建工程的纳 税人 4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2份 由各地根据 本地实际情 况制定 5 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资料原 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 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整 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 情况报送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 决算报表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 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工程合同 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 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表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 的纳税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 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 记账凭证的 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1份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 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清算审核后确定的期限 205 纳税人办税指南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 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 ;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 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7. 对经审核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错误更正环节进行更正申报 并补缴税款 ;对需要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更正申报后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 8.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 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 206 3 申报纳税指南 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9.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 面积的比例在 85% 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 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 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10.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 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1.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8.3—087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事项名称】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按规定 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 , 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 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207 纳税人办税指南 1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 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 2份 2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 人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208 3 申报纳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 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8.4—088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事项名称】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土 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七)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办理材料】 1.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 209 纳税人办税指南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适用) 》 2份 2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房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份 备注 2.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适用) 》 2份 2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房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份 备注 3.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210 3 申报纳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8.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 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 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9.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 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211 纳税人办税指南 3.9 耕地占用税申报 3.9.1—089 耕地占用税申报 【事项名称】 耕地占用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或临时占 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1份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212 3 申报纳税指南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 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补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之日,改变用途之日分两种情况 :一是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收到 批准文件的日期为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是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耕地占用税 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213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缴纳耕地占 用税。 8.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 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 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9.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 用地批准书。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10 资源税申报 3.10.1—090 资源税申报 【事项名称】 资源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 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在水资源税试点地区利用取 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 ( 含水库 ) 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55 号)第三条、第十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的通知》 (财税〔2017〕80 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办理材料】 1. 开采以原矿、精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 : 序号 214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3 1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纳税指南 2份 2. 经营中外合作油气田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的纳税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3. 水资源税纳税人报送资料由试点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215 纳税人办税指南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资源税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按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或者 1 个月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 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 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7.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8.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 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9.2016 年 7 月 1 日, 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 北京、 天津、 山西、 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 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11 契税申报 3.11.1—091 契税申报 【事项名称】 契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契税纳税申 报表》及相关资料,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216 3 申报纳税指南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契税纳税申报表》 2份 2 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3 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4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1份 原件查验后 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享受契税优惠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 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 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 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 及复印件 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217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 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8.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 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9.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 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218 3 3.12 申报纳税指南 印花税申报 3.12.1—092 印花税申报 【事项名称】 印花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印花税纳 税申报(报告)表》 ,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印花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219 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 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 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7.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 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8.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220 3 3.13 申报纳税指南 车船税申报 3.13.1—093 车船税申报 【事项名称】 车船税申报 【申请条件】 应税车辆、船舶未被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填报《车船税纳税申 报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对车辆进行申报的纳税人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 》 2份 对船舶进行申报的纳税人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单位纳税人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221 纳税人办税指南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 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 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8. 对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此后 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 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对 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已获取第三方信 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进行 签章确认。 9.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 222 3 申报纳税指南 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14 烟叶税申报 3.14.1—094 烟叶税申报 【事项名称】 烟叶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 位填报《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223 纳税人办税指南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6.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并缴纳 税款。 7.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 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 款的 10% 计算。 8.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224 3 3.15 申报纳税指南 环境保护税申报 3.15.1—095 环境保护税申报 【事项名称】 环境保护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 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环 境保护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1. 首次申报或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 : 序号 材料名称 1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数量 备注 2份 用于采集纳 税人与环境 保护税相关 的基础信息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适用于采集应税大气、水污 染物相关基础信息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2份 适用于采集应税固体废物相 关基础信息 《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2份 适用于采集应税噪声相关基 础信息 《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2份 适用于采集纳税人采用排污 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 基础信息 《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2份 2. 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 人: 225 纳税人办税指南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 类) 》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且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 征收方式非抽样测算方法核 染物适用) 》 定 2份 应税污染物为水污染物且征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 收方式非抽样测算方法核定 物适用) 》 2份 应税污染物为固体废物且征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 收方式非抽样测算方法核定 物适用) 》 2份 应税污染物为噪声且征收方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 式非抽样测算方法核定 用) 》 2份 减免税情况且征收方式非抽 样测算方法核定 2份 《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备注 3. 除适用 A 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 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 , 以及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 序号 1 材料名称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 类) 》 数量 备注 2份 除按次申报 外,纳税人 应按月填写 B 类表,按季 申报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226 3 申报纳税指南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环境保护税一般申报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 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 行申报。 6. 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及按次申报适用于除环境保护税一般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 人,包括抽样测算和简易申报。 7.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海洋工程环境 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8.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自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义务 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 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 227 纳税人办税指南 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 假日天数顺延。 9.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 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16 附加税(费)申报 3.16.1—096 附加税(费)申报 【事项名称】 附加税(费)申报 【申请条件】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地方教育附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50 号)第二条 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8 号)第 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28 3 申报纳税指南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 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 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229 纳税人办税指南 7.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免于零 申报。 8.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 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17 定期定额户申报 3.17.1—097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 报内容,填报《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数量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30 3 申报纳税指南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定期定额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因未签署三方协议不能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失 败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申报、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 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6. 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 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 16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改)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231 纳税人办税指南 7.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 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 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8. 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 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9.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17.2—098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指纳税期)可 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申报方式已被认定为简易申报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 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不需提交申报表。 【办理地点】 1. 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232 3 申报纳税指南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 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 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对实行简易申 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2.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按月 3 万元 ( 按季纳税 9 万元 ),调整为按月 10 万元(按季纳税 30 万元) , “货物及劳务” “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销售额不再分别计算,以合计数来确定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 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 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18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3.18.1—099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事项名称】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申请条件】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通用申报 表(税及附征税费) 》 ,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 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233 纳税人办税指南 1 《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 》 2份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234 3 申报纳税指南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19 房产交易申报 3.19.1—100 房产交易申报 【事项名称】 房产交易申报 【申请条件】 房产交易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房 产交易申报表》 , 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 所得税、 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 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房产交易纳税人 《房产交易申报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235 纳税人办税指南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其它个人)发生二手房交易,在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缴纳完毕后,应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申报其二手房交易销售额 并扣减已缴税额。 7. 房产交易申报中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产生规则为,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时,以 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 ;当评估价小于成交价时,以 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236 3 申报纳税指南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20 委托代征报告 3.20.1—101 委托代征报告 【事项名称】 委托代征报告 【申请条件】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人员,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 围、 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 税率代征税款, 在税款解缴期内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委 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委托代征报告,并解缴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2份 2 《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为委托代征人汇总缴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 收现专用) 》 数量 备注 委托代征人开具《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 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 收现专用) 》 现专用)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237 纳税人办税指南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受托代征人注意事项】 1. 受托代征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受托代征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受托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5. 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受托代征人应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 24 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税 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受托代征人未将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可按《委 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 受托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 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38 3 申报纳税指南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20.2—102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事项名称】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申请条件】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填报《印花税 票代售报告表》 ,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结报税款,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239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流程】 【代售人注意事项】 1. 代售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代售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代售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代售人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需专户存储。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6.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21 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申报 3.21.1—103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事项名称】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履 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240 3 申报纳税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41 纳税人办税指南 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代收代缴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 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 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 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8. 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 请开具。 9.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 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21.2—104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申请条件】 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 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在次月 15 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 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缴入国库。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办理材料】 242 3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份 申报纳税指南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 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 2份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 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1份 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 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六 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份 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 权职工行权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1份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 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243 纳税人办税指南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 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居民个人支付综合 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应当办理全 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代扣税款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 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 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7.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 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 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9.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 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 除额办理扣除 ;也可以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 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44 3 申报纳税指南 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10.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 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11.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 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 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 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2.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 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 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3.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 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4.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 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 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15.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应当按照规定 妥善保存备查,并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纳税 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 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16.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 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 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17.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21.3—105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申请条件】 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 245 纳税人办税指南 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按 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 15 日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 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 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 2份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 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246 3 申报纳税指南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 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 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 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8.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 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 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9.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 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247 纳税人办税指南 3.21.4—106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事项名称】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履行代扣代缴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 务,并在次月 15 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 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 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 2份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 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248 3 申报纳税指南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 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 不满 183 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7. 实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 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偶然所得。 8.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缴方法保持不变。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 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 算清缴。 9.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 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49 纳税人办税指南 10.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 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 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 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1.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 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 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12. 当应税所得个人既存在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扣 缴义务人可以根据应税所得个人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 13.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 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14.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21.5—107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事项名称】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申请条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 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 15 日内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 所得税报告表》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 250 3 申报纳税指南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70 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 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08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51 纳税人办税指南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 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 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 限售股,包括 :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 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 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 售股 ;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 股份 ;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 (8)其他限售股。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21.6—108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 扣缴申报 【事项名称】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252 3 申报纳税指南 【申请条件】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 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 创投企业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填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并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 申报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253 纳税人办税指南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 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 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规定完成备案的 30 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 算。 8. 对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 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的,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 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 9.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 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 年内不 能变更; 满 3 年需要调整的, 应当在满 3 年的次年 1 月 31 日前, 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1.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254 3 申报纳税指南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21.7—109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事项名称】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申请条件】 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 15 日内,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 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08〕132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255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 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 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 储蓄存款在 2008 年 10 月 9 日后 ( 含 10 月 9 日 ) 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8.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 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256 3 申报纳税指南 3.21.8—110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事项名称】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 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按月填报《代扣 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 ,向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 2份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257 纳税人办税指南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 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 申请开具。 7. 扣缴义务人扣缴的 A 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 5 日 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 1 日起 10 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 ;扣缴的 B 种股票税款, 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 1 日起 10 日内 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 ;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 1 日起 10 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 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258 3 申报纳税指南 3.21.9—111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事项名称】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外,就其他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 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相关应纳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 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代收专用) 》第二联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 票 经收专用) 》第一联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259 纳税人办税指南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 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 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 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22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3.22.1—112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事项名称】 260 3 申报纳税指南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申请条件】 实行不同会计准则或制度的纳税人,依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事先向税务 机关备案,并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 赁准则的纳税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新租 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 1份 2 《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 则的一般企业) 》 1份 3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 5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 备注 1份 除全国千户 集团及其成 员企业外,报 送条件为税 务机关要求 报送时 1份 除全国千户 集团及其成 员企业外,报 送条件为税 务机关要求 报送时 1份 全国千户集 团总部及其 成员企业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 准则的纳税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资产负债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 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 1份 备注 261 纳税人办税指南 《利润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 准则的一般企业) 》 2 3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 5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 1份 1份 除全国千户 集团及其成 员企业外,报 送条件为税 务机关要求 报送时 1份 除全国千户 集团及其成 员企业外,报 送条件为税 务机关要求 报送时 1份 全国千户集 团总部及其 成员企业 备注 3.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资产负债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 》 1份 2 《利润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 》 1份 3 4 5 262 《现金流量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 企业) 》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 1份 除全国千户 集团及其成 员企业外,报 送条件为税 务机关要求 报送时 1份 除全国千户 集团及其成 员企业外,报 送条件为税 务机关要求 报送时 1份 全国千户集 团总部及其 成员企业 3 申报纳税指南 4.已执行其他新企业准则但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 》 1份 2 《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 》 1份 3 《现金流量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 》 1份 除全国千户 集团及其成 员企业外,报 送条件为税 务机关要求 报送时 除全国千户 集团及其成 员企业外,报 送条件为税 务机关要求 报送时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未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 》 1份 5 《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 》 1份 6 《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 》 1份 7 《现金流量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 》 备注 1份 除全国千户 集团及其成 员企业外,报 送条件为税 务机关要求 报送时 除全国千户 集团及其成 员企业外,报 送条件为税 务机关要求 报送时 8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 司) 》 1份 9 《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 》 1份 10 《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 》 1份 263 纳税人办税指南 11 《现金流量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 司) 》 12 13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 1份 除全国千户 集团及其成 员企业外,报 送条件为税 务机关要求 报送时 1份 除全国千户 集团及其成 员企业外,报 送条件为税 务机关要求 报送时 1份 全国千户集 团总部及其 成员企业 备注 5.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 1份 2 《利润表 _ 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 3 《利润表 _ 年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 4 《现金流量表 _ 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 5 《现金流量表 _ 年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 1份 送期限为月 报或季报的 纳税人 1份 报送期限为 年报的纳税 人 1份 报送条件为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1份 报送条件为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备注 6.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 1份 2 《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 1份 264 3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 计制度的企业) 》 4 5 《企业会计制度附注》 3 申报纳税指南 1份 除全国千户 集团及其成 员企业外,报 送条件为税 务机关要求 报送时 1份 除全国千户 集团及其成 员企业外,报 送条件为税 务机关要求 报送时 1份 全国千户集 团总部及其 成员企业 数量 备注 1份 除彩票机构、 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国 有林场和苗 圃外的执行 政府会计准 则制度的单 位 1份 执行政府会 计准则制度 的彩票机构 1份 执行政府会 计准则制度 的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 1份 执行政府会 计准则制度 的国有林场 和苗圃 7.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 : 序号 1 2 3 4 材料名称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彩票机构) 》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 》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 圃) 》 265 纳税人办税指南 5 《收入费用表 _ 月报(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 1份 “财务会计制 度及核算软 件备案报告” 中报送期限 为月报或季 报的纳税人 6 《收入费用表 _ 年报(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 1份 “财务会计制 度及核算软 件备案报告” 中报送期限 为年报的纳 税人 7 《净资产变动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 1份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8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 1份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数量 备注 1份 报送条件为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1份 报送条件为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1份 报送条件为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8.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 序号 1 材料名称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组织) 》 2 《业务活动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组织) 》 3 《现金流量表 _ 年报(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组织) 》 9.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 :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合并利润表》 1份 2 《合并现金流量表》 1份 3 《合并资产负债表》 1份 4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份 5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 1份 266 备注 3 申报纳税指南 10. 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1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单 位) 》 2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 度的单位) 》 3 《成员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的单位) 》 数量 备注 1份 报送条件为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1份 报送条件为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1份 报送条件为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数量 备注 1份 报送条件为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1份 报送条件为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数量 备注 1份 报送条件为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1份 报送条件为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1份 报送条件为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数量 备注 1份 报送条件为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11. 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1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 2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适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 单位) 》 12. 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序号 1 材料名称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 》 2 《应税所得表(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 》 3 《留存利润表(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 》 13. 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序号 1 材料名称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 》 267 纳税人办税指南 2 3 4 《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 》 《往来款项明细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 》 《经费收缴情况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 》 1份 报送条件为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1份 报送条件为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1份 报送条件为 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时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268 3 申报纳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 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之前,应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 8.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需依 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的时 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9.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 税务机关确定。 10.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11.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23 延期申报纳税 3.23.1—11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申请条件】 1. 因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 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 269 纳税人办税指南 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 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 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数量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材料名称 代理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0 个工作日内不能 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270 3 申报纳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 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因其他原因, 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 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5.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 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 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 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 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271 纳税人办税指南 3.23.2—114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特殊困难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 2.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1份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数量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材料名称 代理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2.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代办转报。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72 3 申报纳税指南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 20 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311-88625015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 风灾、地震等。 6.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 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7.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 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 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8.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273 纳税人办税指南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2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3.24.1—115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申请条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 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核定 ; 2.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 4.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3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1份 备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报送 材料名称 数量 代理委托书 1份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274 备注 查验后退回 3 申报纳税指南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5 个工作日内不能 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275 纳税人办税指南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25 退(抵)税办理 3.25.1—116 误收多缴退抵税 【事项名称】 误收多缴退抵税 【申请条件】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 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 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 (1)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已缴纳的营业税 ;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 “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 “法院判决书多 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退(抵)税申请表》 4份 2 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1份 3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276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3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 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 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申报纳税指南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发现的,10 日内办结 ; 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 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77 纳税人办税指南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包括 :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 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增值税红字发票、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6.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 算。 7.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 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 ;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 的退库。 8. 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9. 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10.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 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 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 验后退回。 3.25.2—117 入库减免退抵税 【事项名称】 入库减免退抵税 【申请条件】 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已 缴纳的税款。 以下情形也属于入库减免退抵税 :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纳税 30 万元)的,当期因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 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2. 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 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纳税款 ; 3.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情况 ; 4. 其他减免税政策发布时间滞后于执行时间已入库税款的退税,也属于减免退税 ; 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 278 3 申报纳税指南 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含)因享受减免税政策,而退还试点前发生业务的营业税,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4份 2 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1份 3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 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 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1份 追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退抵 税的纳税人,境外投资方委 托他人代办相关事宜 书面委托资料 1份 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1份 纳税人提供 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 料 1份 建设用地人 提供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 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 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1份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 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 耕地占用税办理退抵税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备注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279 纳税人办税指南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发现的,10 日内办结 ; 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 日内办结; 其中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抵税,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纳税人申请退抵税(费)额不能大于纳税人已入库税额。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 无形资产的,在申报时需将此部分填写在《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表》 及附表一的“增值税即征即项目列”征(退)税数据中。 7.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 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 ;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 的退库。 8. 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280 3 申报纳税指南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25.3—118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事项名称】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申请条件】 实行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 以下业务也属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 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 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 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 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3. 对房产税、城镇土地税税源信息修改,以及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税款小于预缴税款, 导致发生多缴税款。 4.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 地占用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退(抵)税申请表》 4份 2 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1份 3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份 备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281 纳税人办税指南 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的 说明 1份 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 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 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 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 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 的适用税率的书面说明 1份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 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 耕地占用税退税 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1份 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1份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 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 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1份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 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发现的,10 日内办结 ; 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 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282 3 申报纳税指南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 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 纳契税 ;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6.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多缴不退,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 纳税额。 7.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 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 ;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 的退库。 8. 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9.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 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 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 后退回。 3.25.4—119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事项名称】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申请条件】 283 纳税人办税指南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 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 : 1.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 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 的增值税额退税。 3. 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4. 自 2018 年 7 月 27 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5.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1)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 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是指 2019 年 3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下同)均大 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3)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 (4)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 (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 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6.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 2019 年 7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 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 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4)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 两次及以上 ; (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 退 ) 政策。上述部 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 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 的纳税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284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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