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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财政局“权责”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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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行政确认类责任清单 序 号 1 职 权 类 别 行 政 确 认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资 格 认 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 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 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 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 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 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 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 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 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 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 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 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 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 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 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3号)第二条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 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 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 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 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 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 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并定期予以公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 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 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审核确认后定 期予以公布,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非营利 组织免税期间进行监督管理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 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二、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 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 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 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 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 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 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 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 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五、非营利组 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 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 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 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 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有关部门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 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核 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 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 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 备 注 市县 共同 行使 财政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 号 1 职 权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未按照国 家统一会 计制度要 求设置会 计账簿、 填写会计 凭证、保 管会计资 料、变更 会计处理 方法、建 立有关会 计监督制 度、任用 会计人员 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 2.调查责任:会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发并送达《财政检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 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 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 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 3.审查责任:审查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资料、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关会计监督制度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 和对会计人员的任用,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 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法享有的权利。 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 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办理。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二百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 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 督对象。 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 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 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单位应当依法建 报告。 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料等会计档案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包括记 录会计业务事项的纸质资料、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电 子数据。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立卷、归档、保管、 查阅和销毁等内容。 备 注 市 县 共 同 行 使 财政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 号 2 职 权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对伪造、 变造会计 凭证、会 计账簿, 编制虚假 财务会计 报告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2.调查责任:会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发并送达《财政检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 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 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 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3.审查责任:审查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会计报告,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 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方式补充调查)。 法享有的权利。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 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计工作。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 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 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 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市 县 共 同 行 使 财政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 号 3 4 职 权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 注 对隐匿或 者故意销 毁依法应 当保存的 会计凭证 、会计账 簿、财务 会计报告 的处罚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2.调查责任:会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发并送达《财政检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 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 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3.审查责任:审查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会计报告,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 方式补充调查)。 法享有的权利。 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 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 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 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 县 共 同 行 使 对任用会 计人员不 符合回避 规定的处 理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2.调查责任:会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发并送达《财政检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任用会计人 3.审查责任:审查其对会计人员的任用情况,对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实行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主管单位对单位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负责人给予处分。 )。 法享有的权利。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 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 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 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 县 共 同 行 使 财政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 号 5 6 职 权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 注 对未经批 准擅自从 事会计代 理记账的 处罚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2.调查责任:会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发并送达《财政检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 3.审查责任:审查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材料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 ,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提出 法享有的权利。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代理记账,并予以公告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 。 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查)。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6.《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 自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代理记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 账,并予以公告。 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 意见,责令其停止代理记账,并予以公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 县 共 同 行 使 对授意、 指使、强 令会计机 构、会计 人员及其 他人员伪 造、变造 会计凭证 、会计账 簿,编制 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 、故意销 毁依法应 当保存的 会计凭证 、会计账 簿、财务 会计报告 的处罚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2.调查责任:会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发并送达《财政检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 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 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 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3.审查责任:审查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会计报告,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 方式补充调查)。 法享有的权利。 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 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 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 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 县 共 同 行 使 财政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 号 7 职 权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对参加全 国会计专 业技术资 格考试考 生违纪违 规行为的 处理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一)携带规定以外的 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经提 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三)在试 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 信息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 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五)未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考场中 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 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 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 查。 息的;(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八)在考 2.调查责任:会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卷的;(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应试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1年人社部 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令第12号)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 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 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3.审查责任:审理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对考生违 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 纪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草稿纸等的;(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 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四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 谤、诬陷他人;(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对提供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 取考试资格的;(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 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 5.决定责任: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第十条:代替他人参 。 题及答案的;(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 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与有组织作弊的;(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的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九 送达当事人。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参加全 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 。 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四)其他扰乱 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 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 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 加该项资格考试。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 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备 注 市 县 共 同 行 使 财政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 号 8 9 职 权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对采购人 、采购代 理机构在 政府采购 中违法行 为的处罚 对采购人 、采购代 理机构违 反本法规 定隐匿、 销毁应当 保存的采 购文件或 者伪造、 变造采购 文件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 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 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 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 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 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18号)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 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 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检查。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 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 督检查报告。 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 3.审查责任:对检查工作中的文件,检查报告等材料 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 进行复核。 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5.决定责任: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 。 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的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 当事人。 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其行政 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 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落实处理。 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 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 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 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 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 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 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 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检查。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 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第七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督检查报告。 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 3.审查责任:对检查工作中的文件,检查报告等材料 责任。 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 进行复核。 令18号) 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 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5.决定责任: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 。 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的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其行政 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落实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备 注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 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 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市 县 共 同 行 使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 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 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 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市 县 共 同 行 使 财政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 号 职 权 类 别 职权名称 10 行 政 处 罚 对供应商 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 中违法行 为的处罚 11 行 政 处 罚 对采购代 理机构在 代理政府 采购业务 中有违法 行为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 。 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 2.调查责任:会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发并送达《财政检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标、成交无效。 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第658号)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 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审查责任:审查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 会计报告,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 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 方式补充调查)。 法享有的权利。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 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 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三条 督对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 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 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七十四 报告。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 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 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 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 实施检查。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 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3.审查责任:对检查工作中的文件,检查报告等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法律】 、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 材料进行复核。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 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 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 法享有的权利。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令18号) 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决定责任: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检查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 ,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 意见。 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的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 送达当事人。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其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落实处理。 :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 、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 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 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 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 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 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 备 注 市 县 共 同 行 使 市 县 共 同 行 使 财政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 号 12 职 权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对集中采 购机构在 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 部门考核 中,虚报 业绩,隐 瞒真实情 况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 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 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 ,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 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实施检查。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检查工作中的文件,检查报告等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材料进行复核。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 。 5.决定责任: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检查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意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的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其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落实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市 县 共 同 行 使 财政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 号 13 职 权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对评标委 员会成员 或者与评 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 人员在政 府采购招 标项目评 标活动中 违法行为 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 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 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 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 。 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实施检查。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 3.审查责任:对检查工作中的文件,检查报告等 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材料进行复核。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 令18号)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 。 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 5.决定责任: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检查 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 意见。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的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 送达当事人。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其 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落实处理。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 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 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 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令74 号)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 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 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 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 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 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 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 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 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 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备 注 市 县 共 同 行 使 财政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 号 14 15 职 权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对采购人 、采购代 理机构未 按照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发布 政府采购 信息,未 按照规定 组成谈判 小组、询 价小组, 在询价采 购过程中 与供应商 进行协商 谈判,未 按照规定 的程序和 要求确定 成交候选 人,泄露 评审情况 以及评审 过程中获 悉的国家 秘密、商 业秘密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 注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市 县 共 同 行 使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部门规章】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 。 令74号)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 实施检查。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 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 3.审查责任:对检查工作中的文件,检查报告等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 材料进行复核。 息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 5.决定责任: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检查 定成交候选人的; 意见。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的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商业秘密的。 送达当事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其 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 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落实处理。 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实施检查。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 ,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部门规章】 3.审查责任:对检查工作中的文件,检查报告等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材料进行复核。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对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 虚假、恶 ,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意投诉的 依法予以处罚: 。 法享有的权利。 处罚 (一)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5.决定责任: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检查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意见。 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的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送达当事人。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其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落实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 县 共 同 行 使 财政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 号 16 17 职 权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对集中采 购机构在 政府采购 活动中违 法行为的 处罚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行政法规】 实施检查。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 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 3.审查责任:对检查工作中的文件,检查报告等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材料进行复核。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分,并予以通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 。 法享有的权利。 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5.决定责任: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检查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意见。 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从事营利活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的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送达当事人。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其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落实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市 县 共 同 行 使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 号)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1.立案责任:按照年度计划或日常财政票据管理需要, 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 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 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 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与 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 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查实施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送达《财政票据检查通 省 知书》,制作票据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市 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检查报告。3.审理责任:对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对违反财政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县 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处罚意见,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票据管理规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形成处罚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共 定行为的处 《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 [2009]38号)第六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 第 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同 罚 二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 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行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 使 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 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 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 告。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财政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 号 18 19 职 权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对截留、挪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用国家建设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 。 资金,以虚 院令第427号) 2.调查责任:会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报、冒领、 关联交易等 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手段骗取国 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家建设资金 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发并送达《财政检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违反规定 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 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 超概算投资 ,虚列投资 设资金; 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完成额以及 3.审查责任:审查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其他违反国 资料、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关会计监督制度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和对会计人员的任用,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 家投资建设 项目有关规 。 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定行为的处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罚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 2.调查责任:会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院令第427号) 督对象。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对隐瞒应当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上缴的财政 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 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收入,截留 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报告。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发并送达《财政检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代收的财政 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收入和其他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 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 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不缴或者少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缴财政收入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审查责任:审查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 罚决定书。 的处罚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资料、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关会计监督制度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和对会计人员的任用,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 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 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 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财政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 号 20 职 权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对以虚报 、冒领等 手段骗取 、挪用或 违反规定 使用财政 资金以及 政府承贷 或者担保 的外国政 府贷款、 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 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2.调查责任:会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发并送达《财政检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 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 院令第427号)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 3.审查责任:审查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 资料、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关会计监督制度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 和对会计人员的任用,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罚决定书。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 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 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 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财政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 号 21 职 权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对单位和 个人违反 财务管理 规定,私 存私放财 政资金或 者其他公 款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2.调查责任:会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发并送达《财政检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院令第427号)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3.审查责任:审查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资料、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关会计监督制度 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和对会计人员的任用,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 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罚决定书。 罚款。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 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 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 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财政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 号 22 职 权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对公司不 按规定提 取法定公 积金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2.调查责任:会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发并送达《财政检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审查责任:审查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资料、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关会计监督制度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 和对会计人员的任用,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罚决定书。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 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 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 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财政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 号 23 职 权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对随意改 变会计要 素的确认 和计量标 准,不按 规定编制 财务会计 报告,拒 绝有关部 门对财务 会计报告 的监督检 查或不如 实提供有 关情况, 不按规定 日期结账 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2.调查责任:会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发并送达《财政检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 号)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3.审查责任:审查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资料、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关会计监督制度 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和对会计人员的任用,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 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罚决定书。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 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 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 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财政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 号 24 职 权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对企业编 制、对外 提供虚假 的或者隐 瞒重要事 实的财务 会计报告 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2.调查责任:会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发并送达《财政检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 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号) 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 3.审查责任:审查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资料、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关会计监督制度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和对会计人员的任用,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罚决定书。 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 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 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 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财政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 号 25 职 权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职权名称 对违反规 定列支成 本费用、 进行利润 分配、处 理国有资 源、清偿 职工债务 ,截留、 隐瞒、侵 占企业收 入的处罚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 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2.调查责任:会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发并送达《财政检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 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 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 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 3.审查责任:审查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 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 资料、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关会计监督制度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 和对会计人员的任用,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元以下的罚款。 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罚决定书。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 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 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 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财政局行政强制类责任清单 序号 1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 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 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 通知书》,实施检查。于检查工作结 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查报告。 政府采购法》第五 3.审查责任:对检查工作中的文件, 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 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督管理部门在处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暂停采购活 投诉事项期间,可 应告知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行政强制 以视具体情况书面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动 通知采购人暂停采 5.决定责任: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 购活动,但暂停时 决定或检查意见。 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的决定按法律 十日。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督促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 落实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 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 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 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 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五十 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 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 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市县共 同行使 财政局其他权力类责任清单 序 职 号 权 类 别 1 其 他 权 力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 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 对政府采购活 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 动中供应商投 相关材料。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 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 诉的处理 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 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 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 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 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 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实 施检查。于检查工作结束 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 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 中的文件,检查报告等材 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 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五十七条 政府 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 市县共同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 行使 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照法定权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 限作出处理决定或检查意 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 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的 起行政诉讼。 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其行 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落 实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财政局其他权力类责任清单 序 职 号 权 类 别 2 其 他 权 力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 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 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 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 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 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财政、审 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 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 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 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 2.《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 和《山西省会 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接受财政 计管理条例》 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反映有关情况,不得 拒绝、隐匿、谎报。 执法检查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 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 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 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 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 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 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 位进行处理。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1.方案责任:根据工作职 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 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 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 《会计监督检查通知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 ,实施检查。依照《财政 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 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 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 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 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 报告。 、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 3.审查责任:对工作底稿 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 、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 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 核。 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 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 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 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 市县共同 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财政、 行使 、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 申辩等权利。 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 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 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 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 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 ,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 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 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 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 免重复查账。 对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 ,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 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 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财政局其他权力类责任清单 序 职 号 权 类 别 3 其 他 权 力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第42条第九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 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 行政事业 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六十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 单位内部 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控制监督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 检查 整改。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第二十二条:各地区、 各部门汇总的内部控制报告报送后,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 所报送的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二 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内部控制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方案责任:根据工作职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 责和计划,组织行政事业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内部控制信 单位内控报告编报,并抽 息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取一定比例单位进行监督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 指导。 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各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 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查,形成书面报告。 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3.送达责任:将检查报告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 送达监督对象。 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对 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象递交整改报告。 处理。 备注 市县共同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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