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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孝义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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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孝义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的审核规程 一、征地报批前,补贴对象和补贴费用的确定 1. 乡镇(街道)收到市自然资源局发布的《征收土地告知 书》后,组织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 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村(居)委会组织村民小组(自 然村)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 查表》 (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 2)。经村民小组(自 然村)审核后,报送村(居)委会。 2. 乡镇(街道)根据山西省、吕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 调查摸底情况,指导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制定被征地农民基 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以下简称“《补贴方案》”,见附件 3)。 《补贴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征地基本情况; (2)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 生)以上在册农村居民情况; (3)本次项目征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 (4)本次项目征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及费 用情况; (5)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 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补贴标准及保障对象名单确定 办法; (6)相关计算指标; (7)有关情况说明。 3. 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由征地所涉及村 (居)委会组织提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征地所涉及村 (居)委会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以书面形式告知 承包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据实填写《被征地农 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见 附件 4),报村(居)委会审核。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 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 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据实填写《补贴申请 表》。 (3)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对《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补贴方案及补贴申请名单在村(居)委会进行公 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4)被征地农民提出听证申请的,应自公示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向村(居)委会提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听证有关规定和 程序,由乡镇(街道)、市人社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农经中心等 部门共同组织听证会。 (5)公示无异议后,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将报审材料 报送乡镇(街道)。 4. 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报审,需提供以下材料: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4)《征收土地告知书》、听证(笔录、纪要),公示结 果说明等材料; (5)被征地农民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 (6)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 同、征收面积确认表(复印件)、公示影像资料等; 5. 乡镇(街道)对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报审材料进行 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方案及补贴申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 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报审材料报送市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核准结果告知征地所 涉及村(居)委会。 6. 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成员 单位,对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报审材料进行会审,对被征地 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进行确定。并足额安排用地单位或 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形成会议纪要。 7. 征地社保审核报批前,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 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分批次项目征地的,由市政府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根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 小组会议纪要,用地单位或市政府将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 金在征地前一次性足额预存入市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并 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报送市人社局;收款单位在预存款 到账 5 个工作日内,为交款单位出具收款票据。 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根据确定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 单及补贴金额,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 (以下简称“《补贴花名表》”,见附件 5)报乡镇(街道),由 乡镇(街道)审核后,统一报送市人社局。 二、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 1.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报审,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报审材料;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 (3)用地单位出具的划款银行凭证(复印件); (4)《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见 附件 6)。 2.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按自下而上,逐级报审的 原则进行: 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社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吕梁 市人社局提出审核意见; 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市人社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吕梁 市人社局提出复审意见,省人社厅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的《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要 作为征地报批材料必备要件上报。 3. 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条件的,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市政府予以确认和说明。 三、项目征地获批后,补贴对象和补贴费用核定与结算 1. 项目征地获批后,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 复文件 5 个工作日内,函告市财政局、人社局,同时提供批复文 件、按项目或批次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包括:国务院或省政府 批文、项目或批次征地情况明细表。 2. 项目征地获批后,市人社局(农保中心)根据最终核定 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在 5 个工作日内与用地单位或政府 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项目征地获批后,补贴费用划转与记账 1. 项目征地获批后,市人社局(农保中心)提请市财政局 将该项目征地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其利息纳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2. 项目征地未批准的,由原交款单位提出申请,市人社局 出具审核意见,原收款单位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 全部返还交款单位账户。 五、有关规定 1. 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和人社局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 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自然 资源部门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 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市人社局不得签署社 保审核意见,市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2. 因征地位置发生变更的,须按上述第一项相关规定重新 调整《补贴方案》和核定《补贴花名表》。预存资金不足部分, 由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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