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docx
附件3 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 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甬农发〔2021〕197 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全县 12 个乡镇。 第三条 考核指标。县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各乡镇能繁母猪正 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最低保有量。 第四条 考核期。以日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当年 各项指标数据计算。考核从 2022 年度开始。 第五条 考核等次。考核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 基础分为 100 分,附加分最高加 10 分。结果分 4 个等级,90 分以上为优秀,75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良好,60 分以上 75 分以 下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 数)。 第六条 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60 分)。确保能繁母猪 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 95%, 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每个季度中,能繁母猪季 度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 95%,当季得 8 分;低于正常保 有量的 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 5 分;低于最低保有量 的,不得分。8 个非季末月份中,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 常保有量的 95%,当月得 3.5 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 95%,但不 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 2 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 第七条 稳定规模猪场数量(26 分)。确保规模猪场数量 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猪场。规模猪场月度备案数不低于最 低保有量 95%的,当月得 2 分;低于最低保有量 95%的,当月不 得分。全年未出现规模猪场月度保有量低于正常保有量 95%情形 的,得 2 分。 第八条 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4 分)。各乡镇按 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的,得 4 分。县农业农村局定期开展数据 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 4 分。依托“浙农 牧”应用系统,加快能繁母猪智能耳标应用,根据智能耳标实际 使用量和使用比例分别得分,满分各 1 分。全年未出现能繁母猪 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 95%情形的,得 4 分。 第九条 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加 10 分)。各乡镇能持 续巩固生猪增产保供成果,按照乡村振兴考核及年度生猪存(出) 栏任务要求完成生猪存(出)栏目标。每个季度中,生猪存(出) 栏目标任务完成的,当季得 0.5 分,完成全年生猪存(出)栏目 标任务的,得 1 分;每超过 1%加 0.5 分,最多 5 分。若个别乡 镇出现能繁母猪存栏底线红、黄预警时,其他乡镇可以补足减少 能繁母猪的任务量给予适当加分,最多 2 分。 第十条 考核形式。根据县有关规定,对乡镇的考核工作由 县农业农村局每年报批后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年度考核, 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乡镇该 考核期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