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解读第七期.pdf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第六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四十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 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 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 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 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 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 、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 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 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 内容。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 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 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 、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 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 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 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 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国 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 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 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十三条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 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 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 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 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第七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 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 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支持、协助督察机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 第四十六条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国家 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 见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 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 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 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 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 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 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 行拍照、摄像; 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 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 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 件有关的财物。 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第七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 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 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 第四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 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 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 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 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任 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 免机关、单位作出。 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 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供 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 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 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 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 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 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 第五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 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 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 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 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 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 第五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 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 第六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第七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 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 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 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 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 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第七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 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 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 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 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 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下。 。 第五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 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 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 处置。 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 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第六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 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 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 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 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 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第七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六十四条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 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