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xlsx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1100A0030 1 01404 27 1100A1 0030 31 1404 27 事项 名称 开采 矿产 资源 审批 开采 矿产 资源 审批 新设 采矿 权登 记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事项依据 别 ( 省 、 市 、 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 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 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县 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 级 予批准。”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 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 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 ,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 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 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县 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 级 予批准。”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 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 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 ,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 范围。” 2021年3月8日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知理由)。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采矿许可证,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采矿登记通知等材料送达。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矿管股与基层所日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常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知理由。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采矿许可证,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采矿登记通知等材料送达。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矿管股与基层所日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常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1100A1 0030 12 1404 27 1100A1 0030 23 1404 27 事项 名称 开采 矿产 资源 审批 采矿 权延 续登 记 开采 矿产 资源 审批 采矿 权变 更登 记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事项依据 别 ( 省 、 市 、 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 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 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 县 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 级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 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 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021年3月8日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料进行审查核实。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 知理由)。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采矿许可证,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采矿登记通知等材料送达。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矿管股与基层所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常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 料进行审查核实。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县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 级 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 知理由。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采矿许可证,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采矿登记通知等材料送达。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矿管股与基层所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常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开采 矿产 资源 1100审批 A开采 1 0030 矿产 4资源 4 1404 划定 27 矿区 范围 批准 1100A1 0030 55 1404 27 开采 矿产 资源 审批 采矿 权注 销登 记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主 体 壶 110 关 0-A- 县 003 自 04- 然 140 资 427 源 局 行 政 许 可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事项依据 别 ( 省 、 市 、 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 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十五条“设立 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 县 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级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 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 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 ,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 范围。” 2021年3月8日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料进行审查核实。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 知理由。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送达责任:依法出具开采矿产资源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划定矿区范围批准通知等材料送达。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矿管股与基层所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常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 审查意见。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县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级 许可证注销手续”。 由。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1100采矿 A0210 权转 2 让审 0批 1404 27 1100A0220 3 01404 27 矿山 地质 环境 保护 与土 地复 垦方 案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事项依据 别 ( 省 、 市 、 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 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 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 县 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级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 242号)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 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 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 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 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 县 管部门批准。” 级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 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规定:为贯彻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 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 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 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 方案。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 地复垦方案。 2021年3月8日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料进行审查核实。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 知理由。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送达责任:依法出具开采矿产资源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划定矿区范围批准通知等材料送达。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矿管股与基层所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常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行审查核实。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由。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1100A0010 4 01404 27 事项 名称 建设 项目 用地 预审 1100A临时 0020 5 用地 0审批 1404 27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事项依据 别 ( 省 、 市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 县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 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 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 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 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 县 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 级 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 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 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 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 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 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报告。 2021年3月8日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由。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任。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 审查意见。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县 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级 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由。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土地 开垦 区内 开发 1100未确 A定使 0050 6 用权 0的国 1404 有土 27 地从 事生 产审 查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事项依据 别 ( 省 、 市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 县 ,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 ) 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 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 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2014 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 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 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 县 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 级 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 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地方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 九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 、荒滩六百公顷以下一百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百公顷以下 二十公顷以上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二十公顷 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开发土地。 2021年3月8日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责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荒山、荒地、荒滩项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目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由。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主 体 2021年3月8日 权 力 级 事项依据 别 ( 省 、 市 、 县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 ) 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 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报告。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 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部门规章】 县 管 权 限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及 选 址 意 见 书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 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管部门预审。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 审查意见。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各类批准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初步设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计图纸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由。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方可实施。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部门规章】《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 和审查工作。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 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 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 ,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 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报告。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 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县管 权限 1100建设 A项目 0010 7 用地 0预审 1404 及选 27 址意 见书 县 事 管 项 权 类 限 别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及 选 址 意 见 书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2021年3月8日 权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力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 级 事项依据 别 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 省 、 市 、 县 ) 县 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管部门预审。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 审查意见。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各类批准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初步设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计图纸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由。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方可实施。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部门规章】《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 和审查工作。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 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 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 ,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 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1100编码 A0010 7 01404 27 县管 事项 权限 名称 建设 项目 用地 预审 及选 址意 见书 事 项 类 别 县 管 权 限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及 选 址 意 见 书 ( 只 涉 及 预 审 ) 实 施 壶 主 关 体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2021年3月8日 权 力 级 事项依据 别 ( 省 县 、 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市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 、 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 县 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报告。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 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 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预审。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由。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 项 类 别 县 管 权 限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及 选 址 意 见 书 ( 只 涉 及 选 址 ) 实 施 主 体 权 力 级 事项依据 别 ( 省 、 市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 县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 ) 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各类批准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初步设 计图纸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方可实施。 【部门规章】《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 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 和审查工作。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 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 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 ,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 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021年3月8日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由。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国有 建设 用地 1100- 使用 A权出 0170 让后 10 0土地 1404 使用 27 权分 割转 让批 准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1100- 需要 利用 A0040 属于 11 国家 01404 秘密 的基 27 础测 绘成 果审 批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 县 行审查核实;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 级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由);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2、审查责任:根据成果管理条例审查所提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 供资料;。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县 令第46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级 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制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1100A0180 12 01404 27 国有 建设 用地 使用 权改 变用 途审 核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主 体 行 政 许 可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2021年3月8日 权 力 级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别 ( 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市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 (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县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现场踏勘、权属 )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 调查、规划用途审核,审查意见报政府批准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 ;审查编制的改变土地用途处置方案后上报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 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委员会及县政府批准。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 3、决定阶段责任:经县政府决定,作出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县 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 许可,对处置方案进行公示、拟定出让合同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级 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或补充合同,由法定代表人与使用人重新签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或作出不予行政许可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55号) 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 公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并办理登记。 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一致。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1100A0230 13 01404 27 事项 名称 划拨 土地 使用 权转 让及 补办 出让 手续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 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 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 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 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 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 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 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 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 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 县 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 级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 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 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 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 有权证书。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 ,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 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具 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 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 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 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 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 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 法申请土地登记。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 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 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 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 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由。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1100A0240 14 01404 27 1100A0250 15 01404 27 事项 名称 国有 土地 使用 权租 赁审 批 国有 建设 用地 使用 权转 让、 出租 审核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主 体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审查意见。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章 县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规范性文件】《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级 由。 )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 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 他处理。 【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县 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级 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 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 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 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 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由。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国有 1100建设 A用地 0270 使用 16 0权协 1404 议出 27 让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 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 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 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第五十五 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 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 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 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 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具 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 县 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 级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 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 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 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 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 法申请土地登记。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 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 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 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 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 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 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 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 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 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 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 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 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 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 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审查意见。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由。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1100A0280 17 01404 27 1100A0300 18 01404 27 事项 名称 国有 建设 用地 使用 权划 拨审 核 采煤 沉陷 区项 目规 划选 址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事项依据 别 ( 省 、 市 、 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 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县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级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部门规章】《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 县 于下放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审批权限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 级 [2014]72号) 2021年3月8日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审查意见。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由。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审查核实;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由);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1100A0110 19 01404 27 1100A0060 20 01404 27 事项 名称 乡( 镇) 村企 业使 用集 体建 设用 地审 批 政府 投资 的地 质灾 害治 理工 程竣 工验 收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主 体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 行审查核实; 县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级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 由);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审查核实。 县 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级 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 。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由);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1100不动 F0040 产统 21 一登 0记 1404 27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确 认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法律】《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 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 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不动 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 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 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 县 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 级 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 利。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1100F0040 22 11404 27 1100F0040 23 21404 2 事项 名称 不动 产统 一登 记集 体土 地所 有权 登记 不动 产统 一登 记 更正 登记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主 体 行 政 确 认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行 政 确 认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县 级 县 级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法律】《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 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 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不动 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 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 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 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 利。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法律】《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号) 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 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 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不动 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 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 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 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 利。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1100F0040 24 31404 27 1100F0040 25 41404 27 事项 名称 不动 产统 一登 记 异议 登记 不动 产统 一登 记 预告 登记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主 体 行 政 确 认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行 政 确 认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县 级 县 级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法律】《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 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 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不动 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 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 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 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 利。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法律】《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 ) 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 号) 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不动 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 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 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 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 利。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不动 1100产统 F一登 0040 记 26 6抵押 1404 权登 27 记 1100- 不动 F产统 0040 一登 27 5记 1404 查封 27 登记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主 体 行 政 确 认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行 政 确 认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县 级 县 级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法律】《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 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 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不动 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 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 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 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 利。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法律】《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 ) 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 号) 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不动 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 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 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 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 利。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不动 1100- 产统 一登 F记 0040 28 建设 71404 用地 使用 27 权 1100F0040 29 81404 27 不动 产统 一登 记 宅基 地使 用权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确 认 行 政 确 认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法律】《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 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 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不动 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 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 县 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 级 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 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 利。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 【法律】《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 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 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不动 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 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 县 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 级 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 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 利。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 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 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 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 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 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 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 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 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在建 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 地查看的其他情形。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 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 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不动 产统 一登 1100- 记 F房屋 0040 等建 30 9筑物 1404 、构 27 筑物 所有 权登 记 不动 产统 1100一登 F记 0041 31 森林 1、林 1404 木所 27 有权 登记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主 体 行 政 确 认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行 政 确 认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县 级 事项依据 【法律】《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 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 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不动 产统一登记制度;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 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 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 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 【法律】《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 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 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 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监督;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 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 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不动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 ) 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 号) 县 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 级 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 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 利。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 2021年3月8日 、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 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 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责任事项依据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 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 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 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 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 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 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在建 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 地查看的其他情形。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 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 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 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 书或者登记证明。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 形。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 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 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 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 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 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 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 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第十六条不动 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 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第十七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 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 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 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 形。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 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 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 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 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 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 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 2021年3月8日 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第十六条不动 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 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第十七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 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 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 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不动 产统 一登 记 1100耕地 F、林 0041 地、 32 3草原 1404 等土 27 地承 包经 营权 登记 不动 产统 1100- 一登 记 F0041 国有 33 农用 01404 地的 使用 27 权登 记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主 体 行 政 确 认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行 政 确 认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县 级 县 级 事项依据 【法律】《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 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 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不动 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 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 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 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 利。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法律】《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 ) 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 号) 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不动 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 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 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 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 利。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1100F0041 34 21404 27 事项 名称 不动 产统 一登 记 国有 林地 使用 权登 记 不动 1100产统 F一登 0041 记 35 4地役 1404 权登 27 记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主 体 行 政 确 认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行 政 确 认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县 级 县 级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法律】《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 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 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不动 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 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 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 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 利。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法律】《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号) 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 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 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不动 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 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 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 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 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 利。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1100F0041 36 51404 27 事项 名称 新建 商品 房转 让确 认 1100还迁 F0041 房转 37 让确 6认 1404 27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主 体 行 政 确 认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行 政 确 认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事项依据 别 ( 省 、 市 、 县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 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县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级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 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 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 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 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县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级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 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 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 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2021年3月8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1100存量 F0041 房转 38 让确 7认 1404 27 1100F0041 39 81404 27 不动 产登 记资 料查 询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确 认 行 政 确 认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 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县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级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 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 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 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 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 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 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 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 不动产登记资料。第28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 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 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7条:国家实行不动 县 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 级 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 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 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 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 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 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 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不动 产权 证书 1100- 和不 动产 F0041 登记 40 证明 91404 的换 发、 27 补发 、注 销 1100J0010 41 01404 27 对地 理信 息安 全监 管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主 体 行 政 确 认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行 政 检 查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事项依据 别 ( 省 、 市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 县 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 ) 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8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 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 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 产登记资料。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 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 县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 级 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 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 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第二十 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 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 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 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 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 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 县 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 级 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 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 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 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 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 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2021年3月8日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登记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核实登记。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 送达权属结果。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 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 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 1.监督责任: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地理信息安 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 、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全日常检查; 2.调查责任:根据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 3.查处责任:对地理信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 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 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 查处。 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 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 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依法处理”。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主 体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 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 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 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 县 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级 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 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 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 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 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 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 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 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 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 1.监督责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2.调查责任:根据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 3.查处责任: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信息安 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 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 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 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 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依法处理”。 1100J0020 42 01404 27 对涉 密基 础测 绘成 果使 用的 监管 行 政 检 查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1100J0030 43 01404 27 对矿 产资 源节 约与 综合 利用 的监 管 行 政 检 查 壶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规范性文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开 县 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国家标准。健全鼓励提高矿产资 级 源利用水平的经济政策。建立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 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 1.监督责任:制定重要矿种矿产资源“三率 【规范性文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 ”最低指标;建立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 、综合利用率等国家标准。健全鼓励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经济政策。建立矿山企业高效和 示制度,建立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 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 2..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 政 检 查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 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县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 级 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 1.监督责任:开展日常地图市场监督检查; 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 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问题地图”等专项行 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动;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 2.调查责任:根据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 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县级 3.查处责任:对地图市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 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1100J0040 44 01404 27 对全 县地 图工 作的 监管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矿 山地 1100- 质环 J境保 0050 护与 45 0土地 1404 复垦 27 情况 的监 管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检 查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 处以罚款。【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五条 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 督管理工作。【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第56号)第二十三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 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 ,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 的违约责任。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 、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 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 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 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县 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 级 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 制止并依法查处。【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 21号)四、(二)国土资源部将按照《国土资源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的规定,加强对经部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方案编制审查 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 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企业 不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对未按规定 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 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 设用地。【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 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17年第2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检查中发 现矿山企业有不符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纳入矿业权 人异常名录;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予以除名。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 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五 条第一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 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 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 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 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1、监管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 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 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 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和 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规范性文件】《 2、查处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治理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 进行依法查处。 规〔2016〕21号)四、(二)国土资源部将按照《国土资源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规定,加 强对经部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地方各级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按照“双 随机一公开”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企业不复垦或 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对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 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 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2017年第2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检查中发现矿山企业有不符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 为的,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予以除名。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1100J0060 46 01404 27 1100J0070 47 01404 27 事项 名称 对地 质勘 查活 动的 监管 对地 质灾 害防 治资 质单 位的 监管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检 查 行 政 检 查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7〕46号):“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 监管:1.制定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2.充分发挥地质勘查 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 行业组织自律作用。3.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 。2.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3.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 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4.加强事 1、监管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 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 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 县 .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 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级 。 2、查处责任:对违反规定进行地质勘查活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 动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年第32号):“国土资源部统筹指导全国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省级国 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土资源部统筹指导全国地质勘 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地质勘查单位开展 查单位勘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年度 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 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 督检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 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 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业务:(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 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 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 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承 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 县 、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 级 备;(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 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 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 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部门规章】《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31号)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监理活动。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 三个等级。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 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一)有独 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 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 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 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 的技术装备;(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 1、监管责任: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 号)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 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 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 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然资源 2、查处责任:对违反规定进行质灾害防治 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 资质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 源部令第30号)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 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 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部门规章】《地 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三条:从 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 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 乙、丙三个等级。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 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开 发未 确定 土地 1100- 使用 J权的 0080 国有 48 0荒山 1404 、荒 27 地、 荒滩 项目 的监 管 1100J0090 49 01404 27 对国 土空 间用 途管 制实 施情 况的 监管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主 体 行 政 检 查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行 政 检 查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地方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十九 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依法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 县 荒地、荒滩六百公顷以下一百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百公顷 级 以下二十公顷以上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十公顷以下的报县级 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监管责任:对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 山、荒地、荒滩项目的批后监管工作; 2、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地方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 依法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六百公顷以下一百公顷以上的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一百公顷以下二十公顷以上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十公顷以下的报县 级人民政府批准。 1、监管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 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 【部门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部令 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转用批后 【部门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部令第3号,2016年11月29日 县 第3号,2016年11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各级国土资源主 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级 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2、查处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使用土地的 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地质 灾害 1100防治 H工作 0010 中做 50 0出突 1404 出贡 27 献奖 励 对勘 查、 开发 、保 1100护矿 H产资 0020 源和 51 0进行 1404 科学 27 技术 研究 的奖 励 对在 古生 物化 石保 1100- 护工 H作中 0050 做出 52 0突出 1404 成绩 27 的单 位和 个人 给与 奖励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主 体 行 政 奖 励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 县 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 级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查,确定奖励名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单;局务会审议后报政府进行公示。 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3.决定责任: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决定。 。 4.送达责任:政府批准后,发布奖励决定; 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行 政 奖 励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县 第九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 级 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 组织专家实地复核;组织专家评审;局务会 审议后报政府,向社会公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决定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的奖励项目进 第九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 行审核批准。 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4.送达责任:政府批准后,发布奖励决定; 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行 政 奖 励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1.受理责任: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组织专家实地复核;组织专家评审;局务会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 审议后报政府,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 县 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决定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的奖励项目进 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 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 行审核批准。 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 4.送达责任:政府批准后,发布奖励决定; 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予奖励。 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古生 物化 1100石保 H护工 0060 作中 53 0做出 1404 突出 27 成绩 奖励 1100H0030 54 01404 27 1100H0040 55 01404 27 对测 量标 志保 护工 作的 奖励 对测 绘成 果管 理工 作的 奖励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主 体 行 政 奖 励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行 政 奖 励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行 政 奖 励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 级 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 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 组织专家实地复核;组织专家评审;局务会 审议后报政府,向社会公示。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 3.决定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的奖励项目进 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 行审核批准。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送达责任:政府批准后,发布奖励决定; 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责任: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 组织专家实地复核;组织专家评审;局务会 审议后报政府,向社会公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 县 3.决定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的奖励项目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级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审核批准。 予奖励。 4.送达责任:政府批准后,发布奖励决定; 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9号) 县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 级 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 组织专家实地复核;组织专家评审;局务会 审议后报政府,向社会公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9号) 3.决定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的奖励项目进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 行审核批准。 彰和奖励。 4.送达责任:政府批准后,发布奖励决定; 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土地 1100- 复垦 工作 H0070 中作 56 出突 01404 出贡 献奖 27 励 1100E0010 57 01404 27 土地 权属 争议 行政 裁决 1100E0020 58 01404 27 对征 地补 偿安 置争 议的 裁决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主 体 行 政 奖 励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 县 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 级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1.受理责任: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 组织专家实地复核;组织专家评审;局务会 审议后报政府,向社会公示。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 3.决定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的奖励项目进 进的土地复垦技术。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 行审核批准。 予表彰。 4.送达责任:政府批准后,发布奖励决定; 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行 政 裁 决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 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 状。 县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 级 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 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 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 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 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 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 府受理和处理。 1.受理责任:对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 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 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 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 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 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自然资源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 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可以举行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 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 论,查明案情。 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 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 、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 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 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 政 裁 决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 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 县 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 级 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 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1.受理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 请人; 2.审理责任:对当事人之间争议进行审查; 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 3、.裁决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 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有关单位与个人落实行政 施。 裁决决定。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采矿 1100权权 E属争 0030 议、 59 0纠纷 1404 的调 27 处 1100Z设施 0030 农用 60 0地备 1404 案 27 1100Z0020 61 01404 27 土地 复垦 验收 确认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主 体 行 政 裁 决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其 他 权 力 其 他 权 力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县 级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采矿 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 请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 2.审理责任:对当事人之间争议进行审查; 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 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 3、.裁决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 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有关单位与个人落实行政 裁决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 时组织专实地勘查复核; 县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 级 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2019〕4号) ,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 人送达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 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县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 级 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三) 质量评估报告(四)检测等其他报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阶段性验收由 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 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组织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土地复垦义务人按土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 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 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 2.验收责任: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真实、合法 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可行。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 3.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 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 动进行监督检查。 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三 4.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质量评估报告(四)检测等其他报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阶段性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 任。 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 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以 买卖 或者 以其 他形 式非 1100法转 B让土 0010 地的 62 0;擅 1404 自将 27 农用 地改 为建 设用 地的 处罚 对占 用耕 地建 窑建 坟或 者擅 自在 耕地 上建 房挖 1100- 沙取 B土采 0020 石采 63 0矿等 1404 破坏 27 种植 条件 的或 因土 地开 发造 成土 地荒 漠化 、盐 质化 的处 罚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主 体 行 政 处 罚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行 政 处 罚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可以不立案。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及拟作出处。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县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号)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法>办法》第五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 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 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 级 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一)未办 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擅自转让划拨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不动产买卖、 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划拨的国有土地,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 续(国务院决定可以不办理的除外)和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三)擅自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易房、易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 、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建设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违 反法定条件,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未 经批 准或 者采 1100取欺 B骗手 0030 段骗 64 0取批 1404 准非 27 法占 用土 地的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及拟作出处。 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县 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级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送达当事人……。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依 法收 回国 有土 地使 用权 当事 人拒 不交 出土 1100地的 B,临 0040 65 时使 0用土 1404 地期 27 满拒 不归 还或 者不 按照 批准 的用 途使 用国 有土 地的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 及拟作出处。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号)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县 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级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改变原批准建设用地用途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逾期不办理的,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元以下的罚款。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擅 自将 农民 集体 所有 的土 1100- 地的 B使用 0050 权出 66 0让、 1404 转让 27 或者 出租 用于 非农 业建 设的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县 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级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号) 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建 设项 目施 工和 地质 勘测 需要 临时 占耕 地, 1100- 自临 B时用 0060 地期 67 0满之 1404 日起 27 一年 内恢 复种 植条 件逾 期不 恢复 种植 条件 的处 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县 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级 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违 反规 定占 用基 本农 田或 1100- 者从 B事其 0070 他活 68 0动破 1404 坏基 27 本农 田、 毁坏 种植 条件 的处 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县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级 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刑事责任。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未 取得 采矿 许可 证擅 自采 矿或 进入 他人 1100依法 B设立 0080 的国 69 0有矿 1404 山企 27 业和 其他 矿山 企业 矿区 范围 内采 矿的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 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 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 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 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 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县 。 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 号)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 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 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 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1100B0090 70 01404 27 事项 名称 对超 越批 准的 矿区 范围 采矿 的处 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事项依据 别 ( 省 、 市 、 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 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 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 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 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 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 县 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 级 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 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 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 接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 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2021年3月8日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买 卖、 出租 或者 1100以其 B他形 0100 式转 71 0让矿 1404 产资 27 源采 矿权 的处 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县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采矿权的,由县 级 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将 1100- 探矿 权、 B0400 采矿 72 权倒 01404 卖牟 利的 27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 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 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 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 县 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级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 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 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1100B0110 73 01404 27 事项 名称 对非 法用 采矿 权作 抵押 的处 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事项依据 别 ( 省 、 市 、 县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 第八条 第三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 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 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 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 县 级 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 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 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 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 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 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021年3月8日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未 取得 勘测 许可 证擅 自进 行勘 1100测作 B的, 0120 74 超越 0批准 1404 的勘 27 测区 块范 围进 行勘 测工 作的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 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 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级 【地方法规】《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或者超 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勘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擅 自印 1100- 制或 B者伪 0130 造、 75 0冒用 1404 勘查 27 许可 证的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县 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 级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追究刑事责任。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破 坏或 者擅 1100- 自移 B动在 0140 矿区 76 0范围 1404 界桩 27 或地 面标 志的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县 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 级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以 承包 方式 1100- 擅自 B将采 0150 矿权 77 0转让 1404 他人 27 进行 采矿 的处 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县 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级 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可证。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因 开采 设计 、采 掘计 划的 决错 误, 造成 资源 损失 的; 1100- 开采 B回采 0160 率、 78 0采矿 1404 贫化 27 率和 选矿 回收 率达 不到 设要 求, 造成 资源 破坏 损失 的处 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号)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县 :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级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擅 自建 立相 对独 立的 平面 坐标 1100系统 B或采 0170 79 用不 0符合 1404 国家 27 标准 的基 础地 理信 息数 据的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 及拟作出处。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县 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级 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 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违法 事实和依据;(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一)有明 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 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十三条 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 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 复印相关材料;(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并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擅 自采 用国 际坐 标系 统、 擅自 发布 中华 1100人民 B共和 0180 国领 80 0域和 1404 管辖 27 的其 他海 域的 重要 地理 信息 数据 的处 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 复印相关材料。 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违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事实和依据;(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 及拟作出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一)有明 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 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县 第十三条 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 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级 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 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送达当事人……。 复印相关材料;(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刑事责任。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第十六条 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并向本级人 救济渠道。 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作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 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 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 理意见。 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 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 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 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违法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 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 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 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 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 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 适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 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 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 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 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十三条 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 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 复印相关材料;(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8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并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权 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 事 实 力 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作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 序 事项 事项 项 施 级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的证据。 号 编码 名称 类 主 别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 别 体 ( 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 省 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 理意见。 、 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 市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 、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 县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 ) ,可以不立案。 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违法 复印相关材料。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 及拟作出处。 对测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 壶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 绘单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 关 1100- 位违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 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 县 B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 反规 行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自 县 0190 定将 政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 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 81 然 级 0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 测绘 处 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资 1404 项目 罚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适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 源 27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转包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 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 局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处 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罚 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送达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 救济渠道。 主管部门的印章。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 、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 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加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一)执行完毕的;(二)终结执行的;(三)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四)其 他应当结案的情形。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 送. 第三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其中要将发现制止违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等情况作为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 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 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 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 适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 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 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8日 主管部门的印章。 权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 事 实 力 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序 事项 事项 项 施 级 ;(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号 编码 名称 类 主 别 (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 别 体 ( 、审批、登记等手续。 省 第三十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 市 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超 、 第三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越资 县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质等 )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级许 ,可以不立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加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印章。 可的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范围 复印相关材料。 (一)执行完毕的;(二)终结执行的;(三)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四)其 从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他应当结案的情形。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 测绘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送. 、以 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 及拟作出处。 第三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 其他 壶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其中要将发现制止违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等情况作为 测绘 关 1100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单位 县 行 B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名 自 县 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政 0200 义从 82 然 级 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处 0事测 资 罚 1404 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绘、 源 27 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允许 局 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其他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单位 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 ,送达当事人……。 以本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单位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的名 救济渠道。 义从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事测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绘活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动的 处罚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以欺 骗手 段取 1100得测 B绘资 0210 质证 83 0书从 1404 事测 27 绘活 动的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 及拟作出处。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县 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级 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测绘工具。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未 经取 1100- 得测 绘执 B0220 业资 84 格擅 01404 自从 事测 27 绘的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 及拟作出处。 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县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级 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1100B0230 85 01404 27 事项 名称 对不 汇交 测绘 成果 资料 的处 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 及拟作出处。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县 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级 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 ,送达当事人……。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1100B0240 86 01404 27 事项 名称 对外 国的 组织 和个 人非 法测 绘的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 及拟作出处。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县 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级 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 ,送达当事人……。 追究刑事责任。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 项 类 别 对单 位/个 人未 经审 批拆 迁永 久性 测量 1100标志 行 B或者 政 0250 使永 87 处 0久性 罚 1404 测量 27 标志 失去 使用 效能 的行 为的 行政 处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及拟作出处。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县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级 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毁损。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未 按规 定报 告土 地损 毁情 1100- 况、 土地 B0270 复垦 88 费使 01404 用情 况或 27 者复 垦工 程实 施情 况的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 县 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土 地复 垦义 务人 拒绝 、阻 碍国 土资 1100- 源主 管部 B0280 门监 89 督检 01404 查或 者在 27 接受 监督 检查 时弄 虚作 假的 行政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土地复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县 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级 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土 地复 垦义 1100- 务人 不依 B0290 法缴 90 纳土 01404 地复 垦费 27 的行 政处 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二条土地复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县 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级 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土 地复 垦义 务人 1100- 未按 照规 B0300 定补 91 充编 01404 制土 地复 27 垦方 案的 行政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七条本条例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县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级 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土 地复 垦义 务人 未按 照规 定对 1100拟损 B毁的 0310 92 耕地 0、林 1404 地、 27 牧草 地进 行表 土剥 离的 行政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九条土地复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县 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土 地复 垦义 务人 未按 照规 定将 1100- 土地 B复垦 0320 费用 93 0列入 1404 生产 27 成本 或者 建设 项目 总投 资的 行政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土地复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县 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级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1100B0330 94 01404 27 事项 名称 对拒 不履 行土 地复 垦义 务的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县 号)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级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地方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十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地 质灾 害治 理工 程监 1100理资 B质单 0340 95 位不 0按照 1404 规定 27 进行 备案 的行 政处 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县 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 级 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地 质灾 害治 理工 程监 理资 质单 1100- 位不 按照 B0350 规定 96 及时 01404 办理 资质 27 证书 变更 、注 销手 续的 行政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县 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 级 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无 资质 证书 或者 超越 其资 质等 级许 可的 范围 承揽 地质 1100灾害 B危险 0360 97 性评 0估、 1404 地质 27 灾害 治理 工程 勘查 、设 计、 施工 及监 理业 务的 行政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及拟作出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 县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级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非 法转 让、 1100出租 B、抵 0370 98 押、 0划拨 1404 国有 27 土地 的处 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例》 (国务院令第55号)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县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级 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城 1100- 市房 B地产 0370 管理 99 0法》 1404 三十 27 九条 的规 定转 让土 地使 用权 查处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及拟作出处。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县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级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权责清单梳理填报表 单位名称:壶关县自然资源局 序 事项 号 编码 事项 名称 对采 取破 1100- 坏性 B的开 10 0390 采方 0法开 0 1404 采矿 27 产资 源的 处罚 事 项 类 别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主 体 壶 关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权 力 级 别 ( 省 、 市 、 县 ) 2021年3月8日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可以不立案。 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 复印相关材料。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决定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及拟作出处。 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 5、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 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 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县 号)第八条第3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 级 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 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 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 6、告知和送达责任: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 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6项 采取 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 《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 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 救济渠道。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 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